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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孟子的””仁政””思想
孟子继承孔子“仁”的思想并对其进行发扬,提出了“仁政”的思想。“仁政”学说是对孔子“仁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孔子的“仁”是一种含义极广的伦理道德观念,其最基本的精神就是“爱人”。孟子从孔子的“仁学”思想出发,把它扩充发展成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施政纲领,就是“仁政”。孟子认为“仁政”既是行政管理的根本目标,又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仁政”思想是在“人性善”论前提下提出来的,在“人性善”基础上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以民为本思想。得民心者得天下,民心对行政管理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孟子认为实行“仁政”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制民之产”,给民以“恒产”。所谓“制民之产”,就是指国家和政府要给民众一定的私产,即“恒产”,以保证民众的生活需要。在孟子看来,老百姓没有固定的谋生产业,因此也就没有长存的善心,行政统治就不会稳定,所以政府要“制民之产”。
(2)兼以法治。仁道与法治相辅为用,这是孟子仁政的重要特色。法治和仁道是为政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仁治与法治要相辅相成才能进行治理。
(3)任用贤能。任用贤能,才能使国家繁荣富强,而“不信仁贤,则国空虚”。孟子主张“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形成人才济济的形势,从而使国家政治修明,励精图治。
二、法家””法治主义””的行政管理思想
法家思想和儒家思想最大的区别是法家崇尚法治而儒家崇尚人治,“以法治国”是法家行政管理思想的核心。另外,法家思想还提倡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是韩非。韩非是法家行政管理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继承发展了荀子的“性恶论”和商鞅的“人性好利论”,认为人“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人好利是因为生活的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讲都是利益关系,因此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仁义道德是靠不住的,必须使用严刑峻法的手段才能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韩非反对儒家把行政管理寄托于“明君贤臣”的人治理论,他认为人治往往是人在政举,人亡政息,造成社会的动乱,只有实行法治,这些问题就会得到解决。他认为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法律,即使像尧一样的贤人也难以治理,而如果法律完备,再庸俗的人也可以治理好国家。强调法的重要性。韩非认为法对行政管理的具体作用还表现在它为所有的政府官吏和民众提供了行为规范和判断是非的标准。“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政府官吏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一切都是按照法律的标准来进行,这正是法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作用。
三、评述
儒家和法家的行政管理思想对其后的历朝历代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行政思想的基础。我们在现代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应该批判地对这些思想进行继承和发扬,从中汲取丰富的营养。
(一)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行政管理的根本目标。儒家思想提倡“以民为本”,孔子主张“爱人”,孟子进而提出“君为轻,社稷次之,民为贵”,现代的民主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行政管理活动更加强调“以民为本”的思想,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行政管理的根本目标。
(二)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重。儒家思想主张“以德治国”,强调行政管理应该以民为本,教化为先,刑罚辅之,而法家则提倡纯粹的“以法治国”。法治和德治是行政管理中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我国历来都强调法治和德治并重,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处于一个制度文明的社会,我们现代的行政管理思想应该集儒法两家思想之大成,以法治为主,辅之以德治。
关键词:产业政策实施保障机制;产业政策实施机制;产业政策法治化
一、产业政策之溯源
产业政策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国家政权的出现并开始履行经济职能、干预产业活动,而严格意义上的产业政策则首先出现在西欧产业革命后开始了工业化进程的资本主义国家。
法学界公认,美国于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是世界第一部由国家主权保障实施的现代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的制定和实施,大大缓解了美国因长期的完全自由放任政策所导致的经济秩序危机,{1}(P295)它是西方早期最有影响的产业组织政策的缩影。而日本自明治开国时起,就明确提出了“殖产兴业,富国强兵”的口号,并由政府直接出面创办了一大批官营的近代产业,以期通过对民间产生示范和劝业作用,来加速日本的工业化和近代化过程。中国的产业政策实践堪称源远流长。由于我国封建时代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政府可以名正言顺地对工农业生产进行干预,政府行为成为影响封建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马克思甚至提到:“我们在亚洲各国经常可以看到,农业在某一个政府的统治下衰落下去,而在另一个政府的统治下又复兴起来,收成的好坏在那里决定于政府的好坏,正像在欧洲决定于天气的好坏一样。”{2}(P25)据我国史学家研究,三国时期曹魏的“屯田”政策,北魏的“均田”政策和唐初的“均田”政策都有力地推动了土地与农民的结合,促进了当时的农业生产。设专职官吏掌管水利事宜、兴修水利设施,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农业政策的基本内容。这类政府行为较好地发挥了政府的权能,弥补了民间组织涣散的天然缺陷,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促进了农业的发展。此外,推广先进生产工具、先进生产技术和优良品种,奖励垦荒和组织大规模移民垦殖的政策,也都对我国封建经济的发展起过促进作用,它们无疑都是农业国早期产业政策实践的佐证。{3}(P101—127)
而产业政策概念在我国的正式启用是在20世纪80年代。譬如,1986年“产业政策”一词正式出现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1989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开始了产业政策的实践;1994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了《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标志着我国已开始建立以产业政策为中心的经济发展体系;之后相继制订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水利产业政策》、《当前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等产业政策,基本形成了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等在内的、较为完整的一个政策体系。
综上,产业政策的本质是国家对产业经济活动的主动干预,它的产生及演化与国家的干预思想是相辅相成的,其间尤其要注意的是对它科学合理的界定及功能的理解。
二、产业政策的法治化
在我国,许多法律都是由政策转化而来,因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的法律化是在协调政策与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的方式。
(一)产业政策法治化的一般分析
产业政策是一种政府政策,也是政府的干预或调控行为,在此领域实行法治就直接表现为政府要依法制定和执行产业政策,要受法律的约束,这突出地体现了法治的民主实质和要求,其意义重大。如果政府制定和执行产业政策的行为不受法治原则的制约,这种产业政策就可能变成行政专权,增加其任意性,产生严重的后果,因为“如果不对公共行政在为追求其目的而采取任何被政府官员认为是便利的手段方面的权力加以限制,那么这种做法便是同法律背道而驰的,因为这将沦为纯粹的权力统治。”{4}(P367)所以,对政府制定和执行产业政策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控制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而“产业政策一旦上升为法,就不再是政府意志,而是国家意志、全民意志。即使是政府的有关规定或行为与法相抵触,也必须以法律为准,服从法律的要求”。{5}因此,对产业政策进行法律调整不仅意味着要规制被调控主体的行为,而且也意味着要规制调控主体的行为,并且后一方面占有更重要的地位。
当然,政策法律化并不是说将所有的政策都转化为法律,转化为法律的政策,一般必须具备如下要件:影响的全局性;内容的稳定性;转化的成熟性。可以说,政策法律化的水平和程度直接体现了国家实行法治的能力。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应该对政策法律化予以高度重视,确保政策法律化科学、合理、有效地进行。
(二)产业政策法治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大学生 公民意识 培养模式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的认识,它既包括公民对其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认识,还包括公民对其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的自我认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奋斗目标,作为社会未来的中流砥柱,大学生具有较高的知识文化素质,将担负起实现法治中国的重要任务和神圣使命,而大学生公民意识,将直接影响到现代民主法治理念的提升和法治社会的发展,也将对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大力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至关重要。
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意义
一方面,这是提高公民素养的必然要求。一个法治国家的发展必然要求公民具有较高的素养,主要体现为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能够充分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而提高公民素养的逻辑起点就是公民意识的培养,当公民对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了明确清晰的认知,并能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生活,公民素养才有提高的内在动力和持续力。
另一方面,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要义是依法治国,就是要使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依法治国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要求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治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法律的权威。公民意识培养能有效地将法律精神、法治理念、法律意识和法律规范最大限度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人们自觉遵循的信念和行为规范,使公民树立对社会的责任和对法律的信仰,形成较强的权利义务意识,从而构建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大学生公民意识现状
大学生对公民意识认知模糊。其一,大学生对自身的公民身份认知不足,现在的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许多大学生尽管生理发展成熟,但心理和精神层面的发展明显滞后,他们对自身的公民身份和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还没有明确的认识,主要表现为心理依赖性强,过于依靠父母,独立性不强,不愿面对和担当自身所肩负的公民责任等方面。
其二,由于大学生对法律缺乏了解,对法律的内容知之甚少,许多大学生对于公民被赋予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认识不足,导致他们无法充分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在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缺乏维权意识,更不知道维护权益的方法和途径,法治的思维更无从谈起,从而进一步影响了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培育。
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实践不足。其一,目前学校对于公民意识的教育仅仅停留在理论教育层面,缺乏实践的具体指导,尤其是法制教育方面,例如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大学生对宪法规定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和行使的程序缺乏了解,导致无法充分行使权利;不少大学生虽然在学校的组织下行使了这些权利,但仅仅是流于形式,并没有充分理解权利的内涵。
其二,大学生的公民意识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的层面,缺乏对公民意识内容的理性认识,在此基础上,还存在着知行不一的情况,即大学生对于公民意识的基本内容有一定的认知,但是不能很好的践行。例如大学生对于社会公德的内容非常熟悉,但是考试作弊、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等违背公德的行为在这一群体中并不鲜见。
大学生公民意识淡薄。其一,很多大学生能够心系国家,关心社会,关注身边的人和事,但是也不乏一些大学生公民意识淡漠,只关注自己的生活,不关心时事,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缺乏热情,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担当意识,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很难作为合格的公民参与到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中去。
其二,不少大学生法治观念淡薄,权利意识较弱。一方面表现为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很好的维权,另一方面表现为对于社会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缺乏权利意识,麻木接受,作为公民的参与性较弱。另外,有些大学生仍然存在“人治”的思想,存在“官本位”的意识,对法治没有正确的认识,没有形成法治信仰。
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指导思想及内容
明确指导思想。一方面,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是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在我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中,公民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其指导下形成公民意识,充分参与国家事务与社会生活。只有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形成的公民意识,才能够更好地促使大学生成为“好公民”,从而推动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
另一方面,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报告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提出目标和原则,为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先进的、根本的理想信念和价值取向,提供了全社会、每个公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提供了明确可行的价值评判标准,对于不断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治中国的实现提供了精神动力和价值要求,因此公民意识培养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从而实现公民意识培养的实效性。
公民意识培养的内容。首先,以主体意识教育为前提。公民意识培养必须以主体意识教育为前提。主体意识包括公民对自己公民身份的认知,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的认识,并对个人与国家、社会的关系的认识。当前大学生公民意识淡薄,参与性不强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主体意识。只有公民个人的主体意识觉醒,树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观念,才可能真正形成公民意识和独立人格。公民主体意识的确立,有助于公民树立主人翁思想,并自觉自发地关心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怀着青年一代对国家和社会的极大的热情,形成巨大的动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从而促进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形成,促进国家的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
其次,以国家认同教育为重点。公民必须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可见公民的存在是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的,那么公民意识的形成也必须以对国家的认同为前提条件。国家认同是一种重要的国民意识,是维护一国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因为人们只有对自己的国民身份有所认知,感受到自己与国家产生的密切联系,对于国家产生一种自我归属感,才会自觉关心国家利益,在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时才能够感到义不容辞,做到挺身而出,在国家文化受到歧视时才会对国家的发展自愿地担负起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①
国家认同教育主要表现为爱国主义精神的培养。所谓爱国主义,是指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和荣誉感的统一,反映了人民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也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大学生进入大学后,就从父母、家庭的依赖中走出来,在面向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寻求新的归属,包括对群体、他人的归属,对社会、国家的归属。国家认同教育,应当针对大学生这一时期的归属的心理,对他们进行系统的中国近现代史的教育,帮助他们从历史逻辑的高度,对中华民族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有一定的认识和把握,认识中华民族的命运与未来,促使他们把感性的不稳定的爱国心理上升为理性的坚定的爱国信念。②
同时,国家认同教育应该将爱国主结统一、自强不息等民族精神的内容结合起来,增强大学生对祖国的认同和热爱。另外,国家认同教育还应把大学生的爱国思想转化为爱国行动,将他们的爱国情感和爱国信念转化到他们的学习、生活、工作中去,形成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的态度,形成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
再次,以社会公德培养为基础。社会公德是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社会公德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也是公民意识的基础。公民公德意识的高低,决定了公民对待他人和社会的态度,决定了公民社会责任承担的程度。大学生社会公德的培养,有助于促进大学生个人与他人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促进大学生更好的实现自我价值,同时也为国家和社会奉献力量,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大学生社会公德的培养主要包括对大学生进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教育,使大学生养成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习惯,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③
最后,以权利义务教育为核心。权利义务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起点和归属,贯穿公民意识的全部内容。公民意识培养必须以权利义务教育为核心,应当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帮助学生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法律信仰,增强法治意识。权利义务教育应当达到四个层次的目标:
一是使公民在思想和心理上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产生认知和认同,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及其价值;二是公民掌握如何有效行使与捍卫这些权利的方式;三是公民把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行为标准,正确进行法律判断和行为选择,自觉将行使公民权利的行为规约于法律规范之中,以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四是公民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利义务教育一方面要开展法治教育,营造法治氛围,使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观念内化于心,另一方面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如组织法院旁听,召开模拟法庭,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使权利义务意识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还应付诸实践,外化于行。
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有效路径
充分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夯实公民意识培养的基础。一方面,思想政治理论课是重点。以思想政治理论课为主渠道、主阵地,进行公民意识教育,如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特别是要介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点讲解基本法律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义务,使大学生了解法律制度,认识到自己所享有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激发他们的公民主体意识,更好的提高公民素质,理解公民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以及自己所应承当的责任。利用《形势与政策》,帮助学生了解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及国家在社会发展中实施的各种政策,有利于学生更多更深入的了解时政,了解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国家在发展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有利于激发他们关心国家和社会的热情,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大学生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充分利用专业课作为有效补充。专业课程的内容虽然并不直接涉及公民意识的内容,但利用专业课程开展公民意识培养可以起到隐性教育的效果,具体可以借鉴美国德育的方式。在美国,学习任何一门专业课都要回答三个问题:这个领域的历史和传统是什么?它所涉及的社会和经济的问题是什么?要面对哪些伦理和道德问题。这种方式可以激发学生去思考与专业相关的社会伦理问题,将公民意识的培养融入专业学习中,有利于德育目标的实现。那么在我国高校的专业课中,可以借鉴这种方式,介绍从事这个专业应当承担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这个专业将面临怎样的社会伦理问题,以及从业者应当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等问题,从而鼓励学生在专业领域进行公民意识的探索,达到公民意识培养的目的。
有效依托校园文化,潜移默化实现培养目标。校园文化是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有效途径之一。特殊的精神环境、浓厚的文化气氛、良好的校风、学风、和谐的师生关系、合理的规章制度,这些校园文化的内容都对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这种作用不亚于正式的课程。因此,应将公民意识的内容融入校园文化中去。
另外,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平台发挥校园文化的作用,起到增强学生的公民意识、促进学生公民行为养成的作用,实现公民意识培养的目的。
开展多样的社会实践,提高公民意识培养的实效性。通过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提高公民意识培养的实效。相较于其他形式,志愿者活动具有自愿性、实践性的特征,是广大青年学生乐于接受的公民意识教育的有效途径。如深入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关爱空巢老人等活动,对提高公民意识、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感有很大的帮助。
组织建立关于公民意识培养的社团,通过社团活动增强公民意识。如创建法律学社,组织有关专家、老师举办公民权利方面的讲座,围绕社会热点问题展开讨论、辩论等,如建立社会学兴趣小组,通过召开模拟听证会,组织学生对国家、政府即将实施的公共政策进行模拟听证,增强学生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度与参与意识,达到增强公民意识的目的。
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优势,实现大学生自我教育。在当今的网络信息社会,网络在大学生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网络所具有的开放性、包容性、平等性等特点,对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教育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开发建立相关网站或网页,发挥网络平台的宣传教育与引导作用,将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设置其中,同时注意内容的趣味性和形式的多样性,更好地吸引学生。
其次,利用校园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网络平台,添加公民意识的内容,使学生在订阅微博、微信中的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达到自我教育的效果。
最后,通过加强对网络的监管,能及时发现学生在公民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公民意识教育的开展积累宝贵经验,更好地促进今后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工作。
(作者单位:新疆农业大学思政部)
【注释】
①李俊卿:“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实证研究与培育路径”,《社会科学家》,2010年第11期,第107页。
②张耀灿,郑永廷,吴潜涛,骆郁廷:《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53页。
关键词:韩非;法治思想;评价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157-01
一、韩非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明法”
“明法”,即法令必须以成文的方式进行公开,并让人人皆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凌驾于法律之上。“明法”并不只是要求制定一些法规并将其公之于众, 而且包含着更为丰富的内容。首先,法律条文必须“明白易知”。其次,法定界限必须明确、具体。再次,立法要全面。
(二)“重刑”
1.加轻罪以重罚。韩非的“重轻罪”,就是对犯有轻微过失的人施以残酷的刑罚,最终达到“无罪而乱不生”的境界。
2.同里相坐。即一个人有罪,全家,邻里或有关者同受刑罚。实行同里相坐,就是为加强区域性的封建统治而使用的酷刑。
3.滥用死刑。韩非坚持“必罚明威”的杀无赦观点。他认定,在死刑威胁下,一个人宁愿不要整个天下,也不愿去死。死刑威力巨大,因此被提到了刑事立法的首位,被视为治理的最可靠的手段。
(三)法、术、势相结合
“法”是治国的根本,“势”是推行法治的前提,“术”是推行法治的策略,势和术是实现法的保证,要有效的施行法治,就必须将法、势、术结合起来。
1.法与势的结合
韩非的“势”即是君主据有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
他认为君主不能大权旁落,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力,需要加强中央集权的权势来巩固君主的地位。他率先提出了法与势相结合的理论,即“抱法处势”。他认为“势治”是“法治”的前提和依靠;同时又强调“势”离不开“法”,没有法的势不是“法治”而是“人治”。
2.法与术缺一不可
韩非说:“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提出“法”与“术”是“不可一无”,缺一不可的。他认为,国家图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权术,同时臣下必须遵守法律,君主对臣下,不能太信任,要“审合刑名”。
3.势与术相得益彰
一方面,势是术施行的前提,如果没有势而行术,术就成了毫无意义的小伎俩了;另一方面,术又可以强化势,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二、对韩非法治思想的评价
韩非主张的法治其实就是一种人治,他所提倡法治中法、术、 势三者的结合,正是人治中利用各种手段治理国家的典型特征。但韩非完全是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上,为维护和强化统治者的统治秩序献计献策。
(一)韩非法治思想的消极影响
1.韩非的“公法”观念没有贯彻到底,虽然提倡立法为公,但其所谓的“公”,不是以民众的利益为基础,而多以人主的利益为主。韩非的法是排除了约束君主的法,君主是可以超越于法律之上的,使法成为客观见之于主观的,同时,韩非在论述法的作用时,也把法令的地位和作用夸大到了不适当的程度。
2.在人性问题上,他着眼于超脱社会关系的抽象的孤立的个人,认为这样的人可以凭着自己的自然本性去追逐各自的利益,满足各自需要。其实,这是一种假定和幻想。另外韩非过分强调人性的自私,对人性的片面认识导致了他对“赏罚”的迷信。
3.韩非极力鼓吹重刑,主张“以刑去刑”,认为人皆畏死,“上设重刑而奸尽之”。韩非把重刑作为治国安邦的主要手段,这不仅导致了他对刑罚理解的失偏,而且给他的法治观点蒙上了恐怖的阴影,也会摧毁人们心中的朴素正义感。
(二)韩非法治思想的积极作用
韩非的法治思想并非一无是处。他提出的积极的历史进化论,国家与法的社会发展论和批判其他学说时运用的逻辑辨证方法等,都是他的学说中不可磨灭的闪光点,而其中最为耀眼的还是他的法治学说本身,即“以法为治”,“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他相信客观法律,不相信主观易变的人类情感和巧智;他所理解的法,具有公开、公平性,已经超越了等级制的贵族统治时代,尤其是在他法治实施过程中,提倡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是时下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所孜孜以求的。韩非作为“法治”的推行者,他不是盲目的,他在书中也给我们揭示了推行法治会遇到的种种困难。韩非也提出了反对人治、心治和智治的观点,要求“使法择人”,“使法量功”。
三、韩非的法治思想对中国依法治国借鉴意义
韩非的“法治”,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的必经之道。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深远的借鉴意义。
(一)立法方面
韩非主张各方面都要有法,以便“服之以法[1]”。从健全法制的观点来看,这种主张是合理的。全面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是健全法制的第一步。但立法要从实际出发,结合社会现实,才能够真正反映社会生活,指导并规范人们的行为。中国未来法制发展应当在完善法律多样性的基础上 ,力争建立起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完善的、符合民意的法律体系 ,做到有法可依 ,这是依法治国的基础[2]。
(二)执法方面
要提高执法者自身的专业素质。制定法令是容易的,而真正要实施并深入人心则并非易事,要通过执法者公平执法和广大民众自觉守法来实现。要实现司法公正 ,就必须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从制度上增强司法机关自身抵抗干扰能力 ,并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如仅有善法而不循法,立法则无异于虚设之条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自身的要求。韩非主张执法时对臣民要一视同仁,以维护法制的严肃性。执法者在执法时应该不徇私、不枉法,有法必依。
(三)进一步加大法的宣传力度
人民群众只有知法,才有可能去遵法。作为立法者,应该主动地全面地去宣传法律,以扩大它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尽快地让人民群众知法、遵法,这是健全法制,完善法制系统的必须环节。民众只有了解了法律才有可能自觉地约束自己而少犯罪乃至不犯罪,从而稳定社会秩序。
(四)正确对待死刑成为当今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韩非坚持轻罪重罚,他把死刑提到了刑事立法的首位,被视为治国的最可靠的手段。韩非把国家的治理单纯地依靠死刑是错误的。死刑既然是一种最高的惩罚,我们就必须慎重使用,不得滥用。中国的死刑宣判权又回收到了全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手中,可见在对待死刑、重视人权方面,中国做的还是到位的,死刑的判决一定要审慎审核,认真严肃处理,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お
参考文献:
[1]《韩非子・说疑》.
[2]梁利.法家的法治思想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广西: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校,2003,01,81页.
1.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公民处理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提供了可供遵循的价值资源如何正确处理好国家、社会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公民意识培育的价值基点和基本目标,“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现代社会意识,是公民对公民身份内在价值的认定,是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以及其与国家、社会、其他公民之间关系的理性认识”[3]。西方公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也是个人如何认识和处理与国家、社会之间关系的过程。在文艺复兴时期,启蒙思想家提倡打破神权蒙昧思想的束缚,主张人的理性与天赋人权。特别是孟德斯鸠的法治思想和三权分立学说,从权力互相制衡与法治对权力的限制两个方面为个人权利提供了保障。可以说,西方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权利”学说以及对国家与公民、权力与权利边界的限定,是公民意识及其培养的基本内容。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认为,公民意识应该包括三重维度,第一个维度是公民的要素,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财产权等内容,第二个维度是政治的要素,其中包括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等内容,第三个维度是社会因素,包括经济福利权利和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内容。可以看出,西方的公民意识理论是以个人权利为基础,包含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上的权利与责任相对应的体系,其中个人权利是社会规则最基本的出发点,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府权力的限定等是基本内容。然而,西方个人主义至上的权利体系容易导致个人“价值至上”,进而损害共同体的利益。而且,由于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政治文化和价值体系,因此,对于西方公民意识理论中处理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关系的做法只能批判地继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强调“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追求的是国富民强、保障社会成员的各种权利;在社会层面强调“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追求的是建立一个为每个人发展提供自由平等发展机会的社会环境,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制约和对全民权利的保障,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使社会成员过上公正而有尊严的生活。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除了引领整合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思潮之外,其中蕴含的对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权利的保障、对法治的追求以及对公权力的限制等,无疑为社会成员处理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可供遵循的价值资源。
1.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以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公民为依归公民意识是指社会成员对自己身为政治人、社会人的自觉认识,它一方面体现为社会成员对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追求,另一方面又要体现为积极的政治参与、理性批判、自治自律的精神。公民意识是实现民主法治、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以及社会稳定的非制度化因素。在当前中国,公民意识的培育过程是使社会成员成为实现社会现代化和建设小康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主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和社会层面力图为每个人的发展提供制度和社会环境上的帮助,在个人层面强调“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是社会成员应该具有的良好道德素养和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别从国家、社会和个人层面提出各自的基本价值观念,但却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引领和整合全社会价值观念、凝聚全民族共识的同时,规范了社会成员的个人行为,为培养具有民主法治意识、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公民提供了价值引领。
2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提升公民意识
公民和公民意识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只有依靠公民主体的行为实践和情感认知,它才能被转化为一种习惯化、自觉化的社会价值。反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其在实践中积淀成为社会主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可以增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意识培育中的导向性作用。
2.1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提高公民的理性包容意识尊重差异、懂得妥协,尊重个体和社会价值的多样性、懂得包容,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其本身蕴含着价值的多样性和统一性,这在实践过程中会推动社会主体理性包容意识的发展。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是在批判和继承多元价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理论指导下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新的认识,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追求,不仅广泛借鉴世界各国文明成果,更深深植根于中华历史文化土壤。其次,当前思想领域日趋多元、多样、多变,各种思潮此起彼伏,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既要引领、主导和整合其他社会思潮,有力抵制各种腐化思潮的影响,又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各种社会思潮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和活力,在尊重差异中扩大社会认同,在包容多样中形成思想共识。可以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也是、包容多样的价值理念内化于社会主体,提升公民理性包容意识的过程。
2.2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提高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意识现代公民意识的形成是伴随着个人权利体系的发展成长起来的,权利及对权利的理解和尊重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和精髓。所谓权利意识,是指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公民权利是现代民主国家制定法律的基本出发点和法律所要保护的对象。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明确提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体现出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承认。在国家层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最主要的途径是进行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一方面需要公民了解自己有哪些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与权、监督权、知情权、表达权等,另一方面公民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要以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公民的权利意识才能逐步确立。权利与责任是一个统一体,没有无责任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责任。“责任意识是公民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权利和责任的一种自觉认识。…是公民对他人、集体、社会、国家,乃至对整个人类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态度。”[5]中国古代社会进行的臣民意识教育也侧重于培养民众的“责任意识”,但其强调的是服从而不是自觉的义务,偏重于私德而缺乏公德。而适应当前民主政治发展的公民责任意识,不仅强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觉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还强调尊重他人的权利,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上强调“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个人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提供了价值规范。同时,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政府应积极拓宽公民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渠道,在政治实践中不断提高公民的政治效能感和责任意识。
2.3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第三部门”的参与为公民意识的培育提供了广阔的实践空间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时谈到,美国的民间组织在美式民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缩小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距离,增强了公民的政治效能感,也使民众在参与并影响公共事务的过程中提高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等。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迅速。具体表现为:数量大幅增加,种类更加齐全,作用显著增强。在公益事业发展、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密切公民与国家关系、增强民众的参与意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凝结了对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不同组织的价值期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是一个逐步推进、逐步积累的过程,也是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共同参与、共同实践并逐步总结的过程。当前,不同城市、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开展了各具特色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并结合实际总结出各自的城市精神和行业精神,为公民意识的培育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实践空间。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