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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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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

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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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欧洲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历程”,http:///admin/zscqgk/ep.htm。

⑤⑥杨逢珉,张永安:“欧洲共同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世界经济》1993年第11期。

⑦参见:程卫东,李靖堃:《欧洲联盟基础条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92页,第125页。

⑧参见: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1-470_en.htm?locale=en。

⑨相关资料参见:http://ec.europa.eu/governance/impact/planned_ia/docs/2011_markt_003_trade_mark_reg_ohim_en.pdf。

⑩相关资料参见: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1-333_en.htm?locale=en。

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经济增长;拉动效应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13-0053-02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技术创新成为影响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技术创新的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各国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能够维护产权所有者的利益,提高创新者参与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有益于各地技术水平的提高并促进经济发展(Grossman和Helpman,1991);知识产权保护也会通过影响技术转移渠道,例如贸易、FDI和技术许可等,对各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作用(Maskus和Penubarti,1995)。但是,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会影响一些国家尤其是中等收入国家的模仿活动,抑制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Deardorff,1992);同时,它可能会导致垄断势力的形成,可能不利于新技术的创新(Horri和Lwaisako,2007)。许多学者使用实际数据实证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两者关系,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是影响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国内外的学者对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促进还是抑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而且对两者关系的研究主要是基于一般的回归模型及面板数据。因此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应用中国数据建立VAR和VEC模型,分析两者的关系。

1 实证分析

1.1 数据获取和变量选择

本文选取人均实际GDP增长率growth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指数ipp作为变量。其中人均实际GDP增长率根据中国统计年鉴GDP进行价格平减后计算得到,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指数根据许春明和单晓光(2008)的方法,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强度(用Ginarte-Park方法测定)与执法强度的乘积计算得到。

1.2 建立稳定性的模型

对growth和ipp建立非限定性向量自回归模型时,首先要选择尽可能长的滞后期,本文利用SIC信息准则和AIC信息准则将VAR模型的最优滞后阶数确定为3;然后验证VAR(3)模型的稳定性,计算VAR(3)模型差分方程的特征根,结果显示VAR(3)是稳定的。

1.3 协整方程分析

1.3.1 数据的平稳性检验――单位根检验

对于时间序列数据,必须进行数据的平稳性检验,以防止“伪回归”的现象的发生。而且,只有数据是平稳的,后续的协整和向量误差修正模型的检验才有意义。检验数据平稳性的方法很多,这里采取ADF方法对于每个变量进行检验,以确定其单整的阶数。单位根检验结果表明growth和ipp这两个变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都是不平稳的,但其一阶差分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是平稳的,即growth和ipp均属于一阶单整I(1)序列。

1.3.2 协整检验――VAR模型和Johansen检验

根据协整理论,如果非平稳变量序列之间的线性组合有不随时间变化的性质或具有平稳性特征,即说明这些非平稳变量之间具有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在确定VAR协整检验的滞后阶数时,我们考虑到有效残差应具有正态分布的特征,选取VAR模型的滞后期为3。通过VAR Residual-Normality Test和输出的J-B统计量检验值可知,残差服从正态分布,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残差不存在自相关。

同时,使用Johansen Cointegration Test 检验,我们采用数据空间没有确定性趋势和协整方程没有有截距项对growth和ipp进行协整检验,结合迹统计量和最大特征值等统计量,协整检验结果表明,人均GDP增长率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存在协整关系,最终正交化后的协整方程为([]括号中数字为t统计量):

growth=0007042ipp

[201393]

从协整方程的系数可以看出,人均GDP增长率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正相关,而且在统计上具有显著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每增长1%,人均GDP增长率则提高约0007%。从长期来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会促进经济的增长。

1.3.3 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VAR模型的另一个重要应用是利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分析时间序列之间的因果关系。对growth和ipp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显示“ipp不能Granger 引起growth”和“ipp不能Granger引起growth”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都拒绝原假设,说明二者互为因果关系,即ipp是引起经济增长growth变化的Granger原因,同时,growth也是引起知识产权保护力度ipp变化的Granger原因。

1.4 脉冲响应函数

通过脉冲响应函数方法分析变量之间的动态影响,它可以衡量随机扰动项的一个标准差冲击对系统中各变量当前和未来取值的影响轨迹,能比较直观地刻画变量之间的动态交互作用及效应。因本文建立的VAR(3)模型经检验是稳定的,它可以进行脉冲响应和方差分解测算。根据脉冲响应函数方法原理,我们通过分别给予growth以及决定growth的因素ipp一个单位的正冲击,得到关于GDP 的脉冲响应函数结果。

首先,当在本期给GDP自身一个单位正冲击后,经济增长从第2期开始下降,在第6期达到最低点,然后从第7期开始上升,第8期之后恢复到原来的水平。其次,当在本期给ipp一个单位正冲击后,经济增长growth在前5期只是有个短暂的增长然后开始小幅度的下降,在第六期恢复到原来的水平。

1.5 方差分解

脉冲响应函数模型描述的是VAR 模型中的一个内生变量的冲击给其他内生变量所带来的影响,而方差分解是通过分析每一个结构冲击对内生变量变化(通常用方差来表示)的贡献度,进一步评价不同结构冲击的重要性。本文采用高铁梅(2006)使用的相对方差贡献率(RVC)来表示贡献率。考虑到脉冲响应函数选定的变量顺序以及我们的样本数据19期,我们选其中约1/2即10 期作为方差分解的滞后期,并得出方差分解结果。结果显示,经济增长growth的标准误差被分别分解为growth和ipp(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贡献比重变化情况。如果不考虑经济增长自身的贡献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GDP 的贡献率在上升,在第10期达到095%。

16 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模型)

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模型),既能反映变量之间的长期动态关系,也能反映变量之间的短期动态关系,综合VAR滞后项的选择是3和参考调整后的判定系数、AIC和SC等标准,选择VEC 模型的滞后阶数为1,这里仅列出向量误差修正模型的第一个回归方程:

D(GROWTH)=-045399×(-GROWTH(-1)-004176×IPP(-1)-013684)+05748×D(GROWTH(-1))+00406×D(IPP(-1))-00059

[183443] [ 2.53477] [ 062188]

其中,[]内为t统计量,VECM是误差项:VECM=GROWTH(-1)+004176×IPP(-1)-013684。从growth和ipp两变量之间的误差修正模型可以看出,在短期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经济增长有正的效应拉动,但变量系数的t值并不十分显著。

17 计量模型解释

从VAR 模型和协整方程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效应较小。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每增长1%,人均GDP增长率仅提高约0007%。由脉冲响应函数分析可知,短期内对知识产权保护正冲击的脉冲响应效果较弱。而且从方差分解的结果来看,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冲击对经济增长的解释力较小,仅为095%。VEC模型则进一步分析了知识保护力度的提高对经济增长拉动效应的短期的回归结果。在短期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提高对经济增长有正的拉动效应,但是在统计上并不显著。

2 结 论

本文通过运用人均实际GDP增长率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数据,采取ADF检验办法来验证时间序列的平稳性,发现序列是一阶平稳的。基于此,我们分别运用VAR模型和VEC模型探究人均实际GDP增长率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短期和长期的相关关系,来分析当前经济增长、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一系列现实问题。从实证结果可以看到,从长期来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有拉动效应,但是影响较小,而从短期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效应并不十分明显。因此,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我国应该加强总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自主创新,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韩玉雄,李怀祖.知识产权保护对工资率水平及经济增长的影响:一个修正的技术扩散模型[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4(11):152-159.

[2]刘勇,周宏.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8(6):17-21.

[3]王林,顾江.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基于跨国数据的实证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2009(5):48-51.

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全要素生产率;GP修正指数

一、引言

在科学技术蓬勃发展的21世纪,技术进步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的核心竞争力。而技术水平的提高主要源于本国的技术创新(R&D活动)以及利用各种技术扩散途径对外来知识进行学习、吸收与模仿。在发达经济体利益需求的主导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推动和掌管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协定在不断增加,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在日益增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扩展到更加广泛的领域:国际贸易、投资、技术转移乃至国际政治。但是,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历来饱受诟病。中国也因此卷入大量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贸易纠纷之中。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来自国际社会施加的知识产权保护压力促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外在被动接受向自我主动参与的行为转变。那么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到底对我国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Ginarte和Park(1997)认为,影响专利保护水平的根本因素是一国研发活动水平、市场环境和国际一体化。这些都是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的,初始时更高水平的保护未必是更好的。Lee和Mansfield(1996)的一项对美国跨国公司所做的调查表明,大部分美国跨国公司不愿意向那些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较差的东道国投资或者进行技术转移。Vishwasrao(1994)的研究认为,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影响技术转移模式的时候,则随着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水平的提高,所转移技术的质量也不断的提高。Taylor(1994)也认为,当外国创新者和当地创新者竞争时,东道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增加外国的技术转移的质量。Rockett(1990)发现如果当地竞争者主要是通过技术许可进行模仿的,那么跨国公司将降低技术许可的高技术含量,这不利于国际知识的转移。Eskander、Debasri和Ashraf(2007)从国家特征差异的角度研究了专利保护对FDI引致创新效应的影响,他们检验了专利保护和技术转移是否有利于东道国的研发活动。Chen.Y和Puttitanun(2005)运用发展中国家的数据实证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革新率的影响并不是线性的。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革新的影响可能与一个国家的技术水平相关。

易先中和张亚斌(2006)利用中间产品种类扩张的内生增长模型分析了后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安排在鼓励自主创新和对国外技术模仿两难中的权衡,认为中国应当根据相对技术水平和模仿能力确定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进步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直接带入模型并不合适,于是本文采用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FDI、R&D的交互项来分析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技术进步之间的长期关系。

二、GP修正指数的测定

Ginarte和Park(1997)将专利保护水平指标划分为5个类别:保护的覆盖范围、是否为国际条约的成员、保护的损失、执法机制和保护期限。每个类别又包含若干个子指标。这样,再通过简单加权平均的方法加总得到了120个国家的专利保护水平。韩玉雄和李怀祖(2005)基于GP方法的专利保护水平指标,考虑了中国具体的执法力度,修正了GP方法,测算出1985-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因子正的保护水平,本文采用韩玉雄和李怀祖的方法(下简称HL方法)来测定中国1985-2009年的修正保护水平。

出于量化体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考虑,HL方法在GP方法基础上引入了一个“执法力度”因子,以修正衡量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包括四个方面:社会法制化程度、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社会的监督与制衡机制。表1为作者通过HL方法测算的1985-2009中国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数据。

三、中国1985-2009全要素生产率的估算

笔者利用Cobb-Douglas生产函数计算我国1985-2009年的全要素生产率,其函数形式如下:Yt=AtKαtLβt,其中,Yt、At、Kt、Lt分别为t时期的国内生产总值,全要素生产率(TFP),资本投入和劳动投入;α、β为劳动和资本的产出弹性;在规模收益不变的条件下有α+β=1。对α、β通常有两种估算方法:一种是收入份额法,即假定在完全竞争市场的情况下资本和劳动的产出弹性等于他们各自的收入份额;另一种是回归法,即通过回归的方式估计出资本和劳动的产出弹性。本文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回归法对α和β进行测算。令β=1-α,两边同时取对数,则公式变形为:

ln(Yt/Lt)=lnAt+αln(Kt/Lt)①

其中,劳动投入(L):各年从业人员数;资本存量(K):本文直接采用单豪杰(2008)计算出的数据,运用永续盘存法计算2007-2009年的资本存量Kt=It/Pt+Kt-1(1-δ),其中δ为资本折旧率,假定10.96%,Pt为价格投资指数(1952年为1),It为每年的名义固定资本投资额,Kt-1为上一年度的资本存量。为消除物价影响,文中以1985年为基年(1985=100),把各年数据进行调整。用Eviews5.0对(1)进行回归分析,计算得α=0.422,β=0.578。把α、β分别代入{1}式得到中国1985-2008年各年的全要素生产率。上述本文以上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

四、模型的建立

本文构造以下模型,来衡量自主知识保护产权强度的提高对技术进步的影响:

lnTFP=C+?鄣1GlnFDIt+?鄣2GlnRDt+?鄣3

lnFDIt+?鄣4lnRDt+ξt②

其中,TFP代表技术进步,FDI代表每年实际利用的外商投资额,用于衡量外商直接投资带来的技术溢出,R&D为国内研发投入,用于衡量自主技术创新,GlnFDI、GlnRD为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lnFDI,lnRD的交互项,用于刻画知识保护与二者相互作用对技术进步的影响,ξt为误差项。基于对变量的单位根检验和E-G两步法协整检验,笔者对②进行试估算。根据Hendry的一般到特殊的建模方法,剔除了最不显著的变量GlnRD,似然比检验也表明剔除GlnRD有利于模型的优化,因此,笔者将模型修正为:

lnTFP=C+?鄣1GlnFDIt+?鄣2lnRDt+

?鄣3lnFDIt+ξt③

为了避免回归模型中可能出现的异方差问题,在对模型进行回归时,采用对各变量的对数进行回归。同时,为了检验数据的平稳性及避免模型出现“伪回归”,对所选的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以确定其平稳性及单整阶数。对变量lnTFP、lnFDI、GlnFDI、lnRD及其一阶差分变量进行ADF平稳性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五、实证检验

从检验结果来看,所检验的四个变量LNTFP,GLNFDI,LNFDI和LNRD一阶差分变量都是平稳序列,本文采用EG两步法进行协整检验,以验证变量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的关系:

lnTFPt=C+χ1lnTFPt-1+χ2GlnFDIt+χ3GlnFDIt-1+χ4lnFDIt+χ5lnFDIt-1+χ6lnRDt+χ7lnRDt-1+μt④

由此,我们可求出变量之间的长期关系如下:

lnTFP=C+β1GlnFDI+β2lnFDI+β3lnRD⑤

其中β1=χ2+χ3/1-χ1,β2=χ4+χ5/1-χ1,β3=χ6+χ7/1-χ1

以相关数据对④进行回归,所得结果如表3所示。

从模型的回归结果来看,模型的可决系数达到了0.996785,调整可决系数达到了0.995379,表明模型的拟合程度较好,DW值为1.723860,说明模型不存在自相关。

由此我们可以计算出解释变量LNTFP、GLNFDI、LNFDI、LNRD之间的长期关系:lnTFP=-2.2843+0.03024GlnFDI+0.41093lnFDI+0.0906lnRD⑥

由⑥式可求出残差如下:

μ^t=lnTFP-0.03204GlnFDI-0.41093lnFDI-0.0906lnRD +2.2843⑦

对残差μ^t进行协整检验,如果所得μ^t的具有平稳性,则说明模型所包含的变量具有协整关系,如果所得的残差不具有有平稳性,则可得出模型具有伪回归现象。对残差μ^t进行ADF平稳性检验,结果表4所示。

从结果来看,残差μ^t序列平稳。因此,可以认定此模型包含的四个变量具有协整关系。

回归模型⑥式表明,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与实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的交互项代表外商投资的技术溢出,其对技术进步的影响为正,而代表自主技术创新的国内R&D与实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的交互项对技术进步的影响并不明显,这表明中国现阶段的技术进步主要还是以吸收国外的技术溢出为主。同时,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FDI的交互项为正,说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有利于获得外商的直接投资及其带来的技术外溢。这与Fink和Maskus(2005)证实的,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许多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有利于于发展中国家获取外国技术、吸引FDI的结论相同。

六、主要结论及建议

通过以上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我国适当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有助于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并且也有助于跨国公司进行更多的技术转移。目前中国技术进步仍以吸收国外技术溢出为主,自主创新对技术进步的影响不显著,当前中国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了中国以模仿为主的技术进步。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强度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们可以灵活运用WTO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协议的“例外”条款,根据各产业的技术水平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在提高我国整体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同时,对技术能力较弱的产业采用较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帮助企业提高对外国技术的模仿创新能力,增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二次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Lee J-Y. Mansfield E.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U.S.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J].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96(2).

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农机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的现状,剖析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农机产业是我国传统而又成熟的技术行业,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研开发模式、竞争体系、战略架构和服务机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逐渐增强,知识产权新竞争模式在整体的经济竞争模式中逐渐占据较大份额,同时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竞争在农机行业也初现端倪。但与世界经济强国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水平、保护手段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此,探讨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几年来,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发展形势越来越好。以后,我国政府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通过20多年的发展,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农机生产公司运用专利战略不断占领和控制我国同类行业市场,使得我国农机企业专利战略的滞后性日渐显露。目前国内的农机企业似乎没有受到涉外知识产权利器突袭的重创,但国内企业间专利纠纷及侵权官司却屡见不鲜。针对现实情况,我国各级政府专利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措施,旨在促进农机企业专利战略实施主体从战略高度有效地运用专利权、专利信息,积极适应专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保护下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使我国的农机企业在专利战略研究、运用和管理方面有一个大的发展。

农机企业管理者专利意识不断提高。当新产品、新技术即将问世,及时申请专利已经成为这些企业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己经25年了,全国专利申请量己达600万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网提供的信息,截至2006年8月,北汽福田(含福田重工)的专利授权量已达209项,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专利申请量己达110余项,专利授权量已达99项,还有江苏常发,山东时风等国内知名农机企业也都把专利申请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之一。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尚有许多农机企业为零专利。在农机产品的专利中,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极少,绝大部分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2、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机产业的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一些国家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a.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国际规则、比较适合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并且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依然没有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在农业机械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保护盲区或者相冲突的地方,很难保障农业机械科技人员的应有权益,无法激励农业机械技术持续创新和实现农业机械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也不能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 b.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是创造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不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还包括不正当竞争权、文化遗产等智慧成果权。这些权利都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依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意识薄弱,容易使自己陷人知识产权的尴尬局面之中。多数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了解得还不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结果使自己的先进技术被他人低价收购并申请专利,辛苦创造和积累的无形资产付诸流水。据统计,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企业已经将13万项发明“奉献”给了外国企业。

3、加强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a.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完善修订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相关规定。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农机科研成果。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农业科研单位、涉农企业及农业专家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

b.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加强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农机科技管理部门应注意跟踪和研究农机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相关制度,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基础设施建设与利用的交流合作,提高农机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6-0068-03

一、国外主要国家及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美国商业银行对金融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美国商业银行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由来已久,早在1970年开始就已经对金融创新产品的专利申请进行了受理及认定,而且,在美国,商业方法早已被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199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布的《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指南》是美国开始对金融行业商业方法授予专利的立法体现。1998年的Signature金融集团案,是美国以判例形式确认了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的标志。之后,对于此商业方法能否授予专利的争议使得Signature金融集团与道富银行对簿公堂,经过一审及二审法院的判决,最终认定了此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这一案件,是专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司法制度对其进行适时调整的经典案例,这一判例的出现使得金融领域中越来越多的商业方法得以创新出来。此后,美国金融机构便开始积极地申请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和授予量都快速增长[1]。

(二)欧盟商业银行对金融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在对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问题上,相对于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而言,欧洲专利局对待商业方法专利要更为严格。欧盟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处理是以欧洲专利公约为主要依据的,该公约规定,商业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美国对于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的做法出现以后,欧盟国家意识到若将银行业的商业方法排除在可授予专利的范围外,会造成本国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故自1999年以后,欧洲专利局开始考虑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并予以保护。2000年,欧洲专利局管理委员会在其第80次会议上指出,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应该按照其他专利申请一样的标准进行审查,审查的标准包括新颖性、发明步骤和实用性,但同时强调,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要以非显而易见的方式解决一个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2]。目前,在实践中,商业方法完全可以通过技术包装在欧盟获得专利权。

(三)我国商业银行对金融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在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上,专利权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随着外资银行大量入驻中国,内资银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的消息,近几年来商业银行专利申请及授予的数量逐年增加,但主要集中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上,发明专利仅占较小比重,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基本没有涉及。当然这和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无关系。《专利法》对于商业方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现在相关的专家学者也对此问题持不同的见解,而且实践中也没有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的先例。

在商标权保护上,境内银行对于金融产品申请商标权保护的数量很少。

在著作权保护上,商业银行能够申请著作权保护的只能是在计算机软件和网络域名登记方面,但根据中国银监会调查显示,国内银行在此方面的著作权申请数量很少、质量很低,严重影响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

二、我国商业银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及意义

在信息社会中,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一些国家和跨国企业正凭借着其所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大量的知识产权,逐渐成为“有脑袋无身体”的指挥者。如,耐克运动鞋的生产者,通过向其他国家输出知识产权,而无须运用自己的劳动力与资源,就分得了社会生产所创造的巨大财富。另一些国家则正在演变成为“有身体无脑袋”的简单制造者。如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

这种情况在金融业中同样存在。知识和科技的结合,已经使得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成为了当前金融竞争的一个战略制高点[3]。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国的商业银行都非常注重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他们不仅在本国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研发金融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视为未来激烈竞争的重要战略储备,而且已经将触角延伸到了发展中国家。这种做法大大增强了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提高了自己的竞争力,同时也打击了国外的竞争对手。更令人担忧和感到恐慌的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允许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商业方法的范围非常宽泛,因此,此种专利出现后,外资金融机构都积极投入到这类专利的申请。但我国《专利法》对于商业方法能否授予专利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也无此类案例。在对商业方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我国已经远远落后于外国的竞争对手了。外资银行早就意识到,相对于我国的内资银行而言,其有两大问题,一是营业网点不足,二是刷卡难,大力发展网上银行业务正是解决这两大问题的良方。目前,涉及网上银行业务的许多核心技术都已被外国的商业银行申请了商业方法类的专利权。金融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我国的商业银行如果没有自己的专利,要么会被迫支付高昂的专利使用费用;要么退出网上银行业务的危险。这种状况如果长期延续下去,势必会对我国银行业的未来发展产生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影响。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三、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

我国商业银行对金融创新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项:商标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等。

(一)专利权保护

对金融创新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最有效的途径是授予其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条件的发明创造可以授予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高速发展,金融服务越来越多地以电子商务的方式开展,对金融创新产品的专利保护就由传统的金融产品专利、管理系统专利等转变为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能取得该领域的专利权对于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产生决定性作用,基于此,美国、欧盟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始受理商业方法领域的专利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已经取得专利权。我国商业银行应紧跟国际潮流,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应该放开,否则我国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

(二)商标权保护

商业银行商标,是商业银行的无形财产。商业银行商标作为一种财产,主要是通过其代表的信誉表现出来,而且这种信誉往往会与一个国家信誉及国家安全相互关联。其中具有区分功能、来源功能、质量功能、广告宣传等功能[4]。虽然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及法律体制的差异,对于商标权的保护规定不尽相同,但是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比较成熟的国家,对于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商标权保护已经是比较普遍的做法。我国目前对于商标权的授予还没有完全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接轨,法律规定也不完善,应该吸收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

(三)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金融创新领域中的金融服务设计的反仿冒问题需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对于商标权的授予上采用的是使用原则或注册原则的混合原则,因此无反不正当竞争保护适用的余地。大陆法系国家,多以注册原则作为其商标权获得的基本原则,未注册商标很难获得商标法上的保护,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都制定有反不正当竞争的专门立法。我国亦如此。但是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商标法》对于未注册商标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没有规定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办法。因此对于反仿冒问题的解决我国在立法上处于一个真空状态,急需立法来填补这个空白。

四、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通过几年来各方面不断的努力,我国银行业在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上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外资银行相比,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内部缺乏管理制度

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在逐步扩大,触角已经伸到了商业方法领域,对于商业方法已经授予了专利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已经占得了先机。然而,“金融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中资银行中并没有受到普遍重视,这是因为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滞后,还是银行的意识跟不上去?这会带来什么后果?”①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李顺德先生回答:“我国不是法律滞后,而是社会的意识不足。”我国银行业的专利意识普遍比较差,很多领导要么根本不懂,要么就专利意识薄弱。据调查,目前中资银行几乎没有专人负责金融专利工作,很多银行的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对金融专利保护没有明确的概念,更谈不上制定相关专利策略或应对措施,知识产权在国内金融界处于一种类似空白状态[5]。国内银行没有进行专利开发的积极性,或是开发出来了也没有意识去保护,这就给了其他竞争对手钻空子的机会。我们许多企业往往是在这方面吃了大亏之后才开始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有时候可能已经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

保护意识淡薄带来的直接的一个后果就是企业内部缺乏管理制度。内资银行很少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即使设立了,也只是做些日常事务性的工作,缺少对企业具有重大意义的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运用。外国知名企业内部均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整个企业的知识产权实务。分工详细、职责明确。我国在这一点上与外国企业有很大的差距。

2.研发能力严重不足、专利数量较少、质量低

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专利研发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其实国内各大型商业银行均有自己的研究开发部门,但多方面的因素制约了金融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其一,意识决定行动,就在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才意识到金融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才开始对于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研发,但由于起步较晚,研发能力和技术相对落后,还不成熟;其二,对于研发工作的投入有限,有的知名企业每年会将总收入的一半用于研发工作,而我国商业银行由于资本实力有限,负担较重,投入到研发上的资金很少;其三,缺乏激励机制,研发人员没有积极性。研发能力不足带来的后果就是专利数量很少,质量很低。据统计,国内银行申请的专利数量远远落后于美日等发达国家,且技术层次较低,绝大部分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很少,商业方法类专利更是少之又少。

(二)建议

1.完善制度建设

(1)加强保护制度建设

加强我国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在促进金融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目标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总目标服务的。现阶段,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国情,我们应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一步步地逐渐完善对于金融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建设,不宜操之过急,否则会欲速则不达。目前,由于我们起步较晚,技术落后,应以引进金融专利为主,一方面积极引进发达国家的金融技术和装备,而后进行研究和改造,在此基础上形成自主的知识产权,这样做既能节省时间和研发成本,在实践中又使用了先进的技术,这是一举两得的事情;当然,我们不能一味地依赖外国的先进技术和设备,这只是过渡期的一个无奈选择,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积极地有重点地开发自主的金融知识产权,摆脱对外国技术和设备的依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不落下风。在具体实施途径上,我们需要对整个专利市场的占有情况以及对该领域未来发展的影响进行调查,对于外国金融机构占有率较高的领域要避其锋芒,对于其占有率较低的领域优先发展,确立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和研发的重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国外金融机构的专利申请均占总申请量的很大比例,因此,我们要在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领域和产业技术领域等各个环节都着力强化原始创新能力的提高,以便更多地形成自主和核心金融知识产权。

(2)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我国金融行业从下至上专利意识都很薄弱,目前最重要的就是培养他们的专利意识。领导层的决定往往会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因此首先要培养领导层的专利意识,如果他们具有良好的专利意识,就能在市场竞争中重视开发金融专利产品的研发,从而提高银行的竞争力;当然金融业员工的专利意识也不能忽视,应该在全体员工中树立起金融专利是商业银行的战略储备的观念,让他们掌握基本的专利知识,自觉利用专利知识为银行服务。而后,需要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使这个机构能够真正地在知识产权研发和保护的过程中起到核心作用,不仅仅只是做些事务性的工作。同时,要想提高金融知识产权的研发能力,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必不可少,需要金融机构建立完善及合理的激励和利益分配制度,提高大家的研发热情。

2.完善法律体系建设

(1)完善金融法制体系建设

随着8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自由化运动的开展,以及我国加入WTO后全面放开金融市场的承诺兑现,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倡导金融创新与金融变革,乃是金融业发展与变革的根本动力。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创新、金融市场创新、金融体制创新。其中,可能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或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产生关联的,主要是前三者及其相互组合[6]。我国先后开展以金融深化或金融发展为旗帜的金融体制改革,逐渐开始放松金融管制,金融自由化逐步展开。这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跨国金融交易的数量在增加,规模也在扩大。

积极倡导金融创新的同时,我们决不可忽视其所带来的巨大风险。金融改革一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及金融监管能力相适应,如果改革的步伐超越了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监管的能力范围,非但不能带来经济繁荣,还会带来金融体系的动荡。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发展,银行和银行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为了达到利益的最大化,银行业纷纷寻求利润增长的新方式,不断地推出新型金融衍生工具,各种金融衍生工具本身就带有巨大的风险而且监管难度也很大。金融衍生工具的过度使用,增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甚至泡沫性。因此,金融自由化并不是要削弱金融监管反而是要加强。

(2)完善知识产权法制体系的建设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好方式就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律是调整经济生活的,经济生活发生变化,法律也要与此相适应。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国情及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的现实,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时机还不够成熟,因此应完善相关的法律。以前一些不能被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现在已经纳入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在修改法律的时候应该予以考虑。如今,将商业方法纳入专利法保护范畴,是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知识产权发展的必然趋势。现实表明,一些发达国家对商业方法专利在法律上予以肯定,这必然促使企业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开发,从而在本领域抢占商业先机。我国应当正确看待这一问题,在立法上尽快与国际趋势接轨,完善专利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激励我国商业银行商业方法推陈出新,在竞争中不落下风。同时,还需完善其他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如,在修改完《专利法》后,也应尽快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借鉴国外经验,吸收专业机构和组织的意见,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同时,专利行政部门要从产业战略上引导各家商业银行严格遵循并灵活运用WTO的知识产权协议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陈向阳,苏慧思.美国商业银行专利战略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

[2]倪颂军.商业银行的金融专利保护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5.

[3]黄毅.金融知识产权――银行业竞争的战略储备[Z].专题报道.

[4]李泽沛.香港法律大全[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