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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工会;女工;劳动保护
中图分类号:D41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65-01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职工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准则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忽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它不仅仅是涉及劳动保护的法律问题,而且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女工工作的重中之重,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整个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工会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因
(一)女职工生理特点需要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和男职工生理特点不同,如妇女生长发育机能、生理机能、对外界环境的反应机能与男子不同,体力一般比男职工差,特别是女职工“四期”有特殊的生理变化现象,所以女职工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比男职工敏感性强,如对一些毒物特别是脂溶性毒物女性吸收力高于男性。另外,高噪音环境、剧烈振动、放射性物质等都能对女性生殖器和生殖机能产生有害影响。因此要做好和加强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避免和减少劳动生产过程给女职工带来的危害,更好地发挥女职工的生力军作用。
(二)女职工的社会职能需要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担负着抚养下一代的重任,在工作中如果不重视劳动保护,不但损害女职工的健康,而且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如未成年女工持久立位作业或步行,并伴有重体力劳动时,将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引起骨盆狭窄或发生扁平骨盆;有些毒物可引起月经障碍,妨碍胎儿的正常发育引起流产、早产、死胎等;处于哺乳期女工,某些毒物进入体内后,可随乳汁分泌排出,以致婴儿发育不良,患病率增高等。因此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关系到我国下一代人口素质,是优生优育的重要保证。
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
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要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要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具体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决劳动合同。
(二)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三)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三、目前我国企业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特殊保护作了规定,但是在现实中,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履行法律对女职工的保护却并不是一件易事。近年来,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受损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端。全国总工会女工部的一项权威调查也显示,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及健康保健问题堪忧。
突出问题有:
(一)女职工“四期”得不到保护。2003年10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一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甚至经期还在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强度的体力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还要上夜班等。有的企业干脆就在合同上明确规定,女职工在聘用期间不得怀孕生育,许多企业也没有按规定执行哺乳期待遇。
(二)女职工产假待遇难以落实。大多数企业则根本不参加生育保险,也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因此女职工不仅产假工资无保障,生育费用得不到报销,甚至连哺乳时间都没有,或者将哺乳时间累计从工资中扣除。
(三)一些企业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状况令人担忧。女职工长期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尘、毒、噪音严重超标;因急性中毒、爆炸、火灾等造成女工死亡或致残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分析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法律不健全。从法律上来讲,我国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有法可依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在现实中,侵犯女职工权益的现象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加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尚不尽人意,而且有些规定又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致使在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出现漏洞,也给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二)制度不健全。目前,在我国许多企业均没有健全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机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尽管各地都设有妇联,但能够到此投诉伸冤、请求法律援助和保护的毕竟是少数,由于妇联的职能限制,在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她们有时也是束手无策。尽管《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但仲裁机构对这类案件受理和裁决一般都有从企业利益着想,甚至受到非法干预,即使诉讼到法院,处理结果往往也有不尽人意。更有甚者,有的单位在女职工诉诸法律时,采取的措施是处分、开除甚至诋毁名誉,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地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封建宗法制度对妇女的毒害可谓根深蒂固,男尊女卑的思想不仅存在于男人的脑海中,也存在于女性的心灵里。很多女职工当自身的特殊保护权益受到侵犯时,她们宁可自己受气,也不愿意诉诸法律,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
四、工会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对策
(一) 加快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立法步伐
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法律法规的滞后不能涵盖现实的情况,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和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运用同一法规,因认识上的不一致而执法上的不统一。这就要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要有个细则,或是对其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急需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
(二) 建立有效的维权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得到落实
一是建立健全女工组织,并形成了网络体系。健全女工组织,配备强有力的女工干部,女工组织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健全各项制度。女工组织与工会同步换届、同步选举。二是女职工委员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女职工委员会进入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领导小组、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等组织。参与制定企业集体合同,将女职工特殊保护、生育待遇、同工同酬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附件单独签订。从而为女职工组织从源头上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三) 宣传发动,普法培训教育到位
在女职工中广泛开展女职工学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以《劳动法》、《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为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画廊、板报等形式大力宣传法律知识。通过法律知识讲座、培训、咨询、宣传,增强女职工的法制观念,真正使广大女职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提高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四) 经费保障,监督检查执行到位
经费到位,保证女职工体检正常进行。女职工委员会为每位女职工建立健康档案,对查出的妇科病的女工及时通知进行治疗。并进行跟综。严格监督检查制度,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广大女职工应立足本职,努力工作,以自己无可挑剔的业绩,赢得自信,赢得他人的尊敬。要加强学习,特别是认真学习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守法的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大胆挣脱束缚自己的封建枷锁,拿起法律利器捍卫自己。
五、结束语
女职工是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法律上对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身体条件和所负担的任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各级政府及至全社会共同重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问题,进一步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
参考文献:
一、当前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面临的机遇
职业安全健康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企业和职工所共同渴望的。实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维护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并没有显示出其应有的作用。近年来,高速发展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以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要求的呼声给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营造了施展宏图的机会,特别是我国各级党政机关、政府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正面临着难得的机遇。
第一,企业职工劳动保护意识日益觉醒给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关注生命、关爱健康”的劳动保护意识和呼声在职工心目中日益彰显;随着各种安全事故和职业病不断受到媒体的关注和曝光,进一步唤醒了职工本人的劳动保护意识;各类盲目指挥和施工受到职工的自觉抵制和强烈不满。这些现象进一步促使工会必须行使劳动保护监督权利。
面对生命的价值和劳动尊严的认知,职工必然会对工会组织实施劳动保护监督寄予厚望。而这种期望和要求必将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注入强大动力,促使工会工作把职工职业安全健康放在维权的重要议事日程上。
第二,国家十二五建设规划的实施推进,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提供了广阔的平台。随着十二五建设计划的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转型、企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工会必然组织和调动广大职工群众投入到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中,不断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与此同时,职工群众对自己的劳动权益、职业安全健康必然加以重视和维护,使得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大有可为。
第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完善的法律法规、“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理念,必然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方面的参与权、协商权、建议权、监督权、制止违章违法权等为职工提供更多的劳动保护和法律保障。
二、转变观念是做好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
当前,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劳动保护工作很难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劳动保护需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面临严峻的形势。保护广大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关系职工家庭的幸福和稳定,是当前基层工会干部的首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随着职工劳动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国家各项法规规章的明确,在新形势下对基层工会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工会干部必须转变观念,加强劳动保护方面的理论学习和实践,不断提升劳动保护监督的理论和能力。同时,工会干部不但要做好以往的劳动保护监督工作,更要注重的是职工的安全生产保护和安全卫生健康保护工作,要让职工体会到劳动保护无所不在。从劳动合同的签订、到工作岗位防护措施的配备,再从职工劳动保护意识的提高、到劳动保护手段的科学合理性,甚至职工的生活、身心方面的健康问题,都要逐个逐项认真去思考和落实,让职工无后顾之忧地投身到企业的经济发展工作中去。只有工会干部转变了思想观念,把劳动保护监督落实到工作中,才能实现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地做好劳动保护监督工作,从根本上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
三、正确认识劳动保护的重要性,推动职工全员参与劳动保护向纵深发展
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具有维护职工利益的职能,其基本核心任务是代表职工利益。开展群众性活动和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工作是代表广大职工人身安全健康的眼前和长远利益。发挥基层工会组织优势,突出群众工作特色,侧重预防为主,力求监督参与实效。因此,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必须依靠职工群众,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聪明才智,自下而上、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作为工会干部,就要充分利用工会具有宣传教育职工群众的职能,在开展安全检查过程中,以宣传教育为主,将相关的安全知识、安全理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向职工进行宣传教育。只有让职工充分认识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并积极投身到劳动保护中来,才能使工会真正起到劳动保护监督作用。同时,工会要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劳动保护的技能与素质,发挥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主力军作用,保护职工自己的劳动安全健康不受侵害。此外,工会在劳动保护监督工作中要贴近职工,进一步体现组织对职工的真切关怀。
四、认真落实好劳动保护措施,提升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作用
认真落实好劳动保护措施是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的重要一环。在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和管理理念方面,工会要坚持结合生产车间讲评例会以及安全培训工作,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政策法规、生产流程、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形势等全面教育,努力营造一个重视安全生产、健康卫生的氛围。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通过认真执行“干部督查制度”、“违章追究制度”、“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员监督制度”,并结合每年一次的“安康杯”之“十个一” 活动,真正实现每位职工“当一天安全员”。开展反对“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和发动职工寻找身边不安全事件,事故隐患,查堵安全漏洞,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从根本上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职工。
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进行平等协商的过程中,要明确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款,明确各自职责,并监督落实。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工会要每年组织职工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对职工在体检中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职工做进一步检查治疗,让职工身体健康地投入到安全生产中。同时,劳动保护要针对女职工“四期”特点,按照国家女职工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在劳动保护用品配发方面,要及时发放到职工手里。冬季送温暖,夏季送凉爽活动要持之以恒。对特殊工种,坚持持证上岗、岗前教育等手段,从源头上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和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从而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五、建功十二五,强化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机制
面对机遇,工会应该乘势而上,积极履行职能,开展劳动保护监督,维护职工的职业健康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建功十二五贡献力量。
建功十二五,维护职工健康权,就必须强化劳动保护监督机制。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健全和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简化流程,提升效率,保障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过程高效通畅。同时,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员的培养和建设,发挥“三级网络”队伍作用,使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起到真正作用。此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程参与、全程监督”的现代化管理模式,使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实现真正意义的“切实维权”。
关键词:企业工会;女工工作;劳动保护;综合素质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1-0138-02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代女性接受教育的比例和程度都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在现代企业女职工成为了企业员工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历史原因,女职工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都面临着诸多问题,如劳动保护制度落实不到位、工作与家庭难以兼顾、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较少等。那么,作为女职工的“娘家”——企业工会女工委员会,理应发挥联系企业与女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争取企业的支持,建立健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同时也要唤醒女性的维权意识,调动她们的工作热情,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1 落实劳动保护制度,优化女工劳动环境
女工劳动保护制度是在劳动领域对女性实行一般生理保护与生育保护的职工福利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女工劳动保护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关键在具体落实方面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现代企业工会的女工委工作的重点是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把女工劳动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女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 7月21日实行)([82]国务院令第9号)对女工劳动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既强调了女性劳动权利(如公平就业权、同工同酬权等)的保护,如“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也强调了女性生理特性的保护,如“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概而言之,女工劳动保护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其一,保护普通女工避免在特定的劳动场所、劳动环境和劳动强度中劳动;其二,对经期女工的特别保护;其三,保护孕期哺乳期女工,如减免工作量或调换轻便工作,孕期检查时间和产后哺乳时间计作劳动时间等;其四,保证女工卫生设施建设,如卫生室、冲洗器等;其五,提供母婴保护设施,如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1]。
应该说,我国女工劳动保护法规还是比较健全的,但问题是很多女工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不了解,不知道自己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因此,企业工会女工委首先应做好对有关女工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普及女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护及安全卫生知识,引导女职工自觉学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是督促企业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如《工会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
2 搭建互助交流平台,分担女工生活之忧
众所周知,女性职工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扮演着双重角色,既要上班,又要持家,兼顾工作与家庭,负担沉重。如何处理好工作与家庭事务之间的矛盾,是女职工面临的普遍性难题。企业工会女工委对这样的问题要有充分的认识,只有把工作做细、做扎实才能发现问题,找到对策。
首先,要通过多种形式了解本单位女职工的思想状况,摸清她们的具体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通过与她们交流、谈心等形式了解她们的心事、难事,关心她们工作以外的生活。当然,这项工作并不容易开展,可能会遇到职工的抵触情绪,甚至会遭到拒绝。因此必须要有科学的策略、真诚的态度和切实的行动,才能让女职工真正敞开心扉,女工委才能够真正成为女职工的娘家人、贴心人、知心人。
其次,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从侧面掌握情况,多途径帮助女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如建立生活困难的女职工档案,向领导反映她们的情况,开展帮扶救助活动,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为她们分忧解难,帮助她们树立信心,战胜困难,从而能够以饱满的热情投身到工作中来。
另外,可以成立女职工互助组织,当有人在生活中遇到问题时,如上班时间需要接送孩子、照顾老人等,可以相互帮助。这样既能够保证企业工作顺利进行,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又能够促进同事之间的交流,为职工解决了后顾之忧。
3 创新“节日活动”模式,增强女工组织凝聚力
不可否认,我国工会组织对政府和企业存在着高度依赖性,在很多企事业单位,工会“维护、参与、建设、教育”的四项基本职能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甚至很多职工眼中的工会就是开展“吹拉弹唱,打球拍照”等文体活动[2]。既然如此,工会就应该因势利导,在开展文体活动时不断追求创新,在获得大家认可的同时,也就增强了组织的凝聚力。
工会开展活动的时间主要集中在春节、三八妇女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一些节日期间,不同的节日可以采取不同的活动形式,因时、因地、因人制宜,突出不同节日的特色。创新不仅是活动内容和形式的创新,也可以是开展活动的时间点创新。
从活动内容上来说,除了吹拉弹唱,还可以组织郊游、趣味游戏等活动,让大家走出企业活动筋骨,舒展身心,会得到更多人的认同与赞赏。
从活动形式上来说,一般企业工会活动经费有限,大型的集体活动难以开展,而且效果也不一定很好。因此活动小型化、多样化、经常化是最为可取的。根据本企业员工的特点,适时举办演讲比赛、摄影比赛、征文竞赛等小型活动,做到活动不断线,让企业员工感受到组织的关心与温暖。
从活动时间上来说,除春节、三八节以外,在母亲节、儿童节等一些不经常开展活动的节日举办一些家庭聚会式的企业职工集体活动,可能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通过开展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文体活动,既强健了女职工身心,陶冶了女职工情操,展示了女职工良好的精神风貌;又增强了组织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广大女职工倍感工会这个大家庭的温暖,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4 引导树立终身学习观念,提高女工综合素质
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企业竞争日益激烈,提升职工素质,是企业在新形势下面临的客观要求。工会女工委要认清形势,引导广大女职工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并积极搭建学习平台,促进广大女职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全面提升女职工的综合素质。
首先,引导女职工转变思想观念,让大家认识到不学习将意味着落后,学习与生存是紧密相联的,从而增强女职工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性。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而且要“不断学”。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才能掌握新技能和新知识;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适应竞争的要求,跟上时展的步伐。
其次,为女职工学习搭建平台,有组织、有计划地在女职工集中的行业、岗位开展岗位技术技能培训和竞赛。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办法,让女职工多参加一些专业知识培训,同时聘请一些专家和学者,为女职工授课。
同时,积极鼓励女职工自学成才,参加各种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理论水平。积极引导女职工参加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技能培训,鼓励女职工立足岗位不断学习,达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境界。
女职工是企业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做好女工工作,不仅是企业工作的一部分,更是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女工工作者要科学地运用制度、法规来保障女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探索新方法,形成新思路,引领女职工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潘锦棠.中国女工劳动保护制度与现状[J].妇女研究论丛,
【关键词】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中介组织;职业同业协会
在世界范围内,现在的职业健康监护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在工业发达国家基本都发展成熟,制度也趋于完善。其主要内容在法律上也都分为“护”和“监”两部分。“护”主要包括接触控制(即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环境监测、接触评定),医学检查(即就业前和定期的健康检查,健康筛选以及职工职业病致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等)和信息管理。“监”则主要指各国卫生行政机构的监管。但毕竟每个国家国情不同,对于职业健康监护也都呈现各自鲜明的特点,故笔者就较为典型的几个国家进行介绍分析。
一、域外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
1.美、英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美国在1970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和卫生法》,英国的《职业卫生安全法》基本学习美国的做法。两国的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主要规定在各自的职业卫生安全法中。具体来说,美国的最大特点是无论是在接触控制,医学检查还是信息管理方面,法律中都制定了详细而严格的标准。在信息管理方面,美国主要分为建立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健康状况分析以及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三方面内容。英国直接借鉴美国的经验,其中最突出的特点是提出了综合性健康方案。它包括建立职业医学与护理信息数据库、健康教育、个人咨询、健康风险评级、定期身体检查、离职前身体检查、健康促进方案和妇女保健方案等一系列内容。在行政监管方面,美国确立以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为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卫生复审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英国依照美国的模式,确立以健康与安全委员会为执法机构,健康与安全执行局及下设的监察员为监督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
2.日本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日本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规定在1972年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中,与美英相同,日本对于职业健康监护中的接触控制,医学检查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也制定了详细严格的标准。但其与英美不同的最大特色在于更加注重人性化的关怀。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健康促进的概念日益为人们所接受,其中作业场所健康促进或称职业健康促进,尤为受到关注。其目的是要创造卫生、安全、满意和高效的作业景观,保护充满活力的人力资源。而善于创新的日本,就根据这一理念把其卫生安全法中关于职业健康的专章直接命名为保持、增进健康的措施,并提出了雇主“愉快舒适状态”的概念,用较多的笔墨对要形成愉快舒适的工作场所环境提出具体要求。在行政监管方面,日本同美、英区别不大。依据安全卫生法确立了由劳动厚生省为监管主体的职业卫生检查体系。
3.德国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1894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事故保险法(包括职业病),职业同业协会作为该法的人也随之诞生。1911年将事故保险列入帝国保险规定。1997年把它收入社会法第七卷。对于职业健康监护,德国最大的特点在于比起事后的治疗和赔偿,其更重视预防。德国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包括有劳动保护法、工作场所规定、企业基本法法规等,这些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劳动场所的设计和施工中的标准,企业自主监督管理的方式和制度、各方主体在职业安全卫生中的职责和任务,现在这些劳动保护的法律都被列入到社会法的范畴及上文提到的社会法第七卷中,统称为事故保险法。另外,德国的职业卫生体制模式实行双轨制模式,即由企业监督局和职业同业公会共同监督企业的安全卫生。企业监督局属于政府机构,他们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本周范围内的所有企业。而同业公会不是德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从资金运行上是自我管理,对于国家而言是自治机构。因此可以称其为半官方的自治机构或公众权益机构。
二、域外职业健康监护的新特点
1.建构了政府、雇主、工人三方共同“管理”职业安全的制度框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55号)》的要求,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有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参加的全国职业安全卫生三方协调机构以及在作业场所建立劳资双方安全卫生委员会。其目的是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应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共同管理。于是,这种模式形成一个由政府监管,企业自主管理和雇员参与管理的三方协调机制。这种总体趋势在工业发达国家已经逐步形成,有些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还把这种管理机构的设置列入了条款之中。
2.制定严格的职业卫生标准。随着各国对于职业卫生的日益重视,也在与职业卫生相关的各个领域中制定了严格的卫生标准,以规范雇主的行为,降低职业病事故发生的频率,并体现在立法中。其中,美国最有典型,制定标准的机构数目多、专业性强、细致程度高。在职业卫生方面对工作环境的控制标准.以及对工作场所消防、医疗和急救设施设置都有非常细致的规定。美国制定的标准被多个国家引用,很多方面也成为国际通过的标准。
3.非官方中介组织的兴起。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在经营管理的效率上备受挑战,行政业务的开展也没有达预期效益,站在防止浪费经费或保障人民权益角度上考虑,一种中介组织便慢慢成为职业健康监护的一类主体。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由于涉及技术人力与测试设备,场地和医学检查等多方面都受到编制限制,台湾的行政部门就将技术性业务委托或外包给民间。又例如上文介绍的德国非政府的公众权益性团体职业同行协会的存在,其成功运行可能使设立非官方中介组织在未来成为一种趋势。
4.注重预防性卫生监护。回顾典型国家的职业健康监护内容,不难发现,不论是制定严格的标准,适合国情的各项制度,其理念都在于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将职业病的危害从源头上降低。而预防性的卫生监护除了接触控制和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之外,还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对雇员的安全培训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依法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而对雇员的安全培训,各国职业安全卫生法也都有详细规定。
5.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和强化劳动过程中各方的责
任。根据劳动者弱势地位的理论,在实际中,各国法律制定的目的和倾向性都是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因此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参与权、工作保护权、知情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其中比较突出的两项权利是拒绝工作权和停止工作权。而对制造商和除雇主和雇员之外的个体经营者,法律也赋予了相应的责任。首先,对于在劳动中用于保护劳动者的一些物品和物质,他们的制造商是负有总责任的。其次,雇员和除雇员以外的个体经验者也有相应的责任。
6.职业健康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首先,各国(地区)在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负责监督监察实施安全卫生法的最高权力机关,而且,很多国家还专门设立监察员这一角色,以相当的权力来防止与遏制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大部分工业发达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成立“职业安全与卫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职业安全与卫生理事会”等组织,来协助政府做好调查、监督工作。发展中国家(地区)的情况有类似之处。
三、域外职业健康监护对我国的启示
1.职业健康监护的立法体系启示。从立法体系而言,据上文所述,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关于安全及卫生的法律都归纳在同一个框架体系中。安全与卫生实行的是合一的体制。这一点从他们的法律名称就能明显的看出:美国、英国均称“职业安全卫生法”,日本称“劳动安全卫生法”,台湾地区也是如此。而我国在安全卫生立法方面,是将“安全”与“卫生”分别规定于两个法律,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监管。而随着政府部门职权的调整,法律对各部门权限界定含糊不清,多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协调不利,导致了行政滥用和行政缺位的现象。这主要表现在“安全”与“卫生”分离,卫生方面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安全方面制定“安全生产法”。然而,职业安全与卫生息息相关,我们应借鉴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的做法,将我国法律合并修正为“职业安全卫生法”或“劳动保护法”,以求建立一个完整的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制体系。在这一问题上,值得立法者思考。
2.职业健康监护的主体启示。从职业健康监护的各个主体而言,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55号)》的规定,要求政府、雇主、工人三方承担各自的职责,并建立三级协调系统来防范职业病的发生和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的这种三级协调体系已经构建,原因在于其政府,企业和工人组织都有完备和成熟的发展。而我国虽然已经加入了此公约,但是由于我国的工人组织发展极不完备,还不具备成为其中一级的实力,因此,并没有达到公约所要求的三级协调系统,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达到155号公约提出的要求尚需时日。另外,对于如何增加行政机关的效能同时又不造成政府财政负担,非官方的有资质的民间机构加入到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工作中的这一做法对我国发展职业卫生监管也是有一定的创新和借鉴意义的。
3.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内容启示。从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内容而言,我国不论是在在接触控制、医学检查、信息管理,还是行政机构的监管等各个方面都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水平有相当的差距。例如在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就缺乏对高温作业、重体力劳动、精密作业、高架作业及异常气压作业等特殊作业减少劳工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而这些规定都是与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存在密切关系的,在国外都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另外,我国对职业病的医学检查水平不高,对卫生统计工作和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的调查、收集和反馈分析方面思想上不够重视,执行中渠道不完善。在监管方面,我国也没有设立监察员制度,这对于幅员辽阔的中国来说,成为了职业健康监护实施范围小,对患病劳动者治疗效果差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职业健康监护的发展,我国还是任重而道远。
参 考 文 献
[1]郑尚元,李海明,扈春海.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秦国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3]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典型经验系列丛书编委会.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经验[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6)
[4]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典型经验系列丛书编委会.香港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经验[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6)
[5]肖云龙主编,杨乐华,何滔副主编. 基层职业病防治指南[M].化学工业出版社,安全科学与工程出版中心,2006(1)
[6]陈根锦.职业健康与安全政策——香港新自由政策体系个案研究[M].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
[7]Jeene Mager Stellmen,et al主编.闪淳昌等编译.职业卫生与安全百科全书(第四卷)[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8][美]罗伯特·A·高尔曼著.马静等译.劳动法基本教程——劳工联合与集体谈判[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9]罗结珍译.《法国劳动法典》.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
关键词:中小企业 社会责任 可行性
1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和原因
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并没有形成一种普遍的共识,当下中国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是一个共性问题。但是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更不注重社会责任的承担。
1.1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漠视员工权益。其一,签订劳动合同比率低。据统计数据显示云南省省会昆明市的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约率极低,有的甚至从来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二,员工得不到应有的劳动保护。劳动保护的目的是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工作条件,消除和预防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保障劳动者以健康的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漠视员工权益的现象在云南的中小企业中尤为突出。云南中小企业几乎不能按国家规定提供女职工带薪产假。其三,工资、工时问题。中小企业经常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对于云南的中小企业而言工资拖欠半个月是常见现象,拖欠时间最长的达三个月之久。中小企业延长工作时间的现象在云南也比较常见。另外云南中小企业普遍不能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员工每周休息两天的待遇。也没有法定的加班费和其他社会福利。
环境保护问题。据观察显示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和环境污染日趋严重时呈正比例关系。80%的中小企业存在污染问题,占污染源的60%。而且中小企业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普遍比较薄弱,有些企业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环境保护的责任。中小企业漠视环境保护的态度与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的现状格格不入。
1.2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既有中小企业自身原因也有制度带来的影响,总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2.1 传统企业理论忽视和否定企业社会责任
传统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唯一目标是追逐利润最大化,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属于股东,企业管理者只对股东或者企业负责,企业具有主体资格,无需履行社会责任。
传统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认为,在现实社会中一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私利的经济人,资本所有者是典型的经济人。资本所有者的企业只有一个目标那就是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所以企业也可以视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只要每个人都追求利润最大化,即可以达到全世界普遍利润的最大化。追求利润最大化所产生的社会问题经济人本身无需关心。因为有一只“看不见的手”会自然地发生调节作用,可以更有效促进社会利益,虽然这并非出自理性经济人的本意。
股东是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享有股权,股权的主要内容就是按照企业的经营状况取得收益。当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时,股东没有任何收益。股东的这种收益权是非固定的,因此股东比任何人更关心企业的收益。所以偏离股东利益的经营都被视为不道德。而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如劳动者、债权人是通过契约领取固定的收益。
20世纪前期公司法人否定说以及现代企业理论中的企业契约说也对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产生一定影响。
1.2.2 中小企业的生存压力
市场的竞争是相当残酷的。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是异常激烈的。中小企业关注的首要问题是生存。目前市场份额由大企业占绝对优势,融资困难,产业升级压力、劳动力成本上涨,原材料成本上涨、知识产权保护的多重压力下,中小企业的生存变得异常艰难。中小企业的客户比较分散,客户随意性比较大,很少有规定的销售模式,因此中小企业奉行“船小好调头”的经营理念。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并非客户选择中小企业的衡量因素,所以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优势。此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中小企业的运行负担过重。企业缴纳税、五险一金、必要费用之后企业利润所剩无几。就所得税金一项我国企业承担的比例明显高于绝大多数国家,美国企业只收取28%的企业所得税,而我们的企业则是33%的所得税,高了5个百分点。另外,我们企业还要缴流转环节的税收,如17%的增值税,而很多国家的企业都是没有这个环节的纳税义务的。此外,以云南昆明中小企业为例一套环保设备的运行成本为一年30万元左右,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1.2.3 违法成本过低
据笔者走访调查显示昆明市中小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罚款的最高额度为10万元,而中小企业每年为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支出是30万元。就环境保护领域违法成本明显低于守法成本这就导致很多中小企业宁愿认罪罚款也不愿意投资治理污染。违法成本对违法行为的遏制和制约作用的基础是人们都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人们在进行自己的行为判断和选择时,特别是站在合法(守法)与违法的边界线上时,是选择违法还是选择守法,往往起关键性作用的就是违法成本。基于成本核算的考虑,基于对投入产出的基本判断,通常的情况是:违法成本低,人们通常选择违法而不是守法,相反,违法成本高,人们通常选择不违法,转而选择守法。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所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选择违法;当违法成本等于违法所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都有一种侥幸心理,就是希望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被发现或不被查处;当违法行为可能支付的成本高于违法所能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才可能选择不违法或守法。这就是违法可能性及其成本间的“反比例关系”。我国现有的环保违法成本明显低于守法成本,实
质上是在变相鼓励中小企业违反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1.2.4 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氛围
我国市场经济虽然经历了30年的发展,但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水平依然较低。我国的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体系不成熟。仔细对比中西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市场体系与市场机制的发育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整体道德水平。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比较低,非经济手段即不考虑社会责任的手段仍然是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首选。就法治环境而言,我国目前最大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我国《公司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法律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企业社会责任,但中小企业自觉守法、执法的情形不容乐观。
1.2.5 政府公共职能履行不到位
前面我们也分析到中小企业负担过重是不争的事实。而中小企业负担过重的一部分原因在于税收制度的不合理,一部分原因在于国家没有积极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能,而将本属于政府的责任转嫁给了企业。以投资治理污染为例,国家每年为环境保护执法拨付的财政预算是巨额的,同时每年还向排污的企业收取上百亿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但这些专项资金最终投入到了何处,政府并没有公开此项信息。环境问题没有得到改善,环境污染已经跃居百姓关注社会问题的首位。同样是石油泄漏污染,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立即成立了赔偿基金对因此次事件遭受影响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赔偿。而中国渤海溢油事件发生后,中国政府只是责令康菲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堵漏,并没有承担或要求康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分析
2.1 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
①中小企业是多方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的综合体,所以中小企业对多方利益相关者应当负有责任。投资方、企业管理人员、员工、债权人、消费者、交易对手等利益相关者都能给企业带来某种影响,股东利益最大化并非企业的唯一目标。同时,企业是各方利益相关者合作与冲突的交汇点,对于各种利益相关者的主张,企业不可能不作出反应。例如,企业破产不仅对股东造成损失,职工也将大量失业,债权人的债权也将可能得不到完全的赔偿。
②中小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其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中小企业具有小、灵、快的特点,其提供的产品市场针对性强,贴近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小企业对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影响是明显的。中小企业充分履行其社会责任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同时,中小企业在数量上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提供了大约75%的就业机会。我国城镇化建设中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解决主要依靠中小企业。而农村剩余劳动力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可以说,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整个社会进步起着关键作用,因此中小企业应当充分承担起社会责任。
2.2 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可行性
一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物质生活的需求也有了质的变化。民众对生活用品的需求已经从过去单纯的有得用,用得便宜变为用得好,用得安全。人民群众对产品的关注已经从功能与价格变为质量与品牌。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将有利于企业建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多的效益。
二是对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保护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正如纪录片《公司的力量》中提到的一个国家在多大程度上解放了他的每一个国民,决定了他在人类进步历程的位置和高度,而这一点也镌刻进了本国的公司文化中,成为公司最核心的竞争优势。日本公司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一度取代美国公司的原因就在于其在企业管理中注重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创新力。而今日中国进一步发展需要更高劳动技能的工人。中国将来的第三产业将从不需要熟练工人的餐饮业等转变为需要熟练技术的产业。中国的第二产业也将从简单的加工业逐步转变为需要熟练技术工人的电子信息产业。而对职工这个群体利益保障不够所带来的直接影响是频繁跳槽,这对金融等行业发展来说也是极其不利的。企业的社会保障是否健全,是否公正对待某个雇员的报酬是影响职工工作中态度、兴趣和努力程度的直接因素。
三是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有助于我国中小企业走出国门。
近年来我国沿海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频频受到不符合SA8000(Social Accountablility8000缩写)的责难,这一由美国发起并被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采纳的社会责任标准在未来几年将被更多国家和地区采纳。SA8000要求申请认证的企业在童工、强迫性劳动、健康与海外安全、工作实践等方面达到相关要求。为达到该标准的要求,我国企业必须更加注重社会责任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陶亚杰.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2]佐藤弘孝.论社会责任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影响[D].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3]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