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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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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问题和对策

法治社会的问题和对策范文第1篇

从以惩罚为主向以预防为主的观念转变问题

从战略角度看,治理犯罪效益最高的手段是预防。然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把以惩罚为主的观念真正转到以预防为主上来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至少有三个较难克服的因素制约这一转变。首先,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调整并迅速发展的阶段,政府面临一系列需要紧迫解决的其他社会问题,犯罪问题虽然也要解决,但是,只要它对政治或经济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尚未产生较大的直接影响的时候,政府往往难以把犯罪预防直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即使偶尔提到这个问题,其出发点往往也是经济发展或政治稳定。其次,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在经济调整并迅速发展前犯罪率很低,面对现实突然出现的犯罪浪潮,缺少应有的理论和思想准备,用历史的眼光评价现实,期盼能够迅速恢复往日的安宁。这时人们很自然地对刑罚赋予了极高的期望值。再次,在我国,以惩罚为主的犯罪对策有深厚的公众基础。

中国是个礼仪之邦,仇恨刑事犯罪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心态。这种心态容易演化成为复仇心理。此外,由于中国现实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人们对犯罪被害的心理和经济上的承受能力还很有限。这在客观上又强化了人们对犯罪的复仇心理。所以,大多数群众难以接受轻缓的犯罪对策。这种心理成为严厉惩罚罪犯的坚固的社会基础,极大地影响着政府的犯罪对策。

上述这些因素严重地影响着从以惩罚犯罪为主向以预防犯罪为主的犯罪对策的转变。然而,现实社会的犯罪情况却要求这种观念必须转变。这是因为,历史和逻辑都充分表明,单靠刑罚解决犯罪问题成本高,成效低。

刑法的法治精神与犯罪预防的冲突问题

从逻辑上看,产生于近代的刑法的法治精神与运用刑法直接预防犯罪常有冲突发生。近代刑法是在推翻封建统治、反对罪刑擅断主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治是它产生的根据和基础,因而也是它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这种刑法的最大特点是对定罪量刑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它的基本原则,强调严格依法办事,反对一切偏离法律和法律逻辑的倾向,最大限度地限制法官的权力。刑法和刑罚的基本指向是行为,同样的行为处以同样的刑罚,而不管犯罪人的主观状况如何。这种刑法关注的重点是准确的惩罚,而不是犯罪的直接减少。所以,它对犯罪预防关心不够,在对付现代社会复杂多变的犯罪现象上缺少灵活性,尤其在运用刑法直接预防犯罪上则确有诸多不利。刑罚的正确运用是这种刑法的惟一模式和期望,正确运用刑法成为司法和执法的最高追求,较少或者根本就不从社会整体上考虑如何减少犯罪。这种价值取向往往导致过分地依赖刑罚治理犯罪,从而弱化了犯罪预防观念,影响刑法功能的发挥,也影响对犯罪社会预防对策的重视和运用。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尤其是犯罪的急剧增加、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迫切需要,近代刑法的法治精神受到严重挑战。人们开始以减少犯罪和犯罪危害为最高目标和出发点,以探究犯罪产生原因为起点来思考问题,并进行刑法的改革。为了减少犯罪数量,尤其是减少犯罪危害,提出和确定了一系列新的刑法理论和制度,例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特殊处理、罪级(分等)、假释、缓刑、累犯、不定期刑、保安处分、赋予法官更大的权力空间等。这些新的理论和制度,对直接预防和减少犯罪虽然有效,但是,严格地从逻辑上分析,其中很多制度与罪刑法定、罪刑相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刑法基本理论和原则相违背。当刑罚功能一旦转向预防为主,刑罚运用所关注的是犯罪人,刑罚的使命由主要惩罚犯罪而转向减少犯罪,这时罪刑是否法定、罪刑是否相当、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这已经不是它最关心的问题了,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就自然被忽视了。

毫无疑问,近代刑法坚持捍卫法治的方向是无可指责的;现代刑法预防犯罪的动机也是不容否定的。问题是坚持法治精神不能过于刻板,预防犯罪不能超出大的法治范围。难题是兼顾二者的有效契合点的寻找和确定。在法治建设初期的国家,要在刑法中确定这些有效的预防犯罪制度有相当难度,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是一个相当大的难题。因为,在法治精神下,在刑法中寻找和确立预防犯罪的各种制度,需要有一定的条件。一是问题本身。在理论上尤其是在实践中,寻找这种契合点的难度是相当大的,有时是不可能的;刑法史上所谓新派和旧派永无休止的争论即来源于此。二是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的法治发展程度,法官群体的素质提高,公众接受和认可的程度等等,都有一个过程,需要时间。

犯罪社会预防的有效性问题

提高犯罪社会预防的效益有其本身的问题,也有一个社会认识、认可的问题。首先是实施切实有效的犯罪社会预防措施问题。犯罪社会预防措施很多,最有效的措施是以防止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而建立的以教育为主的法律体系。今天的犯罪状况是由昨天和前天犯罪预防,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情况决定的。今天的工作决定着明天的情况。犯罪预防工作是“明天”的事业、综合的事业,一定意义上说是民族整体素质提高的事业。因而,社会必须有一套防止未成年人沾染劣迹和对已有劣迹的未成年人进行及时有效的社会教育体系和司法干预制度。我国的少年法庭和今年6月26日通过、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这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其次是犯罪社会预防效益的评价问题。有三个因素影响对犯罪社会预防措施的正确评价。

离开措施本身进行评价。人们往往从结果上评价这些措施的效益。

以现实较高的犯罪率来否定预防犯罪措施的效益。

法治社会的问题和对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行政法学;服务型政府;建设;实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建构服务型政府成为了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显示出与法治建设的理念一致性,并对中国法治方略的实现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价值。面对我国法治建设中遭遇的运行阻碍和价值困惑,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行政法学,更好地提升行政权的能动性,释放行政潜能,以更好地建设我国的服务型政府,为法治目标的实现扫除行政障碍。

一、服务型政府建构的概念及其法学研究意义

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是一个由分散到聚合的研究过程,其概念可以包括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其实质在于最终实现公共管理中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转型,要将原有的政府本位和政府意志,转变为公民本位和公民意志,以更好地调整政府的职能和工作方式,实现高效的公共管理与服务。

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法学研究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聚焦社会热点,回应社会服务现实需求

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到深水攻坚期的关键阶段,行政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推进,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也成为了人民关注的焦点问题,在现实需求之下,法学研究基于中国现实问题和时代使命,进行启迪和互动性的思考,为政府体制的转型、重构和再造提供法学理念的导向引领和原理支撑。透过法学理念的研究视角,我们可以更好地筹谋服务型政府的建构,并将我们的视线集中于尚未解决的社会重大领域之中,更好地调适政府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动态平衡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

2、开阔法学研究的领域,更好地完善法学学科体系

随着我国行政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法治建设也被提上议事日程,由此也引发了法学界对法治政府的关注,然而对服务型政府的法学研究尚未深入,显现出法理研究视野狭窄和布局失衡的问题,而且思维模式不够创新,对社会现实的回应和关照能力不强。因而,对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法学研究,可以较好地开阔和拓展法学研究的视野,弥补法学理论研究领域的缺憾,更好地完善法学学科体系。

二、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法治现实困惑

从我国的治国方略角度来看,服务型政府与法治建设有密切的关联,并以法治国家为其宏观语境。然而,在我国推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在建构服务型政府的^程中,却存在现实困境和障碍,为此,我们需要分析法治建设中的现实问题,有助于更好地认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现实意义。

1、法治建设的主体困境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对于法治的主体难以界定,我们认为我国法治的主体应当是民众的整体,而这个民众的整体应当具备法治观念和法律知识,能够实现对社会事务的参政管理,并能够对政府的权力运作加以约束和施加影响。尽管现在的中国法治还存在应然与实然的巨大差距,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对法治主体加以如下界定:(1)要突显出以人为本的理念,确保法治对人的尊严与自由的保障。(2)人民是历史的缔造者,也是中国法治的主体。

2、中国法治运行中的困境

在中国法治运行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巨大差距。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中国行政法治运行面临膨胀还是收缩的两难困境,依照行政法治的要求,法律规制应当约束行政权力,并将行政法治的重心由“治民”转变为“治官”、“治权”。然而,现有的行政权利过度集中与失衡,存在因行政肥大而导致的权力结构障碍,行政机关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之下,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私利;而另一方面,行政职能却又存在缺失现象,如:效率低下、管理不良、监督无力等,存在行政法治运行中的权力失控和权力缺失双重困境和局面。

3、中国法治深入的理念困惑

在我国推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过程中,对于法治价值取向的追问一直没有停歇,并以法治价值取向是工具性还是目的性为重要的理念关口。在当前法治中存在的应然与实然的差距现实之下,我们要借重于法治的工具性价值,并时刻牢记法治的目的性价值,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还没有完全确立法律规则的有效性的阶段之下,还难以达到法治的目的性。然而,法治的目的性价值可以有效地避免法制实践和政治运作对法治要旨的悖离现象。

三、行政法学视角下的服务型政府的法治工具性价值

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折射到实践操作层面,则是法治化的进程问题,我们应当采用政府社会互动的法治构建模式,走迂回渐进的道路,而服务型政府是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应当具有以下层面的工具性价值:

1、服务型政府成为培育社会公民能力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服务型政府要成为培育社会公民能力的重要载体和工具,首先就要对社会公民进行法学观念的启蒙,服务型政府要成为公民能力启蒙的“组织魅力型精英”。公民能力的生成并不能单纯依靠“智育”教育,还需要借助于公民对自身公民权利的运用,通过公民自主参与民主政治活动,才能获得公民能力的体验,而这反过来,也促进了公民主体人格的生成。

服务型政府在培育公民能力方面具有优势,并与“守夜人”政府和“福利型”政府相区别。“守夜人”政府主要以保护公民的消极自由为要旨,然而它仅限于公民私人领域的自治,而在公共计划的保护却受到限制。“福利型”政府致力于对“守夜人”政府的改良,试图通过政府对社会分配的干预方式,实现个人自治,然而,由于在这种方式下,公民缺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单纯依循政府的物质干预和援助方式,无法真正实现公民的主体性人格和地位。而服务型政府则不同,它引入社会反思机制,化解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矛盾,更好地促进公民私人领域的自治和公共领域的自治,并且实现了个人自治与公共自治的互补与互动。

2、服务型政府成为制约行政权力的弹性机制

服务型政府还可以在行政权所有者和行使者分离的前提下,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控制,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弹性化机制。现代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是一种以司法审查为后盾的控制方式,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且引入了“告知”、“听证”等程序制度,这也在较大的程度上增加了公民参与行政运行的积极性。然而,这些程序控制方式还仍旧没有转变政府在行政管理中的主导性地位,公民依旧处于行政相θ说谋欢地位,拥有极其有限的发言权,无法保证行政权力的正当性运行。

而服务型政府则为行政权力的控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它以公民为本位,以公民的意志在公共管理中的决定性地位,体现出对行政权力的分解,它借助于社会自治,建构“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的服务型政府,在公民能力的增长的同时,政府权力的直接范围不断缩小,退居为向公民个人自治和社会共同体的集体自治提供公共服务,体现出行政权力由政府向社会的返流现象,也是行政权力行使者向所有者的回归。同时,公民能力的提升还表现在对行政运行过程中的积极主动参与,从而公民可以分享到行政权力,渗透到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绩效评议等过程,实现了由民主政治向民主行政的推进,体现出公民对行政权力最为直接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对行政权主体意志的背离和歪曲,释放了行政权的活力。

3、服务型政府成为公民法律信仰的开放性渠道

在我国建构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必须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而服务型政府则为公民的法律信仰提供了开放性的渠道。

在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的建设过程中,塑造和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极其艰难,由于长期以来,中国公民对于法律的漠视态度和被动的服从地位,使培育和塑造公民的法律信仰面临困境,对公民的普法宣传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人们拥有的法律知识越多,并不意味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支持性,这两者之间存在不一致性。因而,要使民众从内心里接受法律制度,要对法律的价值和精神的认同和归依,而不仅仅是对法律知识的吸收。

服务型政府在塑造公民的法律信仰的过程中,起到了沟通和交流的渠道作用,它通过保障自治共同体之间与国家公共权力机构之间的对话和协商,实现了对社会自组织的引导和协调、服务,通过间接的引导和社会反思力的引入,更好地实现对社会自治的间接性的引导,而不再是政府单方面的强制执行,是社会反思之下的自我行为转化与执行,这显然更有利于法律在民众心中的亲和力和可信度,有助于塑造公民的法律信仰。

同时,服务型政府还有效地推动了程序主义民主的发展。在公众意志的充分审议和批判之下生成法律和决策,体现出一种法律精神对社会的间接性的导控作用。在公共政策的决策和执行方面,服务型政府更注重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不再局限于行政执行效果,更关注民众对行政执行的接纳程度。在程序主义民主的发展之下,公正的程序可以最大程度上强化法律在民众心中的社会化效果和内化效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研究我国的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问题,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发展的必然,服务型政府的建构和完善也是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重要手段,我们需要关注行政法学领域中存在的法治建设困境,充分意识到法治建设中存在的应然和实然之间的巨大差距,要从培育公民能力、控制行政权力和塑造公民的法律信仰等方面,更好地实现服务型政府与法律精神、法治文明、社会自治、权力制约的回应和互动,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曼. 论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现状与改进[D]. 华中师范大学 2010

[2] 张宝华. 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J]. 知识经济. 2011(19)

[3] 陈倩. 浅论我国的公众行政参与[J].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04)

法治社会的问题和对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济法;和谐社会;作用;路径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1

一、前言

“和谐社会”概念最早提出是在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后经过系列研讨,和谐社会内涵逐步得到丰富,并逐步形成六大基本特征,其中民主法治就是其中之一。实现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通过发挥法治,能够更为高效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塑造和谐的基本环境。经济法是发挥法治的重要环节,也是推动社会和谐的重要法治构成,因此探求经济法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十分必要,有利于更好的理清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经济法在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正在深化改革中,各类市场失灵问题经常发生,在一定程度上给经济发展造成了影响,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构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其良性发展,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就需要经济法作为保障,降低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滞后性等问题,弥补市场和政府互动性差的问题。而我国经济法发展历程相对较短,仍然需要依托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进行补充和完善,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既是促进经济法更好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也是经济法不断完善自己的过程,两者具有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关系。

三、经济法在和谐社会构建的过程中的作用

(一)通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规范发展

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市场行为规范不规范直接影响市场的稳定。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企业市场发展不和谐因素经常发生,这与市场监管和调节不到位具有直接的关系。市场监管和调节离不开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现代经济法着眼于通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来实现企业权责明晰、规范发展。例如,经济法主体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都明确规定了市场中各类企业的设立以及应有的权责,这就使得企业在市场中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能够促进企业间建立互信合作的关系,形成规范化自由的市场竞争平台。

(二)协调“经济人”与“社会人”的关系

市场竞争的主体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在市场环境中,市场竞争主体以“经纪人”角色在市场实现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往往会牺牲他人或者整个行业的整体利益。这种经济人行为以往仅依靠“民法”来维护,但民法无法实现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和谐发展。经济法通过主体法律能够规范“经济人”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行为,同时促进其参与社会公共政策的参与,实现创造就业机会、增加社会救济、加强环境保护等社会行为,进而实现实现个体利益同整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三)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和谐

我国市场经济越来越注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但是我国市场制机制尚不完善,市场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差等问题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加大对市场经营主体监管,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制裁非法收入势在必行。这一系列问题集中在一点就是要规范市场秩序。经济法通过完善市场法规,能够有效连接政府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避免单一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调节所造成的弊端。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是市场竞争法的主体,能够限制市场主体一己之私,使其能够遵循诚信原则,提高市场道德约束,按市场制度进行经营。

四、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法建设路径

(一)注重维护市场自由与秩序建设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正在逐步放宽政府的围观行政干预,给予市场相对自由的环境来实现资源配置。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仍旧不彻底、不完善,充分维护好市场自由,使市场能够在良好的秩序下运行是和谐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因此,政府在完善经济法建设时,应多注重市场自由和秩序的建设,一方面要严格经济法执行力,严禁个别政府机构不作为、乱作为,,非法干预市场调节机制;另一方面要重视调研市场运行机制,深入把握市场先行运行机制缺陷,并依据市场现状力促经济法主体的完善。其中完善市场利益均衡机制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既要注重为企业提供盈利的秩序环境,又要把握利益均衡,实现企业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双发展。

(二)注重维护市场效率与公平建设

要充分利用经济法主体引导调节机制,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效率低、公平性差等问题。公平与效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仍旧面临城乡差异、区域差异、阶层差异等矛盾问题,使得在经济结构、人民利益分配等方面不和谐因素突出。因此,经济法建设要将建设市场效率与公平作为重要职责,重点解决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失业、环保、社保等问题,逐步引导和调节社会利益体,营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基本保障平台,以实现市场经营效率最大化。

(三)注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建设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注重整体性。以往的经济发展模式往往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建立可持续性的经济发展模式成为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目标。因此本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经济法建设要重点关注经济发展同社会发展、人的发展、自然的发展相协调,既要关注当前发展的利益,又要考虑到长远的经济发展利益,既抓局部利益,又着眼于整体利益。

参考文献:

[1]吴志攀,肖江平.和谐社会建设与经济法创新[J].中国法学,2007.1.

法治社会的问题和对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治教育;问题;创新

自党的十以来,我国的总书记在一系列讲话中,明确提出“法治中国”的科学命题,要求中国坚持学会法律,要求在法治社会中,积极倡导依法治国。现在是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必须用平等的方式来相处,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中国人民有法律意识,能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树立全民法律意识,并把我国法治教育放在首位,把中国建设成具有法治社会的国家。

一、当前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治教育不够重视

目前许多学校日趋功利化,注重短期效益,有些忽社会责任。学校关心的是重点专业申报及学院升格等事项,而这些与法治教育关系并不大,即使做好法治教育也并不能在短期内给学校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时,当前社会环境仍然处于信任高于法制的风气下,过于注重和信赖道德约束,所以学校普遍不重视法治教育,人力物力投入不足。很多学校的法治教育并不独立,往往依附于道德教育加以实施。

(二)依法治校不够理想

每个学校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特别是一些私立学校,对于学生过于严格,对学生要求很苛刻,学生在犯错误的时候,一般都采取记过处分,严重者退学或者留级。没有考虑学生的切身利益,过于注重成绩,不能从学生的实际出发,让学生处于被动状态,大部分学生有苦难诉,感到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心理上收到创伤,忽视了学生的未来,把学生当成升职奖金的物品筹码,没有一个合理的制度约束。同时,学校对学生的行为管理不是很严格,学生没有法治意识,学校很少对学生普及法治客场,学生对法律知识很陌生,对法治社会大多都缺乏主人翁意识,对于学校下发的强制性命令,不爱接收,慢慢的就出现叛逆心理,久而久之,法律意识就会淡泊,小则不遵守文明公约,大甚至可能触犯法律。

(三)法律课程与师资不足

目前,我国一些比较出名的学生接受法治教育的课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是2005年国家教育改革后设置的新课程,其取代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将法律依附于道德之中,法律内容不足三分之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学生所学法律知识大为缩减,法律部分内容高度抽象,这部分法律内容给任课教教师增加了授课难度。在师资方面,学校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师大部分是非法学教师,院系书记占据相当比例,这部分教师学历层次相对其他教师较低,往往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变成道德修养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治教育效果。

二、关于我国法治教育的对策

(一)运用法律概念,培养法治思维

法律概念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只有借助概念才能认识法律进而发展法治思维,教学要领:1、区分法律概念与日常概念,如死亡;2、明确法律概念的专业性,如法人、被告人;3、比较分析相似度高的法律概念,如:权力、权利、法治、法治-违法-犯罪;4、涉及具体概念采用“关键词分解法”教学,以“犯罪”为例,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概念首先界定为“行为”,(体现“无行为即无犯罪亦无刑罚”的价值原则),这能让学生在“法言法语”的耳濡目染中培养法治思维。

(二)加强法律教材与教师队伍建设

可以考虑将法律从思想修养的内容中独立出来,恢复《法律基础》课程设置,增加法治专业知识内容。在社会,针对不同工作性质的成年人,举行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个人权利义务相关法律的宣传,形成长效机制。在大学,针对不同学生,开设相关法律选修课程。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应当打造一支受过正规法学教育、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教师队伍。授课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同时,国家的扶持政策要向法律教师适度倾斜,加大法律教师培训力度,增加培训经费。

(三)创新人文素养培育,拓宽教育途径

首先,要密切关注学生的个性特点,尊重差异性和引导性。要充分考虑到学生类型的多元化、素质参差不齐,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候,要因材施教,有的放矢。其次,要改变教育理念,创新教育内容,改革教育方法,要提高教学效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根据专业的特点来开展教育,同时要改革教育方法,注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来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实效性。

(四)营造良好的法治教育环境

学校不是独立王国,学生违法犯罪的根源最终在于社会,所以改进法治教育还需全社会努力。首先,要积极推进依法治国。严格执行法律,树立法律权威。其次,要落实依法治校。加大执行规章制度的力度,严格纪律和学籍管理,学校制定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应依法进行。最后,家庭的法治教育不容忽视,成年人的价值观与法律意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冀学锋.唐淑萍.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现状与对策初探[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5(8).

[2]王培俊.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8).

法治社会的问题和对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六安市;基层交通执法;对策

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要必须依法行政,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参与者都处于平等的位置,从市场主体到商品交换,都依靠法律加以保障,对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加以制裁。依法行政使我们的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

笔者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交通运输行业为例,阐述当前基层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加以研究分析,试图寻求解决办法。

一、六安市裕安区交通行政执法现状

六安市裕安区位于安徽省西部,是1999年12月由六安撤地设市成立的市辖区,该区现有交通行政持证执法人员191人,其中综合执法人员8人,路政执法人员24人,运政执法人员159人,35岁以下72人,36-45岁79人,46岁以上40人,98%都达到大专文化程度。2009年燃油税费改革实施后,该区全面加强了行业管理,从过去重收费轻管理的模式中脱离出来,在全市率先设立了交通行政案件处罚中心,对于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超限超载等违法案件进行处理,实施查处分离、罚缴分离。

二、交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是年龄逐步老化,没有新鲜血液进行补充。就六安市裕安区交通执法人员而言,目前执有执法证的人群中,46岁以上的人员占到20%,还有近20%的不在一线执法岗位,导致真正在一线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力量减少,一些执法任务不能很好地完成。

二是执法理念未从根本上进行转变,服务手段薄弱。在为谁执法怎样执法上存在误区,总是以管理者自居站在管理对象的对立面发号施令,指手划脚,造成管理对象的逆反心理,有的甚至使矛盾激化。一些执法人员未受过系统法律知识教育,执法工作全靠老同志传帮带,没有真正体现“执法为民”的思想。

三是交通执法与交警、农机等部门交叉执法,缺乏协调配合。由于体制原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公安公警、农机管理等部门有职能交叉现象,往往出现多部门重复检查一辆车、多部门处罚一辆车的现象,各部门各自为阵,在工作中形成相互制约,有的甚至产生矛盾和磨擦。

三、规范执法、依法行政的建议及对策

1.端正执法理念,强化交通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

目前交通部门的职能工作中,建设养护是基础,交通运输是目的,行政执法是保障。当前一些地方执法工作中出现的趋利执法、以罚代管等问题,其中一个重要根源就是部分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其执法动机和目的偏离了执法为民的要求。因此,要通过严把进人关口、加强教育、严厉整顿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强化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

要加强舆论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方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支持。要积极主动地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有关专门机关汇报交通行政执法工作,邀请各有关部门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专项检查和评议,进一步赢得重视、关心和支持。同时要加强交通普法工作,加大对社会的宣传力度,从增强人民群众的交通法律意识。

2.理顺体制机制,快速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促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各项配套制度的进一步落实,结合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纳入行政机关序列。组织开展执法机构定岗定编研究,梳理执法岗位名目、岗位权限、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探索建立统一科学的执法机构编制核定依据和标准。切实解决交通行政执法经费基本保障问题。解决交通行政执法经费保障等问题,既是履行好交通法定管理职责的需要,也是杜绝趋利执法的关键,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将此作为交通行政执法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激励、约束机制

深化行政执法公示制。要大力推进执法公示,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执法窗口等有效载体,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结果、等向社会公示,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构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由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纪检、纠风以及各执法业务部门参加,对各个执法领域实施执法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要促进形成更有效的监督机制,将事后外部监督与事前内部监督相结合,将查案纠错监督与超前防范监督相结合,将个案监督与全面监督相结合,推动形成行政执法监督的长效机制。

综观基层行政执法工作,可以概括为5个并存:一是成绩与问题并存;二是有利条件与困难并存;三是紧迫性与长期性并存;四是动力与阻力并存;五是将法治作为价值目标与将法治作为实用工具并存。正是这“五个并存”的存在,决定了我国当前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决定了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