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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目督办: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健康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7〕118号)及时相关文件要求,在分管市领导的积极支持下,我们思想重视,加强工作筹划,按照要求抓好工作落实,积极推进“春城颐养”计划,努力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推进。现将相关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目标完成情况
昆明市老龄人口2017年底达106万,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老龄化增速快、人口基数大、老龄化进程超前于经济发展水平,“未富先老”、高龄化等问题突出,老年抚养比例持续上升。近年来,昆明市按照机构养老创品牌、居家养老创特色、社区养老辟新径、社会养老促发展的思路,将以单一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服务模式转变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骨干的模式。养老优惠政策的陆续出台和落实,极大的调动了民营企业投资养老机构的热情,一个以吸引社会民间资本,调动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有生力量正在形成。2017年,全市60周岁以上的户籍老年人106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18.9%,其中,空巢老年人近24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超过19万,分别占老年人总数的26%和20%,而且每年在以4%的速度增加。截至2017年底,昆明市共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110所,养老总床位达到37200张(其中: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65所、养老床位22780多张),现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61个,每千名老年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35张。
今年,昆明市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老龄事业,优化昆明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空间布局,健全昆明市养老设施服务体系,满足昆明市养老事业发展,结合新的发展形势和昆明市养老设施建设水平,立足昆明市总体发展定位和战略,组织力量编制《昆明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2018-2035年)》,从“量质”同升、“多规”合一、“五个”结合三个方面提出未来昆明市养老设施规划思路,力求全面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设施服务体系,构筑与昆明健康城市建设相接轨的“大养老”格局共塑“中国健康之城、美丽宜居昆明”。
二、大力发展“候鸟式养老”服务业,打造特色养老示范基地
昆明以得天独厚的气候和环境优势,成为国内“候鸟式养生养老”的理想地之一。昆明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开发、社会参与”的工作思路,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通过强化整体规划、完善政策、重点突破、加大投入、培育典型等有效措施,助推养老产业的快速发展,借助大健康发展机遇采取积极措施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鼓励发展连锁性、品牌性度假式养生养老服务基地,大力推动旅游与养老、医疗与养老相结合,重点打造一批特色鲜明、规模聚集的温泉养生、健康体检、心理疏导、康体医疗、康体运动和康体养老等康体养生旅游品牌。今年将有一批规模大、档次高,集养老养生、休闲度假、医养结合为一体的中高端养老项目投入使用。目前正在积极推进品质较高的养老示范基地有:1、滇池康悦养老度假中心,投资15亿左右,周围环境优美,空气清新,配套设施齐全,养老辅助设施多,交通便利,管理正规,配有医疗设施,预计床位2236张。2、盘龙区枫桥尚院新型养老公寓,投资3亿左右,预计今年可投入使用,预计床位600张。3、官房溪云阁老年公寓将建成了一所集医疗、护理为一体的护理机构,为需要照护的老年人提供高品质的服务。4、石林杏林大观园是一个集居住、医疗保健、文化娱乐、商贸、绿色农庄为一体的大型养老社区,一期工程总投资3.2亿元,床位1000个,建成中高档次的养老服务机构,现在正在配置康复医院、杏林名医馆,配置养生养老服务中心、康体娱乐中心、药膳配送中心、影剧院、五星级酒店等服务设施,将形成功能齐全、服务完备、环境优美的养生养老基地。目前各项目正按计划有序推进。
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快速发展
关键词:社区居家养老;法律问题;对策
在当前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其发展已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掣肘,尤其是法律层面的诸多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亟待解决。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优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在1999年已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口基数大、增加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困难老人数量多、与家庭小型化相伴随、先于工业化等基本特征,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对养老服务体系也造成了极大冲击,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异军突起,其服务模式一方面能够减轻传统家庭养老的人力负担,又能解决养老机构数量不足,门槛较高,老人身处其中感觉亲情日渐淡漠的问题,获得了很多老年人及其家人的青睐。本文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次是老年人不需要离开家庭,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延续原有的社会网络,享受养老服务;第二层次是政府积极主导,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整合互联网+在内的各种资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队伍提供专业化和公益,满足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其服务内容应包括日间护理、家务服务、医疗保健、应急救援、文体休闲等综合。目前,我国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北京、上海、青岛、宁波、武汉等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服务形式方便多样化,服务内容丰富多元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据民政部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记载,截至2015年,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2.6万个,比上年增长36.8%,互助型的养老设施6.2万个,比上年增长55%,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15.8万个,社区服务志愿人员900多万名,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600余家。①2016年10月,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情况,根据数据显示,老龄产业市场不断升温。一是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持续上升。2015年,我国城乡老年人自报需要照护服务的比例为15.3%,比2000年的6.6%上升近9个百分点。二是社区为老服务中上门看病需求居于首位。2015年,城乡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项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上门看病、上门做家务和康复护理②。这些调查和统计充分说明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既能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需求,又能缓解传统家庭养老的压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维系社会稳定,发展前景非常可观。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社区居家养老其根本的目标在于通过良性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在法理层面其归属于社会分配法律关系,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于建立与运行实质公平价值,有效分配养老资源,促进社会养老资源成果的公平分享,其最主要的理论基础包括福利经济理论、社会保障理论与需求层次理论。首先,福利经济理论追求的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最高的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这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法理层面构建其制度体系的本位思想。每个社会成员都期待幸福和安定的晚景生活,老年人的利益实现程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不局限于个体单一受益,实现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机械叠加,而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只有尽量逼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并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尽量促进最小受惠者利益,才是实现了个体利益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进化。在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现阶段,政府和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必然主体和主导,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才能理性提供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制度,实现最优的经济效益与资源分配效应。其次,社会保障理论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社区居家养老制度体系设计的关键。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中,政府应维持与促进市场自治与国家干预间的平衡,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需平衡,建立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市场运行与政府干预间的良好互动机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需求层次理论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石。依照需求层次理论,作为一种开放型、多元结构的服务模式,社区居家养老可以满足老年人对于家庭和社区的双重依赖,满足老年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不同层面的需求。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现状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该法包括了“社会保障”、“积极养老”、“法律援助”等主要内容,是我国社会在当前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相关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近2年来,我国众多省市都先后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继北京市于2015年1月正式颁布《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来,江苏、河北、乌鲁木齐、合肥、苏州等省市相继于2016年制定了地方性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上述《条例》基本都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体现乡镇街道、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突出社区的基础性和支撑性特点,规范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还有在部分省市,如上海市、湖南的郴州市,天津市,已经由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先后制定了地区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此外,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面,民政部和财政部两部委于2016年7月1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全国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将逐步推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起步较晚,处于初级阶段,法律制度还不完善,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从立法角度,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立法较为滞后,数量不足,尚未形成由中央到地方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健全,缺乏统筹兼顾,各项配套制度也不完善,很多没有落到实处。从规范的层级而言,目前,在国家法律③一级,我国尚未存在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门立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中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有新增一定的内容,但不够具体,较为笼统,法律责任也不清晰,如其中第82条规定,“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予何种处分,可操作性较差。在地方层面,各地区针对社区居家养老的地方性规范或条例起步较晚,为数较少。有的刚刚颁布,尚未实施,有的条文过于原则性,细化程度不高,缺乏制裁规定,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界定不清晰,法律风险较高,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检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地方的社区对开展日托服务顾虑重重。在有关部门层面,曾经制定的一系列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方案等如今有些已经搁浅乃至出现荒废,如2001年6月,民政部在制定了名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的工作方案后,在全国启动了这一计划,而如今这项历时3年耗资134个亿的资金建成的老年活动室,如今大部分已经难觅踪影,很多甚至已经“面目全非”④。此外,与社区居家养老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服务支撑体系还不完善。比如非营利性组织在提供公益性和专业中占有较大比重,但是由其法律地位至今没有得到明确认可,扶持其发展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此外,国家现在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兴办养老设施,发展社区居家养老,但其政策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最后,当前依托“互联网+”,以智能化手段为支撑,创新养老服务手段,搭建起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已经是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新趋势,而相关规范标准尚不明确,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2.从执法角度,政府引导支持力度不够,很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徒法难以自行,有了好的立法,如何突破现实中的执法难关,将法律政策落到实处,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内的一大难题。当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第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力度还不够,运营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已经是现行立法中居家养老经费保障的一般模式,传统的经费补助模式侧重于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而忽略了补助运营服务,造成部分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成后面临后续资金运营匮乏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严重挫伤基层积极性,也使养老服务无法真正落到实处。第二,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完善。2013年7月30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目前有些地区正在展开试点,制度化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处在逐步的完善中。不少地区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的内容、工作体系建设、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设施的质量、满意度都还缺乏有效的评估与监督机制,管理的混乱和监督评估体制的缺失已经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造成很大影响,亟待完善。第三,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的支持力度不够。不少居家养老的地方性立法中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养老服务专业团队,开展“智能化养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设施建立,机构组建还基本处在政府推动主导的阶段,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针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扶持力度还不够。3.从司法角度,当前居家养老纠纷中老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障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首先服务机构和老年人之间是一种特定的消费者和服务者的关系,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但是由于当前养老服务合同尚缺乏统一规范,居家养老护工的职业标准和规范管理问题依然处于探索之中,再加之老年人自身属于弱势群体,普遍缺乏法律知识,经济能力也有限,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遭遇暴力护工事件,面临着举证难、诉讼维权难等一系列难题,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法律问题的建议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区养老服务要取得长远发展,必须重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坚持福利性、社会保障性的指导原则,紧密结合我国老龄化的实际需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立政府主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力量补充的多层次、广互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一)完善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从国家层面,应做好顶层设计,避免制度碎片化,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就社区居家养老的地位,政府、家庭、社会的责任,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标准,资金来源、设施建设、专业人员培训等做出规定;从地方层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立法和规章。在地方性立法中应注意建立社区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细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明确监管制度。在有关部门层面,应整合政策,协调联动,改变目前有些部门在社区层面各成体系,缺乏整合,造成政策碎片化、资源和资金使用分散的情况,避免“星光计划”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应做好如下工作:第一,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改登记制为备案制,取消挂靠制,保持独立性,加强监督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结构转型,完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第二,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投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保障用地需求,落实税收、财政、信贷、土地、规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三,各地民政部门应就“智能居家养老服务”出台标准,明确提供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的准入门槛、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采取多地区联合的方式,破解跨区域老年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的身份和户籍壁垒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探索“医养结合”新模式,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开展居家养老护工正规化制度建设,加强如养老服务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总之,应循序渐进,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各项制度与配套措施衔接得当、统筹兼顾的社区居家养老法律体系。
(二)在执法层面,明确政府定位,加强政策
引导和政策落实在执法层面,政府应处于主导地位,从规划统筹、资金保障、设施配置、产业培育、政策支持、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搭建交流平台、信息网络建设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具体开展居家养老执法的方式上,可采取综合运用议案督办、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等多种形式,依法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以条例落实推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主要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扩大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为避免养老相关设施建成后运转困难,挫伤基层积极性,一方面,政府应保证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兑现,另一方面,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一方面,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调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积极性,另一方面,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山区农村加大补助力度。第二,建立系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督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在评估内容上,首先是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其次针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成效,具体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中的政府主导、基础设施、服务队伍、管理制度、服务成效、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以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内部评估主要包括各地根据具体评估指标准备相关材料并开展自我评估和民政部门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建议各地区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类似社区低保评定的服务监察和绩效评估机制,设立养老服务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对象,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效果、效率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外部评估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评估,结合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星级评定,并与运营奖励补助经费挂钩,促进服务质量改进,提高老年群体的获得感。第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走向社会化、推行信息化、提高专业化、扩大规模化和鼓励竞争化”的思路,通过政府购买、协调指导等方式,重点培育一批服务机构,支持其采用PPP、股份制等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规模,形成品牌效应。第四,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基础设施建设,依托“互联网+”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政府应当做好配套制度建设,搭建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合作交流的平台,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共同培育一批示范性智能化居家养老社区、共同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内容,广泛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媒介,为老年人提供内容更丰富、更满足个性化需求,更方便的产品。
(三)加强司法保障与普法宣传
在司法层面,人民法院系统应当继续坚持对涉老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落实对特困老年人投诉案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制度,对较复杂、易反复的追索赡养费、养老金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应加强针对老年人养老纠纷中的法律援助,开辟养老权诉讼的法援绿色通道,可以借鉴成立少年法庭的经验,设立老年法庭,专门审理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使占比较重的涉及老年群体养老纠纷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在审理涉老案件时吸收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各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应鼓励、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和公益性的社工组织,创造条件举行以尊老敬老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以期达到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法律知识,增强养老组织自身的法律意识,维护个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结语
社区居家养老是一项新兴的事业,尽管我国起步较晚,但在政府的积极主导、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参与下,相关法律、政策、制度正在不断成熟,各地实践也在不断深化,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一定能获得长足发展,成为缓解我国严峻养老问题的重大战略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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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畅,于铎.“居家养老”模式的法理学探析[J].新西部,2014(12).
二、抓好孤儿保障工作。重新对全市孤儿对象进行核查摸底,督促各县区及时将孤儿保障金发放到位,2011年度孤儿保障金中央补助部分于2012年3月5日前发放到孤儿手中,并规范孤儿档案管理。
三、抓好基层单位和县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抓好市社会福利医院救助病房大楼、市按摩康复理疗中心综合大楼、市社会福利院饭堂、社会福利院“蓝天计划”的建设和市社会福利院“蓝天计划”儿童康复楼的装修、设备购置以及华侨投资区社会福利院改扩建项目的后期装修工作。做好市社会福利院4栋平房改造项目前期报建手续,争取“十二五”规划内建设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其中社会福利医院救助病房大楼11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市按摩康复理疗中心综合大楼年内完成主体工程和外墙装修;市社会福利院饭堂年内投入使用;社会福利院“蓝天计划”项目年内完成主体工程;市社会福利院“蓝天计划”项目争取政府资金到位,6月份开业;华侨投资区社会福利院资金到位,5月份可开业。
四、继续推进“明天计划”项目和“西部地区贫困家庭疝气儿童手术康复计划”项目。
五、抓好市、县(区)福利院和民办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继续开展福利机构“两规范一标准”达标工作,进一步提高入住率和管理服务质量。
六、进一步抓好我市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发展福利企业,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2012年2月28日—3月3日对全市26家福利企业进行年检、资格认定工作。
1 生产效率
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资产所有权、建设运营捆绑和风险分担等因素,特许经营模式的生产效率优于传统合同外包模式。改造服务未涉及资产所有权,主要捆绑和风险分担等提升了生产效率。
传统政府购买模式由政府单位或其授权部门公开选择居家养老服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等参与竞标,得标者得标后依照政府拟定合同签约某服务。符合政府补贴条件的老人持有居家养老服务券至指定网点消费。此时政府购买企业服务,企业报酬依合同而定,因此缺乏额外动机投入改善、运营者同时受政府补贴可能进一步减少成本危害服务质量,具有道德风险。
特许经营制(见图2)则取代过去由政府部门按服务类别和多家服务商分别签约的形式,统一由得标社会资本负责前期改造和后期社区服务运营的权利。社会资本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统一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得以排除其他企业参与。具体服务项目、费用、区域等特许经营内容,由双方协调后订立,符合契约制精神。
捆绑的特性将建造和运营由同一方承担。基于项目全生命周期考虑,企业优化前期投入的建造质量,后期运营的成本因而降低,内化建造阶段对运营成本的影响。此外,讲究风险最优应对原则,风险交由风险应对能力最强的主体承担。当社会资本承担更多任务时,如融资责任、住宅改造和服务运营的责任,其有强烈动机控制和规避因之而生的风险。降低负面冲击引起的额外支出,风险最小化时实现物有所值。
社会资本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是为了获取利润,因此政府设计特许模式时要设计合适的“激励相容”机制,给予社会资本“超额利润”的空间[}z y作为其进入市场契机。设计特许经营模式的激励因素来自于增值服务收益、小区周遭辐射收益和规模经济效益等带来的超额收益。一方面,通过增值服务收益,企业能获得居家养老服务生产权,在基本服务之上得以叠加其他增值服务;特别是,由于特许经营权的垄断地位,老人住户对企业服务粘性强,社会资本有可能取得最大的增值收益。另一方面,企业除在特许经营范围内享有稳定收益,也可以通过服务辐射获得收入。例如,如果其他社区老人有居家养老社区服务需求,可以通过购买企业相关养老服务,从而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辐射收益。另外,由于规模经济效益,特许经营权利给予社会资本整合市场松散服务商的契机。随着各类型、各企业服务商在市场的竞争,能更进一进提升生产要素的集中程度,提高服务供给产量,从而降低长期平均成本,产生规模经济效益。
因此,除了上述的全项目周期成本下降外,企业自主追求产出提升。当特许经营模式整合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追求超额收益的企业具有强烈动机丰富服务内容、增加服务网点和优化服务质量,以最大化私人利润,投入产出比提升,生产效率提高。
2 配置效率
配置效率是政府推行特许经营制的前提要件,避免社会资本违背公共服务诉求公平、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初衷。因此,特许经营模式的前提要件包括衡量契约易于缔约、成本降低影响服务质量有限、建造和运营阶段具外部性和服务比资产更能以合约形式界定等内容。
(1)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形式和价格清楚,产出的质量易于以契约化形式确保。在北京居家养老(助残)方案中,已有明确给定各项服务内容和价格区间,政府部门易于监管。而且,适老改造和居家养老服务政府皆有验收或审核标准,确保成本降低不会损害服务质量。
(2)建造和运营两阶段具有正外部性,前期改造品质优劣会影响后期服务成效。适老的居住环境使社区服务更易推行、居家养老成效高。例如装设室内紧急呼救器、监测系统,时时确保老人生活安全,降低直接追踪成本,提升服务及时性和生产效率。
按照县委关于“**”主题教育要求和民政局党组主题教育活动安排,为深刻检视问题, 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全力推进主题教育和实际工作两促进、两不误,确保主题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立足自身职责,结合省市养老服务工作要求和当前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际,深入全县5所农村敬老院以及相关乡镇,对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质量提升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至2018年底,全县人口数为x万人,60周岁以上老人x万,占总人口的x%。其中60-69岁老人x人,占老年人口的52.3%,70-79 岁老人x人,占老年人口的35.7%,80-89 岁老人x人,占老年人口的11.2%,90-99岁长寿老人x人,百岁老人x人,高龄化趋势明显。目前,我县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全县共有x家公办养老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大院等老人活动场所x家。
一是发展格局初步构建。以农村闲置房屋的适老化设施改造为基础,以农村幸福院与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以县福利院、 乡镇敬老院等机构养老为支撑,以“互联网+养老”的信息平台和网络为纽带,以和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和队伍为保障,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为补充,全县“六位一体”的养老服务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二是设施建设成效明显。至目前,全县建成县福利院x家、 x农村敬老院家、农村幸福院x处、日间照料中心x处、农村老年人娱乐活动场所xx处。已建成投入运营各类养老服务设施xx处,养老床位总计x余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x张,全县养老机构共入住老人x人。近年来,县民政局和相关乡镇按照省市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持续加强养老机构管理,全面开展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集中实施了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养老机构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不断提升。
三是网络建设加快实施。甘肃省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已采集录入60岁以上老人信息xx条。与县和谐医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了静宁县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运营合同,制定了《静宁县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运营方案》,采取自主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用工的方式,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全县养老服务“互联网+养老” 和“12349便民信息平台”建设,已完成办公场地布设、工作人员招聘、部分硬件设备采购,正在开展城区老年人数据普查、档案建立,正与电信部门衔接接入12349便民热线、与相关服务商街接确定服务内容、与相关网络公司衔接设定服务公众号、与相关金融部门街接定制服务二维码,并着手准备开发城区15分钟服务圈APP. 通过上门巡诊、家政服务、送餐服务、护理服务等,为社区老年人24小时提供助洁、助购、助餐、助医等居家养老服务。
四是医养融合探索发展。在县福利院设立了医疗护理站,聘用专业医疗机构的医生、护士和康复员各x名,基本满足了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服务。建立危重病老人定时巡诊制度,开通在院老人急救“绿色通道”,开展疑难病会诊等业务,基本解决了入住老人最为关切的生病就医问题。积极开展康复服务项目,重点对脑血栓后遗症、肢体偏瘫等失能老人开展康复评估,坚持长期性、综合性康复治疗和功能锻练;定期开展老年人保健知识讲座,为每位入住老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体检。各农村敬老院与乡镇卫生院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确定具体医疗服务人员定时上门开展医疗服务,并根据不同老人的身体状况、生活能力、 服务需求,分级制订医疗护理计划,实行亲情化、个性化的服务,有效提高了医疗护理服务水平。
五是规范建设全面推进。建立了老年人能力评估机制,严格对照评估指标履行评估程序,运用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六项指标,初步对全县特困老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提供了准确数据。从食品、消防、用电、取暖等重点安全管理方面,为各农村敬老院购置了食堂消毒柜、电冰箱、食品留样柜等厨具用品,配设了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紧急疏散提示牌等消防器材,更新了院内老旧老化用电线路,安装了节能、环保、安全的壁挂式电暖采暖设备,督促指导各敬老院建立健全了出入登记、日常巡查、值班值守、清扫保洁等各项规章制度,促进了敬老院安全规范运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拟购买服务人员x多人,对全县所有特困老人开展保洁、护理、探视等上门服务,其中为各敬老院购买服务人员x人,专职开展各项服务工作。同时,积极实施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分级分类培训,累计组织参加省市县各级养老服务培训xx人(次),培训养老护理员xx余人。 ? 4人有证
二、结症分析
从全县养老服务发展的制约因素上看,主要存在“五难”的问题。一是土地审批难。目前全县用于建设的用地指标非常有限,而用于养老的土地指标更是少,因为没有可用建设用地,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无法开展项目投资。二是资金落实难。由于我县属六盘山片区特困地区和甘肃省23个深度贫困县之一,县级财政十分困难,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预算几乎为零,全县用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全部为省级补助资金,由于申请上级资金审批手续严格、环节复杂、时间较长,致使李店敬老院、四河xx、红寺xx等项目建设至目前仍有缺口,制约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度。三是工作协调难。养老服务业发展涉及部门众多,一个养老机构从立项建设到运营管理,涉及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诸多部门,办理手续繁多,存在协调难问题。四是监督管理难。当前全县各农村敬老院的管理权限划归当地乡政府所有,虽然各相关乡镇确定了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但由于在乡镇一级未设立民政工作机构,加之乡镇日常忙于其他重点工作,管理体制不健全导致乡镇对敬老院的监管责任不明、措施不力、消极懈怠。五是人才培养难。目前,全县各养老机构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初、中、高级的养老护理员仅有xx人,对于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所需的专业护理人员缺乏,尤其是养老护理专业毕业或医学护理毕业的专业人员更是匮乏。
从全县农村老人的生活现状和养老意愿上看,主要存在“三乏”的问题。一是收入贫乏。调研发现,大多数农村老人生活保障的主要来源是自己的劳动收入,主要依靠子女供养。老年人每月的可支配收入在x元左右,用于养老的资金非常有限。二是精神匮乏。现在农村老人的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但精神相对空虚匮乏,单独居住的老人面临着生活保障、日常照料、精神慰藉三大挑战,其主要原因是大部分老人的子女经济收入一般,难以很好的照顾老人,不少老人正面对心里危机的困扰。“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是多数农村空巢老人的生活写照。三是观念缺乏。许多老人认为进敬老院,不是没有儿女就是儿女不孝,大多数老人不愿走出家门。同时一些老人对社会化养老模式了解不多,对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缺乏自觉意识,居家养老仍然是老年人养老的主要方式。
三、改进措施
综合分析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当前国家、省市对养老服务工作的政策措施,今后一个时期,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最重要的是社区居家养老,最需要的是护理型养老机构,最薄弱的是农村养老,最缺乏的是专业化组织服务队伍。因此,在工作决策部署上重要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拿出实招硬照,着力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加快推进全县养老服务工作稳定健康发展。
一是着力改善养老基础设施。按照当前全县农村敬老院布局和实际配置,结合各敬老院周边区域老人实际需求,大力争取实施百万院床项目,进一步调整优化入院老人数量,配齐完善饮食、娱乐、健身、护理等各项服务设施,确保敬老院管理跟得上、服务有质量,逐步把x所农村敬老院打造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积极申报争取省市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对基础设施老化、承载功能落后的古城、甘沟x所敬老院进行拓展重感对成。界石铺x所顿老院进行改道提开,并持续延伸建设农村日间照料中心,以养老基础础设施的不断健全完善,努力带动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二是着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突出社区居家养老的基础和主体地位,以和谐居家养老服 .中心平台建设为抓手,全面采集老人数据信息,加快建成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养老信息数据库,促进社区老人与服务商有效对接,实现对社区养老热线、基本养老服务、老人健康档案、养老服务组织的资源整合,普及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一站一中心”为主要内容、功能完善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全面将专业服务引入社区和家庭。
三是着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进一步健全县福利院医疗护理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购配备相关医疗设备,从病理、护理、心理等方面,有针对性地聘请充实专业医疗护理人员力量,切实保障入院老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以健康扶贫为契机,充分发挥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作用,加快建立完善农村敬老院医护需求与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紧密衔接的工作制度,逐步健全完善农村敬老院康复护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