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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城市场蔬菜产销和价格情况
1.蔬菜供给情况。据调查,2013年度全县正常生产经营的商品蔬菜基地仅有4家297.8亩,以生产辣椒、茄子、豇豆、白菜、结球甘蓝、萝卜、黄瓜、西葫芦等大宗品种为主,蔬菜产量1150吨左右。另外,县城周边有150~200户农户采取常规方法种植蔬菜,在7~12月夏秋季上市为主,上市量2600吨左右。因此,全年县城南北市场上市蔬菜总量大约3750吨左右。
2.市场销售情况。以县城常驻人口5万、人均日需菜量0.5公斤计算,全年需菜量9100余吨,蔬菜缺口达到5350余吨,本地蔬菜上市旺季缺口50%左右,淡季可能达到85%以上,全年平均缺口率达58.8%。
为满足市场供给,我县蔬菜供应旺季每天有蔬菜贩运车辆7~9辆(其中往3~4辆、往大余4~5辆),每天运进量达8~9.5吨,淡季贩运车辆5~7辆(其中往2~3辆、往大余3~4辆)每天运进量达6~7.5吨。还有些不经县城中转的贩菜车辆未作调查,如扬眉片三个乡镇至南康贩菜、铅厂镇到大余贩菜、过埠片(3个乡镇)直接到贩菜,这些数量还很大。不完全统计,全年运进县城的蔬菜总量达5300余吨。这些蔬菜大约有80%在县城南北市场销售,20%转批乡(镇)集市销售。
3.蔬菜价格情况。据县物价局对超市蔬菜和县城南北市场蔬菜价格监测,青椒等14个品种全年平均(算术平均)零售价4.99元/公斤,比4.77元/公斤(市物价局监测数据)高出4.6%。其中蔬菜大量上市的旺季(6-10月)14个品种平均每公斤4.804元,比5.264元下降了8.74%;但蔬菜淡季(11月-次年5月)县城和蔬菜价格基本持平,都在5.1-5.2元/公斤。县城蔬菜旺季和淡季价格也相差较大,14个品种平均价格相差6.1%。如:青椒最低价格在7月份4元/公斤左右,在9月份、春节前后高达8~14元/公斤。就县城南、北两个农贸市场蔬菜价格也相差较大。据调查县城南门市场蔬菜价格普遍比北门市场高出20-30%左右。
从调查的情况看:县蔬菜价格主要是季节上的价格偏高。在本地露天蔬菜大量上市季节,蔬菜价格普遍较低,比还低,甚至出现卖菜难问题;但本地蔬菜上市淡季,因为市场上的蔬菜主要靠外地调入,中间环节增多,蔬菜价格相对较高,尤其一些难以种植的品种,价格更是高得惊人。如茄子在6月中旬本地生产上市季节,价格较低,最低时段1.0元/公斤,而在春节前后,市场零售价高达6元/公斤;过埠果木刘艺海2013年早春所种植的萝卜在上市初期价格好时,卖4-6元/公斤;而在后期大量上市时,出现买不出去,甚至亏本,只好清理作肥料2万多公斤。
二、县城蔬菜价格高数量少的原因
县城蔬菜价格高、品种少、供给不足,主要是外面的蔬菜老板不愿意来、本地的有一技之能种植蔬菜的能人又不愿意种,种植面积少;外面的蔬菜调入贩运成本高等。调查了解,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
(一)生产环境缺乏吸引力。一是气候条件上,县属典型山地,早春气温上升较周边县市慢,阴雨寡照日数多,光照不足,蔬菜生长缓慢;另一方面湿度大,病虫发生概率高,增加防治成本,降低质量安全标准,产量低。因此,同一品种,在、大余能获得上市早、产量高的预期,但县的难度更大。二是土地上也没有优势。外面的老板进来,必需集中连片一、二百以上,离县城较近,并且土地平整,便于搭棚和机械化操作,但是这样的土地我县除了过埠果木,其它地方就很难找了。另外,在劳动力方面,由于我县土地规模面积小,不利于机械化操作,在时间上难以赶上进度,在劳动力工资成本上又大大增加。
(二)扶持政策缺乏吸引力。蔬菜扶持政策上,我县每亩扶持500元,按每亩1400公斤蔬菜,每公斤0.18元;而及几个中心城区县,每亩商品蔬菜至少补助3500元以上,每公斤达到1.25元。
(三)市场容量缺乏吸引力。县城按5万人,每天人均0.5公斤蔬菜,也才2.5万公斤。按每天30个品种,每个品种平均才需要800公斤的市场需求,对于规模蔬菜基地,不可能种很多品种,一个品种往往种几十亩,所以除了少量销售外,大量的蔬菜要销往周边的市场。据调查了解,我县蔬菜运往,运输成本要比等周边县增加0.2元/公斤。
(四)投入大、风险大,技术要求高。一是一次性投入大。如种20亩蔬菜,其中10亩大棚,一次性投入就要近40万元,一般人是不敢涉足的;二是技术要求高。蔬菜生产环节多,病虫防治难度大,管理要求精细,茬口安排十分关键,每一环节做不好直接影响产量和上市蔬菜价格,赶不上高价季节,弄不好就要亏本;三是蔬菜自然灾害风险大,遇上早春的霜冻或阴雨低温天气影响延迟上市时间,错过价高季节,有量无价,今年的天气就是典型的例子;四是蔬菜市场价格波动大,生产成本高,如果赶不上好的市场价格,就可能严重亏本。如生产一公斤辣椒,土地租金按600元/亩年,每亩产量3500公斤,成本0.17元/公斤;简易钢架大棚19000~20000元/亩,五年折旧,生产辣椒3500公斤/亩,成本1.1元/公斤;种植一亩荐辣椒每亩需劳力50个工,每个60元,3000元工资,产量3500公斤/亩,成本0.8~0.9元/公斤;生产每亩辣椒的肥料、种子等物资投入1000元,成本0.3元/公斤。仅上面四项生产每公斤辣椒成本就要2.37元,如果市场低于3元/还能种吗?
(五)蔬菜贩运成本高。一是运输费直接推高蔬菜成本。农业品运输高速通行费要求车辆容积量(或吨位)达2/3以上,而我县蔬菜批发容量较小,经常存在凑不足车的情况,需缴纳通行费,无形中增加贩运成本。二是路途比周边县较远,运费较高,增加贩运成本。三是入市短运费、上车费、停车费用等。四是等地蔬菜批发市场一般在零晨起至上午8点以前,整个过程中根据每品种到场时段的数量变化而价格变化很大,较近路程的批菜商可以有时间等待低价批入,而因路远,必需赶在早上6点前到达本县,没有选择低价位的时间。据调查了解,由于这些原因直接推高蔬菜成本0.2元/公斤以上,还不包括没有选择低价位的时间而推高的蔬菜价格。
(六)摊位零售成本高。据调查,我县南北市场管理机构属自收自支单位,需对菜场经销商收取摊位费,蔬菜类收取标准为2~3元/平方米/天,每个蔬菜零售固定摊位面积16.8平方米,需缴纳摊位费33.6~50.4元,俩个人的工资200元/天,以每天销售100~150公斤/天,摊入蔬菜成本0.22~0.5元/公斤,摊入成本1.6~2.5元/公斤,所以蔬菜转入零售商后,基本上每品种都需加价
三、促进我县蔬菜发展的几点建议
县蔬菜价格较高,关键是种植面积少、贩运成本高,要丰富的菜篮子,降低价格,关键要发展生产,降低流通环节费用。为此建议:
(一)确立发展思路。我县商品蔬菜近期要以解决蔬菜供给的春淡和秋淡为重点,因此在发展的思路上,以设施蔬菜为主,开展早熟栽培、抗热栽培、秋延后栽培、越冬栽培缓解春淡和秋淡市场蔬菜供给压力;以大路菜为主,外面调入一些难以种植的特色菜为辅,进行市场调节,满足市场供给。
(二)探索经营模式。近期蔬菜发展以立足本县市场为主,重点支持5-20亩(其中大棚占50%以上)的蔬菜种植大户、家庭农场、蔬菜合作社发展规模蔬菜生产,并积极支持与超市、蔬菜贩运户开展订单生产、农超对接,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
(三)加大设施投入。采取返租倒包的形式,建立比较稳定的商品蔬菜生产基地。整合农业项目资金,加大基地水利、公路、机耕道等设施投入,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和抗风险能力。提倡生产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建基础设施,并对水利等设施实行有偿使用,调动全社会投资兴建基础设施的积极性。
(四)加强资金扶持。建立蔬菜发展专项基金,完善和稳定以奖代补办法,提高大户种菜积极性;为种菜大户扩大产业规模提供资金援助,金融部门放宽蔬菜生产、加工、营销企业和个人抵押贷款条件,或财政给予贴息;对乡村支持种植大户开展土地流转给予资金奖励等,切实解决种菜大户、企业生产资金周转难、贷款难、土地流转难的问题。
(五)开展科技扶助。以重点大户、合作社为依托,建立蔬菜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并利用试验基地,进行现场培训、宣传、推广,邀请专家授课,举办培训班等,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蔬菜科研试验经费。
(六)推行蔬菜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国家对农业的保险扶持政策,积极探索开展蔬菜保险工作,减轻蔬菜生产风险。
1.中小企业财产保险发展中的问题分析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中小企业财产保险发展过程中还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1)现有适合中小企业投保的财产保险产品相对匮乏,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现有产品无法完全覆盖中小企业的风险点,导致中小企业无法通过购买保险的形式转嫁大部分经营风险;
(2)保险公司对中小企业财产保险产品的营销渠道过于狭窄,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大型经纪公司和专业保险公司销售其产品,而这类公司往往从经济利益上考虑而注重开发和维护大型客户,忽视了中小企业的保险需求,同时适合中小企业方便投保的网销、电销渠道则一直以个人客户为主,同样忽视中小企业的保险需求;
(3)中小企业投保财产保险意识不强,往往仅对高发性风险投保,对一般性风险则采取自留方式,在节省少量保费的同时保留了诸多风险;
(4)保险公司对中小企业服务水平相对较低,直接表现在保险公司的优质理赔资源往往倾向大型企业客户;
(5)宏观环境层面还有待进一步改善,主要体现在中小企业财产保险费率相对较高造成中小企业投保压力过大,而政府对中小企业保费的补贴却很少甚至没有。
2.解决中小企业财产保险问题的有效策略
针对以上问题首先必须在认识上进行全面的提高,进而推进保险服务。中小企业是我国的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吸纳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所以中小企业的财产保险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在具体的措施上可从多方面进行改善。保险公司要能够审时度势,要认识到发展中小企业的财产保险不仅能够对我国保险市场的拓展及业务结构调整起到重要促进作用,还能够有效降低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另外要探索多元化的营销渠道,在巩固现有营销渠道的同时,开拓新型营销渠道。具体方式是维护现有经纪公司、专业公司渠道的同时,利用网络和手机等先进工具,开发网上自助投保、手机微信投保等新渠道。保险机构不仅要将保险营销的多元化优势得到充分发挥,还要结合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及管理特点,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及社会的量,做好中小企业财产保险的宣传及营销工作,从而为我国中小企业财产保险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再者,要在中小企业中建立财产保险信用信息平台,此举有助于参与保险市场的主体信息透明化,在供求双方的信息资源上也会更加对称,对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也有着促进作用。平台中可以引入投保的中小企业基本信息,例如中小企业的工商、税务信息以及管理状况、生产经营环境状况、历年投保财产保险的情况和赔付状况等。同时保险信用信息平台的管理者要充当好保险经营主体及参保企业间沟通桥梁的角色,适时整理相关数据、有关投保、理赔等调研报告,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双方的行为,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最后就是要在管控方面进行有效的强化,科学的制定承保条件。保险公司拓展中小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要能够从其自身的风险状况和保险实际需求入手,以中小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推广适合中小企业的保险产品,必要时可以研发专属产品。
二、结语
去年四季度以来,我市工业经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在全省是负面影响最大的设区市。当时85%以上的工业企业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市委、市政府预见早、行动快、举措实,从而使我市工业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委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目前,全市工业经济呈现出持续回缓态势。
一是工业经济强劲回升。**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完成工业增加值143.48亿元,同比增长22.12%,增幅在全省排位第7,比**年前进了三个位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978.1亿元,同比增长23,32%,继续保持了全省第2的位次;实现利税总额71.46亿元,列全省第5位;经济效益综合指数312.7%,位列各设区市之首。去年第四季度,全市工业经济发展速度明显放缓。今年一季度,工业增速继续放缓,效益下滑。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实现工业增加值28.97亿元,同比增长9.58%;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49.3亿元,同比下降23.5%;利税6.3亿元,同比下降74.8%。其中3月份,实现工业增加值7.5亿元,环比增长53.4%;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2.5亿元,环比增长80.1%;实现利税总额3.4亿元,环比增长142.6%。工业经济正在强劲回升。
二是重大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年,全市共投资亿元以上重大项目52项(铜加工项目40项),总投资106.1亿元,实际完成投资45.5亿元。其中,新开工13项,续建22项;竣工投产17项。今年一季度,全市共实施亿元以上项目41项,其中续建27项,新开工10项,竣工投产4项。计划总投资83.49亿元,一季度实际完成投资额6.28亿元。今年我市重大项目建设表现出三大特点:工业投资结构改善,产业升级步伐加快,技术创新和节能降耗已成企业的自觉行为。
三是物流产业发展形势喜人。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我委将物流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年全市货运产业实现营业收入81196.6万元,同比增长290.61%,超额完成全年5亿元的目标任务;上缴税费5064.1万元,同比增长95.44%;缴纳公路规费2806.75万元,同比增长7.95%;新增车辆1331辆,同比增长110.64%;新增吨位16209.39吨,同比增长317.7%;全市货运车辆总吨位达38822.726吨,同比增长85.38%。今年一季度,货运产业继续保持了快速发展的态势。货运产业实现营业收入3.27亿元,同比增长290.21%;上缴税收1943,6万元,同比增长172.94%;累计新增车辆1060辆,同比增长397.65%;累计新增吨位22272.4吨,同比增长3150.64%。目前,全市货运车辆总吨位达60970.136吨,同比增长182.74%。
四是工业发展共享平台快速推进。去年8月,市委、市政府高瞻远瞩决定开发建设龙岗新区。我委随即成立服务龙岗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组,并在第一时间抽调8名干部,挤出有限资金,腾出办公场所,购置必备办公用品,迅速参与到开发建设前期工作中去,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余江县委、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全力支持配合下,去年9月底,龙岗新区的“三通一平”工作正式启动。目前,龙岗新区2300亩的二期用地已形成企业入驻条件:日供水3万吨的自来水管网已经通水,3条1万伏高压线路已全部通电,“两纵两横”的路网已经通车,供电、供水、排水、排污管网全部落地。11家工业企业已经正式入驻龙岗新区,共投资12亿元,其中8家企业正在破土动工建设。台湾欣兴电子、骏鼎移动通讯、唐峰电器、大龙玻璃等大型外资企业都已明确表示入驻龙岗投资兴业。
二、围绕年度目标,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在实际工作中,我委注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1、创新机制抓工业经济运行。在经济开始下行尚未见底时,我委加大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力度,建立高效运转的工业经济运行工作机制。一是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定期监测分析。我委打破科室界限,集中人员定期对县(市、区)、园区和规模以上工业企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救助程序
依据我国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是,在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陷入困难,甚至由此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者久访不息,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此,2009年3月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八个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制度的政策依据,对依法妥善处理刑事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笔者认为,目前开展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工作只是在当前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的特殊时期,为解决刑事被害人特殊困难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性安排。要促进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进行制度的立法是关键,本文拟从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金额及支付方式、救助资金的来源及管理、救助程序五个方面对这一制度的构建进行思考。
一、救助对象
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受到犯罪侵害、无法从加害人或其他渠道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遗属,通过相应程序给予适当经济资助的法律制度。综观已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制度的国家对救助的对象均有所限定,绝大多数已经实施这项制度的国家都限定为暴力犯罪。如美国加州法律规定,被救助者必须是直接因暴力犯罪被害而死亡或受伤者,或者依靠被害人生活的人,或者在犯罪发生时,系被害人之家属或者近亲属,或者在被害人死亡时,应支付或愿支付医疗费或者丧葬费的人。德国的《暴力犯罪被害人救助法》规定,救助对象必须是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其遗属继承人,救助申请人必须具有德国国籍或是欧盟国家的成员或者公民,外国人所属的国家如果与德国签有互惠规定,同样可以申请救助。
当前,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欠发达,尚不具备对所有刑事被害人实行救助的经济条件。笔者认为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刑事案件情况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来确定救助对象的具体范围。建议可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确定为: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救助对象不包括仅受到财产损失的被害人,也不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行国家救助的多数国家(地区)只救助因暴力犯罪导致人身伤害的被害人(自然人),而将国家救助的对象限于作为自然人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而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形式的被害人,是因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都投有财产保险,其受到损害后可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无须由国家进行救助。同时,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也应列入经济救助的对象。
二、救助条件
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缓解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生活困境,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刑事被害人申请国家救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无法从加害人或其他途径得到足以满足基本生活标准的救助,即被救助者必须是因为受到犯罪侵害而陷入严重生活困难的人。二是被害人对受侵害没有过错或过错很小。但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人、基本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国家应当根据其生活来源情况予以救助,而不应考虑其责任大小。三是被害人应主动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不隐瞒关键证据,以利于及时立案侦查、破案审结。如果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应由其近亲属代为报案。四是救助被害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如果斟酌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或者其他情况,按照一般社会观念救助被害人显然有失妥当的,则不予救助。
三、救助标准和支付方式
纵观各国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标准,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对救助标准未作明确数额规定,仅规定了一个计算的原则。如日本的救助法规定,刑事被害的给付金额,按照政令所确定的基础额乘以行政命令所确定的倍数所得的数额;二是在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救助数额,如英国采取定额制,救助的数额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分为25级,第1级为1000英镑,第25级为25英镑;三是在法律中规定了经济救助的最高标准。
在我国,笔者认为可根据目前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来制定具体救助标准,同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对国家救助明确规定最高限额,且该限额应在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之间有所区别,但区别应当仅限于收入水平计算上有所区别,在其他各项计算上应当不做区别。而且,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以及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救助的最高限额也应当通过法定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在确定具体救助数额时,应结合被害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民事赔偿情况、刑事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情况。此外,在确定具体救助数额时,还应坚持不重复救助原则,即如果被害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了救助,国家只应救助其不足差额。
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方式,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金钱救助,且以一次性现金支付为最佳支付方式。
四、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对于救助资金的筹集,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取由国家建立专项基金的做法。例如美国联邦政府的特别基金来源于联邦犯罪案件中所判处的罚金收入,各州的救助经费除了联邦补助40%外,其他经费来源包括州政府税收、罚金、附加罚金、假释后工作收入、监狱作业成品所得和保释金等。具体到我国,笔者认为应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基金”,该基金来源可分三部分:一是国家预算,主要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二是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三是在司法机关的收入中划拨一部分:如法院判决被告人的罚金、监狱服刑者的劳动收入、犯罪人的犯罪所得或其财产依法没收后的变卖所得、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上交国库的无主财产等。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基金的建立,亟需国家、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亟需相关制度的配套跟进。
对于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笔者认为应当将决定权、管理权、执行权作适当的分离。具体来说,就是由案件管辖机关提出拟救助意见,由政法委员会决定是否给予救助,由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审核管理,由案件管辖机关负责发放、由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救助基金用到实处,发挥最大的效用,防止出现腐败现象。
五、救助程序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和决定、发放四个主要步骤。同时,为解决某些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紧急困难,保障其请求权得以真正实现,还应规定先予支付程序和不服决定的救济程序。
(一)申请
刑事被害人应当在被侵害后的两年内,以书面形式向犯罪管辖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主要应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受犯罪侵害的具体事实;2.申请人与被害人的关系;3.申请救助的项目及金额;4.申请救助的事实及理由;5.已经获得的救助金额,包括社会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给付金额和其他能获得金钱给付的情形等;6.申请人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申请书应当附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由申请人或其人签名或盖章。
(二)审查
收到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后,案件管辖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不符合规定程序或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确定合理补正日期,逾期不予补正或补正不全,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裁定驳回。案件管辖机关认为申请成立予以受理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1.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的基本情况;2.被害的程度、有无后遗症及其种类、治疗费的数额、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3.损害赔偿情况,包括是否领取过损害赔偿金、保险金、社会捐助及其金额;4.加害人态度及相关情况。案件管辖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要依法查处,还可以要求刑事侦查机关及其它政府机关或金融、保险和税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予以配合。
(三)决定
案件管辖机关对于救助申请经审查认为合格的,应当提出救助意见,报政法委员会审批。对于理由不充分的,应当做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具体来说,就是公安机关对于无法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侦办的尚未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符合求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履行赔偿义务,或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
(四)发放
案件管辖机关在同级政法委员会批准予以救助后,应申请财政部门拨付救助资金。在收到救助资金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救助资金发放给刑事被害人。
(五)先行支付
案件管辖机关受理申请后,当无法确知加害人或者被害人的伤害程度而不能做出救助决定,但申请人因为犯罪被害有紧急救助需要的,案件管辖机关有权在审核核实后作出先行支付的决定。如果申请人的救助申请被驳回或者先行支付的救助金高于救助决定所确定的金额,申请人应将其不应获得的部分返回。
(六)不服决定的救济程序
申请人不服救助决定的,应在10日之内向上一级案件管辖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案件管辖机关须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局决定。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涉及到诸多方面,对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立法宜采用程序和实体综合立法的模式,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对救助的基本原则、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金来源、救助标准、救助金管理、救助程序方面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
注释:
张智辉,徐明涓编译.犯罪被害者学.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198.
曲涛.创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新思考.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6(3).58.
参考文献:
[1]薛国骏.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中国法律信息网.200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