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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关系 国家利益 综合国力 决定性因素
[中图分类号]D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7-0093-01
国际关系,是指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关系不单单包括政治,广域的也包括经济、文化、制度等一切能够产生交流和磨合的领域。
一、国际关系决定因素之一――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就是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以生存发展为基础的各方面需要并且对国家在整体上具有好处的事物。在国际关系中,各个国家都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共同的国家利益是国家合作的基础,利益的对立是国家冲突的根源。国家利益可以被分为主要的和次要的、暂时的和永久的、特殊的和一般的以及互补的和冲突的。国家利益是不断变化的,在国际关系中有一句史上经典名言:“世界上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这就很好地表明,利益是决定国际关系永恒的出发点。利益相同则相交,利益相悖则对立。
两伊战争期间,美国是支持伊拉克的,因为伊朗的霍梅尼搞伊斯兰革命,比较原教旨主义,霍梅尼把伊朗的皇帝巴列维赶跑了。巴列维是亲美的,而霍梅尼是反美的。霍梅尼输出伊斯兰革命,对海湾地区的其他国家产生了影响。如果伊斯兰革命成功,海湾地区有统一的可能,海湾地区统一了,力量就强大了,代表西方文明和西方利益的美国必然受挫。而伊拉克不愿意被统一,必然发生战争。据敌人的敌人就是朋友这一原则,美国也就肯定支持伊拉克。两伊战争后,伊拉克的独立性加强了,萨达姆在伊朗的方向上没有突破,于是选择在其他方向上突破。科威特历史上曾经是伊拉克的,科威特是亲美的,美国在科威特有巨大的石油利益。美国控制的公司开采石油,一方面加强了科威特,一方面削弱了伊拉克。科威特与伊拉克相邻,美国在科威特开采石油,实际上开采了伊拉克的地下石油。石油就像地下水一样,有共同的源,美国以科威特为基地疯狂地抽取,伊拉克自然蒙受损失。于是伊拉克攻击了科威特。攻击科威特损害了科威特的利益,也损害了美国的利益。在国际上,其他国家看到的伊拉克军事侵略的表象,而没有看到美国对伊拉克经济侵略的事实。于是一致认为伊拉克错了,选择了支持科威特的行动,借正义之名把伊拉克赶出了科威特。美国和伊拉克成为对敌的双方。美国实现了在科威特的石油利益,西方国家同样从中受益。美国不满足于制裁。伊拉克是一块大肥肉,其石油的储量占世界的四分之一,这是个天文数字。如果能在伊拉克建立亲美政权,美国的利益必定得到极大的伸张,这就最终导致了美国与伊拉克的战争。
可以说美国从支持伊拉克到后来发动伊拉克战争,都是密切地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去考虑实施。当与其利益相同时则结成同盟,当与其利益相悖时相互争斗。体现了国际关系发展时刻以各个国家之间的利益为导向。国家利益在国际关系中像一条引导线,引导着国际关系的曲折不平地发展,却时刻紧跟利益步伐。
二、国际关系决定因素之二――综合国力
综合国力是衡量一个国家基本国情和基本资源最重要的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军事、技术实力的综合性指标。国家的综合实力,由于其涉及面广,所要衡量的指标复杂多样,因此综合国力是很复杂的,很难估计的。
综合国力的强弱决定着是否能够在国际社会中立足,决定着该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决定着在国际社会中是否有主导作用。可以说综合国力的强弱是决定国际关系的另外一个决定因素。
关键词:国际道德;国家利益;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10)-08-0022-02
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国际政治中的道德价值开始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面对国际社会中权力和道德的冲突,有的学者认为协调国家利益与国际道德间的矛盾几乎是不可能的,”尽管快速的通讯手段使各个国家的公民对世界事务的了解广泛了,尽管普遍的教育表面上增进了理性地、公平地思考民族间不可避免的利害冲突的能力,但要通过理智的发展和通讯手段的完善来稍稍增进国际道德,仍然是希望甚微的。“[1]与此相反,另一些学者认为道德在国际政治中的约束作用也不能忽视,国际政治中的道德存在,实际上是正义和良知的化身。
一、国际道德的历史状况
道德在国际政治中的存在与价值是不可否认的。国际政治中的道德,也就是国际道德,又称国际伦理。顾名思义,它涉及到国家与国家之间或者说跨越国家疆界的伦理与责任问题。所谓国际道德就是约束国际政治行为主体,主要是民族国家的对外行为的规范准则,其作用就是调节国际关系,维持国际秩序。国际道德作为道德的一个方面,以义务为本位且不具有强制性。正如卡尔所指出的,”国家的义务才是国际道德的内容“。[2]而国内学者也认为,国际道德就意味着:所有国家、民族、个人对全人类的义务,以及全人类对大自然的义务。[3]
从国际关系思想史的角度看,与国际政治的两大主流思想传统一样,也存在两大对立的国际伦理:现实主义的”非道德主义“与理想主义的”道德主义“。前者可以概括为”悲观的人性论,国际体系无政府论,强权利益论,非道德政治论“。其根本观点是国家的自我利益优先于任何道德原则,权力优先于道德,主要以黑格尔的”国家利益说“、摩根索的”国家权力说“为代表。黑格尔认为,国家乃永恒理性的产物,”是伦理理念的现实--作为显示出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4]黑格尔还指出,国家的实体性表明”国家的目的就是普遍的利益本身。“ [5]”(国家)是一切特殊权能的理想性,……这种理想性以双重性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和平的情况下,以自私的方式直接促进自身的整体保存,……在灾难的情况下,以集中所有机体并有责任牺牲一般来说是合法的环节以拯救国家。“[6]因而国家的最高职责就是如何千方百计地实现整体的自我保存。黑格尔的这一观点”成为了国际政治学中一切现实主义理论学派的出发点“ [7]。摩根索更是现实主义理论的集大成者,他在《国家间政治:为权力与和平而斗争》一书中,系统总结了”二战“前后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的论战,提出了”以权力界定利益“、”任何准则服从于政治准则--国家权力准则“为核心内容的”现实主义六原则“,被称为”理想主义的政治纲领“。但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人们深化了对自身灾难的全面反思,由此关于国际社会是否有伦理道德以及它在多大程度上起作用的问题就成了人们争论不休的焦点,特别是残酷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更使理想主义折戟沉沙。从此,道德的诉求让位于权力的争夺,理想的蓝图葬送于无情的战火。
二、国际道德的制约因素
就当代国际社会的现状而言,国际道德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不过与国内社会相比,”在国际领域中,尽管可以呼吁遵守道德标准,可以制定和通过国际法规,但这些都不具有国内法那样的约束性,也就是不可能期望这些法规能起强制作用“ [8]。国际道德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就在于:
第一,缺乏最高权威机构,没有强制力作保障。这是制约国际道德发挥作用的首要因素。从国际社会的发展状态来看,当前的国际社会尚处在一种松散的无政府状态,就是说还没有法定的最高权威,没有超国家的统治形式,不具备强制力的基础,各个国家之间是在一种自然状态中互相影响着。正是由于国际社会还缺乏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最高权威机构将道德准则、义务强加给所有国家,因而道德的维系就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强权国家以道义为幌子,实施不道德的行为不感到任何内疚;有的国家为了自己国家利益对国际法则视而不见,恣意践踏《联合国》的宗旨原则不受应有的制裁。 现存的国际法和国际制度也因其缺乏强制力的保障而在维护国际正义方面显得软弱无力。
第二,统一的、为各国所能接受的道德价值体系尚未最终形成。这是制约国际道德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尽管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诞生以来的三百多年间,国际社会已经在平等和不干涉方面形成了初步共识,也产生了包括《日内瓦公约》和联合国基本原则在内的一系列国际关系规范,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国家恣意妄为的行为,可国际社会始终无法为它的成员规定一个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体系。这是因为国家之间道德认同感不一,缺乏同一性。由于不同的文化、宗教、社会习俗、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国际社会很难找到一个大家都能认同的行为标准。几千年来形成的儒教伦理、基督教伦理、伊斯兰教伦理、佛教伦理、非洲原始宗教的伦理等依然深深地影响着各个文化地区,使相互认同和包容还有很大的障碍。此外,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异也严重地影响着各自不同的伦理观,规定一个同一的行为准则显然还不现实。”道德自负“的美国强调美式民主、人权等价值观的普世性。它把自己认为”足够好的“东西强行推介给其它国家,不惜为此诉诸武力。
第三,置国家利益于首位。这是制约国际道德发挥作用的根本原因。从国际社会演进历程与国际关系格局的特点看,国际道德遭遇的最大挑战就是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与民族国家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一方面我们发现人们几乎普遍承认存在国际道德,其中包含了对国际共同体和对整个人类的义务感;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同样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是,人们不愿意承认,在这个国际共同体中局部利益(即国家的自我利益)低于整体利益。“[9]国家利益对于普遍的人类利益通常具有优先性。”只要世界在政治上还是由国家所构成,那么国际政治中实际上最后的语言就只能是国家利益。“[10]在以国家为基本主体构成的无政府的国际体系中,国家追求和捍卫国家利益,以国家利益为对外政策和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这是无可厚非的。但在国际政治中,除了国家利益之外还有人类共同利益。当这些利益关系一致时,理性的国家都会选择和平、合作,互利共赢,利益的一致毕竟是国际合作最稳定的纽带。但是当利益关系处于矛盾甚至冲突状况,需要民族国家为此做出牺牲时,民族国家如何取舍则真正地考验着其国际道德水准。在美国国家利益和人类共同体的和平安全利益的选择上,美国所考虑的永远是国家利益和强权,这已引起绝大多数国家的反感,拒签《京都议定书》就是很好的实例。当然,”以人类利益克服狭隘的国家利益“的全球主义不现实[11]。
三、国际道德的发展机遇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关系日益加强,并在逐步形成为一个彼此相互影响、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当今国际社会,关注世界和人类整体性需要和利益,以更多的、合作的、非对抗性的思维审视相互间的关系,追求互利共赢已成为共识;以国际法为准绳,在国际机制框架内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争端渐渐成为国际关系的主流。这一情形为当前国际道德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从当前的国际社会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道德意识和信念逐步加强,道德在协调国际关系方面发挥着应有的作用。拥有良好信誉的国家被视为可资信赖的政治合作者。每一个有责任感的国家都以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己任,并以理服人,以打造本国的软实力。但是,事实证明,以一国的道德标准强加给其他国家的做法只能在国际社会引发新的矛盾。各国只有通过平等对话与合作,在遵守国际道德规范的框架内达成创造性共识,才能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进而实现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理想主义者的观点应该得到肯定,将国家视为人格化的存在,这样国家不仅在本质上具有道德情感、道德追求,而且它也有能力发展甚至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使其与民族的道德水平同步。假使”国家会因为正义、宽容、公平以及强大、成功而相互羡慕,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国家是渴望生活在这一模式中的“[12]。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将会带动民族国家的道德进化,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也将会彰显国际道德的重要作用,不过当下的国际社会还需要为抵制单边主义与强权政治、维护国际道德的最基本价值而进行艰苦卓绝地努力。
参考文献:
[1](美)莱茵霍尔德・尼布尔.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M].蒋庆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68-69页
[2][9](美)爱德华・卡尔.20年危机(1919-1939):国际关系研究导论[M].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138,150.
[3]参见时殷弘.论世界政治中的正义问题[M].载资中筠编《国际政治理论探索在中国[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75.
[4] [5] [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1995:253,269,295.
[7]王逸舟.西方国际政治学--历史与理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25.
[8](美)阿尔蒙德,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405.
[10]张力力.现代国际关系学[M].重庆出版社,1989:41.
关键词:国家利益;法的本质;国际社会;国际法的本质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曾令良认为21世纪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主旨是人类共同利益至上。因而国际法的主要目标在于建立一个与其说是合乎正义,不如说是有秩序的国际关系机制。也有人认为,“从利益关系入手,国际法,特别是当前的国际法,毫无疑问是维护国家利益的,但其本质的方面,却是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合称“共同利益”)。而国内法的本质利益关系是国家利益。那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似乎就可以简化为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2]这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问题颇有理想主义的观点。还有人认为国际法的本质从来就是强者的意志,是强与弱之间反复较量的结果。[3]或认为“帝国主义奉行的是丛林法则、强盗逻辑,国际法的本质是帝国主义分赃守则而已。”[4]这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问题颇有现实主义主义的观点。
从诸多学者的阐述中我们多少可以了解到他们对国际法本质的看法,但由于国际法本身的复杂性,目前也没有学者对国际法的本质做出全面的概述。而且,学术界大多偏重于对国际社会冲突激烈、亟待解决问题的研究,而忽视了对其本质的探讨,然而,对国际法本质的正确认识对我们认清国际法存在的根源、内在形成机制和驱动力及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弄清这一问题,不仅可以提纲挈领地解决一些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还有助于我们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作出正确的决策。
一、法的本质的含义
研究国际法的本质需要从法的本质看起。西方的法学家们很少直接阐述法的本质,但在三大主流法学派对法所下的定义中,我们仍能了解他们对法的本质的认识。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认为在世界自然地存在着一套永恒不变行为规范,这一规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永恒不变的,它体现着自然的理性和正义,只有符合这一标准才能称之为法。分析法学派的法学家们从实际存在的法律规范来讨论法的概念。他们认为“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是两回事,其研究的内容只限于制定法,即纯粹且严格意义上的法。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则认为法是作为社会事实的“活法”,社会秩序就是法律,是法律的实质。[5]
我国法学界在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次大讨论,已基本上克服了“阶级斗争法学”的偏颇,扬弃了所谓“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性是法的唯一本质”等僵化定义。[6]诸多研究者都对法的本质进行了探讨。有研究者认为“法的本质是整个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任何法学研究都不能也不应该回避的重大理论问题。”[7]这一观点强调了法的本质问题的重要性。郭道晖认为,自由、权利与权力这三种元素是构成法和法律的本质内容,法是这三种元素的化合物。三者组成法的三维,缺一不可。还有研究者认为法的本质是对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确认、分配和维护,该社会的整体利益是由社会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童之伟认为法的本质在今天可以确认为“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在这里,社会权利是社会整体权利的简称。它是一个反映法定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学范畴,以所有权归属已定之财富为本源,表现为法律权利和权力之总和或如某些研究者所说的“广义的权利”。[8]
二、国际法本质的决定因素
国际法的本质应能体现国际法存在的根源及其发展变化的内在驱动力,并决定其未来的发展方向。要研究国际法的本质首先要对其存在的客观的社会基础和各国际法主体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以了解其赖以依存的整个国际社会的基本特征。
1、国际社会的存在是国际法的客观社会基础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土壤”。“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定的社会基础,这就是众多国家同时并存、且彼此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存在。”[9]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各国特别是经济和军事上的强国,总是谋求参与国际活动而获得利益,而这种利益在不少场合是靠损害别国(尤其是弱小国家)利益而取得的。当代国际社会的基本特征决定了现时国际法的本质特征,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也不断推动国际法的演变。同时国际法又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一种重要手段。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当代国际社会还是以国际旧秩序为基本特征的。在国际政治领域体现为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权力分配不均是国家间关系中一个普遍和主要的因素”[10]各国为了满足对本国利益的追求,可以在国际关系中使用各种政治、经济、外交手段,直至诉诸武力。这种以实力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其本质特征就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经济全球化与分工国际化以及各国政治、经济实力发展的不平衡是决定国际经济法本质的客观因素。目前的国际经济秩序还是建立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剥削和掠夺基础上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它的主要特点有:以不合理、不公平国际分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以不平等交换为特征的国际贸易制度;以垄断为特征的国际货币基金制度;不平等的国际经济决策制度。[11]
2、对国家利益的追求的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内在需要和主观条件
国家利益是一个国家处理国际关系的最高准则,也是满足民族国家全体人民的一切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根本。国际法是各国国家利益冲突和协调的结果,也是通过原则、规则、制度等形式,通过法律的拘束力对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进行调整的规范。在全球化的今天,国家利益已经不可能简单局限于一国国内利益。各国出于对于国家利益的追求参与国际交往。出于各国共同利益和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国家之间相互协商一致,订立契约,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利益,避免出现两败俱伤的局面。国际法正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法一经产生就会对国家利益和各国间的共同利益进行调整,并致力于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三、国际法本质的内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际法的本质就是各国(或国家集团)之间基于实力对比对全球利益进行保护、协调与分配。冷战后集中体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经济利益的相互斗争与妥协。
1、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斗争性是冷战后国际交往中矛盾的主要方面。
目前国际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在历史上形成的不合理的旧的国际分工格局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是不平等的,发展中国家遭受发达国家的控制和掠夺,而在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越拉越大。从我国在WAPI标准的推出进程中屡屡遭受的歧视和阻挠中可以看到,发达国家更关注的是如何共同瓜分全球经济利益,而不是所谓人类的共同福祉。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WTO框架内的斗争也是十分激烈的。为了维护长期以来在旧的经济秩序下获得的既得利益,发达国家一直试图保持在WTO各回合谈判中的优势地位。从成员国在WTO中的地位来看,发达国家试图占据“掌门人”的主导地位。发达国家的技术优势决定了它们的标准制订话语权,通过WTO协议允许的原则,它们正利用技术标准保证它们产品优势和竞争力、使技术标准成为贸易保护的隐蔽手段。发展中成员国在多边贸易框架内的地位则显然居于弱势。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虽不是可有可无,也只能充当配角;从规则制订上看,发达国家是WTO规则的制订者,而发展中国家只是规则的接受者。现有WTO环保贸易条款涉及的领域几乎都是发达国家特别关注的领域,而对发展中国家关注的领域,如在国内被禁止或严格限制商品的出口问题,危险废物及垃圾的跨国转移问题,高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问题等,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12]另外,在程序性的问题上,发达国家试图主宰各项议题的制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发展中国家。缺乏民主的谈判方式过去是,将来也是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面临的一个主要挑战。这些就是WTO框架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斗争性的一面。这一矛盾有时甚至会白热化,以至于WTO的协调功能有时会暂时失灵。2006年,由于在农业补贴和农业援助问题上的分歧最终难以弥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们不得不中止已持续5年之久的多哈回合全球贸易谈判。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也表示:“我们陷入了极度困境。”[13]
2、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是国际交往中矛盾发展变化的必然趋势
任何事物都是同一性与斗争性的统一。在国际社会中,和平与发展才是时代的主题。毕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是相互依存的。确立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首要地位,在国际法的价值取向上使人类共同利益优先于狭隘的民族利益并确保国际秩序的“形式正义”朝着确保国际秩序“实质正义”的方向发展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14]
当今时代,世界各国是相互依存的,各国之间存在着很多的共同利益并且共同承担着维系人类生存、环境保护等涉及全人类共同利益重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相反,我们应该看到,正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这一对矛盾的斗争和不断调整推动了国际经济秩序的逐步发展。毕竟,各国间的某些共同“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一根重要纽带,而国际法则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框架内既相互斗争又相互妥协,这有利于对全球利益的保护、协调与分配。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梁西.国际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3.
[2]胡城军.论国际法所调整的利益关系—兼谈国际法的本质属性及其影响[J].时代法学,,2005,(4):53.
[3]孙小迎.原则走向何方—写在伊拉克易主之际[J].东南亚纵横,2003,(5):60.
[4]中国的历史教科书问题讨论—燕园评论学友讨论合集,载于网址:/data/detail.php?id=1635,访问时间:2008年2月13日。
[5]林柏旬、周雪惠.法的本质新探[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4,(9):127.
[6]郭道晖.论法的本质内容与本质形式[J].法律科学,2006,(3):3.
[7]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50.
[8]童之伟.当代中国应当确立什么样的法本质观.载于网址:
202.116.65.197/wlkc/fali/lunwen/02-1.htm,访问时间:2008年2月13日。
[9]梁西.国际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5.
[10]O.schachter.InternationalLawinTheoryandPractic[M].MartinusNijhoffPublishers,1991:5.
[11]杨泽伟.新国际经济秩序研究——政治与法律分析[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3-7.
[12]李双元、李先波.世界贸易组织法律问题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305.
1.1公共利益的内涵
公共利益,作为与私人利益相对比的概念,其定位于社会中所有社会主体的共同利益。“公共”一词,在《汉语大辞典》中解释为“公众的”、“共同的”,从词义本身出发,公共是相对于个人的,具有不确定性、动态性的抽象概念。对于“公共”的界定,在大陆法系,德国学者洛厚德提出了“地域基础理论”,纽曼提出了“不确定多数人理论”,他们都意在强调“公共”应为“大多数人的”。何谓利益?庞德认为利益是“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亲属关系,谋求满足的一种需求或愿望”[1]33。耶律内克认为,利益是一种离不开主体对客体之间所存在某种关系的价值形成,是被主体所获得或肯定的积极的价值[2]。我国当代学者胡建淼、邢益精在考察众多对利益内涵的见解后,认为对利益内涵可达成的一致性为利益是对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的一种价值判断[3],利益的表现,侧重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至此,经过上述分解概念的阐述,可见“公共利益”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台湾学者陈新民将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归因于公共一词的模糊定义以及对利益价值的固定成型难以把握。
1.2公共利益的相关定义
公共利益内涵的不确定性,使得国内外学者在研究中采用不同的视角,对公共利益的概念提出了各具特色的见解。学者余少祥在对西方法哲学中公共利益概念进行解析时,简单梳理了西方法哲学论著中对公共利益定义的五种主流观点,分别是“不存在说”、“私人利益总和说”、“公民全体利益说”、“多数人利益说”以及“目的性价值说”[4]。功利主义学派代表人物英国人边沁在理解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将公共利益界定为某种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的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5]。社会中个体利益的总和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公共利益。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认为,公共利益是“包含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一组织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6]。美国学者博登海默借助了文明的概念,认为对于文明事业的追求使个人能够过幸福满意的生活,以此吸引个人做出贡献,而实现这种文明的社会生活的基础和条件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为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划定了不可逾越的外部界限[6]。李昌麒教授将社会公共利益界定为广大人民的利益。这里所指的“广大”,包含范围与时间的“广大”。从范围上来讲,又分为全国性与地区性的,以特定法律、法规适用的区域界定其外延。从时间上来讲,此种广大涵括了在地球上生活的当代人与未来的人们[7]。学者冯宪芬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基于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而产生的新型利益形态,是社会公众基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企求满足的要求、愿望或需求[8]。综上可知,虽然公共利益作为一个不确定性概念难以对其进行十分清晰地界定,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也存在较大的争议,但笔者认为,经过总结归纳仍可以得出这样几点共识:第一,公共利益受众对象与内容的普遍性,虽然存在着整体、个人总和或者多数人的争议,但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必定有其广泛的承受对象。第二,公共利益是可变的或者动态的。因为随着时间、环境等的变化,人们现实的需求、愿望也会变化,变化的视角会使得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无法固定。第三,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或社会价值性。这种利益应为广泛的受众对象所认可,保证社会成员最大限度地享有社会发展进步所取得的成果。
2经济法与公共利益
对于公共利益的研究,我国主要集中在宪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层面进行探讨。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公共利益是频繁出现的法律概念。在法律文本中,“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整体利益”这些概念都与“公共利益”相近似。笔者认为这些概念并无本质区别,在经济法领域中学者们也将其一并使用,因此,本文将这些作为同一概念。但它区别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是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公共利益与其他利益有什么关系?公共利益之于经济法的特殊性又是什么?探析这些问题对于把握经济法公共利益及其识别标准具有基础性作用。
2.1经济法中公共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关系
2.1.1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个人利益是一种以独占性或者非共享性为特征的利益形态,但任何一种个人利益的实现,都是一种社会性的行为。在社会交往中,个体若想在共同生活中获取实现自身利益的能力和条件,则需对公共生活中的“公共事务”进行认知与认同。由此产生了“公共需要”,其能保证个人利益的实现,而这种公共需要的满足就是公共利益[9]。因此,个人利益的互动是公共利益出现的契机。社会利益寓于个人利益之中,而个人利益则彰显着社会利益的要求,是社会利益在每个个体身上的利益表达,同时受到社会利益的约束[10]。社会利益之于个人利益,并不是一种简单存在,而是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上表现出不同的形式与强度。个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基础,二者具有不可割裂的关系。同时公共利益又制约着个人利益,有时在二者的冲突中,公共利益可能压制个人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但各种利益形态的冲突并不存在尖锐的矛盾,相反,正是因为对利益的重要性的估量,使得实现保障公共利益,最终保护个人利益。比如在保障消费者利益、保障环境权等普遍的公共利益时,最终受益者也是个人。
2.1.2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是独立于公共利益的利益形态。国家利益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利益一般是指基于国家权力、或领土而产生的利益,国家利益的内容是有限的,因此与公共利益不能等同[4]。国家利益与国家紧密联系,侧重于政治性;而公共利益的利益主体为不特定的公众,侧重于社会性。在某些情况下,从国家利益出发会有碍于公共利益。但也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从根本上讲具有一定的一致性。统治阶级的利益往往关乎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在一定情形下会出现重合,比如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发展经济,加强社会保障等。
2.2公共利益之于经济法的特殊性
李昌麒认为,经济法的本位思想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这是经济法所立足的理念基点与价值追求,公共利益是经济法所定位的保护目标与中心指引[11]。江帆认为,公共利益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对特定人格进行限定与保护,调整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社会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社会的安全和效率[12]。传统民商法始终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其实质是对个人利益的确认和保护;行政法则以国家为本位,着重保护国家利益。二者虽然也承担着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但都未能提供直接的保护。学者冯宪芬认为,经济法正是由于出现了既有法律部门所不能调整的新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后,为了满足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障而产生的新的法律部门,因此,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历史使命[13]49。笔者认为,在经济法中,公共利益是经济法予以保护的首要利益目标和优先考量对象,是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公共利益这一范畴将干预者与个体相结合,以这种利益形成的诉求,带动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互动。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出发点,在经济法中占据根基地位。
3经济法上公共利益的识别标准
3.1经济法上的公共利益
李昌麒、陈治认为,公共利益来源于主体间利益的协调,为不确定的多数个体所享有,其与个人利益的边界是变动的。在公共利益的考辨中形成的逻辑关联为:国家以社会利益为价值追求,是对社会成员满足其自身具体、现实的利益需要的回应,在规则之外综合各种政策分析、价值观念与道德评判因素等介入经济生活,以此实现实质正义。公共利益形成于市场自身发展、社会群体理性判断、社会群体总结经验、社会权威干预等[14]。公共利益由经济法保障,有着自己独立的法律诉求。经济法中公共利益的特征为:主体的广泛性、内容的社会共享性和经济性、生成价值的社会合理性、确认的程序正当性。经济法的本质与公共利益的特征决定了经济法中公共利益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国民经济的整体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实质正义和社会性责任[13]64–72。笔者认为,虽然不同的学者对于经济法公共利益界定上稍有分歧,但通过对比上述公共利益的表述可知,经济法上的公共利益都被作为基本价值诉求,以满足广泛的社会成员的正当的现实利益为目标。而且,由于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特性使得学者们选择的界定方式和标准相似,都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着手把握经济法公共利益的正当性、合法性。
3.2公共利益的识别标准
如前文所述,经济法中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但是现阶段公共利益理念在经济法领域内的实施贯彻不尽人意。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公共利益被滥用,各种假借“公共利益”之名损害个人利益的现象层见叠出;而且,公共利益的功能和作用被虚化,比如社会公众的环境污染难以得到救济,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难以纳入司法保护之中等。由此可知,经济法在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过程中遭到阻碍,制约公共利益发挥基础作用的各种因素不断出现。所以,识别公共利益,即如何把握公共利益内涵,保障经济法中公共利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刻不容缓。
3.2.1实体标准
(1)以价值判断求解公共利益。从实体的角度对公共利益的内涵、特征等进行把握,是一个价值选择或者价值判断的过程,即诉诸公共利益的观念对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评价和取舍。而在这个判断过程中,需要明确判断、认定公共利益的主体和标准。李昌麒、陈治认定,判断的主体是作为外力介入的干预者,包括立法层面利益平衡状态的梳理及执法与司法层面的个案衡平;判断的标准即依据什么原则来确定它们各自的分量,进而作出选择抑或放弃利益的不同抉择。通过李昌麒、陈治的阐述,可将识别公共利益的价值准则归纳为:特定时空的社会生活条件,依据特定时空条件所呈现出的利益要求的缓急轻重之不同程度作出符合这一特定条件的利益判断;价值序列或利益层次,通过利益之质量或利益之相对标准将不同主体的利益满足程度置于不同层次,进而判断不同的利益取向;价值准则的多元化,其主要为效率和公平,通过价值标准间的协调(选择优先考虑的价值标准),实现利益主张衡平进而决定社会利益具体内容;价值准则的相对性,让法律制度中的价值得以恢复其原本具有的可争辩性,整合相互重叠或彼此冲突的人的预期或期望;价值准则的开放性,通过法律实施持续充实价值准则的内容,以此保证价值准则适用且合理[14]。(2)以“类型化”方式识别公共利益。价值选择过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寻求价值共识遭遇现实困难,因此学者们转向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他们认为公共利益类型化有助于更为准确地界定和保护公共利益,有利于指导和规范公权力的行使。也正如有学者所称,一个先验的公共利益概念是不存在的,一切只能依靠立法者的“创制”。立法者是以概括的“价值观念”予以立法,从而提供识别公共利益的路径。关于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境外的立法例可以概括为三种:一是以美国、法国等国为代表的概括式,即仅在立法中概括规定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列举式,即详细列举公共利益的范围。三是以台湾为代表的折衷式,即一方面对公共利益做出概括性规定,另一方面列举公共利益的范围[15]。笔者赞同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折衷式。因为,列举式虽然有利于把握,但其不能穷尽所有的公共利益;简单概括式的实质意义是“兜底”,其作用是弥补列举的不足,同时增加法律规定的弹性。将二者相结合,能够在完善公共利益类型的同时,满足公共利益的动态性。
3.2.2程序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根据实体标准识别一项公共利益的公共性,是比较复杂且难以驾驭的,有时可能没有绝对最优的答案。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制度设计会牵涉政府与社会、市场之间的界限,不同的价值判断与选择,公私间的适度分割与协作,此外还会关系到政府系统内部的分权与纠纷解决机制等。由此可知,从实体上判断的复杂性和其本身的相对性,使其需要程序机制进行弥补。我们需要一种程序系统,当公共利益的主张对私人实体利益进行限制与克减时,适用该程序系统来保证这种限制与克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16]。人们在程序问题上达成共识是理解和把握公共利益的良好方式,这样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1)以事前审查程序识别公共利益。认定公共利益是一个利益诉求者进行博弈的过程,这个过程的重点是让程序参与者能进行充分沟通,使得公共利益的代表人与代言人在其法定权限内真实地、全面地、公正地认定公共利益。有学者提议可以借鉴美国和法国的做法,设置一个能够捍卫和保障代表的议事机构。笔者赞同这个建议。笔者认为,这个机构必须以科学的调研和论证为基础,同时可以委托独立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一起完成调查程序,初步确认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范围和目的。在初步认定程序结束后,为了保证利益诉求者的参与和程序的公开透明,应增加通知程序、完善异议程序和听证程序,听取和征求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对人的意见,“如采用网络、媒体、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17],以此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意见表达权。这样的决策过程,有助于保证最终获得民主、科学和正当的决策结果。如果不符合事前审查程序,则不符合经济法公共利益的识别标准,也就不能认定公共利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2)以事后司法救济程序识别公共利益。除了建立事前审查程序识别公共利益,完善事后的司法救济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对公共利益进行程序控制时,要始终坚持公平补偿原则与事后权利救济原则,特别是在公众意见较为集中、民怨较为突出的公共领域,如土地征收。在现代法治国家,我们需要司法权力作为第三方,最终在法律上解释公共利益,否则,公权力组织与公民个人之间必然会在对公共利益内涵界定上陷入无止境的争论,而个人往往又会因其弱者地位而身陷不利境地[16]。笔者认为,我国应加强公共利益认定的最终司法审查机制,充分保障权利人的救济权利和公共利益的目的合法性。当社会公众对公共利益目的有异议时,司法救济机制能够赋予其法律上的救济权利,如申诉权、补偿权、诉讼权,由此在制约政府滥用权力的同时,也能为公共利益的识别提供有力支持。在司法救济程序中,可以针对受益人的范围及利益得失作综合分析,认定是否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现实利益或愿望,最终认定和维护一种可确定的公共利益,这对虚化公共利益的现象起着克减或限制的重要作用。
4结语
【关键词】医学研究生 就业 思想政治教育 价值导向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2-0075-02
《2011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年底,乡村医生和卫生员一共112.6万人,服务约66万个村卫生室,农村医生缺口53万人。一方面医学研究生就业困难,另一方面是农村医生缺口很大,形成这种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对医学研究生进行就业价值取向教育,充分发挥医学研究生就业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导向功能是一条重要的途径。
一、医学研究生就业价值取向
医学研究生作为高层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才,其就业取向体现了他们的价值取向。受到就业大环境的影响,医学研究生到中西部地区、城乡基层、农村就业的积极性不高。这种就业取向特征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医学研究生的价值观。价值是反映人与外物的关系范畴,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即客体的属性与功能能够满足主体需要、有利于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功能和效益。一方面, 价值与人的需要有关; 另一方面, 价值也离不开客体所固有的属性。主体的需要、利益等是主体价值活动的起点和归宿,主体正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利益才去进行各种各样的实践和认识活动,而这个实践和认识活动本身就是价值创造活动。所以说,没有主体的需要和他想要得到的利益,人类的价值活动就不会发生。
价值观作为主体关于满足其需要的客体的态度,与人的需要、利益密切相关。医学研究生的就业取向体现了他们的价值取向,直接同他们的需要和利益息息相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学研究生追求经济利益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如果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社会需求、社会责任感和自身的长远发展,就不利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不利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不利于医学研究生的全面发展。要针对其就业取向方面的缺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导向功能,促进医学研究生更好的就业,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二、医学研究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导向功能
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人的成长规律,提升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它对医学研究生就业价值观的确立发挥着提升就业需要层次、调整就业利益诉求、追求崇高价值目标等功能。
1.提升就业需要层次的功能
需要作为人对客观事物的需求而在头脑中的反映,是人在现实生活中的所想、所求和所盼,是人在生活中由于缺少某些所需的物质因素或精神因素(包括生理和心理)而要求满足的一种心理状态。需要是推动人进行活动的原动力,是促进人不断地发展完善的内在动因,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引导和实现需要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任务和最终归宿。
在医学研究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对他们进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和处理生存需要、享受需要与发展需要三者之间的关系,激励他们去追求高尚的自我发展的需要,超越生存需要与享受需要,努力为实现自己的发展需要而奋斗。帮助医学研究生认清哪些是合理需要,哪些是不合理需要,对合理的需要给予积极鼓励并创造条件予以满足,对不合理的需要则进行说服教育,使其明白不合理性,主动放弃。引导他们从实际出发,自觉地把握好个人需要的尺度,不超越个人需要的实际可行性,并引导他们在追求个人需要的过程中,尊重、认同他人的需要。启发医学研究生的思想觉悟,使他们明白自己真正的需要是什么,而且给他们提出实现需要的道路即要正确处理好人和自然、人和社会的关系,告诉他们在现实性上其本质的表现形式,应该怎样做,才是唯一实现自己本质的最佳途径。正是在这样引导和提升就业需要层次的过程中,找到医学研究生正确的就业取向的。
2.调整就业利益诉求的功能
利益作为需要的一种社会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人在认识和追求自己个人利益的同时,往往会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产生矛盾,矛盾的正确解决与否直接影响着个人利益的实现,所以就产生了协调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需求。思想政治教育能够满足这种需求,它在教育人们承认个人利益的同时,会积极引导人们正确地对待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互矛盾的问题,会从更高的境界来认识个人利益。
在就业过程中,医学研究生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会出现与他人利益的矛盾。我们可以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把思想政治教育同物质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解决他们实际思想问题。贯彻物质利益原则既坚持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有机统一,个人合法利益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同时又强调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矛盾时,提倡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在需要的时候放弃和牺牲个人利益。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对医学研究生就业利益的调整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批判和扭转了个人利益至上论,引导医学研究生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眼界,关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自觉地认识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提倡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为重,必要时,个人应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放弃甚至牺牲个人利益。促使医学研究生积极主动地在实现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从而确立和追求正确的价值观。
3.追求崇高价值目标的功能
理想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是人关于自己和社会的美好未来的有一定客观根据的合理的设想、追求和向往。崇高的理想对一个人来说,可以成为其人生信念和不竭的精神动力。人的理想不是天生的,是人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基于一定的内部因素和外部条件的相互作用逐步形成的。思想政治教育十分注重对人进行理想教育,引导人追求崇高的价值目标,激励人去实现崇高的人生价值。
在医学研究生就业中,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帮助医学研究生认识到:只有依靠客观的社会经济情况才能实现理想,只有把个人的需要与愿望融入到社会历史发展潮流中才能实现人的价值目标;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才能到达理想的彼岸。帮助医学研究生处理好: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关系,指导他们以社会理想为坐标,把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有机地统一起来;追求理想与艰苦奋斗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科学的理想和长期艰苦奋斗的精神,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三、发挥价值导向功能的措施
1.以人为本,坚持三贴近原则
以人为本,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学生、贴近生活是医学研究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要求,也是其价值导向功能发挥作用的基本原则。在医学研究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以他们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紧密结合社会发展的新情况,结合医学科技发展的新条件,切实把握研究生的思想和心理特点,尊重其主体地位,以正面示范为主,遵循规律,兼顾国家和社会人才需求和研究生发展需求,关注现实问题,求真务实地开展好研究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
2.贯穿始终,坚持全过程实施
就业思想政治教育不仅指就业前的思想政治教育,而是贯穿医学研究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过程。依据医学研究生学习特点和环境,实施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在一年级,医学研究生主要是在学校集中学习基础课程,辅导员帮助他们了解医学专业培养计划、就业方向、就业前景等方面的内容。在二年级,随着导师双选和进入临床、实验室,医学研究生对职业的认识由理论的认识到了实际的感知,由导师对研究生就业取向的形成和培养进行引导,辅导员加强和研究生的交流和沟通。在三年级,正处于职业选择的关键时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放在就业取向引导和心理调试方面,由导师和辅导员教育医学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诚信就业,科学认清形势,全面认清自己。
3.拓展途径,坚持多方位渗透
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主渠道作用,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方法改革,在课程教学中充分挖掘教育内容,强化就业形势、自我认知、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诚信和法律意识教育,培养医学研究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充分发挥网络就业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密切关注医学研究生就业动态。积极拓展校园文化的德育功能,开展有针对性的学术校园文化活动,在医学研究生学术活动中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促进医学研究生学术科研能力与思想道德素质同步提高,培养医学研究生求新探异的创新意识、艰苦奋斗的创业品格和合作沟通的团队精神。
总之,充分发挥医学研究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导向功能,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切实提高医学研究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效果,进一步促进医学研究生顺利就业和成就事业,为祖国培养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医学专门人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