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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自给自足还是自给性生产?
经君健同志的《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一文[①a],撇开以往经济史研究中相沿已久的说法,试图从一个新的思路解决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统治与商品经济发达这种理论上的“矛盾”。他认为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是西欧中世纪早期以庄园制为主要内容的领主经济的主要特点,至于以地主制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封建制度,则与商品经济有本质的联系,从总体上说来不存在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的特点。应该说,经君健同志的这篇文章是有新意的。以往有的学者虽然也认为战国秦汉以后自然经济不占统治地位,但他们大都是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的甚至认为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引起自然经济的瓦解来论述这个问题的。经君健同志认为,封建地主制经济根本不可能自给自足,因而也就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条件。在他看来,中国商品经济很早就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关系产生、发展,就是因为这里的商品经济与地主经济相适应。
认为地主制经济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条件,当然也就取消了我们一开头所说的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统治与商品经济发达的理论上的矛盾。但这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因为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难以解释的困惑。首先,既然地主制经济从一开始就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而与自然经济没有必然的关系,那么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类型是不是就应定性为商品经济?既然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完全适应,为什么秦汉以后历代的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要一再提出重本抑末、重农抑商的思想和主张?其次,倘若说中国封建经济结构从总体上说属于商品经济而不是自然经济,为什么这种与地主经济相适应的商品经济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再有,既然自然经济从中国地主制封建社会一开始就不占统治(或主要)地位,1840年以后,阻碍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关系发展的内部经济因素,究竟是自然经济还是商品经济?这些问题,从理论上显然都是不容易得到合理解释的。
经君健同志的论文,用意是要破除按照欧洲中世纪的经济模式来套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实际的教条主义。从方法论上说,这无疑是应该肯定的。但是他对“自然经济”范畴的界定,却完全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欧洲中世纪早期经济生活某些特点的论述来加以概括,而没有考虑这些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是否也同样存在,这就不免削弱了他立论的用意。经君健同志承认,马克思并不曾给“自然经济”范畴下过定义。他根据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把自然经济的内容归纳为三点:一、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二、赖以建立的生产方式的条件,是要有作为农业副业的家庭工业和工场手工业;三、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也只有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在经君健同志看来,“‘自给自足’是这种独立的封闭的经济个体最基本的特征,其他各点都是由此派生的”。也就是说,只有经济单位的生产与消费在使用价值形态上保持平衡时,自然经济才得以实现。他把这称为“自然经济平衡律”。
按照经君健同志所论述的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必要条件来衡量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生活,当然得不出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的结论。但问题是,从马克思的有关论述看来,能不能说“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最基本的特征?经君健同志在分析自然经济必须具备的五个条件时,是以西欧中世纪早期的领主庄园为考察对象的。但我们知道,即使在西欧中世纪早期,完全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为数也不多,更不用说中期和晚期了。在领主庄园之外,欧洲中世纪还有许多分散的依附农民和自由农民,他们更不可能具备经君健同志所说的自然经济的五个条件。这就是说,如果用经君健同志所说的“自然经济平衡律”作为衡量的标准,则不仅中国地主制封建社会,就连西欧领主制封建社会恐怕也很难说是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事实上,如果我们全面地考察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自然经济的论述,就不难发现,他们更多地是强调经济单位的生产或者是“为了生产者本身的直接消费”,或者是为了“封建领主的直接消费”[①b]。应该说,自给性生产才是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是自给性的生产而后者是商品性的生产。我们可以认为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表现得最完整和纯粹的形态,但不能把自然经济归结为自给自足。同样是自给性生产的经济单位,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以什么形式满足本单位生活消费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可能表现出具体的差异,但这并不改变自然经济的本质。
方行同志在《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一文中,认为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多层次结构,亦即有自给型、半自给型和交换型等不同生产类型的农户。这个思路是正确的。但他一方面说:“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另方面又承认“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②b]这就不免使自己的理论前提陷入矛盾而难于自圆其说,因为“自给性生产”和“自给自足”毕竟是两回事。
自给自足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经济单位可以独立实现本单位所需要的农副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生产。这种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在中国古代是存在过的。《盐铁论·水旱》说:“古者千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四民之求足以相更。故农民不离畦亩,而足乎田器。”《淮南子·主术训》说古代人君“教民养育六畜,以时种树,务修田畴,滋殖桑麻,肥墝高下,各因其宜。邱陵阪险不生五谷者,经树竹木。春伐枯槁,夏取果瓜,秋畜疏食,冬伐薪蒸,以为民资。是故生无乏用,死无转尸”。上述材料虽说都带有理想化的成份,但在春秋战国以前,生活在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中的农民基本上可以自给自足,而与市场很少发生联系,大致是事实。
春秋战国时代,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动。原先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瓦解了,各诸侯国普遍形成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个体小农农村。铁农具的推广和牛耕的使用是个体小农经济形成的物质基础,而这些生产资料却是大多数个体农民家庭无法自给自足的。许行及其门徒号称自食其力,“必种粟而后食”。但是他们却做不到“织布而后衣”,而且做饭的锅甑和耕田的铁农具都需要用粟去交换。原因很简单,“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①c]从战国到秦汉,无论是农民家庭或地主田庄,与市场都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它们的生产和生活消费,都需要通过市场得到补偿和调剂。但是经济生活的这种变化,并没有改变大多数经济单位仍然从事自给性生产的性质,因而也就没有改变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基本特点。在本文往后的叙述中,我们对此将作具体的说明。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都是反映经济生活运行机制的特定范畴。在经济史的研究中,需要应用经济学的一些范畴、模式和原理来说明问题,因为只有通过这种理论的抽象,才能深刻阐明经济现象的本质。但是我们又要注意历史现象是非常复杂的,不能简单地用一些范畴、模式和原理来剪裁历史。恩格斯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②c]按照这种历史方法和逻辑方法的统一,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理解不能从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对欧洲中世纪历史的一些论述出发,而应该从中国的历史实际出发。自给性生产是自然经济的本质,它并不排斥与市场的一定联系,而是以后者为自己的补充,这就是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基本认识。转贴于 二、“男耕女织”:封建自然经济的特色
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我们通常所说的封建自然经济,主要也是就小农经济而言的。在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小农的生产能力并非一成不变,相互之间也不是完全没有差别的。有条件生产较多剩余劳动产品的农民家庭,也就有可能从事部分的商品性生产。但对于大多数的小农来说,基本上都是从事自给性生产。在封建社会前期,尤其如此。孟子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③c]能够达到温饱的小农家庭并不多,而即使是这样的家庭,也仍然属于自给性生产的类型。
小农的自给性生产,具体表现为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亦即“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这是中国封建自然经济的特色。历史文献谈到小农的生计时,经常耕织并提。《淮南子·主术训》:“人之情不能无衣食,衣食之道必始于耕织,万民之所公见也”。《盐铁论·园池》:“夫男耕女织,天下之大业也。”农民男耕女织的劳动生产物,除供自己家庭消费之外,还要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有的农民家庭,由于男子在外做事,或要专心读书,妇女也有从事田间劳动的。如刘邦为亭长时,“常告归之田”,而平时锄草一类的劳动则由吕后承担。[①d]东汉高凤“少为书生,家以农亩为业,而专精诵读,昼夜不息。妻尝之田,曝麦于庭,令凤护鸡”[②d]。但一般说来,男子总是农民家庭田间耕作的主要劳动力。还有的农民家庭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如父家长死亡而子女幼小,或丈夫外出游学),妇女不得不单独承担维持家庭生计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妇女所从事的家庭手工业的产品,可能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要拿到市场上出售,用以换取其他的生活必需品。如乐羊子外出游学,思家返归,其妻引刀以裂织相劝,“羊子感其言,复还终业,遂七年不反。妻常躬勤养姑,又远馈羊子。”[③d]乐羊子之妻所以能够独力奉养婆母,还“远馈羊子”,显然靠出售家庭手工业产品维持一家生计。但这个例子对于广大小农家庭来说,毕竟没有代表性。相反,孟光嫁给梁鸿,“求作布衣、麻屦,织作筐缉绩之具”。其后夫妻“共入霸陵山中,以耕织为业”[④d],倒是反映了当时一般农民家庭男耕女织以自给的实际情况。
正因为男耕女织是小农经济的基本支柱,所以封建国家维护和扶植小农经济的政策,着眼点往往也是加强和巩固小农的耕织结合。商鞅变法奖励“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⑤d]。秦始皇碣石刻石夸耀统一的秦帝国“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惠被诸产,久并来田,莫不安所”。[⑥d]而秦帝国的崩溃,恰恰是由于“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⑦d],亦即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被拖入绝境的结果。西汉一些政论家在谈到秦朝灭亡的原因时,大都要指出这个深刻的历史教训。[⑧d]汉代皇帝屡次下诏劝课农桑,甚至亲耕籍田以供宗庙粢盛,皇后则亲自蚕织以奉祭服,作为编户齐民男耕女织的表率。当时的一些“循吏”,也都把劝课农桑当作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例如黄霸为颍川太守,“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及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畜养”[⑨d]。龚遂为渤海太守,“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百木畦五十本葱、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鸡”[⑩d]。王景为庐江太守,”驱率吏民,修起芜废,教用犁耕”,“又训令蚕织,为作法制,皆著于乡亭”[①①d]。茨充为桂阳太守,“教民种植桑柘麻紵之属,劝令养蚕织屦,民得利益焉”。[①②d]汉代的画像石、画像砖和壁画,常见有男子扶犁和妇女采桑的图像。山东、江苏、四川等地的画像石,还有普通的织机的图像。文献记载和考古发现的这些材料,都说明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在封建经济结构中的重要地位。
我们说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这并不等于说当时所有农民家庭的衣着都由家庭纺绩业得到替换和补充。《汉书·食货志》载李悝计算魏国农民的收入和支出,其中衣着费用是以货币计算的。可见早在战国时代有些农民家庭已从市场购置衣服。秦汉时代当亦如此。农民衣着不可能全靠家庭生产自给,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桑麻的种植受到地理条件的限制,纺绩技术的推广则与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前引《后汉书·循吏列传》,茨充为桂阳太守“教民种植桑麻紵之属,劝令养蚕织屦。”说明在此之前,桂阳地区尚不知桑麻种植和纺织技术。同书《崔实列传》载:“〔实〕出为五原太守。五原土宜麻枲,而俗不知织绩,民冬月无衣,积细草而卧其中,见吏则衣草而出。实至官,斥卖储峙,为作纺绩、织絍、綀缊之具以教之,民得以免寒苦。”可见五原到东汉后期家庭纺绩业才得以推广。大体说来,关中、关东和巴蜀这三个基本农业区,家庭纺绩业比较普遍,因而历史文献经常谈到这些地区“农桑衣食之本甚备”,“颇有桑麻之业”,“女工之业,覆衣天下”,等等。[①e]《后汉书·廉范列传》载,“成都民物丰盛,邑宇逼侧,旧制禁民夜作,以防火灾,而更相隐蔽,烧者日属。范乃毁削先令,但严使储水而已。百姓为便,乃歌之曰:廉叔度,来何暮?不禁火,民安作,平生无襦今五裤。”说明成都家庭纺绩业覆盖面很广。但即使在一些农业生产比较发达的地区,也并非所有农民家庭都存在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东汉初年禁民二业,刘般上疏说:“今滨江湖郡率少蚕桑,民资渔采以助口实。”[②e]可见家庭纺绩业不能不受到地理条件的限制。但上述这些情况,都不能否定男耕女织在全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意义。汉武帝时,一岁之中,“诸均输帛五百万匹”。武帝东封泰山,巡海上,“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③e]这样大量的丝织品,都是广大农民家庭手工业的产品。东汉末年,曹操平定冀州后,下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④e]。如果说这还只是限于曹魏统治地区的话,那么西晋平吴实现全国统一之后,“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⑤e],就足以说明从东汉后期到三国,家庭纺织业已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也结合得更为紧密了。 三、小农的经济状况及其与市场的联系
说小农经济具有自给性质,并不意味着农民的劳动生产物在维持简单再生产和全家生活消费之后就不可能有剩余了。小农的生产条件不同,经济状况和生活消费的水平也会有差别。西汉初年封建国家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不少农民家庭不但可以过上温饱的生活,而且多少有些积蓄。《史记·平准书》说:“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禀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盐铁论·结和》也说,汉武帝即位之前,“上求寡而易赡,民安乐而无事。耕田而食,桑麻而衣。家有数年之蓄,县官余货财,闾里耆老或及其泽”。但是农民经济状况的改善,并没有改变他们自给性生产的性质。汉武帝即位以前,农民和市场的联系一般说来是比较少的。《史记·律书》说:“文帝时,会天下新去汤火,人民乐业,因其欲然,能不扰乱,故百姓遂安。自年六七十翁亦未尝至市井,游敖嬉戏如小儿状。”又《盐铁论·国疾》载贤良曰:“窃所以闻闾里长老之言,往者常民衣服温暖而不靡,器质朴牢而致用。衣足以蔽体,器足以便事,马足以易步,车足以自载,酒足以合欢而不湛,乐足以理心而不,入无宴乐之闻,出无佚游之观。行即负羸,止作锄耘。用约而财饶,本修而民富。送死哀而不华,养生适而不奢。”贤良所谓“往者”,即指武帝之前。他所说的“常民”,除了地主豪富之外,也包括一些比较殷实的农民。这一幅生活图景,正是与市场较少联系而自给程度较高的小农经济的写照。
汉武帝时期是西汉社会经济由盛转衰的时期。这个时期一方面由于社会财富的增长,出现了商品经济繁荣的局面;另一方面随着贫富分化的加深和封建国家赋税徭役的加重,出现了大批农民破产外出流亡。有的学者从农民的“背本趋末”,得出了自然经济已经解体的结论。我们很难同意这样的观点。因为所谓农民“背本趋末”,并不能理解为农民都去从事商业活动,更不能认为他们已经从自给性生产转为商品性生产。昭帝始元四年诏曰:“比岁不登,民匮於食,流庸未尽还,往时令民共出马,其止勿出。”师古注:“流庸,谓去其本乡而行为人庸作。”[①f]说明离乡外出的农民,很多是从事暂时性的雇佣劳动。恩格斯在谈到古代的雇佣劳动时说:“那时雇佣劳动是一种例外,一种副业,一种救急办法,一种暂时措施。不时出去打短工的农业劳动者,都有自己的只能借以糊口的几亩土地。”[②f]汉代许多外出庸作的农民,也具有这种性质。他们所从事的雇佣劳动,只是弥补生计不足的一种“暂时措施”和“副业”。一般说来,过一段时间以后还是要回乡务农的。即使有些人从事只需少量资本的贩运性商业,也都带有暂时性和季节性的特点。他们并没有完全脱离农业劳动,与其说他们是“背本趋末”,不如说是“以末补本”。有些从事贩运性商业的农民,其实也是雇佣劳动者。居延汉简所载“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③f],就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例子。寇恩原是颍川昆阳市南里人,寄居居延,简文称他为“客民”。甲渠令史华商、尉史周育本当为鄣候粟君载鱼去觻得出售,他们因故不能去,雇用寇恩与粟君的妻子同去,约定“载鱼五千头”,“卖鱼沽出时行钱*[原字廿加廿]万”。但是到了觻得之后,卖鱼所得不足四十万。寇恩把原来谈好给他作为僦值的一头黑公牛卖了,凑成*[原字廿加廿]二万给了粟君妻子,尚欠八万。回来后,寇恩以粟君雇他儿子捕鱼应得的庸值相抵,认为粟君还应给他儿子庸值余谷六石一斗五升。可是粟君不给,反而向居延县廷告寇恩负债。寇恩为粟君去觻得卖鱼,带有包销的性质。但他并没有能够获利,反而是把自己和儿子的工钱都赔了进去。这个事例,有助于我们了解汉代那些所谓“背本趋末”的农民的实际情况。
商品生产的基础是社会分工。秦汉时代专门从事园圃业和畜牧业的农民基本上属于商品性生产,因为他们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交换。秦汉之际的召平,“故秦东陵侯。秦破,为布衣,贫,种瓜于长安城东,瓜美,故世俗谓之‘东陵瓜’”[④f]。像召平这样的种瓜专业户,当然就属于商品性生产的农户。但是从事谷物种植业(这是农业生产的主体)的农民,情况就不一样,他们生产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交换,而是为了养家糊口。以种植谷物为生的广大农民家庭,并不具备从事商品性生产的条件。即使有些农民家庭有可能把剩余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我们也不能把这些农民家庭列入从事商品性生产的经济单位,因为他们出售的剩余产品不但是很有限的,而且这种交换行为是不经常和非预定的。晁错在谈到农民生活的困苦时说:“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①g]农民为了应付水旱之灾和封建赋敛,有时不得不把有限的剩余产品乃至一部分必要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他们的这种交换行为并非经常和预定的性质是十分明显的。
秦汉时代广大农民之所以只能从事自给性生产,而不能从事商品性生产,这是小农经济低下的生产能力所决定的。战国秦汉时代粮食的单位面积产量,由于土地丰度不同,加之当时亩制和量制都有大小之别,史书记载出入较大,要得出精确的估算有一定困难。以汉代而言,大致说来,平均一小亩可产粟2石,一大亩可产粟3石。[②g]耕种百亩(小亩)土地的农家,每年可收获粮食200石左右。这个收入维持全家的生活是否还有剩余呢?不同经济状况的家庭,消费水平会有差别,但各个时代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存消费,大体上有一个最低限度的标准。晁错说:“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终岁不制衣则寒。”[③g]从文献记载和汉简的有关材料,我们可以推算出汉代普通农民家庭为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消费。《盐铁论·散不足》说:“十五斗粟,当丁男半月之食。”《汜胜之书》说:丁男丁女“岁食三十六石”粟。王充《论衡·祀义》说:“中人之体七八尺,身大四五围,食斗食,歠斗羹,乃能饱足,多者三四斗。”崔实《政论》说,长吏及其奴从二人每月“食粟六斛”。这些记载都说明汉代成年劳力每月口粮大致需要谷三石。汉简所载边塞吏卒的廪食,每月基本上是粟“三石三斗三升少”[④g],比上引一般劳力的口粮略高,这大概是因为边塞吏卒劳动条件比较艰苦的缘故。汉简还载有吏卒家庭成员每月的廪食标准,大女和子使男“二石一斗六升大”,子使女和子未使男“一石六斗六升大”,子未使女“一石一斗六升大”。边塞戍卒在服役之前,基本上都是农民,封建国家供给戍卒家庭的食粮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普通农民家庭为保证生存和繁衍后代所必需的食粮消费量。根据上述材料,我们可以推算出汉代不同规模和结构的农民家庭为维持全家生活所必需的粮食月消费量和年消费量。一个父母妻子型的五口之家,如果有两个大男,两个大女,一个使男,其粮食月消费量为12.48石,年消费量为149.76石;如果有三个大男,两个大女,其粮食月消费为13.32石,年消费量为159.84石。一个夫妻子型的四口之家,如果有两个大男,两个大女,其粮食月消费量为10.32石,年消费量为123.84石;如果有一个大男,两个大女,一个使男,其粮食月消费量为9.48石,年消费量为113.76石。汉代农民家庭的饮食非常简单,通常是“饼饵麦饭甘豆羹”,“园菜果蓏助米粮”。在估算农民家庭最低限度的饮食消费时,我们甚至可以不考虑菜蔬,但食盐的费用则是不可缺少的。汉简所载官府供应边塞吏卒及其家属的食盐,基本上是每人每月三升。据此估算,四口之家每月需要食盐12升,全年144升;五口之家每月食盐15升,全年180升。农家食盐要从市场购买。汉简有关于粟价和盐价的记载,假定盐价每斗30钱,粟价每石100钱,四口之家全年用盐折粮4.32石,五口之家全年用盐折粮5.4石。至于衣服费用,这是一个比较难于估算的项目,因为南方和北方需要的服装不同,各种衣服耐穿的程度也不一样。有手工业的家庭可以自己解决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衣服的替换,而另外一些家庭的衣服则需要全部或部分从市场上购买。如果按照《汉书·食货志》所载李悝估算战国时代农民家庭全年衣食费用约为1∶1.8的比例来测算,汉代五口之家一年的衣服费用相当于82石粮食,四口之家相当于68石粮食。这样,我们大体上可以估算出汉代普通农民家庭所需最低限度的生活消费:有两个大男的五口之家全年约需口粮149石,食盐折粮5.4石,衣服费用折粮82石,共需236.4石。有一个大男的四口之家,全年约需口粮114石,食盐折粮4.32石,衣服费用折粮68石,共需186.32石。有了这样一些参照数字,我们对于汉代小农家庭的生产能力究竟能有多少剩余产品用于交换,就可以作出比较接近实际的估计。每年收获200石谷物的四口或五口之家,如果只计算口粮和食盐消费,应有富余;但如果加上衣服费用,则只有很少剩余或入不敷出。而这还没有扣除种子、农具等生产费用和封建国家赋税的支出。可以想像,农民怎么可能经常有剩余产品投入市场出售呢?贡禹有田百三十亩,自称“年老贫穷,家赀不满万钱,妻子糠豆不赡,裋褐不完。”元帝征召他为谏大夫,他不得不“卖田百亩以供车马”。[①h]像贡禹这样有130亩土地的农家,尚且不能保证全家温饱,土地不满百亩的农民就更可想而知了。事实上,汉代农民占有土地不足百亩的很多。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竹简记载的25户农民,占有土地的状况多数是二、三十亩,最少的才八亩。其中占地最多的一家,是“户人胜能田三人口五人”,也只有“田五十四亩”。[②h]以他家的情况来看,如果只靠土地收获,没有别的谋生之路,显然也是无法度日的。
农业的副业是农民家庭的一项重要收入。农民种植谷物入不敷出,其生计有很大一部分是靠副业来弥补的。这就决定了副业的性质基本上也是自给性生产。纺绩业主要是为了供给家庭成员的衣着和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果蔬种植和牲畜饲养也是为了生活和生产消费的需要。黄霸、龚遂、茨充、崔实等人在郡太守任内劝民畜养鸡豚、种植果蔬和养蚕纺绩等,都属于在农民中推广自给性副业生产的性质,而谈不到是商品生产。崔实《四民月令》说:八月“趣织缣帛,染彩色。擘丝治絮,制新浣故。及韦履贱,好豫买,以备冬寒。”反映了当时一般农民家庭手工业基本上是为了满足自身衣着替换的需要。
我们说秦汉时代绝大多数农民的生产具有自给性质,而没有从事商品生产,这并不排斥他们和市场保持着程度不同的联系。把农民与市场有联系,在市场上出售部分农副产品,与商品生产混为一谈,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农民和市场之所以有各种各样的联系,不外乎是由于如下的一些原因。
第一,小农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并不完全具备维持再生产和满足自身消费的必要生产条件。铁农具和食盐是农民家庭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但这两项皆“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③h]。即使是衣着之类的消费品,如前所说,也并不是所有农民家庭都能自行生产的。
第二,封建国家的赋税并不完全征收实物,汉代的算赋、口钱和更赋都需要用货币支付。农民为了缴纳赋税,不得不把农副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换取货币。汉武帝置均输官,对农民“释其所有,责其所无”,也迫使农民不得不“贱卖货物以便上求”[①i]。
第三,无地少地和生计艰难的贫苦农民,为了谋生,不得不长年或在农闲季节外出从事雇佣劳动。这部分靠庸作增加收入的农民家庭,大都要从市场上补充大部分或一部分生活资料。
总之,秦汉小农和市场的联系,不论是出售商品或购进商品,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出之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一种不得已的交换,并不是为了牟利的目的而采取的经常的交换。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使用价值的交换,而不是价值的交换。价值规律对农民投入市场的产品虽然也要起一定的作用(如“谷贱伤农”),但农民的生产品种和耕种面积并不会因此而有所变动。小农经济的资源配置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说明农民和市场的联系并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属性。 四、大土地所有者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
秦汉大土地所有者的地产有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把土地出租,另一种是自营田庄。这两种经营方式既有自给性的生产,也有商品性的生产。从事商品性生产的地主田庄,是秦汉时代农业中商品生产主要的经济单位。
租佃制地主经济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经济单位。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一般只管收租,并不干预租佃农民的生产过程。因此,租佃制地主经济实际上包含了地主家庭和农民家庭两个经济单位。就租佃农民来说,他们交纳的地租虽然是自己的剩余产品(有时也包括一部分必要产品),但他们生产这些产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出售,而是为了租种土地这一必要的生产资料,因而这些产品并不具有商品的性质。租佃制的农民经济,应该说和自耕农经济一样,基本上也属于自然经济类型。至于租佃制的地主经济,情况就比较复杂一些。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一个拥有200亩(小亩)土地的地主,在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只能相当于有100亩土地的自耕农家的全年收获。假定这个地主每年地租收入有200石左右谷物,如果他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这个地主家庭的生活消费只能相当于有100亩土地的自耕农家庭的生活水平,并没有多少剩余产品可以投入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地租只不过是从农民自给性生产的剩余产品转变为地主家庭必要的生活消费品,租佃地主经济显然具有自然经济的性质而非商品经济。但是,地主地租收入的多少,取决于他出租土地的数量。汉代有些地主,占有的土地多达数百顷,甚至千顷以上。如有名的酷吏宁成,因犯法抵罪髡钳,他回到家乡后,“乃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②i]仲长统《昌言·损益》篇指出,“豪人货殖,馆舍布於于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这些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就非常可观了。一个拥有1000亩土地的地主,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每年可收租谷1000—1500石左右。如果拥有100顷土地,则地租量可增加10倍。这样大量的租谷,地主家庭当然不可能全部自己消费,而会投放市场换取巨额的货币,以便过上豪奢的生活,并且进一步扩大土地的占有。宁成把土地出租之后,几年之间“致产数千金”[①j]。马援在陇汉间役属宾客田牧,“至有牛马数千头,谷数万斛”[②j]。《昌言·理乱》篇说:“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马。……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於四方;废居积贮,满於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这些身兼地主和商人的“豪人”,他们投入市场流通的商品,有许多本来就是从租佃农民那里榨取来的剩余产品。这样,地租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当地租量在满足地主家庭的必要消费之后还有富余时,以谷物为主要形态的实物地租对于地主来说,已经不再只是具有使用价值,它还代表着一种交换价值。因此,租佃制的地主经济也就不能再简单归结为自然经济,而是在一定意义上带有商品经济的性质了。正是地租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诱使大土地所有者不断扩大土地兼并和租佃制的经营。土地越多,意味着可以用来交换的地租量越大。这也是为什么汉代一些权家豪民热衷于从封建国家那里假得大量公田,再转手出租给贫民的原因。《盐铁论·园池》篇中的文学曾指出:“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
秦汉大土地所有者的自营田庄,有的属于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经济单位。如秦汉之际的宣曲任氏“力田畜,田畜人争取贱贾,任氏独取贵善,富者数世。然任公家约,非田畜所出弗衣食”[③j]。又如西汉末年的南阳著姓樊重,其田庄“波陂灌注,竹本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④]j]。不但规模很大,而且农、林、牧、副、渔生产俱备。《后汉书·樊宏列传》说:
〔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赀至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闾。
樊家田庄不但“闭门成市”,“有求必给”,而且连制作日用器物所需的梓树和漆树,都在田庄之内种植。像这样高度自给自足的田庄,比之欧洲中世纪一些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可以说毫不逊色。但是樊重又是一位货殖家,他不但从事商品生产,还兼营商业和放高利贷。秦汉时代像樊重那样高度自给自足的地主田庄是很少的,但在不同程度上实行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地主田庄却不少。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另一特色。它说明,不能把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理解成完全对立和相互排斥的两种经济类型,它们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在同一经济单位中并存,并且相互补充。
秦汉时代完全从事商品性生产的地主田庄,大多生产地区性的土特产。《史记·货殖列传》说:“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qiū①③;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卮茜,千畦姜韭。”谷物和姜韭不属于土特产,但也必须土地肥沃又靠近城市,生产才有利可图。值得注意的是,司马迁到谈到上述这些从事商品生产的大土地所有者时,说他们是“不窥市井,不行异邑,坐而待收,身有处士之义而取给焉”。可见这些大土地所有者自己并不经营商业,其产品是由专门从事贩运贸易的商人收购而投放市场的。而这也就意味着上述大土地所有者所经营的商品生产的规模及其获得的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人对他们的产品收购的数量。由于多数农副产品容易腐坏和不易贮存,在交通不发达的情况下,它们大多只能在地方小市场或附近的都市销售,这不能不使得农副产品的商品生产受到很大限制。《史记·货殖列传》在谈到“通邑大都”的商人每年出售的商品数量时,列举了“千石”、“千钟”、“千钧”、“千足”、“千皮”等等。论者或据此认为当时商品的营业额很大,说明市场广阔。其实,《货殖列传》的这段材料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说明汉代市场的历史实际,是很值得研究的。商品形态各种各样,司马迁一概以“千”计算其销售量,这不过是形容其多而已。即使我们相信司马迁的话有一定可信性,也需要再具体分析。就以《货殖列传》所说的“贩谷粜千钟”而论,一钟六斛(石)四斗,千钟6400石。大都市的商人一岁之中可出售如此数量的谷物,这个营业额可以说不小。但按照当时一般人每月需要口粮3石计算,6400石只相当于供应178人全年的口粮。这样的供应量对于大都市的商人来说,就不见得很大。又《货殖列传》说,拥有“带郭千亩亩钟之田”的素封之家,其收入“与千户侯等”。如此看来,大都市商人全年销售的千钟谷物,相当于一个素封之家千亩良田一年的粮食收入。有了上述这两个参照数字,我们对于“贩谷粜千钟”所反映的商品销售规模,就有可能作出比较实事求是的估计。其他一些商品的销售,也有类似的情况。如一岁之中出售“鲐鮆千斤”,乍一看来数量也不少。但如对照前引居延汉简所载寇恩一次长途贩运卖鱼5000头,则大都市中的商人一年卖鱼千斤,这个营业额也就不足称道了。总之,对《货殖列传》上述材料所反映的市场规模,不能望文生义而作过高的估计。 五、民间手工业与官府手工业的商品生产
与农桑并举的家庭手工业不同,独立的民间手工业的产品基本上是为了出售。不论是个体手工业者的手工作坊或是豪强大家的手工工场,都属于商品生产的经济单位。
与编户齐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手工业,主要是酿造、纺织、煮盐、冶铁、铸钱、制陶等业。其中,盐铁关系民生尤其重大。在封建国家实行垄断经营之前,盐铁生产主要掌握在豪强大家手中。有些豪强的手工工场“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①k],生产规模相当可观。这些盐铁工场主大都兼营商品生产和销售,亦即成为盐铁商。他们“公擅山川铜铁鱼盐市井之人,运其筹策,上争王者之利,下锢齐民之业”[②k],因而皆致巨富。但是盐铁商“决市闾巷,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③k],却反映市场机制很不健全。《盐铁论·水旱》说:“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盐与五谷同贾。”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更说明价值规律的作用有限。个体手工业者的生产规模很小,其产品只能在地方小市场出售。《盐铁论·水旱》说,有些生产铁农具的个体手工业者“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务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农事急,转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贾,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或时贳民,不弃作业”。这种在田间以货易货的交换方式,则显然带有自然经济的痕迹。
西汉中叶以后,“公卿大夫争于奢侈,室庐车服僭上亡限”[①l]。消费观念的变化,刺激了某些手工业商品生产的繁荣。以衣着而言,过去高级丝织品民间是很少服用的,而到了武帝、昭帝时期,“富者缛罗纨,中者素绨冰锦,常民而被后妃之服,亵人而居婚烟之饰”[②l]。由于消费需求扩大,锦绣冰纨这类高级丝织品的生产有了较大发展。齐地、蜀郡和陈留郡的襄邑都以高级丝织品的生产而驰名。《论衡·程材》篇说:“齐部世刺绣,恒女无不能。襄邑俗织锦,钝妇无不巧。”《汉书·地理志》说,齐地“织作冰纨绮绣纯丽之物,号为冠带衣履天下”。左思《蜀都赋》描写成都织锦生产的情况说:“圜圚之里,伎巧之家,百室离房,机杼相和。”其他供统治阶级和富人享受的奢侈品生产也很发达。但这类奢侈品生产的增加,并不足以反映整个社会商品生产的发展水平,因为它们毕竟不是广大农民所能享用的。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在抨击“女极纤微,工极技巧”的侈靡风气时,就指出“夫纨素之贾倍缣,缣之用倍纨。”[③l]。民间需要量最大的纺织品是缣布,而缣布的主要来源是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
官手工业的产品大致有三类:一是供皇室和贵族享受的奢侈品,如东西织室和齐三服官生产的高级丝织品,各地工官生产的高级漆器、玉器、金银器和铜器等。这类产品基本上不是为出售而生产的商品。二是军国之用需要的产品,如钱币、士兵的武器和装备、水利工程和皇家建筑工程和用品等。这类产品也不是为出售而生产的商品。三是与人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如食盐、铁农具、舟车、日用漆器和铜器、陶器等。这类产品是为出售而生产的商品。由于封建国家实行垄断,官手工业的盐铁生产获得巨大的发展。我们应该承认盐铁官营在某种程度上有保障人民供给的作用,但是这种体制也存在许多弊病。《盐铁论·水旱》载贤良说:“县官鼓铸铁器,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县官作铁器,多苦恶,用费不省,卒徒烦而力作不尽”。“今总其原,壹其贾,器多坚*[原字石加坚],善恶无所择”。“盐铁贾贵,百姓不便。”“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卒徒作不中呈,时命助之。发征无限,更繇以均剧,故百姓疾苦之”。贤良所说的这些弊病,在官营手工业中带有普遍性。封建国家经营商品生产,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只要有利可图,根本不考虑维护商品生产的经济条件。官手工业的劳动者主要是征发来的农民。他们的劳动带有封建劳役制的性质。由于被征发的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负责管理的官吏又不负责任,只求产品数量达到上面规定的指标,不考虑质量,因此成本很高而质量很差。产品卖不出去,官吏就强行配卖。凡此种种,都给人民带来了许多不便和痛苦。昭帝时召开的盐铁会议上,虽然贤良文学反对盐铁官营的主张未被当政者采纳,但王莽末年终于被迫废除包括盐铁官营的六管之禁。东汉初年曾一度恢复盐铁官营的政策,而自和帝之后,就实行私营而由国家征税了。盐铁官营这种商品生产之所以不能长期维持下去,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它完全违反价值规律。也可以说,它其实还带有很深的自然经济的烙印。
六、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看封建经济的特点
在讨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问题时,不应当把某些经济单位的经济类型和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经济类型混为一谈。
我们可以确认封建社会中有些经济单位具备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但不能据此就推论整个社会经济结构都具有商品经济的性质。同样,肯定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自然经济性质,也不必否定有些经济单位具备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对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作绝对化和公式化的理解,因而不免在总体判断上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
一般说来,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商品生产建立在对劳动者的超经济强制的基础上,因而不论某些生产部门商品经济有多大发展,总免不了要带有自然经济的痕迹。马克思曾经指出:
自然经济在任何一种依附农制(包括农奴制)的基础上都占优势,在带有或多或少原始性的公社(不管是否掺杂着依附农制关系或奴隶制关系)的基础上,更是占优势。
他还以希腊、罗马的奴隶社会为例说:
奴隶制度,只要它在农业、制造业、航运业等等方面是生产劳动的统治形式(就像在希腊各发达国家和罗马那样),也保存着一个自然经济的要素。奴隶市场本身是靠战争、海上掠夺等等才不断得到劳动力这一商品的,而这种掠夺又不是以流通过程作为媒介,而是要通过直接的肉体强制,对别人的劳动力实行实物占有。[①m]
秦汉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虽然不同于古代希腊罗马,但是剩余劳动的占有不是以交换为中介,而是以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和超经济剥削为基础则是一样的。如上所述,秦汉官手工业(并非全部)和私营手工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的部门,大土地所有者的自营田庄通常也从事商品生产。但是它们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奴隶、有人身依附关系的雇佣劳动者和被征发来的农民,因而这种商品生产同样也保存着自然经济的要素。更重要的是,农业是古代社会决定性的生产部门,秦汉农业中从事自给性生产的经济单位(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以及一部分租佃制的地主经济)占绝大多数,这就决定了自然经济在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占有统治地位。只不过这种自然经济不但不排斥商品经济,反而是和商品经济结为一体。
秦汉时代商人资本活跃,这是人们容易得出自然经济已经被商品经济所取代的结论的重要根据。历史文献对于秦汉商人的活动确实有许多生动的描写,如“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②m];“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③m];等等。我们从这些材料诚然可以看到当时商人资本的活跃,但又不能完全相信其中的夸张之词。试设想一下,如果真是“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社会生产还有可能维持下去吗?有的学者认为秦汉时代已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市场,这种说法很难成立。《史记·货殖列传》说,“洛阳东贾齐、鲁,南贾梁、楚”;邯郸“北通燕、涿,南有郑、卫”。可见即使像洛阳、邯郸这样的都市,也只是区域性市场的中心。《盐铁论·通有》云:“今吴、越之竹,隋、唐之材,不可胜用,而曹、卫、梁、宋,采棺转尸;江湖之鱼,莱、黄之鲐,不可胜食,而邹、鲁、周、韩,藜藿蔬食。”说明各地的土特产流通范围有限。当时的民谚:“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④m]也反映了农副产品交换没有越出区域性市场之外。汉武帝通西南夷,“发巴蜀广汉卒,作者数万人。治道二岁,道不成,士卒多物故,费以亿万计”[①n]。实行均输法之前,各地所输赋物运至京师时,“或不偿其僦费”[②n]。为了供应京师官员和官奴婢的口粮,“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③n]。上述事实说明当时许多地区交通很不便利,甚至连封建国家需要的物资供应都遇到很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谈得到已经形成了全国性的统一市场呢?至于司马迁所说的“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④n],能不能说是形成了平均利润率,也是值得商榷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商业主要是建立在贱买贵卖和欺诈性买卖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基于价值规律的正常利润率的基础上。秦汉时代的市场机制不健全,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有限,前文已经有所论及。有的学者指出,《史记·货殖列传》所说的“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的谚语,恰恰说明当时没有形成支配整个社会经济的平均利润率,价值规律也不可能负担起调节社会总劳动合理分配的任务,这个观点是很有见地的。[⑤n]
商品生产不发达,商品交换的范围有限,市场机制发育不成熟,归根到底是由自然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中占统治地位所决定的。这种情况与商人资本的活跃并不矛盾,因为“商人资本的独立发展,是与社会的一般经济发展成反比例的”[⑥n]。商品经济包含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几个环节。一般说来,商品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品经济的正常繁荣必须建立在商品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而在秦汉时代,由于商人资本的活跃,却带动了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马克思曾经指出,在商人资本得到独立而优先发展的条件下,“正是商业使产品发展为商品,而不是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⑦n]他还说:“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能够对组织极不相同、按其内部结构主要仍然是从事使用价值生产的那些生产部门起中介作用。”[⑧n]秦汉社会的情况就是如此。如前所述,秦汉小农和一部分租佃地主的经济本来都属于自给性质,但是由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以及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的需要,他们不得不把一部分产品投入市场换取货币。从一个农民家庭或一个地主家庭来说,这些产品的数量是很有限的,但在市场上集中起来,经过商人转手出售的商品数量却是相当可观的。于是我们看到,尽管从事商品性生产的经济单位数量并不多,但是活跃的商人资本却源源不断地把众多的产品转化为商品。众多的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就形成了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而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结合不是一种简单的并存关系,它不仅表现为封建经济既有自给性生产的单位,也有商品性生产的单位,而且表现为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这两种经济运行形式能够互补和互相制约。无论是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在自然经济中都包含着商品经济的成份;而在商品经济中,又都带有自然经济的因素。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是不完全的自然经济,而其商品经济则是不发达的商品经济。之所以说自然经济不完全,因为它与市场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之所以说商品经济不发达,因为商品生产不发达,市场发育不健全,价值规律所起的作用有很大局限。
了解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结合的这种特点,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的某些现象就不难作出合理的解释。由于封建经济既有自给性生产的单位,也有商品性生产的单位,而自给性生产的单位又与市场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因而中国封建社会从一开始商品交换就比较发达,不像欧洲早期中世纪那样,产品很少进入流通过程。但是,尽管中国封建社会从一开始商人资本就非常活跃,商业也相当繁荣,由于商品生产并没有相应的发展,是商业使产品变成商品,而不是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因此商品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瓦解自然经济,反而是延长了自然经济和封建生产方式的寿命。因为作为封建生产方式广阔基础的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可以通过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的交换,弥补生计不足,从而使男耕女织的自给性生产继续维持下去。广大农民的消费能力低下,对市场的需求有限,又无从刺激商品生产的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生产率得不到扩大和提高。这样,封建经济结构就得以长期延续下来。由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土地在中国封建社会始终被视为最重要的财富,“以末致财,用本守之”成为人们治生的信条。商人的货币财富往往不是用于增加商品生产,而是用于扩大土地占有。农民因为对市场有所依赖,不得不在受地主和封建国家和剥削之外,再受商人的一层剥削。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维持再生产的能力特别脆弱,与他们受三层剥削有关。还应指出的是,由于中国封建生产方式与商品经济有天然的联系,这就为封建国家掌握大量财富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封建国家征收的赋税既有实物,又有货币。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与市场的联系,保证了货币的征收得以实现。封建国家把征收的实物投入市场,又可以换取大量货币。不仅如此,封建国家通过垄断盐、铁、酒等与民生有密切关系的日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又大大扩充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这就为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庞大的官僚队伍的俸禄、士兵的给养等等)以及它内外职能的发挥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这些现象,都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的封建经济结构有密切关系。 ①a 《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①b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9、430页;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58页。
②b 《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
①c 《孟子·滕文公上》。
②c 恩格斯:《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535页。
③c 《孟子·梁惠王上》。
①d 《史记·高祖本纪》。
②d 《后汉书·逸民列传》。
③d 《后汉书·列女传》。
④d 《后汉书·逸民列传》。
⑤d 《史记·商君列传》。
⑥d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⑦d 《汉书·食货志》。
⑧d 参看《汉书》《严助传》、《主父偃传》、《严安传》、《伍被传》。
⑨d 《汉书·循吏传》。
⑩d 《汉书·循吏传》。
①①d 《后汉书·循吏列传》。
①②d 《后汉书·循吏列传》。
①e 参见《史记·货殖列传》、《汉书·地理志》。
②e 《后汉书·刘般列传》。
③e 《汉书·食货志》。
④e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裴注引《魏书》。
⑤e 《晋书·食货志》。
①f 《汉书·昭帝纪》。
②f 《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1页。
③f 释文见《文物》1978年第1期。
④f 《史记·萧相国世家》。
①g 《汉书·食货志》。
②g 参看宁可:《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北京师院学报》1980年第3期;又林甘泉主编:《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1卷第2编第4章。
③g 《汉书·食货志》。
④g 汉简所载吏卒的廪食,有每月粟“三石三斗三升少”、“三石二斗二升少”、“三石”,以及“二石”、“一石九斗三升少”等不同记载,而以“三石三斗三升少”记载最多,陈直先生曾指出“三石三斗三升少”是小石,“二石”是大石,见《居延汉简研究》第23页,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出版。
①h 《汉书·贡禹传》。
②h 参看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③h 《汉书·食货志》。
①i 《盐铁论·本议》。
②i 《史记·酷吏列传》。
①j 《史记·酷吏列传》。
②j 《后汉书·马援列传》。
③j 《史记·货殖列传》。
④j 《水经注》卷29《泚水注》。
①k 《盐铁论·复古》。
②k 《汉书·货殖传》。
③k 《盐铁论·禁耕》。
①l 《汉书·食货志》。
②l 《盐铁论·散不足》。
③l 《盐铁论·散不足》。
①m 《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539页。
②m 《史记·货殖列传》。
③m 王符:《潜夫论·浮侈篇》。
④m 《史记·货殖列传》。
①n 《汉书·司马相如传》。
②n 《汉书·食货志》。
③n 《汉书·食货志》。
④n 《史记·货殖列传》。
⑤n 参看叶茂:《传统市场与市场经济研究述评·封建地主制前期(以战国秦汉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⑥n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6页。
一、转型的历史和现实依据
从1788年英国发生第一次生产过剩经济危机到2008年的200多年中,资本主义世界发生过28次生产过剩经济危机。回顾这些危机,尽管每次都各有特色,各有其不同于其他危机的表现形式,但本质特征基本上是相同的,这就是:经济危机的基础都是生产过剩;金融危机往往是产业危机的先导;都伴随着经济活动的极度投机;多数危机在自然状态下总是首先发生于那些对世界经济具有支配地位国家中的那些对国民经济具有绝对影响力的行业或部门;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危机的形态也在发生转化。
19世纪之前,由于英国主导着世界经济,所以绝大多数危机首先发生于英国。20世纪美国主导了世界经济,危机发生的重心也就自然转到了美国。19世纪20年代之前,英国的主导产业是毛纺织业,生产过剩也往往突出地表现在这个行业,经济危机发生后,这个行业往往是重灾区。20年代之后,棉纺织业取代毛纺织业上升为主导产业。整个19世纪上半叶,纺织工业(包括与它有直接联系的部门)较之其他所有工业部门有绝对优势,所以这个行业始终是那个时代生产过剩危机的主要发源地,它总是最先发生危机,又总是最先摆脱危机,对周期各阶段的更替起着主导作用。19世纪下半叶,大机器工业和铁路建设的大发展,极大地刺激了矿产开采、金属冶炼和机器制造工业的发展,使这些行业逐渐上升为可以与纺织工业并列的主导产业,并在19世纪末最终取代纺织业,成为占绝对优势的产业。于是,这个行业成了生产过剩危机的主要发源地,同时对经济周期各阶段的发展起着主导作用。进入20世纪以来,这些在国民经济中占绝对优势的行业或产业,在二战之前主要是冶金、水泥、机械制造、煤炭等行业;二战之后到70年代主要转向汽车制造、造船、发电、石油、化工、电器等行业;20世纪80年代以来主要转向房地产业、金融业、IT产业等行业。随着这种转移,生产过剩危机的发源地也随之转移到相应的行业或产业。总的看来,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危机史表明,每当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爆发时,尽管伴有程度不同的金融危机和数量不等的银行倒闭事件,但总的说来危机还是最突出地表现在产业领域,生产下降、企业破产倒闭、工人失业是最主要的现象,而金融危机仅仅是伴随现象,带有附加性质。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系列重大的金融危机事件逐渐与产业危机融合起来,使周期性世界经济危机由原来突出地表现为产业危机演变为金融危机。90年代以来,世界接连发生了多次金融危机:1990年日本地产泡沫破灭引起金融危机,1992年英镑危机,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俄罗斯金融危机,2000年以来的阿根廷和委内瑞拉金融危机。从2000年4月开始,以美国纳斯达克股市泡沫破灭为起点,美国主要资本市场的股票指数出现狂泻,金融风暴席卷了美国金融业。从2007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一路演变成世界金融风暴和全面的世界经济危机,已经给美国金融系统带来了百年一遇的冲击,造成美国五大投资银行全军覆灭,AIG、房地美、房利美被政府接管,政府注资救助花旗银行……,等等。在这些危机中,除了1992年英镑危机、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属于单纯的货币危机之外,其余的基本上是建立在产业危机基础上的金融危机,这些危机尽管形式上各具特色,但其发生机制、伴随现象、本质特征有很大的相同性,即:(1)产业扩张与信用膨胀相互推动,在一些成长性较强的行业(例如房地产、新技术产业)形成投机热,并推动其极度泡沫化。(2)信用经济畸形发展,造成实体经济虚拟化,虚拟经济泡沫化,使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严重失衡。(3)生产过剩是危机的起点,生产过剩危机引起金融危机,金融危机以更加猛烈的方式反过来推动生产过剩危机走向深入,并使整个危机突出地表现为金融危机。(4)主周期的长度逐渐向古典周期回归,同期性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总之,这些新现象的出现,给世界经济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一资本主义周期性经济危机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出现了转型。
二、转型的原因及转型后的基本特征
从本质上说,金融危机属于信用危机的类型之一,它是由信用关系中断引起的强制性恢复。由于金融业建立的基础是信用关系,当一个国家的金融业成为国民经济核心的时候,一旦这个领域发生信用危机,往往以金融危机的形式表现出来。当然,如果一个国家发生了能够对整个国民经济带来严重影响的金融危机,说明这个国家金融业的发展程度已经很高,已经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与此相适应的信用关系也已经相当发达。当今社会,资本主义周期性世界经济危机越来越突出地表现为周期性金融危机,这种情况表明,金融业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经济的核心,信用关系已经成为影响世界经济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之_。
信用关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渗透和发展,使交易关系逐渐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即经济活动的交易媒介以货币为主逐渐转化为以信用关系为主,这种变化意味着商品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一信用经济时代。在这个时代,信用关系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支配地位。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把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和信用经济作为社会生产的三个具有特征的经济运动形式而互相对立起来。”马克思虽然不同意把上述三种经济形式对等并列,他指出能够和自然经济并列的只能是商品经济,但认为货币经济和信用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不同阶段,并且认为:“货币经济只表现为信用经济的基础。”而信用经济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
商品经济在它几千年的发展中,如果从交换方式的发展来划分,可分为三个阶段,即物物交换阶段、货币经济阶段和信用经济阶段。在物物交换阶段,产品所有者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不借助任何媒介而进行,这种交换方式固然突破了自给自足的局限,扩大了生产的社会性,但它无法解决交换次数难以确定和交换目标难以实现的矛盾。货币经济阶段的到来克服了物物交换阶段遇到的困难,拓展了社会分工和交换关系,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它遇到了在缺乏货币而又需要交换时无法交换的矛盾。随着信用经济时代的到来,这个矛盾得到了解决。信用是商品交换中的延期付款或货币借贷,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的单方面运动,体现着交易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信用经济时代,信用关系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交易工具、交易手段到交易行为,无不体现着信用关系。在信用经济时代,信用关系也同样渗透到了世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国际信贷、国际汇兑、国际债券、国际商业信用、国际银行信用、国际消费信用等等,总而言之,从民族国家发展起来的信用关系,正在随着全球化的迅速发展而向世界扩散,它使货币经济让位于信用经济,它最大限度地动员了社会资源,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资源配置的国际化和资本的国际性流动。
信用经济时代的到来,拓展了商品经济的活动空间,增加了其内容,提高了其交易效率。因为货币和信用本身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所以对货币和信用关系的创新本身能够对象化为商品。在实物货币时代,充当一般等价物的无论是一般物品还是贵金属,都是商品,只是因为充当了一般等价物而具有了特殊的地位。随着经济生活中信用关系的出现,有了包括信用货币在内的信用产品,随着信用关系的不断创新,有了股票、债券、期权、票据以及名目繁多的金融类衍生产品,这些信用产品,多数作为资本商品进入交易市场,成了社会经济越来越重要的交易对象。
信用经济时代的到来,也为资本积累开辟了道路。资本家可以利用信用创新为资本找到更多有利可图的投资场所。如果说,在货币经济时代资本积累的出路和资本家消化过剩资本的基本途径是资本输出和技术创新,而在信用经济时代则主要转向信用创新。信用创新推动了信用扩张,而信用扩张一方面表现为信用种类的增多,另一方面表现为信用链条的延长。前者增加了信用原生产品;后者增加了信用衍生产品。由于金融领域是信用创新的主战场,先进的创新手段、庞大的专业创新队伍,再加上多年的高强度创新,使这一领域的信用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信用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数量规模越来越大,以至在今天的世界经济体系中,多数国家的信用产品市值规模远远大于同一经济体的实体经济规模,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绝对支配地位。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信用关系的发展转化为资本的生产和扩张能力。它促进了利润率的平均化,节省了流通费用,缩短了流通时间,促进了资本的集中和股份制的发展,加速了资本的积聚,充分动员和利用了社会资源。只要信用创新能够带来足够的收益,资本主义就会尽其所能地推动其发展,就会不断地创造出新的信用形式。创新是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基本途径,也是经济周期性波动的技术基础,它-般包括技术、制度、组织、管理、金融创新等多种形式。对资本而言,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通过生产效率的提高使个别资本获得超额利润;通过技术发明和延长产业链形成新的产业集群、增加就业;通过延伸信用链条创造出更多衍生产品,促进了投资,分散了风险;通过放大杠杆的撬动作用使更多的大资本控制在小资本之下,等等。它在另一方面,因为技术创新本身的周期性波动,造成经济增长的周期性波动;由于信用形式的创新,为实体经济虚拟化、虚拟经济泡沫化创造了条件;经济的虚拟化和泡沫化带来的财富效应,增加了社会购买力,形成良好的收入预期,而这又进一步刺激消费欲望,形成消费热;消费热拉动实体经济迅速扩张并形成泡沫,而这又为虚拟经济及其泡沫化创造了条件。
这些年来,在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相互推动中,虚拟经济的交易规模大大地超过实体经济,金融衍生产品不断被创造出来,杠杆交易使信贷规模极度放大,周期性地形成泡沫,又周期性地破灭,形成周期性金融危机。本来,周期性金融危机的背后是实体经济危机,它之所以首先表现为强烈的金融危机,是因为虚拟经济的泡沫化程度大大地超过实体经济,当泡沫破裂时,其强度也大大超过实体经济。
虚拟经济泡沫的破裂往往表现为剧烈的金融危机,危机使股市、债市、汇市、期市狂跌不止,财富大量蒸发,恐慌蔓延,赔本效应凸显,消费急剧缩减,结果使起初不甚明显的实体经济危机浮出水面,这时真正的危机才开始了,原来的金融系统已经被拖垮,正在进行重组,实体经济进入破产、倒闭或重组阶段,下一个需要度过的阶段是萧条。萧条阶段往往是新一轮创新的开始阶段,固定资本的大规模更新即是经济周期的物质基础,也是新一轮创新的物质基础。由于新周期的物质基础无论在规模还是在技术含量上一般都高于上一周期,所以随着复苏阶段的到来,实体经济不仅对技术创新、制度创新提出了更高程度的要求,对虚拟经济创新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金融市场是虚拟经济存在的主要领域,所以虚拟经济的创新也主要表现为金融创新,而金融创新又主要表现为交易方式、金融产品的创新,近些年来,尤以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最为突出。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发展的基础,虚拟经济的发展不仅能够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资本支持,还能为实体经济的发展创造社会购买力。但是,虚拟经济的发展不完全受实体经济发展的制约,它可以独立发展。从这些年来的发展情况看,由于期权交易、合约交易、杠杆交易等交易形式的创新,以及多层级多种类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使虚拟经济有了更大的独立发展的空间。由于虚拟经济的参与者、交易方式、交易对象的特殊性,交易中经常伴有“羊群效应”、“博傻现象”和“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出现,这意味着当事人受非理性行为的支配,很容易忽视系统风险,过度投机和使用金融创新,过度使用杠杆交易,造成虚拟经济的极度泡沫化。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实体经济触顶回调,就会引起信用链条初始环节的中断,进而引起整个信用系统危机,形成剧烈的金融危机。
三、转型后经济危机的发生机制和传导机制
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由“产业危机周期”向“金融危机周期”的转型,虽然也受到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变迁的影响,但主要还是因经济形态的演变引起,所以转型后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没有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其根源依然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一经济个体活动的有组织性与整个社会经济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资本无限积累与扩张的趋势与劳动人民有支付能力需求相对缩小之间的矛盾。本来,进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发明和使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使传统意义上的周期性产业危机趋于缓和。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在最近30年来竭力推行了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和政策主张,使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再一次趋于尖锐激烈。无独有偶,这一过程恰巧与信用经济时代的加速到来相重合,结果使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在加速转型的同时,其频率和周期长度再一次出现回归的趋势,其程度也在逐渐加重。
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转型前,固定资本更新、商业与产业之间的相互推动是高涨走向繁荣的基本形式,尽管信用在其中的推动作用非常重要,但由于信用链条短,信用关系较为简单,信用产品的泡沫化较为有限,而且多数间接地通过股市非理性暴涨表现出来。萧条时期,随着固定资本大规模更新的启动,技术创新与信用创新同时进行,信用资金起初主要流向那些成长潜力大、风险小的产业。到了高涨阶段,信用资金开始重点流向那些成长势头较为强劲、财富效应较为突出的产业,并且与这些部门的产业形成相互推动之势。高涨阶段,信用资金在继续大规模流向热点产业的同时,开始全面出击,既支持产业扩张,也支持商业繁荣,直至热点产业严重泡沫化,并最终走向破灭为止。
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转型后,产业、商业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信用在其中的推动作用,与转型前基本相同。但是,由于信用链条的延长和信用种类的增多,再加上杠杆交易的放大作用,使信用规模逐级放大,衍生产品的数量也成倍增加,形成一个倒立在实体经济之上的金字塔。这个金字塔是否稳定,外来冲击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但关键在于实体经济是否稳定。
上世纪90年代初发生于日本、美国的金融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及随后发生的美国网络经济泡沫的破灭;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这三次转型后处于逐步完善过程中的周期性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尽管其具体层面上的发生和传导机制存在差异,但其一般形式已经基本相同,即:第一阶段,金融系统深度介入扩张潜力较大的产业,例如房地产和处于发展初期的房地产业,使这些产业在金融机构、开发商、投机者、游资的合力炒作之下形成泡沫,与此同时,建立在这一产业扩张基础之上的信用链条也在延伸,数量在逐级放大,形成一个巨大的虚拟经济泡沫体。在这一阶段,经济加速走向繁荣,整个经济活动表现出普遍的财富效应,当事人经济行为的非理性化取向比较明显。第二阶段,极度泡沫化的实体经济开始出现拐点,泡沫开始破灭,随着物价下跌、利润减少、产品滞销,投资开始缩减。第三阶段,建立在实体经济之上的信用链条沿着当初延伸的方向开始逐级断裂,庞大的虚拟经济开始倾斜、倒塌。第四阶段,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相互影响,使危机进一步放大,并沿着金融系统、贸易系统向其他国家扩散,这种扩散带来了普遍的恐慌心理,无论个人还是组织纷纷采取避险行动,从而出现了“羊群效应”和“多米诺骨牌效应”,使危机迅速蔓延、加速见底。
当然,以上说法是就一般意义而言的,由于引发危机的直接因素有两类,即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上世纪90年代初日本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是由外部因素的冲击引起,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是由内部因素自发作用引起。内部因素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经济泡沫的自动破灭,而外部因素的作用则主要表现为国际游资的剧烈冲击。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英等国的推动下,出现了金融全球化的浪潮,国际金融寡头裏挟长期以来用虚拟经济创造的庞大货币资本,像洪水猛兽一样在世界各国的金融市场上横冲直撞。这种现象从日本资产泡沫破灭过程和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
四、基本结论
周期性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发展的历史表明,在自然状态下,经济危机的发源地往往是那些对世界经济拥有支配地位和重要影响作用的国家,以及这些国家国民经济中的那些占绝对优势的产业、行业或部门,它们对经济周期各阶段的更替起着主导作用,总是最先发生危机,又总是最先摆脱危机,从而使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表现为突出的周期性金融危机。
通说认为,物权法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笔者认为,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其作为物权法基本原则这一统一的整体,在确保物权法立法宗旨和社会功能的实现中的互相呼应、互相补充、内在一致上,体现在规定物权法符合经济要求中的各负其责、分工协作上。因而研究三者之间的关系不能脱离物权法的本质要求及“三大原则”的内涵和法理意义,而应从该三个基本原则的立法基础方面入手,分析三者在立法基础上的联系,从而从原理上把握其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上的相互关系。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基础
物权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在于物权自身的本质特征和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要求。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它的种类、内容、变动等与他人、社会和国家都有直接关系,只有通过物权法定,才能使物权归属明确化,使物权变动公开化,从而既保障了物权人的利益,也保障了社会其他成员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并使财产秩序透明化,从而保障交易的安全与便捷,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立法基础
一物一权原则以确保物权支配内容的实现为其存在基础。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为使这种对物的直接支配在事实上得以圆满实现,在法律上国家必须使其支配的客体的范围在客观上得以确定,并使其支配的外部范围明确化。一物一权使得物的权属确定明晰,简化了物权关系,抑制了纷争的发生,从法律上规范了对物的利用,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及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三、公示公信原则的立法基础
物权是对世权,其变动涉及的范围大,不公示不足以明确物权的归属,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对那些不伴有外部表征的物权变动来说,若不公示,对利害关系人尤为不利,因此,物权变动的公示不仅涉及到物权人自身的安全,也是维护第三人利益的需要。而公信则赋予公示以法律效力,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得到保障,从而坚定了交易当事人对交易成功的信心,使交易安全得到保障,同时也降低了交易成本,在客观上刺激了经济活动,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结论
由上述分析可见,物权法“三大基本原则”在立法基础上是相通的,三者在立法上有共同的目的,都是要保障商品经济中财物的安全利用和交易安全、便捷。在此框架下,三者相互呼应,分工协作,共同保障物权法主要任务的实现。
物权法定原则使物权类型、内容明确化、法定化,从而规范了一物一权的内容及公示公信的内容、公示的方法,同时物权法定原则也为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在实践中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如果物权的种类、内容没有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则一物一权、公示公信的权利内容会陷于不确定中,如此则一物一权之“权”者为何、公示公信之示“谁”信“谁”,都成为未定之数,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则实际成为空谈,物权关系即变得混乱无章。正是物权法定才使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在操作上成为可能;正是物权法定才使一物一权有了法律上的根源,使公示公信的内容趋于统一,使物权便于公示,并使公示公信的效力得到了保障。
一物一权原则保证了财物权属的明晰化,从根源上减少了纷争发生的可能,使物权法定的效力得以落实,同时确保了公示公信的可靠,并使物权便于公示,规范了财物使用、流转秩序。若一物上有若干相冲突的权利,或者一权及于数物,则物权法定之法定功能弱化,从而失去了其原本意义及效力,公示也会陷于不稳定中,遑论公信。
公示公信原则使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在财物流转中得以充分贯彻,使二者的效力、影响深及于财物流转中,使二者充分发挥其对商品经济活跃的交易行为的稳定作用。公示公信的内容即物权法定所“法定”的内容,并以一物一权为基础,确保了物权法定、一物一权效力的实现。由于公示公信往往体现在财物交易过程中,因而在交易中物权的公示公信使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始终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对物权法定、一物一权起到动态调节作用,使之不致在运行中背离其初衷。
三者相辅相成,共同保障对财物的安全利用、安全交易,确保交易快速便捷,从而有效保障物权法功能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__.
[3]梁彗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关键词】艺术经济 艺术专业 商品意识
一、关于艺术成为商品的两种对立观念
从作为劳动工具和劳动辅助手段,到作为用以实现天人感应的神秘法术,再到作为政治教化的工具,最后到作为商品进行买卖交易,艺术的发展历程长期而复杂。然而,由于艺术产品是精神劳动产品,具有启迪人的智慧、塑造人的精神、培养人的品行操守、推动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作用,所以把艺术产品作为商品,历来都有很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艺术产品具有精神属性,它与市场经济环境中受利益驱使而出现的利欲熏心、尔虞我诈的商品生产和交换行为格格不入,如果把艺术产品作为商品,会把艺术引入歧途;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社会出现了分工,从事精神劳动的人群从物质生产中分离出来,也就奠定了艺术产品同其他劳动产品进行交换的基础,精神劳动者必须通过市场交换获取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进行自身的生产和艺术产品的生产。①所以,通过市场出卖精神产品,完成同物质产品的交换,既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也是正常的社会行为,理所当然。
艺术来源于生活,却高于生活,艺术是生活的提炼、加工和再创造。艺术家从生活中提取有价值的、有意义的内容,运用到艺术中去,反过来又充实人们的生活,给人们带来新的享受。随着社会形态发生变化,艺术本身也要不断地变换自己的社会身份和历史角色。进入商品经济时代,几乎一切产品(包括精神产品)都被打上商品的烙印,一切活动都与经济活动联系起来,艺术产品也无一例外要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来,艺术商品经济甚至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举足轻重的经济成分。
二、市场经济促使艺术经济空前繁荣
艺术与设计在现代化建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各国迈入信息时代的过程中,艺术与设计外延至创意产业,以“个体创意、技巧及才干,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与利用而创造财富”(英国《创意产业图录报告》),这已经是世界工业化国家发展的成功之路,艺术与设计已成为各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国际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推动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②新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增长,蓬勃发展的第三产业,富裕而多样化的商品生产、旺盛的消费需求和不断提高的消费水准、新的消费观念和模式的兴起,促使艺术经济空前繁荣,而艺术经济又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19世纪的德国统计学家恩格尔在研究了大量经济统计资料的基础上提出一种主张,即一个国家经济越不发达,每个国民平均收入中用于购买食物的支出比重也越大,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食物支出的绝对额会增加,但在总支出中占的比重会降低,这是恩格尔定律的主要内容。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日前在《求是》撰文披露,2012年我国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分别为36.3%和40.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为食品消费支出比重下降,其他消费支出比重上升提供了可能。(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标准,恩格尔系数超过59%为贫困,50%—59%为温饱,40%—50%为小康,30%—40%为富裕,低于30%为最富裕。)
从生产商的角度来讲,产品的同质化日益严重,若想赢得消费者的持续认同,就不能只卖产品。要通过设计扩大企业品牌,强调商品之间的差异化、个性化特质,增强商品的竞争力。③而设计服务于品牌,问题的解决与创意的发展常常同时进行。以三星手机为例,其占全球手机市场31.3%的市场份额,遥遥领先于其他对手,它的成功虽是以技术为基础,但关键还是以设计取胜,优秀的工业设计在三星手机上得以充分体现,无论是做工、造型、色彩还是软件界面设计都能在实现使用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准确把握消费者追求新颖、时尚的消费心理。
从消费者角度来说,人们更加注意如何满足精神愉悦的需要,更加懂得休闲和享受生活,甚至连物质产品的消费在很大程度上也更多凸显出精神消费的特征。以服装的功能来说,从最早的赖以御寒到借以遮羞,再到满足审美,人们不仅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物品来构建身份的认同,也充分显示了人们在追求物质享受的同时对精神家园的寄托和关怀。④有的艺术品甚至可以体现出类似货币贮藏手段功能,成为财富和资本的象征,因此也被一些人用来作为赚取高额利润的投资商品。艺术生产在不彻底丧失其意识形态特征的前提下,已经成为艺术家、设计师共同创造作品价值、营造市场、追求利润的文化行为。
三、正确商品意识的确立将对学生及社会产生积极影响
(一)商品讲究差异化经营。学生是教育的对象,针对就业市场来说,学生自身就是产品,商品意识的建立,有助于学生了解就业市场,转变被动适应的就业观念,不断完善自身的理论及技能,寻找自己与同学的差异,进一步强化特点,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增加毕业生的就业率,也更利于学生今后的发展。
(二)缺乏正确的商品意识会导致学生创作和创意脱离生活,过于理想化和个人化,片面强调艺术作品的精神属性,忽略其商品性,而在全球化的大文化背景之下,任何人都不可能脱离社会独善其身,孤芳自赏。
(三)成本控制是商品在生产环节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商家为使利润最大化,不考虑成本的设计创意是难以执行的。培养学生的商品意识有利于学生同市场需求接轨,分析消费者心理,最大限度缩短学生与用人单位的磨合期,增强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的应变能力。
(四)通过树立商品意识,了解相关的文化政策、政令法规,趋利避害,有利于学生产权意识的确立,对建立健全我国艺术市场的市场机制将产生积极影响。
21世纪我国高等艺术及设计教育突飞猛进,招生的扩大化与市场实际需求人才的精英化之间的矛盾,已成为高校艺术与设计教育面临的巨大挑战。正确的商品意识和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是有本质区别的,学校培养人的目的就是让学生适应社会、服务社会、贡献社会,培养学生正确的商品意识正是顺应了时展的趋势与潮流,这与教育的目的并不矛盾。
四、培养学生正确的商品意识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相关专业的社会实践和调研,要认识到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密切相关的。一般精神文化产品既有商品的属性又有其自身的本质特性,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精神产品必须注重两个效益,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精神生产的根本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获得经济利润,而在于其思想价值、艺术价值、审美价值等。精神文化产品的这一本质特征具有不同于其他一般物质产品的特殊性,要求精神产品的生产必须把社会效益作为最高准则。
关注艺术市场,通过分析某些优秀作品的案例,理性地而不是情感地、思辨地而不是机械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分析问题,深入认识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为社会提供不断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消费商品,同时也把人们引向唯利是图、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道路,艺术工作者应该树立高尚的道德精神。
鼓励学生深入生活、体验生活,真正了解社会各群体的艺术消费需求,深刻认识艺术产品的精神属性,清醒认识当前艺术生产领域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艺术的美应该是艺术家利用美术的语言(基本元素和手段),按照美的规律和法则对现实生活进行抽离、集中、概括、综合以至改造的结果,反映了艺术家个人和时代的精神和审美理想,他们所创造的是综合了主观与客观、个人审美与时代精神的艺术形象。而当前有些艺术家面对各种物质利益的诱惑,不再深入生活、思考生活、反映生活,揭示生活的本质和规律,而把金钱作为唯一的追逐目标,不把主要精力用于作品的创作上,不惜降低艺术品位,甚至不惜降低人格,迎合市场,追随流俗,导致文艺的庸俗化倾向,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通过组织学生进行自主创业的课题研究树立商品意识。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通过鼓励学生进行创业项目的选择、项目资金的预算、市场的调研、目标消费群体及潜在客户分析、预期项目风险等,锻炼学生面对市场,综合考虑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为将来自主创业做好铺垫。
注释:
①④庞彦强.艺术经济通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8.
②何新闻.创造设计的生命力[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论文关键词]广告传播;文化安全
经济的全球化不仅改变了市场的运行机制和运作方式,同时也影响并改变着人类生存环境的诸多方面,其中包括了道德观念、意识形态、生活方式的碰撞与重构。它意味着,在表层经济形态之下实际上蕴含着一种超乎经济范畴的深层文化机制的运作。这就使得一切关于文化的话题变得复杂化而且无法回避。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广告是商品经济时代的必然文化产物。在广告传播的过程中,它给文化价值的建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是不容忽视的。在此,我们仅就经济全球化语境下文化安全问题的挑战作一些粗略的思考与探索:商品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究竟给我们的文化带来了哪些方面的影响?其主要价值诉求又是什么?作为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广告文化形态在传播过程中存在着怎样的安全问题?本文拟将广告传播中的文化安全问题与其他诸多文化形态一样,纳入到价值建构的范畴中加以考察。
广告文化的安全问题是与它对人的价值建构密切相关的,广告自身的商品诉求性决定了它的话语功能必然要体现出消费的特征。就以纯粹的商品消费行为本身而言,广告的这一功能特征显然是不会带来关于人的价值意义的确认的。此时,商品也只是作为一种物性的形态而体现出其实用的价值。商品与广告在能指与所指上是完全和谐一致的。然而,当广告超出了商品的所指范畴,即广告对消费者的话语诉求与商品本身的特征失去了必然的关联性的时候,广告也就变成了无所指的能指。这意味着,此时的广告实际上已经被塑造成了意识形态化的文化形态。具体地说,就是广告的消费主义的意识形态,其实质则是消费至上的权利机制。广告的这种意识形态导向在很大程度上深刻地影响并重塑了当代大众的价值理念。而它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消极性的。总地说来,广告的传播对当代人文精神的价值释义至少已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们的文化产生了消极影响。
一、广告文化所表征的商品时代媚俗的价值理念
广告是经济时代具有很强表征性的文化现象之一。不可否认,我们正处于为广告所包围的生活语境中。广告对现实生活的渗透在引导着我们的消费观的同时,也在更深层面上对我们的价值观施以潜移默化的影响。而这种影响也冲击了传统文化有关人的责任、道德、自我实现等命题的合理确立。具体表现为,广告的价值取向有其作为商品附加值的内在逻辑的规定性。其目的则在于实现大众对商品的最大化消费。它决定了广告的基本表现手法是“欲望修辞”学,其任务就是把人对商品的欲望通过广告表现手法的粉饰给诱发出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广告不惜以媚俗的姿态迎合于大众原始的、本能的生理与心理诉求,以媚俗来迎合“最低的共同文化”或“最低的大众素养”。它同时也表明,商品经济下的文化媚俗现象并不是偶然形成的,它有着商品消费时代的内在要求。经济利益的内驱力使得一切都被尽可能地纳入到商业运作的模式中,成为经济增值的筹码,而衡量的标准则体现为商品的畅销。此时,文化产品自然也无法例外,它的生产是以是否满足了最广泛的消费者的需求为指向。此时,畅销也就自然成了广告诱发大众消费欲望的有效的宣传语。在这里,广告的潜台词就是畅销即是有价值的。广告的这种消费观念直接影响了大众的文化建构,它实际上是在引导着大众的知识建构走向平庸,塑造的是一群没有自我意识的、平面化的、单向度的族群。人在这里失去了作为自我表现存在的个性特征。这自然会导致整个社会文化质素的弱化和功能的僵化。
二、广告文化代表了一种逃避主义价值观
这里所要表达的是,广告模糊了现实与理想的界限,它给大众制造出一种“生活在别处”的幻境。广告向大众传达的一个基本信念是:我们的现实是处处充满问题的,而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就是使用我们所推荐的商品。这就是广告的逻辑。它将现实的一切矛盾都归结于物质的层面上,并使人们深信,矛盾是可轻而易举地解决的,只要你消费了。这样,理想也就因为购买行为而变得不再是理想。显然,在这里,理想的内涵是被无限约化了,它被塑造成了一种纯感官的追求,而商品的易获性无疑又无限放大了人的心理满足感,使其认为这就是幸福的所在。这同时又进一步强化了人对广告的生理、心理依赖性。广告在大众身上所制造出来的这种自居效应其实是人对商品的恶性消费的制导器,其所造成的负面价值则体现为人作为文化背景下角色的退化和作为欲望动物的本能的提升。从本质上说,这是一种逃避主义的人生价值观。它遮蔽了现实中存在的真正矛盾。在此,广告文化中的“文化”的内涵显然已发生了变异。它已与传统文化有关人类道德伦理的规范与建构相悖离。而使人在对感官刺激的虚假追求中丧失了自我实现的意义,将人的自我认同肤浅化为物欲的实现。因此,广告文化不可能升华为一种形而上的精神力量,来规范和维系社会价值的崇高性。它实际上是消费文化的代名词,规定了人们对于现实的态度,即物质主义、享乐主义。这就是广告文化给我们带来的文化危机感。我们所说的文化安全问题也就体现在价值理念、生活方式的这种恶性建构中。
三、广告文化在某种程度上倒置了物质与精神的逻辑关系
从创意的角度看,为了获得大众对商品的认同性,广告常常要借助大众所能接受的观念来推销产品,而这些观念又往往体现为一个时代、一个民族的文化与主旋律。也就是说,广告创意有意把属于精神、价值观念层面的东西作为广告设计的切入点。但这却无法遮蔽广告消费主义的终极价值观,反而暴露了广告传播中的反文化意识。在此,消费主义的观点和立场“并不体现在具体的某条广告中,而是通过广告的整体言说、日久见人心的持久渗透,来影响社会生活、当代文化、以及受众的思维方式”。这就是广告的“深层意识形态”。广告的最终动机仍是消费主义的意识形态。而一切关于文化和精神的言说都只是物质世界的推销术,是广告的手段和花枪,它实际上并不背负文化建设的重任。这样,文化的思考便被淹没在广告关于物质意识形态的宏大叙事中,变得微不足道;这样,广告又进一步异化了文化对人的建构功能,是对文化安全的一种挑衅。
对于广告传播给文化所造成的这些消极影响,不少学者都提出了批评。然而我们必须正视:尽管广告的传播可能存在着上述种种负面价值,也确实给文化的良性建构带来了诸多不确定的因素,但这是商品经济时代在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不可规避的现实。它必然要求我们应该以更加智性的眼光来对待广告传播的问题。其实,广告传播中的这些问题并不是广告自身必然的取值向度,它的存在实际上是由人们对广告本体性的认知偏差所造成的。也就是说,由于广告创作者在实践中对广告本体性的漠视,才导致广告被强行赋予了不光彩的价值属性,而批评者也正是由广告在实践中的误用所产生的文化负价值而对其进行发难的。也就是说,广告创作者和批评者从根本上说都是在偏离广告本体的层面上实践和探讨着广告的传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首先要在认知理念上实现对广告本体功能的复归。唯其如此,我们才能厘清广告传播中的文化安全问题。
其实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提到的,人们对商品的消费行为本身是并不体现出价值理念的附加意义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商品消费功能实现的手段,广告的身份实际上就是一种纯粹的商品传播介质的,它体现了广告与商品的能指与所指的和谐共构,而广告的本体意义也应该从这一层面加以确认。不难看出,无论是广告的逃避主义还是对物质与精神关系的倒置,都有一个基本的创作立场,就是把广告纳入到文化的、意识形态的宏大叙事高度,从而使广告自身被赋予了形而上的色彩。但是,广告实际上是不应该承担这些原本不属于它的价值功能的,这些功能的强行介入只能导致对价值意义的破坏,这首先有着商品与文化功能的非调和性的内在规定。这是因为,商品的理念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消费的理念,商品实现流通完全是建立在物品被消耗的基础上,它在观念的建构上是破坏性的。同时,它还倡导一种一次性消费的原则,以达到生产的高效运作和理论的高回报。而创新则会在时间向度上体现出对利润的阻滞。因此,它的生产模式是批量性的。这就使商品不可避免地体现反创造的内核。虽然它也有认同创新的一面,但远不及破坏所带来的影响力。而从文化的价值意义看,它诉求的则是一种不断创新、不断进取的功能。唯其如此,社会才能实现健康稳健的发展,而重复和循环只能导致社会功能的僵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是无力承担文化诉说的功能的。而作为商品传播介质的广告,因其与商品诉求的一致性,自然也就不应该表征为文化的形态。在此,广告的本体性就体现为其宏大叙事外壳的剥离,还商品以本来面目,否则只能对人的文化意识功能的建构造成伤害,具体就体现在逃避主义和对精神与物质的关系倒置中。这就意味着,广告的功能必须体现在商品使用价值的实现中。进一步说,如果广告宣传了一种文化理念,那也只能是一种已被社会所认同的理念。广告文本所做的只不过是对既定文化认知的一种重复,是在固化人的认知,它对人文精神的良性建构是不具意义的。从文化创新的角度说,它反而是一种认知的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