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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行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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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行业研究

矿山生态修复行业研究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采矿废弃地 景观修复设计 乡村治理 生态环境 矿山环境

一、引言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研究背景

乡村占有我国领土面积的绝大部分,我国的矿产资源十分丰富,而恰恰拥有矿产资源的地区,多数都在有着乡村的山区中。本次案例中的村庄由于二十多年的露天开采,使得整个村庄支离破碎,景观破坏程度很深。因此,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资源型乡村的转型和景观改造是我国景观行业应该重视的一个新的视角,从村庄的生态环境来说起到了一定的维护作用,但是更加提高了居民的生活幸福指标。

2.研究意义

从现实的角度来讲,以大冶市石嘴山茅岭吴家村为例,通过实地的考察调研和考察问卷等方式进行深入地由表及里地剖析这种资源型乡村的问题。通过这种研究方式,也可以推动我国乡村区域的发展。这也是提供一种乡村景观修复方法的可能性。

(二)国内外课题的相关研究

国外这类课题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乡村自治上,强调通过个人主义的作用来带动集体主义。通过组织每一位村民参与到村庄的建设中去,以此来提高村庄的民主性。我们人类的家园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去实现。曾经有英国的学者提出了景观生态学的四个文化原理:第一,人类的各种人为的甚至破坏生态的活动也会影响到景观的发展,相互地,景观的发展也会影响到人类的生产活动和行为意识;第二,村庄的居住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发展会受到当地地域文化的影响;第三,纯自然的生态功能和人文活动无关;第四,一个地区的景观风貌可以反映出当地的传统文化和民风民俗。

相对而言,国内学者对于该资源乡村的研究时间开始较晚,始于20世纪30年代。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开始重视对农村景观的发展和改造。孙碧辉等学者对于乡村景观中的文化景观现象进行了深入地调查并分析在各种环境影响下的乡村景观格局。一些硕博士论文也对我国资源型地区进行了深入调查和景观改造方法的提出。其中,中南林业大学赵晓英的硕士论文就目前我国乡村因不同原因和程度的开采所面临的文化景观困境,提出其应遵循的基本保护原则和针对不同类型的乡村景观文化所应对的解决方法。

二、矿山废弃地乡村景观设计概述

(一)矿山废弃地的开发利用模式

1.矿山遗址模式

矿山的废弃地是人类工业工业文明的见证,其遗留的历史价值和工业文化都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在工业遗址中,废弃地不仅意味着当时人类生产生活的场景,更是很多村落居民的重要生活支柱。国内的部分地区,为了重现工业景观的遗迹,对一些无法使用的工业设施设备进行修复性设计,这种行为可以最大程度的使人们认识到工业的破坏性后果,了解到保护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并采取实际行动。如果矿山地区的地表结构十分丰富,很多地质结构可以提供非常不错的研究和观赏价值,也可以建立一些科普性质的博物馆。同时,当地政府的这种行为也可以利用这种天然的优势形成独特的矿山体验之旅,使得旅客感受到矿冶工业文明的魅力。这种工业遗址的形式,不仅保留了当地的工业遗迹,还为当地居民创造了经济效益。

2.文化景观模式

在整个人类的发展史过程中,文化的依赖性几乎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国内很多矿山地区的废弃地带有建设成为工业文化类的主题公园。例如研究的案例石嘴山茅岭吴湾村的景观改造设计中,不H有悠久的矿冶文化历史,更有玉石文化的传承。大冶作为青铜文化的滥觞之地,上千年的青铜文化在这里源远流长。黄石大冶所位处的地区湖北省,是以朱雀鸟作为图腾,所以凤鸟文化是楚文化的重要特征。设计师在设计的过程中,不仅应该保留现有的自然景观形式,还应该对其进行艺术设计再改造,赋予矿山废弃地一个新的生命。

3.生态修复模式

对于矿山废弃地进行景观覆绿和植物再生设计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对于尾砂地段,应该首先覆绿之后进行大地景观的再生设计应用。如石嘴山矿山公园地区,对尾砂地区采取覆绿技术可以使得该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初步的改善。对于乱石采矿区采取雨水花园的景观修复方法,而硬质的水泥厂地带采取修改为采摘园的形式进行生态植被修复。

(二)乡村景观修复的基本措施

1.恢复自然景观

乡村相对于城市而言,有着宜人的空气,绿色的居住空间,是一片世外桃源,是每个都市中国生活的居民所精神向往乐园。无论是春天的万物生长,夏日的生意盎然还是秋日的硕果累累,都是一处处绝美的风景线。例如大冶石嘴山地区的油菜花,每逢春分时刻来临,油菜花便漫山遍野地开得灿烂,黄灿灿的一片片油菜花田象征着繁荣昌盛的生命气象,成为当地的景观亮点。

2.改造聚落与建筑

一般而言,典型的乡村聚落往往具有独特的地方特色。这是相对于其他村落而明显存在的特点。而聚落的具体表现形式往往表现在乡村的民居建筑中。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逐步加快,很多传统古村落正在走向消亡,取而代之的是“千城一面”的城市化建设。这正是乡村聚落的无声的消亡。浙江的“西塘”就很好的保留了当地的建筑形式,还原了江南地区古村落的建筑形式。

3.挖掘并保留本土文化

乡土气息的营造是乡村景观的又一大特色。首先是农耕文化的保留。农耕文化的气息越是浓厚,农村的气质就越是独特,那种牛背横笛,鸡鸣犬吠的景象恰恰是游客们最为喜欢观赏的场所。民族服饰也是乡村景观不可或缺的风景线。那种鲜艳的少数民族服装,更是为单一的乡村景观增添了一份活力。在乡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民风民俗的建设不可或缺。当地的一些手工艺品正体现出了浓浓的传统文化。

三、石嘴山茅岭吴家村景观恢复面临的困境

(一)项目背景

石嘴山茅岭吴家村位于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西南市郊的矿山开采地带。其东北部是铜录山古铜矿遗址。该村交通便利,毗邻国道和省道。该村西南部山峦起伏,项目基地位于较为平坦开阔的区域。该村原本位于石嘴山之上,之后由于勘探到石嘴山地下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于是在上世纪80年代将该村移至矿山附近。由于露天开采等原因,该村的建筑受到炮震等不同程度的影响,空心化和老龄化程度高,生存h境不容乐观。

(二)面临问题

1.环境污染严重

通过深入的了解得知,由于炮震的影响使得很多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而由于矿山开采所带来的大气污染,水质严重受损,土壤盐碱化程度增高,导致村落的生态系统受到了非常严重的破坏。曾经的果林已经不复存在,经济竹林无法成活,耕地面积骤减,水资源接近枯竭。除了零散在田间的墓地,还保持着原有的生态环境,其余地区都遭受到环境的损坏。因此,控制工业污染和进行生态景观修复是这部分区域的重点。

2.治理成本大

治理成本,往往是为了某一特定目标而进行的各种资源的整合。乡村景观的改造再生设计是乡村环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景观改造的基本目标就是恢复该地区的生态环境,包括其对破坏的植被,污染的水体,残缺的山地地形和土壤的恢复。但是破坏容易恢复难,有些生态环境的破坏,是无法在短时间内恢复好的,可能需要经过漫长且有效的治理期。那么治理的经费自然不少,包括重新进行水源的引水入村的管道铺设,土壤盐碱度的恢复,都需要高昂的费用来支撑。但目前就我国的经济形势而言,如果地区发展水平不高,乡村的治理就会陷入困境。

四、茅岭吴家村景观改造设计方法

(一)设计规划原则

1.生态优先原则

茅岭吴家村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是一切生产生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景观改造的过程中,最先进行考虑的就是自然环境的发展。根据当地的水文水系和地理特征进行合理的资源规划,以确保当地的生态环境得到应有的改善,促进生态环境的维持发展。

2.地域文化原则

每一个乡村都有其独特的地域文化景观。茅岭吴家村也不例外。其土生土长的草根文化应给予保留和提升。通过赋予景观历史文化意义以保留和传承当地的传统文化。通过结合当地居民的经验,生活习性和环境背景,把其内在的文化特色加以提炼和运用。同时,在传统文化给予保留的同时应该发展创新,并赋予新时代的意义。通过艺术化的再现和创造文化,更加突出乡村景观的独特性,使得乡村景观获得新生。

3.因地制宜原则

不同地域的景观自然而然的有着不同类型的乡村风貌。因此,在茅岭吴家村的改造中一定要因地制宜地进行景观再生设计,不可照搬其它乡村修复案例。应对当地环境进行适当的评估后再进行景观规划设计。

(二)生态景观修复

对于茅岭吴家村这样的资源型乡村而言,生态景观的修复是第一步。这是贯穿资源节约型社会重要理念的重要准则之一。

从植物修复的角度而言,首先应选择本土的植物种类以还原当地的自然景观。由于露天采矿的原因,石嘴山的边坡毁坏十分的严重。有很多碎石和的岩石,不仅对景观有破坏性,还造成了安全隐患。可首先打掉突出的岩石以确保安全性,废弃的采石场中进行雨水花园的设计,通过植物的修复性设计不仅恢复当地的自然景观,还起到了雨水收集的作用。村庄中粉煤灰堆场长期堆积,对于土壤和空气都造成了极大的破坏。通过采摘园的形式成为特色农业发展区。

(三)场所功能定位

考虑到乡村的特殊性,根据不同的功能定位,将整个茅岭吴家村规划为生态农业示范园,观光农业旅游园,和乡村聚落区。而在乡村聚落中,曾经的废旧厂房区改为艺术中心活动区,变废为宝。废弃的乱石堆区则是展示大冶的矿冶文化,通过还原当时炼铜时的场景,让游客仿佛亲身经历般穿越回到千年前的青铜时代,成为矿冶文化体验区。建筑相对比较密集的区域,则作为游客歇息餐饮的农家乐体验区。村落东北角空间相对私密性较好,建筑密度不是很大,则作为老年人活动园,中间设有太极广场,下棋广场,健身器材,小型运动场等。

(四)文化精神赋予

由于石嘴山市矿山开采的区域,该地区拥有的气质最为明显的文化即是矿冶文化,而基地毗邻铜录山古铜矿遗址,因此,还带有浓浓的青铜文化的烙印。这里的孔雀石十分的出名,而玉石文化作为一种中华文化的精髓也是该地区的本土文化的组成部分。此外,该地区属于湖北地区,而湖北所代表的是楚文化,楚文化的精髓则是凤鸟文化,凤凰所代表的又是火文化,并且代表着涅重生,因此也是该项目所重点提炼的文化。对于一些文化的图腾,例如青铜文化,凤鸟文化,这些传统元素需要化繁为简,有的地方需要提炼元素进行抽象概括创造出理想的效果。

五、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迅速,乡村景观的设计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是这种资源型乡村更会越来越受到景观设计师的青睐。在规划之前,首先要做到实地考察研究充分,应该在充分地了解基地的基本特征之后,进行详尽的评估再因地制宜地进行景观改造设计。

本文对石嘴山茅岭吴家村的景观改造分析起到引导性的作用。首先,在前期的分析阶段要查找相关资料并进行完整的调研。改造设计方面提出了一些个人性的意见以供参考。当然,这还需要大量的实际案例去论证才具有实际的可靠性。望本文对于资源型乡村的景观设计具有参考性价值并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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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志华,李玉样.乡土中国:楠溪江中游古村落[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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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伟,俞孔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动向――文化线路[J].城市问题,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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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伟.乡村旅游开发规划研究[J].地域研究与开发,2003,(06).

矿山生态修复行业研究范文第2篇

2009年3月9日,英国泰晤士报撰文《中国掌握技术未来钥匙》,认为中国已经成为稀土金属供应的“最大垄断国”,这一主导地位将使中国控制消费类电子和绿色技术的未来[1]。

以这篇文章为标志,国内外众多媒体对“中国稀土”给予了极大关注。中国限制稀土生产更是引起巨大影响。

纵观国内外媒体报道,国外媒体关注的核心是中国稀土出口政策也就是稀土出口配额制度,众多媒体表达了国外政府和公司对稀土稳定供应的担忧;而国内媒体则更多关注“丢失的稀土话语权”以及稀土开采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问题,中国稀土是否该限制出口。

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在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等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经过多年发展,中国稀土开采、冶炼分离和应用技术研发取得较大进步,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然而稀土行业发展中仍存在非法开采屡禁不止,冶炼分离产能扩张过快,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高端应用研发滞后,出口秩序较为混乱等问题,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以及相关部委都采取相关措施。2010年,国土资源部通过开展以稀土为主兼及钨锡锑等矿种专项整治行动,中国稀土等矿山目前已经从400个整合为116个,违法违规勘察开采行为得到有效遏制。2011年,国土资源部划定了首批稀土、铁矿国家规划矿区。国家环保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了《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对稀土企业的排放、能耗总量做了详细规定,并对从事稀土生产的企业资质进行了严格限制。

与此同时,国务院总理于2011年2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因此,鉴于稀土资源重要性,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加大对稀土资源管理问题研究,运用多种方式加快转变稀土行业发展方式,促进行业整合,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确实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

二、中国稀土产业存在的问题

1.开采方式粗放,资源浪费严重。由于稀土矿产品价格上涨,一些地方矿山生产企业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现象经常出现,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普遍存在主体过多、采富弃贫、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等问题,这严重扰乱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例如,中国江西、广东、广西、福建、湖南等省区中重稀土资源,由于管理不善,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营、集体、个人开矿一起上,都不同程度地造成采富弃贫、采易弃难、漏采弃矿压矿的现象严重,资源利用率只有20%~30%。

包头白云鄂博自1958年实现工业开发以来,随铁矿采出的稀土资源至今已到1250万吨左右,其中约200万吨在采选、冶炼及堆存等过程中损失掉,损失率在15%左右,实际利用仅有120万吨左右,利用率不足10%,其余900多万吨都被排入尾矿坝内。近年来,白云鄂博矿的铁矿开采规模仍在扩大,每年附带采出约50万吨稀土矿,其中仅有5万吨左右得到利用,其余均排入尾矿坝。环保意识薄弱,污染问题突出。在相当长时期,中国稀土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生产方式粗放、资源浪费严重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环保意识薄弱,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中国稀土的分布决定了南北在污染问题上有所差别,北方轻稀土主要是放射性物质排放造成的污染,分布在四川和内蒙古;而南方重稀土则主要是重金属污染,分布在江西、广东、福建、广西、湖南、云南、四川七省区。

例如,江西省赣州市从20世纪80年代中末期起,在“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错误思想影响下,稀土资源陷入乱采滥挖、无序竞争的混乱局面,几乎县县开采,最高峰时有采矿证的矿山就达1035个。由于技术和思想观念落后,许多开采行为“吃一半扔一半”。这不仅严重浪费了资源,还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一片青山几个月后就满目疮痍,黄土一片。为保护环境,提高稀土资源利用率,从2003年起,赣州市全面停止了综合回收率不到50%的池浸工艺,2007年全面停止回收率不到70%的堆浸工艺,积极探索并全部采用回收率在80%以上的原地浸矿工艺。但是,业内专家指出,即使改进开采工艺,也无法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而且矿区地表植被一旦遭到破坏,恢复十分困难。

正是由于担心稀土开采、选冶等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美国封存本国稀土矿而从中国进口稀土。资源性产品成本构成不完善。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求科学制定资源性产品成本的财务核算办法,矿业权投资、资源开采、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安全设施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退出和转产总计七项费用被明确列入了资源性产品的成本构成。

但长期以来,中国稀土资源等资源性产品只反映了采掘、运输等开发成本,忽略了资源稀缺性、环境损害等成本,主要表现在: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过低,无法体现矿产资源稀缺性,损害了国家所有者权益;矿山环境治理的成本长期外部化;生态修复成本长期被忽略;大多数矿山,特别是小矿,安全生产支出投入不足,常常因此造成事故频发。至于为企业转产所准备的费用,矿山企业层面上更是很少考虑。成本构成不完善,没有形成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成本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稀土走私已形成“产业链”,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在加征出口关税和削减出口配额后,稀土走私问题日益凸显,导致中国战略性资源出现流失。近年来,中国稀土走私业已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有专人分别负责采购、收货、报关,走私主要是销往日本,韩国。

由于国内稀土市场报价还比较混乱,以日本需求比较多的中钇富铕矿(国内市场价约13万元/吨)为例,走私200吨货,纯利一般在4000万元左右(含“灰色”走私费用)。在南宁海关破获的稀土走私案中,涉案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69票,约4196吨,案值约1.09亿元,偷逃税款1300多万元。特别是国家出口退税取消后,走私者往往报关是一种产品,实际上是另一种产品。这样,他们不仅赚了成本和出口价的差价,还赚了低税收这个钱。

然而,生产企业对稀土走私和正常出口的“一视同仁”,让更多稀土走私者铤而走险。部分稀土原产地开采企业不管出口,只负责将原料售卖给客户,至于客户买稀土用来做什么就不得而知。监控管理困难。中国稀土资源产地大多位于边远山区,而矿产资源监管机构又大多位于城市,这给监控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既得利益的驱动下,乱采滥挖的中小企业抓住这一特点,采用迂回游击战术,巧妙地避开管制。此外,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加之一些地方保护主义,也给监管带来了很大困难。

6.高端技术滞后,自主创新不足。中国稀土产品产量和消费量较大,然而,长期以来,中国稀土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投入不足,导致稀土应用技术含量低,跟踪仿制多,独立创新少,开发应用滞后。中国生产主要是低端的稀土产品,在高端产品方面大大落后于美国、日本、欧洲。

三、政策建议

1.完善稀土资源成本构成。(1)政府要尽快通过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稀土矿产资源品的成本构成。国务院虽然在《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已经提出,但是尚没有对稀土等资源性产品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加以具体化。因此,必须通过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加以明确,使其法规化、制度化,强调所有从事矿产勘察和开发的市场主体必须执行,各级矿管部门有责任加以检查监督。(2)加快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的进程必须在理论上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作为财产权的实现,不是行政收费。加快调整稀土资源补偿费费率,建立与资源利用效率挂钩的浮动费率制度;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3)在稀土矿产品成本构成中,重点要抓好矿山环境治理、生态修复费用的到位。首先,必须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成本支出的责任制,矿山企业是治理、修复的出资主体;其次,要从源头上做起,坚持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落实矿山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欠新账;最后,政府矿管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建立和完善环境治理的保证金制度。对不按预定要求治理矿山环境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及时处理,并通报批评。(4)科学制定稀土矿产资源产品成本的财务核算办法,把矿业权取得、资源开采、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安全设施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退出和转产等费用列入稀土矿产资源产品的成本构成,完善稀土生态补偿制度,防止企业内部成本外部化、私人成本社会化。严格准入门槛,加快企业整合。中国稀土产业企业构成上的特点是民营投资多,规模小,但数量上超国企,多年来形成了稀土企业散乱小的不利局面。众多企业盲目扩大生产规模,造成供大于求,这是导致中国稀土价格长期低迷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稀土资源,必须通过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淘汰落后产能,对稀土产业要素进行整合,提高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首先,要制定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规的生产工艺、规模、设备、环保等标准体系。只要符合条件,不论是国企还是私企,不论是地方国企还是中央企业,皆可入行;不符合条件,即使是大型国有企业,也要限期整改甚至淘汰出局。然后,要发挥地方政府部门的协调功能,尽快出台稀土企业联合、兼并、重组系列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区域稀土企业重组整合,引导稀土企业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组、互相持股、整合产能等方式进行战略重组,使区域稀土企业既有高度分工、又相互紧密协作,以达到优势互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扩大具有比较优势稀土骨干企业规模的目的。其次,要建立资源共享平台和良好的互动机制,促进资源流动和技术创新结合,使上下游相关企业切实在战略合作中获取规模效应和竞争优势,走出一条使稀土产业整体优势得到体现的新路子。最后,除了提高行业准入技术壁垒之外,还应将环保、能耗标准和技术水平等指标均加入行业执法之列,制定企业处罚制度。通过政府干预,行政立法,协会与企业配合,上级与下级政府,当地政府与当地开矿企业签责任状等多种方式,强化执法管理。对于达不到或违反行业标准的企业,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对其进行制裁。统筹各种因素,合理确定开采总量和出口配额,推进生产产品结构调整和升级。2010年11月,商务部发出了《关于2011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同时公布了2011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其中对申报出口配额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既有助于在合理确定年度稀土开采总量和出口配额的基础上提高企业经营集中度,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又有助于实行严格监管,防止非法开采的稀土流入出口渠道,最终达到保护资源、环境的目的。

未来开采总量和出口配额相关政策制定,要统筹考虑国内资源、生产、消费以及国际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年度稀土开采总量和出口配额,推进企业生产产品结构调整和升级,鼓励稀土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提升高附加值产品的比重,共同促进产业升级。当前应重点支持内蒙古、江西加快结构调整,实现从原料型基地向深加工及应用产品开发基地的转变,在条件具备的其他地区重点发展稀土深加工及稀土永磁电机等应用产品。

矿山生态修复行业研究范文第3篇

这里是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邓家塘村。11年前,中科院环境修复专家陈同斌带领他的重金属污染土壤植物修复团队,在此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砷污染修复基地,通过种植蜈蚣草,尝试修复此前一年遭遇严重砷污染的农田。此后至今,科研人员每年都会将采集的土壤和植物样本带回实验室检测,观察数据变化。

“每年的最高修复效率能达到15%,有一块低浓度污染的地,我们已经修复好交还给当地百姓了。”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副研究员廖晓勇告诉时代周报,蜈蚣草是目前修复砷污染农田最有效的植物。

肖晓红恰是受聘于修复基地的一名管理人员,如果没有当年的砷污染事故,这个季节,这位农妇和村人本应下田插秧、施肥喷药。现在,他们都洗脚上岸,或自主创业,或外出打工。被污染的农田则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全部种上了林木。

尽管存在着耗资大、费时长、缺乏经济效益等缺陷,但通过种草植树等方式,吸附土壤中重金属元素的生物修复法,被认为是修复污染土地的最好方法之一。

如今的“有色金属之乡”郴州,正试图以此方式为曾经因向自然过度索取,留下的疮痍进行排毒和疗伤。

三种土壤修复方式

2000年1月8日,位于苏仙区原邓家塘乡(现良田镇)邓家塘村上游的原郴州砷制品有限公司,违规将只能在生产中循环使用而绝不允许外排的高浓度含砷工业废水直接排放,渗透到附近村民的井水中,造成饮用水砷含量严重超标,总计有380多人因急性或亚急性砷中毒入院治疗。

经过有关机构检测,此次事故中受害最严重的是邓家塘村十二、十三和十四3个小组,涉及200多名村民和100多亩田地,受污染的水田短期内无法继续种植水稻,需要改良土壤,或改造成旱地种植其它作物。

这就是当年震动全国的郴州重大砷污染事故。事后,污染企业被关停,事故直接责任人因犯重大环境污染罪被判入狱,并支付受害群众各类赔偿共计230余万元。

12年过去了,事故留下的遗毒,至今仍如阴霾般笼罩在当地政府和村民心头:被污染的土地如何修复?

这个追问,同样适应于郴州多年来在矿山开采和重金属冶炼过程中产生的被污染地块。

2009年,国家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污染场地调查。郴州市环保局副局长张继耀告诉时代周报,也正是在这一年,郴州着手考虑土壤修复,对全市的土壤进行了取样和监测。

截至目前,包括郴州在内的全国各个城市污染地块的详细数据尚未公布。不过,张继耀坦承,位于湘江源头,以矿业经济为支柱的郴州,重金属污染尤其是土壤污染,在湖南省算“较严重”。

“源头不治,湘江难治”,这是国家在“十二五”期间进行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时提出的要求。

张继耀坦言,其所在的环保部门承受着不小的工作压力,“土壤修复,事关群众的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责任重大,我们真的很着急。”

目前,国内的土壤修复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物理法,将受污染的土地转移走;二是化学法,通过改良剂将受污染的土质改变过来;三是生物法,通过种植蜈蚣草、苎麻等超富集植物,将土壤中的重金属元素吸收出来。不过,鉴于郴州土壤的重金属元素本底值较高,化学法在当地难以应用。

在向国家申请200万元的治理资金后,郴州在嘉禾县行廊镇开始了土壤修复试点,对当地遭受尾矿水污染,铅、砷、镉等重金属超标严重的50亩农田进行治理。其中30亩改造成鱼塘—将受污染的土方挖出,集体封存,覆土种植非食用性植物,同时引进外地干净水源进行养鱼;另外20亩则种上苎麻。

从效果来看,“养鱼很成功。”张继耀笑称,这一示范工程已经通过湖南省环保厅验收,还得了奖。

不过,这一修复模式要大面积推广仍存在困难,“如果要连片开挖,土地表面至少要移走1米深,那么多的土堆到哪里去?何况还是受过污染的(土壤)。”

边修复,边生产

种植苎麻是修复污染土壤较好的方法之一,不过在郴州的治理过程中,也遭遇了实际的困难。

为了大面积推广苎麻种植,形成治污规模效应,同时解决种植户的后顾之忧,郴州市环保局副局长张继耀在2008年特别批复,建议专门创办一个苎麻加工厂。

不过,从民众的反应来看,这并不是一个受欢迎的项目,“由于经济效益差,没有形成市场规模,政府又没有补贴,群众的种植积极性不高。”张继耀对此感到无奈,苎麻厂很快倒闭。虽然当地现在仍有少量苎麻种植,但仅限于农民自用,“用来搓麻绳、编麻袋什么的”。

张继耀将种植苎麻失败的原因归于资金、技术、经济效益和种植习惯等多种因素所致。

事实上,在美国等发达国家,遭遇严重污染的土地一般是封存起来禁止耕种的,政府要对农民给予补贴。

但在人多地广的中国,这一方式的推广仍存在操作上的难度,而生物法则是最相对可行的选择。

早在2001年,遭受砷污染的邓家塘村就开始选用生物法修复土壤。中科院环境修复中心主任陈同斌带领的环境修复团队,在此租了15亩受污农田,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砷污染土壤植物修复工程示范基地。此前,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时,发现了世界上第一种砷的超富集植物—蜈蚣草。

蜈蚣草具有超常的从土壤中吸收富集砷的能力,每年每亩地大约可以吸附7-13公斤的砷,其通过根系将土壤中的砷等重金属元素吸收到体内,并转移到地上部分。通过蜈蚣草的吸附、收割和安全焚烧,一般5年内受污染地块就可以修复。

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副研究员廖晓勇告诉时代周报,从多年来对基地采集的土壤和植物样本的检测结果观察,污染地块的砷含量在不断减少,蜈蚣草每年的最高修复效率能达到15%,有一块污染程度较低的土地已经修复好,交还给了当地老百姓。

鉴于蜈蚣草对砷污染土地具有极强的修复能力,2010年10月,由国家总投入2450多万元的蜈蚣草修复项目,在广西环江地区、云南个旧、湖南、江西等地成规模展开,总修复农田面积达到1000-2000亩,成为世界上最大面积的重金属污染农田修复。

但在现实中,由于蜈蚣草的种植时间长,成本高,没有经济效益,当地很多老百姓宁愿将土地抛荒,也不愿做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

为此,陈同斌将单纯的修复技术发展成超富集植物与经济作物间作的边修复、边生产的新型修复模式,即将蜈蚣草与经济作物套种,一行种植农作物,一行种植蜈蚣草,以此来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

本报记者在邓家塘村采访时看到,被关停的原郴州砷制品公司的厂房已经破败不堪,被湮没在茂密的杂草和灌木丛中,周围的农田上,是成片的杨树林。

苏仙区环保分局纪检组长曹军刚介绍,这里如今种着60多亩林木,70多亩草类,“都是10年前栽的,杨树的适应力强,生命旺盛,除了杨树,还有樟树、桂花树等多种植物。”

曹军刚说,通过土地流转植树种草,也要视老百姓的意愿而定,“早年之所以没有大规模开展,就是担心因为缺乏经济效益引起群众不满。”

在摸索中前进

在邓家塘种植了4年蜈蚣草后,陈同斌团队选择了退出,其重要原因是修复所需资金问题难以解决—通过生物法修复污染土地,价格达到了平均每亩2万元,地方政府不能给予补贴,老百姓的负担重,对这种方式根本不买账。

虽然蜈蚣草修复基地目前仍存在于邓家塘村,包括廖晓勇等在内的科研人员亦在坚持,但种植面积和样本采集、检测频率都在逐步减少。

“以前采得多,一年要采六七次,这两年由于科研经费的原因,做得少一点,一年也就一两次。”廖晓勇说。

廖晓勇介绍,过去修复基地的经费得到一些项目的支持,近年来随着这类项目的减少,科研团队只能拉一些别的项目来继续维持,但他们仍会坚持做下去,“因为这个事情比较有意义。”

对于蜈蚣草修复土壤遇到的经费问题,环保官员张继耀表示理解,却又无能为力。

此前,当地环保部门曾上报了多个土壤修复项目,但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治理资金相对较少,这些钱往往花费在污染源的治理上,“目前的治污,还是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张继耀说。

土壤修复耗资巨大,其效果往往难以预期,这样的担忧让地方政府对此类项目的投资慎之又慎。

廖晓勇向时代周报透露,蜈蚣草修复项目已经入选了国家环保部的先进污染防治目录,其在技术层面上已经非常成熟,目前推广的困难在于政府对该技术的推荐力度,“存在一个认知度的问题,有的地方政府认可这种生物修复法,有的就无法接受。”

端午节的小长假期间,张继耀在长沙参加了一次百名专家会诊湘江的研讨会,话题是关于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土地的修复。

从与会专家的介绍来看,目前国内的土壤修复都还处在摸索阶段,没有很成熟的方法能完全推广,甚至在欧美发达国家,也没特别行之有效的方法值得中国借鉴。由于资金缺口大,完全靠地方政府买单,土壤修复的进展缓慢。

根据张继耀的估算,目前在中国,每修复一亩严重污染的耕地,大约需要花费人民币50万-60万元。修复时间漫长,一般要10年甚至20年时间。由于各地土壤土质不一样,修复方法往往不能一概而论,尤其是对郴州这样的土壤重金属含量底值较高的地区,需要在实施中不断调整方案,这使得土壤修复工作变得异常困难,难以预期。

对当前的土壤修复模式,张继耀感到担忧,“没有国家从资金和技术层面上予以支持,单靠地方财政,根本无法独立完成”。

张继耀称,近年来郴州一直致力于重金属污染土壤的生物修复和物理修复方面的探索,2011年底,环保部门与湖南一家环保公司签订了土壤修复合作协议,在永兴县太和乡开展的化学原位修复土壤污染的示范工程项目已经动工。

不久前,郴州将土壤修复列入国家“十二五”期间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规划,并上报国家申请专项治理资金,以期提高重金属污染的修复能力。

而在曾经的污染地邓家塘村,如今,无田可种的农民洗脚上岸,有经济能力的,利用当地的矿产资源办起了米石加工厂,生产石子、石粉等建筑材料,家庭困难的农户则外出打工。

肖晓红家也开了个米石作坊,日子过得还算富足。偶尔,当她去基地给蜈蚣草作管理时,脚下的土地才会让她记起,自己依然是个农民。

武汉40亿修复土壤

本报记者 何光伟 发自武汉

赣州的稀土矿产开采导致土壤污染,仅仅是中国近数十年来经济增长背后的一个样本。

如今,工业污染在农村带来生态灾难的同时,其在城市的影响也随着房地产开发逐步显现,土地污染的危害也已从农村蔓延到了城市。

距离赣州市750公里的国家老工业基地湖北省武汉市,其城区内大量化工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土地,正在困扰着这个中部崛起的“龙头”。

就在2008年,武汉市要求市区内化工企业在4年内搬出三环。不少化工企业搬迁后腾出的土地,很快被地产商开发成楼盘卖掉。

位于江岸区谌家矶西流湾的一个经适房小区,能够容纳2400户。

该小区占地160亩,在其开工一年多后的2009年11月3日,武汉市环保局批复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0年9月,该地块通过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环评验收。

但很多业主并不知情,这个小区全部坐落在原长江化工厂厂址范围内。

这个小区的开发商花费600多万对污染进行了处理,他们用塑料膜覆盖住受污染土地,再将运来的安全土壤覆盖在膜上。

业主们不相信验收结论,他们也认为塑料膜覆盖住受污染土地就能解决问题,他们后来虽然采取了罢住等方式表达换房等诉求,但最终不了了之。

这个小区并非孤例。早在2006年3月,武汉三江航天房地产公司竞得“赫山001号”地块建商品房,这一总面积280亩的地块竟然原属武汉市农药厂。

随后开发商要求退地,武汉市土地储备中心赔偿1.2亿元。直到2011年5月11日,该地块启动修复工程,武汉市政府需再耗资2.32亿元为毒地埋单。

据武汉市环保局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该市还对其他7处涉污地块进行调查评估,确定了4处土壤修复试点。初步统计,武汉市整个治理、修复工程耗资或达40亿元。

赣州:刮骨疗伤

本报记者 何光伟 发自赣州

享有“稀土王国”之称的江西赣州,正面临着土壤污染治理难题。

今年4月,由国家42个部委组成的联合调研组在赣州经过6天的调研后,形成了一个赣南苏区的环境报告。报告显示,稀土开采污染遍布赣州的18个县(市、区),涉及废弃稀土矿山302个,遗留的尾矿(废渣)达1.91亿吨,被破坏的山林面积达97.34平方公里。

上述赣州稀土污染的现状,也意味着整个赣州地区治理土地的困难。被矿产污染的土地不仅降低了粮食产量,也破坏了人们的生存环境,甚至让人身患疾病。

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期内,赣州将不得不为治理稀土污染而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赣州地区稀土整体治污花费的代价,需380个亿;而2011年,江西全省稀土行业全年利润为65亿元。

“搬山运动”

李日考家的责任田在几年前就荒废了,原因是稀土开采,已破坏了水源和土壤。李日考所在的赣江村,目前有近300亩农田被荒弃。

按照村民们的说法,污染让不少村民疾病缠身。为逃避稀土开采带来的污染,他们不得不离开这个祖祖辈辈生活的村庄。

位于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的赣江村,以盛产稀土出名。就是这个赣南普通的小山村,曾是稀土私采和违法加工的重灾区。

官方资料显示,中国的稀土储量占全球36%,而江西省就占中国稀土储量的六成,赣州市则是江西省稀土的主产地。

而龙南县则是赣州“稀土第一县”,已探明离子型重稀土的储量占世界离子型重稀土储量的70%,其品质居世界之首,一直享有“稀土王国”的美誉。

就是这个“稀土王国”,多年来由于开采稀土,让部分商人暴富的同时,也给当地带来了巨大的生态问题。

据熟悉情况的赣江村村民介绍,稀土开采一度使用的池浸工艺被称为“搬山运动”,即先砍树锄草,后剥离表层土壤,所到之处山体面目全非。

在“搬山运动”中,使用碳铵或硫铵浸出、酸沉等工序会产生大量废水,水里富含氨氮、重金属等污染物。

村民们明白碳铵或硫铵就相当于化肥,是这些过量的肥料经稀土废水污染了水源和土壤,让他们种出的水稻疯长,“只长稻秆不长穗”。

公开数据显示,每生产1吨稀土氧化物要消耗7吨左右的强酸,稀土行业每年产生的废水量达2000多万吨,其中氨氮含量300mg/L~5000mg/L,超出标准十几倍至上百倍。

至于重金属会带来什么危害,村民们并不知晓。但村民们很清楚,他们在五六年前就种出了不结果的水稻,最后变成了一堆只能做柴火的稻草。

在赣州随处可见寸草不生的山体,大有“苍崖铲赤壤、清溪泛黄流”的景象,黄浊臭水人畜皆不能饮用,稀土开采带来的环境灾难由此可见一斑。

因“搬山运动”采取的池浸、堆浸工艺提炼稀土方法简单,曾一度造成过去近20年间,赣南的土法提炼稀土遍地开花。

以池浸工艺为例,该方法每开采1吨稀土,要破坏200平方米的地表植被,剥离300平方米表土,产生2000立方米尾砂,每年造成1200万立方米的水土流失。

就在此前的4月16日,由国家42个部委组成的联合调研组在赣州经过6天的调研后,形成了一个赣南苏区的环境报告。

报告显示,稀土开采污染遍布赣州的18个县,涉及废弃稀土矿山302个,遗留的尾矿(废渣)达1.91亿吨,被破坏的山林面积有97.34平方公里,需要治理70年。

赣州模式

从上世纪末开始,中国就在探索适合自己的稀土管理模式,但时至今日,稀土污染的治理还在艰难进行。

“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的搬山运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赣州当地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环境和生态的污染,已变得越来越严重。

正是在污染逐日严峻的形势下,赣州提出了稀土治理的“赣州模式”。按官方解释,“赣州模式”是在“龙南模式”的基础上,新增对稀土分离产品的控制,从稀土开采至稀土分离后的产品,赣稀矿业都拥有所有权,外部公司只受托加工。

事实上,早在1989年的全国第二次稀土工作会议上,“龙南模式”最先被提出,而随后的“赣州模式”即源于此,并对其加以“改进和创新”。

诞生于1985年的“龙南模式”,基于“村村开,乡乡开”,致使被破坏的矿山面积达17.77平方公里,尤其是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已经非常严重。

龙南县不得不着手稀土治理,当时就提出“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开采、统一销售、统一治理”,每个乡只办一个矿,全县稀土生产经营统一交由龙南县稀土工业公司负责。

龙南县的稀土治理方式获得了赣州市的认同,赣州市随即提出“赣州模式”。在2000年,赣州成立南方稀土矿业公司,意欲仿照“龙南模式”整合全市稀土。

在随后的几年里,“赣州模式”不仅控制了境内稀土开采,还通过开发“原地取矿”等新工艺减少了环境问题,使企业环境治理费用大为降低。

龙南县的邻县信丰县也是稀土大县,该县安西镇热水村,挖掘机和铲车早在十几年前就开始了“搬山运动”开采稀土,以至不少山头被削平、平地变深坑。

稀土矿区的人们一直饱受污染磨难,虽然当地政府也经常出台政策,希望努力改变矿区的生态,但效果似乎并不显著,而资金则是最大的瓶颈。

为解决因稀土矿长期开采导致的水土流失和污染问题,龙南县和信丰县在2010年底一共获得江西省下拨的437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稀土废弃矿山环境治理。

官方希望矿区能变成“绿色银行”,鼓励农民承包废旧稀土矿山通过种植果树、挖鱼塘、办养殖场等形式,以达到最大限度利用废旧矿山资源。

在龙南县足洞稀土矿区四车间治理点,这个面积0.29平方公里的废弃稀土矿山,先前种上的杨树和松树很多均无法存活。

为了治理足洞矿区四车间的稀土污染,当地政府目前投入的花费已超过5000万元。每亩矿山仅复绿的费用就要超过2万元,仅这一个矿区的治理花费需要3个亿。

几千万资金对于稀土矿区的生态修复,仍然是杯水车薪。按龙南县官方此前的估计,如果将整个龙南县的稀土废矿水土治理好,需要资金几十亿元。

“刮骨疗伤”

地不能种、水不能喝、地质灾害增多……这一系列因稀土等矿产过度开采带来的问题,如今,让赣州市品尝到了粗放式发展的苦头。

为减少稀土开采带来的污染,国务院在《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坚决取缔南方离子型稀土池浸和堆浸工艺,全面推行原地浸矿工艺。

但熟悉情况的专家指出,禁止池浸和堆浸,只是杜绝开挖山头,实行原地浸矿,表面上保护了植被,但污染和危害还有可能转移到地下看不见的地方。

在上述专家看来,赣州推行的原地浸矿工艺开采稀土,并不能真正杜绝污染。加之此前开采稀土破坏的环境,随着以后继续开采稀土,注定会让赣州市走上漫长的治污之路。

在今年4月初的赣州市“两会”上,赣州市市长冷新生在谈到2011年生态建设时说,去年赣州完成废弃稀土矿山水土保持综合治理1915亩。

冷新生表示,按这个治理速度,赣州被污染的山林97.34平方公里(折合146010亩),需要治理70年,并且还是在没有新增污染的前提下才能实现。

赣州市委书记史文清也曾表示,这么多年,赣州累计开采稀土25万吨,占全国的70%,这个贡献不能用资金来衡量,留下了大片废弃矿山,现在大致估算,治理需要380亿元。

如果要恢复到未开采稀土前的状态,整个赣州市的稀土矿区至少需要1000亿元资金。而赣州市在2011年的财政总收入,也就只有180.32亿元。

由于此前多年来的滥采滥挖,江西省非但没有从宝贵的稀土资源中获得应有的利益,反而一直在做赔本买卖。

江西省工信委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江西省全年稀土主营收入329.2亿元,利润65亿元。核算下来,稀土行业利润率接近20%。

20%的投入产出比,并不算低,但这里的成本仅仅包含企业人员工资、设备投入等显性成本,却没有将开采稀土造成的环境污染这一隐性成本计算在内。

矿山生态修复行业研究范文第4篇

关键词:煤矿;土壤污染;政策措施;保护修复

中图分类号: X752 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近年来,煤矿造成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其中,土壤问题表现为整个煤矿区对土壤的生态破坏和污染,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煤矿造成的土壤污染主要是由于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输入矿区土壤环境污染物的速度和量超过了土壤环境对该物质的承载和容纳能力,使土壤原有的功能发生变化。

1煤矿污染土壤的两种情况[2]

1.1矿区水污染土壤

矿区水污染土壤主要包括开采抽出的矿井水、洗选煤废水及矿区生活污水污染土壤的几种情况。矿井水含有大量的煤粉等高浓度悬浮物质、石油类污染物质、重金属以及放射性物质;洗选煤废水中含有大量煤泥粉、悬浮油和絮凝剂化学品;矿区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细菌、病毒等。这几种矿区水通过灌溉、溢流或渗漏等不同途径进入土壤,使土壤受到污染[1]。

1.2有害元素污染土壤

煤矿区土壤中的有害元素主要来源于煤矸石风化自燃、淋溶、矿区大量粉尘、废气的沉降以及矿井水。通过风化和空气氧化作用,煤矸石堆中的硫份及重金属元素随雨水冲刷进入土壤,再通过各种水力联系(导水砂层、地层裂隙、河流等)发生污染转移,造成土壤的酸碱污染(主要是酸性)与重金属污染。土壤的纳污和自净能力有限,当污染物超过其临界值时将向外界环境输出污染物。尤其是当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重金属元素主要包括As、Cd、Co、Cr、Cu、Hg、Mn、Ni、Pb、Zn等,或为几种元素的复合)污染时,土壤酶的活性受重金属抑制,造成土壤中营养元素循环速率和能量流动减弱,最终导致土壤资源的枯竭。

2国内外针对煤矿污染土壤的保护政策措施及做法

国内外,预防煤矿造成的土壤污染主要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主,相关的研究和技术主要以污染后治理为主。不过,近年来澳大利亚、欧盟等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在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方面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2.1国外主要政策法规及做法

2.1.1 德国

1999年以来,德国颁布了《土壤保护法》、《土壤保护和工业废地处理条例》等法律,对土地使用者预防风险的措施及强制性义务、施加于土地上的各种材料的性质及其风险的预防与控制、土壤监测以及土壤保护的具体要求、风险的评估等作了规定。各州政府则依据联邦法律制定了本州的法律。德国开展了全面的土壤监测、排查和筛选可能污染地块、建立了污染场地数据库。污染场地治理费用绝大部分是由企业自己承担的,实行“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如果企业不履行清除土壤污染的义务,监管部门将根据法律开出罚单,由法院执行。

2.1.2 美国

20世纪30年代,美国颁布《土壤保护法》,1960年颁布《联邦危险物质法》和《固体废物处理法》(又称《资源保护回收法》)。1977年8月,颁布第一部全国性的土地复垦法规《露天采矿管理与土地复垦法》。1980年颁布的《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CERCLA)是美国污染防治体系的一部基本法律,又被称为“超级基金法”,其主要意图在于修复全国范围内的“棕色地块”。依据CERCLA,政府建立了 “超级基金(Superfund)”,明确了清洁费用的承担者,对土壤污染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而无法使责任方支付费用的情况下,由“超级基金”承担[3]。

随后,美国又陆续公布了一些修正和补充法案,主要是1986年的《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SARA)和1997年通过的《纳税人减税法》(TRA)。SARA就政府所有的土地或设施的环境污染治理适用CERCLA的问题作了说明,对CERCLA 作了重要补充。TRA主要目的是以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刺激私人资本投资于棕色地块清洁和治理,进一步阐明了污染的责任人和非责任人的界限,并制定了适用于该法的区域的评估标准。2002年,美国颁布《棕色地块法》,对有兴趣从事“棕色地块”治理的主体提供责任限制保护,参与州属“棕色地块”治理工程的主体可以免于联邦环保局的责任追究[4]。

2.1.3 日本

1970年,日本颁布《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2002年颁布《土壤污染对策法》,1999年颁布《二恶英对策特别措施法》和《矿山保全法》。几部法律项目高度统一、相互配合补充,形成了有效的矿山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日本以《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对策法》等专门立法为中心, 确立了治理土壤污染的基本制度和责任原则, 以《矿山保全法》等关联立法为补充,对矿山土壤污染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制。

2.2中国主要政策法规

近年来,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土壤保护。198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2004 年修订了1995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6年《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2008年《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11年《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土地复垦条例》,2012年《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7]。

目前,《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正在报请国务院审批。《土壤污染防治法》已进入立法阶段,《污染场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正在制定中。

3国内外土壤保护修复的前沿技术

目前,污染土壤的修复主要采用物理化学修复技术、植物修复技术以及微生物措施。物理化学修复技术主要包括客土、换土法和化学固化、土壤淋洗、动电修复;植物修复技术主要包括植物稳定、植物挥发和植物萃取,微生物措施包括生物啜食法等。这些修复方法和技术的基本原理主要有两方面:(1)固化作用(immobilization),增加土壤对重金属的吸持能力,减少土壤中重金属的质量迁移率;(2)活化作用(mobilization),把重金属从土壤基质中排除出去。

3.1 物理化学修复技术

3.1.1 客土换土法

客土法是用非污染土壤覆盖被污染的土壤。换土法是部分或全部挖除污染土壤而换上非污染土壤。这是治理严重重金属污染农田切实有效的方法。在一般情况下,换土厚度愈大,降低作物中重金属含量的效果愈显著[6]。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不挖除污染土壤,而将其深翻至耕层以下,这对于防止作物受害也有一定效果。客土法和换土法的缺点是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与财力,因此适用小面积严重污染土壤的治理。

3.1.2 化学固化

固化技术是将重金属污染的土壤按一定比例与固化剂混合,经熟化最终形成渗透性很低的固体混合物,降低重金属在环境中的迁移能力和生物有效性。固化技术的处理效果与固化剂的组成、比例、土壤重金属的总浓度以及土壤中一些干扰固化的物质的存在有关。

3.1.3 土壤淋洗/化学提取

土壤淋洗是把土壤固相的污染元素转移到土壤液相,将挖掘出的地表土经过初期筛选去除表面残渣,分散土壤大块后,与一种提取剂充分混合,经过第二步筛选分离,用水淋洗除去残留的提取剂,处理后“干净”的土壤可归原位被再利用,富含重金属的废水可进一步处理回收重金和提取剂。土壤淋洗技术的关键是寻找一种提取剂,既能提取各种形态的重金属,又不破坏土壤结构。

3.1.4 动电修复

动电修复法是在土壤中插入电极,把低强度直流电导入土壤,电流接通后,阳极附近的酸就会向土壤毛细孔移动,把污染物释放在毛细孔的液体中,大量的水以电渗透方式开始在土中流动,这样,土壤毛细孔中流体就可移至阳极附近,被吸收到土壤表层而得以去除。电流能打破所有的金属-土壤键,当电压固定时,去除效率与通电时间成正比。但对于渗透性较高、传导性较差的土壤,动电修复法所能起的作用较弱,不适于对砂性土壤污染的治理。

3.2 植物修复技术

植物修复技术主要针对重金属污染的土壤。

3.2.1 植物稳定

植物稳定技术是利用耐重金属植物降低土壤中有毒金属的移动性,从而减少金属被淋滤到地下水或通过空气扩散进一步污染环境的可能性,适合土壤质地粘重,有机质含量高的污染土壤。植物稳定并没有清除土壤中的重金属,只是暂时将其固定,使其不产生毒害作用,并没有彻底解决环境中的重金属污染问题。

3.2.2 植物挥发

植物挥发是利用植物的吸收、积累和挥发而减少土壤中一些挥发性污染物,即植物将污染物吸收到体内后将其转化为气态物质,释放到大气中,不须收获和处理含污染物的植物体。但这种方法将污染物转移到大气中,对人类和生物具有一定的风险。

3.2.3 植物提取

植物提取法利用重金属超积累植物根系从土壤中吸收一种或几种重金属,并将其转移、贮存到植物内,随后收割植物地上部分并集中适当处理。连续种植这种植物,即可使土壤中重金属含量降低到安全水平。植物提取法分为连续植物提取和螯合剂辅助的植物提取(或称为诱导性植物提取)。比如大规模种植蜈蚣草对砷(As)元素污染的土壤有较好的提取效果。

此外,植物修复技术应用较多的还有植物阻隔技术和间作修复技术。(1)植物阻隔技术是筛选并种植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品种,如桑树、甘蔗等,在获得经济价值的同时降低农产品的重金属超标风险,阻隔重金属进入食物链。(2)间作修复技术是将重金属元素超富集植物与桑树等重金属低积累农作物间作,通过超富集植物去除土壤重金属,获得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农产品。

3.3 微生物修复技术

微生物修复技术是利用特定微生物的沉积、氧化和还原等作用,较快的吸收或降解土壤中的污染物,改变金属存在的氧化还原状态,从而达到净化土壤的目的。在发达国家,为了降低污染土壤修复的成本并提高修复的效率,对原位微生物修复更为重视。这是目前环境科学研究中比较活跃的领域之一。

目前,主要的技术包括:(1)生物啜食法,采用微生物或具有特殊功能的菌株降解污染物。把已污染的地下水抽出加入营养物质和氧气后再回灌入污染土壤中,或经垂直井的慢速渗漏至污染土壤中,可以加入表面活性物质等一些化学物质,以提高污染物的生物降解能力。

(2)生物通气法,结合了蒸汽浸取技术的优点,采用真空梯度井等方法把空气注入污染土壤中,以达到氧气的再补给,可溶性营养物质和水则经垂直井或表面渗入的方法予以补充。这两种方法结合了微生物修复和化学修复的方法和特点,更确切地说,这两种方法更趋近于生态化学修复领域[5]。

4我国土壤修复现状及发展方向

我国煤矿造成的土壤问题日益严重,由于立法和监管体系不完善,造成很多污染问题无法追责。有时即使确定了责任主体,修复土壤也面临着资金等各种各样的困难。但是,这种局面将随着政府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而得到改变。

在修复技术方面,国内土壤修复水平大部分仍处在“换土”阶段,包括异地填埋和异地水泥窑焚烧等。由于见效快,大多是3-6个月,对原址的开发建设进度影响小,目前在国内较多采用。在发达国家,这并不是修复的主流,发达国家较多采用固化、热脱附、植物微生物修复、化学氧化还原等效率高、风险低、系统预测性高的异位修复方法。推进我国土壤修复技术的发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政策引导和加强监管以及对修复技术的深入研究。此外,煤炭的利用,特别是煤化工行业会产生大量的有机废物。有机废物污染的防治更加的复杂和困难,这也是煤炭产业对环境影响的新的研究方向和重点。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白中科 付梅臣 赵中秋. 论 矿 区 土 壤 环 境 问 题[J]. 生态环境,2006, 15(5): 1122-1125

[2] 宋世杰. 煤炭开采对煤矿区生态环境损害分析与防治对策[J]. 煤炭加工与综合利用,2007,4:44-45.

[3] 王世进 许珍. 美、英两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 农业考古,2007,6:81-85.

[4] 叶 露 董丽娴 郑晓云.美国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分析与思考[J]. 江苏环境科技,2007,20(1):59-61

[5] 贾建业 汤艳杰. 土壤污染的发生因素与治理方法[J]. 热带地理,2003,23(2):115-118

矿山生态修复行业研究范文第5篇

武焕娜(1994-),女,汉,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大学本科。

摘 要:矿产资源作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源和能源,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坚实保障。长期以来受暴利的刺激,加之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使资源面临枯竭的厄运,并使矿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的污染与破坏。因此必须尽快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此来遏制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促进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生态补偿;矿产资源

一、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一)制度现状

1.生态补偿费。中国最早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费的征收肇始于1983年,1983-2001年间很多省市政府纷纷出台规范性文件试行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征收的标准不尽相同。主要用于环境污染的治理与恢复。总之,由于20世纪90年代法律的缺失,乱收费现象严重,生态环境补偿费征收乱象丛生。直到2002年全国才开始整治乱收费。许多地方的生态补偿费征收被取消。

2.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2000年国土资源部提出实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规范性文件。自此,全国建立起统一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现仍处于实验试点阶段,还未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各地保证金的实施也是在摸索中进行,且存在对象不明确,征收标准和范围不统一等问题。

3.可持续发展基金。为了矿产资源开发可持续发展,针对矿产资源枯竭地区的现状,2007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启动了可持续发展基金在山西的征收。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是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采取一揽子治理的政策和措施。对于废弃矿山历史遗留问题采取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方式,对于现有生态环境问题采取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但是可持续发展基金每一部分中都包含着不同的内容。因此,具体如何合理配有待进一步细化。

(二)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没有形成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进而影响了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的恢复。由于中央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地方立法没有法律政策依据,地方试点推进陷入僵局很难推进。

2.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不够宽。现在,全国大部分省份开始逐步试点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障金制度。但是现在建立的新规章制度只是适用于当前新开发的矿山,而对于长期以来历史遗留的矿山开发环境破坏问题并没有形成有针对性的规章制度,保证金制度的内容仍然没有满足现实的需要

3.生态补偿量化难。尽管我国推行了“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生态补偿的普遍原则。但涉及到具体补偿行为时,补偿不易量化,补偿主体和受体关系并不明确,操作性差。

4.市场补偿难到位。目前,我国生态补偿还未形成切实有效的实施机制。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的投入推动。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中央专项资金要求地方政府和企业配套,但由于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财力有限等原因,实际到位配套率不高。

二、国外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定

1.美国。美国是最早制定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政策的国家,1920年通过的《矿山租赁法》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1939年西弗吉尼亚州颁布了《复垦法》,这是美国第一个和采矿有关的法律,大大促进了矿区环境的修复治理工作,此后各州纷纷运用法律手段对矿区环境的修复治理工作进行管理。1977年,美国国会颁布《露天采矿管理与复垦法》,它确立了恢复治理(复垦)基金制度、矿区复垦许可证制度、恢复治理(复垦)保证金制度三大生态补偿制度。

2.德国。在矿山环境治理方面,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采矿许可证的签发必须以一份具体矿山关闭报告为准,内容包括停止作业的详细技术可行性说明与关停期限,需经矿业主管部门批准。在采矿许可证获批前还需缴纳必须的矿井关闭与复垦保证金。矿山企业在开发前,除了留足矿区复垦所需资金外,还必须严格制定矿区复垦计划,对矿山在开采过程中占用的森林、草地等,实行等面积的异地补偿。

3.澳大利亚。20世纪80年代,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开始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产业进行全面整理,主要有1986年的《环境保护法》、1990年的《矿产资源开发法》、1995年的《挖掘工业发展法》和1994年实施的环保行业评估计划等。相继确立了土地复垦计划书、环境评价书和复垦保证金等制度。

三、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针对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立法状况、存在问题和对国外的借鉴,结合实际国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

(一)构建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体系。

针对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建立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但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的实际,应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体系。首先,要建立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评价机制,及时总结和推广制度实施中的好经验,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问题不断改进补偿制度。其次,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参与权,完善公共参与制度。要制定严格的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强化生态补偿激励措施,以“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健全相关的措施,有力保护生态环境。

(二)进一步拓宽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渠道。

目前作为发展中国家,各项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千头万绪,许多地方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资金的有限性导致生态恢复与治理的成效收到了严重制约。为此,必须进一步拓宽提高探矿采矿权使用费的标准,弥补国家财政经费的不足;对现有的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改革,将两者合并为权利金,并提高征收的标准。

(三)以立法方式完善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当前,应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规定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使该制度的实施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要区分保证金的征收类别,将其划分为一次性保证金、阶段性保证金,充分发挥不同类别保证金对防止生态环境保护破坏方面的作用。将矿产企业缴纳环境恢复保证金的情况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失信企业依法进行贷款限制、行政处罚等惩戒。(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黄德林,谷宇宙,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立法现状与完善,人民论坛,2014

[2] 王小萍,闫立宏,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以现行矿产资源法律税费法律制度为分析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

[3] 王世进,卢俊辉,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2

[4] 侯丽艳,王思佳,郭伟超,中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4

[5] 落志筠,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探析,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