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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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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申请书

中级职称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一、你想做什么?__研究目的

你为什么要做?研究意义和立论依据

你如何去做?__研究方案

你以前做过什么?__研究基础

提高命中率=水平+技巧(选题、填表)

选题:

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

结合国家需求,严格符合指南

结合自己积累及特点(不赶时髦)

注意创新、注意学科前沿、交叉和科学意义

避免重复(已立项的重点重大项目)

有限目标(三年时限,突出重点)

新概念要多费口舌,学术用语要准确,语言表达要具体,防止空泛;写申请书必须采用一种说服评议人对你将要开展的工作产生兴趣的方式去组织整个申请书。申请书的思想要清楚、明确、严谨,逻辑性要强;书写要突出创新点,要有连贯性、前后照应;不写错别字,要使你的申请书能充分、真实地反映出你的学术思想、水平和研究能力,使参加评审的科学家对你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给你的申请投上赞成的一票。

由于国家基金申请竞争激烈,使得申请人的表达能力、说服能力和申请经验几乎摆在与项目本身的学术价值处于同等的重要地位,有了好的想法、高的学位、出色的文章并不能保证一定能获得资助,所以申请人对同行评议过程及对评议专家

评议的重点和要求的了解,对申请书的清晰写作的掌握也是申请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国家基金申请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以下4方面的信息:

(请按申请书中的填报说明来填写申请书)

1.简表按《简表填写要求》填写

2.《立论依据》__要充分、合理

特别是要引人入胜、要有近期的文献引证,国内同行的工作要尽量引证,避免过激的评价别人工作。

应说明开展此项工作的研究背景,分析以往研究工作的进展和存在问题,表明你将对那一问题展开研究,或你在工作中遇到了什么新问题和发现了什么新现象,而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将这些信息资料收集全进行分析,以证明你对问题的选择和分析是正确的。必须充分重视所提出问题的创新性。选准了研究问题后,要讲清楚通过你的研究工作将会给本研究领域贡献什么,增加那些新的认识。

3.《研究方案》

这是申请书的核心部分,许多申请人容易忽略它,据统计数据发现50%以上的申请项目均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如不合理、不可行、不具体、非最佳等等。我校是63.7%,未资助课题问题出在这里。

①研究目标是项目申请的精髓它必须具体、明确、可行、准确地将你要做什么、希望解决的问题清晰地传递给评议人。

②设置的研究内容和关键问

题应紧紧围绕研究目标,且内容不能庞杂,切忌面面俱到缺乏重点。

③创新的或重要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实验方案叙述必须清晰、具体;可行性应针对研究内容中提到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论证。同时注意保护自己的思想和关键技术不被侵犯。

④项目的特色与创新应着重于与他人研究的主要不同之处和本项目自身的特点。

⑤预期的研究进展应包括每年的年度进展和每年的主要研究内容;预期研究成果应客观实际,以发表文章和实物或将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形式。论文只是载体。申请书中一定要使研究方案与研究目的一致。

4.《研究基础》

要求提供项目组主要成员以往的、主要相关的研究基础和实验室支撑条件的背景资料,并客观的自我评价。尽可能介绍申请项目的前期进展(附上有关已投稿的文章和被接纳的证明),加强对你的信任。提倡尽可能地利用国家重点或部门开放实验室已有的研究设备。

主要成员的学历和工作简历应清晰,提供近三年内发表的的论著目录,且应包括论著中全部作者名单、顺序,论文题目发表年月、期刊名称、期号、页号等。

5.《经费预算》

项目的经费预算是否合理,过高无力资助,过低无法开展工作。99年平均资助强度为13.5万元/项,参照99年指南上99

年的平均强度,平均往上加1万多元。

按申请书上要求的顺序填写各项预算,项目实施费包按申请总金额的10%计算。面上项目累计不超过1万元;仪器设备费不要超过总经费的1/3,只能购买本项研究的特殊专用设备,协作费指合作单位科研经费。

6、绩效管理加强要求《前一结题项目完成情况》,要根据上报的项目《总结报告》认真填写,并按要求附上相关材料,因与新申请项目评审挂钩,均勿马虎。__年惩罚1项。

注意的几点:

① 不要超项,96年10项,97年5项,98年5项,99年5项,一项),__年一项基金委规定每人可承担两项面上项目(包含申请项目在内)和1项重点(重大)项目,并对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课题组成员进行检索。发现一人超项即取消资格。要征得每个成员的同意,记住自己参加及申请的项数,特别注意口头承诺的项目数,避免超项。

②在读研究生、已离退休的、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③面上申请者应具有高级职称,中级职称的须有两名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④已获得国家青年基金资助的,不能再申请国家青年基金,可申请别的类别项目。

⑤按照项目指南公布的学科分类和代码选准申请书投送的学科专业。同一项目组研究内容相近的项目,只允许报送

一个学科(管理学部启用新代码)

⑥外籍额座科研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科研人员,可以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在内地进行的研究工作,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对尚在境外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不能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合作单位不能盖章的应附本人同意参加合作研究的信件,不要冒签。

中级职称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DVT)是外科手术常见的并发症之一,以骨科、神经外科手术发生率为最高[1]。DVT轻者可导致下肢血栓形成后遗症,重者可因血栓脱落造成继发性肺栓塞(PE)、脑梗死而危及生命。2011年7月,我们科收治一例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后发生双下肢DVT患者,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给予精心护理,效果满意,现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患者,男,61岁,因车祸伤及头部、胸部后意识不清1小时,呼吸困难20分钟,于2011年7月6日入院。入院时,呈昏迷状态,呼吸表浅,全身皮肤多处擦伤,右颅顶可见约长3cm头皮裂伤伴渗血,双侧外耳道见血液流出,双侧瞳孔不等大,左:右≈3mm:5mm,对光反射消失。鼻腔出血。双侧锁骨、右侧肋骨及肩胛骨有骨擦感。右肺呼吸音低。压眶刺激可见左侧肢体活动,双下肢巴氏征阳性。于7月8日在全麻下行脑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给予脱水、抗感染等治疗。7月24日(术后第16天),发现患者双下肢肿胀,皮温降低,足背动脉波动微弱,行床边彩超检查,示双下肢股总、股深、右侧股、右侧大隐静脉血栓形成。采用绝对卧床休息、抬高患肢并制动、抗感染治疗等防止血栓脱落引起相关并发症。7月29日经右颈内静脉行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术后给予低分子肝素抗凝治疗。8月18日患者转入普通病房。

2 DVT原因分析

2.1 血管内皮损伤: 正常血管内膜是血小板聚集的生理屏障,当血管内膜损伤后,内膜下胶原纤维显露,使血小板附着释放出组织活酶,激活内外凝血系统,而发生静脉血栓形成。血管内膜损伤因素有化学性、机械性、感染性,临床常见原因是静脉注射有刺激性的药物,如高渗液体、某些抗生素等。

2.2 血液淤滞:正常的静脉血流对活化的凝血因子起稀释和清除作用,手术后患者卧床,活动明显减少,血流缓慢,易使静脉血液淤滞在髂股静脉瓣袋及小腿肌肉的静脉丛内,局部凝血酶聚集,纤维蛋白活性下降,易导致局部血栓形成。

2.3 血液高凝状态:手术创伤出血,不仅激活外源性凝血系统,而且损伤血管内膜,激活血中的XⅡ因子,启动内源性凝血系统。

3 护理

3.1 患肢护理:①全面了解病情,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血栓形成后10~14d患者应绝对卧床休息,使血栓紧密黏附于静脉内膜,减轻局部疼痛,促使炎症反应消退。双下肢置功能位,用软枕垫高,高于心脏水平20~30cm,同时膝关节屈曲15°[2]。这种可使髂股静脉呈松弛不受压状态,有利于静脉回流,减轻血液淤滞,缓解肿胀疼痛。避免膝下垫枕,以免影响静脉回流。②密切观察左下肢皮温、末梢循环色泽变化、水肿及足背动脉波动情况,每天测量双下肢同一部位的周径,观察并记录肢体肿胀程度与肢体疼痛程度的变化,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③患肢供血障碍,局部压迫易引起缺血缺氧,要注意保持床单的平整、清洁。及时更换污染的床单,防止压疮。护士每天为患者2h翻身一次,翻身时避免拖拉等动作。④注意患肢保暖,室温在25℃左右,防止室温过低导致血管痉挛。⑤避免摩擦和用力按摩患肢,禁止实施压迫性检查。

3.2 并发症的护理:DVT主要并发症是急性肺栓塞、脑栓塞,肺栓塞多发生在DVT后1~2周,因此给予患者绝对卧床休息,保持大便通畅,严禁挤压、按摩双下肢,以防血栓脱落发生肺栓塞。严密观察有无栓子脱落以致出现肺栓塞的表现,如患者突发胸痛、呼吸困难、咳嗽、咯血、发绀甚至休克,应考虑肺栓塞发生。若突发意识障碍、口角歪斜、口齿不清、流涎提示有脑栓塞的发生。

3.3 饮食护理:进低盐低脂易消化的饮食,以减少血液粘稠度,低盐可改善血管壁的通透性,减轻组织水肿。保持大便通畅,因血栓形成与乙状结肠的宿便有关,避免因便秘时负压增高导致下肢静脉回流受阻。大便秘结时给予开塞露塞肛或者灌肠。

3.4 保护静脉:在护理操作中应尽量避免在患者下肢进行静脉输液、输血等操作。穿刺时应选择静脉的小分支,穿刺针头易细,同时提高穿刺技术,力求一阵见血,避免在同一静脉反复穿刺。对使用刺激性药物时,应注意用药后要用生理盐水冲管,避免发生静脉炎,尽量保护好静脉。静脉留置针每3~5天更换一次,持续静脉滴注不超过48小时。也可以根据情况给予深静脉置管进行输液,可以减少外周静脉穿刺,并可以监测中心静脉压,有利于指导补液治疗。

3.5 抗凝及溶栓治疗的护理:用药前了解病人有无出血性疾病,用药期间监测肝、肾功能及凝血功能,保持部分凝血活酶活化时间是对照值的1.5倍为较理想。用药后观察有无出血征象,如牙龈出血、鼻腔出血、伤口渗血或血肿,静脉穿刺处及全身皮肤黏膜有无出血点及瘀斑,痰中是否带血,每日定时做尿常规检查和大便潜血试验。要特别注意有无头痛、呕吐、意识障碍等颅内出血迹象。溶栓后病人不宜过早下床活动,患肢不能过冷或过热。

4 小结

该患者因手术创伤、术后卧床时间长,均增加血栓的发生率,但有资料显示,未采用预见性护理措施的患者DVT发病率为18%,提示早期对患者进行DVT的预见性护理可降低DVT的发生[3]。通过对该患者的治疗和护理,我们体会到护理工作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 赵勇强.易栓研究概况[J].中国实用内科杂志,2007,27(1):49-52.

[2] 程凌燕,耿莉华.骨科围手术期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预防及护理进展[J].护理研究,2004,18(12A):2086.

中级职称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并为省级工程中心的组建作好储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性质、目的、任务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中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或区域性支柱产业经济实体,有稳定的研究开发经费来源,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实体。

第四条组建工程中心的目的是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提高企业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促进科研机构、大学园区与企业产学研结合,提高科研成果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科研队伍,使之成为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研究开发的骨干力量,提高我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水平,促进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开发的基础上,解决企业自身生产技术问题并研究开发新产品,参与企业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发展服务。

(二)研究开发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较好产业化前景的科研项目和专利技术,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发展增加技术储备。

(三)为企业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或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四)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五)向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成果的转让、产品与工艺检测等有偿服务,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立项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工程中心的组建原则:

(一)政策扶持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原则。工程中心的建立必须坚持以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予以政策引导和一定的项目经费扶持为辅的原则。研究选题方面,在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基础上,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自选研究课题。

(二)企业目标与行业目标相结合的原则。工程中心一方面要紧紧围绕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展研究开发工作,另一方面,要兼顾全市范围内相关行业对技术的需求,开展一些典型行业技术难题的攻关和研究,并通过科技中介服务部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科技服务。

第七条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办法。

第八条申请工程中心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政府确定的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范围。

(二)属于市重点扶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上年度企业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新产品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总额的15%。

(三)企业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并不少于250万。以后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5%。

(四)具有研究开发必需的场地和基本的仪器设备。

(五)企业内全职研究开发人员达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10%,中级职称人员不低于30%;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六)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技术领先,有较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并拥有5件以上的有效专利。

(七)企业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或已通过相关的国际管理认证。

第九条市科技局每年3月份和9月份两次受理工程中心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填写《*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申请书》,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在收到《*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申请书》后,对申报的工程中心进行评审,初步确定组建单位。

(三)市科技局通知拟同意其组建申报的企业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四)根据专家论证结果,获准组建工程中心的,由市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联合发文批复,并由市科技局与获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企业签定《*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获准组建的工程中心,授予“*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铜牌。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为2年,企业应按计划的要求安排资金。工程中心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市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提交上年度技术工作总结报告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每年择优选取一批市级工程中心申报省级工程中心。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享受独立科研机构各项优惠政策。科技经费的投入以企业为主,政府引导以及吸纳社会资金、风险投资等共同参与。市科技三项经费对研发能力强、成果转化快且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带动作用的工程中心所承担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研究开发的优秀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并优先推荐申报省、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积极争取省和国家的科技投入的支持。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企业应设立专门帐户(科目),对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承担的各级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对挪用财政资助经费的,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组建到期后,市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并根据科技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积极推荐申报省级工程中心。考核评议不合格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市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联合发文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七条考核评议指标如下:

(一)考核评议标准必须以达到申请条件为依据。

(二)企业每年投入研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5%。

中级职称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从事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

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

第四条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向市房地局申请资质审查并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单位应将《资格证书》在其办公场所或拆迁现场办公地悬挂出示。

第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拆迁,保证拆迁质量。

第七条  受托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经拆迁地区、县房地局审查,并报市房地局备案。

受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受托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房屋拆迁服务费。

拆迁服务费应当单独结算。

第二章  拆迁资格管理

第一节  资质审查

第九条  房屋拆迁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征询市房地局的意见;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市房地局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条  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受托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

(四)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八)市房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

2.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3.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完成过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20个。

(二)二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

2.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3.有3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10个。

二级受托拆迁单位不得承接3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三)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6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

2.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级受托拆迁单位不得承接2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  自行拆迁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有常设的拆迁部门;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拆迁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

第十四条  自行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查审批表;

(三)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拆迁部门管理制度;

(五)拆迁负责人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和拆迁专业人员有效证件;

(六)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经审查,市房地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布《资格证书》。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格证书》上应当载明其资质等级。

第二节  年度审核

第十六条  市房地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审核。

各房屋拆迁单位应于每年一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下列资料报市房地局:

(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表;

(二)上一年度拆迁情况总结及统计表;

(三)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

(四)市房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市房地局对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具体标准如下:

(一)优秀: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社会反映良好,工作业绩突出,并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的房屋拆迁单位。

(二)合格: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社会无不良反映,工作业绩良好,并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的房屋拆迁单位。

(三)不合格: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有违反拆迁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房屋拆迁单位。

年度审核结果在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上予以注记。

第十八条  对年度审核不合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市房地局可暂停其房屋拆迁资格并责令限期整顿。房屋拆迁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整顿,或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市房地局根据情况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房屋拆迁资格。

第十九条  已经符合较高一级资质等级条件,而且成绩突出,年度审核为优秀的二级或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可以向市房地局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受托拆迁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其拆迁工作业绩自该单位取得现有资质等级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受托拆迁单位,市房地局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单位未申报年度审核材料的,市房地局可以责令其限期申报年度审核材料,并暂停其房屋拆迁资格。在限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年审材料的,市房地局可以取消其房屋拆迁资格。

第二十二条  被取消房屋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三年内不再核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单位连续二年没有承接拆迁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拆迁资质审查。

第三节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主管机关审查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局办理《资格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拆迁单位资质审查。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拆迁负责人、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在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局交回《资格证书》。

第三章  拆迁单位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房地局组织的拆迁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二十八条  拆迁工作人员经市房地局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市房地局可以根据其所在房屋拆迁单位的书面申请,核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岗位证书》应当由所属单位报市房地局年度审核,并交拆迁所在地区、县房地局进行项目审验。

拆迁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岗位证书》,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拆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拆迁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房屋拆迁单位从事拆迁工作。

第三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文明履行职务,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一条  对在房屋拆迁中有突出贡献的拆迁工作人员,市房地局给予表彰;对在房屋拆迁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拆迁工作人员,市房地局可注销其《岗位证书》。

被注销《岗位证书》的人员三年内不再核发《岗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其《岗位证书》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交回市房地局;调入其他拆迁单位的,应重新申办《岗位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补发。拆迁工作人员遗失《岗位证书》,必须持本人书面检查和单位证明向市房地局申请补发。

第三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房地局或区、县房地局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中级职称申请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快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促进、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并为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做好储备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在企业投资决策层组建的综合性机构,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和体系建设,是包括研发、应用技术、管理技术、财务分析技术、营销技术等在内的创新体系,并为董事会重大投融资决策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它位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制高点,是制定和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投资与技术分离的问题,从企业发展战略高度,整合企业内外资源,通过技术经济评价和决策咨询机制,促进企业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商业化和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企业技术中心的功能主要是:⑴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计划;⑵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为本企业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⑶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⑷组织协调企业内外科技资源的整合与互动;⑸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与完善,开展产学研合作与对外交流;⑹构建多元化激励机制。

第五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由企业提供。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省和行业的重大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及产业化,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增强创新能力,推动全市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六条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1、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自身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2、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

3、企业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技术、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研发方向、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建议,制订年度技术创新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4、企业技术中心应聘请企业内外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研究课题确立、重大技术问题、投融资决策、市场商业策划、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咨询评估,为决策服务。

5、企业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程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选项原则,在对研发项目进行市场分析、技术经济评估、投融资评估等基础上,整合企业内外资源,组织完成项目实施,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6、企业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并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7、建立在集团层面的技术中心在负责企业重大、关键、前瞻性技术创新项目的研发及产业化的同时,应建立完善重大项目研发、行业技术开发及工程化、产品改良及工艺改进等多层次研究开发体系,整合企业科技资源,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旨在推动企业建立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整合内外资源能力和适应市场变化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

第八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市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相应资格,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

第九条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年度评价工作。市经贸局承担认定和年度评价的组织工作,并负责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

第二章认定

第十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依照认定条件,成熟一批认定一批。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汕头市辖区内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法律,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技术管理和项目管理制度,按章纳税。企业运作正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保障,特别是经费和人才上的保障。

2、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定位与功能明确,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技术创新业绩显著。

3、企业总资产规模4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年利润总额(税前利润)300万元以上,年缴纳税费300万元以上,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70%以下。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

4、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5、建立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机构与体系,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年末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当年研究开发投入不低于240万元,研发投入(R&D)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6、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技术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5人或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高级职称(含博士学位)的人员不低于5%,中级职称(含硕士学位)人员不低于20%。

第十二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申报企业按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包括:《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附件一)和《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评估材料》(附件二)。

2、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评审组按照《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估指标体系》(附件四)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审。

4、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综合平衡后,择优确定认定名单。

第十三条认定结果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以公文形式。

第三章评价

第十四条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评估指标体系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国家或省主管部门当年对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组织评价的,本市不再重复评价。

第十五条年度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评价年的3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市经贸局。评价材料包括:《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三)和《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评估材料》(附件二)等。

2、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以及专业人士组成的评审组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材料核查和实地核查等。并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估指标体系》(附件四)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3)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开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目前最低标准确定为: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4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开发人员数不低于25人或研发人员不低于当年职工总数的10%,年末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该标准由市经贸局根据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予以调整并公布。

第十七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结果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以公文形式。

第四章警告与撤销

第十八条对评价得分60—70分(含70分)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市经贸局负责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l、评价不合格(60分以下);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为60—70分(含70分);

第二十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于企业情况的变化自行要求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经市经贸局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确认后,撤销其市级认定资格。

第二十一条企业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材料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已获得认定资格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有走私违法、偷逃税款等行为的企业,2年内不得认定其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已认定的年度评价应为不合格,并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二十三条因第二十条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认定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文3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提请复议的企业应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市经贸局收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复议申请后60天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警告和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公文形式。

第五章政策措施

第二十六条经认定或考核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享受以下优惠支持:

1、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设备,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等,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下可按技术改造进口设备程序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2、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列入省财政扶持挖潜改造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市科技计划、市产业引导资金、市挖潜改造资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