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宏观调控的作用

宏观调控的作用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宏观调控的作用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宏观调控的作用

宏观调控的作用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 国民经济 导向作用

政府在国家经济波动方面的影响,通常可以通过投资、消费和政府购买三个主要的方向来实现,而通过与相关原理和公式的应用,就可以通过对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效运用来实现对国家经济的调节作用,以此来满足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所产生的不同需求,减少经济波动对国民经济所产生的影响。另外,通过宏观调控的作用能够将我国与他国的经济发展道路进行有效的区分,从而实现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发展。

一、宏观调控概述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按预定目标通过各种宏观经济政策、经济法规等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从总量上和结构上进行调节、控制的活动。宏观调控是国家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经济职能;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总体管理。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中,通常可以划分为两个显著的阶段,即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和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的运行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最为关键的影响因素就是市场价格的变动,通过市场来是实现对一切经济活动的解决。根据亚当·斯密的理论说,认为自由市场经济是一个国家经济政策发展的最好状态,通过市场来对各种经济活动进行调节,而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就是守夜人。但是,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其本身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必然会产生各种缺陷,尤其是全球经济危机的产生,更是使得自由市场的理论受到了诸多的质疑。当市场机制发生特殊状况时,就充分体现出政府的作用,也就是宏观调控。根据宏观调控的理论依据,国家在市场调节机制失灵时,通过采取适当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保证经济的平衡性,当经济受到影响而发生衰退或者是膨胀时,可以通过扩张性政策或者是紧缩性政策来维持经济的平衡。

二、宏观调控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导向作用

1.为国家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提供相应的经验。

如今的国际市场已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而且日渐明显,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体现了我国经济的独特性。在2008发生的经济危机对世界经济都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而这次危机也充分说明,通过完全自由的市场机制无法实现对经济发展的全面控制,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是不可或缺的。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我国迅速对经济政策进行了调整,坚持保增长、调结构的基本政策思想,有效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国内经济产生的影响,从而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了经济的回升。由此也可以看出,政府宏观调控具有很大的优势,一方面表现在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能够在短时内通过政府快速、大规模的政策对市场进行调整和引导,从而将受到金融危机影响所产生的经济趋缓的局势得到了很好的缓解,也增强了国民恢复经济的信心;另一方面则体现在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能够从当前市场发展的形势出发,采取相应的货币政策和经济政策来适应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不同变化,以此来促进经济拉动力的增强。

2.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式的转变提供推动力。

市场机制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对市场资源配置起到重要的调整作用,为市场的发展带来更多的活力,与此同时其自身的局限性也逐渐体现出来。在通过政府宏观调整实现对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第一是宏观调控的手段的综合性,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全局问题的有效解决;第二是组织措施的有效执行,才能保证各项规划和政策的宏观导向作用转化为现实的政策与措施。综合的说,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发挥,既要保证全局的利益,又要能够兼顾局部的利益,通过实践操作实现宏观调控强大的推动作用。

三、通过宏观调控的导向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1.促进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和宏观调控模式的规范化

近几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这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然而,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在政治改革和文化建设方面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也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基于此,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保证其符合历史发展规律,通过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为经济宏观调控的有效运行提供基本的保障,以此促进宏观调控手段和机构的规范化。

2.通过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实现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

政府在制定宏观调控有关政策的时候必须要广泛听取其他派以及社会各个阶层人士的建议,重视党外人员发出的声音,只有民主决策,群策群力,才会使我国宏观调控无论从内涵上还是从操作上成为符合国际惯例的、成熟的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宏观调控,能够根据经济运行的变化及时迅速地调整宏观调控的力度与方向,更好地促进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对改善经济运行质量的作用。

3.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与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配合

我国在进行产业政策的制定时,必须要保证其与国家宏观调整政策的相适应,对于不同的产业和产品发展进行适当的鼓励或者是限制,以此促进资源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从而促进经济结构的不断完善。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也需要制定与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相适应的措施促进信贷结构的完善,为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信用支持。而商业银行也需要按照相关的产业政策进行贷款的科学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宏观调控的协调发展。

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宏观调控的构建也需要向着市场化和规范化的方向不断发展,这样才能促进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从而更加有效的促进其在经济发展中推动作用的发挥。同时,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通过国家宏观调控实现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有优化,才能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宏观调控的作用范文第2篇

关键词:招标 投标 建筑业发展

一、招投标制的推行,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进一步说其既是宏观经济的决策者,又是微观经济的直接经营者,包揽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部事务,“一统到底”。政府成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唯一主体,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只是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一切要按政府计划行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作为生产者的企业,成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在新旧两种体制中,政府的职能是完全不同的。市场经济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职能必须从行政指令转变为宏观调控。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方式有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之分。所谓直接调控就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通过行政系统直接控制管理企业经济活动。实践证明,这种直接调控方式根本不能适应现代经济活动。实践证明,这种直接调控方式根本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与之不同,间接宏观调控是建立在利用市场机制基础上的,通过向经济系统输入参数实行宏观调控,即政府通过参数调控市场,进而通过市场实现对经济发展的间接宏观调控。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城镇基础设施投入增加,建设业有了长足发展,这为改变我国城乡面貌、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改革的政策不配套,建设市场不规范等原因,致使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举步维艰。相反,一些私营建筑企业和乡镇建筑企业,虽然在技术力量、设备装置、社会信誉等方面不能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但他们利用自身的灵活性和机动性,有的还采取了一些不择手段的办法巧取工程,因而使他们异常活跃在建筑市场领域。目前,建筑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表现比较突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其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尽快扭转被动局面。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的手段很多,可以通过减免税收、增加信贷资金、减少信贷利息等经济杠杆来进行调控,也可以采取严格企业资审、控制总量平衡、强化行业管理等行政手段进行调控。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主要解决工程由谁来承揽的问题,关系到每个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我们可以通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招投标政策调整实现对建筑业发展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与经济调控都属于间接调控手段,比起直接调控手段的行政干预要高明得多,它是利用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自我调解的良性运行机制,必将对整个建筑业的协调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建立奖优罚劣的招投标运作机制,必将促进建筑企业的优胜劣汰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是招投标的原则,而“择优”则是招投标的最终目的。就某一项工程招标来说,只要我们坚持了上述原则,那么中标者必定是众多投标企业中最优秀的。因此,推行招标制度,必将实现对建筑企业的优胜劣汰。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一项科学性、规范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每一具体环节都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投标单位选择、评标的分办法这两个环节,只要政策稍有调整,就可能影响到中标结果。因此,在工作中必须坚持招投标原则,尤其要把“择优”这一宗旨贯穿招投标过程的始终,这样才能实现建筑企业的优胜劣汰和产业结构的优化。比如:在投标单位的选择上,一开始我市采用的是由建设单位在资质预审合格的企业中推荐投标企业的办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这一办法有许多弊端,在确定投标单位之前,投标企业千方百计做建设单位的工作,想方设法获得投标权,有的施工单位私下承诺建设单位的一些附加条件,意在获取承包权,有的建设项目虽然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并签定了承发包合同,但由于建设单位事先已选定了外包队,施工单位为争取建设单位的投标推荐权,不惜一切代价私下承诺,一旦中标就得接受全部不合理条件。这些问题的存在就失去了招标投的真正意义,更难保证招投标工程原则的落实。这不但给建设单位搞不正之风创造了方便条件,也对择优选择投标单位不利。我们发现这一问题后,及时取消了建设单位推荐制,规定实行招投标发包的工程,由招标单位参加投标。采取这种办法杜绝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搞场外交易的条件,保证了竞争的公正、公平性。同时,为防止抽签的随意性,避免优秀企业失去投标机会,我们规定上一年度荣获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奖牌及省级文明工地建设先进单位、样板、文明工地的项目经理部(施工企业)给予一定次数不经抽签直接进入竞标机会。在评标打分办法上,我市在评标分值设置上也采取了获奖工程加分、劣质工程扣分和取消两次投标资格的办法。通过实行以上办法后,促使企业靠实力和业绩去竞争,从而增强了企业抓管理、上水平、增素质、创优质的积极性。一方面,使我市的工程质量普遍提高了一个档次。去年,工程合格率达到100%,优良品率达40%,同比提高了10个百分点;工程质量通病消除率达70%。文明工地建设不断加强,全市有132个工地被评为达标工地,有40个栋号被评为省级文明工地或样板工地,都比上一年有明显提高。另一方面,一些实力强的企业多中标、中好标,而实力差的企业,或是过去只靠关系、路子承揽工程的企业,逐步被市场竞争所淘汰,建筑市场秩序逐步好转,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逐步形成。

三、招投标制的大力推行,必将促进了建筑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是我国建筑业的主力军。目前,这些企业经营体制和管理模式多多少少还残留着计划经济的影响,一个适应市场竞争机制的运营机构还同有完全形成,这在无形中限制了企业的发展。从我市情况看,国有大中型企业施工量仅达到其施工能力的40%左右,个别国有企业活源仅达到10~20%左右,企业面临着管理体制陈旧、施工任务少、资金短缺、周转不灵等一系列难题,再加上离退休职工的工资、劳保又成为企业发展的一个历史包袱。建筑企业的增多,市场竞争的激烈,这些都给国有企业带来了强大的冲击。招标投标制的全面推行,从根本上净化了建筑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给国有大、中型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向他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招投标过程中,虽然政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机会,同等条件下也力求保护国有大、中型企业,但竞争的激烈和业主要求严格,甚至苛刻,仍然给国有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这就客观上要求国有企业,不但要看外部为他们市场竞争提供了如何优越的条件,更要看到自身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困境,迅速转变观念,深化企业内部的体制改革,重新调整企业内部的运行机制,变管理型为经营型,走集团化、集优组合的道路,在企业内部,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树立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以良好的精神状态、精湛的技术力量和先进的机构设备去迎接市场的挑战。

四、推行招投标制,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

宏观调控的作用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行政手段;调控机理;RFID农户结算卡系统

[中图分类号] 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3)02-0026-05

一、引言

我国小农户面临着日益突出的与大市场对接难的问题,[1]它使农民陷入“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决策困境,并引发了粮食安全隐患。粮食宏观调控机制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市场功能的作用不断弱化、调控政策的保障力和执行力下降的趋向,以及政策调整的步伐滞后于粮食形势、市场化形势、宏观调控形势发展等突出问题。[2]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以来的宏观调控虽然发生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之后,但是行政手段却没有像主流经济理论昭示的那样淡出宏观调控,反倒是一再被倚重。[3]吴能全等通过模型分析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行政干预不仅无法达到政府干预的目的,甚至会产生更大的背离,进而提出了一个基于市场交易的间接干预方式,试图通过信贷杠杆解决粮食购销市场中的信息与激励问题。[4]但由于没有解决发挥信贷杠杆作用所需要的充分信息问题以及相关法律与规制的完善问题,因此它仍难以解决我国粮食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运用偏多、副作用较大等问题。

本文在分析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机理的基础上,着重对实际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从既已研发并取得初步试点成果的RFID农户结算卡系统(以下简称农户结算卡系统)出发,对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信息化对策等进行重点探讨。

二、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机理分析

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是指通过行政系统、行政层次、行政区域中的一些主管单位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与国有粮食企业对粮食价格等异常波动现象进行直接调节与相关环境治理的活动总称。其产生与发展的基本机理是对粮食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缺陷进行矫正。设Xi为粮食宏观调控的主要指标值,如粮食与农资等价格、种粮收入等;Hi与Li为市场自身调节与非行政手段调控所事先设定的Xi阈限值,则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Y可以表示为:

Y=Xi[Li,Hi]

Y=0 00

Li≤Xi≤Hi

这一函数表明,行政手段是否要进行粮食宏观调控应当由Xi与Li、Hi值来确定。当 Li≤Xi≤Hi时,粮食宏观调控的指标值在其合理的阈限范围内,粮食宏观调控的行政手段没有必要或必须放弃;当XiHi时,粮食宏观调控的指标值超出其合理的阈限范围,则进行必要的粮食行政调控。也就是说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以及粮食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与社会化手段等作用,只是当他们失灵或存在致命缺陷时才进行行政干预(参见图 1)。

图1 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示意图 根据操作目标与政策工具的不同,可将粮食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细分为以下四类:(1)通过产业规制、贸易规制与市场秩序规制等对粮食企业的市场准入与过程进行监管;(2)对耕地、资金等生产要素进行直接控制;(3)对粮食宏观调控调控对象与主要指标进行直接干预;(4)对粮食宏观调控部门及委托的国有企业执行情况进行行政监督。(详见表1)。

资料来源:作者据黄伯平“行政手段参与宏观调控:实质、特征与原因”(《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10期)及相关材料整理。

由于影响我国粮食安全的因素异常复杂,且某个社会性事件引起的粮食价格上涨等情况会与粮食供应链牛鞭效应结合产生粮食需求与价格的连锁反应,因此有关部门只有对农资供应、粮食生产、流通与消费的各环节进行一体化考虑才能收到良好的系统调控效果,即某环节的调控效果会因另一环节的不利影响而大打折扣,如农资价格上涨会严重影响托市收购对农民增收的影响。因此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涵盖从田头到餐桌所涉及到的所有供应链环节(参见图 1)。由于作为一种外部性的直接控制,行政手段并不直接指向产生问题的本质,只能是应急之策、治标之策。所以,行政手段往往是在其它手段失效时才选择实施,且当粮食宏观调控形势较为缓和时,应尽量减少行政手段的使用,并努力通过其它手段来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充分发挥行政手段在粮食宏观调控制度完善、微观规制与跨部门信息共享系统建设等综合治理方面的促进作用,以期从本源上优化粮食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环境条件,有效减少行政干预。因此笔者认为,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不能仅仅界定为平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还应包括粮食宏观调控综合治理等内容,例如粮食宏观调控制度、法规、微观规制及跨部门信息共享系统建设等。

三、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实际问题及原因

(一)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突出问题分析

1993年我国粮食统销政策正式宣告结束,但不久就出现了波及全国的粮食销区库存紧张、粮价暴涨等现象。随后相继出台了“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等行政性粮食宏观调控举措(参见表 2),出现了随着粮食市场化的不断推进,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地位与作用得到明显强化、行政干预所带来的副作用大日益显现等方面的态势。这里着重从2004年以来最具有代表性及影响力的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方式——粮食最低价收购来说明。

1.粮食最低价收购的实质是政府基于微观规制的行政干预。

从2004年开始,我国实行了粮食最低价或托市收购政策。它主要指国家在粮食主产区,委托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等按政府事先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余粮,其基本出发点是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生产”的良性机制。但从实际操作上来讲,其实质仍是政府基于微观规制的行政干预。其主要表现是:1)实施最低价收购的地区、品种、价格、标准、时间、程序等由政府统一确定;2)国家对执行最低价收购的主体实行最严格的准入制度——通常仅有中储粮总公司一家,且所涉及的贷款发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门负责、高额成本费用大多由国家财政特别列支等又进一步刚化了这种准入性;3)收购粮食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属于国家,负有看管责任的有关粮食企业通常是按政府要求对所储粮食进行定点、定时、定量、定品种与价格范围的定向拍卖;4)中储粮总公司负责托市收购的量往往超出区域收购总量的一半。据报道,从2006年6月1日到9月30日,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共收购托市小麦362.5亿斤,占河南省当年小麦产量的63%,远远超过往年50%以内的商品率水平;而中储粮总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共收购814亿斤小麦,占全国小麦产量的40%。粮食最低价变成了事实上的国家保护价,形成了实质上的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5)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条例对实施过程与结果实施仔细而严格的多种行政检查,但粮食收购企业的寻租行为等仍然屡禁不止。

2.粮食最低价收购启动的频度高、副作用大

表3可以看出,2004- 2008年期间,托市价格制定得并不高,只有部分粮食品种启动了预案。2009-2011年国家大幅提高了托市价格,其中2009年提价幅度最大,各品种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均提高了15%左右;粮食最低价收购启动的频度也明显增高。每每启动预案都会对农民利益保护等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小看的副作用。2006年9月30日,国家“托市收购”结束,这时市场粮价仍徘徊在最低收购价附近,但从11月中旬开始,不少地方粮价大幅走高。这种情况使得政府又不得不采取与最低价收购刚好相左的迅速平抑粮价的做法,而这时离最终低价收购结束还不到2个月的时间。为此粮食最低价收购扭曲了粮食的真实市场价格,令市场供需信号紊乱,弱化了原来粮食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它极可能在托市的同时又埋下了人为刺激粮食涨价的隐患,从而使我国粮食经济呈现出越来越多的非内生性特点——过分依赖行政手段等。

3.对粮食最低价收购的执行主体监督协调难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承担着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信贷偿还、储存保管与委托拍卖等责任。由于它的库点相对较少,因此在托市政策执行过程中,绝大部分的收购任务由受委托的一大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共同完成,这使得政策的责任主体与实际任务完成主体分离。中储粮公司不仅要开展收购业务,还要监管其委托的收购企业;不仅要控制好收购中的各种风险,还要妥善处理好自己与委托方的关系,以及公司政策性业务与增值性业务之间的平衡协调。中储粮的每个直属库平均要管理数十个委托收购库点,而且很多乡镇级的延伸库点比较分散,易出现托市收购粮的监管真空,从而为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有鉴于此,2010年,除中储粮外,中粮集团、华粮集团、中纺集团也委托收储夏季小麦,但又出现了市场上一度哄抬小麦价格现象,因为收储有国家财政补贴,多收粮食意味着获得更多收益。于是粮食最低价收购的执行主体不管是多还是少,都存在着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协调等问题,而应对的常见办法,则是出台更多的监管措施,使最低价收购呈现出更多的价格管制特征。

(二)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问题的原因分析

1.种粮收入的长期偏低严重制约着市场机制的增强。

种粮农户所涉及的产权激励,首先表现为产权制度健全赋予农户使用耕地的排它权收益,其值的大小取决于耕地流转时的流转费或租金。其次是与排它权密切相关的交易权,主要表现为广大农户所种产品的市场交易收益。由于粮食生产、经营与调控间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问题等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我国种粮农户的交易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体现与保障。2002年迄今出台的一系列以免税与补贴为核心内容的反哺农业政策,如全面取消农业税等虽弥补了一些不足,但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种粮农民收入偏低的问题。因此如何提高并确保种粮农民的收入,并借此可持续地保障粮食安全就成了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指针,而当一些经济手段难以产生有效效果时,行政手段就成了粮食调控的最后选项。

2.我国粮食安全的突出个性制约着宏观调控经济手段作用的发挥。

2004-2011年我国粮食连续八年增产。可就在同期,出现了数次较大幅度的粮食价格大涨大跌现象[6]。面对这种十分复杂并带有应急性的粮食价格波动现象,着眼于经济手段作用发挥的一般性粮食宏观调控,往往难以收到如期成效。主要表现在我国粮食宏观调控所涉及到的政府部门众多,在目前法规基础相对薄弱、粮食产供销管理脱节现象一直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国内外粮食行情复杂多变,以及跨部门共享的粮食调控信息系统欠缺的情况下,常规性的粮食风险基金、粮食专项储备、经济政策等粮食宏观调控工具往往会错过最佳的调控时机。即使把握好了时机,也会因这些经济手段的固有不足及可能的运用欠当而难以收效。虽然政府直接干预粮食市场或价格同样会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及资源配置的低效率问题,但由于政府部门能找到一个处理效率与租金抽取两难冲突的解决办法,因此在粮食安全与农民增收压力巨大的情况下行政手段被越来越多地用于粮食宏观调控。

3.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重心有偏差。

平抑粮食价格异常波动往往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故可以理解为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下策,而上策则是通过粮食市场化改革开放方案的顶层设计以及信息等支撑条件的改善,有效促进粮食市场流通的优化,并借此降低行政手段直接平抑粮食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的巨额成本。以《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及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5.31%为例,国家在收购环节对执行最低价白小麦政策的临时收储企业给予的各种财政补贴为每年0.054元/kg,相当于最低收购价的12%,如考虑后期集中竞价销售阶段发生的支出,我国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强制介入的财政成本会更大。但令人遗憾的是政府往往重视了针对粮食价格异常波动的粮食宏观调控,而忽略了比它更重要的粮食宏观调控环境治理。其主要理由为,我国粮食宏观调控的政策文件较多,内容过于粗放,且经常处于变化状态,容易产生理解与执行方面的短视性、偏差或随意性,而业内普遍看好且又非常基础的《粮食法》却因涉及的多方利益难以协调等而迟迟没有出台[7];有调控部门对各类粮食企业所收购的粮食数量、质量、品种、时间、地点、物流等信息掌握不准,对各类粮食企业是否按有关调控要求进行储运、吞吐等信息掌握不及时,从而使有关调控政策的针对性与快捷响应性显得十分缺乏。

四、基于农户结算卡系统推广视角的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对策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有效解决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问题需要从行政手段平抑粮食异常波动本身,以及粮食宏观调控环境治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从上面所说的最低价收购来讲,则主要是对其产生的条件及所处的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如通过更大力度的农民种粮直补与信息化建设等增强粮食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能力等。而在这里,则主要从农户结算卡推广视角对学术界探讨相对较少的跨部门信息共享对策等进行分析。

农户结算卡系统,即《农户结算卡示范管理系统》是由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国家级重大研究课题,其基本目的是通过农户结算卡实现全社会的粮食流通信息采集,准确掌握试点区农户粮食交易数量、市场价格行情、粮食流向等信息;通过采集数据的处理及交换,为有关部门实行精确的粮食宏观调控,以及农户按商品粮数据发放种粮补贴等提供准确依据等。2010年,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粮食局与奔牛镇人民政府等在江苏省常州市奔牛镇范围内进行了该项目的联合试点,并于夏收夏种期间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表现在:农户结算卡项目初步试点的效果喜人,能真实反映粮食生产与流通的基本数据,农户结算卡项目客观公正,能够充分发挥各种惠农补贴的促进作用,农户结算卡项目真实可信,能够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及时、准确的动态信息农户结算卡项目涵盖面广,有助于形成全方位的为农服务体系。[8] 而在这里笔者更感兴趣的是,农户结算卡系统有助于从信息化角度促进行政手段更多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优化,具体表现在:

1.农户结算卡系统使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更好地建立在发挥而非削弱市场作用的基础上

虽说现行的农户结算卡仅包括农户耕地、播种面积、品种结构、计划交售数,以及实际交售的数量、质量、时间、地点、对象、价格、货款、财政补贴等情况,但随着人们的意识提高与有关作用的日益显现,农户结算卡所能承载的信息可以涉及农户产前、产中与产后三个领域。农户产前领域信息包括农业机械、化肥、水利、农药地膜等农业生产资料需求信息;农户产中领域信息包括具体种植与相关服务等需求信息;农户产后领域信息包括农产品产后加工、储藏、运输、营销及生活消费品等需求信息。从而形成粮食宏观调控及相关服务部门充分了解并有针对性地满足农户需求的“众星拱月”效应,有助于增强农户参与粮食市场竞争的动力、能力,进而能使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更好地建立在发挥而非削弱市场作用的基础上。

2.农户结算卡系统有助于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多环节协同

由于农户结算卡能准确掌握农户交售粮食的数量、质量、价格、时间等具体数据,因此能真正地按图 1所要求的那样进行一体化的粮食生产调控、流通调控与消费调控,特别是有利于做到按农户交售粮食的数量与质量进行财政直补等,并借此改变“种粮收入长期偏低严重制约着市场机制的增强”的不利格局,从有关条件的创造上促进粮食宏观调控效果的改善(参见表4)。

注:①根据粮食流通信息化解决方案[9]与有关调研整理而成。

②种粮农户的能力与相关部门服务成正比。

3.农户结算卡系统有助于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缺陷的矫正

防止粮食宏观调控多主体难以协调的关键是实时、准确地掌握我国粮食收购情况,包括收购主体、对象、价格、品种、数量、质量、地点、货款、补贴与进度等。由于通过农户结算卡系统能快捷有效地掌握我国粮食生产与流通的总体情况,以及国有粮食企业实际收购、储存、销售及地区分布等情况,因此它有助于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缺陷的矫正,从而为政府统筹考虑粮食收购、价格调控与行政监督等奠定重要的数据基础。

五、结论与建议

我国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呈现出非降反增之势,相关负影响也日益明显,需要从行政手段平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本身,以及相关综合治理等方面进行协同努力。由于农户结算卡系统可以使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更好地建立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有助于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多环节协同与缺陷矫正等,为此理应得到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但令人遗憾的是,农户结算卡系统项目因涉及到的多部门难以协调而致使进一步试点过程中的每斤稻谷2分钱补贴没有落实等而被中止,进而影响了对有关农户种粮、售粮等年度(一年两季)数据更为重要与必要的掌握。为此建议国务院把农户结算卡系统的进一步试点与推广作为改进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事项来抓,并尽快落实期间所涉及到经费拨付,以及相关软科学研究、政策配套调整与建设等费用开支;由发改委牵头对既已试点的农户结算卡项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深度挖掘与系统提升,形成我国农户结算卡项目的推广规划,并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对分散在公安、财政等许多部门的土地面积、农户住址、身份证等农户信息进行整合式管理,以方便农户结算卡项目的实施及其对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促进。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1]苟建华.基于小农户组织化的农产品供应链优化探究[J].当代经济,2007(11S) .

Gou Jianhua. Optimiz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Supply Chain Based on Small-scale Famers Organization. Contemporary Economics, 2007(11S).

[2] 朱满德. 中国粮食宏观调控的成效和问题及改革建议[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4).

Zhu Mande. Effects, Problems and Reform Proposals for China Grain Macro Regulation-Control. Research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2011(4).

[3]黄伯平. 行政手段参与宏观调控:实质、特征与原因[J].中国行政管理,2011(10) .

Huang Boping.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Participation in Macroeconomic Control: Substance, Characteristics and Causes.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 2011(10).

[4] 吴能全等. 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信息与激励[J].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Wu Nengquan & Shi Rujie. The Information and Incentives of Macro-regulation in Grain Market.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06(3).

[5] 李全根.中国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演变[J].粮食科技与经济,2009(5).

Li Quangen. Evolution of China's Grain Macro Regulation and Control Policies. Grain Science & Technology and Economy, 2009(5).

[6] 黄季焜等.本轮粮食价格的大起大落:主要原因及未来走势[J].管理世界,2009(1).

Huang Jikun. Sharp Fluctuation of Grain Price: Main Reasons and Future Price Trend. Management World, 2009 (1).

[7] 郭晓慧.我国粮食价格波动及调控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10.

Guo Xiaohui. Research on China’s Grain Price Fluctuation and Regulation. Doctoral Dissertation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2010.

[8] 胡非凡,吴志华.农户结算卡是粮食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手段——基于江苏省常州市奔牛镇的调研[J].现代经济探讨,2010(12).

Hu Feifan & Wu Zhihua. Research on Conjunction of Small-Scale Grain Production and Large-Scale Grain Market Based on Framer Balance Card System: Case study of Benniu, Changzhou, Jiangsu. 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2010(12).

宏观调控的作用范文第4篇

笔者主要使用“双手并用”与“双手失灵”来分析本文实例。

(一)“猪”的问题——市场机制下的失衡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在调节经济和配置资源中发挥基础作用。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市场主体是“理性经济人”,都为自己的利润或效用最大化而努力。在本文实例中,我们看到在市场机制调节之下的X市的生猪养殖出现诸多问题。一是散而众、饲养不科学且占用大量土地。个体养殖户多数以成本低廉的潲水养殖,带来食品安全隐患。寸土寸金的土地资源投入到相对低产出的养殖业;二是带来严重环境污染,扩大社会成本。X市政府提供的资料表明X市75万头生猪需新建一座日处理132万吨的污水处理厂,才能有效净化处理,一年需4亿多元污水处理费。显然,养殖户能获得的个体收益与社会所付出的巨大成本严重失调。这是市场调节失灵的直观体现。正如加尔布雷斯指出的:“经济体系会自我改进的说法,现在也许已没有人相信。不平衡发展、不均等、无意义和无规律的技术革新、环境的侵蚀、行业间的缺乏协调—这些都是体系中的一部分,也是现实中的一部分。它们在体系中已经根深蒂固。”在“市场之手”调节失灵,无法靠自身改善的情况下,“国家之手”呼之欲出。

(二)禁令不“行”——宏观调控下政府失灵考虑到环境成本、社会成本及产业规划,X市市政府对养殖业进行调整本无可厚非,可政府“禁猪令”一出却引来质疑不断,这又缘何而起?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政府同市场主体一样是“经济理性人”,其理性有限。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等导致政府宏观调控会失灵。反映在本文实例中就是面对养猪者个体利益与社会公益失衡的局面,政府拿出的这一纸简单而粗暴的禁令,不仅收效甚微,还给政府带来颇多微词,以致最后被迫撤销。那么在市场的缺陷“根深蒂固”,国家调控又有造成“人为经济衰退”危险的形势下,“国家之手”如何作为呢?实践证明,必须有法可依并依法进行。这法正是经济法。

二、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与地位

(一)作用之探讨探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可以分别从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来进行。从法的规范作用来看,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行为进行规范,使其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对法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进行调节。一方面,经济法规定了国家调控权限。国家只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条件下对国计民生的宏观领域进行调节,具体说来主要是发展规划、财政税收、货币金融、产业政策、国际贸易等方面。这在给国家调控划出界限的同时,也保障了经济自由与安全,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使宏观调控真正解市场失灵之困。结合实例,X市政府对地区产业进行调节,其“手”应在宏观上指引方向,使市场主体顺势而动,而不是直接取走养殖者的腰包。另一方面,经济法规范宏观调控的手段和程序。经济法与其他如刑法、民法等部门法比较,其中最显著的特点是大量的规则属于指导性,是一种“提倡性规范”,以对经济利益的引导为实现调控的主要手段。经济利益为引导的调控手段更为科学,它能使宏观调控得到市场主体更好的遵循。规范政府介入市场的调控行为、规范市场主体的投资、信贷、进出口等行为,以实现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给调控行为设置合理的程序的规范使得宏观调控更具科学性、权威性,从而也促使市场主体自觉地使自身的行为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实例,X市政府的调控可以指导养殖户规模化养殖,建立起生态环保的产业链,使养殖户不仅取得短期利益,更能长远发展。从法的社会作用来看,经济法规范国家宏观调控,使其更易实现宏观经济平衡的社会目标。经济法规范了宏观调控行为,从权限、手段和程序上都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滥用,使得国家宏观调控在经济上具有合理性(符合经济规律),因而会得到市场主体的遵从,取得良好的绩效,使国家的制度改革得到国民的拥护和支持。这对于国家和国民的总体福利的增长是有效的促进。回到本文实例,要使政府“令到禁止”,使失灵的市场“药到病除”则必须借助于经济法。

(二)地位之探讨从上文可见国家之手与经济法是契合的,正是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决定了其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地位。也许应该从这个角度把经济法(而不仅仅是其一的反对限制竞争法)作为“经济宪法”。除从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了解其重要性之外,也可以对宏观调控三种手段进行比较从而认识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一方面,与经济、行政手段相比,只有法律手段才能使宏观调控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和富有理性,从而更好地认识客观经济规律,体现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只有依据法律的宏观调控才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从而杜绝盲目和任意调控;只有法律化的宏观调控才是制度化的调控,从而给市场主体以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经济手段中,有些本身就是法律手段。比如税收,依法运用,就是讲税法。其他一些经济手段在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中也有不同程度的规定。行政手段需建立在行政法的基础之上,因此也是法律化的调控手段。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建设要求应该更多地把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即力求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规范化、法律化。经济法顺应了这一发展,其“经济宪法”地位当之无愧。

三、小结

宏观调控的作用范文第5篇

“调控”仍在继续

目前正在进行的这次宏观调控已经是改革开放以后的第五次宏观调控,从去年下半年起,到现在也将近1年时间了。目前看起来,本轮宏观调控仍未结束,可能仍会持续一段时间。究竟会持续到几时,专家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只说要看调控效果和视具体情况而定。

本轮宏观调控与前四次宏观调控相比,表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首先两者针对的形势不同。前四次宏观调控,针对的都是当时经济增长中已经出现的超过11%的“大起”。其次,前四次宏观调控针对的都是经济的全面过热或总量过热。第三,前四次宏观调控都要治理严重的通货膨胀。

本轮宏观调控,即第五次宏观调控针对的不是经济增长中的大起(2003年经济增长率为9.1%),而是为了防止出现“大起”局面,从而防止由“大起”导致“大落”。本轮宏观调控是一种主动的、局部的调控,调控的重点是3大重点行业,后来扩大到9大重点行业,目的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这是与前四次宏观调控完全不同的。

手段更加灵活与务实

本轮宏观调控在方式和手段上也与前四次有所不同。在方式上,本轮宏观调控采取了渐进的方式,由冷静观察、温和预警到逐步加大力度,注意准确地把握调控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对看准了的问题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在手段上,本轮宏观调控综合采用了三种手段,即市场经济手段、体制调整手段和行政管理手段。市场经济手段,如央行的准备金手段、公开市场操作等,从减少资金供应上进行调控。体制手段,如调整土地管理体制,国务院决定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土地的体制,设立银监会,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等。行政手段,如随着人民银行调整分支行的信贷管理职能,各商业银行也相应调整了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规则,加强了信贷风险管理;国务院还通过对重大违规项目的处理,组织固定资产项目和银行信贷的大检查,加强本轮宏观调控的效果。本轮调控中,人们更多看到的是有关部门将三种调控手段组合起来运用,如市场经济手段与行政管理手段结合运用,体制规范与法规执行结合运用,政策目标引导与解剖典型项目结合运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提高了宏观调控的效率,增强了宏观调控的弹性,软化了宏观调控的刚性,使宏观经济调控形成对失衡经济结构的制度性规范,支持和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与前四次宏观调控不同,本轮宏观调控还表现出了“有保有压、有紧有松,有动有静”的特点。对于地区、行业、项目的经济实体,有保有压,有限制有鼓励,行业调控突出重点,受重点调控的行业,谨慎地、逐步地由最初的三个,扩大为包括钢铁、有色金属、机械、建材、石化、轻工、纺织、医药、印刷等九大行业。在政策上不是全面紧缩,而是有紧有松,有动有不动,央行的准备金政策趋紧、信贷政策规范,但外贸外汇政策宽松;土地管理政策调整,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却迄今未动,在调控的同时,努力为经济增长创造宽松环境。

结果可能有三种

从目前情况看,本轮宏观调控虽然取得了不少成果,但仍旧面临着三大挑战,一是如何继续以稳妥措施,巩固宏观经济调控成果,使特定时期的宏观经济调控平滑转入正常时期的宏观经济调节。二是如何促进消费合理增长,缓解主要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压力,避免非理性的投资反弹。三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问题。本轮针对经济局部过热的宏观调控暴露了我国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体制瓶颈和资源瓶颈问题,要通过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推进结构调整、体制改革和增长方式转变,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研究所所长汪同三认为,本轮宏观调控可能出现三种结果。

第一是实现大家所希望的软着陆。要想实现比较成功的软着陆,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时间问题,软着陆需要有一段时间,时间上可能会长一点,二是继续深化改革,要想比较好的实现软着陆,需要坚持改革。

第二是硬着陆。硬着陆的五个因素,1、增速跌落的太快;2、不良贷款上升;3、就业情况得不到改善;4、企业间债务链加重;5、企业的资金困难。从目前情况看,这五个方面的因素都不同程度存在,所以出现硬着陆并非无可能。

第三是出现反弹。现有的体制造成地方各级政府大搞投资的热情,为反弹准备了体制条件。在资金方面,今年上半年,已经完成了全年的财政征收任务,目前财政的收大于支大概有上千亿元;因为抽紧银根,银行上半年存贷差扩大了5万亿元,银行里有大量的钱,同时也有花钱的冲动;再有就是大量的民间资本,为反弹准备了良好的资金条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继续实施宏观调控方面,目前政界、学界意见几乎惊人一致。一些企业界人士希望本轮宏观调控很快就会过去,希望到时候再大干一场,这种希望可能会落空,如果有基于这种希望的投资计划,需要尽快调整。

七个问题要注意

针对当前宏观调控的形势,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战略室副主任王元京指出,要使宏观调控措施进一步落实,真正实现经济的“软着陆”,当前在投资领域特别要注意七个问题:

一、控制投资增长要避免一刀切。既要防止因投资膨胀引发通货膨胀,也要防止因产业链条断裂引发通货紧缩。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在钢材、水泥、电解铝等中游产业层面已经形成了庞大的生产能力,要充分释放已形成的庞大的产业产能,就必须加大旅游、房地产、消费品等下游产业的发展。如果调控力度掌握不好,导致产业链断裂,会使产能无法释放,需求不足则可能导致通货紧缩。另外,还要防止因信用链条断裂引发金融风险。目前一些行业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率不高,银行信贷的支持力度较大,形成了一批高负债项目,对银行资产的安全构成了一定威胁。但是在处理在建项目的债务关系时,也要区别对待,掌握好调控力度,防止信用链条断裂引发新的金融风险。

二、要防止过热行业卷土重来。经过调控,目前投资总量与部分行业投资过热的势头已得到有效遏制,下一阶段应继续贯彻已经出台的宏观调控措施,并根据形势的需要进行一些调整与补充,防止部分行业投资过热卷土重来,同时适当加大对农业、水利、能源、交通、环保、教育、卫生等薄弱行业的投入,加快旅游、金融、居民服务等新型服务业的发展,以迎接新的经济周期的到来。

三、要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在当前的宏观调控中,由于土地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水资源政策、环保政策尚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地价、水价、税率、利率等经济杠杆的调节功能仍不够灵敏,这使得控制投资过热等重任过多地落在了产业政策上面,有关部门不得不使用某些行政手段来刹车,难免带来一定的副作用。因此,未来应当更多的发挥地价、水价、税率、利率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分担产业政策的调控压力,替代行政手段的调控作用,用经济办法调控投资流向,在财政上,可考虑重新启用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要创新产业政策调控机制。根据当前经济发展与宏观调控形势的需要,宏观管理部门适时提出了新的产业政策目录,规定了限制与禁止产业(包括产品)发展的清单,并且制定了相配套的信贷政策,取得了明显的产业调控的成效。但是,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产业政策本身也有着一定的不完善之处,即产业政策的调节往往静态的、孤立的支持与限制某些产业的发展,却无法适应这些产业周期变化与相互关联的需要,从而难以避免供求偏差的发生。所以,要创新产业政策调控机制,尽量避免一人生病,大家吃药,要制订政策,鼓励发展产业集群。

五、要严格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从制度上限制各级行政机关越权配置投资资源。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强化行政问责制。重庆市最近通过了《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这是政府部门首次在制度上直接约束政府投资行为的有益尝试,应当充分肯定与大力推广。除此以外,还应当增强各级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债务融资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提高社会公众对城市规划、建设的民主参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