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农村改革存在的问题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改革与现行法律的矛盾。现实情况与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存在一些矛盾,给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带来一定的困难。如《土地法》第五章六十三条规定:“集体土地不能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等规定均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直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该类土地只有在先行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在市场上流转,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又如《担保法》第37条和《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明确土地承包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农民的生活保障,不能进行抵押担保贷款等,这直接制约了农村产权的融资功能,不利于全面激活农村村产权要素。确权颁证后,若不能在这些农村产权流转上有所突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很难深入下去,农民由此而享受到的改革成果将十分有限。
(二)改革与现行机制的矛盾。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投入也还没有真正形成持续增长机制,造成了现行农村公共服务不足。政府缺乏必要的支持和引导性资金投入。对进行或已进行产权改革的,在水电路讯的建设及启动资金等方面,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引导,但目前大多数基层政府财力困难,根本拿不出扶持资金。上级政府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固定的投入渠道,致使产权改革推进艰难。
(三)改革与传统思想的矛盾。有些干部群众思想认识还不统一。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干部和群众缺乏市场意识,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认识不到位。一些村干部担心改革后造成资产流失,甚至怕失去权力,改革后管不好,管不了;部分群众担心改革后形成垄断,得不到应有的利益;承包户担心产权或经营权买到手后,没有效益,收不回成本;也有担心政策不稳定,发生变化。这些认识上的误区,会影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
(四)改革与管理体系不健全的矛盾。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是基础、流转是手段、发展是目的,但在农村产权流转中存在着管理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改革的推进。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基准价评估体系就不够健全、不够规范。我国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使用权制度决定了两个不同的市场,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二是自发的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市场发展到今天,经过不断探索和实践,已经步入了统一、规范、有序的轨道。而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则很不完善,极不规范,基地还处于自发、隐形、无序的状态。另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值无法实有化,缺乏完善的评估体系,基准价格无法确定,成为集体建设用地在镇内或镇外流转的障碍。
二、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一)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依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主线,“确权是基础、流转是核心、发展是目的”,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生产要素的市场化进程,充分发挥全市的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等优势,搭建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即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平台,形成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有形市场,发挥城市的支持、辐射带动作用。
(二)建立土地规模经营政策扶持机制。一是鼓励引导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坚持以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二是建立规模经营激励机制。按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大小和投资强度等,实行资金补助支持。对集中成片连续三年种粮在一定规模以上(如500亩以上)的,政府按经营面积逐年给予一定补助。三是建立规模经营担保机制。组建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为土地流转提供担保。
(三)健全完善农村投融资机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市场,但其更需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创新的配合与支撑。因此,要加快建立完善的适合农村资金需求特征的组织体系、服务体系、担保体系、保险体系和信用体系,拓宽农业农村直接融资渠道,引导鼓励支持金融、民间资金和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村,实现产权与资本的有机结合。
(四)制定出台全市的农村产权流转指导性意见。市委、市政府在综合产权改革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尽快出台农村产权流转指导意见。目前各项产权流转的指导性意见和实施细则都是各自制定的,并没有全市统一指导意见,而且部门制定的意见也是按着上级套下来,有的无具体的细则,也没有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制约农村产权改革的深入,只有制定一些相关具体政策,才能推进农村产权流转有形市场的建立。
(一)现有规范性文件缺乏权威性
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主要金融机构。然而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规范性文件却是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而且这些规章大多数都是以指引、意见、办法等名称出现的,所展现的法律效力较低,缺乏相关法律的权威性。如银监会颁布的《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社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等。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构成应该包括农村金融法律、农村金融法规、农村金融规章、农村金融条例等,应该弄清楚我国目前都有那些农村金融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它们的法律效力的高低。
(二)我国农村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某些重要领域存在着立法空白
社会经济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然而在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当中,仅仅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提出了国家建设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的目标,并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服务于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村的信贷投入、国家要通过贴息等各种手段对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支持等,但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基础性的,过于笼统,没有具体实施的规则与办法,不能形成与之相应的农村金融法律框架。与此同时,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就正规金融市场的主体有所提及,对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另外,相关法律制度对于满足农村有效的资金需求、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如何在农村金融市场开展业务等方面,法律都没有具体的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体制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如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等营销模式的兴起,也并没有给予专门的法律规章制度和定位。
(三)我国农村金融辅助制度法律规范欠缺
(1)在我国,很难对构建全面的农村金融市场予以支持。这主要是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在贷款担保、借贷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缺少必要的法律制度。就其中的贷款担保法律制度而言,虽然有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对可抵押与不可抵押的财产等给予了限定,但仍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如现有的法律对农民转让承包的土地、宅基地等权利给予了过多的法律限制性规定,然而这些财产正是农民以抵押形式提供担保并获取贷款的最主要的途径。
(2)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当中的规定也存在着许多漏洞,如小额信用贷款当中并未明确“小额”的标准具体是多少,存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造成贷款倾斜、监管困难等问题。
(3)由于农业受自然因素影响大,农业保险对农村的金融市场的作用极其重要,然而我们国家农业保险法领域却是空白。
(4)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农村的金融业务主要存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等一些金融机构当中,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往往统一适用相同的法律,管理的模式、方式也基本相同,也统一由银监会来负责监管。然而,农村金融就其服务的对象与服务的宗旨有其自身的特性,单就这一点,在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
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地位
对于我国目前存在的农村金融体系给予法律规范和制约,将农村金融涉及到的最重要与最基本的内容予以规范化。构建全面的农村金融体系,健全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提高农村金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威性,以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全面构建我国农村金融法律体系
我们应当全面落实农村金融立法。目前我国有关农村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大多数都是以指示、通知等为主,而有些国家则是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不同的独立立法,每个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有其专门的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我国也应当根据我国农业金融发展的状况,借鉴国外一些好的经验,通过法律的手段确立有关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地位,规范经济业务运作方式,明确有效地监督,使得农村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我国农村金融辅助制度法律规范
阻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辅助机制障碍主要是农村金融担保受限过大、信贷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完善等。有关我国农村金融担保法律制度地完善应当结合我国农村金融的具体情况,扩大农村金融担保财产的范围,增强农民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的求偿性和可变现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贷款方面,应当明确有关实施的具体标准,避免管理的漏洞,做到公平、公正。
(一)不良贷款占比高
由于历史的原因,农业银行的政策性负担最重,造成不良贷款居高不下。截止2007年5月底,侯马农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为37120万元,不良贷款余额为17320万元,其中政策性不良贷款为9181万元,占比达53.0%。政策性业务不仅是造成农行历史包袱重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缘由,而且还是造成农行改制过程艰难的重要原因。
(二)经营机制不健全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农业银行长期存在经营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动力机制严重不足,决策机制不健全,约束机制缺乏应有效率。
(三)人员素质偏低
农行上市后需要更多的优秀管理人才,有利于农行的长足发展,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益,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据调查,侯马农行现有正式员工115人,临时员工11人。其中:大学学历有 18 人,大专学历 31 人,高中学历 77人,基层农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利于适应未来工作的要求。
(四)创新动力不足
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业务创新。基层农行一方面受上级行的管制多,难以进行制度创新;另一方面,多年的国有垄断经营习惯,造成基层行不思进取,按部就班,满足于完成上级布置任务,缺乏创新服务意识和能力。
二、对基层农行进行股改的建议
(一)多管齐下,加快不良贷款处置进程
借鉴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改做法,首先国家进行注资?鸦其次,通过打包、拍卖、招标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再次,推行债转股。力争在处置不良资产方式上有所突破,以此加快农行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
(二)加快股份制改革,提高经营效率
借助股份制改革,农行必须建立以“利润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成本为约束,以客户为中心”的责、权、利密切结合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实现内部经营机制的根本转变,提高经营效率。
(三)加快业务创新,改善金融服务水平
创新是发展之本。基层农行必须面向“三农”,广泛开展金融业务创新,深入农村,了解市场需求,积极开发适宜农村需要的产品,不断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求。
关键词: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现状调查;存在问题;建议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3.3 文献标识码:A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是科学技术转化为农业生产力的主导力量。为加快推进旬邑县新型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近日,我们组织农业系统相关人员成立调研组,先后到张洪镇、太村镇、职田镇、土桥镇等基层推广机构采取调查问卷、深入走访、召开座谈会、统计分析等方式方法,对全县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1 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基本情况
1.1 改革后旬邑县农技推广体系基本情况
改革后,旬邑县农技推广机构38个,其中县级8个、镇(社区)30个。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机构数 种植业/个 畜牧业/个 农机/个 农经/个 合计/个
县级 2 4 1 1 8
镇(社区) 0 16 0 14 30
小计 2 20 1 15 38
改革后,全县农技推广机构编制总数共290人,在职总人数309人,具体如表2所示。
表2
机构数 种植业/人 畜牧业/人 农机/人 农经/人 合计/人
编制数 60 153 25 52 290
实有数 70 147 33 59 309
改革后,在职人员中,县级133人,镇(社区)176人。在职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136人,占44%;中专及高中学历127人,占41%;专业技术人员103人,其中:高级职称11人,中级职称26人。
改革后,全县农技推广机构资金来源有财政拨款、差额拨款等方式,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机构数 种植业/个 畜牧业/个 农机/个 农经/个 合计/个
合计 2 20 1 15 38
县级 财政全拨 2 3 1 1 7
差额拨款 0 1 0 0 1
镇(社区) 财政全拨 0 16 0 14 30
差额拨款 0 0 0 0 0
1.2 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的情况
1.2.1 组建了旬邑县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站
将旬邑县种羊场和旬邑县原种场合并组建旬邑县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站,并重新确定其工作职责。
1.2.2 成立了旬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
根据县编办《关于设立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的通知》(旬编发[2011]36号)成立旬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核定事业编制8名,设站长、副站长各1名(均为副科级)。
1.2.3 成立了旬邑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成立了“旬邑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和旬邑县种子管理站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管理体制。
1.2.4 设立了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
按照“就近服务、方便指导”的原则,根据农业产业布局、特色产业开发、自然地理条件和交通状况等实际,集农技、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一体,设置镇农技综合服务站,加挂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站牌子,副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9人,每个镇3~5人,其中:含社区的镇人名(社区配2名农业技术员),其余镇为3人。
1.2.5 设立了村级农业技术服务室
以村为单元配套建立村级农业技术服务室,加挂农产品质量安全点牌子,办公场所设在村委会。设农业技术员1~2名(千人以上村133个,每村设2名;千人以下村54个;每村设1名),共设村级农技员320名,农业技术员从种养大户、农村能人、科技示范户或村组干部中选聘,农业技术员每人每月补贴100元,由县财政支付。
全县农技推广体系已全面推行岗位绩效目标管理及建立健全考评体系,积极创新农业科技培训和农业科技入户方式,推行基层农技人员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了农技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农户的科技入户模式和机制;积极创新农业科技推广方式,推行面上咨询培训与点上示范指导相结合的推广方式,通过农技服务咨询热线、利用农业科技展示示范基地、科技示范户等对农民进行现场指导,建立起适应农民需求敏感的反馈机制,加速了新技术推广。
2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编制人员不足,不能完全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担负着全县农作物种植技术的推广、试验、示范等工作,面对全县6万多户农民对种植业技术多方面的指导、咨询等,工作量大,与需要相比力量明显不足。
2.2 农技推广人员专业结构不够合理,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大多数农技人员走出校门进入田门后,就没有走出过田间地头,没能参加必要的进修或培训,因而存在知识老化、素质提高缓慢的问题,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
随着农业生产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农民对农业知识需求面扩大,而农技人员由于专业结构不合理,比较单一,难以满足农民需求。
镇(社区)农村经营管理站工作人员属于镇(社区)政府的干部职工,他们工作变动频繁,农经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极少,难以适应工作。
2.3 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技术推广缺乏保障
农技推广工作经费的严重不足,应该拨付的农技推广工作经费拨付相对迟缓,加之许多镇村地理条件差,山高路远,往往是农技人员自己设法解决交通、食宿等问题。
2.4 服务手段相对滞后,与实际需求有所脱节
大多数镇(社区)农业技术推广站办公室设备简陋,缺少必要的检测仪器、交通工具以及办公设施,办公经费得不到保障。有的镇农技站配备了一台电脑,有的未配备,其他检测设备一无所有,这使得镇农技站推广人员的服务能力受到了极大的制约,与当前实现现代化农业的要求很不适应,与农业、农村和农民对农技推广的实际需求产生脱节。
3 建议与对策
3.1 增加投入,保障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将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农技推广体系的投入,配备必要的技术传播及培训、指导所需的设备,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加大农技推广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镇(社区)农技推广体系干部职工的工作环境。
3.2 完善机构,增加编制和人员
统一部署设立县级农业信息中心为常设机构,落实机构编制和逐步配备人员。以便及时收集、交流、农业信息,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3.3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农技人员的服务能力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农村养老保险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和战略举措,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决定》明确提出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并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扶贫开发、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部署。众多高含金量的“实招”,回应了亿万农民对“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期待,必将有效改善农村民生。但是,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上,目前仍处于法规、政策层面,亟待通过完善法制建设做保障。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是全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波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在建设“和谐社会”和“新农村”的大环境下,农村社会保障得到了空前的重视。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而没有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层次比较低,除了《宪法》第45条之外,并没有形成如《社会保障法》之类的基本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散乱于法规政策之中。
2.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滞后。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完善,使得社会保障在执法和监督工作上存在巨大的隐患。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被占用现象时有发生。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3.城乡保障项目差异巨大。目前我国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完善,而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相当薄,呈现出比较明的城乡二元性。
4.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分散。虽然2009年地方政府机构进行了改革,但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仍然分散管理效率不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群众救助、五保及灾害救助资金破占用、乱用的情况依然存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保事业的发展。
5.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用难。日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统筹层次较低,大部分由县、乡、村统筹,要保证充足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是相当困难的。近几年中央加大了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但范围还比较窄,资金水平仍然偏低,需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统筹工作。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分析
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充分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以及制约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特殊因素,才能实现“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农村土地保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影响分析
“国家在把土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的同时也一并让渡了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农民的生老病死自此概与国家无关,一切保障都必须押在承包的土地上。”这是过去几十年中国农村土地问题与农村社会保障关系的真实写照。这种现状已经不符合中国当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地少人多,近些年土地生产成本又大大提高,收益减少,土地收益仅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其“保命”的功能远远大于发家致富的生产功能。根据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并考虑到现实的土地承包制度,可以在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承认现阶段土地保障在中国农村起着重要作用的同时,通过更新与变革土地保障的形式,协调土地利用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将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利用其生产资料功能有效地结合起来。
(二)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责任问题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