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TRIPS协定;“TRIPS-Plus”协定
随着TRIPS协定的生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形成了WIPO和WTO共存的协调机制。在这种机制中,因为TRIPS协定与贸易机制挂钩,而且有强硬的争端解决机制,所以在这种共存的机制中占主导地位。但是近年来,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市场准入以及跨国投资为交换条件,利用TRIPS协定中的弹性条款,迫使发展中国家与之签订具有“TRIPS-Plus”标准的自由贸易区协定(FTA),并且以此重新确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新标准。随着FTA的签订日益增多,“TRIPS-Plus”也得到强势扩张。
一、“TRIPS-Plus”协定的性质与特征
“TRIPS-Plus”协定是后TRIPS时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入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主要形态,主导着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格局,代表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从WTO向双边转移的新动向。其显著标志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签订了大量的双边性或区域性协定。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市场准入以及跨国投资为利益诱饵,利用TRIPS协定中的弹性条款,迫使发展中国家与之签订具有“TRIPS-Plus”标准的自由贸易区协定(FTA),并以此重新确定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形成了“TRIPS-Plus”。
(一)“TRIPS-Plus”协定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1.国家利益的驱使。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产业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为了维护他们所确立的技术优势和经济主导地位,发达国家很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在TRIPS协定达成以后,发达国家之所以利用各种机会提高发展中国家甚至最不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显然是因为不满意TRIPS协议中给发展中国家的各种优惠条款。
对发展中国家乃至最不发达国家来说,迫于发展国内经济,难以放弃自由进行技术模仿以及技术复制这种捷径所带来的种种便利。所以发达国家以直接投资以及市场准入为交换条件,因此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宁愿放弃TRIPS协定中对其有利的弹性条款,而选择与发达国家签订具有“TRIPS-Plus”标准的协定。此外,在FTA的签订日益增多的大背景下,一些发展中国家签订了含有“TRIPS-Plus”标准的FTA是为了避免因周边国家签订FTA而被边缘化的结局,这也进一步导致了“TRIPS-Plus”的扩张。所以“TRIPS-Plus”的扩张即包含发达国家胁迫的因素,也存在发展中国家追求经济发展的动机。
2.TRIPS自身的不足。“TRIPS-Plus”扩张的原因,与TRIPS本身的缺点有关。首先,TRIPS确定的是最低的保护标准,它并不禁止成员方本国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超过此标准。其中的弹性条款是“TRIPS-Plus”产生和扩张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也给发达国家推行较高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留下空间。其次,由于多边体制下的成员方数量众多,各个成员方存在较大的利益差异,不能对每一个问题都达成一致,这是TRIPS协定在体制上存在缺陷。所以发达国家不得不在多边体制外寻求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
3.FTA的优点。首先,在缔结的过程中FTA涉及的国家相对而言较少,所以谈判缔结迅速方便。因此FTA中存在很多“TRIPS-Plus”标准的条款,随着FTA的签订TRIPS协定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有可能迎刃而解。其次,FTA有两个执行效果上的优势,一是区域内交易成本的降低给区域内进出口双方带来更多贸易机会和经济效益。二是对吸收区域成员跨境直接投资也会产生直接影响。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显然是发达国家想要追求的主要效果,而吸引直接投资、获得市场准入则是发展中国家追求的主要目标。第三,FTA是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所以一国给予另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惠并不自动多边化,而只适用于缔约方,造成了成员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二)“TRIPS-Plus”协定的特征
1.形式上,“TRIPS-Plus”不是单独的知识产权协定,它是含有“TRIPS-Plus”标准的贸易或投资协定,关于知识产权等内容只是包含在其中的一个方面。比如,美式FTA中包含的内容是:和贸易相关的国民待遇、货物的市场准入、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海关管理、贸易救济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政府采购、跨境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劳工、环境、透明度、竞争政策与国企经营、争端解决等条款。知识产权问题只是其中的一章。
2.类型上,“TRIPS-Plus”的扩张以自由贸易协定为主要载体。近年来,美国签订的FTA均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如美国与约旦(2001年12月)、智利(2004年6月)、澳大利亚(2005年1月)、秘鲁(2009年2月)等。欧盟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FTA,如欧盟与摩洛哥签订的FTA,也将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为主要内容。“TRIPS-Plus”主要体现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乃至最不发达国家签订的FTA中,并随着FTA的签订进一步蔓延。
3.方式上,“TRIPS-Plus”扩张以贸易协定为手段。在如何提高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方面,发达国家依然以自己强大的政治经济优势为手段,以投资或市场准入作为交换条件,与不同国家签订内容各不相同的具有“TRIPS-Plus”标准的FTA。
二、“TRIPS-Plus”的扩张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影响
作为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特征,“TRIPS-Plus”在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的新工具,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它一方面限制了TRIPS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加重了实施成本;另一方面,制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形式,影响了知识产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
(一)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TRIPS-Plus”协定破坏了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既有制度安排,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在空间和时间上依TRIPS协定所享有的自主立法和政策选择的自由。主要表现在:
1.制约了发展中国家利用TRIPS协定弹性条款的权利。作为利益的博弈,即使TRIPS协定是由发达国家主动提出、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制度安排,但其中仍含有许多有利于成员方的弹性条款。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这些条款制定适用于本国的立法和政策。但是,在“TRIPS-Plus”协定中,这些弹性条款被具体化,从而使国际知识产权发中的软法规范产生硬法的效果。
2.缩短了发展中国家适用TRIPS协定的过渡期。TRIPS协定以过渡期的形式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与差别待遇,使得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落后的国家不必立即执行TRPS协定规定的知识产权高标准,有一定的时间来发展国内经济,以达到执行TRIPS协定的水平。但“TRIPS-Plus”却没有规定这样的过渡期安排,实际上在TRIPS协议所规定的过渡期满前,不但要求发展中国家要对TRIPS协定履行项下义务,而且还要对行“TRIPS-Plus”履行义务,这样,就导致了发展中国家依TRIPS过渡期所带来的差别待遇全部落空。
(二)抵制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
“TRIPS-Plus”协定使后TRIPS时代中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变得更加困难,在WTO多哈回合中,发展中国家通过努力取得了修改TRIPS协定以缓解国内危机。但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不甘在WTO这个多边体制中受制于发展中国家,于是通过与发展中国家签订大量含有TRIPS-Plus标准的双边或区域性贸易或投资协定的方法维护其本国的贸易优势和经济利益。这些“TRIPS-Plus”协定不但让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传统资源如传统知识、民间艺术、遗传资源、地理标志等受到了限制,进而还导致了WTO多边体制下关于上述议题的谈判举步维艰。
(三)争端解决
违反“TRIPS-Plus”协定义务能否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可以从“TRIPS-Plus”协定的规定中找到依据。以美智FTA为例,其22章关于争端解决条款规定,缔约双方发生争端时按如下程序解决:(1)首先应该采取协商的方式,应在60日内(若客体为易腐烂物品则在15日内)做出让双方都满意的决议;(2)如果协商不成,则可将争端提交根据FTA第7条第8款成立的技术壁垒委员会,委员会收到请求后10日内开始进行斡旋或调停;(3)如果委员会的调停运动在30日内没有解决争端,或者在委员会没有召集的情况下缔约方协商75日内仍无结果,则缔约双方均可书面请求成立仲裁小组,FTA对仲裁小组成员的资格、如何选定及仲裁程序也做了详细的规定;(4)依据FTA的规定,经过仲裁小组审查可提出技术建议,并在120日内做出初裁报告,包含根据第22章第10条第6款查明的事实,违约方的认定及在缔约方请求时做出的建议;(5)在初裁报告做出后30日内,仲裁组还需要做出包含未得到一致同意的单个专家意见终裁报告。终裁报告在缔约方签收时发生法律效力,违约方应予以执行,否则,另一方可以在等同的范围内暂停其在FTA所承诺的优惠待遇。其他美式FTA也有类似规定。
另外,协定第22章第21条还规定了只要符合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公约》及1975年《美国国际商事仲裁公约》规定,缔约方可以选择仲裁及其他争端解决方式。而根据WTO DSU第1条第1款的规定,WTO DSU适用于《建立WTO协定》以及其中的多边贸易和诸边贸易协议,这条对DSU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明确,显然“TRIPS-Plus”不包括在其中。但是当双方都同为WTO成员时,如果围绕“TRIPS-Plus”产生的异议或分歧,在相关事项与TRIPS协定内容重合时,缔约方可以申请得到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解决,而如果在围绕“TRIPS-Plus”协定定的事项有争端时,就需要根据特定的解决方式进行处理,也就不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
三、我国应对“TRIPS-Plus”协定的对策
TRIPS-Plus协定作为晚近知识产权国际协调的一种新形式,是发达国家为了进一步扩张其优势领域权利范围的一种体现,极大地压缩了TRIPS留给发展中国家的自由选择空间,TRIPS-Plus标准偏离了TRIPS协定者的原本目标和公共利益的原则。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中国必须要对TRIPS-Plus这种标准进行抵制,并极力争取到国际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充分结合传统资源和现代知识产权。据此,我国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抵制“TRIPS-Plus”标准。总体上我国知识产权的拥有和利用不占优势,因此,作为TRIPS协定的成员方,按照TRIPS协定的相关条例对国内知识产权法进行完善和修订,但是,提高TRIPS相关的标准并不是条约中的义务。为了避免“TRIPS-Plus”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应当加强利用TRIPS协定灵活性条款的能力,通过区域合作和集体行动的方式,联合抵制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较高标准,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变革知识产权制度争取得到更充分的时间。
第二,将我国传统的资源优势进行充分利用,力争在国际资源保护规则制定上得到更多话语权。在TRIPS实行之后包括传统知识在内的许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WTO进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题。我们应当利用WTO等多边体制,团结一致,把我国在传统资源方面的优势充分展现和运用,并以此来获得更多的国际资源制定的话语权,并谋求在多边体制下享受“过渡期”等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三,权衡得失,慎重签订双边知识产权协定。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喜欢采用“捆绑”的谋略迫使发展中国家签订含有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的贸易或投资协定,比如降低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或给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和优惠待遇等。我国在进入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双边贸易谈判时要做到知己知彼,在进行此类谈判之前要对全国性经济发展战略作出规划,在发展战略框架内进行得失评估,谨慎把关。
结语
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历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知识产权其实就是各国为充分实现自身经济或政治利益的工具。TRIPS协定作为当今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未来制度发展的起点。TRIPS协定本身具有的弹性条款与局限性及其与其它国际组织间存在的冲突,为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提供了动力。
“TRIPS-Plus”协定作为晚近知识产权新的国际保护制度形式,是发达国家利用TRIPS弹性条款的结果,即使在形式上看似合法,但是在实质上却不具备合法性,在各方面条件或压力下,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知识产权上的高标准,对发达国家占有优势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自身所拥有的优势资源方面的权利却被排除在外。这样的非公平现象与TRIPS协定追求的利益平衡价值目标是相背离的。但是我们相信,只要做出相关法律上的最大努力,提出更加优秀合理的建议或方案,同时,得到更多国家和地区的理解与支持,并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就一定能够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相关规则上的话语霸权,让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沿着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发展。(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建邦.论“TRIPs-递增”协定在WIPO公约体系和WTO法律框架下的制度空间与适用关系[J].政法论丛,2008,4(2):32.
[2]林应钦.“TRIPs-plus”扩张的法律分析[J].电子知识产权,2008(8):13.
[3]赵晋平.FTA缘何盛行于世[J].望新闻周刊,2007(50):55.
[4]古祖雪,揭捷.“TRIPS-plus”协定:特征、影响与我国的对策[J].求索,2008(8):137.
[关键词]开放存取 开放存取资源 知识产权保护
[分类号]D923.41
开放存取运动已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而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则是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数字环境下的自然延伸,其滞后于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因而成为影响开放存取运动的主要障碍之一。加强对开放存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在作者、出版者、用户间建立新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开放存取运动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
1 开放存取资源的版权特点
开放存取是新的学术出版与学术交流模式,其信息资源呈现一些新的版权特点。
1.1 受现行版权法保护
版权所有权由一系列权利组成,作者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但不得背离现行版权法规定的“限制和例外”条款,限制用户合理使用其作品。如《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BOAI)并不鼓励违背版权人的意愿或是违反版权法的规定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开放存取,也不倡导突破现有的版权法,而只是在现有的版权法体系内,根据版权人的意愿最大程度地实施开放存取。
1.2 版权保护复杂
开放存取是网络环境下的产物,网络条件给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使得版权保护更为复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受保护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可以主张权利的人和机构增加。传统的版权保护主要是调整作者、出版者和用户间的利益关系,开放存取环境下版权保护的主体增加了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图书馆或学术机构等开放存取资源的建设者,版权保护要求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
第二,受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作品种类多样。传统版权保护的主要对象是印刷型文献,而适用于开放存取的文献是经过数字化处理的电子文档,主要有论文、著作、原始资料、多媒体资料、课程资料等。
第三,开放存取资源的超地域性。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对开放存取资源而言,全世界任何地方的用户只要通过网络就可以免费存取、自由使用,一旦有侵权行为的发生,版权保护起来就十分困难。
1.3 许可协议是版权实现的主要方式
开放存取资源版权保护主要是通过许可协议来调整各方利益关系。作者和版权持有人通过许可协议让渡部分版权给用户,使得所有用户具有免费、不被更改、全球和永久使用其作品的权利。作者保留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等部分权利,用户使用开放存取资源时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等版权信息。
2 开放存取资源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
BOAI认为,开放存取的实现途径有两种:自存档(Self-Archiving)和开放存取期刊(Open-access Journals),这也是开放存取资源建设的主要方式。在开放存取资源建设过程中应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2.1 作者自存档的知识产权保护
2.1.1 自存档作品的保证 作者自存档的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权、商标权、言论自由权、普通法上的权利或其他任何权利,不能含有对第三方进行诽谤、侵犯隐私或其他歪曲事实的内容。如果是合作者,一方行使权利时须与其他合作者达成一致意见。如英国牛津大学机构库Dspace@Cambridge项目规定,当作者向该机构库提交论文时表示作者承认同意这么做,而且,作者有责任确保在向机构库提交资料时不侵犯版权。中国预印本服务系统会删除非法、有害、、胁迫、骚扰、中伤他人的,诽谤、侵害他人隐私或诋毁他人名誉或商誉的,种族歧视或其他不适当信息,以及与学术讨论无关的内容,对文章不进行学术审核。
2.1.2 自存档作品的版权保护 作者将拥有版权的预印本(preprint)张贴在开放存取仓储中,或存储在个人主页、博客中,不存在任何的版权问题。如果是张贴后印本(postprint),由于出版者为作品提供了增值服务,根据协议应该取得出版者的许可,否则就有侵权的风险。
这里主要有两个服务项目帮助作者保护自存档作品版权:
ROMEO SHERPA/RoMEO数据库是一个可提供检索服务的关于出版者版权政策的指引数据库,分别以绿色、蓝色、黄色和白色来标注它们对开放存取自存档的政策态度:绿色代表允许作者存档预印本和后印本;蓝色代表允许存档后印本;黄色指可以存档预印本;白色代表没有正式提出支持自存档。根据对414个出版者的统计,有68%的出版者允许某种形式的自存档。利用ROMEO,可以检索作者和出版者的权利分配。
JULIET 许多作者的研究项目都是得到资金资助的,不同的资助者对作者自存档的要求也不一样。为帮助作者了解研究资助者关于开放存取数据存档和开放存取出版的政策,确保研究成果保护与存取的复合环境,SHERPA推出了JULIET服务,作为对RoMEO服务的补充。JULIET便于研究者和其他人清楚了解每一个资助者的要求,简要描述每个资助者的政策,并对照开放存取理念对资助者的政策进行比较和评价。许多研究资助者已规定研究成果必须存放在开放存取仓储中,一些资助者强烈要求存档,或另外提供资金帮助研究成果发表在开放存取期刊或一些出版者建立的混合期刊中。
2.2 机构库与学科库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
学术机构、大学、图书馆等是机构库与学科库建设的积极参与者,在建设开放存取仓储时,应该取得版权持有人的许可,在网页显著位置提供版权声明或免责声明。如著名的学科库“图书情报科学与技术数字图书馆”(DLIST)在其版权政策中声明:DLIST不对版权问题负责,责任应由作者或作品的版权持有人承担。图书馆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时,应尽到注意的义务,发现涉嫌侵权的内容应及时移除或断开链接,避免因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2.3 开放存取期刊的知识产权保护
2.3.1 赋予作者不同的权利 开放存取期刊是开放存取资源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其版权问题主要是作者与出版者间利益的协调和平衡问题,要么作者保留版权,要么作者将版权转移给出版者。任何一种情况,版权持有人将同意出版的作品开放存取。JISC-SURF“合伙人版权”计划的报告提到了被确认的四种不同的开放存取期刊版权政策,分别是:署名许可、独占许可、再使用和改变论文形式的权利限制开放存取许可、作者保留所有或大部分权利等。这是四种不同的版权实践模式,四种不同的权利安排。Horrn E等则归纳了A、B、C、D四种新的版权模式,并对每种模式下作者、出版者和其他人的权利进行了探讨。
2.3.2 推行许可协议制度 许可是开放存取发展的障碍之一,是作者、出版者、用户三者问利益平衡的实现方式。由于许可的形式多样、许可的细节材料较难发现和理解、对同一作品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机构和环境面临不同的许可障碍等原因,许可实施起来比较困难,但它是开放存取期刊版权保护切实可行的制度。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CC协议提供作者四种许可方式:署名(Attribution)、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如美国公共科学图书馆(PloS)和英国生物医学中心(BMC)就使用了知识共享的“署名”许可协议;欧洲地球科学协会(EGU)的期刊采用的是“相同方式共享”许可协议,限制对开放存取出版物的再使用。作者可根据自己的授权意愿,进行自由组合,构成六种CC许可协议: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by-nc-nd)、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by-nc-aa)、署名-非商业性使用(by-nc)、署名-禁止演绎(by-nd)、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aa)、署名(by)。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版许可协议。
3 开放存取资源利用的知识产权保护
3.1 图书馆利用开放存取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3.1.1 善于利用法律和政策为自己免责 图书馆既是开放存取资源的建设者,又是开放存取资源的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作为后者,图书馆应该自觉遵守有关版权的国际公约和当地的版权法律、法规,尊重版权人的权利,合法地使用开放存取资源,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善于利用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国际组织等有关支持开放存取的政策为自己免责。
2005年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发展议程中有关图书馆的原则》,规定“政府拥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都必须在公共范围内传播”,“由政府基金资助研究和出版的所有作品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提供免费公共获取”。
2003年12月5日IFLA管理委员会在荷兰海牙通过《IFLA关于学术文献与研究文献开放存取的声明》,要求全球各地的图书馆与信息服务网提供过去、现在及未来的学术文献,确保这些文献的保存,协助用户发现及使用它们,并提供教育课程以帮助用户进行终身学习。
2007年12月26日,布什总统签署了《2007综合拨款法案(H,R,2764)》,其中规定美国国家健康研究院(NIH)强制要求其资助的研究人员研究成果之后的12个月之内,将其经过同行评议的原稿电子版存放在美国医学图书馆的开放存取仓储PubMed Central中,通过网络提供开放存取,便于公众获取利用。
《关于申请2008年度博士点基金自然科学类课题的通知》(教技发中心函[2008]16号)第十一条规定:为使博士点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能尽快发表和交流,获资助课题负责人结题前,应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2-3篇(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发表后,允许同时在其他刊物上发表),并认定与其他刊物发表等同。
《中国图书馆学会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中第五条提出“图书馆不为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方侵权责任是指图书馆采集的知识信息制品本身存在侵权的,以及图书馆的用户在利用图书馆资源过程中发生侵权的。
3.1.2 提醒终端用户 由于开放存取运动的跨国界性,利用开放存取资源的用户并非都是本地的,为了存取开放存取资源去研读当地的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是不现实的,也没有必要。因此,为了保护开放存取资源,图书馆可在其主页上相关的版权政策,让用户一目了然,知道作品保护的方式、保护的程度,从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3.1.3 帮助作者管理自己的版权 图书馆要积极宣传开放存取理念,争取作者的支持,帮助作者获得更多的版权。
当作者出版著作或时,出版者往往要求作者签订出版协议转移作品的所有版权,这使得作者失去了对作品版权的控制。当作者使用、再使用或授权其他人使用作品时,就会受到来自出版者的限制。为帮助作者管理好自己的版权,研究机构、图书馆等通过律师等帮助作者与出版者签订版权补遗协议。如由12个世界级的美国研究型大学组成的联盟――机构合作委员会(CIC)的教务长于2006年一致签署的出版协议声明及补遗,就是帮助成员大学的作者保留在多种条件下共享作品的权利,包括张贴作品到机构库或学科库中。
由于大多数作者并不非常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作者版权补遗搜索引擎可以帮助作者产生PDF格式的版权补遗协议,附在版权协议上,确保作者保留某些权利。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世界贸易格局 发展中国家 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代国际贸易中竞争优势的主要祛码和最有价值的搏弈工具,是世界各国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及发展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发达国家尤其是具有技术优势的经济强国,不仅在在其知识产权国内政策中制定了符合本国实际和服务国家利益的战略目标,而且随着国际贸易发展和利益的驱动,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相比之下,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的推进过程中则处于被动,缺乏发达国家从低水平保护到高水平保护的必要过渡期,在国际贸易的现代化进程中处于不利的发展地位,发展中国家强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对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预期的效果。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对国际贸易格局的影响
从全球贸易角度出发,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增强,使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两极化趋势更加明显,加剧了南北贸易发展不平衡。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后,由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绝对垄断优势,以及发展中国家市场对发达国家的高度依赖性,贸易利益流向发达国家,从而加大两极分化趋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具有绝对的垄断优势,使之成为发达国家利益分配的有效工具。
跨国公司是知识产权申请的主要微观主体,也是发达国家保持和强化垄断性贸易经营的重要工具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其跨国公司的垄断实力大大增强,延长获得超额利润的周期,进一步加强其技术垄断优势和市场垄断优势,占据更大的市场规模,,始终占据国际市场有利竞争地位。结果必然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公平贸易和竞争无从谈起。
(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贸易壁垒,成为发达国家遏制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的有力武器。
国际贸易中的标准壁垒己经成为遏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市场的有力武器,发达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发展中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遇到更多的贸易壁垒,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降低。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运用,使得发达国家得以控制产业链、遏制竞争对手,从而进一步攫取产业利益,并削弱后发国家和后发企业的低成本优势,两极分化进而加剧。
(三)发达国际利益主导国际规则的制定,导致国际贸易主体地位不平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则问题成为另一个阻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制约因素。为保持和加强竞争优势地位,发达国家极力主张把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要求建立一整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减少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而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扭曲和障碍,增强其经济和贸易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发达国家还积极通过国际公约和单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深深打上了发达国家利益的烙印,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从而陷入长期经济贸易发展困境。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及对我国的启示
知识产权通常被称为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进步动力,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为知识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带来障碍,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全面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和成本。
各国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科技发展阶段选择适宜的国内知识产权政策,根据经济学基本分析工具,满足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收益的平衡,从而制定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能对贸易及经济造成扭曲,更不能成为知识和技术扩散的阻碍。
(二)从各方引入国外技术,形成竞争机制,削弱国外技术的垄断力度。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国外企业在该国的专利产品的市场垄断能力越大,为了削弱技术持有方的垄断势力,我国在引入国外技术时可以引入多家相同类型的国外技术,加强他们之间的竞争,从而削弱国外企业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而增加的对我国产品市场的垄断力度,降低我国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成本,提高模仿能力。
(三)大力支持民族产业的科技研发,提高我国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转化率。
我国政府要增强对出口企业的技术支持,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有目的性的引导发展核心技术,提高科技的市场转化率,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贸易的不利影响。此外,要加强我国跨国公司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关键词: 医药生物领域 知识产权 制度 战略 保护
中图分类号: G306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3973 (2010) 04-153-01
1 前言
在当今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各个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富资源,知识产权的竞争已经成为当代技术水平的获取的主要手段。随着医药生物行业知识产权的内容的不断增加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与技术交流的通用规则。如何加强我国生物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和制定相应的专利保护策略?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所以研究“医药生物企业的专利保护和专利策略”日益凸显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2 医药生物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通过出台一些只是产权法律及配套法规来鼓励医药生物领域自主创新的能力。在1985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给予生物领域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享受国家专利保护,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新药审批办法》和《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2005年11月29日公布了《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2002年12月1日出台了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通过以上法律及法规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生物医药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相关调查统计,在2006年至2008年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很多化学原料药发明专利申请,初步统计数据分别为3023件、3289件和3623件,年增长分别为9.9%、10.6%和11.1%,平均增长率达到10.54%;其中西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分别为1603件、2939件和3675件,年增长分别为14.6%、28.8%和36.7%,平均增长率为26.7%??;中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分别为3567件、3023件和4089件,分别较上年增长了68.7%、-16.9%和38.7.7%,平均增长率为30.17%;生物制品专利申请分别为890件、1347件和1678件,分别较上年增长了38.8%、26.7%和39.6% ??。
3 医药生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我国医药生物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趋势是:(1)医药生物企业必须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尽量减少药品知识产权纠纷(2)医药生物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己的专利保护,研制的新药实现利润,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3)首选司法保护作为企业维权的首选,并将逐渐弱化行政保护的作用??。在不断加强知情权和透明度原则下,药品先关配方以及生产工艺都难以做到绝对的保密,一些祖传秘方、技术秘密就更难实现保密了。因此,采用法律是企业保护自己专利权的强大后盾。在加入WTO后,我国不断强化政府只能,由对市场直接干涉的逐步减少向加强司法监督转变。所以要注重法律的保护作用,更应该遵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
4 医药生物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管理策略:通过鼓励医药生物企事业单位申请海外专利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在生物医药的某些技术中应该鼓励国内专利申请人及时采用PCT来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建立PCT海外援助专项基金,资助技术含量高、产业前景好、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生物医药发明创造采用PCT国际专利申请等手段,到海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通过将专利布局的战略研究与我国生物医药基地建设相结合。通过提高专利保护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的同时,在基地研发、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当中应用专利工作。专利布局的战略研究加强也是全国的生物医药产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作用,主要是规划和引导各基地之间和基地内部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发展重点,避免重复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特点鲜明、技术层次清晰的生物基地群,通过建立生物医药产学研合作信息平台,提高生物医药领域专利实施效率??。强化生物医药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聚集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士,设立药品知识产权中心,进一步强化药品知识产权的获权和利用。
5 结论
对我国有关医药生物领域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要结合我国国情、把握重点并进一步完善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才能确保维护公共利益和提高我国药品行业竞争力。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医药,是中国从制药大国走向制药强国的必由之路,实施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对生物医药研发的保护和激励都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鉴于我国在医药生物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滞后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而生物医药市场竞争的发展趋势必将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推动医药生物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至关重要。
注释:
包海波.政府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作用[A].专利法研究.2003.
吴仁坚,生物制药的专利保护和权利平衡[J].柳州师专学报,2008(02).
姚维保.我国生物技术与新医药产业专利保护:现状、问题与可持续创新战略[J].科技管理研究,2005(09).
王启林,邹永明.对我国医药行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思考[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1999(05).
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也随之日益发展起来,随着世界科学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各国的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国际多边贸易中的一大难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矛盾愈演愈烈。面对国际多边贸易的不测风云,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策略是我国重要课题。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本国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技术和资金的引进具有积极有效的作用。
2007年,美国就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我国有关规定向WTO(世界贸易组织)提讼,虽然最后美国败诉,但是同时也让我国认识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和积极态度不是可以任意抹杀的。如商务部负责人指出的,中方的当务之急是“认真研究这个报告下一步的执行问题”。人们可以相信,不管存在的问题多么细小,我国都会认真地加以改进,因为,毕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符合我国的自身利益。对我国而言,WTO的裁决毫无疑问增强了我国的信心和底气,还给我国一个公道。同时,我国也清楚地认识到,在加强国内保护方面,以及在日渐增多的海外维权方面任重道远。
我国同世界各国围绕知识产权的博弈,远不止本案所涉及的具体领域,也超出了多边甚至WTO范畴,而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方面体制性冲突的典型反映。不管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海关组织(WCO)等国际机构,还是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多边场合,这种冲突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这种博弈将如影随行,不断考验着我国的智慧和意志。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利益有多大,战场就有多大。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WTO的三大支柱议题之一,从其表现特点上看,也日趋复杂。入世后的前3年,我国大幅度降低了商品关税,同时取消了大部分的非关税壁垒,服务贸易也按承诺逐步开放,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这个阶段重点主要体现在商品贸易领域;而现阶段,我国处于入世的后过渡期,来自各方的压力都将集中于服务贸易的全面开放,服务业的各个领域都将面临保护期满后的考验,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作为一个核心的问题穿插其中,总的来看,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趋明显,已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武器
现阶段,知识密集型产品与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逐步上升,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变得更为重要。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中,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位列第3,仅次于反倾销和保护措施纠纷案件之后。我国与WTO接轨越紧密,知识产权保护在参与世界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加大。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度越高,过去10多年间,专利申请排名前6名的依次是广东、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和山东,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为淡薄。
众所周知,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全球概念不仅仅指商品、资本等有形产品的全球范围流通,更是知识、信息等无形商品的流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将成为贸易的核心,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知识产权的构成比例也将成为企业活力与生命力的重要考核指标。目前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就专利这项而言,我国10几年来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只有2000多项,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1年在国外就申请4000~5000件,差距极大。
二、知识产权侵犯手段日趋多样化
入世后过渡期知识产权侵犯的手段产生了变化,为了规避WTO框架下知识产权的相关协议,知识产权侵犯的手段日趋隐蔽,多样化,难以界定。主要表现在:第一,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成为了最主要的案件;第二,经济发达地区的犯罪比经济欠发达地区严重;第三,个人与单位犯罪并重。调查显示,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大批量生产技术含量高的假冒产品以单位犯罪为主,小批量生产技术含量低的假冒产品以自然人犯罪为主,而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以高科技的专业技术人员犯罪为主;第四,犯罪的组织化、专业化和智能化水平提高,这种有组织,有纪律,有规模的犯罪在个别地区甚至形成假冒产品“专业村”;第五,国(境)内外相勾结的犯罪趋势明显,由境外不法分子下订单并提供样式,由境内生产,或者采取台商、港商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为掩护,实则从事假冒商品加工,从而侵犯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犯罪惩戒制度尚不健全,保护知识产权执法难
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法院,也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但由于奖励机制不健全,刑事制裁门槛高,向行政执法单位报案的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少,行政执法单位与公安机关缺乏沟通往往也使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另外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地方领导缺乏全局意识,往往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导致在外侵权地的办案人员工作障碍等。
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以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客观上为对外贸易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我国可以利用这一有利时机建立与完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与机制,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
首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更好地避免我国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陷入知识产权纠纷,进一步促进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合作,提高我国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其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加快我国出口产业科技创新、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外贸企业的竞争实力。我国可以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确立自身的核心技术,真正在世界贸易市场中得到应有的经济利益。
第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吸引发达国家的技术密集型投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高低是影响发达国家进行技术转移数量和质量的重要因素。
第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发达国家向我国进行技术转移。FDI、合资经营、以及合约许可是技术转移的重要方式,实证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加强对跨国公司投资区域的选择以及是否转移先进的技术有重要的影响。
在贸易领域中,发达国家越来越依赖知识产权统一的国际保护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实施新的贸易壁垒,这在客观上制约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势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挑战总体表现为我国出口产业、企业自身薄弱的实力、能力与更严格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环境之间的矛盾。
首先,当前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化的趋势已经逐渐明显,知识产权成为发达国家垄断和控制技术的利器。技术模仿成本的增加和技术获取难度的加大,要求我国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尽快拥有核心技术,但是我国企业整体薄弱的技术创新实力及升级能力很难实现这些要求。
其次,由于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之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尚未完善,这成为一些发达国家挑起知识产权争端的理由。以美国的“337"调查为例,美国针对中国的调查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中国已成为这一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这种形势下,知识产权成为对外贸易纠纷的主要诱发因素,我国对外贸易要应对的纠纷和侵权事件也呈增长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