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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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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治理

粮食安全治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公安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食品安全指导工作。

教育、建设、旅游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和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本市食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八条本市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市鼓励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在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标准)。

本市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

(三)对食品标签等食品安全与营养的标识、说明的要求;

(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地方标准缺失、标准滞后,认为亟需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根据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参照相关食品安全国际标准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公布;公众可以免费查阅。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确定适用标准的要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利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则确定适用标准。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标准冲突的情况通报原标准的制定单位或者批准部门。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本市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如实记载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货商、进货日期、数量等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

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许可证件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第十八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本市对蔬菜、水果、水产品推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进入本市销售的活禽、牲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的标识物。

第十九条列入本市重点监督管理食品名录的预包装食品应当附有商品条码、电子标签等信息储存介质,记载可追溯食品来源的相关信息。

食品经营者购进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查验信息储存介质的证明文件。不得购进、销售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假冒或者伪造信息储存介质的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条以散装形式销售的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以及糕点等经过加工、半加工的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出厂时应当附有食品标签,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销售前款所列食品,应当明示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存方式和保质期。

第二十一条本市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标志,并保证货证相符。

食品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经销商提供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的保健食品,还应当具有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并符合保健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本市开办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场发展规划。开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设施和条件,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二十三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二)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三)指导并督促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出货凭证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四)及时制止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督促经营者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与进入市场经营的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生产基地和畜禽屠宰场(厂)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第二十四条食品批发市场、经营食品的大型超市和仓储式食品店、食品配送中心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提供食品仓储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存储食品和存储者名称等相关信息,留存存储者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仓储地点就地销售食品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符合餐饮业卫生规范要求。

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禁止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

第二十七条运输、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车辆、冷藏设施。冷藏温度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明示温度以及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违反规定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

本市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餐厨垃圾进行处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企业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危害时,应当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示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一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测计划。

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分析监测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测,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科研检测机构和专家,根据监测数据、检测结果和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协调体系,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或者会议涉及餐饮的,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接受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公安、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现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食品时,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的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

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发现生产、销售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并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时,由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意见,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相关食品的参考。

第三十七条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第三十八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统一归集、分析、整理食品安全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列信息:

(一)全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三)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情况;

(四)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

(五)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由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的其他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前款以外的食品安全信息前,应当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通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食品安全规划,协调和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协调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协调、督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查处,或者向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的,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快速检测,并可以依据检测结果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采取扣押、封存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实行快速检测的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样本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

快速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

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抽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抽取样品应当付费,并不得收取抽样检测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列支。

第四十四条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生产者的食品召回计划,监督召回过程。

第四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信用信息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和证人;查阅、复制、扣押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有关的进货凭证、出货台账、合同、账册、票证和单据等相关材料;依法查封、扣押不安全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场所。

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或者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未按规定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的,销售的活禽、牲畜未按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标识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蔬菜、水产品、活禽、牲畜,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附有信息储存介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购进、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假冒或者伪造信息储存介质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预包装食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没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或者未附有食品标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的进口食品不能提供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不具备必要的经营设施和条件,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食品仓储服务的经营者未如实记录存储食品和存储者名称等相关信息,或者未留存存储者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营业。

第五十七条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食品加工销售点或者单位食堂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食品加工销售点或者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的,没收相关物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运输、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未按规定使用冷藏车辆、冷藏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规定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或者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实施临时控制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由责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自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应当将决定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第六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安全治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山区桥梁;施工管理;质量;安全

引言

随着我国加大对交通基础建设工程的投资力度,中西部山区公路建设取得快速发展,山区桥梁得到大量建设。由于山区地质环境复杂,存在大量的不良土质及滑坡、泥石流等问题,山区桥梁建设施工环境差,桥梁施工质量不佳,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因此,针对贵州地区山区桥梁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提出桥梁施工中质量和安全控制的方法。

1.山区桥梁建设

1.1山区公路桥梁建设及其特点

贵州省地貌属于我国西南部典型的高原山地,有大面积的山地、丘陵和盆地,平均海拔在1100米左右,由于山区复杂的地形、地质、水文以及生态环境等影响,在此区域修建公路十分困难。与平原地区道路相比,山区道路中桥梁占路线总长比例很大,超过公路线路总长的20%,而且由于山区地质环境复杂,存在大量的不良土质及滑坡、泥石流等问题,导致山区公路的建设成本居高不下。山区公路桥梁的修建需要根据公路路线的方案确定,常常会因路线横断面、平纵技术指标等影响导致桥位不佳、墩柱的相对高差大、施工环境差等问题。

1.2山区公路桥梁建设出现的质量与安全问题

因山区公路建设环境的限制,公路桥梁施工场地一般都存在桥位偏僻、施工环境差、交通不便等普遍问题,特别是关系桥梁质量的混凝土质量不容易得到保证,主要受拌合场所的选择及运输便道等影响。而且由于山区环境的限制,大量施工机械的使用受到很大的限制,导致械化作业程度相对较低,在实际桥梁施工中需要大量的施工工人,特别是桥梁施工中多为高空作业,导致桥梁安全事故频发。

由于山区桥梁一般具有高差大,跨度也较大的特点,在桥梁设计中多采用高墩大跨结构,但若采用整体支架现浇箱梁等施工时,落地支架的架设则较为困难,不利于施工质量的控制和人员安全。因此,现行的山区桥梁施工中常采用适应能力较强的装配式预制梁,并配置悬臂浇筑的方法进行施工。对于山区中小跨径桥梁的施工可以采用装配式预制梁板桥,但需加强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2.公路桥梁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及控制

2.1桥梁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由于施工人员水平和机械应用程度低等原因影响,加上山区施工环境的限制,导致山区桥梁施工中违规操作现象十分严重,对质量问题也不够重视,从而使得桥梁产生较为严重的内外部缺陷及混凝土裂缝问题。

山区桥梁施工中常见的混凝土缺陷有麻面、蜂窝、露筋、孔洞、缝隙及夹层、空鼓和石窝等。麻面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施工中模板表面处理不当,在混凝土浇筑后没有及时振捣,混凝土的后期养护也不到位。混凝土的配合比不当、生产运输中造成的人为离析、过度振捣及钢筋设置过密等原因容易引起桥梁的蜂窝病害。保护层垫块的放置不合理、混凝土振捣不密实、模板吸水过多造成掉角是产生桥梁露筋的主要原因。孔洞的产生主要是生产运输中造成的人为离析和钢筋密集导致混凝土振捣不足所致,冬季施工时混凝土受冻也会引起孔洞。缝隙及夹层病害主要是在分层浇筑的装配式混凝土箱梁和T型梁中由于施工停留中有杂物掺入、混凝土浇筑高度过大等引起,山区桥梁施工中混凝运输的困难导致混凝土浇筑工作的停顿也容易引发这种病害。空鼓和石窝的产生原因是混凝土灌注不饱满、人工浇筑未反铲下料等。

山区桥梁施工中,由于多种原因引起的混凝土梁体开裂问题普遍存在,特别是施工工艺较为复杂的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梁容易出现质量问题。

2.2桥梁施工中的质量控制

山区混凝土桥梁的质量除了设计与施工组织的影响,关键还在于施工中的质量控制,通常可以从混凝土质量、混凝土运输、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养生几个方面进行。

由于山区道路交通不便,材料进场较为困难,因此公路桥梁的建设要尽量就地取材。水泥的质量是混凝土质量的基础,而山区湿度较大容易引起水泥受潮而无法使用,因此要对山区拌合站合理规划保证水泥的质量。混凝土土骨料和水可以就近取材,但要满足公路工程的标准。混凝土的运输是混凝土质量保证的重要环节,可以采用搅拌车进行运输以保证由于山区交通条件的限制导致长时间运输中混凝土的离析,同时混凝土的运输还需要适应期凝结速度和浇注速度的需要,以保证桥梁施工的连续性。混凝土的浇筑中除了钢筋骨架的施工外,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就是振捣,振捣时要尽量避免碰撞预埋件、模板等,对钢筋密集区加强振捣,并加强施工监督防止欠振与漏振,以保证混凝土的质量。山区昼夜温差大导致混凝土的养护较为困难,在混凝土施工完成后应尽快覆盖并洒水养生,并保证整个养护期工作的连续,从而保证混凝土的强度。

3.公路桥梁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及控制

3.1桥梁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随着我国加大对交通基础建设工程的投资力度,中西部山区公路建设取得快速发展,山区桥梁得到大量建设,但由于受施工条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施工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山区公路桥梁施工事故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但都不外乎人、物、管理、环境四个要素,最主要的还是由施工企业自身的组织、管理及特殊施工环境引起的。

与一般的安全事故相比,桥梁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具有严重性、复杂性、可变性、多发性得特点。因此,对于桥梁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要运用科学的管理理论与方法,通过法规、技术、组织等多种手段,促使施工生产体系达到最佳的安全状态。

3.2桥梁施工中的安全控制

对于桥梁施工中的安全控制可以从人、物、管理、环境四个要素着手。山区桥梁施工需要大量的工人,施工现场较为复杂,发生安全事故的人为影响因素较大。山区桥梁施工环境恶劣,加剧人的心理状态的变化。因此,需要对这些不安全心理状态重点关注与管理,及时发现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合理利用施工人员心理特征,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山区湿度大,昼夜温差大的特点对劳动者的工作状态有所影响,而且山区多雨天气也同样导致赶工期的情况,加上山区施工机械化程度低,容易导致劳动者的过度疲劳而引发事故。因此,需要提高作业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制定合理的作业休息制度,减少轮班的次数,并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在山区桥施工中,物的不安全状态也是生产中的隐患和危险源。通过对机械设备的正确选用与保养、淘汰老旧的设备、强化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测、施工工序的安全性控制等方法可以有效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从而预防、减轻或消除事故。

管理也施工安全事故产生的间接原因,但也是重要的环节,山区桥梁施工作业的危险因素很多,需要通过综合管理才能达到安全管理的目标,可以通过制定法律和制度并认真执行、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安全文化教育、安全施工技术等方面进行落实。

恶劣的山区桥梁施工环境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可以通过使用合适的采光照明、根据不同的环境采用不同的色彩标志、控制合适的施工环境温度等方法,可以有效地预防事故。

粮食安全治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桥梁施工;安全管理;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U44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目前,我国的桥梁事业取得较大的发展,但在工程实践中,时常出现一些质量与安全事故问题。安全管理的问题是保护生产和活动中人的健康和安全,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生存与健康是人的基本需求。 桥梁施工现场大多处于露天状态,具有生产建设的临时性,人机的流动性,作业环境的多变性,是个动态的多工种的作业过程,形成了人、机、料的动态流动与集中,可能导致有关安全的危险源的产生,由于施工现场地质条件、自然环境、临时设施等影响,决定了现场安全管理的难度较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因其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路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影响桥梁的施工管理安全的因素

(1)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对建筑工程的安全与质量均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当天气条件复杂多变,遇到山洪、暴雨以及泥石流恶劣的天气时,会对建筑工程造成直接的影响。因此,在初步进行工程的建设时,应该考虑到当地的气象资料以及水文地质情况等因素,有效的预测自然灾害,减少人员的伤亡与损失。

(2)人为因素

当前,我国的桥梁建设事故频繁出现,其中人为因素占了 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施工者未按照施工的要求进行操作,部分施工人员的安全安全意识欠缺;在施工的过程中,没有佩戴安全帽与安全带。部分施工者对工程的操作、对施工注意的事项不重视、施工的技术不规范;此外,部分施工者无证上岗,起重机违规操作,运输车辆超载等现象较为常见。

(3)材料设备等因素

施工的建筑材料,其的质量作为工程安全、质量的前提条件,少数施工、建设单位在购进材料时,盲目追求经济的效益,购进或者是采用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进行施工。施工所用的设备质量是否合格,关系到桥梁工程的质量与进度;一旦使用不合格材料进行施工,将会为今后的工程使用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

桥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避免事故伤害,减少事故损失。一般桥梁工程的安全目标是杜绝重特大事故,避免较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力保无死亡事故,无重大伤人事故发生,是每一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目标。施工现场及施工事故多发的作业现场,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落实安全管理决策和目标,以消除一切事故。直接从事施工操作的人经常受到确定或不确定的危险因素威胁和伤害,一旦造成人员伤亡和建材损失,将不可避免影响工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最终将损害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可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意义重大,也是从侧面反映施工企业施工管理水平,是施工企业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基础。

二、、提高桥梁工程安全管理的策略

在建筑施工中对于上述发生的安全问题,我们应该解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讲:

1、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要不断地补充和完善。随着建筑物从基础到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隐患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增加,这就需要及时地针对变化了的情况和新出现的隐患采取措施进行防护,以确保安全生产。严格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采购、验收工作,杜绝唯利是图使用伪劣产品、偷工减料等现象。严格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保证其有效实施。安全防护用品,质量第一是关键。有的贪图便宜,或为了拿“回扣”,购买质量低劣的,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安全网”,以次充好,或买伪劣产品作为劳保用品发放等等,均为安全生产埋下“祸根”,所以,在施工中,我们在进行安全防护用品选购的时候,就必须注意。

2、建立完善的施工质量体制。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领导要坚持原则,懂法执法。不管什么原因,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准进入建筑市场,杜绝无证施工等现象。加大安全监督力度,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的经济处罚,对造成事故者,严惩不贷,实乃必要之举措。并且严格建筑施工队伍准入请出制度。对施工单位年审不合格或没取得安全施工许可证的,不准其参加施工招投标,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健全重大事故报告和信息处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不让违法违规企业进人建筑市场。

3、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和安全意识。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质量教育,要对职工进行质量重要性教育,强化全员质量意识。建立质量管理的重奖重罚制度,用铁的手腕,铁面精神和铁的纪律来确保施工质量。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依法查处。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绝不手软,及时采取停工、整顿、罚款等手段,并召集违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原因分析、说服教育,直至有关单位和人员彻底落实人工、资金、期限整改,同时,按相关程序处罚和落实专人复查。同时,许多事故多是人为,自我保护意识差确是根源。要坚持“上岗先培训,未经考试合格不得上岗”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让每一个员工懂得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明确自己的安全行为责任,尤其是农民工,更要上好安全这一课。把好培训关,提高自身安全素质和安全防范技能是关键。并且施工单位应该强制实行建筑意外保险制度和推行风险抵押金制度,有效保障劳动者安全和权益。

三、桥梁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

1、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责任制度

首先,在施工现场应建立由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组成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对各部门落实质量责任和范围,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应对职责内的工程施工实施督促和检查。其次,应认真执行工程监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要求,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工程师,建立自检、互检等结合的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2、建立质量保证措施

(1)进场原材料必须有出厂证明和合格证,不合格的材料决不得使用。

(2)施工中严格执行“三按”规定,即按设计图纸施工,按操作规范操作,按质量标准检查验收。

(3)认真做好工序的交接工作,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并做好交接记录,施工者和检查者都要签字 。

(4)认真做好工程技术质量交底工作,即交施工方法、质量要求、施工注意事项及质量保证措施。

(5)加强自检和互检工作,每道工序进行完后首先进行自检,然后进行互检,同时质检员还要进行抽检。

(6)出现质量事故要坚持“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

(7)配备一个能对工程材料进行分析的实验室。试验检测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科学实施方案的鉴定、提高工艺技能的监护、确保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诊断证明书,便于对整个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实验室人员由具有多年施工经验的工程师组成。在施工中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试验。

3、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组织机构,通过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全员的意识,从组织上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以全员的工作质量来保证整个工程质量。

(1)实行全员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员工的质量责任、权力和利益,重奖优严惩劣,确保每个员工的工作质量。

(2)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会审设计文件,充分理解设计意图,严格按设计操作规程和监理工程师具体要求组织施工,做到各工程项目开工前,有详细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技术交底。

(3)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工作,关键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并选派经验丰富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工人技师任班组长、作业队长。

(4)施工全过程必须严格置于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指导、签证认可下进行。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桥梁的建设施工管理过程中,处理好安全和质量的管理、控制工作,对于整个桥梁建筑十分重要,需要施工者与管理者做好各方面的环节工作,真正保证桥梁工程的建设能够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蒙国标.浅谈桥梁施工管理中的安全与质量控制[J].科技创新与应用.路桥科技.2011:108-108.

[2] 杨峰.浅谈桥梁施工管理中的安全与质量控制[J].企业技术开发.2011,30(19):187-188.

粮食安全治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桥梁工程;安全控制;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 K928.7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8500(2012)10-0008-02

随着交通事业迅速发展,桥梁工程的建设的比重也逐年增加,由于桥梁施工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较为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对人员和经济造成的损失也较为严重,桥梁施工安全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做到员工、物和环境的动态管理与控制。因此,了解桥梁施工的安全管理方法,加强对桥梁施工安全控制技术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桥梁施工安全事故主因

桥梁施工过程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四个方面:其一,开挖基坑时由于护壁处理不到位,造成基坑坍塌,孔内爆破未采用电引起爆施工,药包且没有打眼放炮,在孔深大于12m时没有检测有毒气体含量等;在清孔排水时未注意保持孔内水头而造成内外压力差过大,从而导致护筒坍塌,井口周围缺少围护设施和安全标示;其二,由于架桥设备或支架承载能力以及安全宽度不够,导致墩柱施工过程中坍塌或坠落现象,构建运输过程速度超过3km/h;其三,在需要放置安全网和防坠网的施工位置,没有按照规定实行梁体制安,导致人员和机械设备坠落事故;最后,由于员工缺乏安全意识,出现未配备安保设备,不文明生产等现象,如10m以上作业时未加设安全网,导致附属设施施工出现一系列安全事故[1]。

2 桥梁施工安全控制措施[2]

2.1 基坑开挖安全措施: 无论是陆地桥梁还是海上桥梁基坑开挖时都需要根据相关规范先编制施工方案,提出设计计算书;采取安全防护如保持与挖掘机和吊斗升降作业安全距离范围内,检查吊斗绳索、挂钩等是否完好;拆除基坑支撑等作业需在负责人指导下进行,出现坑塌或洪水时应当及时采用加固措施并及时撤离现场。

2.2 挖孔桩施工安全措施: 采用取孔壁支护等措施防止挖孔较深时坍塌现象,配备专人定期检查孔口防护设施是否完好,以及施工现场的作业设备和流程以及警示标志是否规范到位;挖孔前检测二氧化碳等气体是否超标,孔深超过10m时应当强制通风。

2.3 防高处坠落安全措施: 高处作业之前需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检查投入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好,如未经上级许可不得擅自拆除高处作业防护设施;高处施工人员需按规定着装,穿软底防滑鞋,系上安全带,与架空输电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遇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或悬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使用物料应堆放平稳,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件一律先行撤除或固定,存在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2.4 架梁施工安全措施: 采用专用轨道保证两端行程同步的前提下进行平顺移梁铺设,避免轨道接头的错台、错牙、道床沉陷等现象;确保千斤顶起落高度保持在有效顶升量程内,以及钢丝绳的断丝量不超过断面总根数的5%,若梁体吊离支撑面达10~20cm时应当暂停起吊后全方位检查,保证桥梁两端高度差不超过30cm。

3 桥梁施工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3.1 海上桥梁施工安全管理: 海上桥梁施工安全管理与陆地施工相比主要不同在于存在更多的危险性,因此安全管理工作应该从创造施工安全的工作环境,保证设备设施齐全完好,及时准确收集气象水文信息和开展海上施工安全教育四个方面入手。具体说来,应尽量减少海上作业人员流动的频率,保证海上工作平台和通道等安防设施齐全完好;掌握及时可靠的气象水文信息,尽量避免恶劣气象和水文条件下作业;印发安全施工资料,组织开展安全系列教育工作,并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检验;各个作业面加强日常现场安全检查,严抓高处作业、大型构件装载等危险系数大的关键工序[3]。

3.2 山区桥梁施工安全管理: 由于山区地形复杂给桥梁施工带来了很多不便,因此将安全人机工程技术融入施工安全管理中,有利于减少桥梁施工事故的发生几率并保障施工安全顺利进行。山区桥梁施工安全管理主要从合理利用桥梁施工人员心理特征和防止过度疲劳入手,因为在山区桥梁施工工程中,人为不安全心理与环境条件限制产生的复合作用是主要不良因素,充分保证安全防护系统如SNS柔性防护系统的实施到位,加强不安全心理的综合管理,以划分若干个小群体针对性的培养安全骨干,通过群体心理引导养成安全生产习惯,使得每位作业人员具备良好的心理状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减轻施工劳动强度,提高施工技术熟练程度的同时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4]。

3.3 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 公路桥梁施工受环境的限制和人为因素的复合影响,应充分利用群体心理,通过培养安全骨干提高整体安全意识,养成安全生产的习惯;通过提高机械自动化水平和员工技能,合理安排劳动强度,杜绝过劳现象,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部署有针对性的技能考核;采用不同的色彩标志预防事故发生,坚决淘汰高耗能,污染严重,技术改造不经济的设备,定期正确保养机械设备,特种设备需经过安全检测后才能投入使用[5]。

4 结论

桥梁施工的安全控制要兼顾人员和物两个方面,秉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仅要提高安全管理的理论水平,更应当将理论措施付诸实践,结合法律、经济、文化和科技手段进行安全管理,有利于真正在工程实践中取得实效,为企业创造出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章照宏, 龚先兵. 桥梁施工安全控制[J]. 湖南交通科技, 2000, 26(2): 46-47.

[2] 刘永明. 山区高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控制技术研究[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9, 34(11): 326.

[3] 欧阳瑰琳, 刘刚军, 聂荣等. 海上桥梁施工安全管理[J]. 公路, 2006, 3(12): 134-137.

粮食安全治理范文第5篇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生猪和猪肉质量安全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养殖生产、屠宰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全过程综合监管链条,建立生猪和猪肉质量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猪肉质量监管网络,提高猪肉质量安全,保障市民放心消费。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完善我区生猪屠宰场布点工作,至年底,我区生猪进点屠宰率实现100%。

(二)加强猪肉流通监管。实现我区肉类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大卖场、集体食堂、餐饮单位和食品加工企业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三、责任分工

为推进猪肉质量安全管理,完成全区今年猪肉安全整治的工作目标,建立以分管区长为召集人的猪肉质量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系会议成员为区经委、农委、公安分局、工商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质量技监局以及各镇、街道、*工业区。各部门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各职能部门分段管理和区、镇两级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一)区经委。负责猪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牵头和协调工作。生猪定点屠宰的定点布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对各镇、街道、*工业区推进取缔非定点屠宰生猪工作进行督查;会同区食品药监等部门推进建设完善猪肉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

(二)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对猪肉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监管和全过程组织协调;加强超市大卖场、集体食堂、餐饮单位等的猪肉进货监管,检查督促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生猪和猪肉进货索证索票、“瘦肉精”残留检测、进货台帐和不合格猪肉退市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肉品质量安全实时监控系统;依法严厉查处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和含有“瘦肉精”残留猪肉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

(三)区农委。负责本区饲养生猪的动物防疫和监督工作;加强区境道口进入本区的生猪及猪肉的检疫监管;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检疫监督;依法查处无耳标生猪调运、非指定道口运入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管理部门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

(四)区工商分局。负责猪肉加工、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和无证照经营活动的查处、取缔;加强批发市场、菜市场(集贸市场)的猪肉进货监管,检查督促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生猪和猪肉进货索证索票、进货台帐和不合格猪肉退市等各项管理制度;配合有关管理部门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

(五)区质量技监局。负责对食品加工企业使用猪肉的进货监管,检查督促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健全猪肉进货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管理等制度;依法严厉查处使用病死猪肉、注水猪肉和含有“瘦肉精”残留猪肉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六)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及猪肉经营中违法犯罪行为。

(七)各镇、街道、*工业区。负责本区域内的生猪屠宰点选址及建设工作,查处取缔辖区内的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

四、工作重点

(一)做好生猪屠宰点和收购点的设置工作。我区目前仅有漕泾镇一家生猪屠宰点,覆盖面不大,无法满足全区对屠宰的要求,致使私屠滥宰现象严重。鉴于这一情况,各镇及*工业区要按照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生猪屠宰点和生猪收购点,区农委及各镇、*工业区要对生猪屠宰点和收购点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二)全面查处取缔私屠滥宰工作。针对我区私屠滥宰情况严重问题,各镇、街道、*工业区要认真排模本辖区内的非法屠宰点,争取区内各执法部门支持,在年内彻底取缔无证屠宰点,确保今年生猪进点屠宰率实现100%。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自身的工作职责,配合各镇、街道、*工业区的全面查处取缔私屠滥宰工作,共同做好猪肉质量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