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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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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的特点

电子支付的特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拼接复原 特征点匹配 Moravec角点检测

1 研究背景

破碎文件的拼接在司法物证复原、历史文献修复以及军事情报获取等领域都有着重要的应用。传统上,拼接复原工作需由人工完成,准确率较高,但效率很低。特别是当碎片数量巨大,人工拼接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任务。本文利用数学建模,借助MATLAB、SPSS软件研究试图双面打印文件碎纸片的自动拼接复原,以提高拼接复原效率。

2 数据提取

利用题目给的为碎纸片的图片,先使用MATLAB软件读入图片,把图片特征位置信息转换为数字矩阵。

MATLAB函数为:imread(‘file name’)。

3 问题求解

3.1 Moravec角点检测模型的建立

由于双面打印文件中碎片数量众多,利用图片边缘灰度矩阵进行匹配时会产生庞大的数据,实际操作过程中进行人工干预会产生很大误差。

本文采用基于特征点的图片拼接模型,并取各矩阵的角点为特征点。图像拼接的质量主要依赖于图像配准的程度,因此图像的配准是拼接算法的核心和关键。算法的总体思想是既要保证配准的精度,又要保证计算量不要过大。

基于特征点匹配的图像拼接算法包括:特征点检测、特征点匹配、空间变换、图像融合。下图1是基于特征点的图像拼接流程图。

用特征来建立两幅图像之间的匹配对应关系,所以提取好的特征是特征匹配的关键,那么选择高精度的提取方法至关重要。特征提取的难点在于自动、稳定、一致性的特征提取。特征点中主要的一类是角点,本文采用的是Moravec角点检测算法。

Moravec角点检测算法的基本思想是,以像素的四个主要方向上最小灰度方差表示该像素与邻近像素的灰度变化情况,即像素的兴趣值,然后在图像的局部选择具有最大兴趣值的点(灰度变化明显的点)作为特征点。

具体算法如下:

STEP1:计算各像素的兴趣值IV(interest value),例如计算像素(c,r)的兴趣值,先在以像素(c,r)为中心的 n×n的图像窗口中(如图2所示5×5的窗口)计算四个主要方向相邻像素灰度差的平方和:

STEP2:根据给定的阈值,选择兴趣值大于该阈值的点作为特征点的候选点。

阈值的选择应以候选点中包括所需要的主要特征点,而又不含过多的非特征点为原则。

STEP3:在候选点中选取局部极大值点作为需要的特征点。在一定大小的窗口内(可不同于兴趣值计算窗口),去掉所有不是最大兴趣值的候选点,只保留最大兴趣值的候选点,该候选点即为一个特征点。

3.2 拼接复原结果

将处理后各组数据带入特征点检测算法模型可得即得到附件中各图片之间的匹配顺序。

3.2.1 a面碎纸片拼接复原结果

附件中a面碎纸片复原顺序如表1。

3.2.2 b面碎纸片拼接复原结果

附件中b面碎纸片复原顺序如表2。

3.2.3 a、b面碎纸片拼接复原图(如图3)

3.3 模型评价

双面打印图片进行匹配复杂,利用图片边缘灰度值矩阵或聚类分析进行匹配时会产生庞大的数据,实际操作过程中进行人工干预产生误差太大。采用基于特征点检测算法模型中Moravec角点检测算法,优点是:

①复原准确率高;

②自动化程度高,即人工干预量小;

③通用性好,尽可能适用多种分割模式下的碎片。

本文在一定意义下得到的结果比较精确。若碎纸片有效特征能进一步提取,既有边界的像素分布信息、匹配信息、又可利用非边界区域的文字结构及拓扑信息,行列信息,字体字号,标点符号等,建立正误判别自动化程序。则依次程序进行拼接复原时,拼接结果可以大大提高精确度并能减少用时。

参考文献:

[1]贾海燕,碎纸自动拼接关联技术研究[D].国防科技大学,2005.

[2]云舟工作室,MATLAB数学建模基础教程[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1.

[3]姜启源等,数学实验[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基金项目:

电子支付的特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腹腔镜;开腹;脾切除

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ITP)是一种由自身抗血小板抗体引起的血小板破坏增加的自身免疫性疾病[1]。脾切除是有效治疗此病的方案之一。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微创的治疗观念被越来越多的患者及医务工作者所接受[2]。我院开展腹腔镜下脾切除治疗ITP,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现选取我院2012年4月~2014年4月经手术切除脾治疗的ITP患者56例,对比分析腹腔镜脾切除与开腹脾切除的临床疗效以及预后。现结合文献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收集我院2012年4月~2014年4月收治的ITP患者56例,均满足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诊断标准[3]。男性14例,女性42例;年龄29~58岁,平均年龄(41.5±4.4)岁;病程2个月~3年,平均病程(7.7±1.2)个月。按照选择术式的不同,分为观察组(30例)和对照组(26例)。两组患者在性别比例、平均年龄、病程、病情、体重指数(BMI)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入选标准[3] 56例患者确诊慢性ITP后,内科治疗6个月无效;对激素或免疫抑制剂应用有禁忌者;肾上腺糖皮质激素疗效差,或需要用较大剂量维持者,激素副作用明显;血小板标记检查结果显示血小板主要潴留在脾脏;肝肾、心肺功能等机体状况评估能耐受此手术者。

1.3 方法 术前血小板计数低于100×109/L者,术前1d输注30U的血小板悬浮液。观察组:采用左前侧腹壁手术路径,头侧抬高15°,右侧倾斜45~60°。采用四孔法,分别置于剑突下、左锁骨中线肋缘下、剑突和脐连线中下1/3处和左腋中线肋缘下。用超声刀断开脾结肠韧带和脾周围小血管后离断胃短血管,稍作止血后向脾上极分离,用腔内直线型切割吻合器离断脾蒂完成切脾。将脾装入标本袋,碎脾后取出,彻底止血后术毕。

对照组:选择传统的开腹脾切除,操作方法不作赘述。

1.4 观察指标 观察并记录两组患者手术时间、平均出血量、平均住院时间、镇痛药物应用率及术后首次排气时间[4]。

1.5 统计学处理 所有记录数据应用SPSS19.0统计软件分析处理,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

2 结 果

与对照组相比,观察组患者在术中出血量、手术时间、术后镇痛药物应用、胃肠功能恢复时间、住院天数等方面优势明显(P

表1 两组患者术后观察指标对比

注:与对照组相比,* P

3 讨 论

ITP是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由于自身血小板抗体的存在,血液循环中的血小板结合自身抗体后被脾脏和肝脏的网状内皮系统加速清除[5]。脾脏不仅是血小板清除的重要器官,也是血小板抗体产生的主要部位。故脾切除术是治疗ITP的有效方法。随着医疗微创技术的发展,选择腹腔镜下脾切除治疗ITP的患者越来越多,由于传统开腹脾切除术术后切口疼痛剧烈、瘢痕大、住院时间长、术后并发症多等不足[6],临床选择已经越来越少。本文为了深入地了解两种手术方式的特点,以便为临床医生选择手术方式提供一定参考,对两种术式的一些临床指标进行了观察对比。

本研究显示,腹腔镜脾切除组相比开腹脾切除组,术中出血量更少,住院时间更短,疼痛程度更轻,术后恢复更快。腹腔镜下脾切除术操作时间短,能有效控制术中出血[7],损伤小,患者术后疼痛小,肠道功能恢复快,可以尽早排气,术后抗生素应用减少。而且腹腔镜下术野清晰,完全可以发现副脾的存在[8],能够保证脾脏切除的完全,保证治疗质量。

综上所述,腹腔镜下脾切除术相比传统的开腹脾切除术,手术时间短、术中出血少、术后镇痛药应用率低、胃肠功能恢复时间短、住院时间短,优势明显,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林晓骥.脾切除治疗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疗效观察及预后因素分析[J].临床血液学杂志,2011,24(3):270-272.

[2] 张平,闫慧明,贾彬.脾切除难治性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临床分析[J].中国医疗前沿,2012,6(20):40-42.

[3] 黄琳,佟晓光,刘会荟.脾切除治疗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疗效及影响因素分析[J].临床外科杂志,2011,32(8):612-614.

[4] 李小倩.难治性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治疗现状[J].实用医学杂志,2012,28(4):664-666.

[5] 韦夙.脾切除治疗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2例[J].广西医学, 2011,33(8):1032-1034.

[6] 张建成,吴刚,李红光. 腹腔镜脾切除术治疗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5例[J].中国医药科学,2012,2(18):25.

电子支付的特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第三方电子支付;支付风险;立法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及其支付风险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的概念和特点

第三方电子支付是一种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所谓“第三方”,是区别于银行和客户的支付清算组织,该类组织通过提供银行网关接口或虚拟账户等中介服务,来满足客户收付款的需要。

第三方电子支付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技术性。第三方电子支付属于电子支付的范畴,支付指令以数据电文形式通过互联网进行实时传递,具有无可比拟的高效性,适应了电子商务的现实需要。二是消费性。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消费性电子商务的客户与小型商户,为他们之间的交易代收款和代付款。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凭借其资金、技术和管理上的优势地位,往往通过格式合同确立对己方有利的支付服务规则。因此,通过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合同的相对性,保障第三方电子支付客户利益势在必行。

(二)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支付风险

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支付风险,即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存在瑕疵,包括支付错误、支付迟延或支付失败等情形。根据具体来源的不同,支付风险分为四种:一是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及其内部工作人员过错而造成的风险;二是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客观必要的原因而造成的风险,例如由于系统停机维护而暂停支付服务;三是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原因而造成的风险,例如供电部门突发停电、黑客入侵计算机系统等;四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例如火灾、地震等造成计算机系统瘫痪。

对于上述支付风险,是否应该赔偿、如何归责、如何赔偿等问题,深刻影响着第三方电子支付及其客户的利益。

二、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支付风险的合同调整现状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支付风险的分配——以支付宝为例

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支付风险,目前尚无专门法进行规范,该领域主要由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和客户之间的合同来调整,而且往往是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凭借其优势地位,一般会在合同中规避或减轻己方在支付风险方面所承担的责任。

《支付宝服务协议》对于支付风险的规定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支付宝公司不保证其支付服务不受干扰、及时提供以及免于出错。①支付服务受干扰,往往与第三方有关;而及时提供支付与免于支付出错应是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主要义务。此类支付服务保证的免除,意味着迟延支付和支付错误不构成违约。第二,由于系统中断或故障,造成客户无法使用各种服务时,支付宝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系统中断或故障来源于系统停机维护、电信设备故障、不可抗力,以及黑客攻击、电信部门、网站、银行等各方原因。②第三,从赔偿范围来看,支付宝公司不对任何间接的、惩罚性的、特殊的、派生的损失负责。不论损失如何产生,不论损失源于违约还是侵权,也不论是否事先被告知此种损失的可能性。第四,支付宝公司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向客户收取的当次服务费用总额。由于目前支付宝公司对普通消费者提供的是免费服务,也就不存在违约赔偿的可能。

(二)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支付风险合同调整的主要问题

支付宝公司的上述支付风险分配条款在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中颇具代表性,其实质是将绝大部分支付风险转嫁于客户,具体表现为:其一,违约责任范围窄。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支付受干扰、支付不及时和支付出错不构成违约,这意味着,只有当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由于自身原因完全不履行支付义务时才承担违约责任,在支付存在瑕疵的情形下只能追究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二,免责范围宽。对由于系统中断或故障造成的支付风险,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不仅不需承担违约责任,还不需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只对由于该机构及其内部工作人员过错而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其三,客户救济存在严重障碍。由于第三方电子支付数额较小,而且客户在资金、技术和信息上处于劣势,举证相对困难,较高的诉讼成本阻碍着客户寻求救济,不利于客户追究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法律责任。其四,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赔偿范围。支付服务协议完全排除了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间接损害赔偿责任,即使事先已知晓间接损失的可能。另外,违约赔偿责任仅仅限于服务费用总额之内。这往往无法弥补客户的损失。

三、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支付风险责任的立法构建

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实力对比存在天然的差异,若任由支付机构通过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来分配支付风险,客户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应进行专门的法律规定。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支付风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支付风险,应当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对其支付失败、支付迟延、支付错误等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更多地是基于效益与公正、个体利益与社会发展之间的考量。[1]王泽鉴先生认为,在对产品设立无过错原则时,应考虑侵权行为法之体系、消费者保护之必要性、商品制造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之负担能力及社会经济利益四个因素。[2]以下依此来分析。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而致人损害的责任属无过错责任。而《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电子支付虽不属于目前法律意义上的产品,但从性质来看,可视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制作”并“销售”给用户的一类特殊的“电子产品”,若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也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服务对象是不确定且不可预知,支付风险所带来的损失,涉及面可能非常巨大。对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趋势。第三,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会使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面临巨大的与其服务收益不相称的风险。但此类经营风险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进行分散或转移,例如建立风险基金、购买责任保险等等。第四,从第三方支付产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无过错原则的确立会形成一种立法导向,促使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提高支付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适用性,增强企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进而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繁荣。

(二)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支付风险责任的免责条件

诚然,无过错责任给第三方支付机构施以压力,促其改善支付服务,降低支付风险;但若压力过度,有可能窒息其生机和创新力。为了遏制无过错责任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为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提供适度法律保护,有必要排除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在以下情况下的风险责任:第一,第三方支付服务辅助机构或相关业务机构所导致的支付风险,例如电信部门的技术调整或设备故障、网站系统升级或维护、银行服务暂停等;第二,黑客袭击第三方电子支付系统所导致的支付风险;第三,第三方支付系统维护所导致的支付服务暂停,但系统维护应当具有必要性,且提前履行信息披露;第四,不可抗力造成的支付服务迟延、中断或失败。

(三)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支付风险责任的赔偿范围

当发生支付风险,给第三方电子支付客户造成损失时,损失往往来自两个层面,一是直接损失,即客户的支付款项及其利息损失;二是支付迟延、支付错误或者支付失败所带来的间接损失,例如违约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失等等。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相比,往往数额更大,而且具有不可预知性。若要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为小额的支付服务费(甚至免费支付服务)而承担不确定的间接损害赔偿,风险和收益的失衡会严重制约第三方电子支付产业的发展。笔者认为,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只须对支付风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除非支付协议另有规定。

注释:

①参见《支付宝服务协议》第八条。

②参见《支付宝服务协议》第八条。

参考文献:

[1]刘颖,孙志煜.论电子认证机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81-182.

电子支付的特点范文第4篇

(一)国际服装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中常见的形式主要有:商家对商家的交易(B2B),商家对消费者的交易(B2C),个人对消费者的交易(C2C),由商、商家和消费者共同搭建的集生产、经营、消费为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ABC模式)等。这些形式在中国服装业电子商务中均较为普遍。在国内服装电商交易额度不断创出新高的同时,许多国外的服装企业也开始进入中国打造电商销售平台,消费者和商家逐渐利用互联网的便利进一步推动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无论是B2C还是B2B都有了较大的增长。

(二)国际服装电子商务的支付现状

1.移动支付。移动支付主要是通过移动终端完成支付过程,当前中国三大运营商均已建立移动支付公司并获得央行颁布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移动支付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手机刷卡的方式直接完成商品服务支付,也即近场支付。另一种则是以手机发出指令完成支付或转账功能,需要借助其他支付工具,为远程支付。移动支付的优点在于移动性和及时性,移动网点覆盖比较广泛,手机的随身携带也十分方便。同时移动运营商可以将移动通信、公交地铁、银行等信息整理到手机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构建与之配套的网络体系,进而使服务更加集成化。2.网上银行支付。网上银行支付是银行以信息网络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包括支付结算业务。采用网上银行支付具有快捷方便、无纸化的优点,运用的主要是电子票据、电子资金、电子钱包等。多数网上银行支付是传统银行利用网络完成的,甚至一些外资银行在中国也获得批准开设了网上银行。但也有完全依赖于网络的虚拟电子银行,美国1995年设立的“安全第一网上银行”,没有营业网点,便是典型的虚拟银行。虽然网上银行支付较为快捷,但对于大额资金的支付仍有相应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范相应的金融风险。这对B2B下的支付有较大影响,而B2B通常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90%左右。3.第三方平台支付。第三方平台支付主要是由具有一定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通过与国内外银行、商家等签约的形式,建立网上支付交易平台,在具体交易时,买方先将款项打入第三方的独立账户,在适当条件下,再通过第三方平台将款项转至卖方账户。其本质上是提供一个中间平台,建立过渡账户完成支付托管行为。由于商家相互之间不会了解对方的账户信息,这种支付方式相对较为安全,也能更好地平衡收款人和付款人的风险。在跨国电子商务中,第三方平台支付更为普遍。截至2014年,中国的银联、支付宝、拉卡拉等22家支付平台获得了跨境支付业务牌照(方芳,2015),特别是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2015年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批复,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业务范围在原有基础上,新增留学教育、酒店住宿、旅游服务和国际展览四项业务。

国际服装电子商务支付中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性需要加强

为了更好地保障其安全性,国际社会中建立了SET、SSL等安全协议。SET是VISA、MASTER与多家科研机构共同制订的进行在线交易的安全标准。而SSL是网景公司推出的一种安全通信协议,对信用卡和个人信息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在国际电子支付中这两种安全协议应用均较为广泛,加密技术虽然被普遍使用,但互联网支付的用户仍然是需要在公用网络上注册、登录并传输其支付指令。因而电子支付仍然易因病毒感染、软件漏洞而使使用者的资金风险加剧。在跨境支付中,一些病毒和黑马的干扰更不易被监管,从而使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受到影响。

(二)资金清算及外汇管理复杂化

一些境外电子商务支付的货币具有多样化的特点。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都提供多币种多卡种服务,这对买家而言的确十分方便,但增加了卖家资金清算的难度。不同币种不同卡种的清算周期不尽相同,而境外电子支付所需周期一般更长。买家已经得到货物或者享受了相关服务,卖家的资金结算却还在等待之中,必然降低了资金清算和核销的效率,会加大卖方的经营成本。同时依照中国当前的外汇管理分类的要求,始终没有完全放开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并且人民币也不是可以完全自由兑换的国际货币。为了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在当前的进出口贸易中,贸易主体仍然需要凭借相关票证进行结售汇,然而跨境交易的电商商户往往缺乏明确的票据,这必然会使得在结汇时困难重重(郑,2014)。同时中国的跨境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没有货币直接兑换的资格,对个人跨国外汇结算中国也有明确的数额限制,这对跨境电子支付而言是较为不利的因素。

(三)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

各国关于跨境支付的法律规则和监管体系并不相同,在支付过程中究竟适用哪个国家的监管规则和法律制度仍然比较模糊。许多国家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电子商务又是以虚拟形式完成,监管部门在对其进行监管时很难及时对其交易的真实性和支付资金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中国虽然一再强调网上经营商和消费者应该在公共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明确的身份信息登记,但是目前中国对这种身份信息登记缺乏有效的强制信息核实机制,这必将使国家对平台支付主体的真实信息难以监控。特别是第三方平台支付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从事资金吸存后很容易形成大量的资金沉淀(李莉莎,2012)。第三方平台虽然已经获得国家许可,但其毕竟不是银行,在管理上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极易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

国际服装电子商务支付相关法律

(一)国内立法

电子商务在中国起步较晚,中国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也处于初步建设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电子支付进行了初步的规范。同年中国的《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明确了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地将第三方电子支付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则了《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商务部则了《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第三方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总体而言,这些法律文件主体分散,立法层次较低。这必然导致文件之间的冲突,甚至引发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的状况。监管职责不明确,支付平台的权利义务不明晰,都会加大电子支付的风险,成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阻力。

(二)国外立法

在国外立法方面,美国法和欧盟法都比较典型。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是1978年美国制定的《电子资金划拨法》,主要对电子支付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框架性的构建。为了辅助该法的实施,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制定了联邦E条例,以细化规则。此外美国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也对非自然人的大额资金划拨进行了规范,并对风险责任承担做出了规定。欧盟的电子支付立法主要包括1997年欧盟委员会的关于电子支付方式的指令建议,1998年欧盟委员会的两个关于发行电子货币的指令。2009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2009/110/EC指令》,对第三方平台支付的市场准入和审慎监管做出了规定(杨松等,2013)。一些国际组织也对电子支付了相关文件,巴塞尔委员会了《电子货币安全报告》、《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跨境电子银行活动监管》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了《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也有关于电子支付的相关法律制度。

完善我国电子支付的法律建议

(一)完善电子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

1.建立专门的电子支付法。中国可以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建立本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国外立法非常强调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而安全保障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和责任的明确。目前电子支付的手段较为多样化,每种支付手段的技术、程序和要求并不相同,因此在监管时应该首先对电子支付的方式进行明确的定义、分类,然后结合每类电子支付手段的特点进行分类监管,其监管将更有针对性,效果更为明显。同时应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监管中心,银监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辅助的协调监管体系。此外对支付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应该进一步明确。主要应该从支付主体的市场准入、日常运营、危机处置、市场推出等方面建立全面规则,以内部自律结合外部监管的方式达到完善支付平台风险防控机制的目标。2.完善关联法律法规。中国还应进一步完善与电子支付相关联的法律。例如当前的《反洗钱法》在打击洗钱时主要考虑的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于网络支付平台这种非金融机构则缺乏细致的管理规定。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明确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同时还应注意配套修改《刑法》等法律法规,以构建一套完整的反洗钱法律体系。此外《外汇管理法》、《证据法》、《公司法》等也应该进行针对性修改和完善。3.强化技术监管和完善信息保护。中国的信息技术相对落后,在电子支付的很多技术标准领域仍无法统一,这也同时导致我国的技术监管相对滞后。因此中国应该强化支付服务机构的技术管理,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技术。在电子支付中对符合条件的交易客户应该进行必要的身份信息核准,对支付客户在网上支付中的电子数据的安全保护也应该不断升级,网络平台和监管部门均应配备先进的安全措施,特别是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管理。中国的网络运营商应该不断提升网络的安全等级,防止网络黑客攻击导致数据外泄。根据以往的案件来看,支付业务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同样重要,支付平台在建立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的同时还应积极进行数据备份,以保证交易的连续性。

(二)加强国际合作

电子支付的特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铁路企业;预付款电子支付卡;资金管理

[中图分类号]TP399[文献标识码] A

1法规依据

开发铁路预付款支付卡项目有铁路法规依据。前铁道部《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第六条四项3款、第十二条五项规定:铁路运输收入构成中包括旅客、托运人、收货人预付款;铁路客货运输费用在付款人和收款人自愿的原则下可签订协议按预付办理。

开发铁路预付款支付卡项目与中国铁路运输总公司(前铁道部)现行运输收入管理政策不相悖。《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铁路运输收入进款必须坚持专户管理的原则;按规定日期上缴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各级单位必须努力压缩资金在途时间。运作铁路预付款支付卡项目,运输收入部分仍然实行专户管理,按规定日期足额上缴运输收入进款,并能够大力压缩运输收入资金在途时间,从根本上防止运输收入进款拖欠。

2概念和目的

铁路运输企业独立开发铁路预付款电子支付卡项目,是将铁路运输收入预付款管理与电子支付手段相结合,发挥铁路客货运输及多元经营的优势和特点,广泛吸纳、积聚铁路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资金,快捷、优质地服务广大旅客和货主,保证运输收入完整、安全和及时解缴。巨额预付款收入可以形成铁路运输企业的长期沉淀资金。

铁路预付款电子支付卡的作用不仅仅是核收预付款。铁路预付款支付卡及其连接的电子设备,功能齐全,集资金的预付、缴纳、使用、清算、拨付、结账、查询、统计分析于一身,广泛用于铁路企业系统的购票、客运、列车、货运、餐饮、旅游、房地产等。铁路预付款电子支付卡应先在部分铁路大货主和团体旅客中推介使用,发展外延再逐步扩展到铁路局多经、集经、餐饮、旅游、房地产等单位,继而广泛链接到与铁路运输经营有联系的路外单位、企业、团体和个人,实行“铁路预付款一卡通”,最终实现铁路局运输主业与多元收入一体化管理。

铁路运输主业与多元经营的预付款余额部分及其利息收入可作为铁路运输企业经营使用,以提高铁路运输经营及其资金的整体效益。

3优势特点

铁路预付款支付卡是电子支付的一种形式。目前铁路运输企业已部分实行了旅客购票电子支付及少量的货物运费电子支付,但二者的本质特点和作用并不相同。笔者认为,现行的客货电子支付是银行业“银联卡”的使用外延到铁路客货运输费用的支付和结算,即旅客货主先在银行存款,然后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客货运输需求费用。银行业吸收了旅客货主的部分资金,但是铁路运输企业实质上并没有一元钱的预付款沉淀。

本文建议实行的铁路预付款支付卡项目有以下优势特点:

一、自主管理。铁路预付款支付卡的基本优势特点是不经过前铁道部诸多部门、银行等层层环节,而是由铁路运输企业独立投资、管理、订购设备、程序设计、推介、运作,按照《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等规章规定,旅客货主的资金直接通过铁路预付款支付卡存入到铁路收入专户,并便捷地支付、结算预付客货运输费用和多元消费费用。如发生纠错处理情况,也可在铁路企业单位内部快捷地完成。

二、设备和技术成熟,安全稳定。银行、交通、电力、商场等早已普及应用预付款支付卡的设备和技术。如大型商场的购物卡应是预付款性质的支付卡。

三、使用便捷,提升形象。铁路预付款支付卡容易使各个层面的广大群体直接认知和接受,并可借以提升铁路运输和多元经营的社会形象,促进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

四、开发、维护成本低。初步估算,铁路预付款支付卡开发的前期成本仅相当于前铁道部已开发的旅客电子支付购买车票项目前期成本的五分之一以下。预付款的部分利息收入足以支付运行维护成本。

五、资金效益巨大(另见下文)。

六、促进铁路运输经营管理及其财务管理实现电子化、现代化。由于预付款支付卡的电子信息技术的科技特性,使用铁路预付款支付卡在方便客户预付、缴纳、结算铁路运输经营款项的同时,对于提高铁路运输经营单位的资金核收、账务处理、报表编制的电子技术化水平、减缓铁路财务、经营职工的工作强度、提高工作效率大有裨益。例如,现行铁路局收入稽核部门管理预付款客户账簿是以营业站为单位进行总账管理的,如实行预付款支付卡管理,即可对所有旅客货主的预付款进行明细管理,并能够对预付款客户的资金使用情况、支付项目情况和铁路运输经营产品的销售情况等等进行实时查询、统计和分析。

4效益评估

铁路运输企业积极开展铁路预付款电子支付卡项目,潜在的运输经营资金效益相当可观。

一、推介使用铁路预付款支付卡项目的前期主体是通过铁路货物运输的大型企业、货主和团体旅客,其将吸纳巨额运输收入及预付收入。个体旅客通过电子支付购买车票发生的资金量与此无法比拟。

二、巩固现行的预付款收入。郑州铁路局现行年收入进款约250亿元,其中三分之二为货运收入(包括建设基金),货运预付款年流转额有50余亿元。

三、新增货运预付款收入。当前,由于种种原因货运方面大型企业办理预付款的积极性有限,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小货主没有办理预付款业务,这部分货主可称为散户和小户,但占货主数量的大多数。铁路预付款支付卡项目可吸纳的潜在预付款总量保守估算年流转额在百亿元。

四、新增旅客购票预付款收入。据了解,目前铁路局客运预付款业务基本没有开展,或有少量客运预付款存留在车站收入和财务部门(主要是客票代售点票款安全抵押金)。郑州铁路局客运年收入进款约83亿元,如开发用于普通旅客购票的预付款支付卡,按百分之十估算,应吸纳每年数亿元的预付款流转额。

五、预付款时间效应。开展铁路预付款支付卡项目可将旅客货主的资金较长时间沉淀在运输企业内部。预付款数量与预付时间是倍乘关系,如一家货主预付款100万元,提前预付10天与提前预付3天相比,预付款资金产出的时间资金效益应为3倍以上。这将大幅提高比预付款流转额更为重要的预付款余额。

六、外延预付款收入。铁路预付款支付卡的长期业务要包括铁路运输主业以外的多元经营。铁路预付款可以在铁路经营或合资经营的运输服务类公司、招待所、酒店、旅游公司、物资公司、工程公司等单位之间进行出纳和结算,而且,多元单位与地方相关单位又有需求资金的链接。目前,这部分资金效益尚无法估算。

综上所述,开展铁路预付款支付卡项目新增加的资金效益,客观估算,每年预付款可达百亿元之多,相当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办了一家规模银行。

5实施途径之要点

一、可行性论证。开展铁路预付款电子支付卡项目、实现运输收入与多元收入一体化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作,要有路局财务、收入、客货运输、信息技术、多元等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等共同参与可行性论证与方案设计。

二、采取“铁路主业领导下的公司运作”模式。“铁路主业领导”是为了严格执行法规政策,规范业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公司运作”是为了在成本投入、资金运用、政策激励、人员调配等方面与市场接轨。

三、由铁路局独立开发、运作、管理铁路预付款电子支付卡项目。如与地方单位合资合作开发,铁路运输企业必须绝对控股。预付款支付卡及其刷卡设备的制作经考核后由高资质的路外大型企业制作。

四、依次开发,分段实施。铁路预付款卡项目的开发顺序应是由点及面的单一项目与综合项目;运输项目与多元项目;货运项目与客运项目;企业团体项目与个体项目;最后完成铁路预付款“一卡通”的开发和运用,即企业或个人持铁路预付卡可广泛用于管内的运输、购票、餐饮、旅游、房地产等营业项目。

五、纳入运输收入管理范围。铁路预付款支付卡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运用与输入的票据管理、进款管理、审核管理、会计管理、统计分析管理系统接轨。铁路预付款支付卡及其票证、销售收入、注资收入、抵用、结算等纳入运输收入管理范围。

六、铁路预付款电子支付卡及其刷卡设备、计算机系统与当地铁路车站、多元经营单位核收营业进款系统链接。铁路支付卡销售收入、注资收入统一由营业车站按运输收入款项(代收款)管理,当日存入专户,解缴局运输收入专户。

七、铁路预付款电子支付卡系统连接铁路局收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实时统计、审核、监督、统计分析预付款资金运行情况。

八、铁路预付款电子支付卡的推介、发放、注资由铁路客货营业窗口办理,也可委托其他资质好的路内外单位办理。

九、铁路局制定旅客货主使用铁路预付款电子支付卡在铁路客货运输和多元消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制定铁路内部推介、发放、管理铁路预付款支付卡的激励和制约政策。

十、铁路预付款电子支付卡可办理资金注入、抵用、转移、注销、挂失,但不宜办理资金透支(资金透支不符合现行有关运输收入规章规定)。资金的账务处理按现行规章规定主要由计算机程序完成。

十一、铁路预付款电子支付卡的程序开发、推介、发放、运作、维护等工作要投入必要的资金和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