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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当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还存在保护机制的标准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对称等问题,这就导致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一定下降,对中国农业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到位。因此,我们仍然要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更大限度地保护我国农业科研人员及农民的农业知识产权。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原因如下。
(一)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不足随着中国对外开放不断加深,中国对外贸易越来越多,中国越来越重视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国农业科研人员及农民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比较薄弱,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概念还知之不多。在中国科研领域中对农业科技科研的重视不够,很多人认为农业科研成果就应当无偿提供给社会,人们头脑中根本就没有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因此虽然在农业科研领域成果很多,但是人们往往忽视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正是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轻视,导致近年来我国许多农业科研成果被国外轻易窃取,致使我国农业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调动不够由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人们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界限划分不是特别清晰,并且当前我国在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当中不太重视农业科技人员应当依法通过发明创造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与科研投入成本相比,农业科研人员通过专利制度等方面获得的物质收益并不算高,知识产权保护并没调动起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科技研究的积极性。虽然有些农业科研成果应获得物质奖励已经在法律法规中得到了确认,但是在现实当中由于资金不到位、程序复杂等诸多因素存在造成奖励很难得到落实,这也导致农业科研人员申报农业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不高。因而农业科研人员即使有新的发明创造,也不愿意去主动申请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甚至有些农业科研工作者根本就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把自己的农业科技发明直接无偿让别人使用。在大多数市场经济中经济交易中,这样的现象司空见惯。
(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不够打击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需要许多相关部门的配合,这就增大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因此,有时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判定难以定论,也无法得到及时的处理。这就导致农业知识侵权成本不大。低成本的侵权高收益的牟利使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时有发生,这与中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有关。打击力度不力削弱了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对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者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四)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尽完善首先,中国目前农产品商标保护法的立法不尽完善。当前中国农产品商标的立法仍然存在很多漏洞,因此政府对市场中的农产品商标难以很好地进行监管。并且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假冒商标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大,致使市场上假冒农产品商标的事件时有发生。其次,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当前中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典。很多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法条散落于《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当中,这样就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并且在一些法条当中由于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甚至出现了许许多多矛盾的地方,致使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这就不利于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制定完整的体系化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典势在必行。最后,农产品地理标志立法存在一定问题。目前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在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着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注册商标,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另一种方式是直接对农业地理标志登记注册,从而获得使用权。因此两者注册方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中国亟待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立法。
(五)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制不健全当前中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制仍然有许多不完善,农业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比较多,管理存在交叉项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因此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人员流动性增强,国内农业知识产权流出国外的现象频频发生,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在当下就显得相当必要,并且在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当中,应当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交往与合作,维护农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正当权益,以此充分调动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
二、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之策
(一)增强人们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如果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了解不够,那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根本无从谈起,因此提高人们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是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条件。在当今这个新传媒时代,我们应当运用多种媒体工具,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地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和重要性。一方面应该通过多种大众传媒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让人们更加清晰地理解农业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熟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人们知道应该通过何种手段维护自己农业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农业科研部门以及农业科技企业人员的农业知识产权的普及。运用先进高效的教学方法进行农业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让广大的农业科研人员及农业生产者真正产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从根源上解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二)完善奖惩机制,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由于当前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创新奖励机制并不完善,在农业知识产权的创新与保护当中农业科研人员积极性难以调动起来。构建并完善中国农业知识产权评价体系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主体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规范的重点。依法规范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权,切实保障农业科研人员的正当权益。依法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奖惩机制,保证农业科技人员通过艰辛劳动获得的知识产权成果能够得到应有奖励,并且加大对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完善的机制为农业科研工作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科研环境。
(三)加大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增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保障农业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保护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一方面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执法,并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联合,加大执法力度,营造出一个更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提高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程度,帮助人们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近年来虽然中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方面有了很大的完善,但是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和重点并不明确,并且一些法律不太符合当前我国农业知识保护的现状,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在法律的制定当中更应该注意农业知识产权为农业科研工作人员带来的经济利益,保证农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加大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应当进一步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加大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提高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运行效率,缩短申报时间,提高农业知识产权审批效率,并且通过法律法规强化奖惩机制,推动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的企业相互竞争中,企业知识产权无疑是最有力的武器。企业知识产权是指企业对于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创造和获得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系列无形财产权的统称,其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企业名称权、企业包装与装潢权、商业秘密权、域名权、通用网址权、无线网址权、其他与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相关的权利。但是关于利用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却是我国中小企业的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大多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足,主要表现有对培育企业的核心技术重视不够、不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对商标和专利的申请不积极。有数据表明,我国的中小企业有九成以上没有申请专利,有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对于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就更加惨淡了仅有万分之三。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是过着有制造无创造的日子,认为只要有质量过硬的产品就高枕无忧了。以商标权的保护为例,一些中小企业认为商标注册的手续太过繁琐且费用较高,不愿到商品出口国办理商标注册;或者等到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后在申请商标注册这样可以避免在商标注册中投入过高收不回成本的风险。其结果就是很多中小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心血树立的品牌被国外一些企业抢注,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投入去维护本属于自己的权益。例如,广东的志高空调。某专利事务所在受志高委托去印度尼西亚注册商标时发现该商标以被该国的企业抢注,原本只需要1000美元就能注册的商标最后不得不花费30000美元通过长久的诉讼方式拿回。
(二)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没有充分的认识
知识产权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导致一些中小企业常常采取投机取巧的方式去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认为这样的侵权行为不会被别人发现。还有一些胆大的企业在侵犯了国外的知识产权后还不知悔改,认为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就行,他们无法管到我们的行为,最后导致在国外常常遭遇在过关时货物被扣押、没收。
(三)自身力量的薄弱导致中小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够
中小企业实力一般是比较弱小的,规模也不是很大,其资金和技术实力不强,并且在获取金融机构的融资方面也十分困难。所以,大多数企业在考虑到成本和收益的情况后往往会放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在外国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费用更高。还有在一些中小企业遭遇知识产权权利侵害时,由于维权时间较长、维权费用较高且企业能获得利润有限,使得一些企业放弃维权。当然在企业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时基于同样是成本太高的考虑最后放弃应诉,最后导致本可以减少的损失没能减少。
当然我国的法制不够健全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也是一个导致中小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不足的重要原因。
二、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知识和技术在中小企业里发挥这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是企业在经济全球化竞争中提高竞争能力和开拓市场的有力手段。另外,随着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出台,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提高到了应有的高度,所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一)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可以防止企业的无形资产流失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外国企业纷纷进入中国市场,我国的中小企业受到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面对强大的竞争压力并在其中获得一席之地,中小企业就必须有自己的品牌。品牌的背后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21世纪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和知识的竞争,知识产权资源在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对于自己掌握的知识产权必须加强保护,以使自己在尽可能长的法定时间内保有其知识产权,进而在较长时间内最大限度的获得最大的市场利润。同时,也避免因知识产权的失窃或失效而失去市场利益。
(二)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可以增加对企业的投资和加强企业的竞争力
增加对企业设备、人员以及产品的投入会加强企业的硬实力,进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但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质上也是一种投资,同时也会达到扩大资产和加强竞争力的效果。世界上最优秀的企业和最具竞争力的企业往往是那些卖标准的企业而不是卖产品的企业,他们所卖的标准其背后实际就是知识产权。没有品牌和其他知识产权,企业只能赚取微薄的加工费,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所以我国当前的中小企业,亟需自主知识产权。
(三)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是促进就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有效途径
中小企业的数量占到企业注册数量的99%,创造了国家税收的一半,实现创汇的近40%,解决了近2亿人口的就业问题。同时,中小企业的注册数量还在以每天近2000家的速度上升,注册资本每天增加超过30亿。另外,中小企业因其庞大的数量,使得其在创造知识产权的作用中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知识产权是市场竞争中的有力武器,是关乎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而中小企业又是解决就业和创造知识产权的主力军,所以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是促进就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有效途径。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我国中小企业对外交流的时间并不是很久也缺乏对外贸易的经验,使得很多的知识产权在无形之中就丧失了。例如,通过学术交流和联合开发或者在国外的知名杂志上等将企业的知识产权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还是远远不够的。政府还应该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加强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二)成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弥补企业自身保护能力的不足
前面已经论述过,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资金不足和融资困难等原因导致仅凭中小企业自身很难有效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如果能建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每个企业以缴纳一定费用的方式加盟,在联盟中聘请专业的人士去帮助中小企业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去帮助中小企业出庭应诉和维护自身的利益。这样不仅可以有效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也可以节约中小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成本。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面对科技的快速发展这些法律要真正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与完善,还有一些地方需要进一步调整。例如专利审查的时间太长、专利保护的范围太窄等。因此需对不同的专利,给予不同的申请审查期限和保护期限;对于那些更新较快的应缩短审查期限和保护期限;另外对于比较重要和复杂的专利可以适当扩大保护的范围等等。
参考文献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政策困境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7)02-0028-06
收稿日期:2006-10-10
“建立创新型国家”是我们时代主题的最强音,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是提高我国的技术能力。在这一背景下,适度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激励自主创新,又要促进国外技术扩散,增强对国际先进技术的准人。根据不同产业的发展水平设定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其具体经济和社会状况相适应,将能够更好地为其国家利益服务。但是目前多边性、地区性、双边性知识产权协议和标准形成的复杂国际架构,以及中国作为一个不均质后发大国的具体国情,为中国适度知识产权制度的选择和运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限制。
中国是一个大国,完全依赖国外技术的引进和模仿,没有掌握核心技术是无法实现技术和经济赶超的,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自主创新实属必要。但同时中国与发达国家在技术上存在巨大差距,是一个技术后发大国,技术引进和模仿也是技术进步的重要方式。并且中国各区域技术水平、要素禀赋和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中国也是一个不均质后发大国,对于发展不平衡的各区域来说,都进行自主创新是不现实的,技术扩散和技术模仿也是落后区域技术进步的主要方式。因此中国作为不均质后发大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面临多重权衡:其一,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维护知识产权利益,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中国产品价格,削弱其优势,并且我国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很多企业靠仿造赖以生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沉重打击这些企业,并提高产品价格,减少国内消费者福利;其二,为获得更多技术溢出,需要为跨国公司的技术转移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以吸引更多FDI和国际技术转移,但较强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会抑制对国际技术吸收与模仿;其三,由于区域技术能力的不平衡,根据国家总体技术水平确定的适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不一定能促进各个区域技术进步,技术水平低的区域要求较松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模仿和技术扩散,而技术水平较高的区域要求较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自主创新。因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面临多重困境。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中美贸易冲突
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社会争论不休的问题,在多哈回合中签署的TRIPS协议把仅仅适合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强加给全世界,要求发展中国家实现统一的知识产权标准,使得大量收入从发展中国家转移到美国(McCalman,2002)。由于后发国家与领先国在技术上存在巨大差距,并且后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与领先国也相差甚远。因此以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对国外技术的吸收与模仿被认为是后发国实现技术和经济赶超的必要措施。而且国际经验也表明,技术后发国家在赶超领先国时,开始都采用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对国外技术的模仿,以提高技术能力。无论是当年的美国,还是后来居上的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都无一例外。但技术领先国为保护研发成果和维护新技术的市场垄断,通过多边性、地区性、双边性知识产权协议不断迫使后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随着中国作为贸易大国的崛起,这一矛盾在中国显得尤为突出。联合国发展项目(UNDP)2001年人类发展报告中指出,中国是一个技术采用和模仿的国家,如西药、精细化工产品95%以上依靠仿制,这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所定规则存在严重冲突。中国的比较优势仍然在于劳动要素的丰裕及劳动力价格的低廉,但中国出口的主要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因此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不断增大。日本、美国、欧盟采取各种措施在知识产权领域对我国施加压力。如日本在华企业也成立了名为IPG的知识产权联盟,其目的就是联合起来,以知识产权战略抑制中国制造业的竞争力。欧盟商会也在其2004年建议书别指出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作为技术领先国代表,自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通过“特别301条款”威胁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于中国加入WTO,承诺履行TRIPS条款,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尽管如此,美国将重点转移到监控中国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在软件和版权方面。根据“特别301条款”,由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不严,使美国遭受了巨额的贸易损失(见表1)。因此,在IIPA2006年的知识产权“特别301评估报告”中,中国被再度列为“重点观察国”。
美国迫使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原因来源于对中国的巨额贸易赤字,通过加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以改变中国在知识产权敏感性产品的比较优势是改善中美贸易赤字的重要手段。通过分析中美在知识产权敏感性产品的双边贸易,可以发现这一措施的有力证据。表2给出了2000年中美在版权保护产品、专利保护产品和商标保护产品的双边贸易及其显示性比较优势。根据表2,美国在大多数专利产品上有比较优势,如酒、苯酚、聚乙烯产品、机器设备、金属制品机器、电子医疗设备、电子微电路、测量、绘图和煤气控制设备等。尽管美国在这些产品上有很强的比较优势,但中国从美国的进口却不多,中国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导致了大量的仿制品替代了从美国的进口,因此,美国积极阻止中国对专利产品的仿制。同样,虽然美国在版权产品有明显的比较优势,但中美贸易量却很小,中国大量的盗版替代了从美国的进口。
但美国却严重依赖从中国进口的有比较优势的商标产品。尽管中国在商标产品行业有明显的比较优势,但这些行业的知识产权大多属于国外企业。中国对国外商标的较弱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在这些行业有比较优势的重要原因。因此,美国对中国施加压力,要求加强在商标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由于中国并没有大量进口美国有比较优势的专利产品,相反美国却大量从中国进口商标产品,美中贸易赤字不断膨胀,2005年美国对中国贸易赤字为2016亿美元(中方统计1147亿美元),大约占美国贸易赤字的30%,特别是中国知识产权敏感性产品大量出口,如高技术产品(包含机械、电子产品)占中国出口的28%,是中美贸易赤字的重要原因。为减少贸易赤字,美国政府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改善在知识产权敏感性产品的贸易条件。
中国虽然大量出口知识产权密集性产品,但自
主知识产权却很少,贴牌生产、交专利费用和仿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密集性产品出口贸易的主要形式.因此中外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断迫使中国这一贸易伙伴大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削弱中国产品出口的竞争优势,甚至使大量企业倒闭。诸多知识产权纠纷案例都说明了这一点,例如,我国DVD生产企业现在每生产一台DVD就向DVD技术专利开发商(6C联盟)交纳大约13美元的专利费,大幅度地提高了DVD的制造成本,使中国DVD生产企业无利可图,以致使我国DVD生产企业大量倒闭。类似地,我国的彩电、IT等行业也需要向国外交纳大量的专利费。不难预见,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的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密集性产品的出口不可避免地受到较大影响,恶化贸易条件。因此,在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压力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处于两难境地。
二、自主创新、技术扩散与不均质大国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当然,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中国自身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并非仅来自国外压力。中国经济长期依赖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廉价劳动力的粗放性增长方式难以持续。由“肢体经济”转向“头脑经济”势所必然,而制定中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自主创新,将有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但问题的关键是:开放条件下,后发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在鼓励自主创新和促进国际技术扩散的两难中权衡,这一权衡的基础应是经济、技术发展水平。
全球研发高度集中在几个少数发达国家,以美国、日本和德国为首的前十个国家占有全世界的84%的研发资源,94%的专利和91%的专利许可费用。无论从研发投入还是从研发能力上,中国与技术领先国都存在巨大的差距,R&D经费所占GDP的比例、每万劳动力中R&D人员、每万劳动力中R&D科学家和工程师等指标都远远低于技术领先国水平。对外部技术的引进、模仿也是我国技术进步的重要来源,这一点即使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也是如此。纵然,鼓励自主创新是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理由。但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不论从研发投入,还是研发产出,都可以说明这一点。例如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虽然较大,但人均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尚存较大差距。并且大部分的申请来自国外,企业申请的发明专利量较少。如从1985年4月至2006年6月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中62.9%来自国外。还应当注意的是,中国99%的企业没有自己的专利,拥有商标的企业也仅有40%,很多企业“有制造没创造,有知识没产权”。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目前,中国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仅有2000多家,仅占企业总数的万分之三。在这样的条件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决定了在短期内对自主创新的促进效应将不会太理想,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国外技术的引进、模仿仍将是我国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因此,具有技术后发优势的中国在制定适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应在鼓励自主创新和对国外技术的模仿的两难中做出权衡,将有限资源在自主创新与技术模仿吸收之间进行配置是推进技术进步过程中的必须考虑的问题。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促进国内的自主创新,但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了创新企业的市场垄断力量,从而也提高了国内消费价格,并需要支付大量专利费给国外专利所有者。不仅如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付出额外代价。例如,我国对国外书本的盗版是IIPA2006年对“中国特别省份知识产权保护调查”中问题反应严重的领域,各个省份很多大学校园内对国外书本盗版猖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需向国外支付大量的版税,还提高书本价格,书本价格的提高无疑增加了学生受教育的成本,从而不利于人力资本的积累。并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减少中国大量存在的模仿性研发,进而减少知识积累。因此,以鼓励自主创新为目的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损害国内福利。
更重要的是,中同还是一个不均质大国,各区域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很不平衡,中国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不仅在其劳动、资本(含人力资本)、技术等要素状况相差甚远,而且其市场体制与市场体系的发育及完善程度也不可同日而语。这就决定了中国这个不均质大国各区域的技术水平差距较大,比如我国各个区域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差别很大(如表3),各地区对外来技术的吸收模仿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有明显的差异。即使在同一产业内,中国技术进步也呈现出“多元化和多层次”的显著特征。为促进区域技术进步为目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要求根据各区域内产业的技术发展水平来制定。
由于区域经济、技术水平的不平衡,根据国家总体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确定的适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一定能促进各个区域技术进步,技术水平低的区域要求较松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模仿和技术扩散,而技术水平较高的区域要求较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自主创新。经济、技术发展水平高的东部沿海区域比中西部区域要求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因为由于技术水平较低的中西部区域较多使用模仿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支付技术许可费、消费者也需要支付更高的产品价格,这一租金转移效应可能大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促进效应。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选择与运行又一困境。
三、FDI流入、国际技术溢出与后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两难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吸引更多FDI,并鼓励跨国公司将先进技术转移到中国,这是加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又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我国开放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经济越来越融入世界经济,成为吸引FDI最多的国家,2005年我国利用外资达到1890.7亿美元。FDI的大量流入不仅为我国带来大量的资本和就业机会,更重要的是带来了国际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外商提供好的投资环境显得尤为重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吸引更多FDI,而FDI是产生技术溢出的重要渠道,因此后发国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吸引FDI,提高对国际先进技术的准入性,这一观点成为支持加强后发国知识产权保护一个普遍被接受的理由。
但问题是,如果FDI的大量进入对后发国长期且根本性的影响是其技术的外溢效应,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来吸引FDI.并不一定是有效的政策,因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吸引FDI,但降低了跨国公司对后发国的技术溢出的效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吸引更多FDI,并提高引进的FDI的技术含量。但同时,技术溢出对FDI的引进有抑制效应。而知识产权保护是影响技术溢出的重要决定因素。那么知识产权保护在吸引FDI方面存在这样的两难困境:一方面为获得FDI带来的技术溢出,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来引进FDI,但另一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却减少了技术溢出。Glass对这一政策
困境的进行理论探讨,认为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来吸引FDI,并期望从中获得收益的做法是一种次优选择,其核心命题是:后发国应尽可能地降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并且,跨国公司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多利润,偏向进入技术差距更小、技术外溢效应更弱、吸收能力更弱的行业。而这些产业的FDI对后发国的技术溢出效果较弱,因此,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即使吸引了更多的FDI,但从中获得技术溢出效果却不明显。FDI进入的逆向选择决定了通过加强知识产权来吸引FDI的措施收效甚微。更重要的是,后发国存在不同的产业,各产业的技术差距、技术模仿能力、自主研发效率和研发投入等都不同,所要求的适度知识产权保护也不一致,技术水平较高的产业要求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只能对任何产业都是统一的。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吸引FDI到给后发国企业带来较小技术溢出的产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将吸引FDI进入对后发国技术溢出效应较强的产业,FDI的进入将改善新产业的收益。但这样却以牺牲原来已经有了FDI产业的福利为代价,因此,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恶化后发围的总体利益。根据各行业的技术水平特征选择相应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使总体福利最大化,但这与TRIPS协议中要求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标准相冲突。FDI被认为是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引擎,FDI所带来的技术外溢更是吸收FDI的关键。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增强FDI带来的技术溢出,而这一技术溢出可提高创新能力和增加研发投资。因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着吸引FDI和促进国际技术溢出的两难困境。
四、结论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一种既能促进也能延滞国家产业发展的制度,它能鼓励自主创新、吸引FDI和促进国际技术转移,但也抑制了国际技术扩散、提高了产品价格、导致市场垄断、使国内收入转移到国外并损害国内消费者福利。开放条件下,后发大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选择应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但这与TRIPS协议中要求的知识产权标准相冲突。并且各区域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不同也要求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这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选择和运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限制。中国目前正在大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着力促进技术转移和提高技术开发能力,能否有效利用知识制度将是决定中国发展至关重要的一环,应当慎重利用这一“双刃”制度。一方面,出于我们自身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要遵行国际规范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另一方面,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向国际规范靠拢时,也要注意防止因过分保护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而给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障碍。要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范的制定与修改,并运用合理与适当的法律对策对付西方跨国公司不适当利用知识产权而对我国进行的市场和技术垄断行为。同时,也应积极探索利用其他研发政策(如补贴创新和补贴技术扩散)、税收政策(包括关税政策)、竞争政策等配合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运用,使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有效的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启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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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纺织品出口知识产权保护
纺织业是我国最早开放进人国际市场的产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纺织工业已踏入国际市场,成为我国最大的净创汇产业之一,并且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的纺织品在取得骄人成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制约行业快速发展的问题。其中,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显得尤为突出。我国纺织品行业发展速度与纺织品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相脱节,知识产权意识不全面,制度不健全等,这些问题都将成为严重制约着我国纺织品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我国纺织品出口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成因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只有短短的20多年的时间,但发展速度较快。1980年3月3日,我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人书。同年6月3日起,我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20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尤其在纺织品行业取得显著成绩,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立起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为我国纺织品出口迅速增长创造了良好客观环境,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并且,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也日益与TRIPS协议相协调,这些都对我国纺织品企业进驻国际市场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保障。
我国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也存在诸多问题:
(1)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和意识比较薄弱。由于产业结构的原因,我国很多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既不重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甚至践踏他人的知识产权。还有一些人只注重申请国内专利而不去申请国外专利,使得专利流失。
(2)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虽然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等一系列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发表了《中国知识产权的新进展》白皮书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分散,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机整合,甚至出现条例内容、责任限定、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冲突。
(3)我国纺织品总体科技水平不高,产业化水平低下。据世界银行估计,中国纺织品专利技术实施率仅为10%左右,纺织品相关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取得规模效益的,仅占科技成果总数的IS%-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转化率。
2、我国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成因
(1)内部原因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尚不完善。我国有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
第二,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科技创新不足,企业自主生产性不强。我国在纺织品出口的量上具有绝对的优势,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仅占全部商品的万分之三,先进的纺织设备70%依赖进口,作为原始积累的模仿就不再有生存空间。我国纺织品出口多以定牌、贴牌为主。
(2)外部原因
随着我国加人WTO以后,国外的跨国企业为了维持自己的地位,排挤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进人市场,有时会通过滥用其权利的手段来达到这一目的。同时,受全球纺织业市场前景不确定性、美元急贬、原油价格跌宕起伏、美国次贷危机、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纺织行业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挑战。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影响
1、积极影响
(1)促使我国建立健全了纺织品出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在纺织品出口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我国不断完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目前,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机制相互补充并通畅、有效运作,积极、有效地保护了我国纺织品出口知识产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赞誉。
(2)改善纺织品商品出口结构,冲破纺织品出口限制。服装和深加工产品仍是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的主体。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应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纺织品产品,增加高档纺织品与服装的出口比重,提高单位产品的平均价值,从而提高售价;就纺织品材料来说,我国纺织品企业应多采用绿色环保、符合人体健康需要的材料,从而避免纺织品出口时受到国际准则的阻碍。
(3)促进我国纺织品出口数量进一步发展。随着中国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从而我国纺织品企业可以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4)有利于先进的纺织品技术的引进。我国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将极大促进中国纺织品企业通过合资或其他合作方式获得技术。严格的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将使国外的纺织品技术提供方减少对侵权行为的担忧,愿意向中国的纺织品技术受让方提供较先进的技术。
(5)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将保护纺织品知识产权确立为国家战略。我国已经着手开展国家纺织品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建立一个符合国情、实际可行、科学合理、充满创新的国家纺织品知识产权战略,在2008年,我国推出了“1+20"模式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它将基于纺织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交易三大平台的建设,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深人推进我国纺织品知识产权事业做大做强。
2、消极影响
(1)国外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纺织品行业发展。国外纺织品企业在纺织品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样的纺织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我国与发达国家纺织品行业之间的差距,技术差距愈加严重。
(2)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动辄提起纺织品知识产权争端和诉讼
国内纺织品企业受到较大冲击。据统计,自我国人世以来,我国企业遭遇较大的国际专利纠纷有20多起,诉案赔偿额逾10多亿美元。知识产权诉讼已不仅仅是法律手段,而更是纺织品市场策略和竞争手段。
(3)助长了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壁垒,国内纺织品出口企业生存困难。发达国家和跨国滥用纺织品知识产权独占优势,扭曲正常的纺织品国际贸易,比较典型的:通过特别立法措施的方式设置纺织品知识产权壁垒,如美国知识产权的“337条款,’:滥用纺织品技术垄断和控制。
三、我国加强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1、政府主体保护知识产权的对策
(1)我国政府应尽快制定完善的纺织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积极培育我国纺织品的自主知识产权,促进我国纺织品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变被动挨打为主动出击,以大幅度提高我国纺织品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纺织品知识产权规则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增进和维护我国国家利益。
(2)完善法律体系保护纺织品知识产权。
2、纺织品企业自身加强知识产权知识保护的策略
(1)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们纺织品企业应当积极制定相关企业发展计划,加大对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提高纺织品出口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全力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品牌,提高纺织品出口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2)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善于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要尽快建立起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时将企业自主研发的新成果、新技术、新发明和新创意到国内外有关部门申请知识产权注册,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树立品牌,增强意识。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因此,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要充分吸取这些教训,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