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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房地产业 税费性收益 建设规划
Abstract: This paper take a brief research into in the present circumstances, the macro should be how the real estate market regulation.
Key words: real estate; taxes income; construction plan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房地产业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拉动较大,同时房地产的快速发展也造成了一定量的泡沫经济,给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带来了潜在的危险。房价过高、部分居民无力购房已成为我国现阶段日显严重的生活矛盾,在宏观上如何对房地产进行调控已成燃眉之急,本文简要探研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宏观上应如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
对地方财政收入重新分配
国家应对土地转让收益及房地产开发的税费性收益产生的财政收入进行重新分配,暨对经营土地收益及房地产开发税费产生的财政收入所占地方全部财政收入的比率应加以限制,该类收益超过限定比率后的财政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这项措施是从杜绝地方政府推动房价上涨的原因着手。
在我国,“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被地方政府推至极致并演变成畸形的增长模式。为了GDP的快速增长,为了政绩,地方政府过于依赖土地收益,有意识或无意识造成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土地有偿使用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使土地成为地方政府的“摇钱树”。在现行体制下,由土地产生的资产性收益和大部分税费主要归地方所有,造成地方政府高度依赖土地收益。经营土地成为投资增长和财政收入增加的重要法宝。据“证券时报网”2012年6月26日所发表的《各国房地产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PK》资料显示,我国房地产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经由2000年占比10%上涨到2010占比接近80%,十年的时间涨浮如此之快,房地产真正担负了拉动经济增长的功能。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由土地产生的资产性收益和大部分税费基本上归地方所有,加之我国实行财政“分灶吃饭”的政策,各地政府在财政收入不足的情况下,只有利用土地出让筹集地方建设资金,土地收益在一些地区已成为典型的财政收入。可以说十年前,房地产税费收益与财政收入的占比过低,十年后占比又过高,国家应给地方政府确立合理的占比,这对地方经济发展及我国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都至关重要。同时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中央在财政补贴中应加大对地方政府在科技、电子、服务等新兴第三产业的补贴额。鼓励地方政府发展相关产业,鼓励地方政府对可持续发展产业的投资,减少“短平快”项目的立项和投资,从长远发展环保、利民产业。
开征房产税及消费税
对非刚性需求的房屋开征房产税及消费税是调控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重要措施之一,对开发单位五年以上未售存量房开征房产税,对居民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开征房产税,对非普通性住宅开征房产税及消费税,这些税费的开征主要是针对目前房地产市场投资炒房现象所制定的调控措施。
我国的房地产不只是单纯的消费品,还兼有投资品的性质。由于房屋能够带来收益(包含房租收益和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差价收益),因此投资者可以在房屋和储蓄、股票等金融资产之间选择,进行资产组合。我国储蓄利率非常低,我国经济的发展又使得民间积累了相当的资本,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大批资金开始涌入房地产业。同时,受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影响及房地产业的高利润率的吸引,许多国外资本也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我国房地产市场,进行投资或炒房,使真正有购房需求的消费者承受了投资者所赚取的高额利润。促使投资者为了自身的利润,人为的推动了市场房价的上涨,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物有所值。这也是许多人把房价上涨归因于投资炒作的原因,所以2010年至2012年上半年以来,我国一直加大力度调控房价。然而如果投资房地产获得不了高额收益,投资炒作是无法进行的。只有对非刚性需求的消费进行调控,使投资炒房的利润降低,增加非刚性需求的房地产持有期间费用,才能避免投资炒房,使房屋价格合理回归,同时也能保证真正的刚性需求得到解决。
建设规划时做好安居房问题
鼓励合理消费,保证正常的房屋供需平衡,做好安居保障房的建设工作,并真正达到安居作用,使真正有购房需求的家庭能够买得到房、买得起房,这是从建设规划设计时进行调控的措施。
“现在迫切需要住房的,除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外,还有每年1000多万新加入就业大军的年轻人和数量更大的城市农民工。”全国政协委员李庆云在2010年就曾经指出,“现在年轻人买房靠夫妻、双方父母,三个家庭供一套房,以此来维持高房价。房地产变身为收入再分配的工具,进一步加剧了社会贫富差距。”真正需要购房者往往买不到经济适用房或安居房,这是中国特有的一个现象。
地方政府在规划设计时,必须考虑到每个楼盘项目的开发都有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和安居房,而非择地集中建设经济适用房或安居房。目前经济适用房建造量较低,经济适用房的分配管理混乱,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房价格差距不大,同时存在向高层次看齐的倾向,住房分配缺乏管理,且出现高收入阶层购买多套经济适用房的现象,导致社会上有相当部分中低收入者既买不起普通商品房又买不到经济适用房,且还享受不到安居房、廉租房,住房保障制度严重缺位。同时豪华型及享受型房屋开发量不断增加,该类型房屋的开发即提高了房屋开发成本也推动了房价的上涨。
我们不反对住房高消费,必竟改善住房条件,提高住房质量是我们一直提倡的,但我们更要保证需者有其房,尤其是针对拆迁建房类型的开发,异地安置、拆房补偿都不是最合理的解决方案,只有回迁安置才是最科学的方案,即可以保证动迁户有房住,也能避免钉子户漫天要价。很多动迁户原房屋面积较小,又没能力支付高额的回迁差价款,所以不愿意动迁,对于此部分动迁户异地安置、拆迁补偿都不是最合理的角决方案,应建造一定量小面积的回迁安置房加以解决,减少拆房补偿即有利于安居,又有助于稳定房价。回迁安置同时也有助于解决动迁户的漫天要价,等面积回迁及互惠的动迁方案才能减少动迁成本,这是解决动迁难的可行性方案。地方政府在建设规划时应多听取各方意见,同时制定切实可靠的动迁方案有助于降低土地成本、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推行廉租房制度,解除民生的户籍限制
“上学难、看病难、就业难、安居难”一直是关系我国民生的“四大难题”,这四大难题又以“安居难”为根本,解决了安居难,其他问题相应简单了。解决民生的四大难题,不仅是个人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而廉租房的推行将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我国现在多数地区还存在以户籍所在地人为对民生问题加以限制,然而没有房就解决不了户籍,解决不了户籍,就不能正常的接受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等相关问题,可以说户籍限制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房价的上涨。
近年来国家已经推行了一系列改善措施,但却因为各地方落实情况不一,而没有真正的得以解决。
政府应大力推行廉租房措施,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很难承受高额的房价,国家对廉租房的建设投入应增加,把有限的廉租房合理分配出去,继续推行租房优惠的政策,让毕业生及外来务工人员不在为其基本生活而四处奔波,同时解除户籍限制,对社会经济发展及调控房地产价格的正常发展也都至关重要。
结束语
通过以上措施的宏观调控,会使房地产业对经济拉动的作用发挥到正常、合理的状态,给房地产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地方政府应加大发展第三产业,增加第三产业产生的税费收益,从长远解决地方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才是根本办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才能使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使房价真正合理回归,实现人们的安居乐业。
参考资料
1、《各国房地产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PK》,证券时报网,2012-06-26;
2、曹祥军.刚性需求下的房地产营销策略再思考[J].现代经济,2009,(9);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的系统不同。在现有的基础上,不同的条件下,宏观调控是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本身享有有无限的经济自由,政府掌握实施宏观调控并不需要单独的立法授权,因为政府宏观调控措施所凭借的行政手段,即使用直接调控措施,也是经济的综合控制的一部分,不需要特别单独的立法。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措施和控制是,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来提供制度支持,法律是先决条件,更是是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关键环节,该系统基于现有的条件,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总体上来说,是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征服所面临的问题都不是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改进,但向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根本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建立新型的宏观调控体系。
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和经济之间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自由的市场经济,和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不同的条件下,调控手段是不同的,政府的宏观调控是采取行政手段,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这决定了政府干预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被剥夺是此消彼长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监督,对指令是政府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宏观调控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直接干预微观经济单位的实现,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本质上是强制性的。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的影响因素也有差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宏观调控是通过政府下达的指令来制定发展计划。由于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具有强制性,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控制是基于对市场的影响和实现,政府的监管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政府有没有权利直接对市场主体,各经济实体,如企业,个体户,事业单位出具的计划指令,只有通过市场的自主调节功能来实现,简而言之,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是政府通过影响力来规范市场中各个主体的。
在市场经济中的宏观经济调控不是强制性的,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应该是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是通过增强技术,使经济主体免予遭受市场盲目性的信号传导机制的影响,这一点,要从市场的完善,改革微观经济主体的产权结构,加快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来转变。这表明,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和控制效果更为复杂,宏观调控的影响因素和控制的大小的影响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这也意味着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成效,政府的能力要求更高。
[关键词]市场与政府 宏观调控权 公共物品
资本主义的每次危机在蒸发大量财富的同时也引起人们关于市场和国家的思考。19世纪末20初的经济危机使自由主义经济王国破灭,市场被证明是有缺陷的。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干预理论来弥补市场的缺陷,但至20世纪70年代,凯恩斯主义却带领资本主义国家进入难以摆脱的滞胀,自由主义逐渐抬头,形成了新自由主义学派。新自由主义学派认为凯恩斯过于美化政府,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但政府也会失灵,应限制政府的干预。新自由主义学派被现代经济实践所证实。政府与市场共存。金融危机频繁爆发,何种程度上把握政府和市场这对矛盾的运动对于预防和应对金融危机至关重要。
1 市场与政府的选择
市场并不是完全自足的体系,它有无法克服的内在缺陷,本身无力恢复,无法克服其盲目性,如分配不均,经济的负外部性等问题。市场需要国家的干预,但政府也会失灵。政府也是经济人,习惯于行政管理,不一定更了解市场,可能决策错误,还易引起行政垄断和寻租。当政府的利益与市场利益出现冲突时,难以保证政府的决策一定对市场是有好处的,故需要对国家宏观调控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宏观调控应当是一个有限的调控。
查尔斯・沃尔夫在《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中认为市场与政府间的选择是复杂的,因为这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在市场与政府间的选择,而是一种程度上的选择,经常是在这两者的不同组合中选择以及资源配置的各种方式的不同程度上的选择。的确,这种选择具有不确定性,一旦选择失当可能引起难以挽回的损失。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市场过度自由最好的例证。市场是常态、优先的,而国家是辅助的、非常态的、候补的。 国家不应当成为市场替代品,而是局限在修复市场缺陷的领域。选择政府并不意味着市场的完全服从,政府应尊重并立足于市场,遵循经济规律,以间接性的调控方式为主,刺激市场,由市场来引导市场主体。
2 自由竞争权与宏观调控权
自由竞争是市场的根本要求,要维持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创新,必须赋予和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权。宏观调控权作为一种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与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权是矛盾的,但又必须保障自由竞争权,就必须对宏观调控权的权力主体进行明确的界定。宏观经济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稳定的宏观经济有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依据萨米尔森的公共物品理论,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是失灵的,政府必须介入,由政府供给公共物品。且宏观调控是在全社会的立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的控制和调节,故宏观调控权的主体应当是国家,并且是唯一主体,这也是宏观调控与经济管制的重要区别之一。
有权力就必须有相应的责任,政府如何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并不是一个容易解决。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式要求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灵活性和即时性,加以规则化是不现实的。学者更多从程序正义的角度阐释政府在作出决策时应遵守的基本程序。有的学者认为宏观调控行为并不局限于决策行为,即使是决策行为也并不一定不可诉,他们尝试建立违宪审查机及各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3 当金融危机来临
美国次贷危机最终演化为全球金融危机。虽然我国经济受挫是因为经济增长方式过度依赖出口的产业结构问题,与次贷危机不同,但美国暴露出的宏观调控问题仍然对我们有借鉴意义。美国把金融自由化走到了极致,而我国过分偏重政府的调控,严重束缚了市场的发展。政府的应该相信市场,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调控,在政府和市场之间作出恰当的选择。为抵御危机,我国对宏观调控政策做了重大调整,投入四万亿刺激内需,央行首次决定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不断下调存款准备金、存贷款利率,加大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国民经济的运行显现积极变化。但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我国现有的宏观调控存在突出的问题:
首先,宏观调控权力缺乏法律基础。目前并没有法律来严格界定宏观调控,宏观调控的概念被滥用,调控的范围随之被扩大,经济管制与宏观调控混同,行政调控与经济调控不分,难以追究责任;宏观调控的权力主体不清晰,有时地方政府也成为宏观调控的主体,甚至是县级以下的某个街道,这也导致地方政府顽强对抗中央的调控,如在房地产的调控中,中央严格控制房地产泡沫,缩小信贷,而地方政府由于政绩等多方面的原因,为房地产商提供税收、价格、贷款等各种方面的优惠,维持房地产的高价,这使宏观调控效果大打折扣,有时甚至是反效果。
其次,宏观调控的程序问题。目前有的对于宏观调控的规定连规章都算不上,政策甚至代替了法规,出台的文件也是朝令夕改,随意性很大,这严重损害了国家宏观调控的严肃性。在具体宏观调控措施方面,有的措施甚至是一夜之间决定的,让人们自然对其合理性产生担忧。政府投入四万亿,不禁让人疑问这四万亿的来源和安排,政府是否有权力来决定这四万亿的用途。又如央行太过频繁调整存款准备金、利率等,使市场处于不稳定的因素中,让调控主体的调控能力受到质疑。
关键词:宏观调控;前瞻性;国内经济
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1-0015-02
近期,为应对国内经济快速下滑,宏观调控急速转向,不仅紧急出台了4万亿元的投资刺激经济计划,而且财政政策也由“稳健”转向“积极”,货币政策由“从紧”转向“适度宽松”。在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成为了2009年经济工作的基调。与此同时,国务院要求中央部委、地方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以期从根本上扭转经济过快下滑的趋势,实现2009年经济“保八”的艰难目标。这一系列措施与一年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的“两防”方针如有天壤之别。
面对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急剧恶化,为应对国内经济超乎预期的衰退趋势,迅速出台这些政策无疑是十分正确与必要的。但是,将目前经济失速完全归因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是说不过去的,因为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在美国也是从2008年10月份开始的,而我国实体经济中企业出现困难早于2008年5月份。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为了“熨平”经济周期性的波动,使经济能够实现平稳较快发展,但经济运行的现实证明了过去一年来,我们的宏观调控不仅没有起到烫平经济周期波动的作用,反而强化了经济周期,加大了经济波动。中国经济前所未有的过山车:股市过山车、宏观调控政策过山车,深刻折射出了我们宏观调控的失误,因此,加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研究非常必要。
一、宏观调控的前瞻性
宏观调控的前瞻性是指宏观调控要与控制物价或经济增长等中长期目标相结合,它包含着一个动态过程,即中央政府要根据宏观调控的远期目标,在不同的时点及时采用合适的政策,以实现预定的宏观调控目标。也就是说,传统的宏观调控是政府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将稳定物价或经济增长等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前瞻性的宏观调控则是通过现时的调控政策操作来影响未来的经济发展形势。
二、实施前瞻性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实施前瞻性宏观调控的原因在于宏观调控政策本身的时滞效应和其他影响宏观调控政策效应因素的存在。宏观经济的运行结果受到多种变量的影响,如果其中某一特定的经济变量及作用发生变化,就会导致原来的经济运行轨迹发生变化,从而使宏观调控政策操作效应发生相应变化,使宏观调控政策操作目标与最终目标之间产生偏差,有时偏差过大,还会引起相反的政策效应。所以,要缩小这一偏差,减少有关变量对宏观经济政策预期效果的不利影响,政府必须实行前瞻性的宏观调控政策,绝不能“头疼医头,脚痛医脚”。
三、制约我国宏观调控前瞻性的因素
1 时滞的存在是制约宏观调控前瞻性的客观因素
现代宏观经济理论认为,宏观调控政策对经济的作用不是即时的,而是存在着时滞效应。时滞效应包括两种:内部时滞,即政府着手制定调控政策所花费的时间;另一种是外部时滞,即宏观经济政策行为对经济影响的时间。内部时滞可以分为:认识时滞、决策时滞和行动时滞。(1)认识时滞,是指经济波动出现的时点和政策制定者认识到必须采取行动的时点之间的那段时间;(2)决策时滞,是指认识到要采取行动与政策决定之间的间隔;(3)行动时滞,是政策制定和实施之间的间隔。外部时滞是指政策行为被采取到对政策目标产生影响所经过的时间。其中,内部时滞对宏观调控的前瞻性具有重要影响。时滞的长短,决定了宏观调控是否及时。时滞的存在,决定了必须实施前瞻性的宏观调控政策。
2 宏观管理部门分散,对经济形势的认识缺乏一致性
不同部门对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认识的不尽一致,影响了政策的时效性。增加了政策协调成本。目前。我国的宏观调控机构除了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外,还有国土资源部、证监会、银监会等机构。由于政出多门,不同部门对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的认识不尽一致,往往影响了政策出台的时效性,增加了政策协调成本。同时,确实存在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存在着利益保护的冲动,对符合自身利益的统计资料或数据上报的积极性就高一些,对不符合自身利益的统计数据或资料的上报就采取消极或者抵制的态度,从而造成预测宏观经济的数据上报不及时或不准确,从而最终影响到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前瞻性。
3 相机抉择理论运用的惯性也影响了我国宏观调控的前瞻性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走上了对外开放的快车道,引进了西方先进的技术,带来了西方先进的经济理论。在我国宏观经济理论上,当前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凯恩斯的相机抉择理论,亦即对宏观经济的调控采取“逆经济风向行事”,熨平经济波动。30年来改革的历程,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宏观调控的实践,初步印证了相机抉择理论的有效性,同时也增强了政府在经济波动时采取相机抉择政策的冲动和惯性。但是,相机抉择理论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在本次经济波动中就体现了这一点,本次我国经济增速放缓是2008年第三季度以后才充分表现出来的,但经济放缓的迹象在年初就已经隐现,不过出于“相机抉择”理论的惯性,宏观调控部门仍在执行2007年末制定的“两防”调控政策,结果调控政策效果却进一步强化了经济下滑的趋势。
4 对外贸易依存度过高,增加了宏观调控部门对经济形势预测的难度
改革开放30年,以及全球化时代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的高度流动。使得中国经济发展倾向于过度外向型,对外贸易依存度达到惊人的程度。近年来中国的外贸总额/CDP的比例高达0.7,虽然日美两国都是全方位开放的经济,但对外贸易依存度都远远小于中国。美国在上世纪90年代的这一比例为0.2,日本为0.25。对外贸易依存度过高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形成了联动效应,如果世界经济出现波动,我国经济也不会成为经济波动冲击的“孤岛”,所以,要预测我国的宏观经济走势,就不能不考虑世界经济这一因素。但由于世界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这就增加了我国宏观调控部门对经济形势预测的难度,降低了宏观调控的前瞻性。
四、提高我国宏观调控前瞻性的建议
1 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宏观调控全过程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调控时机选择上要把握提前量,加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科学预测,及早动手,其中重要一点就是要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宏观调控全过程,正确处理好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认真进行跟踪、分析形势,科学预测月度、季度和年度经济变化趋势,及时发现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苗头和矛盾动向。并及早动手缓解、遏制这些矛盾和问题。
2 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和处理系统
建立完善的基础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体系,准确把握和判断时滞变动;理顺中央――地方的信息采集关系,层次清晰,权责明确;构建宏观经济预警体系,提高宏观调控部门人员的认识水平和决策能力,缩短时滞时间;
此外,把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有机的结合起来,加强对世界经济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经济形势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的研究和预测,建立全球经济的预警机制,一叶知秋,防患于未然,提高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前瞻性和准确性。
3 结合我国经济实际,培养造就一批复合型经济人才
在研究我国宏观经济前瞻性问题时,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培养造就一批复合型经济人才。借鉴西方成熟的经济理论,但不能照搬国外现成的理论;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探索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调控理论。
4 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形成科学权威高效的宏观调控体系
“调控”仍在继续
目前正在进行的这次宏观调控已经是改革开放以后的第五次宏观调控,从去年下半年起,到现在也将近1年时间了。目前看起来,本轮宏观调控仍未结束,可能仍会持续一段时间。究竟会持续到几时,专家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只说要看调控效果和视具体情况而定。
本轮宏观调控与前四次宏观调控相比,表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首先两者针对的形势不同。前四次宏观调控,针对的都是当时经济增长中已经出现的超过11%的“大起”。其次,前四次宏观调控针对的都是经济的全面过热或总量过热。第三,前四次宏观调控都要治理严重的通货膨胀。
本轮宏观调控,即第五次宏观调控针对的不是经济增长中的大起(2003年经济增长率为9.1%),而是为了防止出现“大起”局面,从而防止由“大起”导致“大落”。本轮宏观调控是一种主动的、局部的调控,调控的重点是3大重点行业,后来扩大到9大重点行业,目的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这是与前四次宏观调控完全不同的。
手段更加灵活与务实
本轮宏观调控在方式和手段上也与前四次有所不同。在方式上,本轮宏观调控采取了渐进的方式,由冷静观察、温和预警到逐步加大力度,注意准确地把握调控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对看准了的问题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在手段上,本轮宏观调控综合采用了三种手段,即市场经济手段、体制调整手段和行政管理手段。市场经济手段,如央行的准备金手段、公开市场操作等,从减少资金供应上进行调控。体制手段,如调整土地管理体制,国务院决定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土地的体制,设立银监会,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等。行政手段,如随着人民银行调整分支行的信贷管理职能,各商业银行也相应调整了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规则,加强了信贷风险管理;国务院还通过对重大违规项目的处理,组织固定资产项目和银行信贷的大检查,加强本轮宏观调控的效果。本轮调控中,人们更多看到的是有关部门将三种调控手段组合起来运用,如市场经济手段与行政管理手段结合运用,体制规范与法规执行结合运用,政策目标引导与解剖典型项目结合运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提高了宏观调控的效率,增强了宏观调控的弹性,软化了宏观调控的刚性,使宏观经济调控形成对失衡经济结构的制度性规范,支持和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与前四次宏观调控不同,本轮宏观调控还表现出了“有保有压、有紧有松,有动有静”的特点。对于地区、行业、项目的经济实体,有保有压,有限制有鼓励,行业调控突出重点,受重点调控的行业,谨慎地、逐步地由最初的三个,扩大为包括钢铁、有色金属、机械、建材、石化、轻工、纺织、医药、印刷等九大行业。在政策上不是全面紧缩,而是有紧有松,有动有不动,央行的准备金政策趋紧、信贷政策规范,但外贸外汇政策宽松;土地管理政策调整,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却迄今未动,在调控的同时,努力为经济增长创造宽松环境。
结果可能有三种
从目前情况看,本轮宏观调控虽然取得了不少成果,但仍旧面临着三大挑战,一是如何继续以稳妥措施,巩固宏观经济调控成果,使特定时期的宏观经济调控平滑转入正常时期的宏观经济调节。二是如何促进消费合理增长,缓解主要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压力,避免非理性的投资反弹。三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问题。本轮针对经济局部过热的宏观调控暴露了我国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体制瓶颈和资源瓶颈问题,要通过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推进结构调整、体制改革和增长方式转变,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研究所所长汪同三认为,本轮宏观调控可能出现三种结果。
第一是实现大家所希望的软着陆。要想实现比较成功的软着陆,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时间问题,软着陆需要有一段时间,时间上可能会长一点,二是继续深化改革,要想比较好的实现软着陆,需要坚持改革。
第二是硬着陆。硬着陆的五个因素,1、增速跌落的太快;2、不良贷款上升;3、就业情况得不到改善;4、企业间债务链加重;5、企业的资金困难。从目前情况看,这五个方面的因素都不同程度存在,所以出现硬着陆并非无可能。
第三是出现反弹。现有的体制造成地方各级政府大搞投资的热情,为反弹准备了体制条件。在资金方面,今年上半年,已经完成了全年的财政征收任务,目前财政的收大于支大概有上千亿元;因为抽紧银根,银行上半年存贷差扩大了5万亿元,银行里有大量的钱,同时也有花钱的冲动;再有就是大量的民间资本,为反弹准备了良好的资金条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继续实施宏观调控方面,目前政界、学界意见几乎惊人一致。一些企业界人士希望本轮宏观调控很快就会过去,希望到时候再大干一场,这种希望可能会落空,如果有基于这种希望的投资计划,需要尽快调整。
七个问题要注意
针对当前宏观调控的形势,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战略室副主任王元京指出,要使宏观调控措施进一步落实,真正实现经济的“软着陆”,当前在投资领域特别要注意七个问题:
一、控制投资增长要避免一刀切。既要防止因投资膨胀引发通货膨胀,也要防止因产业链条断裂引发通货紧缩。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在钢材、水泥、电解铝等中游产业层面已经形成了庞大的生产能力,要充分释放已形成的庞大的产业产能,就必须加大旅游、房地产、消费品等下游产业的发展。如果调控力度掌握不好,导致产业链断裂,会使产能无法释放,需求不足则可能导致通货紧缩。另外,还要防止因信用链条断裂引发金融风险。目前一些行业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率不高,银行信贷的支持力度较大,形成了一批高负债项目,对银行资产的安全构成了一定威胁。但是在处理在建项目的债务关系时,也要区别对待,掌握好调控力度,防止信用链条断裂引发新的金融风险。
二、要防止过热行业卷土重来。经过调控,目前投资总量与部分行业投资过热的势头已得到有效遏制,下一阶段应继续贯彻已经出台的宏观调控措施,并根据形势的需要进行一些调整与补充,防止部分行业投资过热卷土重来,同时适当加大对农业、水利、能源、交通、环保、教育、卫生等薄弱行业的投入,加快旅游、金融、居民服务等新型服务业的发展,以迎接新的经济周期的到来。
三、要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在当前的宏观调控中,由于土地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水资源政策、环保政策尚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地价、水价、税率、利率等经济杠杆的调节功能仍不够灵敏,这使得控制投资过热等重任过多地落在了产业政策上面,有关部门不得不使用某些行政手段来刹车,难免带来一定的副作用。因此,未来应当更多的发挥地价、水价、税率、利率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分担产业政策的调控压力,替代行政手段的调控作用,用经济办法调控投资流向,在财政上,可考虑重新启用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要创新产业政策调控机制。根据当前经济发展与宏观调控形势的需要,宏观管理部门适时提出了新的产业政策目录,规定了限制与禁止产业(包括产品)发展的清单,并且制定了相配套的信贷政策,取得了明显的产业调控的成效。但是,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产业政策本身也有着一定的不完善之处,即产业政策的调节往往静态的、孤立的支持与限制某些产业的发展,却无法适应这些产业周期变化与相互关联的需要,从而难以避免供求偏差的发生。所以,要创新产业政策调控机制,尽量避免一人生病,大家吃药,要制订政策,鼓励发展产业集群。
五、要严格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从制度上限制各级行政机关越权配置投资资源。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强化行政问责制。重庆市最近通过了《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这是政府部门首次在制度上直接约束政府投资行为的有益尝试,应当充分肯定与大力推广。除此以外,还应当增强各级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债务融资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提高社会公众对城市规划、建设的民主参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