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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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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

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范文第1篇

保护文物古迹倡议书一:亲爱的全国人民:

我是卓雅小学四(2)班的学生。我们经过学习,了解到的中国的文物古迹屡遭破坏,已经撑不腰了!作为华夏子孙,我们应该保护我们上下五千年历史留下来的宝贵文物。我倡议,我们应该做到六不:

1、不能够制造垃圾,乱扔垃圾。

2、不能在文物古迹周围建与古迹不协调的建筑物。

3、不要乱砍乱伐树木,造成水土流失。

4、不要把文物古迹随便带走,影响景观。

5、不要在文物古迹上乱画乱写乱刻乱涂,破坏古迹。

6、不要把文物古迹当成许愿池,向里面投抛硬币。

三要:

1、让各地政府重视古迹保护,成立古迹保护法律。

2、通过广告宣传,让人们树立文物古迹保护意识。在学校开展教育学生保护古迹。

3、让学生来当文物古迹保护小义工,发现不好的行为立刻制止。

保护文物,大家行动起来!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保护文物古迹倡议书二:长城,以其巍巍雄姿、坚强体魄,象征着民族精神中伟大而坚强的凝聚力和世界人民对于和平的企盼。不到长城非好汉是对长城精神和长城文化最好的概括和浓缩。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室外文物,长城历史悠久、体量庞大、工程宏伟,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了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但现在的长城正面临着极为严重的破坏危机,目前,明代万里长城有较好墙体的部分不到20%,有明显可见遗址部分不到30%,墙体和遗址总量不超过5000华里。

对长城的破坏有自然破坏和人为破坏两种。历经千百年风雨地震等的侵袭和破坏,年久失修的砖石砌筑城墙和敌楼等墙体建筑,普遍存在着内部结构改变,坍塌隐患很多。很多地方的长城墙体大多都有不同程度的坍塌、受损,这些破损的地方基本上都不能得到及时的修复,坍塌状态越来越严重。

人为破坏主要有四个方面:一、取材性破坏。即单位或个人取长城砖、石、土等材料,作为其它建筑材料使用,对长城造成的破坏;二、建设性破坏。即在城市建设或其它工业、农业、交通等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长城造成的破坏;三、旅游性破坏。即在旅游开发和实施过程中,对长城及其环境造成的破坏;四、修复性破坏。即在对长城进行维修和复建过程中,不遵照历史的真实,不遵循整旧如旧的原则,对长城造成的破坏。

长城的现状已经不允许我们将长城保护再拖下去了! 中国政府将下大力气促进我国文化遗产的整治和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并决定从20xx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的政策措施,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同时,长城保护不仅关系到长城建筑本身,而且关系到我国在文化方面的国际形象。

由于缺乏足够的长城保护经费,受损坏的长城难以得到及时维护,为此,20xx年,中国政府正式启动长城保护工程十年规划保护长城公益行动,加大募集社会资金工作力度。 我们真切地希望,通过大家的支持和共同的努力,保护好我们的长城。我们期待着长城保护事业得到更多人士的关注,取得更大的胜利。

为此,我们倡议: 1、加大现在《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执法力度,制定一部长城保护的专项法规,把长城的开发和利用纳入法制化轨道。 2、提高全社会的长城保护意识,加强文物部门的管理职能。 3、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保护长城区域生态环境。 4、建立健全长城保护基金管理机制,彻底解决长城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保护文物古迹倡议书三:各位保护文化古迹的工作者:

近年来,旅游成了人们一大爱好,有的喜欢登山,有的喜欢观景,还有的喜欢了解中国历史古迹,这显然是好事.可是有些人却不珍惜文化遗产,甚至破坏文化古迹;在古迹上乱写乱画,任意踩踏花草,垃圾乱扔等.总之, 这让文物古迹受到很大的损害.

为了让祖国悠久的历史传得更久远,为了让人们提高保护文物的自觉性,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在墙壁上悬挂保护文物的字样;

二.对随地扔垃圾的人要受到罚款;

三.在古迹容易受到破坏的地方修建护栏;

四.在人群聚集的地方放置垃圾桶.

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范文第2篇

近年来,面对国内文物遗迹的屡遭破坏,文物保护工作与商业开发的经济利益的矛盾日益加深,很多专家深感无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常常在保护历史遗迹和经济发展之间面临着两难选择。曾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任职的新加坡国立大学副校长江莉莉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发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社会和文化的变革,二是经济增长,这两者同等重要。“任何国家和城市都应当在文物的保护和城市的革新中找到自己的平衡点。但不能为了城市革新而革新,而不计其他后果。”

美国遗产战略国际公司总裁 Donovan Rypkema认为,文化遗产的保护本身也可以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有效机制。他说:“新的发展趋势表明,保护历史文物本身并不只是目的,它也可以成为经济发展的一种方式。”

“历史和文化遗产作为旅游性项目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历史和文化遗产也可以在这些国家的发展过程中给它们的人民带来有根的感觉以及身份认同感。”江莉莉告诉本刊记者。

荷兰莱顿大学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专家何培生教授对江莉莉的说法表示认同。他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如果没有了历史和文化,你也就丧失了自己本民族的身份认同。

其他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是如何处理文物保护和经济增长的关系的呢?

意大利:在文物保护方面有“三个保证”

意大利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它是古罗马帝国的中心,也是欧洲文艺复兴的故乡,有着极为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据统计,意大利目前有3200多座博物馆、10万座教堂和5万座历史建筑物,收藏着510多万件文物和200多万件艺术品,其中有近40处古迹和景观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位于罗马古城的帝国元老院、凯旋门、记功柱、万神庙和大竞技场等历史古迹更是闻名世界。

对于意大利来说,要将数千年的历史文化保护好,确实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意大利文化部长的艺术顾问丹尼尔认为,意大利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的成功来源于三个保证。

一是政策保证。意大利将文物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国策写入宪法。在意大利宪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意大利共和国负责对国家的艺术、历史遗产和景点进行保护。意大利的文物保护与其历史悠久密切相关,早在国家统一之前,就已经存在着不少有关保护文物的规定。意大利统一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条例。1975年,意大利政府正式组建文化遗产部,负责意大利的文物保护工作。在意大利,各个城市对于城区建筑管理相当严格,古老街道和建筑物不许随便改造,不仅外型不能变,就连外墙涂料及窗户颜色都要保持原样。

二是经费保证。近几年来,意大利在文物保护经费保证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一是每年大约20亿欧元的财政预算保证文物保护的经费开支。另外,自1996年以来,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将彩票收入的千分之八作为文物保护的资金。此外,意大利还在税收方面制定了一些有利于文化事业的政策。

三是专门人才的保证。已有60多年历史的意大利文物保护中心是培养各种文物保护人才的基地。该中心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开设有绘画、雕刻、纺织品等修复专业,学员不仅要学习有关的历史和技术知识,还要学习与工作关系密切的化工、物理、生物常识。该中心本身就担负着一些重点文物的保护和修复工作,这对于学生来讲既是理论课,又是实践课,通过动手可以理论联系实践。该中心还负责对全国文物的跟踪与观察。

除此之外,充分发挥自身的文物优势,提高居民的文物素质也十分重要。意大利文化部每年都要组织一个文化周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公立博物馆免费向公众开放。历史悠久的总统府、议会大厦也都定期向社会开放。各级学校还利用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对学生开展生动活泼的历史、文化、艺术教育。

法国:最早制定遗产保护法的国家

法国文化部遗产司官员戈万认为,要说法国在遗产保护政策上的特点,那就是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现代遗产保护法的国家。

法国大革命促使遗产保护思想产生。大革命中,宫殿被砸,教堂被毁,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但有一个名叫格雷茹瓦的教士最早提出了保护遗产的建议。他说,摧毁祖先留下来、象征着文化遗产的行为是十分愚蠢的。他的忠告被接受了。1793年,“共和二年法令”问世,法令规定,不论哪一类艺术品,在法国的领土上必须受到保护。

共和法令使文化遗产在动荡的年代免遭浩劫。又经过近一个世纪的经验积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遗产保护法诞生,这就是1913年12月31日通过的“保护历史古迹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1913年法”规定了法律的保护范围、申请保护的行政程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这部法律内容全面细致,使有关的行政人员、专业保护人员都有章可循。

1962年,法国颁布了《马尔罗法》,该法规定将有价值的历史街区划定为“历史保护区”,制定保护和利用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的严格管理。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任意拆除,维修、改建要经过“国家建筑师”的指导,符合要求的修整可以得到国家的资助,并享受若干减免税的优惠。现在全法国有国家级的保护区92处,地方各级保护区几百处。由于这里保护的对象是一片有生命的、正在使用的街区,所以它的保护政策和保护文物有很大区别。以里昂的保护区为例,1964年被定为国家级的“历史保护区”,区内有250栋文物建筑,还有16世纪到19世纪各时期的许多古老街巷。政府的工作主要是整修住房和改善交通。对20世纪初建造的工人住宅,要求原样整修,保存其外表,但内部加建厨房、卫生间,改善条件使居民可以继续居住。对老城区的交通,必须有个明确的观点,即道路建设和交通需求永远是矛盾的,而且前者永远赶不上后者。所以他们的规划思想不是拓宽城内道路,引车入城,而是在修环路、截流外来交通,只有居住在老城的人才可以开车入城,当然还要辅以改善公共交通,改善交通管理等措施。

墨西哥:高效权威的文物管理体制

墨西哥是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印第安人创造了奥尔梅克文化、玛雅文化、阿兹特克文化。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墨西哥领土上到处是文物古迹。栩栩如生的巨型石雕人头像、宏伟壮观的金字塔、精美绝伦的太阳石……一件件堪称人类文明史上的璀璨瑰宝,向人们述说着墨西哥古老灿烂的文明史。

墨西哥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是国家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最高也是唯一领导和管理机关,成立于1938年。根据墨西哥文物保护法规定,它有四大职能:对文物的保护、研究、传播和培养专业人员。因此,除下属的文物保护、研究机构,它还直接管理全国172处已经开放的文物考古区、110家博物馆、1家出版社、2所文物保护专业学校。它向全国32个州级行政单位派驻代表,领导和管理地方的文物保护工作。

墨西哥文物根据时代不同分为3类,一是古文物,即1521年西班牙殖民者征服墨西哥之前的文物;二是历史文物,即西班牙殖民统治时期到1899年文物;三是艺术文物,即1900年以后的文物。到目前为止,已发现的一、二类文物(指古迹遗址)就有11万处之多,被联合教科文组织宣布为历史文化遗产的就有19处。为了保护和管理好这么多文物古迹,就形成了现在这种管理体制。它的好处是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依法统一领导、管理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有职有权。比如,对一、二类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整修等,方案都得经该局审查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

墨西哥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保护文物与扶贫结合。大多数文物古迹都位处偏僻贫困的农村地区。把文物保护工程同扶贫项目结合起来,吸收文物古迹所在地居民参加文物古遗保护工作,在保护文物古迹的同时,带动当地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二是保护文物与合理利用结合。以保护文物为前提,开发以古文物遗址为主要内容的旅游项目,充分发挥古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同时促进旅游业发展。三是国家为主与公众结合。搞好文物保护,公众参与是一个重要方面。保护文物的观念在墨西哥公众中有比较广泛和深厚的基础。墨西哥有很多公众自发成立的保护文物古迹的组织和文物保护志愿者。

土耳其:坚持可持续遗产保护政策

土耳其所在的小亚细亚半岛,有着数千年的文明史,巴比伦、古埃及、赫梯、拜占庭、古希腊、基督教、东正教、阿拉伯、波斯、塞尔柱和奥斯曼等文明都在这片土地上留下深深的印迹,不同时期文明的古迹遍布土耳其。

土耳其城市规划和保护文化遗产专家通切尔说,土耳其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相当丰富,迄今登记注册的古迹有2425个,自然遗产269个,古城镇遗址146个,历史纪念地17个,另外还有44406个需要保护的文化景点。目前土耳其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有9项。所有这些文化和自然遗产通过立法得到保护。

通切尔介绍,土耳其1973年和1983年出台了《文物法》和《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法》,1983年批准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5年同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签署了《保护欧洲建筑遗产公约》。此前,尤其是沿海地区和旅游区的文化和自然遗产遭破坏的现象相当普遍和严重。近年来,通过上述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通切尔说,当前土耳其在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方面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建筑业和旅游业兴起,使许多古城和沿海古迹遭到破坏。二是对许多古迹没有制定保护计划,或计划不周。针对上述问题,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法》进行了协调,因为国家不可能对所有古迹和遗产进行监管和修复,应在全国范围内确定重点并尽快制定出保护计划。城市保护计划一般由市政府制定,必要时由国家向市政府提供技术和资金帮助,也可以通过招标征得保护。

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遗址;遗址区;周边环境;协调

【正文】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号法律规定,国家纪念物是指地产、废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特征的物品……。国家应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这些纪念物的保护和保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纪念物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历史遗产委员会应促进有关西班牙历史遗产的具体计划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国家历史遗产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的各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家有关行政当局的首长亦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亦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主要负责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由单一的政府部门对遗址文物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但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却比较难以协调。采用专门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能由多个部门派人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现象却不可避免。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权威性不够,因而不宜作为持久性的保护机构。另外,就保护机构发展区域经济文化事业的功能而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将其作为保护机构的核心职能。目前我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相协调问题

1、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一般保护区。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围内通过政府规划手段划定一定区域实施建设控制,保护发展遗址等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保护相适应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明确规定,采用遗址整体保护政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考古保护区,在考古区内,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区域内的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适应,而不得毁坏、损坏和改变。

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在遗址和文物古迹区内颁发进行建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区域取土、沙等行为。对与该地区比邻的非居住区内3公里或由文物局划定的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前款适用,以保护这些文物地区的环境。

1992年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该地区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应取得当局的许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可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一般是基于保护遗址周边环境风貌的需要,但从各国立法来看:第一,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规划中,满足规划权限要求;第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具体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第三,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在该区域内不得从事任何建设,而是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法定机构的许可且该建设不破坏遗址周边环境风貌。这一点,我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该规定并未涉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保护发展的问题。

2、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

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对遗址本体的保护和对遗址本体及除本体之外的遗址区内其他区域的利用乃至发展问题。但这种保护与发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遗址本体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畴,虽然各国文物保护立法一般都对遗址文物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保护观念的逐步发展,如何更好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利用遗址文物,各国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过展览展示、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考古研究等活动,进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发挥文物的作用;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的方式对遗址采取保护措施,这为遗址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至于遗址区内除遗址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澳大利亚《ICOMOS文化遗产(巴拉)》规定,在澳大利亚亚瑟港遗址保护过程中就明确亚瑟港的保护和开发项目是一个区域性开发项目,内容包括对塔斯曼半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除对亚瑟港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之外,该保护和开发项目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在进行遗址展示的过程中,还要在历史、地理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认识遗址。在其他国家立法乃至国际公约中,对遗址区保护与发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较为普遍。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如何发展遗址区内其他区域,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未提及。

可见,对于在遗址区内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与对区域本身进行发展这一问题,各国很少采用消极保护文物的态度而忽视区域发展,基本的共识是在以保护为核心的理念下,适当进行利用乃至发展,以促进遗址文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但各国对于应当在多大的范围或程度上发展遗址区,发展的程序和实际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四)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

从目前来看,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是国外立法的必备内容,如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经文物局同意,有关方面可获得许可,在居住区内的与古迹区毗邻的地方进行建筑。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保证建筑物的高度,照顾该区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规定,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这些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环境风貌一致性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不包括整个的周边环境风貌。

另外,对于遗址等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从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一般通过政府拨款、鼓励捐赠、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及接受国际援助等方式获得。当然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文物保护法》就规定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来筹集保护经费。2005年国家财政部、文物局共同颁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的规定了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但该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及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三、对我国大明宫遗址保护发展的启示

针对国内大遗址保护的实践,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大明宫遗址保护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和学习。

(一)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即对遗址本体保护与对遗址本体以外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相一致。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划定一定的遗址保护区域或者设立一定的遗址保护特区,在该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遗址本体保护的同时,通过合理利用遗址文物资源及保护并发展遗址周边区域的方式,使遗址和遗址周边环境乃至历史区域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旧城改造中,达到协调一致,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破坏,从而更好的保护遗址资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宫遗址区域内,可以建立遗址公园,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遗址保护特区,组成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单独的管理职权,执行相应职能。与此同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3、正确处理遗址本体风貌与周边环境相一致相协调的关系,即就是在遗址本体保护方面贯彻相关国际公约原址性、原真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周边区域的发展保护过程中要注意新发展区域应当在绿化、色彩及建筑物风格、高度、距离等方面与遗址本体的风貌相协调,减少强烈反差的建筑或环境风格对遗址区内整体风貌的破坏。:

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从化市历史古迹 古迹翻译 调查报告

引言

从化市位于广东省中部,广州市的东北面,依山傍水,风光旖旎。五百多年的历史孕育了从化独特的岭南魅力,众多的历史古迹让从化更具文化内涵,在岭南文化及中国传统文化对外交流中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提高“从化的昨天”的保护意识,并付诸行动,作为从化市的高校大学生,我们有责任以实际行动服务从化、建设从化。

本项目旨在通过对从化历史古迹的实地走访和考察,透析从化历史古迹所蕴含的深厚文化气息,并结合英语专业特色,运用相应的翻译方法与技巧,将收集的材料译成英文,使得从化历史古迹的英译既准确传递信息,又折射其背后的地方文化,更好地进行跨文化传播,真正起到中外文化交流的作用,同时增强从化市民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意识,宣传从化市历史文物景点,促进从化市的旅游发展,增强在校大学生通过所学专业知识服务社会的意识。

1.项目介绍

1.1研究目的

各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传统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成为人们自立和进取的精神支柱。文物古迹是中华民族的一个象征,它具有很高的艺术、精神、研究、欣赏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流传于世的文物古迹会越来越少,所以文物古迹的保护和传统文化的弘扬刻不容缓。五百多年的历史孕育了从化独特的岭南魅力,众多的历史古迹让从化更具文化内涵,在岭南文化及中国传统文化对外交流中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增强“从化的昨天”的保护意识,并付诸行动,作为从化市的高校大学生,我们有责任以实际行动服务从化、建设从化。

1.2研究意义

当今世界正处于全球化时代,而全球化的重要特征就是不同文化的交流与沟通。广东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在中外文化之间的跨文化传播、中外相互加强了解与沟通中起着重要作用。中外人民频繁的来往沟通、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为广东岭南文化及中国文化与外国交流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而独具特色的从化市文化古迹,却被日新月异的现代经济建设所遗忘,如此宝贵的文化遗产不应被埋没。因此,我们通过此次科研项目考察增强人民保护历史文化古迹的意识,带动人民加入到实际保护的行列中,形成“文物保护,你我共同参与”的氛围,为从化市文物保护贡献力量,为全世界人民提供有关从化市历史文化古迹的英文介绍,让世界人民了解从化市历史文化古迹,提高从化旅游项目的知名度。此次活动可让外语系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来,增强在校大学生服务社会的意识,提高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1.3立论依据

本项目的考察人员通过与从化博物馆、旅游局等部门合作获取官方信息,深入从化市各文化古迹保护单位,收集相关资料并整理,再发挥人员专业特长,将已整理的资料翻译成英文。通过对古迹的官方称谓、历史由来、存在意义、演变发展、文化地位等进行考察发现,目前文化古迹中只有极少部分做了中英文版本的介绍,大部分古迹的中文资料不完整、英文资料欠缺,需要进一步地完善与补充。

本项目的实践考察采用图文并茂、视频剪辑的形式,研究上述因素,力图通过从化历史古迹反映出岭南文化所蕴含的历史意义与内涵,并运用相关翻译理论和技巧准确翻译,兼顾信息传递与文化传播功能,更好地向世界介绍与推广岭南文化,促进文化间的交流,实现文化间的互补与发展。

1.4项目的创新之处

本项目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从化历史古迹的实地走访考察,以及对后期资料的汇总与整理、图片编辑与视频制作,最后同从化博物馆、旅游局等部门取得合作,将相关资料译本推行实践,广泛应用于各大官方网站和报刊读物等宣传媒体。分析岭南文化的历史形成因素,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研究,充分考虑英汉语言差异、英汉语言转换、思维方式和文化差异等因素,结合翻译理论与技巧、翻译策略与方法,增强跨文化的意识,准确翻译文物古迹相关资料,揭示并诠释岭南文化的内涵,加深对岭南文化的理解,加强岭南文化与世界文化的交流,促进从化旅游业的发展。

2.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及进度安排

2.1研究内容

本项目的研究内容包括:(1)对从化市各文化古迹保护单位进行考察研究,收集和整理其相关资料(包括官方称谓、历史由来、存在意义、演变发展、文化地位等);(2)针对当前古迹现有资料的英译进行分析、研究,并将结果汇总、分类;(3)结合英语语言专业和翻译理论与技巧,对尚未翻译的古迹资料进行准确翻译,突出其文化特色和意义;(4)联系从化各大旅游单位、咨询网等媒体,推荐增设英文版的历史文物古迹介绍。将古迹所反映出的文化内涵推广至岭南文化领域,用于指导和促进跨文化交流。

2.2技术路线

我们将运用社会调查学、英汉翻译学、统计学等学科知识,通过实地考察、追踪调查、电话采访、面谈等方式对从化市各文化古迹进行深入的研究。利用自身所学知识,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进行信息收集,使信息全面、真实、可靠。本项目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采用实地考察研究收集资料,又运用理论对考察成果进行分析,最终利用分析研究的理论成果指导实践。

2.3进度安排

3.研究成果的形式、项目验收指标及内容

本项目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形式,研究成果的形式和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阶段,实地考察,主要为收集与汇总从化市历史古迹的相关资料(包括官方称谓、历史由来、存在意义、演变发展、文化地位等),通过一系列的文字、数据、图片,从多角度展示文化历史古迹的深厚底蕴,从而提高广大人民对从化历史古迹的认知,了解其影响力的深度和广度。根据考察结果撰写社会调查报告(从化历史古迹资料的英译调查与研究),取得第一阶段的成果,为后一阶段的研究打好基础。

第二阶段,针对第一阶段的成果,采用系统的研究方法分析探索,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完成科研论文:从化历史古迹实地考察与资料翻译,此篇论文拟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中发表。

4.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

本项目与商务英语专业、英语翻译专业密切相关,将本专业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申报者与合作者具有申报、执行本项目基本专业知识和素质,具备专业能力与技能完成实践调查,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社会调查报告与科研论文的撰写工作。

本项目在申报准备阶段已有一定的积累和基础,并进行了初步社会实践调查,收集和积累了一些第一手调查资料,为以后阶段工作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项目根据各成员的特点、特长进行了明细的分工,各成员能够利用理论知识完成各自的任务。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及外语系师生集体力量的协助下,本项目的重点任务:从化历史古迹的实地走访、资料整理和英译,宣传历史古迹,增强保护意识。社会实践论文与科研论文的撰写和发表一定能够按时完成并取得相应的成果。

5.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

5.1研究方法

此次调查选取的景点共计十处,基本上囊括了从化国家省市各级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如广裕祠、五岳殿、从化学宫大成殿等。课题组成员利用课余时间分三组对上述名胜古迹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实地调查、拍摄和撰写旅游景点的中文介绍等。再将中文材料详细考究,翻译成英文。最后,通过老师们的认真审核,最终将材料形成完整的课题结果。我们还作了分类统计并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5.2名胜古迹翻译中的文化因素障碍

名胜古迹翻译中文化因素导致的障碍主要来自于其自身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所蕴藏的丰富内涵。语言是文化的载体,不同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等使两种语言的词汇出现非对应和非重合的现象,它们之间没有语义共鸣,有的只是语义空缺或语义错位,也就是文化空缺所产生的词汇空缺及文化冲突导致的词汇冲突。此次研究中出现的不少对联翻译难以进行的现象,主要是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如五岳殿中,“穆穆威灵光万户,绵绵德泽普千家”,翻译起来困难重重,尽管能按照意义翻译出来,但那种韵味已经完全丧失,实属可惜。

名胜古迹中文化因素导致的翻译障碍还来自于语篇层面上的行文和修辞的差异。中国传统文化喜欢借景抒情,书画、建筑、诗歌都讲究神似重于形似的风格,反映在语言上就有了汉语行文辞藻华丽、情感横溢等特点。此外,“受‘中庸’哲学思想的影响,中国人美学观念别强调平衡美,除了极为频繁地使用对仗这一修辞格,还大量使用四字词组,在这些方面,西方民族则迥然不同”。这些行文和修辞差异也不可避免地造成翻译的困难。

6.名胜古迹旅游文本的汉译英策略

明确名胜古迹翻译中的文化因素障碍有助于我们提出有针对性的翻译策略。旅游文本的目的就是将从化名胜历史古迹通过中文材料翻译出来,向外国游客介绍景点情况,旅游翻译应该是“文化的使者”,以传播中国文化为己任,以旅游者为导向,因此,在翻译时应该以中国文化为取向,以译文为重点。所谓以中国文化为取向,就是尽量保留中国文化信息,尽量多地宣传中国文化。所谓以译文为重点,即指翻译时,既要忠实于原文又不拘泥于原文,又要从译文读者的角度出发,对信息进行适当调整,让他们好读好懂。基于上述策略,提出以下几种实用方法。

6.1增补与删减

旅游资源除了其本身的自然景观所具有的欣赏价值外,还含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具有特殊的欣赏价值。不增添背景信息,一般外国游客则无法理解。对有关中国历史文化的内容,如事件发生的年代,名人的生卒年代,他们的身份及其对历史的贡献、名胜的具置等,通过增加字、词、句,对原文略加注释,则让人易于理解,并加深印象、增添乐趣。

在名胜古迹的翻译中,删减有时是十分必要的。删减即删去中文资料中对译文理解没有帮助的东西。一方面中国人在写事状物时喜欢引用名人名言或古诗词加以验证,中国读者读了会加深印象,并从中得到艺术享受,而在外国人看来似乎是画蛇添足,有时还可能使他们越看越糊涂,删去反而干净利落,明白晓畅。另一方面名胜古迹中存在的大量的诗词、对联,如果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诗词翻译过来造成译文的累赘和臃肿,甚至扭曲原意,妨碍外国游客理解,破坏他们的游兴,达不到预期的交际目的,则可删去不译。

如五岳殿中,“有收分覆盆式柱础,为‘鸭屎石’,风格古朴”这一句中的“鸭屎石”,这一词语比较难以理解,甚至会造成游客们的不良心理效应,可以将其省去。

6.2音译与解释

完全音译的方法适用于行政区划名称,如城市、乡镇等的翻译,对于一些景点的名称音译加意译则较为理想。解释是指增加的部分是对字、词、句的字面意思的解释,属于创造性翻译,在不损害原文信息的前提下,不拘泥于原文,对原文不符合译语习惯的词句、语序进行必要的改造和调整,以期更好地服务读者。

6.3类比或转译

为使旅游信息在英语读者中产生反响,我们采用“以此比彼”的方法拉近读者与中国文化的距离,使他们产生亲近感,激发游兴。译者可以把中文资料中有关的内容转化为外国游客熟悉的同类内容,借译语表达式和形象翻译源语有特定文化含义的表达式和形象,以求等效。有的学者称这种方法为文化替换(cultural substitution),在找不到文化对应词的时候,使用译语文化中同类典故、成语、委婉语等,有时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这样可以简洁而准确地介绍人物和景点,使译文读者在自己文化的基础上理解异国文化情调,加强文化的交流与理解”。

结语

以上结合从化历史古迹的翻译情况,分析了名胜古迹中翻译中存在的文化因素障碍,探讨了名胜古迹汉英翻译中文化因素的处理原则和方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各国之间更加频繁地交往,旅游业将更加繁荣,我国名胜古迹的翻译必定会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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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化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从化县志[M].广东:密歇根大学,2007:36-52.

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建设

1城市规划的重要作用

每个城市的发展都必须以城市规划为基础,在明确城市发展目标的前提下,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考虑到城市的布局与发展,增加绿化率,为公民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良好的城市规划是经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来的经验,可以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资金,克服土地开发中市场机制失灵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给城市带来较好的城市风貌,能够吸引更多的招商投资,从根本上降低土地开发使用中的成本。同时,良好的城市规划能够提高城市环境,目前随着工业经济技术的不断提高,环境污染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很多阻碍,人们已经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科学的城市规划能够将工业区与城市生活区有效隔离开来,合理的布局城市所处地域,并将环境污染的处理措施作为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待。

2城市规划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2.1协调原则

城市规划设计的好坏制约着城市建设的成败,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经济、安全、美学的原则,城市建设主要是在规划的指导下,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相互协调,这也是当代人类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2.2发展的原则

城市规划要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美德,城市规划应当符合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等要求,保护好城市中有代表性的历史文化古迹,树立为全体市民服务的指导思想。城市建设与管理要不断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大力推广无障碍生态设计,为推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城市规划建设的有效策略

3.1建立高标准的城市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编制可以使城市健康有序地发展,城市规划要着眼于勇于探索,以科学发展观为理念来指导,控制好城市规划建设的每个环节,把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作为基础,把生态环境放在首位,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的有机融合。

3.2生态规划设计方法

生态设计中如果缺乏文化含义和美感是不能被社会所接受的,城市规划方法要避免把园林、绿地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一个专项规划来进行,要求在城市景观要素分析的基础上,创造高质量的城市空间环境,强化其地方特色。城市规划设计需要融合环境要素的全部内容,生态设计必须建立在经济、旅游、生态等专业的基础上,协调好土地的利用与管理之间的关系,在满足城市环境功能的基础上,不断改善生态设计的实践主体,体现出对城市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和开发。针对城市公共空间生态景观的改造与更新,注意划分景观空间不同层面的渐进关系,为创造高质量的城市空间环境提供了大量的素材,借助于景观生态学、生态经济学及其它相关学科的知识,优化原有景观要素,构建合理的景观格局,使城市整体功能发挥出最优的效益。

3.3遵循城市建设的规划体系

城市建设要符合城市规划的标准,建设活动必须遵循城市规划的要求,城市规划的各项建设必须从城市规划管理的角度出发,坚持并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结合建设工程的项目性质、资金投入等因素,把建设项目合理划分,整合建设工程作为规划设计中的重点工作,抓好规划项目工程的建设,城市建设要分缓慢紧急,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开发程序和部署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重点项目,优先建设一批具有带动作用的基础服务设施,尤其是重要城市的框架结构先建起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要根据项目建成后,是否有经营性项目来确定运作模式,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便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