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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集成创新体系是我国实现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必要途径。本文解析了“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的集成创新”的内涵,即不同适应主体和部门对各种适应技术进行选择、优化、配置,相互之间以最合理的结构形式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由适宜要素组成的、优势互补的、匹配的有机体系,从而使适应技术体系的整体功能发生质变的一种自主创新过程。
集成创新可以使适应气候变化不同主体或部门的资源、技术、能力等实现重新组合并且优化,进而增强适应气候变化的效果。
提出了我国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集成创新机制,包括: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整合集成机制、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科技创新机制、适应气候变化主体的组织机制、适应气候变化部门的协同合作机制,以及适应气候变化的资金机制。
整合是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实现集成的重要手段,科技创新是适应技术创新研发的主体力量,
组织机制是实现集成创新的体制基础,协同是实现适应技术集成创新的关键保障,资金机制
是集成创新的物质基础。最后指出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技术体系需要充分发挥集成创新的力量,从不同层面的适应主体的组织机制开始,充分整合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发挥不同适应部门的协同机制,建立完善的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科技创新机制,同时合理利用资金机制,从而建立完善的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集成创新机制。
关键词 集成创新;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机制
中图分类号 X321.0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11-0001-05 doi:12.3969/j.issn.1002-2104.2012.11.001
无论是由于自然因素,还是人类活动导致,以变暖为主要标志的全球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最突出的风险问题之一[1]。1992年签订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中,将适应和减缓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两个重要方面[2],但在《公约》通过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以《京都议定书》为标志,减缓一直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努力方向。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即便现在开始采取最有效的减缓措施,气候变化的趋势仍将持续较长时间[3-7]。因此,适应气候变化已经变得十分重要和紧迫[8-10]。我国一直高度重视适应气候变化工作[11-12]。最大限度地利用气候变化的有利影响,规避不利影响,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面临的艰巨任务[13]。目前国内在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研发方面已经进行了一定的投入,形成了一批适应气候变化技术[4,13]。然而,不同技术的应用领域、影响范围和成熟度均有不同,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对国内外各适应技术进行集成,为我国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提供集成的解决方案。为此,需要在国家层面建立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集成创新机制,从而更好地为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提供决策支持。
1 集成创新的概念及其内涵
集成创新是现代社会各行业发展进步的主要技术途径之一[14]。然而,究竟什么是集成创新?学者就此开展了大量的研究[14-15]。大多认为,“集成”是指系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要素,依据要素间的内在联系而形成的具有某种特定功能的有机体的过程,这种集成系统的功能要远远大于单个要素的功能。因此,集成是系统内要素优化组合的动态过程,也是系统内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
集成创新是创新行为主体的选择、优化、配置,相互之间以最合理的结构形式结合在一起,形成的一个由适宜要素组成的、优势互补的、匹配的有机体,从而使有机体的整体功能发生质变的一种自主创新过程。集成创新使各种单项和分散的相关技术成果得到集成,其创新性以及由此确立的竞争优势和科技创新能力的意义远远超过单项技术的突破。
对于适应气候变化来说,“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的集成创新”是指不同适应主体和部门对各种适应技术进行选择、优化、配置,相互之间以最合理的结构形式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由适宜要素组成的、优势互补的、匹配的有机体系,从而使适应技术体系的整体功能发生质变的一种自主创新过程。
2 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的集成创新机制
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集成创新需要从技术整合、科技创新、组织机制、协调机制以及资金机制等5个方面来实现。
2.1 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整合集成机制
整合是适应技术实现集成创新的重要手段。不同适应主体或决策部门需要整合不同区域与领域的资源与能力,才能形成整合的创新能力,实现集成创新。不同领域或区域以自身的能力与资源为基础,寻找具有互补资源和能力的领域与区域,如农业领域与水资源领域的适应技术整合,并且需要将他们的资源和能力整合到自身的能力体系中,从而形成集成的资源和能力,为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整体的集成发展奠定基础。
当前阶段,我国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整合集成亟需开展的关键工作包括: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构建与技术清单编制;优选现有比较成熟的适应技术,吸收最新适应技术研发成果,评估其综合效益与适用范围,构建中国适应气候变化的基本理论与技术体系框架,分析主要领域和区域的近期(2020年前)关键适应技术需求。讨论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潜力与技术限制因素,国家未来10-50年适应技术发展途径,适应的技术研发与工程建设投资需求分析;分析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整体能力建设需求和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阶段性目标,进行国家适应战略规划;针对适应气候变化的生态补偿、资金机制、技术研发等提出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建议。调研气候变化对建筑业、交通运输、旅游、商贸等产业部门和电、水、气、热及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影响,提出相关产业调整结构与布局,捕捉商机和基础设施调整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标准的建议,研发关键适应技术并进行技术集成。
2.2 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科技创新机制
科技创新是适应气候变化技术集成创新的关键力量,也是中国制订适应气候变化的战略决策和实行适应行动的重要保障措施。不同领域与区域的适应气候变化技术需要通过科技创新获得。关于适应的若干关键科学问题还有待通过科技创新机制来实现。
适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一些有利于缓解气候变化影响的措施也已经开始实施。然而,专门针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技术和措施的研究和实施较少,缺乏可供借鉴的成功适应范例和系统有效的技术体系。需要进一步研发、集成不同领域和区域的适应关键技术,系统构建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体系。同时,目前的适应措施与气候变化影响及未来风险的联系不太紧密,与部门的发展战略相结合的示范研究较少。因此,适应技术与示范的研究必须对不同领域或区域受气候变化的影响和风险有定量的认识。气候变化对我国的影响在不同领域和区域上有重大的差异,需要采取具有针对性的适应措施,进行试验和技术示范研究。只有掌握足够的科学证据,系统地评估气候变化对我国主要脆弱领域的综合影响和风险,将适应措施的效果纳入到影响和风险评估中,客观分析不同领域、不同地方的适应能力,才能科学地选择或研发相应的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气候外交政策,保障我国利益不受到损害,既能为保护全球气候做出积极的贡献,又能保证国内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因此,迫切需要将适应气候变化作为一个重要的领域,选择主要领域(如农业、林业、渔业、水资源、人体健康、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重大工程、防灾减灾等)和典型区域(如青藏高原、北方水资源脆弱区、农牧交错带、脆弱性海岸带及生态系统脆弱带等)进行适应气候变化的示范实验,提出可操作性的适应对策和措施,进行适应措施的成本效益分析。确定气候变化影响的重点区域、脆弱人群与适应优先事项,促进气候变化适应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结合,重点加强适应气候变化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的结合;加强极端气候事件的防御及防灾减灾技术开发;促进适应气候变化政策制定和立法工作。
2.3 适应气候变化主体的组织机制
适应气候变化的主体有很多层次。目前情况下,政府部门是适应气候变化的首要主体。其次,不同领域的企业和生产者也是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主体。再次,普通人群也是适应气候变化的组成部分。另外,还包括科研机构。科学的适应气候变化集成创新机制需要建立起科学的适应气候变化主体的组织机制。这种组织机制需要紧密结合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企业和生产部门以及广大的普通人群。科学地适应气候变化组织机制关键工作包括:①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总体指导和宏观管理能力,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进行统筹协调,健全责任体系,大力促进各地方、各部门、各科研院校在适应气候变化领域的大力协同,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推进适应气候变化行动的开展和实施。②加强人才培养与基础研究。加强人才培养开发,促进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学科梯队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选以及相应的骨干研究队伍。重视和加强基础研究,切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点部署研究一批适应气候变化领域的重大问题。推动适应气候变化科技资源共享,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奠定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科技基础。③加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在气候变化影响显著地区建立适应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基地,进行脆弱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开展相关适应活动,为我国今后全方位开展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提供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举办适应研讨会和培训班,提升地方政府相关机构和人员适应气候变化方面的基本知识、研究水平和管理能力。通过网站、新闻报道及座谈会等形式大力宣传适应气候变化相关知识,增强公众意识和公众参与度。大力开展方法论研究,为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2.4 适应气候变化的部门协同合作机制
协同是国家、政府或部门实现适应技术集成创新的关键。协同就是要实现“1+1>2”。即多个部门合作创新产生的效益大于部门独立进行创新产生的效益之和。核心部门与合作部门的协同包括三大方面:目标协同性、利益协同性、功能协同性,称之为“OBF协同”。这三个方面的协同将形成利益分配机制、风险分摊机制、信任机制。如图1所示。
为了实现“OBF协同”,需要构建三维协同体系:政策与法规、协同平台、协调机制。如图2所示。
政策与法规,是协同的制度保证。适应气候变化技术进行集成创新的过程中,需要通过政策与法规形成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适应技术集成创新中的规范包括各级政府的政策、制度与合同。技术集成创新的合作伙伴在创新项目中表现出资本属性或准资本属性,有必要采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协调机制,是协同的过程保证。协调是通过管理机制、沟通、信息的互动实现的。在技术进行集成创新的过程中,由于集成的人力资源或组织资源(如供应商联盟、技术中心等)等存在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冲突以及文化背景冲突等,对于技术资源、社会资源、信息资源等资源的集成同样存在能否衔接和匹配的问题。因此,协调机制是技术集成创新实现协同的重要内容。
协同平台,是协同的物质基础。它包括研发平台、网络支持、基地建设。研发平台是指研发中心与高等学校(包括以其为依托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产品认证中心、国家质量检测中心、专业设计咨询公司以及包括具有研发能力的供应商等所组建的技术综合型平台。网络支持是包括科研院所、合作企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供应商、中间商、顾客等所组成的无形网络的支撑作用。基地包括与集成创新相关的人才基地、技术研发基地与测试试验基地。
2.5 适应气候变化的资金机制
适应气候变化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其资金机制包括公共资金和市场资金两个方面。需要在国家财政投入之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和企业单位投资气候变化适应行动,同时充分利用国际适应性资金,全面提高我国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适应气候变化的资金机制具体包括:①持续增加国家财政的气候变化适应资金的投入。各级政府应将适应气候变化逐步纳入到各行各业的发展规划,增加采取适应气候变化行动的预算和投入,切实保证适应气候变化行动的实施。各级政府应积极运用财政手段,如设立专项税收、建立适应基金或者环境基金等,加大对气候预报、生态保护、海岸带管理、水资源安全等方面适应能力建设的投入。②引导金融部门和企业对适应气候变化提供支持。气候变化的灾难性影响会损害信贷金融的信用,增加保险赔付,加大风险管理难度。应为商业金融部门提供支持适应气候变化行动的鼓励机制,使金融部门和企业更好地参与国家和地区的适应行动。具体措施包括:加强风险金融的适应性支持,引导信贷金融重视适应性投入,使用公共债券及其衍生工具为适应性投资或者灾害救济融通低成本的资金,就特定敏感地区或者特定气候事件发行政府巨灾债券,国家对气候变化敏感和脆弱地区、领域和产业在财政投入和税收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通过财税杠杆激励企业和民间资本投资气候变化适应行动。③积极吸引国际适应性资金投入我国气候变化适应行动。充分利用UNFCCC体系内可以利用的气候变化适应资金,积极开拓国际合作,吸引更多的双边或者多边资金投资适应气候变化行动。目前,与适应气候变化密切相关的国际资金渠道主要包括:《公约》创立的委托全球环境基金(GEF)运作管理的信托基金(SPA),《公约》下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DCF)和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京都议定书》下设立的适应基金,来自于其它多边的环境协定(MEAs)基金,来自于各国政府、国家和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双边和多边基金。
3 结 语
“集成创新”是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与行动的必由之路。在不同层面建立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集成创新机制,构建不同部门或区域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集成创新体系是我国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发展的重要途径。集成创新可以使适应气候变化不同主体的资源、技术、能力等得到充分优化、选择、配置,从而相互之间形成最合理的结构形式,发展成为一个由适宜要素组成的、优势互补的、匹配的有机体,可使各种单项和分散的相关技术成果得到集成。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技术体系需要充分发挥集成创新的力量,从不同层面的适应主体的组织机制开始,充分整合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发挥不同适应部门的协同机制,建立完善的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科技创新机制,同时合理利用资金机制,从而建立完善的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集成创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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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Innovation Mechanism of Technology System for Adaptation toClimate Change
PAN Tao1 LIU Yujie1 ZHANG Jiutian2 WANG Wentao2
(1. Institute of Geographic Sciences and Natural Resources Research,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Beijing 100101, China;
2. The Administrative Center for China’s Agenda 21, Beijing 100038, China)
Abstract Taking adaptation measures is an important way to address global climate change. The integrated innovation of the adaptation technology system is one of the key elements to carry out climate change addressing actions.
Realizing to address climate change effectively needs to establish the integrated innovation mechanism at different levels and construct integrated innovation system of different departments and regions.
This study analyzed the connotation of integrated innovation of technology system for 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 which is an independent innovation process. In this process, a variety of technologies for 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 will be selected, optimized, and configured by different subjects and departments to form an organic system. This system is composed of appropriate elements, complementary advantages and matching each other. So the overall function of the 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 technology system will have a qualitative change.
Integrated innovation can realize the recombining and optimizing the resources, technologies and ability of different subjects or departments, and enhance the effect of adapting climate change.
We proposed the integrated innovation mechanism of technology system for adaptation to climate change, including: integration mechanisms to adapt to climate change, technology integrati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mechanism to adapt to climate change, technology and adapt to climate change, the main organizational mechanisms to adapt to climate change sector collaboration mechanism, as well as financial mechanism to adapt to climate change.
Integrating is the important method to realize the integration of 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
technologie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s the main force of technical research.
Organization mechanism is the system basis of integrated innovation. Cooperation mechanism is
the key guarantee of integration and funding mechanism the necessary material base of
integrated innovation.
(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摘要:基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达国家有义务转让和传播气候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现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阻碍了气候技术的有效转让,发展中国家获取气候技术所付出的经济成本巨大。调适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以法律生态化为调适原则,以利益平衡为调适法理,以强制许可为调适路径。
关键词 :气候变化;技术转让;知识产权调适;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F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3-0162-09
一、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转让概况
2013年9月,台风海燕袭击菲律宾,致近万人丧生,损失不计其数,美国和英国在2014年相继发生极寒天气和洪涝灾害,全球极端天气事件频发已被证实与气候变化相关,全球气候正在发生变化,人们采取措施减少人为温室气体排放刻不容缓。技术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所在,也是新的气候协议谈判分歧较大的争论议题,处理好气候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对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意义重大。
(一)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的定义
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下称“气候技术”)在性质上是环境友好技术的重要类型,二者在逻辑上属于种属关系,前者包含于后者。环境友好技术( Environmentally Sound Technology,简称“EST”)又称环境无害技术,这一概念直接源于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第34条的相关规定,是指那些保护环境、污染少、以更加持续的方式利用所有资源、回收大部分废弃物以及比他们所取代的技术以更加可以接受的方式处理残余物的技术①。气候技术虽未在任何一部相关的国际法中直接界定,但相关气候保护的国际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无害环境技术谓之。
气候技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气候减缓技术,是指那些直接作用于温室气体减排的技术,例如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技术,另一个则是气候变化适应的相关技术,通常指的是那些借助于政府干预并主要针对集体和公共产品的技术,例如农业、水资源、生态系统和公共健康等领域的应对技术。结合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现实,气候技术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当前的气候变化技术还不能与传统的技术完全割裂开来,因此其转让仍与普通制造业技术一样须遵循国际技术转让已有的法律规范,二是气候技术性质上是有别于普通制造业技术的,其具有明显的应对气候变化之公共利益目的属性,三是气候技术大部分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且已申请专利,受专利法的严格保护。
(二)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转让概念
技术转让多指私人企业、大学、金融机构、政府和非政府之间对技术和技术诀窍( Know-how)的传播和采用,强调技术要素的动态流动和空间转移,全球化使得技术要素超越国界进行国际流动和转移,即为国际技术转让,主要是借助跨国公司来完成转让过程,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转让(下称“气候技术转让”)意指涉及气候变化的所有技术要素的跨时空转让或转移。当下气候变化国际法律规范并未对有关气候变化的技术及其转让进行清晰的概念界定,只是将其隐含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框架公约”)或《京都议定书》的具体条款之中,比如,《框架公约》第4.5条表述为“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或使它们有机会得到无害环境的技术和技术诀窍(know-how),以使它们能够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或附注于相关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相关定义之中,如《21世纪议程》第34章第1条对无害环境技术转让的概念作界定,或直接出现在一些气候规范性文件之中,如《关于开展气候变化技术需求评估手册》就特别指出技术转让是“经验、诀窍和设备的国际流动,包括市场化技术和尚未实现市场化的技术,再比如IPCC在2001年撰写的《技术转让的方法学和技术问题》对技术转让作了较为完整的定义,是指一系列内涵广泛的过程,包括各利益攸关方之间就专门知识、经验和硬件等促进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推广,报告所指的技术转让比UNFCCC或其任何具体条款所指的技术转让范围要广得多,包括技术和技术合作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轨国家之间的扩散。事实上,技术转让的内涵不仅限于转让,根据历届气候大会形成的决定文件述及,还包括技术的研究、开发、演示、部署和推广。尽管如此,《框架公约》之下有关技术转让的概念在具体实践中还是欠缺可操作性,甚至漫无边际,虽说是气候软法妥协性及国际政治现实的无奈,但对于气候变暖问题的解决和国际气候协议的制定并无益处,因为清晰的概念是法律的必备要素,在任何法律体系中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它有助于合理地进行司法解释和有效运行法律,围绕着法律概念而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属相关方合理和高效履约的保证和关键,国际法尤为如此。
二、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依据与冲突
技术转让通常发生在私人领域,由民商法律调整,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部门法对其规范和保护,侧重对技术转让方私权的保护,强调转让方与受转让方之间的意思自治和私权神圣。
(一)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依据
从国际立法的成果看,目前并无统一的国”际法规范技术转让,已有的是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系列条约、联合国体系中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法文件及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协议等为主的国际法体系。从《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2001年编撰的有关国际技术转让的文集看到,多边条约性质的国际法文件总共28个,涉及环境或环境保护约15个,超过总数一半。气候变化国际法是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技术转让的主要国际法律依据。总体而言,《框架公约》只是对无害环境技术转让作原则性规定,《京都议定书》也仅是在《框架公约》基础上稍作细微的具体化,涉及技术转让的内容主要还是见于历次气候大会的相关会议决定之中。《框架公约》在第4条第5款就作出规定,“发达国家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或使它们有机会得到无害的环境技术和技术诀窍”,这一条款是技术转让最重要的国际法来源。《京都议定书》是迄今为止具有法律效力的气候变化国际法规范,对技术转让的条款规定较《框架公约》具体。比如,第2条第1款规定,为履行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指标的承诺以促进可持续发展,缔约方均应促进、研究、发展和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减排技术和对环境无害的先进新技术;第3条第14款规定,发达国家应当履行将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降到最低程度,考虑包括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等措施来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第10条(c)项进一步规定,发达国家应该制订政策和方案,以便有效转让公有或公共支配的有益于环境的技术,并为私有部门创造有利的环境以促进和增进转让和获得有益于环境的技术”。《京都议定书》较《框架公约》进步之处在于,不再局限于宣示口号,而是提出了一些技术转让的具体措施,包括敦促发达国家制定政策与方案,为私人部门创造有利于技术转让的良好氛围。
世界气候大会所形成的会议决定也是气候技术转让的主要法律依据,几乎在历届会议决定之中都有涉及。自COP3以来,为落实减缓承诺,几次比较重要的气候大会通过了一些决定突出技术开发与转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表1可以看出,每次气候大会都在之前取得的成果上有所突破,历次大会的重要决定除不吝对技术转让的重要性加以表述外,更重要的是在解决技术转让的具体办法方面,气候大会循序渐进地提出一些切实方案。1998年布宜诺斯艾利斯大会决定建立协商进程,2001年马拉喀什会议决定设立技术转让专家小组和技术转让行动框架,2007年巴厘岛会议将技术确定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四个决定性措施,2010年坎昆会议决定创建技术执行委员会、气候技术中心和网络两个技术机构,2011年和2013年的两次会议是对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的职权、工作范围、作用、模式和程序等内容作更进一步的规定,但2012年多哈气候大会几乎没有对技术开发与转让有任何表述,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表明,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开发与转让议题开始被边缘化或忽略。
(二)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冲突及其根源
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冲突主要是在气候变化国际法与专利国际法之间产生,国际法冲突的实质又是气候技术受专利法的私权保护与基于气候环境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对立。
1.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冲突
从现有的可操作及权利义务明晰程度上看,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依据还包括知识产权法,甚至主要适用该法律制度。气候技术在内涵方面与专利法调整的传统专利并无二致,权利客体的重叠,使得气候技术及其转让同时适用气候变化法和专利法,气候技术转让因此与知识产权之间发生密切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发达国家将气候技术转让到发展中国家是否造成了阻碍?就此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观点和立场截然相反,发达国家主张应该加强知识产权对气候技术的保护,不应该为气候变化而专门设置知识产权制度,现有的知识产权不会成为气候变化的障碍,甚至有些国家建议取消气候谈判的知识产权议题;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了技术转让的成本,应当对气候变化技术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调整,以促进气候变化技术的有效转让。事实上到底如何?如前述发展中国家所言,知识产权在很大程度上的确阻碍了气候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制度对私权的严格保护使得气候技术转让变得极为困难,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获取技术的经济成本极大,实践中也难以发生实质性的技术转移,特别是核心技术转让,这对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变得极为艰难,进一步加剧了发展中国家气候生态的脆弱性,尽管上述气候变化法律及其系列决定文件一再强调发达国家有义务对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技术,但事与愿违,在刚刚闭幕的2014年联合国气候峰会上,发展中国家依然在强烈呼吁发达国家应尽快落实其之前的一系列有关技术转让承诺。面对这一窘境,《框架公约》下的国际气候会议试图通过书面文件形式厘清气候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之间的模糊关系,2001年马拉喀什气候大会最后达成的《马拉喀什协议》在相关的决定中专门述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要求各方在知识产权政策的应用上避免阻碍技术转让。另外,《公约》下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第七届会议2009年会议报告附件案文汇编作为非正式文件首次提及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强调需要确保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权利和义务与《公约》目标相互支持而非背道而驰。从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气候变化国际法是规范气候技术及其转让的特别法,知识产权法是一般法,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理,气候技术及其转让应该优先适用气候变化国际法,但现实情况是,气候技术转让实际上还主要由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调整和规范。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气候变化国际法对技术转让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和强制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气候技术转让方面无法适用,另外,知识产权制度过度强调私权保护,公共利益的灵活性条款适用极为困难。
2.气候技术转让法律冲突的根源分析
首先,国际环境法具有的“软法”(soft Laws)性质决定了《京都议定书》虽有法律效力却无强制力,虽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有具体规定却无法对相关国家违约行为作出相应惩罚,虽有严厉措辞被频繁使用却因过于原则性和任意性给法律适用留下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诸如“适当、鼓励、尽力”等概念表述几乎充斥整个条约文本,同时也缺乏足够的激励措施吸引相关国家遵守条约。《京都议定书》的现状使得气候技术转让也无法得到很好地履约,首先是对其概念没有作明晰界定,正如上文所述,概念是法的要素之一,没有清晰的概念界定,就无法确定权利客体,自然也构不成法律关系,更徨论权利和义务内容;其次,对技术转让的具体操作、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及不遵约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没有作明确规定,使得气候技术转让的预期落空。上述气候大会决定是有助于推进气候技术转让,比如,2001年《马拉喀什协议》决定成立技术转让专家小组,2010年《坎昆协议》决定建立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技术机制,包括成立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但从性质和实施效果上看,这些决定没有法律约束力,更像是政治宣言。以清洁能源技术转让为例,《京都议定书》第12条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CDM)条款,据此规定,发达国家可以通过CDM项目在2000年至2012年间的减排量计人其总的减排量之中,发展中国家因此也可获得必要技术,理论上有助于激励发达国家积极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技术,但实践并不理想,发达国家在利益驱动下,并没有转让核心技术,发展中国家仍为气候技术转让支付高额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应对气候变化的现状不进反退。其次,国际层面保护各国技术专利的国际法规范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根据TRIPs协议第27.1条规定,专利一般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该协定强调对知识产权进行确权和保护私权,对技术转让从而实现社会价值不太关注,从TRIPs协议对技术转让仅有零星的原则性规定可见一斑,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协议的目标和原则,第66.2条特别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应鼓励其域内的企业和机构,促进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技术转让,以使它们创造合理的和独立发展的技术基础”,但实践中难以适用。在协议中有关强制许可条款中,未提及“应对气候变化”是需要特殊考虑的公共利益。目前只有涉及公共健康领域的药品专利技术可以强制许可实施,但适用条件却极为严格,必须是发展中国家受到公共健康紧急情势困扰,2005年WTO总理事会通过了《修改TRIPs协定议定书》,在第31条之下增加第31条之二条款,允许利用强制许可所生产的药品出口至在医药领域缺乏生产能力的国家,这被认为是在公共健康、药品的获取与专利保护问题上,国际社会形成一种新的人道主义价值取向,有学者认为这是迄今为止TRIPS协议框架最新的、也是最重大的发展。
三、气候技术转让国际法的调适进路
如何打破知识产权对气候技术转让已构成的实质障碍?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存的现实条件下,能否考虑通过国际法律制度的调适或重置来解决或缓和上述冲突关系?从本质上来讲,知识产权法为气候技术转让这一动态过程的顺利发生提供了静态的制度保障,明确和保护了气候技术的产权归属及权利人正当的无形财产,理论上应该可以充当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气候技术转让过程中利益平衡的“调节器”。
(一)法律生态化作为调适的指导原则
法律生态化是指从环境保护的理念出发,对现有各部门法从观念到法律制度进行更新、改造,使法律朝着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实现法律理论以及法律制度的生态化。美国法社会学家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也提出“回应型”法律是未来法律改革的方向,相对于关注形式理性的自治型法律而言,回应型法律是现代法制的一种实质理性追求,它把社会的压力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气候变暖的严峻现实,迫使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作出回应。
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指向演化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趋势。2008年6月WIPO举办的一个专题研讨会就专门讨论了多边环境协定下知识产权在技术开发和转让中的作用,同年9月第41届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年会将环境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列入大会议题,200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宣扬的“提倡绿色创新”主题强调知识产权对推进研发绿色技术和环保产品的重要作用,表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必须朝生态化方向发展和改革,如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副主席H.E.Akiko Domoto所言,“20世纪的法律以经济增长和发展为基础,但21世纪要求从环境角度,尤其是从全球变暖、生物多样性退化以及污染等重大环境问题的角度重新评判所有的法律”。因此,为更好地转移气候技术,使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更好地适应气候变化,当以生态化为指导原则对既存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加以调适,以利于气候技术由发达国家转向发展中国家。
(二)利益平衡作为调适的法理依据
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冲突根源在于利益冲突,共同的气候利益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共同的气候利益不仅受国际气候法调整规范,也应该在知识产权制度内得到体现。从本质上来讲,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个利益平衡的制度,指制度内的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知识可以看成是一定的信息,知识产权就是信息产权,在一个特定时期内,信息是有限的,信息的专有和公有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专有成分太多会影响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及信息的自由流通,公有成分太多,则会形成知识产权的弱保护,不利于知识产创新,造成原动力不足,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信息的专有和公有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
就气候技术而言,其本身具有公共利益特性,就是说对其发明创造最终的目的是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它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这里,为了激励人们更多限度的自由创造,以专利制度对其进行私权保护,无可厚非,但如果一味强调对专利权利人的私权保护,势必造成对专利信息的垄断,不利于社会对信息的获取,不利于技术的传播和扩散,发展中国家或支付巨额专利许可费来获取技术,或因无力承受巨大经济代价,陷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极度茫然,这与共同的气候环境利益保护及专利制度“促进公众充分获取专利信息”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以利益平衡为法理依据调适知识产权制度,衡平气候公共利益和私有知识产权,针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涉及公共利益条款稀少、多为原则性规定和难以适用、操作等困境现状进行调适,增加公共利益适用的范围、内容和具体化程度。
(三)基于环境利益的强制许可作为调适路径
基于利益平衡的法理,实施以保护环境利益为目的的强制许可是气候技术转让国际法调适的具体路径,具言之,就是在TRIPs协议中增加对气候技术转让的强制许可适用条款。专利权是一种独占的垄断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该专利,但为了平衡专利权人财产私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专利制度对利权人的权能进行限制,强制许可是最典型的限制形式之一,也是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平衡理念的具体表现。
气候技术能否适用强制许可?强制许可的发生基于以下三个原因: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强制许可、普通强制许可和交叉强制许可。其中,为了公共利益的许可可以作为气候技术强制许可的原因,因为气候技术转让本身就是为了实现公共的气候环境利益,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对气候利益的获得尤为迫切,这直接关乎其生存问题。但目前TRIPs协议和各国的专利制度并未将环境作为公共利益加以考量适用强制许可。TRIPs协议第31条虽然规定了专利的强制许可,允许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有其他极端紧急情况或有公共的非商业使用情况时,各成员国可以在未经专利人许可而使用其专利,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因为没有对这些情况加以细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直以来对强制许可的适用存在明显分歧。直到2001年多哈WTO部长级会议通过《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多哈健康宣言)第一次列将公共健康危机明确列为上述强制许可事由,《多哈健康宣言》的意义是积极的,因为它确认了公共健康应优先于私人财产权,并且明确WTO成员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的权利,2005年WTO理事会通过《修改TRIPs协定议定书》,以法律形式将基于公共健康作为强制许可事由确定下来并在内容作了适当扩充。
调适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气候技术转让的规定从TRIPs协议对强制许可的规定条款人手。前述分析可知,知识产权制度终极目标是实现知识信息的社会传播和公共利益,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过度保护知识财产权而轻视公众利益,是工业革命以来崇尚经济利益至上的理念使然,气候变化应对刻不容缓,涉及广泛的环境利益,如上文所述,现代法律制度改革应朝生态化方向发展,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之间达到平衡状态是其内在要求.只有利益平衡才能维持机制的长久存在。因此,气候技术作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传播和扩散气候技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气候技术转让作为公共利益被明确列入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之中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2013年3月,由厄瓜多尔向TRIPs理事会提交的一份题为《知识产权、气候变化与发展》议案作为“其他事项”被提上会议议程,并引起会议各方长时间讨论,在今年2月和6月的TRIPs理事会上更是被作为主要议题讨论。议案认为当前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阻碍了环境友好技术(Environmental Sound Technology)的使用与发展,必须对TRIPs协议进行修正,参照2001年《关于TRIPs与公共健康的多哈部长宣言》,缩短绿色技术的专利保护期限、放款TRIPs协议的灵活性条款适用及参照特殊药品专利增加对气候技术强制许可适用。厄瓜多尔同时表示将在今年10底召开的TRIPs理事会上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该议案得到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包括中国、巴西和印度在内的新兴发展中大国家,当然,由于触犯了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利益,受到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强烈反对。可以想象,气候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问题必将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未来WTO及TRIPs理事会内争论的重要议题。强制许可的具体操作包括,首先要对气候技术的概念作清晰界定,将涉及气候变化的技术类型化,将涉及重要公共利益的气候技术抽离出来,与其他的一般技术或主要是商业用途技术相区别,于那些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的基础技术允许在TRIPs协议下适用灵活性条款强制许可,放宽对最不发达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相关技术的专利保护条款适用条件制约。其次,在TRIPs协议有关强制许可的条款中将气候技术及其转让明确为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事由,将气候环境与公共健康一起,规定为人类的公共利益,适用强制许可实施。
【关键词】 QT间期离散度; 肌钙蛋白I;新生儿窒息;心肌损伤
新生儿窒息是围产期新生儿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研究探讨其对多器官损害程度的评价,为早期预防及正确综合处理提供理论。为探讨探讨QT间期离散度(QTd)和血清心肌肌钙蛋白(cTnI)在新生儿窒息后心肌损伤的诊断价值,以及对预后的评价。将本院儿科新生儿病房62例窒息新生儿进行观察,对比分析后,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对象
1.1.1 窒息组于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在本院儿科24 h内住院的病例62例,住院时平均日龄10.8 h,男42例,女20例;胎龄37~42周,平均胎龄39.4周,出生体质量2500~4000 g,平均出生体质量3307 g,轻度36例 ,重度26例。窒息患儿的临床特点及诊断分度均符合其诊断标准[1]。
1.1.2 对照组28例为足月新生儿, 新生儿湿肺16例,咽下综合征12例,男16例,女12例,平均胎龄38.8周,平均体质量3325 g,在年龄、性别、体质量上均与窒息组无差异。
1.2 方法
1.2.1 标本收集及处理 28例对照组和62例窒息组均在住院后48~72 h内经股静脉穿刺取血2 ml,以1000~1500 r/min离心15 min收集血清,保存于20℃冰箱中(全部过程在1 h内完成),2周内由同一实验师进行检查。
1.2.2 测定方法 采用德国宝灵曼公司生产ES300分析仪测定CTnI。采用双抗体夹心法,由Boehringermannheim公司提供试剂盒和测试仪,
QTd测定应用惠普12导联心电图机,同步记录12导联心电图,测量最长QT间期(QTmax)与最短QT间期(QTmin),据Bazett公式计算矫正的QT间期离散度(QTcd)。
1.3 统计学方法 统计处理:定量资料以x±s表示,组间比较行方差分析(q检验或Dunnet,t检验,急性期与恢复期比较用配对t检验)。P
2 结果
由表1中可见,不论是轻度或是重度窒息,随着患儿病情程度的加重,即病情越严重,QTcd增加越显著, cTnI逐渐增高,各组间相比,QTcd有显著性差异(P
3 讨论
新生儿窒息是胎儿因缺氧发生宫内窘迫及娩出过程中发生呼吸功能不全和气体交换障碍,导致新生儿缺血缺氧,进而引起多器官系统损害。心脏是人体的重要器官。心肌损害在窒息患儿中颇为常见,常与患儿病情及预后有直接关系。既往多行心肌酶谱检测,但其特异性差。肌钙蛋白是由骨骼肌和心肌收缩组成的蛋白复合体,由肌钙蛋白C、肌钙蛋白T和肌钙蛋白I三种蛋白组成。cTnT是心肌特异性抗原,与骨骼肌TnT受不同基因控制,在氨基酸组成上有较大差异,特异性高。有研究证实[2],因TnI仅存在于心脏,且心脏只有一种TnI存在,所以cTnI是理想的心肌特异性标志物,而且cTnI在心肌损伤的早期即可出现。
同时1990年Day等[3]首先提出了QTcd的概念,认为QTd反映了心室肌复极化的不均一性,自从其概念提出后,众多研究证明QTcd在关于预测恶性心率的发生,心源性猝死的预测,心肌功能的严重程度和评价具有重要的作用[4]。
心肌损伤多为新生儿窒息后的并发症。新生儿窒息后大都有不同程度的缺氧缺血性心肌损伤,这是因为:窒息引起低氧血症和酸中毒直接损伤心肌,心肌缺氧线粒体氧化磷酸化功能受损ATP生成减少。由于心肌受损,细胞外的钙离子流向细胞内增多,致使细胞外钙离子浓度减低,导致兴奋脱偶联障碍。缺氧缺血产生大量氧自由基在体内积聚,损伤细胞膜、蛋白质和核酸,使细胞结构和功能破坏。这些因素均可影响心肌细胞动作电位的形成,同时使电兴奋的传导发生障碍,又因为窒息新生儿心肌存在灶性水肿,坏死,这种区域电兴奋的传导会更为缓慢。由于心肌各部位损伤程度不同,心肌各部位复极的时限产生差异,在ECG不同导联上引起QT间期长短不一,从而使QTd增加。
因此新生儿随着病情程度的加重, QTcd越大心肌复极时间变异性越大,心肌电活动的稳定性越差,这种变异是心肌缺血时发生致命性心律失常的重要机制。QTcd是心肌复极不一致的表现[5],往往预示心电不稳,对心功能不全患儿还可预测猝死的发生。Coldhammer等[6]认为,心衰时QTd增大与猝死密切相关。
本研究发现,窒息患儿cTnT、QTcd异常率达100%,且轻度患儿已有明显异常,而此时多数患儿血CKMB尚在正常水平,表明其可作为心肌损害的早期诊断指标,cTnT、QTcd敏感性更高。本资料研究表明新生儿窒息程度越重,导致缺氧缺血性心肌损伤越严重,QTcd值就越高,QTcd增大的幅度与病情的严重程度呈正相关。
总之cTnT、QTcd作为新生儿窒息后心肌损伤的检测指标可能比CKMB更敏感,有助于心肌损害的早期诊断,对病情、治疗反应和预后的判断具有指导价值。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医学会儿科分会新生儿学组.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诊断标准.中国当代儿科杂志,2005,7(2):9798.
[2] 潘晔生.肌钙蛋白检测的临床应用研究进展.国外医学心血管疾病分册,2001,28(1):1821.
[3] Daycp,McComb JM,Campbel RW.QTdispersion: an indication of arrhythmin risk in Patients with long Qtintervals.Br Heart J,1990,63(6):342344.
[4] 孙婧,王晓娟.综述QT间期离散度的研究现状.武警医学院报:2004,13(6):507508.
关键词:甲胎蛋白;早期动态变化;肝衰竭;预后
肝衰竭是多种因素引起的肝脏大范围肝细胞坏死导致严重肝脏损害,其合成、解毒、排泄和生物转化等功能严重障碍或失代偿,出现以凝血机制障碍和黄疸、肝性脑病、腹水等为主要表现的一组临床症候群。是威胁患者生命的严重疾病,病死率高,预后不良。本文主要观察分析肝衰竭患者血清甲胎蛋白的早期动态变化对肝衰竭患者预后的评估作用。
1 资料与方法
1.1 诊断标准 参照2006年制定的《肝衰竭诊疗指南》[1]中"肝衰竭"的诊断标准。
1.2 纳入标准 符合上诉诊断标准;年龄大于18岁,小于65岁;依从性好,签署知情同意书。
1.3 排除标准 住院未满10d者;合并全身其他严重疾病及营养不良者;合并肝癌、胃癌、癌等肿瘤者;孕妇;随访其间非肝病因素死亡者。
1.4 一般资料 选取2011年1月~2012年10月在我院住院诊断为肝衰竭的106例患者,其中急性肝衰竭6例、亚急性肝衰竭13例、慢加急性(亚急性)肝衰竭32例、慢性肝衰竭55例(男94例,女12例),平均年龄(43.4±11.7)岁。所有患者均随访1年。所有患者均给予护肝、降酶、退黄、促进肝细胞再生,防治并发症及对症治疗等内科综合处理措施,必要时行人工肝支持治疗,HBVDNA阳性者给予抗病毒治疗。
1.5 方法 收集符合纳入标准的住院患者入院第1、3、10d的血清甲胎蛋白数据,分别统计患者1、3、12个月生存组与死亡组其血清甲胎蛋白水平。
1.6 观察指标与方法 观察血清甲胎蛋白水平,甲胎蛋白检测采用美国ADL公司试剂(时间分辨免疫荧光法)检测。
1.7 统计学方法 使用SPSS13.0统计软件,计量资料数据以均数±标准差表示,两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P
2 结果
2.1 不同随访期肝衰竭患者的生存情况(见表1)。
2.2 不同随访期存活组与死亡组血清甲胎蛋白含量动态变化比较 106例患者入院初始甲胎蛋白值水平高于正常值,在3个不同随访时期,存活组与死亡组入院第1d甲胎蛋白值均较相近,无统计学差异(P >0.05),入院第3、10d甲胎蛋白值同期存活组较死亡组有明显升高,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肝衰竭的病理学基础是肝细胞大量破坏,肝细胞坏死后能否再生,决定了肝衰竭的预后。是一种含糖蛋白,在胎儿期内由卵黄和肝脏产生,有促进肝细胞增殖作用,出生后甲胎蛋白迅速降低至正常,成人正常肝组织中没有甲胎蛋白表达,以低浓度水平存在,在肝衰竭中甲胎蛋白升高反映了肝脏组织炎症、坏死、肝细胞再生现象。同时甲胎蛋白也是肝细胞癌或生殖腺胚胎瘤的特异性标志物,成年人如果血清的甲胎蛋白明显升高,提示出现与胚胎发生有关的肝细胞癌或生殖腺胚胎瘤[2]。肝衰竭患者肝细胞再生旺盛,再生的肝细胞分化不成熟而使甲胎蛋白的合成增加,血清甲胎蛋白水平升高反应了肝细胞再生能力的激活,提示患者预后良好[3],但也有学者认为单纯的甲胎蛋白升高并不与好的预后相关,而入院后3 d甲胎蛋白水平比入院时升高的患者预后较好。本研究动态观察患者入院第1、3、10d的甲胎蛋白值,发现不同随访期存活组与死亡组入院后初始甲胎蛋白值水平相近,且均较正常值高,说明肝衰竭肝坏死后短期都存在肝细胞再生现象,但存活组入院后的第3、10d甲胎蛋白水平是逐渐升高的,而死亡组升高不明显甚至是下降的,说明甲胎蛋白水平逐渐升高者肝细胞持续再生能力强则预后好;升高不明显或下降者肝细胞持续再生能力弱则预后差。故简单检测入院患者基线甲胎蛋白数值,仅反映单个时间点上肝细胞再生情况及活跃程度,而肝衰竭患者病情转归是与其病情轻重、病程、年龄、治疗等情况决定的,因此动态观察甲胎蛋白在治疗中的变化,能更充分了解病情变化趋势,从而更准确的判断其预后。
肝衰竭在我国基层医院常见,以病情危重、发展迅速、并发症多、临床救治困难、病死率高为特点,不同个体间预后差异明显。一般的病因治疗和综合疗法难以代偿肝脏功能,预后很差,肝移植作为提高生存率最有效的手段,技术上已经成熟,但由于肝源短缺、费用昂贵及术后并发症和终身排异反应等限制了临床应用。准确判断肝衰竭预后,不仅可以指导肝移植时期的选择,而且有利于选择有效的临床治疗方法,提高成效,对于昂贵的内科治疗包括人工肝支持、白蛋白、血浆、冷沉淀及凝血酶原复合物等应用,均有重要意义。本课题研究结果显示,肝衰竭患者甲胎蛋白的早期动态变化规律,可以较准确反映肝衰竭患者预后,并且技术成熟、操作简单、价格低廉,非常适合基层医院准确评价肝衰竭预后,有助于治疗策略的制定和治疗方法的选择,从而减少治疗的盲目性,降低医疗费用,最终降低病死率。
参考文献:
[1]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肝衰竭与人工肝组,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重型肝病与人工肝学组.肝衰竭诊疗指南[J].中华肝脏病杂志,2006,14(9):643-646.
摘要: 2013年4月,国务院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至全国,努力完成“十二五”规划的“营改增”改革任务。房地产业“营改增”已迫在眉睫,这必将对房地产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本文主要通过预估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会计核算、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的变化,从财务数据分析的角度指出税改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的影响,为房地产企业应对“营改增”后变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 会计处理变化 财务报表影响 财务指标影响
一、案例概要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准备开发一个居民小区,开发规划建造A居民楼10 000m2和B居民楼15 000m2。在此开发建设过程中,主要发生了下列有关业务:(1)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 500万元、前期工程费111万元和基础设施费777万元。(2)待土地全部开发完工后,公司按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并作结转土地的开发成本。(3)将两栋居民楼的建筑安装工程发包给一家建筑公司施工,合同上标明的工程价款为2 220万元,房地产公司早已预付建筑公司工程款1 200万元,现工程完工验收后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余款项。已知A、B居民楼的建筑安装预算成本分别为1 100万元、1 400万元,按建筑安装预算成本分配工程款。(4)所有工程全部竣工计算并作结转完工的A、B居民楼的开发成本。(5)出售B居民楼,出售价3 700元/平方米,收到款项存入银行。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的变化
(一)核算假设
由于房地产业尚未实行“营改增”,本文先根据案例预设一些条件。(1)房地产企业统一按一般纳税人交纳增值税。(2)对房地产行业采用11%的增值税税率。因为相关学者认为,房地产企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不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其税率理应会比其他服务业偏高一些,又比工商企业偏低一些,因而不会为6%,也绝不会为17%,只有11%较为合理可行。(3)凡是购买商品接受劳务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均能按11%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由于房价关乎民生,房地产企业不能随意调高房价将新增的增值税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故房价在税改前后不变。
(二)会计处理的变化
1.营业税制下的会计核算。
支付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借:开发成本 15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5 000 000
支付前期工程费:
借:开发成本 1 11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10 000
支付基础设施费:
借:开发成本 7 770 000
贷:银行存款 7 770 000
按建筑面积计算并结转土地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A楼 9 552 000
――B楼 12 432 000
贷: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21 984 000
将此建筑安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A楼 9 768 000
――B楼 12 432 000
贷:应付账款 22 200 000
工程完工验收后结算工程款:
借:应付账款 22 200 000
贷:预付账款 12 000 000
银行存款 10 200 000
结算完工商住楼的开发成本:
借:开发产品――商品房――A楼 19 320 000
――B楼 26 760 000
贷:开发成本――房屋开发――A楼 19 320 000
――B楼 26 760 000
出售B商住楼:
借:银行存款 55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 5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 760 000
贷:开发产品――商品房――B楼 26 760 000
计提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 05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 775 000
――应交城建税 194 3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83 200
2.增值税制下的会计核算:
支付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借:开发成本 15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5 000 000
支付前期工程费:
借:开发成本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10 000
支付基础设施费:
借:开发成本 7 6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 000
贷:银行存款 7 770 000
按建筑面积计算并结转土地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A楼 9 200 000
――B楼 13 800 000
贷: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23 000 000
将此建筑安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A楼 8 800 000
――B楼 11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 200 000
贷:应付账款 22 200 000
工程完工验收后结算工程款:
借:应付账款 22 200 000
贷:预付账款 12 000 000
银行存款 10 200 000
结算完工商住楼的开发成本:
借:开发产品――商品房――A楼 18 000 000
――B楼 25 000 000
贷:开发成本――房屋开发――A楼18 000 000
――B楼 25 000 000
出售B商住楼:
借:银行存款 55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 5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 000 000
贷:开发产品――商品房――B楼 25 000 000
计提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42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69 4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72 600
由以上对比分录可以看出,“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在支付相关开发建设费用时要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取得收入时要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时不用再核算应交营业税。
三、“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三大财务报表的影响
(一)对利润表项目的影响
由于“营改增”后,企业要缴纳的增值税是价外税,需要从收取的销售款中剥去,故营业收入减少;由于“营改增”后因购买商品和获得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故营业成本减少;又由于“营改增”后不用交营业税,故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大幅度减少。最终,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综合变化导致利润总额减少,净利润减少。
(二)对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影响
1.资产类项目。因为房价和原料价、劳务价等不变,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不变;因为税改后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开发成本降低,进而库存商品房成本降低,存货减少,最终流动资产合计减少。
2.负债类项目。因为税改后,例中企业税改后应交增值税242万元,税改前应交营业税277.5万元,应交增值税少于应交营业税,并且应交所得税也因税改后利润的减少而减少,所以应交税费总额减少,流动负债减少。
3.所有者权益类项目。由利润表可知,主要因为营业收入减少导致了利润总额的减少,净利润减少。
(三)对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影响
因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收入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不变,但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增加,即应交的增值税,所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变,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减少。
四、“营改增”对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对企业营运能力的影响
企业的营运能力是指企业营运资产的效率和效益。衡量企业营运能力的指标有:存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等,其分母分别是存货、流动资产、总资产,其分子是营业收入。“营改增”后,企业营业收入的减少将会大于存货、流动资产、总资产的减少,故营运能力降低。
(二)对企业的偿债能力的影响
企业的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长期债务和短期债务的能力。衡量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其分母分别是总资产、流动资产,其分子是总负债、流动负债。“营改增”后,企业流动负债、总负债的减少小于流动资产、总资产的减少,故偿债能力增强。
(三)对企业的盈利能力的影响
企业的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有: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等,其分母分别是净资产、总资产,其分子是净利润、利润总额。“营改增”后,企业利润总额、净利润的减少小于资产总额、净资产的减少,故盈利能力提高。
综上所述,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首先,企业的三大财务报表未得到优化,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利润总额、现金净增加额都有所减少。其次,根据对财务指标的分析,企业营运能力降低。但是,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都提高了,得到了改善。所以,税改对房地产企业财务各方面的影响不同,应细分研究讨论。“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的影响仅仅是这次税改对全国经济的微观影响。从宏观方面来看,“营改增”有利于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重复征税、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的问题,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快速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对整个经济和社会都有着积极的影响。Z
参考文献:
1.张运贤.刍议“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未来影响及对策[J].会计师,20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