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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启示
知识产权制度自建立之时,就具有地域性的特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一般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以及受到法律保护,其他国家一般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不是认可并保护依外国法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更不是单纯地以国际公约或地区性协定代替国内法,它是指在遵守国际公约与协定的“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履行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义务,以本国国内法对于外国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产生是源自于18世纪英国与法国的版权立法。由于英法两国对国内创作给予了版权的保护,在国内创作被鼓励的同时,国外盗版大量出现。为了遏制这一现象,英法两国纷纷确立相应的国际保护制度:法国采用了“单一国家保护制度”,英国同时也确立了“互惠制度”。
19世纪初期,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被逐渐突破,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协定大量涌现。这缓解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存在的本国知识产权在外国得不到有效保护和外国的知识产权在本国也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尴尬局面。尤其是在普遍适用的国民待遇原则确立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队伍中,大量的知识产权双边协定的签订有力地推动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开启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的时代。《巴黎公约》在生效后的100多年里经过了八次修订,逐步完善起来,越来越适合各国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现在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使用的是第八次修订的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文本。该文本共有30条,按其结构分为实质性条款、行政性条款和最终条款三部分。其中实质性条款规定了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核心部分。它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原则和强制许可原则;界定了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对于工业产权做了广义的理解,适用于工业和商业、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造品或者天然品;它还规定了专利包括联盟成员国法律所承认的各种权利,如输入专利、改良专利、增补专利等。
《巴黎公约》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几项基本原则是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是各成员国制定和修改本国工业产权法的重要依据。《巴黎公约》中规定的知识产权,尤其是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的初步确立和在各成员国的贯彻执行,标志着专利制度国际化和工业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初步确立,对于促进各国工业产权制度的协调统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版权的国际保护领域,《伯尔尼公约》是第一个,也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国际条约。《伯尔尼公约》规定了版权国际保护领域适用的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和最低限度保护原则;详细地规定和说明了保护的作品的范围;明确了作者应受保护的权利,包括经济上的权利和精神方面的权利;并将版权的保护期限按照普通版权、电影作品、匿名作品或假名作品、摄影作品及适用艺术品、共有作品分类为依据分别做出了明确的保护期的规定等。《伯尔尼公约》首次确定了版权领域的国际统一保护标准,为各国合理安排国内的版权保护制度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缔结和生效,标志着工业产权和版权这两大知识产权主要领域的国际保护体系正式开始形成。工业产权和版权的国际保护标准初步确立,此后逐渐得到发展和完善。
1987年贸总协定回合谈判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订立,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最终得到确立并且被提升到了新的高度。TRIPS协议由序言和七个大部分组成,共73个条款,是WTO所有文件中最长的一个协议。它确立了广泛的保护范围,几乎涉及到当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确定了更高的保护水平,把关贸总协定关于有形商品货物贸易的原则和规则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并且确定了最低保护标准,要求各成员的国内立法不得低于协议的保护水平,对高于协议保护水平的国内立法不做强制性规定;确定了保护的原则和待遇,最主要的有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TRIPS协议与以往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规定相比还有一些区别。比如在专利的保护方面,把保护范围拓展到了对未公开的信息,即技术秘密的保护;保护的强度也增强了,规定了对专利侵权的惩罚。在版权和邻接权的保护方面,TRIPS协议只保护作品的形式,而不保护作品所传达的思想;只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而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将版权的保护范围拓展到计算机程序,要求必须把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中所指的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在商标的保护方面,把对商标的保护范围拓展到了对驰名商标和原产地的保护,而且对保护措施增加了司法程序等等。
TRIPS协议的通过标志着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新的国际标准已经正式确立。
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迅速发展。以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并不断日臻完善。与此同时,中国还积极参与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组织,逐渐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世界要求接轨。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总结上也取得了丰硕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司法、执法、行政诸多方面取得的成绩也是举世瞩目的。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成就,它既注意结合了我国的实际,又注意到同有关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一致,与我国的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基本同步,实施的效果是很明显的。
但是,相对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国际保护,才刚刚起步,无论是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面,都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必须结合我国参与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合我国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战略,切实提高我国企业参与对外贸易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冯晓青主编.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 董升.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考量与应对――以发展中国家为视角[D].吉林大学,2006.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由专门的国家机构,依据相关的法律,对权利人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对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脑力劳动成果,经过法定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作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点:
1.权利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的客体变现为知识、信息等抽象物。无形与有形相比有两个区别:第一,无体财产往往要通过特定的申请、审查、批准或登记手续而取得或确认,而有体财产权则依据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购买、赠与等;第二, 对有体财产的侵害行为通常表现为毁损或非法占有,而知识产权侵害行为往往表现为剽窃、仿冒等。
2.权利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表现为,得到一国法律认可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如要去的域外效力,只能通过国际条约来实现。
3.权利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客观的理论成果,其存在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
4.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经权利人允许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这种专有性表现在:
第一,主体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且是经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的。
第二,客体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无形的成果,这个成果的归属只能是一个客体,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第三,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行使,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完全由权利人行使。
(三)知识产权的价值属性
1.商业价值。知识产权最直接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商业价值。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就是权利人一旦拥有某项知识产权,那么就会产生专属于权利人的经济效益。知识产权的应用形式是多样化的,可以由权利人自己来实现,也可以由权利人收取一定费用,许可或者转让给他人来做。目前世界上许多著名企业都有自己独创的知识产权——商标。据统计,2000年“可口可乐”的品牌价值达到726亿美元之巨。徽软公司紧随其后品牌价值达到702亿美元,而国内的“红塔山”品牌价值也达到了439亿人民币。 可以说,这些知名品牌的价值,虽然是用有形资产来衡量,但是其中蕴含的潜在价值是无法用有形财产衡量的。
2.社会价值。知识作为人类智慧的集中体现,知识产权其实就是用法律手段来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相关权利。知识产权之于社会的价值可以理解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的手段,在创造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在推动者人类社会的进步;第二,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创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促进科技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
(一)国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发展
知识产权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很多国家都已经把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本国的一项战略来实施。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日本从法律层面上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建立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地修订和完善。现今,在《知识产权基本法》作为日本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基础之上,还有其他的法律作为辅助,如:《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外观设计法》、《实用新型法》、《版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等,共同作为日本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反垄断法》等概括性法律与《著作权法》等专门性法律相互补充,全面保护知识产权,形成完善法律保护链。此外,为了保证法律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日本针对知识产权法律的研究相当重视,针对新的问题及时讨论并出台相应的文件或者及时完善相关法律,可以说,日本政府的这种做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是极尽所能。美国政府于1979年第一次从国家层面的角度提出发展知识产权战略,并通过出台相关的政策提高美国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大力支持企业的发展,自那以后,美国的政府和企业都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重要战略。美国从1980年至2000年,短短12年的时间,相继颁布出台了《拜杜法案》、《联邦技术转移法》、《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扩充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内容,进一步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了发展本国经济,提升国际竞争力,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积极推动世贸组织达成知识产权相关协议,形成国际贸易新规则。挪威、芬兰和丹麦等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变化,针对一些特别的知识产权,还给与特殊的法律保护。例如以往的独创性是保护数据库的必要条件,而经过发展,对数据库的保护也扩展到基础数据本身。
(二)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
相较于世界发达国家,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滞后性和时代局限性是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难以避免的瓶颈。现阶段,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主要集中于《刑法》以及各单行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纵观各国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方面,不得不承认,刑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强手段,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针对这一点的看法都较为一致。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目的最终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能够健康发展。通过正确、及时地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效的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警示他人,预防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发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和谐发展。尽管我国具有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但是我们仍旧不能忽视司法操作中面对的难题。在打击盗版、侵犯专利、假冒商标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犯罪的执法活动中,要揪出真正的制假者,使其能够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依旧道阻且长。从实践来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不容乐观,具体表现为:1.市场秩序混乱,造假严重,山寨横行。
2.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虽然经过千辛万苦取得了发明成果,但是保护、注册意识缺乏,使得知识产权成果被他人抢注,近些年这种情况虽然有所改观,但是仍不容乐观。
3.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保护缺乏主动性。除去《刑法》外,就只有2001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两个司法解释,都是在被动的情况下指定颁布实施的,不具有前瞻性。
4.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少之又少。原因有二,其一,《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的门槛较高,一般都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且数额巨大”才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其二,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都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结。
三、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当今世界各国都已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如上文所述,刑法作为最强有力的保护手段,其立法是否完善、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决定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效果。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只有《刑法》第213-219条以及两个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刑法规定的是六中知识产权,关于新兴的知识产权,如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等未做规定。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即使发生严重侵犯这些知识产权,也不能规定为犯罪,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外,为适时的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正当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仍然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
(二)界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界限
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以刑事案件立案的很少,一个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界限不够明确。我国实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结合的双轨制,这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不同。 可以这样说,虽然双轨制的做法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明显,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这一做法也提高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门槛。因此笔者建议,在大的法治社会背景下,应该在知识产权领域逐步弱化行政保护,强化刑法保护,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的执法队伍,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案件。
(三)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对外贸易日益频繁的今天。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是大势所趋。只有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在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的同时,也能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综上,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是未来国际竞争核心领域。所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刑法保护,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当代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
[关键词] 自主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 良性循环
一、创新与自主创新
1.创新的定义
创新,英文为Innovation,起源于拉丁语。原意有三层含义,第一,更新。第二,创造新的东西。第三,改变。
创新作为一种理论,起源可追溯到1912年美籍经济学家熊彼特的《经济发展概论》。熊彼特在其著作中提出:创新是指把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结合”引入生产体系。
创新的概念经过近百年演化,不断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特征。一方面,在涉及范围上更加广泛,由原来的技术创新不断扩展到制度创新、经营创新、理论创新、教育创新、分配创新等多个领域;另一方面,在涉及层面上也不断延伸,由原来的关注实物层面创新不断延伸到关注思维层面创新、理念层面创新、进程层面创新等多个系统层面。
从命题研究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在此不宜将创新概念集中在某个特定范围或者某个特定层面,应在坚持以技术创新为主要创新突破点的前提下,从更宽泛的角度来定义创新,即创新是主体根据动机需要,运用一定的手段,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对某个对象进行创造或重大改造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及活动结果的总和。
2.自主创新的定义
自主创新概念的提出,是为了保证国家在技术、经济乃至政治等方面的独立主导权,在提出创新概念的基础之上又进一步对“自主”因素加以强调。从概念提出的本意和实际运行效果来看,自主创新与当前我国所提出的创新概念在本质上是统一的,我们所鼓励的创新就是依靠自身实力开发,并对创新成果具有控制权的自主创新。正是基于这一点,创新和自主创新的概念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被互相替用,但应该明确我们所提的创新就是自主创新。
一般认为,自主创新包括三种模式的创新,即原始创新(original innovation)、集成创新(integrative innovation)以及模仿创新(imitative innovation)。其中,原始创新是核心技术的创新和突破,而自主创新就是要把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结合起来。
二、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1.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最早起源于17世纪,主要倡导者是法国的社会学家卡普佐夫,后来经过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等人的论证和发展而不断被广泛引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公约》将其解释为: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产生的权利。
WTO《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包括七项,即著作权与相关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披露的信息权。
知识产权是典型的私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但它与物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又有一些独特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对象的无形性,范围的地域性以及时间的有效性等三个方面。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这些独特属性,在当今复制与传播技术日益发达,知识产权本身又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背景下,该项权利不断遭受侵犯,因此也成了各项权利中最需要关注和保护的重点所在。
2.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狭义上通常被理解为通过司法和行政执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但这种局限于司法和行政执法双轨制的保护体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不能构成知识产权保护所涵盖的全部内容,因此就有必要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扩展到更广的意义层面。
广义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依照现行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的所有活动总和。这样更广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定义才能更系统、全面的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内容。
具体来讲,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其二,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其三,司法保护,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其四,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即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通过形成某种组织,由该组织代为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其五,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设立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或管理事务的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确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和避免对他人侵权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与手段。 其六,舆论导向保护,通过正确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三、实现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良性循环的具体措施
1.国家层面对促进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良性循环的具体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鼓励自主创新
一是要不断调整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逐步完善知识产权法相关细节,使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能够符合实际,便于执行。 二是要逐步引入反垄断法和反限制自由竞争法,从立法角度避免知识产权保护过度损害自主创新所需的创新资源和创新基础。三是要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与完善,使修改后的国际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体现国家利益。四是要立法保障有关鼓励企业创新的制度能够坚决贯彻实施。
(2)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开展自主创新
可以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支持,如:政府资助、创造购买、明确导向、专利制度、税收优惠、直接投资、集合创新、金融政策优惠等等。通过政策引导,使企业更加自发的开展自主创新,既提高了企业的研发与经济实力,也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
(3)改革科技创新体制,加强科技管理水平
现有的科技体制和管理手段过分依赖于政府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带有封闭性,既不能充分调动研发人员积极性,又使研发成果难以顺利转化为生产力,弱化了国家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改革科技创新体制,第一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第二要加大创新奖励制度的激励性;第三要重视人才培养和基础设施建设;第四要建立计划制定、计划执行和成果评价三权分立、互相检验、互相监督的制度 。
2.企业层面对促进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良性循环的具体措施
(1)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重视灵活的自主创新
企业应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知识产权战略,从战略的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并将其作为关系企业生存与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确定,首先要明确企业的技术实力和竞争实力,明确企业所处的产业特点和经济环境,然后通过综合分析得出适合企业未来几年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既要高层领导的充分重视和参与,又要明确自主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创新方式,还要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手段,是一项综合性的战略制定工作。从内容上划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包括知识产权开发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等。
(2)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
知识产权战略一旦制定,在执行层面上就要依赖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对战略的推进。大型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往往有比较成功的经验和独到之处,他们通常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统一负责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事务,机构人员由研发人员、法律事务专家、营销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等共同组成,并可根据知识产权内容或地域划分为不同的二级单位。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方面,跨国公司一般都有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制度、知识产权控制制度、知识产权激励制度等。我国企业应努力学习发达国家在该方面的经验,不断提高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3)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诉讼工作
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诉讼工作,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要积极应对被告侵权诉讼。许多侵权诉讼可能是因为企业实际侵权导致,对于这类型的诉讼应积极通过与权利人进行协商解决,力争以市场换技术的方式取得庭外和解;还有一些企业并不一定构成侵权或者说存在争议,这就需要企业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诉讼律师,有针对性地收集不侵权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二,要积极通过诉讼保护企业自主创新成果。对于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平时应注重证据的收集,一旦该侵权行为对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声誉构成实质性的损害时,坚决对该行为提讼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近年来,在国家日益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下,大部分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手段方面有了明显的提高。然而,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情况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自主保护的现状并不乐观。当前我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
1.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许多企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只重视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相互之间的“拿来主义”、剽窃之风盛行。再加上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仍停留在专利等传统工业产权的层次上,而对品牌、企业形象、外观设计、软件等新型知识产权特征认识不足,因而无法实现对它们的有效管理和保护。我国很多企业由于缺乏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紧迫感,对市场竞争的压力与动力认识不清,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这直接导致了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不多。
2.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缺失。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缺失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发达国家企业多设有专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知识产权专家、律师、资产评估师、市场分析员等专职管理人员,甚至有的还为企业领导层配备专业人员协助企业领导管理知识产权事务。而相对的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一般由总工程师负责或研发部门负责,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一并管理。然而,企业知识产权涉及到科技、工程、经济、市场和法律的诸多理论与实践,单由科技开发部门承担肯定是行不通的。科技管理人员往往由于对有关法律、技术贸易的理解不全面、不彻底、甚至不正确,因而达不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另一方面,即使配备了专、兼职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上也多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佳。这严重滞后了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企业多数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因此也未形成科学的、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和对发明者的激励机制等都无明确的规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不健全通常会导致以下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是使企业一些新的发明创造成果不能及时申请专利。这样既使得企业的发明创造成果无法快速应用和推广,损失了应有的经济效益,同时又给其他企业时间上的可乘之机,最终甚至丧失该项知识产权。
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无法适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由于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所以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相关人员基本上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或培训。
总之,结合我们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我们有理由呼吁,要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进一步激励企业的自主创新,我们必须充分地重视和发挥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体作用。企业应当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性和重要性。结合我国企业的现实情况,以下四个方面值得我们予以特别的关注。
1.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从具体表现形式来看,知识产权淡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不懂得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很多技术在申请专利前就参加展览或以论文等形式发表,使得该技术将失去了独特性和新颖性,为他人无偿使用;其次,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的权利。假冒侵权现象层出不穷,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就意味着企业要学会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尊重人才,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给予足够的重视,并掌握必要的保护措施和知识。
2.建立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
过去我们谈到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等,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的范围已超过原有的领域,除上述权利外,它还应包括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内涵十分丰富,除技术秘密外,还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等。近年来因员工流动而造成商业秘密泄露案件时有发生。我国企业应吸取教训,对商业秘密要及时建立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
3.注重创新,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就是要求企业把开发创造知识产权放在重要地位,不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的数量和水平。而创新又可分为自主创新和引进创新。在自主创新方面,企业可以加大R&D投入,研制自己的核心技术,开拓自己的营销网络,通过创新能力的提升提高在产业链条中的地位。而至于引进创新,当前的国际经济危机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机会,我们可以以相对便宜的价格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及再创新,开发围绕核心专利的应用性专利技术。通过创新活动,可以提高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力,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4.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
[关键词]新趋势现状知识产权战略
2005年1月,国务院成立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为组长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10月,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将建立创新型国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作为今后工作的中心问题。国家对知识产权战略如此重视是由国际和国内两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趋势
当今世界,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之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直接制约和影响着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1.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必然选择。各国一方面积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另一方面通过缔结国际协议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从最初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扩展到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以及一切来自知识的权利;而TRIPs协议的签订及其适用又在极大程度上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2.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明显增强
以1883年《巴黎公约》的缔结为开端,知识产权由国内保护开始走向国际保护,缔结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建立了各类协调机构,形成了国际性的法律规则与秩序,从而将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3.知识产权保护融入国际贸易体系国为保护其贸易利益,两次修订《综合贸易竞争法》,制定了著名的“特别301条款”,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对外贸易体系。TRIPs协议的签订,又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纳入WTO的管辖范围。自此,知识产权保护融入了国际贸易体系。
4.知识产权成为国际竞争的有力武器
自知识产权保护纳入WTO的多边贸易体系,各国就可以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维护本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使得知识产权成为各国企业进行国际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
5.限制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市场垄断的力度加大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强化了权利人的独占权,甚至被权利人滥用成为其进行垄断技术、独占市场的手段。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许多国家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消除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并且力度不断加大。
6.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分歧日益加剧
TRIPs协议建立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水平基础之上,其保护标准和水平已经超越发展中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单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只会阻碍发展中国家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坚持知识产权的适当保护,并在医药等涉及社会公众乃至国家利益等领域实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
7.美国、日本等国都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
21世纪前后,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以及韩国、新加坡、印度、拉美等发展中国家,立足于知识经济时代的客观需求,都纷纷制定或者提出了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趋势,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我们给予及时的回应。中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
1.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亟待提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才是市场的主体,才是技术自主创新的实施者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载者。只有将自主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企业才能真正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但中国的许多企业尚未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1999年对哈尔滨市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企业中,12%的企业对知识产权比较了解;80%的企业则仅限于某一领域;8%的企业认识根本不正确;有些企业甚至对知识产权感到陌生。
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漠,法律保护漠视的状况大大增加了进军国内市场、尤其是国际市场的成本。如联想付出6500万美元现金,以及近3~5倍的配套营销成本将其商标由“Legend”改为“Lenovo”,主要原因就是由于“Legend”在很多国家已经被注册为商标,其在美国的注册时间甚至比国内还早,如果购回“Legend”商标,代价会更大。此外,2002年公布的123个中国名牌产品品牌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中国香港地区的调查中,有近50%的企业没有在美国、加拿大注册,近60%的企业没有中国在香港地区注册,近80%的企业没有在澳大利亚注册。
毫无疑问,上述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必将为此付出惨重代价。因此必须大幅提升和强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个国家没有技术上的独立,就没有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独立,而要实现技术上的独立,就必须走自主创新之路。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极其薄弱:大型民航客机100%从国外进口;高端医疗设备、半导体,以及集成电路制造设备和光纤制造设备,基本上依赖进口;石化装备的80%,数控机床和先进纺织设备的70%依赖进口;彩电、手机关键技术的50%以上依赖进口。最近一项调查显示,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全国大中型企业中,71%的企业没有技术研发机构,三分之二的企业没有技术进行研发活动。严重的技术依赖,不仅影响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对国家安全构成潜在的巨大威胁。
技术的自主创新首先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利益激励机制,是鼓励技术创新的基本制度和机制,是自主创新能力的基础和保障,是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一种手段。因此,只有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推进剂,技术独立才能真正实现。所以,自主创新概念的提出,对我们认识、理解和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跨国公司对中国企业构筑知识产权壁垒,实行技术垄断和封锁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有172种商品产量居世界第一:激光视盘机、拖拉机和集装箱占世界总产量的80%以上,钟表(主要是电子表)和收录机占60%以上,显示器、照相机和家用陶瓷占50%以上,彩电、笔记本电脑占40%以上,手机占30%以上[5]。而根据商务部2006年2月17日公布的数据,2005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超亿美元的企业达到279家,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达到38家,超过50亿美元的企业为4家,有一家企业的年出口额超过100亿美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已经成为中国外贸出口新的增长点。
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巨大竞争力,改变了传统的由跨国企业分割国际市场的局面,致使一些跨国企业的利益受到极大影响。因此,跨国企业及其母国纷纷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向中国企业发起攻击,构筑知识产权壁垒,竭力阻止先进技术进入中国。近几年来,涉及中国的国际间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上升:2003年,在美国通过337条款提讼的知识产权案例一共18件,中国占7件,而从彩电、DVD、打火机、无汞电池等专利纠纷案件一直到丰田诉吉利商标纠纷案件、思科诉华为多项权利纠纷案件,都充分反映了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所遭遇的知识产权打压。根据商务部《2005中国国际贸易年度报告》的统计数据,2002年,中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的损失高达170亿美元。
面对跨国企业构筑的知识产权壁垒,中国政府和企业只有积极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才能应对跨国企业发起的知识产权攻击,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4.中国尚未制定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
在高新技术条件下,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不断扩张,并日益呈现滥用之势。WTO没有就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问题达成协议,但第8条第2款允许各成员国通过制定国内法以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因此,许多发达国家一般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限制。
就中国而言,目前涉及到反垄断的法律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该法没有涉及到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限制的问题。正因如此,微软公司的垄断行为在美国本土、欧盟、日本和中国香港地区都受到指控,但在中国大陆却得以安然无恙。所以,加紧制定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就成为当务之急。
5.中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存在许多问题
相对于美国、欧盟、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而言,中国目前才开始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也存在许多问题:
(1)缺乏国家总体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战略从层次上可以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地方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就具体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而言,中国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制定了本地区的知识产权战略,如上海市于2004年制定了《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年~2010年)》,江苏省于2002年在全省实施重点领域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而中国的一些企业也开始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但截止目前,中国尚未制定一个整体的知识产权战略,即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因此,各具体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目标和制度保障,难以形成整体竞争力,无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战略的应有作用。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待完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
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存在知识产权管理分散,效率低下,机构设置不规范,管理标准不统一,知识产权人才缺乏等诸多问题,急需予以规范和完善。
(3)缺乏知识产权预警和协调机制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涉及到众多部门和行业,在现行体制之下,各部门、各行业各自为政,缺乏预警和协调机制,难以真正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作用,如DVD事件,是在6C联盟(东芝、松下、日本胜利、三菱电气、日立和时代华纳)发出“DVD专利联合许可”声明三年以后,英国海关扣押了部分出口产品才引起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高度重视。
(4)科技管理体制难以适应激励技术创新的要求
中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与知识产权管理相互脱节,科研管理部门缺乏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缺乏促进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发展的激励和配套机制,大学和科研院所普遍重成果,轻专利,忽视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发展,使技术创新成果难以及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除上述问题以外,中国的知识产权管理还存在经费严重不足、执法不严、缺乏与产业界和消费者之间进行沟通机制、配套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尚需改善,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不规范等诸多问题。
面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趋势,只有加紧制定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才能真正实现提高中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目标,也才能最终实现富民强国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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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建荣李振江: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1999年社会调查报告――深圳、哈尔滨两地知识产权意识及人才现状的调查报告.北京: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1999
[3]杨忻李淼: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63
[4]原国锋李薇薇:我国99%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没有自己的商标[N] .人民日报,2006-0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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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郑小玲.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新趋势――与知识产权相结合[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5):18
[7]吕薇等.知识产权制度――挑战与对策[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