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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该是我们系统总结历史经验,前瞻而后顾未来走势的时候了。”高培勇教授如是说。
“二元”制度下的“非公共性”
《新理财》:1978 年开始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并与之同步的中国财税体制改革,已步入而立之年。作为国内财税研究方面的资深学者,您如何评价过去30 年的改革?
高培勇:这显然是一个既意义重大,又颇不轻松的命题。因为,一方面,在过去的30 年间,中国财税体制改革所面临的问题之复杂,所走过的道路之曲折,所承载的使命之沉重,所发生的变化之深刻,所取得的成果之显著,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历史上,都是十分罕见的特例;另一方面,对于有了30 年改革历史并积累了丰富经验的中国而言,举凡涉及类如财税体制改革回顾与展望方面的话题,已经不能停留于史实的追溯和再现层面。
可以说,财税体制改革不过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30 年来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取向就在于市场化,发生于财税领域的改革事项,不仅数不胜数,而且犬牙交错。回顾以往的改革轨迹,总结以往的改革经验,必须放在改革规律的揭示上。过去30 年所取得的财税体制改革成果,固然显著而丰盛,但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完善的中国财税体制目标相比,只能算是阶段性的。通向未来的财税体制改革道路,依然漫长。
《新理财》:在您看来,财税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说经济体制的改革的起点是计划经济。那么,财税体制改革是从哪里开始的?
高培勇:中国的财税体制改革,是由传统经济体制下的财税运行格局及其体制机制起步的。对于那一时期的财税运行格局,尽管可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归结,但本着收入――“钱从哪里来”、支出――“钱向何处去”以及政策――“收支安排所体现的目的”这三个有关财税活动运行层面的基本线索,可以将其概括如下: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国有部门;财政支出主要投向于国有部门;财政政策倾向于在国有和非国有部门之间搞“区别对待”。以1978 年的情形为例,全国财政收入的86.8% 来自于国有部门的缴款,全国财政支出的85.6%用之于国有部门。这样一种“取自家之财”、“办自家之事”的财政收支格局,所折射出的,无非是财政政策的鲜明取向――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削弱以至铲除私有制经济。
换言之,这种“二元”制度下的财税体制机制所覆盖的范围,不是全面的,而是有选择的。“二元”的财税体制机制所提供的财税待遇,不是一视同仁的,而是有薄有厚的。财政支出的投向,不是着眼于整个公共服务领域的,而是专注于生产建设的。于是,便形成了同属一国国民、身处同一国土之上并受同一政府管辖,但因财税覆盖程度不同而须面对不同财税待遇的不同的区域、不同的企业和不同的居民。
这即是说,这种“非公共性”的财税运行格局及其背后的体制机制,是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起点。也可以说,正是这种“非公共性”的财税运行格局及其体制机制同财税本质属性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相适应性,把中国财税体制推上了改革之路。
一枚硬币两个面
《新理财》:您前面说到,“非公共性”的财税运行格局及其背后的体制机制,造成了财政实行不同所有制分治和城乡分治,在这种“二元”的经济社会制度环境下的财税运行格局是怎样的?
高培勇:一是以所有制性质分界,财政收支活动主要在国有部门系统内部完成的国有制财政,非国有部门则或是游离于财政的覆盖范围之外,或是位于财政覆盖范围的边缘地带;二是以城乡分界,财政收支活动主要在城市区域内部完成的城市财政,广大农村区域则或是游离于财政的覆盖范围之外,或是位于财政覆盖范围的边缘地带;三是以财政支出的性质分界,财政支出活动主要围绕着生产建设领域而进行的生产建设财政,非生产性或非建设性的支出项目――其中主要是以改善民生为代表的公共服务性的支出项目,则往往被置于从属地位或位于边缘地带。
有选择而非全面的财税覆盖范围,有厚有簿而非一视同仁的财税待遇,专注于生产建设而非整个的公共服务领域,如此的财税体制机制以及作为其结果的财税运行格局,显然不能说是“公共性”的,至少其“公共性”是被打了折扣的。事实上,“国有制财政+城市财政+生产建设财政”所集中凸现的,正在于传统体制下的“二元”财税体制机制的“非公共性”特征。
《新理财》:关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广为流行的表述是“市场化改革”。如果说整体改革是沿着一条颇具规律性且朝着市场化方向迈进的道路走过来的,那么,财税体制改革应该有怎样的改革路径?
高培勇: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大特点,就是它始终作为整体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始终与整体改革捆绑在一起并服从、服务于整体改革的需要。
就总体而言,经济的市场化进程首先带来的是GDP 所有制构成的多元化。这一影响传递到中国财税运行格局上,就是财政收入来源的公共化――由“取自家之财”到“取众人之财”。到2007年,全国税收收入来源于国有部门的比例,已经退居到19.2%。而且,仍在继续下降。而财政收入来源的公共化,自然会推动并决定着财政支出投向的公共化――由“办自家之事”到“办众人之事”。到2006 年,在全国财政支出中,包括基本建设、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门以国有经济单位为主要投向的支出占比,已经由1978 年的52.7% 大幅下降至15.87%。与此同时,面向全社会的诸如养老保险基金补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等社会保障支出以及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支出和政策性补贴支出等所占的份额,分别上升至11.25%、18.69% 和3.58%。而且, 其中不少项目,还是从无到有的。
财政收支的公共化,又进一步催生了财政政策取向的公共化――由在“自家”与“他家”之间搞“区别对待”到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国民待遇”。也就是说,经济的市场化已经带来了中国财税运行格局的公共化。
呈现在财税运行格局上的这些变化,当然是在财税体制机制的变革过程中发生的。没有以公共化为取向的财税体制机制的变革,不可能有财税运行格局的公共化。
这即是说,经济的市场化和财税的公共化,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经济的市场化,必然带来财税的公共化。由“非公共性”逐步向“公共性”靠拢和逼近的所谓“财税公共化”过程,是过去30年间中国财税运行格局及其体制机制所经受的最可称道的重大挑战。
“一条主线+一个取向”
《新理财》:我们常说中国经济体制的
改革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那么,我们的财税体制改革是否也是一样?
高培勇:正如整体改革是一个由目标不那么明晰、靠“摸着石头过河”,到目标愈益明确、以自觉的行动朝着既定目标前进的过程,财税体制改革也有着类似或相同的经历。
当改革必须调整航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棋盘上谋划全新的财税改革方案的时候,虽然并未清晰地意识到经济市场化与财税公共化的高度相关性,但那时所操用的几乎每一个棋子或推出的几乎每一个举措,也都是基于财税运行格局已经变化且不可逆转的现实而选择的。而且,在那样一种情势之下,能够作为改革参照系的财税体制机制,自然是典型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税收制度。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接的财税体制机制安排以及相关的原则界定,也自然离不开经济的市场化这个基础。来自于诸多方面的同市场经济血脉相连的因素、理念、规则、制度等叠加在一起,不仅催生了公共财政的概念以及相关的实践。而且,改革的着眼点也越来越向公共化的方向聚集。
到后来,当局部性的改革随着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向全局延伸,以至于必须对财税体制改革目标有个总体定位的时候,也许是水到渠成的功效所致,“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便被作为一种当然的选择,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且,从那以后,包括收入、支出、管理和体制在内的几乎所有的财税改革线索和几乎所有的财税改革事项,都被归结于这条改革的主线索,都被覆盖于这一改革的总目标。也正是从那以后,关于中国财税改革与发展目标或财税体制改革目标,从学术界到实践层,都越来越集中于“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或“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的概括或表述。
可以并不夸张地说,经过了30 年“摸着石头过河”般的艰难探索,在我国,全力和全面建设公共财政,已经演化为一种围绕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意识、有目标的自觉行动。也可以说,我们已经进入全力和全面建设公共财政的时代。
这即是说,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取向在于公共财政。由“非公共性”的财税运行格局及其体制机制起步,沿着“财税公共化”的路径,一步步逼近“公共性”的财税运行格局及其体制机制方向,并贯穿未来的中国渐进式财税体制改革始终。
《新理财》:在您看来,30 年的中国财税体制改革是否存在着一条上下贯通的主线?也就是说,中国的财税体制改革,究竟有无一个一以贯之的改革取向?
高培勇:中国的财税体制改革的这条主线,说到底,就是由“非公共性”的财税运行格局及其体制机制不断向“公共性”的财税运行格局及其体制机制靠拢和逼近。中国的财税体制改革,事实上也有着一个一以贯之的基本取向。这个基本取向,说到底,就是构建并实行既与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又与财政的本质属性相贯通的公共财政制度体系。
以如此的角度并站在宏观层面上“俯视”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全景,可以清晰地看到,过去的30 年间,我们正是瞄准“一个取向”、沿着这“一条主线”奔跑过来的。未来的若干年间,我们仍要瞄准“一个取向”、沿着这“一条主线”继续奔跑下去。“一条主线+一个取向”,正是我们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和前瞻未来走势的基础上,对于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历史规律做出的高度概括。
《新理财》:在您看来,当我们对以往的改革轨迹、改革经验和改革规律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之后,应该如何勾勒未来的财税体制改革“路线图”?
关键词:失业 界定 特征 成因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失业现象已经成为当前困扰我们的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今后我们还将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面临着失业所形成的压力,为此,探讨和研究我国的失业现状和成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我国失业现状的分析和认识
关于失业的理论界定和统计标准
对失业及其范围作规范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由此而统计出的失业数量和失业率以及所反映出的就业状况是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失业衡量体系和统计方法有利于我们进行国际间的横向比较和研究,从而也有利于借鉴和学习世界发达国家在解决失业问题方面的经验和方法。
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大多从失业者的角度对失业状态进行界定。失业者在统计时被确定为“有劳动能力,愿意工作而没有工作,并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在这里,“有劳动能力”和“正在寻找工作”是一个弹性的概念,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具体的情况不同,对这两个问题的界定也各有差异,从而导致被认定的失业范围和失业率也就不同。以美国为例,规定16-65岁为劳动年龄,凡在这个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在下列情况下被认定为失业:新加入劳动队伍第一次寻找工作,或者重新加入劳动队伍正在寻找工作达4周以上的人。为了寻找工作而离职,在找工作期间作为失业者登记注册的人。被暂时辞退并等待重返工作岗位而连续7天未得到工资的人。被企业解雇而且无法回到原工作岗位的人,即非自愿失业者。国际劳工组织将失业人员定义为:在一定年龄以上,在调查统计的一定时间范围内没有工作,目前可以工作而且正在寻找工作的人。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规定,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非农业户口),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前失去工作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人员。
分析和对照上述关于失业的定义,从中不难看出,中国对失业的界定与国际通行的方法以及国际劳动组织的定义有明显的差异,表现在中国对失业人口的统计口径偏小,没有将下面两类人员列入失业范畴:一类是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因为中国对失业人员的统计仅限定在持有城镇户口的人口中,从而将目前存在而且数量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排除在失业队伍之外;另一类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中国所特有的下岗人员。虽然这两部分人员是否属于失业,是否应该统计在失业人口之中,在理论上还存在着不同的解释和争论,但这些人口绝大部分没有就业、没有工作的事实却是不容置疑的。
由于统计的标准和方法上的问题,对失业人口统计的结果也与人们一般的理解和感受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也不能真实地反映中国失业的实际情况。所以,我认为中国应该借鉴和采纳世界通行的失业统计方法,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我们的失业状况,才能够有利于我们的正确决策。否则,不能反映实际情况的统计数字是毫无意义的。
中国目前的失业状况
国家统计局200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到2001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681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如果仅从上述数字来看,目前中国的失业问题并不算严重。600多万的失业人员对中国这样一个拥有近9亿劳动年龄人口的大国来说并不算多,3.6%的失业率从世界范围来看也是相当低的。但考虑到我们上面所讲的统计标准和方法上的偏差,实际存在的失业问题比数字所显示出来的情况要严重的多。
鉴于中国目前的特别情况,在政府公开的失业统计之外,分析、研究失业状况还必须注意到如下的因素:
中国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 随着中国农业劳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业中科技投入量的增加,可耕地面积的减少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外国农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数量庞大而且还在不断增加。
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平均每个劳动力拥有的耕地面积为4.2亩,但在现有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可耕种土地约有8亩,这就意味着中国农村中约有1.5亿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这一数字和由国家计委主持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中指出的1.5亿农业剩余劳动力相吻合,而且随着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十五”期间我国农村中估计每年还要新增500-600万人的剩余劳动力。
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所特有的现象,特指那些在企业无工作岗位3个月以上,但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继续从原企业领取低于工资的生活费、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福利,且未在社会上有其职业的人员。据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问卷调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科学研究所的一项研究推测,目前下岗职工中,约有75%需要就业,这部分下岗职工实际上处于失业状态。依此计算,中国目前的1300多万下岗职工中,约有1000万左右属于失业人员。
没有正式登记的失业人员 中国国家统计局的失业统计仅限于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正式登记的失业人员,而没有正式登记的就不算在失业之列。由于中国人的市场经济意识普遍淡乏和传统观念的影响,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去工作的人员,并没有进行失业登记,这就造成实际的失业人数和登记的失业人数之间有一定的差额。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显示,1996年、1997年调查的失业人数与登记的失业人数之差分别为262.2万人和410万人,由此造成的可能的登记遗漏占登记失业率的比重分别为47.4%和71.9%。依此,1996年、1997年中国城镇公开登记的失业率则分别由3%和3.1%扩大到4.40%和5.33%。由此看来,由于中国国情,没有登记的失业人员数量相当可观。
隐蔽性失业 隐蔽性失业是指表面上虽然有工作,但实际上对生产并没有作出贡献的劳动者,即有“职”无“工”的人,当经济中减少就业人员而产量并没有下降时,就可以认为经济中存在着隐蔽性失业。隐蔽性失业更多地存在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中,通常与较低的经济效率联系在一起。据测算,我国社会存在的隐蔽性失业超过2000万人。
综合上述因素,中国社会目前实际的失业状况比官方公布的数字要严重的多,应该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经济理论界应该加强对中国失业问题的全面研究,政府在制定经济发展计划和宏观经济政策时,应将降低失业率放在重要位置。
中国当前的失业特征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取向不断深入,经济增长方式由传统的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还将进一步加快,就业中的深层次矛盾日渐突现。
中国目前的失业问题与世界上其它国家,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相比较,既有共同的特征和原因,又有由于中国国情所形成的一些特殊性因素,分析中国失业的特征有利于我们对当前失业问题的正确判断和理性把握。
我认为当前中国的失业问题具有以下特点:
城镇中的隐蔽性失业进一步公开化
在我国,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广泛就业”的指导思想,在国有企业、政府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形成了大量的隐蔽性失业人员。一方面,这部分失业人员的存在是由于中国不合理的体制性因素所造成的。另一方面,庞大的隐蔽性失业队伍的存在,给中国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劳动效率低下,组织中纪律涣散、人浮于事,大量的人力资源严重浪费,社会成员间不良情绪互相感染,产生了诸多不良的消极影响。
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化的推进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的作用,这部分隐蔽性的失业将不断公开化,沉积在内部的大量冗员进一步释放出来。
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数量庞大而且还将会继续增加,急需转移
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内,中国社会经济仍然是以农业为主体,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将会是漫长的。目前农业人口占中国总人口的85%左右,随着农业现代化,农村中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这些人急需转移,但目前社会上适应这部分劳动力的工作却非常有限,形成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游荡于社会之中,这些人迫于生计多从事一些季节性、临时性或者那些较高素质的人所不愿意从事的工作,具有相当的不稳定性,对社会经济的秩序形成了巨大的潜在性威胁。加之中国社会的二元结构,城乡差别的客观存在,这部分失业人员不公平的社会地位增加了他们的不满情绪,据一项民意调查发现,农村中20岁以下的人对这种现实的接受程度要远小于他们的兄长和父辈。
经济改革和结构调整中形成了大量的下岗人员,生活困难、再就业难度大
据统计,1993年,全国下岗职工人数仅300万,1996年上升到891万,1992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分流及下岗职工总计1274万人,占当年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7%。1996年底,全国下岗人员的再就业比例下降到仅为26%,领取社会保障救济金的仅1.8%,职工人均年生活费为925元。平均每月领取生活费77元,其中国有企业90元,城镇集体经济单位47元。全国共有22个地区人均生活费低于100元。
失业人群中普遍素质较低
失业人群大多缺乏专业技能,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就业观念落后,“等、靠、要”的隋性思想严重,再就业难度大。
结构性失业特征明显
结构性失业是由于劳动力的结构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变动所引起的失业。我国当前正处于一个变革的时代,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经济结构的快速变化,使劳动力市场在短期内一时难以改变其技术结构、地区结构和性别结构,从而出现“失业”与“空位”并存,即一方面存在着有工作而无人作的“空位”,另一方面又存在着有人无工作的“失业”,这种现象在短期内难以克服。
我国失业的成因分析
经济学理论对失业的成因有系统的分析和论证,我认为,中国目前的失业问题既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性因素的失业,也有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所遗留下来的历史性因素的失业,还有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过渡性因素的失业。既有历史原因所形成的失业,又有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新形成的失业,但总来说,体制性因素是中国目前失业的主要原因。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历史性遗留原因所形成的失业
错误的人口政策形成了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 上个世纪的五六十年代,中国实施了鼓励生肓的人口政策,使中国人口在短期内急剧增加。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15-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为88793万人,占人口总数的70%。养活大量的新增人口消耗了大量的国民收入,限制了中国经济的增长。虽然后来纠正了错误的人口政策,但就业压力在短期内难以缓解。
“全面就业”的就业政策造成了企事业单位的大量冗员 我国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劳动力资源配置和使用实行统一招收、统一调配、统一使用和统一管理的制度,大部分的劳动力通过行政干预和统配的方式实现就业。计划型的就业政策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换取高的就业率,形成了“一个人的活三个人干”、“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的现象。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市场化的取向,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必然会使大量的业已存在的冗员释放出来,形成新的失业。
“重工业优先”的产业政策限制了就业数量 我国在建国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在产业政策上重视重工业、重视生产资料的生产,忽视轻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走的是“先生产后生活”的产生结构重型化的道路。
重工业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产生,资本有机构成高,吸纳劳动力能力差,等量资本投资于重工业所能吸纳的劳动力数量要远小于投资轻工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所能吸纳的劳动力数量。
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堵塞了劳动力的就业门路 在所有制结构上片面追求单一的公有制经济,限制、排斥甚至是禁止其它经济成份的发展,从而使劳动力就业渠道极为单一,造成“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局面。同时人为地制造不同所有制之间的高低贵贱之分,更加剧了就业渠道的单一和阻塞。
单纯的中央集权制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失败和我们在经济发展中指导思想上的错误,由此带来的虚假就业及经济中的深层次问题都必然在改革的过程中反映出来。历史的失误造成我们今天发展的代价和改革的成本。
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新形成的失业
体制性冗员在改革中释放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打破传统旧体制和新体制的形成过程中,旧体制下形成的冗员必须在新体制的建立过程中释放出来。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不断推进,客观上要求企业和政府在内的市场主体行为符合并适应市场化原则。广大企业,特别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将会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独立决策,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推广,一方面使许多缺乏竞争力的企业破产或濒临于破产,这些企业的裁员以及按照劳动合同正常的解聘的职工加入了失业者的行列;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用工自的落实,使企业中长期以来通过行政手段安置的大量的富裕人员受到排挤和向社会的释放。特别是对国有企业“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改革政策的推广,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培育资本市场,鼓励资本运作,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一些不适宜的生产要素将不断地从原有的统包统配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劳动用工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之间的矛盾更趋尖锐。冗员、债务和企业承担大量的社会性职能成为企业深化改革的最主要的体制性因素,减员增效成为国有企业摆脱困境的必然选择。
上述分析说明我国当前的失业和下岗职工之所以不断增加,从根本上来说是长期以来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突现,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当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关系的重新调整,企业内部隐性失业显性化、公开化和社会化的必然结果。
经济体制的改革必然要求政治体制的相应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府管理职能的调整。“精减、高效”是纳税人对政府职能管理体制的要求,“小政府、大社会”是政府职能管理改革的方向。在这个转变和调整过程中,也将会产生相当一部分的富裕人员,需要分流。
经济结构的调整产生了大量的结构性失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市场环境的变化,经济结构必然会不断调整和优化,特别是我国在经济体制的转轨和变型过程中,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还会加快,我国当前有相当部分的失业人员,与经济结构的调整有直接的关系。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国民经济开始由短缺经济进入买方市场,大部分的产业领域生产能力过剩,产业缩减和产业的优化升级成为新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一些传统的落后产业不断萎缩,甚至被淘汰,新兴的产业不断涌现,结构性失业人数还将不断增加。
中国的失业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只有对中国现阶段的失业问题在理论上进行系统研究,把握其特征,找到产生的成因,才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和解决的办法。
参考资料:
1.斯蒂格利茨著,《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萨缪尔森著,《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第12版
“路径依赖”是制度经济学中关于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的分析方法。在制度变迁中,由于存在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得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强化,即在制度选择过程中,初始选择对制度变迁的轨迹具有相当强的影响力和制约力,人们一旦确定了一种选择,就会对这种选择产生依赖性,这种选择本身也具有发展的惯性,具有自我积累放大效应,从而不断强化这种初始选泽。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这一基本理论出发,来探讨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路径依赖的惯性特征。
地方税制改革的路径依赖分析
地方税制是在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框架中明确提出的。财政管理体制作为划分各级政府之间财权和财力的根本制度,它受到国家治理结构的制约。在国家的治理结构中,一般来说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政府构成的,由于国情的差异,各个国家的治理结构呈现出多样性。在中国国家治理结构中,中央政府是治理国家的主导,而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人。尽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逐步相应的扩大,利益的独立性获得提高,但这一格局并未获得实质性的改变。作为人,地方政府要受到中央政府的约束,这种约束体现在,第一,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中央政府的整体性安排的约束,即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到财政管理体制的约束;第二,地方政府筹措收入的制度受中央政府约束,地方收入制度是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制度选择集组成的,地方政府基本上无权制定新的制度规则。在这些既定的约束下,地方税制改革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路径依赖特征:
(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特征对地方税制改革的决定性影响。选择财政制度改革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这是由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内在决定的。然而,在改革的初期,向何种制度改革,即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对于治国者来说,可能是不确定的。为了维护改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治国者选择“试错法”,也就是“摸着石头过河”,通过在实践中摸索出未来制度框架。因而,就决定了治国者从它最为熟悉的地方开始,这就是治国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积累的调动微观经济主体积极性的经验——通过权力下放来调动微观主体的积极性,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这一改革构成了中国20年财政体制改革的主导。从财政管理体制来看,主要表现为通过不断调整地方的收入基数和上缴的比例来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并由中央政府把握最后的决定权。无论是1980年的以承包制度为核心的“分灶吃饭”体制,还是1994年的分税制框架,都体现出中央政府对收支的决定权和调整权。这种决定权和调整权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可以通过收入的分成比例和税种的调整而获得在财政收入分配份额中的绝对优势,也就是说,在于不确定性、技术因素等作用下,当中央政府在收入的份额下降的时候,它可以通过调整而重新获得这种优势。这是因为中央政府作为改革的发起者和推动者,在整个杜会经济的转型还没有完成之前,通过对地方收入和支出基数或增收的上缴比例的调整,保障中央政府对收入的整体控制,是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平稳顺利推道和经济发展的整体性要求的根本保证。从改革后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来看,自从放权让利的改革推行以来,中央本级组织的财政收入的比重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中央收入严重依赖于地方上解,而财政承包制所体现出的累退性,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续下降。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提高中央政府的财力,通过1994年的改革,使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获得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从1996年起地方组织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大于中央政府收入的比例,已经出现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大于中央财政收入比例,如果照此势头发展下去,中央本级的财力下降,而影响到改革的进一步推行时,新一轮的调整就势在必行,这种调整包括对地方税种的调整和地方收入的基数或者增收的比例的调整。因此,在经济转型完成之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和分权,没有随着经济形式的发展而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格局的情形下,中央政府的最后决定权将会加强和强化。由于地方税制是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使用的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制度安排,因此,地方税制改革必然要反映出中央政府的这种路径依赖特征,从而使得具有收入最大化动机的地方政府,就有着隐瞒收入的真实水平,并倾向于将财力和物力集中在地方政府可以支配和控制的强烈动机。
(二)地方税制改革作为中国财政制度改革的一个内在环节,它也表现出中国财政制度追求收入的路径依赖持征。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必然要反映到财政支出的不断扩大上来。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增长方式的粗放性特征,决定了国家投资所创造出来的效益和财政收入不断萎缩,从而使得财政收入的增长不能满足曰益扩大的财政支出要求。财政收支之间的缺口,有着曰益扩大的趋势,当国家不能有效的履行社会契约所赋予的职能时,其义理性水平就会下降。为了提高或者维持其义理性水平,就迫使国家对既有的政治经济体制做出自我调整,因而,财政压力是中国经济体制的直接原因(张宇燕、何帆,1998)。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计划和财政将社会资源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这种调整主要是表现在逐步放松对资源的管制,以及国家不断退出原有的特权领域,概括的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就是通过对产权规则的调整而达到国民收入增长的新的制度安排过程。在这一改革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制度发生了变迁,必然要求国家筹措岁入的制度做出相应的变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主要是通过将社会资源控制在自己手中而能够直接控制着社会剩余,那么,在放松对社会资源的管制后,社会资源配置将是由分散化和多元化的微观主体来完成的,国家不再完全直接控制社会资源的配置,这就意味着,国家筹措岁入的制度安排也必须适应这种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作为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一方面,财政制度变迁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通过对财政制度的改革来推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另一方面则又是通过对国家筹措岁入制度的重构而构成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然而,在转型过程中,一方面由于财政支出的刚性,另一方面对放松管制后新增的社会财富,由于岁入筹措机制的不完善而不能及时筹集足额的收入以满足国家的需要,财政压力未能得到完全有效的缓解,同时,国家一旦推行改革,维护改革的稳定性和合法性则是国家义理性支持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改革的过程是一个利益相互冲突的过程,为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而不至于反对改革或阻挠改革,国家就会通过扩大财政支出来平衡改革中的利益受损者,这又进一步增加了财政支出的压力。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改革会形成经济和财政之间的良性循环,但是,在改革的过渡期内,财政压力则表现得更直接、更明显。现实的财政压力也迫使国家倚重于强调收入的税制。因而,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将会选择那些能筹集收入最大化的税收制度安排,而如果某一种税制安排能为国家带来收入的最大化,那么,在随后的改革中,这种制度安排就会得到强化。地方税制作为中央政府授予地方筹措收入的制度安排,是在国家强调收入的制度安排背景下,因而它内含有强调收入功能的惯性特征。
(三)在放权让利格局下形成的地方收入机制也有着强化的趋势。从地方税制来看,它仅仅是获得中央政府制定的税种的使用权、管理权、征收权,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由于既定的取得收入的形式——即税种的确立、税收制度的决定权在中央政府,当地方政府面对发展的需要而筹集一定的收入的时候,面对“菜单”选择却没有“菜”可选。由于不能创造新的制度和方式,对于地方政府而已,则将既定的和旧体制内所创立的规则在特殊情形下多样化,并且拓展这些规则的边界。这个旧体制内的规则就是预算外的收费制度,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各种收费、集资、摊派等多种形式的地方收入机制。对于地方政府的这种行径,中央政府一方面是财力拮据而不能完全满足地方政府的财力要求,而只给予地方政府的政策性资源和制度知识信息资源(只给政策、不出钱),允许地方政府或者基层组织在制度创新中留有一定的活动余地;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依赖于地方政府来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杜会的稳定发展,从而将改革的风险分散化,来达到风险最小化的目标。只要地方政府在一定的制度和政策空间内,既维护体制改革的稳定和顺利进行,同时地方经济又取得相当的发展,中央政府就会容忍和默认地方政府所从事的制度创新活动。
然而,收费制度一经在地方政府的运用,并经过上级政府的默认,它就有一种自我强化的倾向,这种自我强化的倾向是由地方政府的性质决定的。地方政府作为人,其目标函数与作为委托人的中央政府的目标函数是不同的,中央政府是由中央治国者所控制的,其目标函数是维持其治理国家的长期性和稳定性,而由地方官员控制的地方政府,其目标函数是地方官员的晋级、名誉、声望以及其他的私人利益。这样,地方官员的个人利益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可能一致或者相容,也可能不一致。地方官员通过发展地方经济而获得上级的提拔,这是相一致的地方,而发展地方经济就要求有强大的收入来支持;地方官员通过预算支出追求个人的其他私利,如津贴、住房、豪华的办公用品等,这是不一致的地方。无论是一致,还是不一致,都有着追求收入的动机。
此外,随着中央政府将财权和相应的事权下放给地方政府的同时,而地方政府的职能并未获得实质性的调整,这样地方政府实质上就相当于一个范围缩小的权力中心,它在职能和职责上与中央政府是重构的。由于收费制度比较简便和运作成本低,能及时为地方政府筹集发展某些项目的经费需要,最为根本的在于收费可以不受中央政府上缴收入的约束,从而保持收入在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中。一旦一个地方政府或一个部门使用了收费制度,它就会很快被其他的地方政府或部门迅速学习和模仿,而很快推演开来。同时,收费制度在部门利益和地方官员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就会逐步成为他们“寻租”的最为合法化的渠道。这也会推动收费制度的进一步强化。
上述分析的路径依赖特征,给地方税制改革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负面影响。1.由传统的直接控制资源而获得社会剩余的方式,转向通过国家政治权力向微观经济主体征收税负,即通过税收制度来重构国家岁入的转型过程中,强调收入的功能是其内在的要求。然而,由于现实的财政压力使得一旦走上强调收入的制度路径,就有着强化的趋势,从而使得税收制度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社会公平、以及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的间接调控缺乏应有的功能和作用。2.中央政府对税种和收入的决定权的强化,一方面,忽视地方政府在国家岁入制度重构中的内在作用。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它同样是收入制度需求者,而且,由于地方政府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制度创新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它是有能力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创造出新的有效的税收制度;另一方面,则导致地方政府的短期化行为,首先,在税制存续的有效期内,为了收入最大化,而可能将某一税种推至极端,而不顾该税种对地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其次,当地方政府预期到中央政府的调整时,可能会通过收取过头税等形式虚增收入来扩大收入的基数;最后,将财源和财力转移至非税收部门,从而为非规范的收入制度提供温床。3.在既定的体制约束下,对收费制度的路径依赖,使得地方政府也就越来越依重收费制度,以至于发展到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境地,这反过来,则严重扰乱了国家岁入制度重构的进程。同时,各种形式的收费又加重了微观经济主体的负担,扰乱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加剧了社会不公平因素,从而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
对地方税制改革路径依赖的思考
上还分析表明,以放权让利为基本特征的第一阶段的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适应性效率已经递减,这是由于制度收益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所决定的。因此,新一轮的制度创新工作就迫在眉睫,作为一种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财政税收制度的制度创新工作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实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问题。值此中央政府提出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之际,为中国财政税收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在新一轮的制度创新过程中,要强调地方政府在国家岁入制度创新中的作用,要赋予地方政府有一定的创造新的制度规则的自。因为,首先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同样是新岁入制度的要求者,其次,地方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参与者、支持者、协调者、联结者,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所起到的制度创新作用(杨瑞龙,1998;张杰,1998;黄少安,1999)。地方政府同各级微观主体之间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因而有着更广泛的制度创新信息,从而使得地方政府制订的收入制度规则有着直接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从中国制度创新活动的主体来看,它是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因而,地方政府对国家岁入制度的创新活动同样应该构成中国制度创新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而予以确认。
当然,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收入制度创新自,必须以地方政府提供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来确定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前提。更进一步,是要根据各级政府提供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来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在此基础上来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权,并将各级政府的这种基本关系通过法律框架规范起来,这样,一方面,形成对各级政府的外在约束,而不至于产生单纯追求收入而不顾经济发展的效率等问题,另一方面,有助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各种权责关系,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格局,打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强化调整与反调整的路径依赖关系,从而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发挥各自的职能。不仅如此,通过对各级政府事权的范围来确定财权,同样也有利于打破现行各级政府因职能不分而产生的对收入制度的路径依赖,从而使得在国家岁入的重构过程中,发挥出税收制度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以调节社会公平、调控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等功能。
主要参考文献:
1.盛洪张宇燕主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2.杨瑞龙《我国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三阶段论》我《经济研究》1998年第1期
3.黄少安《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假说及其对中国制度变革的解释》载《经济研究》1999年第1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 社会问题 政治体制 改革
一、社会保障需要宏观制度环境的改善
在当代,经过几十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但是也造成了很多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分化问题、腐败问题、通货膨胀问题等等。为解决这些问题,有人呼吁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人认为非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可,长期争执不下。到底该怎么办?需要对社会问题性质与社会保障和政治体制的关系作具体的分析。
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涉及到的是整个的文化传统、社会结构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效果也必然受它们的影响,特别是政治制度的影响。社会保障的功能发挥通常并不取决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而是取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不同的政治制度下即使社会保障设计理念和目标相同,但是由于执行差别太大,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从实践来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民主制度的成长而发展起来的,凡是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往往都是民主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因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不仅是对工业化社会带来各种风险的一种技术性修复,更是公民意志表达的结果,因此深深地植根于民主制度之中。而当代中国诸多问题,最终莫不与政治体制相关。因此仅进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而忽视政治体制建设,被许多人认为并非治本良方。
二、当代中国几大社会问题对社会保障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双重要求
当前中国社会问题繁多,但就其成因来说可以分为有两种性质类型:一种是制度性问题,是制度弊端引起,这种问题非制度改革所不能解决,比如改革开放前中国无论是政治制度还是经济制度都存在问题。通过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废除计划经济体制,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制度的问题基本解决,但是政治制度的问题还在,并通过市场化造成社会不公,激化了社会矛盾。政治体制改革于是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另一种是技术性问题,是在社会基本制度没有大的问题的情况下或社会结构比较合理的情况下的局部性或暂时性问题,只需要在制度的框架内进行技术性的调整就能修复。这类问题多半是由于“市场失灵”造成的,不需要改变基本制度,只是通过技术性的调整就可以很好地解决,比如当代大学生的就业问题,通过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可以解决。是否建立民主制度属于政治制度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问题虽然被许多国家纳入制度建设的范畴,但是相对于更大政治制度建设而言,社会保障制度只不过是一种技术性的手段而已。
在当代中国的社会问题中有两个焦点问题不得不提:一是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问题,二是腐败问题。而像住房问题、内需不足问题、教育保障问题、养老保障问题等都与这两个问题有关。而要深刻认识这些问题的根源需从改革开放说起。中国是在经历了之后走上改革开放道路的。十年的内乱使得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都遭遇困境,虽经拨乱反正使政局基本稳定了下来,政治领域的争端依然十分强烈,但长期的贫穷更凸显了经济落后紧迫性,加上民心思定,最终社会各方在发展经济上达成了共识,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开始,很快推进到全国各地,政治体制改革就被暂时搁置了起来。到上世纪80年代后期,经济发展开始放缓,政治体制的弊端就开始显现出来,但是那时侯政府官员还受传统过去政治思维的影响,经济也没有完全放开,权力找不到太多的寻租渠道,政治领域的负面影响还不太大。经过89政治风波之后,中国启动了第二轮改革,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方向,为了稳定政局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再次被搁置了起来。但是这一次情况大不一样,由于民主和法治的不完善,市场机制建立后,通过市场,权力很快遭到了寻租的场所和机会,腐败开始蔓延,并且当权力进入市场后,干预资源配置,左右财富分配,社会迅速出现贫富悬殊,两级分化。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缩小收入差距便成了许多人心中的治病良药。但从西方的实践来看,当一个社会的贫富悬殊达到很高的程度而社会的基本制度又存在巨大问题的时候,贫富悬殊反过来有可能成为社会保障本身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因为当社会财富大部分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的时候,社会总量财富中用于进行社会保障的比例一定很低,社会保障水平必然很难提高。
【关键词】 房地产 体制改革 经济结构 利益群体
一、我国房地产体制的概念及构成
房地产体制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体现形式。一般而言,房地产体制是指联系房地产社会有机体三大子系统――房地产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结合点,是三者之间发生联系作用的桥梁和纽带。房地产体制主要由房地产体制子系统有机构建而成,这些子系统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构成房地产体制的有机整体。
1、房地产宏观调控体制。目前我国经济体制已经由计划经济体制转为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是各种要素与资源在市场中按供求关系完成配置。但是,市场配置中“看不见的手”也会出现失灵的情况。为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平稳、健康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也要进行以政府为主体的宏观调控,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有法规政策、财政手段、金融手段等,由此,房地产宏观调控体制主要包括房地产政策法规体制、房地产财政税费体制、房地产金融保障体制、房地产政府监管体制等。
2、土地制度。土地是进行房地产开发生产必不可少的基本生产要素,没有土地就没有房地产,土地是房地产体制的基础与前提。
3、房地产市场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中商品的交换与配置是通过市场完成的,市场包括租赁市场和买卖市场。商品最终如何完成配置和交换是围绕着供求关系,由交易双方通过对资源与要素的控制与掌握进行市场博弈完成的。
4、住宅保障体制。房地产业尤其是其中的住宅业除了具有商品属性以外,更重要的是其具有产品的社会保障属性,住宅社会保障属性发挥得有没有效率,不仅对整个房地产业是否能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更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没有科学合理的住宅保障体制就没有经济的健康高效发展。
5、房地产中介体制。房地产中介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促成交易双方完成产品交换和配置必不可少的环节,尤其是房地产商品所具有固定性、差异性等特点,使房地产中介在房地产体制中具有其必要性。房地产中介是为房地产投资、开发和交易提供各种媒介活动的总称,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房地产中介体制科学与否会较大地影响房地产商品交换与配置的效率与效果,进而影响房地产体制的运行。
二、我国房地产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虽然房地产业目前在我国经济领域中是基础性、支柱性、先导性产业,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业市场化改革时间较短,再加上房地产业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性,是公民的最基本生活需求之一,涉及面非常广。而且由于房地产具有价值大等特点,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导致我国房地产体制建设直到目前为止还处于初始构建阶段,漏洞、困难和相互矛盾之处很多。如果继续沿用现行的房地产体制指导房地产业的发展,会给我国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带来较大的阻碍和负面影响。改革现行房地产体制,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房地产体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现行房地产体制给房地产业发展带来的弊病和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房地产价格泡沫巨大,住宅价格上涨趋于失控状态。自2004年开始,我国大中型城市尤其是一线城市住宅价格一直处于超速上涨的阶段,至目前止,大中型城市商住房价格已经严重高于普通居民的购买力,按照国际标准,房地产价格一般在居民家庭收入的3-6倍比较合理。但是目前我国一线城市的房地产价格往往是居民家庭收入的10多倍甚至几十倍,另一个判断房地产泡沫化的指标是房地产的租售价格比,合理的租售价格比一般为200―300。但是目前我们租售价格比普遍超过400甚至更高,由此导致的房地产投资收益率往往只有2%~3%左右,低于银行的实际利率。这些都表明现阶段房地产价格严重偏离实际价值,房地产价格泡沫化严重。而且,在目前的房地产体制条件下,住宅价格的上涨实际上已经处于某种程度的失控状态,严重影响普通居民实现其基本的居住需求,不利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
2、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严重。自2004年起,由于房地产价格一直处于超速上涨阶段,国内外的房地产投机炒房情况严重,导致许多调控政策失效。其证明就是目前在限房限贷限购等众多房地产调控政策陆续出台的情况下,在房地产租赁市场状况交易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房地产买卖市场交易量快速萎缩,说明在此之前的房地产买卖交投活跃的情况中实际上大部分均是投机炒房。而真实的房地产居住需求实际上早在2007年左右由于房价的超速上涨已经无力购买了。按照投资理论,轻微的投机实际上对产业是有正面效应的,但是严重的投机行为会对经济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控制得不好,极易引起经济的大起大落。
3、房地产企业暴利严重,导致其他产业资金大量流入房地产业,严重影响我国实体企业的发展和创新。由于现行房地产体制的不合理,导致房地产泡沫化严重,房地产企业可以获取相当的暴利。按照市场经济理论,一个行业如果其投资利润率远远高于其他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时,大量的投资资金就会迅速流入该行业,由此导致大量热钱流入房地产业。尤其是在目前全球经济发展逐渐趋缓的情况下,全球的大量热钱通过各种渠道源源不断的流入我国房地产领域,严重推高房地产价格上涨预期;另外,从国内来看,目前由于我国的比较优势还是大量廉价的劳动力优势,大量实体企业的投资利润率均远远低于投资房地产,因此导致国内的许多资金也迅速流入房地产领域,严重影响了我国实体企业的发展和创新的动力。而且,由于热钱所具有的特性,巨量的热钱极易引起经济的大幅波动。
4、地方财政严重依赖房地产业,隐含潜在财政赤字和坏账风险。自房地产市场化及采用分税制以来,地方财政越来越严重依赖房地产业,土地及房地产业在地方财政中的重要性是其他行业所不能比拟的,由此也导致地方政府对于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执行主动性严重不足,反而是对于土地及房地产价格的屡创新高乐观其成。但是,一旦房地产破灭,则会使地方财政将出现大量赤字和坏账。
5、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与执行情况不理想,导致政府调控职能错位。现行房地产体制对于住宅的社会保障属性认识严重不足,在住宅保障制度建设原则与规划上严重滞后,进而由于不科学的住宅保障体制又导致其执行情况不理想。这本应是政府份内之事反而由于原则、思路、规划的不科学致使执行效果极度不理想,甚至在国家三令五申、严格监督下其执行仍然出现许多困难。另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本应由市场解决的问题由于对市场认识不足,反而频频出台许多治标不治本的政策,容易授人以柄。
6、现行土地制度存在较大漏洞,容易激化各种社会矛盾。现行房地产体制下我国土地所有制是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同地不同权,尤其在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导致农村老百姓的利益得不到合法保护,容易激化城市与农村的社会矛盾以及政府基层干部与普通老百姓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7、房地产政策和财税政策的实施与监控存在较多问题和弊病。现行房地产制度容易导致各执行部门之间有利益时相互争夺没有利益时相互推诿,出现管不好、管不到等问题。在房地产财税政策方面,方方面面将房地产看着“唐僧肉”,在房地产开放建设中各种税负繁多。在应该收税的房地产保有环节,由于各种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扰,在保有环节基本上没有税收调控,其结果就是在房地产销售环节由于各种税负过重而导致房价居高不下;而保有环节由于没有税负调控,导致投机及腐败泛滥。
8、房地产业体制上的不健全容易使我国房地产业成为外部力量攻击的突破口。现行房地产体制的不科学和不健全,使其极易成为外部势力对我国发动经济侵略的天然突破口。实际上,目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长期对我国人民币汇率施压,除了国家贸易的不平衡因素以外,更重要的理由是通过推高人民币,促进全球热钱流入我国,推高我国房地产泡沫化,将泡沫推高到顶点时,通过各种合法与非法渠道快速撤出热钱,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应对,极易重蹈东南亚经济危机的悲剧。
三、房地产体制改革应明确和解决的问题
房地产业的问题其实有相当比重不是由房地产业本身引起的,而是由目前经济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等滞后引起的,是一个系统问题。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其经济体制主要是借鉴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住宅与房地产并没有被看成商品,而是作为产品,是不进行流通的。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房地产的商品属性得到确认。另外,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性、差异性等特点,尤其是房地产商品具有价值巨大等特点,在目前的房地产体制下,房地产业担负了太多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应该也不能够担负的责任和使命。无论是政府、开发商及关联方、投资投机群体、普通老百姓都对房地产寄予太多的期望,政府希望通过发展房地产业促进国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开发商及关联方期望通过房地产业获取超额利润甚至暴利,投机群体希望通过钻房地产政策及市场机制的漏洞炒作房地产,普通老百姓将住宅作为生活的必需品及对自己财产保值增值的载体。这就导致房地产业在现有体制下的作用和认识出现混乱和不科学。致使我国房地产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地位和作用与同样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达国家完全不同。
也就是说,我国房地产业既承担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发挥的效应,同时也需要承担许多非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的效应。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房地产体制建设发生扭曲,由于需要兼顾许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不需要兼顾的因素,最终导致体制建设中应该或者必须完善的完善不了。另外,基于上述原因及我国其他体制改革滞后等因素,清楚的说明现有房地产体制中的问题有相当比重是由房地产以外的其他问题引起的,要进行科学的房地产体制改革,必须清楚认识到这一点并正视和处理好相关问题。
1、在现有房地产体制下获取大量利益的群体对房地产体制改革的阻扰。由于我国的房地产业市场化改革较晚,在此过程中初步建立起来的房地产体制具有许多不足和不完善之处。由此使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通过房地产业获得超额利益和利润,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及其关联方,另外还包括依靠土地财政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开发商而言,在我国房地产业短短的市场化过程中,可以说赚取了大量利润,从我国的福布斯排行榜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一点。如果对现有房地产体制进行改革,必然会影响开发商及关联方利益,虽然他们从人数上来讲不多,但是他们对于政策的影响力是比较强的。另外,目前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依赖性较强,改革现有房地产体制对于地方财政也会产生影响。再有,由于房地产商品具有价值巨大等特点,对于极少数腐败分子而言,是获取财富及洗钱的最佳工具。基于以上原因,改革现有房地产体制会受到利益方的阻扰。
2、社会其他配套改革的不完善与滞后会影响房地产体制改革。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化与行政体制改革即将起步阶段,许多体制改革都还需要深化或推进,体制的不完善也会影响房地产体制改革的进程。如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目前还处于初步阶段,由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及管理制度等目前还存在极大的区别,效益好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等可以通过职工福利或者集资房等方式解决职工的基本住房福利。而作为国家经济领域非常重要、职工数量最多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及福利不好的行政、事业单位就没有办法按福利方式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这就导致在房地产体制中部分采用市场化解决住房问题,部分采用非市场化解决住房问题,导致房地产体制复杂化和扭曲配置,严重阻碍了房地产体制改革。
3、公民的诚信问题及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住宅配置出现较严重问题。目前政府对住宅业产品属性的认识有了较大提高,意识到住宅分配的保障性比商品性更重要。各地不同程度上开发建设了一些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但是由于公民诚信体系及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存在严重漏洞,导致往往是真正符合条件的公民无法购买这些价格远低于商品房的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反而是许多有一定权力或者关系的高收入群体获取本不属于他们的保障房购买资格。另外,相关的资格监控政策及违规处罚力度均远远达不到应有的水平。
4、经济结构升级问题影响房地产体制改革。我国目前经济结构转型还存在许多困难,劳动密集型产业处于衰退阶段,出口受到严重制约,内需由于福利制度等因素影响也发展不理想,使得政府及各种主体均将目光寄托在房地产业上。另外,由于我国投资机会过于单调,导致投资与投机资金大量聚集在房地产领域,撑出了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泡沫,而且在这种泡沫难以缩小的同时,反而导致各种实体逐渐萎缩,由此也制约了房地产体制改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