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生态修复原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前言
随着珠三角地区人口不断增长,大量富含有机物的生活污水和部分工业废水排入河涌,导致水体含氧量大幅下降,造成了河涌普遍呈现有机污染严重的特征。且由于长期不加治理,大量的污染物沉积在河涌底部,导致河涌底泥淤积,珠三角地区河涌的淤泥厚度可达0.5~2m,平均为0.36m。底泥中的还原性物质产生大量的化学耗氧使河涌底泥形成厌氧环境,在厌氧微生物作用下逐步腐化,变黑、发臭。
目前的城市河涌整治中,注重清淤,堤岸,绿化和截污等工程,而不重视底泥和水体生物原位修复,更不重视河涌生态体系建立,这样导致城市河涌整治中边治边黑,边黑边治,不能从根本上改善河涌水质和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现正积极探索城镇河涌污染治理新路子,提高河涌整治的效果和水平。原位生态修复技术曾经在国内外许多工业污水处理厂、湖泊、池塘、湖塘、海滩等多个污染控制工程项目中得到应用,都是对水体及其淤泥进行污染物的消减处理,效果皆良好,从事实上说明了该技术运用的可行性与成熟性。
二、常规河道清淤和水生生态技术修复存在的问题
传统整治河道的手段是截污与污水处理,清淤,水生态修复,补水,堤岸景观建设等。其中,常规清淤和水生生态技术修复存在很多问题:淤泥清挖工艺落后,工程投资大,操作麻烦,清淤效率低;清淤挖上来的淤泥含水率高,数量巨大,黑臭,运输和处置难;传统的清淤方法,最重要清除的上层不稳定淤泥残留多,加上发黑的河水,污染负荷仍然很大,黑臭难解决;生态修复未找到快速修复水生食物链并且易于维护的简单方法;需要使用曝气等其它设施,管理麻烦,维持费用大;普通的投放微生物治河技术,投放液态的微生物易被河水冲走,要长期不断投放,维持费用大,一年只能消化淤泥少于10cm,不能替代清淤。
综上所述,黑臭的河道,清淤后不稳定淤泥的残留量多,就算做到完全截污,河道内的污染负荷仍然很大,单纯依靠调水、补水难以彻底消除这些污染,难以短期内消除河道黑臭。不少投入了很多资金治理过的河道,虽然有一些效果,但不能令人满意,尤其是退潮时、枯水时仍然黑臭。
河道治理重在水环境生态修复与重建,重建生态系统有很多方法,最重要的是能使水体的自净能力保持稳定,且易于控制和管理,维护费用低。所以,寻求高效而且符合上述要求的技术方法,是河道水体生态修复最大的难点,是水体修复难易的关键,也是各种治理方法和治理效果的差异所在。施放底泥净化剂消解淤泥,同时能够快速修复水生生态,真正消除黑臭,是一种更有效的河道快速治理方法,生态修复不需要15年,几个月至1年就可以做到。
三、原位生态修复治理关键技术
1、关键技术简介
水环境生物修复是在可控条件下,利用微生物和水生生物生命代谢活动,修复被污染的环境或消除环境中的污染物的过程。而原位生态修复技术的核心为生态修复剂技术,即在无固定设备且完全自然的状态下,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天然水体的自净功能,采用直接向污染河道投入高效的本源微生物菌群和微生物促进剂,激活水体中原本存在的利于水体自净的微生物,并通过它们的迅速繁殖,从而消除水体中的有机污染,同时对河道有机底泥起到一定的消化作用。具体的流程主要为:微生物驯化,微生物菌剂在河涌底泥中接种繁殖,根植河床,微生物对河道污水和底泥中的污染物进行分解去除,净化水质和减少污泥量,再通过人工培育河道生态链最终恢复水体的原生态,实现水体稳定的自净功能。生态修复剂是一种充分利用自然界生物降解原理,提高水体的生命力和自净能力,并重建其生态平衡、迅速地改善水质的技术与产品。
2、底泥净化生物修复治理黑臭河涌
针对底泥富含大量有机物和营养物质,好氧速率高,处于强还原状态的厌氧环境,投放生态修复剂的方法,进行生物修复,以控制和消除底泥污染。底泥净化剂,由增氧剂、有效微生物菌剂和生物载体组成。增氧剂在水中逐渐释放出氧,改变河道底层厌氧生态环境为好氧生态环境,激活微生物菌群,同时为有机污染物的降解提供电子受体;有效微生物菌剂是采用本土化的好氧型和兼性微生物组成的复合微生物菌剂。作为载体的多孔矿物,可为微生物菌落提供巨大的附着表面,减少微生物的流失和更好发挥微生物降解有机污染物的作用。
在底泥净化剂的作用下,能有效地对污泥和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细菌等进行生物降解,污泥有较大幅度的减少,河水不黑不臭,没有黑色底泥上浮,淤泥层减薄,矿化度增加,从而最终净化水质。
3、治理效果
河道第一次施放底泥净化剂,10天~20天臭味消失,河道从厌氧状态转变为好氧状态,出现许多微型动物;约一个月,河道水质变清,水里的微型动物继续增多;30天~50天,水底有很多水丝蚓(俗称“红虫”,是栖息在水底污泥中的底栖动物,以污水和污泥中的有机物为食物),大量的红虫对水生食物链的修复很有好处,继而水里可看到一些小鱼,表明水质好转,水生食物链初步修复,已适宜鱼类生长;两个半月,小鱼群增多,淤泥泥面从原来的黑色开始呈现灰白色;3个月~4个月,河底淤泥削减15~20厘米,当河底淤泥中的有机物被吸收分解之后,底泥表面就是一层不被吸收分解的沙、石,底泥泥面呈现灰白色,红虫逐渐减少;4个月~6个月,河底淤泥削减25~30厘米,河道已不黑不臭,水质明显变好。
4、淤泥消解和水生生态快速修复技术的优势
4.1 这种生态修复剂具有沉淀的功能,其本身及其固着的微生物不易流失,不易被水力冲跨,即使在水流动的河或者很深的水域里,都能沉入到底部,把淤泥里的有机物吸收分解掉,并达到净水、增氧、消除恶臭等效果。只要在被污染的水体投放了生态修复剂,就可以分解去除底质的淤泥和净化水质。
4.2 施放这种生态修复剂,不用机械清淤,不必解决淤泥出路,没有散发臭气的清淤场面。由于污染情况和淤泥情况不同,根据应用实例,施放一次生态修复剂,河道的淤泥4--6个月可以减少20--30厘米。
4.3 施放生态修复剂后,不需要曝气充氧设备,不需后期管理费,同时消除臭味,促进了水生生物的食物链修复,很适合净化底质污染和水体生态修复。
4.4 用生态修复剂消解淤泥,替代了清淤,同时快速修复水生生态,是一种可以与原有河道综合治理任务对接,大大降低治理难度,提高治理效果,而且无二次污染的先进技术。
四、结论
原位生态修复技术与截污补水相结合,对河涌段进行治污处理,有效地控制河道有机污染,减少河道底部淤泥量,从根本上起到净化河涌水质,达到消除黑臭、消除河道底泥的目的。生物修复剂应用性能优异的微生物增效技术,通过提高水体的生命力和自净能力,可以替代清淤,快速消除底泥,同时快速修复水生食物链,重建水体生态系统,提高河道自净能力,改善河道感观和水质,成为治水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底泥生物修复剂具有沉淀的功能,其本身及其固着的微生物不易流失,有效的把淤泥里的有机物分解掉,达到净水、增氧、消除恶臭等效果,生态修复后不需任何管理费,是一种最经济净化,无二次污染的先进技术。
在我国还不能做到完全控制河道面源污染和完全截污治污的情况下,实践证明,应用生态消淤、快速修复水生态、分段截污与水生态污水处理等生物增效技术的集成,是一种疏浚、消除河道累积污染、从根本上解决河道发黑发臭的问题,是恢复河道良好生态环境的简单、实用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广东省环境保护战略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7年12月
[2]罗刚;刘军;胡和平;生物修复技术在白海面黑臭河涌治理中的应用[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9年02期
[3]金腊华,梁志宏,万雨龙,袁杰,兰云飞;城市河涌水污染特征及治理措施[J];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2005年05期
[4]周新民,林少礼,侯玉,郑国栋;广州城市河道水环境治理对策研究[J];广东水利水电;2004年04期
[5]饶胜;生物及生态修复技术在河道整治工程中的应用[J];节水灌溉;2007年04期
关键词:生态水利工程设计原则
一、水利工程对河流生态系统的影响
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水利工程对经济与社会有着巨大的作用,同时也要看到水利工程对河流生态系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人类整治河道修筑堤坝等活动人为的改变了河流的多样性、连续性和流动性,使水域的流速、水深、水温、自水流边界、水文规律等自然条件发生重大改变。这些改变对河流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未来的水利工程在权衡社会经济需求与生态系统健康需求这二者关系方面,似应强调水利工程在满足人类社会需求的同时,兼顾水域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性。
二、生态水利工程
从学科发展角度看,现在的水利工程学的学科基础主要是工程力学和水文学,水利工程规划设计主要对象是水文系统,往往忽视生命系统的现状和未来风险等问题。学科的进一步发展应吸收生态学理论及方法,促进水利工程学与生态学的交叉融合,用以改进和完善水利工程的规划及设计理论,形成水利工程学新的学科分支——生态水利工程学。生态水利工程学作为水利工程学的一个新的分支,是研究水利工程在满足人类社会需求的同时,兼顾水域生态系统健康与可持续性需求的原理与技术方法的工程学。生态水利工程的内涵是:对于新建工程,是指进行传统水利建设的同时(如治河、防洪工程),兼顾河流生态修复的目标。对于已建工程,则是对于被严重干扰河流重点进行生态修复。生态水利工程将与传统治污技术、清洁生产(生态产业)及环境立法和资源管理一起,成为河流生态建设的主要手段之一。
三、生态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原则
1、工程安全性和经济性原则
生态水利工程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在河流综合治理中既要满足人的需求,包括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等需求,也要兼顾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生态水利工程既要符合水利工程学原理,也要符合生态学原理。生态水利工程的工程设施必须符合水文学和工程力学的规律,以确保工程设施的安全、稳定和耐久性。工程设施必须在设计标准规定的范围内,能够承受洪水、侵蚀、风暴、冰冻、干旱等自然力荷载。按照河流地貌学原理进行河流纵、横断面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河流泥沙输移、淤积及河流侵蚀、冲刷等河流特征,动态地研究河势变化规律,保证河流修复工程的耐久性。
对于生态水利工程的经济合理性分析,应遵循风险最小和效益最大原则。由于对生态演替的过程和结果事先难以把握,生态水利工程往往带有一定程度的风险。这就需要在规划设计中进行方案比选,更要重视生态系统的长期定点监测和评估。另外,充分利用河流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规律,是力争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产出的合理技术路线。
2、提高河流形态的空间异质性原则
一个地区的生境空间异质性越高,就意味着创造了多样的小生境,能够允许更多的物种共存。反之,如果非生物环境变得单调,生物群落多样性必然会下降,生物群落的性质、密度和比例等都会发生变化,造成生态系统某种程度的退化。由于人类活动,特别是大规模治河工程的建设,造成自然河流的渠道化及河流非连续化,使河流生境在不同程度上单一化,引起河流生态系统的不同程度退化。生态水利工程的目标是恢复或提高生物群落的多样性,但是并不意味着主要靠人工直接种植岸边植被或者引进鱼类、鸟类和其他生物物种,生态水利工程的重点应该是尽可能提高河流形态的异质性,使其符合自然河流的地貌学原理,为生物群落多样性的恢复创造条件。
在确定河流生态修复目标以后,就应该对于河流进行生物调查、地貌历史和现状进行勘查和评估,建立河流地貌数据库和生物资源数据库。遥感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GIS)是水文、河流地貌和生物调查的有力工具。关键的工作步骤是在以上两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确定环境因子与生物因子的相关关系,必要时建立某种数学模型。河流环境因子包括河流河势、蜿蜒度、横断面形状及材料、流速、水位、水质、水温、泥沙、营养盐的迁移转化、水文周期变化等。研究的内容包括:调查单个生物因子的基本需求,评估各种生物因子的相互关系和制约条件,对于“关键种”或标志性生物的环境因子进行分类和评估。在众多的环境因子中,识别那些对于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具有重要意义的环境因子,在此基础上进行河流地貌学设计和生物栖息地的设计。
3、生态系统自设计、自我恢复原则
生态系统的自组织功能表现为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自组织的机理是物种的自然选择,也就是说某些与生态系统友好的物种,能够经受自然选择的考验,寻找到相应的能源和合适的环境条件。
将自组织原理应用于生态水利工程时,生态工程设计与传统水工设计有本质的区别。像设计大坝这样的人工建筑物是一种确定性的设计,建筑物的几何特征、材料强度都是在人的控制之中,建筑物最终可以具备人们所期望的功能。河流修复工程设计与此不同,生态工程设计是一种“指导性”的设计,或者说是辅设计。依靠生态系统自设计、自组织功能,可以由自然界选择合适的物种,形成合理的结构,从而完成设计和实现设计。成功的生态工程经验表明,人工与自然力的贡献各占一半。
传统的水利工程设计的特征是对于自然河流实施控制。而设计生态水利工程时,要求工程师必须放弃控制自然界的动机,树立新的工程理念。因为依靠人力和技术控制自然界是不可能的。人们要善于利用生态系统自组织、自设计这个宝贵财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需要强调的是,地球上没有两条相同的河流,每一条河流的特点都是各不相同的。因此,每一项生态水利工程必须因地制宜,充分尊重每一条河流的自然属性和美学价值,寻求最佳的生态工程方案。
自设计理论的适用性还取决于具体条件。包括水量、水质、土壤、地貌、水文特征等生态因子,也取决于生物的种类、密度、生物生产力、群落稳定性等多种因素。在利用自设计理论时,需要注意充分利用乡土种。引进外来物种时要持慎重态度,防止生物入侵。
4、景观尺度及整体性原则
河流生态修复规划和管理应该在大景观尺度、长期的和保持可持续性的基础上进行,而不是在小尺度、短时期和零星局部的范围内进行。在大景观尺度上开展的河流生态修复效率要高。小范围的生态修复不但效率低,而且成功率也低。整体性是指从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出发,掌握生态系统各个要素间的交互作用,提出修复河流生态系统的整体、综合的系统方法,而不是仅仅考虑河道水文系统的修复问题,也不仅仅是修复单一动物或修复河岸植被。
景观则是指生态学中的景观尺度。景观尺度包括空间尺度和时间尺度。为什么在景观的大尺度上进行河流修复规划?首先,水域生态系统是一个大系统,其子系统包括生物系统、广义水文系统和人造工程设施系统。广义水文系统又与生物系统交织在一起,形成自然河流生态系统。而人类活动和工程设施作为生境的组成部分,形成对于水域生态系统的正负影响。水域生态系统受到胁迫时,需要对于各种胁迫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综合、整体研究。其次,必须重视水域生境的易变性、流动性和随机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生物种群的基本生存条件。水域生态系统是随着降雨、水文变化及潮流等条件在时间与空间中扩展或收缩的动态系统。再者,河流生态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与周围生态系统随时进行能量传递和物质循环,一条河流的生态修复活动不可能是孤立的,还需要与相邻的流域的生态修复活动进行协调。最后,河流生态修复的时间尺度也十分重要。河流系统的演进是一个动态过程。每一个河流生态系统都有它自己的历史。河流生态修复是靠时间做工作的。有研究指出,湿地重建或修复需要大约15~20a的时间。因此对于河流生态修复项目要有长期准备,同时进行长期的监测和管理。
5、反馈调整式设计原则
生态系统的成长是一个过程,河流修复工程需要时间。从长时间尺度看,自然生态系统的进化需要数百万年时间。进化的趋势是结构复杂性、生物群落多样性、系统有序性及内部稳定性都有所增加和提高,同时对外界干扰的抵抗力有所增强。从较短的时间尺度看,生态系统的演替,即一种类型的生态系统被另一种生态系统所代替也需要若干年的时间,期望河流修复能够短期奏效往往是不现实的。
生态水利工程规划设计主要是模仿成熟的河流生态系统的结构,力求最终形成一个健康、可持续的河流生态系统。在河流工程项目执行以后,就开始了一个自然生态演替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并不一定按照设计预期的目标发展,可能出现多种可能性。
意识到生态系统和社会系统都不是静止的,在时间与空间上常具有不确定性。除了自然系统的演替以外,人类系统的变化及干扰也导致了生态系统的调整。这种不确定性使生态水利工程设计不同于传统工程的确定性设计方法,而是一种反馈调整式的设计方法。是按照“设计—执行(包括管理)—监测—评估—调整”这样一种流程以反复循环的方式进行的。在这个流程中,监测工作是基础。监测工作包括生物监测和水文观测。评估的内容是河流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的状况及发展趋势。常用的方法是参照比较方法,一种是与自身河流系统的历史及项目初期状况比较,一种是与自然条件类似但未进行生态修复的河流比较。
在反馈调整式设计过程中,提倡科学家、管理者和当地居民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通过对话、协商,以寻求共同利益。提倡多学科的交流和融合,提高设计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董哲仁.水利工程对生态系统的胁迫[J].水利水电技术,2003,(7):1~5.
[2]董哲仁.生态水工学的理论框架[J].水利学报,2003,(1):1~6.
[3]董哲仁.河流形态多样性与生物群落多样性[J].水利学报,2003,(11):1~7.
[4]MitschW.J.,JorgensenSE.EcologicalEngineeringandEcosystemRestoration[M].2004:134~137.
[5]董哲仁.荷兰围垦区生态重建的启示[J].中国水利,2003,(11A):45~47.
[6]O’NeillR.V.,D.L.DeAngelis,J.B.Waide,etal.AHierarchicalCon-ceptofEcosystems[M].PrincetonUniversityPress,Princeton,NJ.1986:153.
[7]GosselinkJ.G.LandscapeConservationinaforestedWetlandWater-shed[J].Bioscience,1990,40:588~600.
关键词:生态水利工程;基本设计原则;分析
中图分类号: TV22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5.20.038
在水利工程对社会发展起到重大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水利工程的建设导致了水文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河流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减弱,河流内生物的生存环境恶化,生物群落多样性下降,最终可能引起生态系统的退化或崩溃。
1 生态水利工程学的简要介绍
水利工程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河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对当地的气候环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虽然获得了丰厚的回报,但长远来看只追寻经济利益,罔顾生态利益,最终将得不偿失。在以后的水利工程建设中应该多从生态角度对工程建设进行考量,平衡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之前的关系,尽可能的同时兼顾。而要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对两者同时兼顾,那么就要将水利工程的规划从单纯的水文系统向水文系统与生态系统融合的方向转变,这就是生态水利工程学。其核心内容是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的同时,兼顾河流生态系统的保护[1]。
2 生态水利工程的基本设计原则
在进行生态水利工程建设时一般要兼顾工程安全性与经济性原则、提高河流动态的空间异质性原则、生态系统自我设计与自我恢复原则、景观尺度与整体修复原则、反馈和调整设计原则。
2.1 工程安全性和经济性原则
生态水利工程的建设既要求符合力学工程原理,保障工程质量,又要求符合生态原理,保护生态环境。而为保护生态环境对工程做出的改变极有可能会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所以在生态水利工程的建设中要遵循工程安全性和经济性原则。在进行生态水利工程建设时要对当地生态环境进行长时间的监测和评估,了解当地生态的具体情况,以便选取投入最少、产出最多的方案,节省工程成本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证工程的安全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2.2 提高河流形态的空间异质性原则
非生物环境的空间抑制性与生物群落的多样性之间是正比的关系,反映的是生命系统与非生命系统的依存关系。非生物环境的空间异质性越高则表示生物群落的多样性越高,当地的生态环境越稳定。水利工程的建设势必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导致河流生态环境会不同程度的单一化,河流形态的空间异质性会降低。所以,提高河流形态的空间异质性是生态水利工程建设的另一个原则[3]。
2.3 生态系统自我设计及自我恢复原则
生态水利工程的设计与传统水利工程设计有着本质的区别。在传统的水利工程建设中设计者注重的只是工程的工程性,其本质内涵可以归纳为“绝对的控制”,而生态水利工程建设则是以“指导性”为核心,不对生态环境施加人为的绝对干涉。生态水利工程依靠与生态系统的自我设计和自我组织功能,与自然和谐共处,让自然自由的“选择”与发展,最终形成合理的生态系统,完成生态水利工程的建设。另外要注意每条河流的水文特征都有所不同,因此每一项生态水利工程都应因地制宜,了解当地的生态系统,充分尊重当地的生态环境。
2.4 景观尺度及整体性原则
河流生态系统的修复规划应从整体出发,立足于工程所处的整个环境,要在大景观尺度上开展河流的生态修复。河流生态系统是当地整个生态环境中的一部分,与当地生态环境息息相关,所以对河流生态的修复应该是整体的。整体性是指从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出发,对生态系统中各要素之间的关联进行分析,用综合的方法对生态系统进行修复,而不是仅仅只考虑河流生态系统的修复问题。
2.5 反馈调整式设计原则
水利工程的建设对河流生态系统的影响可能不会全部马上显现出来,而是在工程建成后若干时间段内显现出来,所以这就形成了生态水利工程建设与普通水利工程建设的不同之处,即反馈调整式的设计原则。反馈调整式设计原则的具体流程为“设计执行(包括管理)――监测――评估――调整”,而且这一流程还要以反复循环的方式进行。在这个流程之中,监测是整个工作的核心,设计者通过监测数据实现工程的不断改进,最终实现河流生态系统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
3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高,使我国能够更好的开展水利工程开工建设。但是由于水利工程建设的规模大、影响广,一旦出现问题那就是大问题,所以相关人员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的可行性分析时,一定要全面考虑各个因素的影响,要特别注重水利工程的建设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赵黎霞,崔建华,时静.生态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基本原则[J].水科学与工程技术,2008(S2):79-81.
关键字:城市滨水 生态修复 原则 策略
引言
城市滨水区是城市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区域,不仅承载着城市生活的愿望,塑造着城市自然生态环境,更是城市水文化的延续和传承。伴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文化失衡等现象,导致城市滨水区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面临着重大威胁。因此,以生态学、恢复生态学、景观生态学为基础理论,探寻一种能够恢复与重建城市滨水区自然生态环境,保证生态系统平衡和稳定以及与城市协调发展的景观规划设计策略和方法,这对于城市滨水区的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山水城市”理想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滨水生态恢复的定义
生态恢复,指利用生态工程学或生态平衡、物质循环的原理和技术方法或手段,对受污染或破坏、受胁迫环境下的生物(包含生物群体)生存和发展状态的改善、改良或恢复、重现。其中包含对生物生存物理、化学环境的改善和对生存“领里”食物链环境的改善等。
二、滨水生态景观恢复具有重要意义
每一个城市的形成和发展都与其所在地的水系紧密相关。历史上它们具有防御、运输、防洪、防火和清洁城市等功能,同时,它们是多种乡土生物栖息地和空间运动的通道和媒介。城市水系更是城市景观美的灵魂和历史文化之载体,是城市风韵和灵气之所在。因此,滨水景观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界面,恢复和改善因人类经济活动破坏的生态环境,是构筑城市和谐发展重要篇章。
三、 城市滨水空间景观恢复的原则
1 坚持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
城市生态恢复是以合理利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资源为基本任务的生态规划手段,其目的在于对城市发展过程中所造成的和即将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恢复和保持。所以永续利用、可持续发展观必然是首要的原则,否则,会再次加剧场地环境的破坏。
2 提高滨水环境的空间异质性原则
主要是指由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的空间异质性的相关关系。遵循多样化的生态恢复原则,对于增进城市生态平衡、维持城市景观的异质性、创造丰富多彩的城市绿地系统具有重要的意义。滨水环境的空间的多样性,最重要的是提高滨水空间形态的异质性,以提高生物群落多样性。
3 景观尺度及整体性原则
所为“整体性”是指从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出发,强调生态恢复的目标与城市总体规划目标的一致性,因此在规划中必须协调好生态(观光)农业、生态林业、防洪系统、城市建设等子系统间的有序和平衡。
4 工程安全性和经济性原则
滨水空间生态恢复是一种综合性工程,特别是在河流综合整治中既要满足于人的需求,包括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以及旅游等需求,又要兼顾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的需求,必须确保工程的安全,同时应遵循风险最小、效益最大的原则,必须做出系统的经济分析。
四、 城市滨水景观生态修复策略
1 整体控制、局部调整
滨水景观生态修复,不仅仅只是解决技术层面上的问题,它还涉及到政策规划、公众参与、经济文化等诸多的社会因素[3]。因此,在滨水区规划设计时,应重视滨水区与城市环境关系的处理,协调该城滨水区景观设计与其他相关规划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滨水空间在城市中的定位和价值,并综合考虑滨水区各景观功能形态的组织与建构。通过这样的逻辑关系,使整体与部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达到整体最优的目标。
2 生态修复、理念指引
在遵循景观生态学为核心的设计原则下,理性运用生态修复机理,正确处理好斑块、廊道、基质等景观格局指数之间的生态关系,构架滨水生态走廊。滨水空间的整合上,尽量避免对滨水地表机理的破坏,恢复河道自然形态,优化滨水景观生态格局。
其次,深入挖掘区域自身特色,通过功能的组织、对地域文化元素的提取与植入,运用设计手法,达到一种意境美的营造,以更好延续滨水景观的地脉和文脉。此外,应充分利用景观生态系统的自净化、自修复等功能,寻求自身独特的景观生态修复模式。
植物生态保护方面,恢复滨水区受损的植物,保护乡土植物和原生性植物种群。依据滨水区不同的水湿条件,对植物群落进行合理配置和有序恢复,营造体现地域文化特色的植物景观群落。同时,利用植物四季色彩的变化,丰富的植物群落季相景观,为滨水生物提供繁衍栖息的优质生态环境。
3 修复技术、合理运用
(1)GIS和RS技术。运用GIS和RS等技术,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标准,建立滨水区景观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对滨水区地形环境、生态环境和水文环境做出定量分析与评价,通过对功能空间的组织、景观系统的重构,总结滨水特色景观营造的生态安全策略和规划调控方向。在生态修复过程中,应做到及时检测、反馈与再修复,以促进景观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2)水质生态修复技术。在保存现有水系自然形态的前提下,利用底泥疏浚、气体抽取等技术进行水体污染物的收集与处理,控制水域外源性污染源。由于气候因素,水系有丰水期和枯水期之分,应及时实施水体的调度对策,以确保良好的供水、补水和弃水状态。
(3)生态驳岸修复技术。生态驳岸是指恢复自然河岸“可渗透性”的人工驳岸,是基于对生态系统的认知和保证生物多样性的延续,而采取的以生态为基础、安全为导向的工程方法,以减少对河流自然环境的伤害[4]。这种驳岸应具有提升生态环境、亲水性、安全性等综合功能。从分类上生态驳岸可分为自然型驳岸、柔性生态驳岸和植物生态护坡驳岸等。在生态修复技术实施过程中,应做到因地制宜,探索出适合自身的生态修复技术。保障生态修复与景观控制相结合,促使滨水景观生态环境一体化发展。
结论:
城市滨水区是人们休闲交流的重要空间,城市滨水空间的建设一定要坚定走生态之路,在开发与保护合理适度的前提下,运用生态学原理,营造生态型景观。这里所提到的生态型景观除了指运用植被来营造外,其硬质景观也包括在内,要求这些硬质景观必须是生态的、环保的。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出一个充满活力、景观良好的宜人空间,提高滨水空间景观的综合价值,提升整个城市的魅力。城市滨水区景观环境的生态修复不仅需要设计理念的升华和生态修复技术的运用,更需要运行机制与实践过程中的密切配合和制度保障,也需要广大人民群众配合,才能建设一个宜居城市。
参考文献:
[1] 吴丽萍.景观一致性的城市河流生态修复设计[J].科技创新导报,2007.36
[2] 俞孔坚.景观:文化、生态与感知[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01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停止侵害
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6月1日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中,关于原告的资格问题,立法上基本已经解决。但是,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关系着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法院的判决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学界仍颇有争论。尽管在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有涉及到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个别地方法院实践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探索,都还是没有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一个较为明确的界定,在司法适用中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本文主要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范围的界定以及现有立法框架下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问题展开讨论,旨在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此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推动环境良好发展的价值。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范围的界定
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规定了十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具体到侵权责任领域,《侵权责任法》中第十五条规定了八种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学界关于范围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即《侵权责任法》中八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否能够全部适用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中?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是否需要一些特殊的责任方式?
(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可以视为是预防性的责任方式,应当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首要的责任方式。第一,从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发生的严重结果角度来看,环境侵权行为只要发生,就会给环境造成巨大的损害,而通过采取“排除危害”的预防性的责任承担方式,则会在大面积侵权发生之前,遏制住侵权行为,从而减轻对环境的伤害;第二,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以及补救性的特征,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均具备着预防性的功能,也就是说,这三种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在危害还没有最大化的发展时起到积极的防范作用,这也正是符合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这也体现了环境保护倡导预防为主的原则;第三,从经济效率角度来看,上述三种责任承担方式有着“防患于未然”的功能,将更为严重的环境破坏等行为结果直接扼杀在摇篮中,从而节省了发生环境污染后进行治理所花费的资源,间接的节约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因此,这三种责任承担方式应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就是采取一定的措施将生态环境恢复到了没有发生损害时的状态,重新恢复为人类提供服务功能的能力以及价值,从而促进生态环境继续良性的循环发展。由于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具有一定的独特性,生态价值具有不可度量性。因此,恢复原状有利于环境直接恢复原有的生态功能,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原理。再者,恢复原状相较于损害赔偿等更具备效率,尽可能地恢复自然环境,恢复对环境的利用,尽可能地避免了资源的浪费。所以,恢复原状应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且恢复原状应该是环境公益诉讼中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
(三)赔偿损失。考虑到赔偿损失的效率性以及社会效果等方面,笔者认为应该将其作为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主要原因是:第一,从赔偿损失的具体的承担内容来看,主要赔偿的是损害环境造成的一些经济损失或者说是精神损失等,这对于环境损害可以视为是一种救济方式;第二,从原告的资格来看,原告代表的是社会公益,并且所请求的事项时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那么最终的诉讼利益也就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这样原告与最后利益的享受者是分开的,不违背公益诉讼的相关的特征;第三,从制度构建的角度来看,我国《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时,就强调社会组织不能获取诉讼利益,并且可以通过建立环境保护赔偿金专项账户或者基金的方式来保证损害赔偿的资金最终落实在治理环境当中来;第四,从赔偿损失的社会效果来看,通过一定经济的惩罚措施,有助于对侵害环境者形成一种震慑力以及教育作用。
(四)返还财产。返还财产主要指的是侵权人将非法占有的财产或者获得的财产转移给所有权人。而环境侵权主要是针对财产的侵害,一般体现了对物的损害,而不侵犯到物的占有,不存在对环境利益的不法侵占而需要返还环境财产的情形。因此,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适用于返还财产。
(五)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恢复名誉显然是不能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承担方式,因为恢复名誉主要针对的是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遭受侵害时所适用的,在对环境利益救济中不存在这类权利的侵害。而对于消除影响,也应当是不能够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承担方式,主要原因:第一,由于环境侵权主要是侵犯的财产权,涉及到人身权,也仅仅是人格权中物质性的人格权,例如健康权,而消除影响大多数是针对精神性的人格权;第二,消除影响主要是针对受害者本人而言,加害人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对受害者造成的不良影响,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受害的是环境,就存在一种不能对付责任的情况。
(六)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在传统民法领域主要针对的是人格、损害的恢复,但是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不存在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并且赔礼道歉主要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受害人,但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从其原告的主体资格上看,就不存在着特定的受害人。当然,从赔礼道歉的内涵所涵盖的情形、环境侵害的具体内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以及赔礼道歉的效果出发,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可以佐证赔礼道歉可以作为承担方式:首先,赔礼道歉的内涵所涵盖的包括人格权以及精神性财产权利、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情形,伴随环境侵害方式的不断多样化,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也应该扩大化;其次,环境侵害本来就包括侵害了社会公众享受自然环境的精神性的权利,因此将赔礼道歉作为侵害这一环境享受权的精神性权利的责任承担方式;再次,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性、弥补性以及惩罚性的基本特征来看,赔礼道歉的功能正好是符合这一基本特征的,赔礼道歉可以向社会公众实现,并且对于侵害人来说,公开的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是一种道德层面的惩罚措施;最后,从赔礼道歉的效果来看,赔礼道歉可以对社会产生一种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对于预期的环境侵害有一个很好的预防作用。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具体适用
我国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学界也对于具体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的适用展开了讨论,司法实践中各地也借鉴国外的制度等进行创新,但是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接下来,主要探讨排除危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三类责任承担方式具体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适用的标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三种责任承担方式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现在其适用的标准不明确,适用标准指的是法院何时何种条件应该做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判决,是一旦有一定的环境侵权就做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判决,还是在环境侵害到达了何种程度才能做出这三种责任承担方式的判决。
停止侵害的适用必须是以民事权益已经被侵害为前提,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处于持续的状态,但是可能造成现实的损害或者不会有现实的损害。有学者认为,适用停止侵害要以是否违法作为依据,如果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并且造成了损害,那么法院就要判决停止侵害。该观点明显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果是合法的大量的排放污水废水行为,但是已经造成了周围居民的人身出现了健康问题,要求民众对此污染行为进行容忍,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停止侵害的适用上,应该引进利益衡量的司法原则,综合考量各类社会关系以及利益,例如该种侵害行为的社会严重性与治理的紧迫性、停止侵害的经济利益等各类利益,从而达到社会、经济以及环境的协调发展。
针对排除妨碍的适用,对于一些轻微的、正当的妨碍,不能适用排除妨碍,只有当这种妨碍超出了一般人的容忍程度,环境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造成了社会公众无法正常行使其自身的财产、人身权益时,才能够适用。消除危险主要针对的是环境损害还没有发生,而未来极有可能发生损害,就可以适用。
在三者适用的过程中,都存在一个容忍度的问题,即需要社会对环境侵权行为需要有容忍度的存在,如果超出了容忍的程度,才能够适用上述三种责任承担方式。那么,如何来判断是否超出了社会的容忍度呢?社会容忍度的考量需要法官进行一个自由裁量,但是法官要在利益平衡的原则下进行裁量,主要考虑侵权行为侵害的程度、侵权行为的社会价值评价、受损利益如何等经济、环境、社会三者的利益关系。当然,也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考量,即将环境侵权者的生产经营所获得收益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以及人身伤害等损失进行比较,从而考量是否超出社会的容忍程度,将社会容忍程度进行了量化,但是该观点在具体执行起来会产生巨大的困难,无法具体计算社会的损失,即环境受损根本就无法进行量化。
(二)恢复原状的适用。在恢复原状的适用过程中,同样存在诸多复杂的尚未解决的问题,如恢复原状的具体适用条件、“原状”的具体标准界定等问题。妥善的处理恢复原状的适用的具体问题,有利于环境恢复的效率。
1、恢复原状的适用条件。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主要是要求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对于恢复原状的适用条件,首先,不能将环境侵权的救济与环境问题的解决混淆在一起,即将海平面上升等一系列的环境问题纳入到恢复原状的适用范围中来,环境问题根本就不是环境侵权法所能调整的范围;其次,恢复原状适用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如果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是有危险的可能性,那么就应该实施停止侵害、消除妨碍等责任方式,而不是恢复原状;并且,生态环境的恢复原状不能够适用一般财产的恢复原状上的经济合理原则,即使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成本可能大于责任人因为污染环境的收益,责任人也不能够因此免责;最后,适用条件还要满足恢复的可能性这一要件,即有恢复的可能性才能够适用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并且判决应该考虑到执行的问题,因此假使没有执行的可能性,那么作出的判决就可能失去了意义,也会损害司法权威性。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具备可能性,可以由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是否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性,从而对法官作出判决提供参考意见。
当然,在恢复不能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替代性的修复方式。替代性的修复方式可以是同地区异地点、同功能异种类等情形,从而使生态环境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功能以及状态。同地区异地点就是在同一个生态区域内,被污染地点无法恢复原状,只能在其他地点进行补植复绿,从而保证整个生态环境区域内的生态平衡以及功能的恢复。同功能异种类指的是替代恢复的品种与原来受到损害的品种不一样,但是二者的生态功能是相同的。在实践中,目前很多地区采取了这种同地区异地点等方式的替代性恢复方式。例如,贵阳专门设立了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示范园区,福建、云南等地法院也要求被告进行补种复绿等强制措施。
2、“原状”的标准问题。恢复原状中“原状”的标准在恢复原状具体执行过程中是一个很难以把握的问题。什么是原状?恢复到什么标准可以视为是已经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就是将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到之前未受损的状态以及恢复未受损之前生态环境的功能。即恢复原状首先要求污染者采取有效的措施将受损地进行原地原样的恢复原貌;其次要求污染者采取物理、化学、生物手段,将污染地的环境质量标准达到当地所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即可。
(三)赔偿损失的适用。赔偿损失中的损失应该是生态环境恢复原状前服务功能缺失所导致的损失。因为人类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的从生态环境中获得收益,但是一旦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社会公众就会丧失生态环境恢复原状前本应该享有的生态系统所带来的收益,所以为了维护这部分的空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在具体适用中,赔偿损失应该不仅仅局限于生态环境恢复原状前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损失量,还应该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鉴定等费用。
当然,精神损害也是应该能够进行赔偿的。首先,因为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不仅仅包括供给服务(如提供粮食),还包括文化服务(如精神娱乐的享受),因此“服务功能的丧失就包括了精神性的环境权的丧失,优美的环境会带来精神上的享受,提供美学价值”,因此从此角度来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精神损害应该赔偿;其次,由于一般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侵害时间长、损害的范围广,不仅给社会公众带来财产人身上的损失,还会给社会公共带来剧烈的精神痛苦,如一些噪音侵权,长时间的噪音会给人带来精神上的错乱,带来精神上的折磨。因此,从精神损害的目的来看,精神损害是以金钱的方式来抚慰受害者的精神上的伤痛,心理上的痛苦,借助金钱货币的心理作用,从而达到救济的目的。并可以通过金钱给社会公众有经济能力去体验享受生活的乐趣,来转移环境侵害所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最后,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效果来看,通过精神损害赔偿一定程度上会增加环境侵权的成本,这样会增加侵权者的经济负担压力,导致侵权者会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污染防治以及减少污染以防止污染的再度发生,对环境污染起到了预防的作用。
三、总结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关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可以提起什么诉讼请求以及法院如何做出裁判,要求污染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否被解决,也将直接影响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以及目的能否被实现。当然,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恢复原状中,具体恢复原状的方案的实施、恢复原状的后期的监管问题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只有在不断研究与讨论中,一步步的推动着立法的发展,逐步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最终推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
主要参考文献:
[1]张辉.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J].法学论坛,2014.6.
[2]林文学.环境事公益诉讼争议问题探讨[J].法律适用,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