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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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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

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私权/利益平衡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海关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纷纷掀起了改革与现代化的浪潮,其中调整海关管理职能,积极探索海关非传统职能,则是这一浪潮的核心。中国海关作为国际海关大家庭的一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中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不仅仅在履行传统职能方面的任务更加艰巨、要求更高,同时也开始探索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的措施,创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非传统海关职能和履行职能的方式和方法。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即是诸项非传统职能之一。本文从知识产权法理论、TRIPS协议规定、海关执法实践的不同维度,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私权性特点进行探讨和分析,阐述知识产权海关执法这一非传统职能,不同于以往海关传统职能的特点。

      一、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及利益平衡理论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经过了一个由封建时期的特别授权,到以法律形式承认其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私权性的发展过程。在封建时期,属于这类特别授权的,如印刷专有权和产品专营权等,都是以君主的敕令或政府令状的形式,授予印刷商以出版独占许可证或赋予经营者进行制造、销售某种产品的权利。特许权的保护是一种“钦定”的行政庇护,而不是法定的权利保护[1](P.7)。到十九世纪,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过去更多的被特权支持的公法制度被改造成私法之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直至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这类特权终于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制度化了,知识产权演变为了一种新型的私人财产权。由于知识产权本质上反映的是产品创造者的人格和财产权利益的特点,使其与一般财产权利在权利属性上有着诸多本质性的共性,因而不论是产生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早的西方国家,还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理论界及其我国的相关民事立法,都对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的私权属性确认无疑。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强调其权利归属于私人。知识产权同物质财产权一样,表现为私人的权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私人,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二,知识产权权利的私有性。即知识产权是特定人享有的权利,而不是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公共权利;第三,知识产权权利的私益性,即是与公益相对应的个人的利益。权利人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形成相互间的经济利益等法律关系。虽然知识产权具有与物质财产权利不同的客体,表现为非物质的特征,但知识产权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上述与财产私权共同的本质性特征,使得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调整,能够适用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使其最终纳入了民法的调整领域。正是对于知识产权这一非物质形式存在的私权的合理性定位,解决了为何给予知识产权专有权保护的本源性问题。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又一核心理论基础。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确认,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必须规定各种利益的分配,平衡各种利益,有时法还是各种不同利益相互平衡和妥协的产物[2](P.54)。因此利益平衡机制应当被看作是知识产权法的内在价值构造。自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来,利益平衡一直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的诸多原则和规则背后,反映了协调和解决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思想。知识产权制度涉及的利益平衡的具体内容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包括:知识产权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知识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公共利益的平衡;专有权保护与最终进入公共领域的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权利行使的内容和方式与权利限制的平衡;知识创造与再创造的平衡;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平衡等等[3]。知识产权法正是通过利益平衡机制来协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通过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来确立知识产权产品资源的正义标准、正义模式和正义秩序。

      二、TRIPS协议有关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界定、利益平衡表述及其内涵

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救济;行政保护

[DOI]10.13939/ki.zgsc.2016.24.211

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加入WTO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开始与国际接轨,并逐步向前发展,实行司法救济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特点。[1]

1 行政保护、司法救济两种保护模式的对比分析

1.1 两种保护模式的联系

相对于一种保护模式而言,双轨制的实施并非仅仅增加一种保护模式,本质上而言,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治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但又不能实现相互替代,因此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需要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的有机配合。具体来讲,两者之间的联系可从以下方面分析探讨。

首先,要遵循“司法终局决定原则”,即知识产权司法部门有权对其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审查;其次,对于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治两者的交叉的部分,应当采用行政裁决及行政调解进行处理。

笔者将知识产权的纠纷用两个椭圆表示(见下图),一方面,司法救济可以处理所有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旦当事人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害即可向法院,用左边椭圆1+3进行表达;另一方面,行政保护也可以处理所有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用右边的椭圆3+2表达,而实际的知识产权纠纷又可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类是只能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用椭圆2表达;一类是只能通过司法救济进行处理的,用椭圆3表达。但从实际的图形我们也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又都有自己各自的管辖范围,尽管互相交叉,却不可替代。

1.2 两种保护模式的区别

首先是性质不同。行政保护的重点是保证知识产权使用秩序的合理性,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立刻给予纠正,是一种主动保护;[2]司法救济则是依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保护,需要当事人主动向司法部门寻求司法帮助。其次是法律依据不同。行政保护除依据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律外,还需依靠相关的行政管理法规;司法救治除依靠知识产权法律之外,还需依靠刑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最后是监督力度不同。行政保护的措施一经提出必须付诸实施,即便在诉讼期间也必须执行;司法救治的措施仅限于停止侵权、赔偿等,这些措施并不具备强制性。

2 实施“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必要性

2.1 行政机关介入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法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其保护客体――知识产品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私人商品,又是一种公共商品,其侵害行为不仅影响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公共利益。[3]有形财产的物权保护模式与知识产权相比,其社会功能对社会公众的影响相对较小。鉴于此,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除要考虑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外,还应当兼顾社会公共的利益,并寻求两者之间的利益的结合点,因此我国行政机关介入就十分必要。由于知识产权与社会公众利益紧密相关,因此行政机关介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十分明显。

2.2 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之间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

如果一个案件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则其就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如果要经过行政程序后进入司法程序,则其就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两种案件的诉讼客体、审查程度等均存在一定的差别。[4][5]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要经过行政程序才能进入司法程序,可以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可以实现对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从本质上来讲知识产权的司法救济是由当前生产力决定的,当前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其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因此实行司法救济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保护制度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当前“双轨制”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

3.1 专利商标确权机制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专利确权及商标的纠纷案件的审理要通过三到四个审级,尽管其中也包括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但这种程序设置并不能完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造成工作效率低下,造成国家的行政、司法资源浪费,导致产权及商标确认时间过长,严重影响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冗长的确权过程给非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其多利用这段时间从事侵权活动,进行非法竞争,给知识产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失。[6]

确权程序冗长仅是专利商标确权机制中存在的一个方面的问题,其机构设置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这些弊端的存在,造成商标、专利确权的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创新的政策,已经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2 商业秘密保护存在问题

首先,缺乏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多处于分散状态,其操作性、执行性较低,最终导致商业侵权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也过于原则化,仅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侵权行为等做出了具体的界定,对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权利主体等相关内容并未作具体的规定,最终导致其实践操作性不强,影响执法效率。其次,诉讼期间缺少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商业秘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旦被外人知晓,将会给权利主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做好诉讼期间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现行法律并未对如何保护诉讼期间的商业秘密进行规定,且对泄露商业秘密的处罚力度较强,无法实现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

3.3 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的衔接存在问题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都是以司法救济为后盾的,但两者又是如何进行衔接的呢?如果当事人不服从行政部门做出的惩罚措施则向法院时,这是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还是行政诉讼的范畴?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并未对这一点作出明确的界定,这就给实际的鉴定工作带来了困难。我们这里以商标侵权为例,对于责令停止侵权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有人将其认定为行政调节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如果当事人不服从其行政处罚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将原争议双方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并按照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也赞同这种观点。[7]同时即便在司法救济内部,也存在着形式程序及民事程序衔接不恰当的问题。正是这种不恰当的衔接关系导致“双轨制”保护模式存在问题,严重影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4 “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完善措施

4.1 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入世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受新技术革命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影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认知程度的弊端日益凸显,如不了解经济与科学技术之间的关系,无法认清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等,这些弊端严重影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因此,我们必须构建知识产权的保护环境,采用利用当前多媒体环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程度。

4.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知识产权立法是最重要的内容,因此其立法应当立足于整体的制度设计要求,拥有明确的价值取向,保证立法为同一目标服务,避免各项立法之间的冲突,保证整体运作效率。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应当制定单独的保护条款,同时借鉴Trips的相关原则,并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做好国家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总体来讲,我国已经充分认识到自身知识产权立法与Trips相关原则之间的矛盾,并认真总结相关经验,相关的知识产权的立法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4.3 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体系

知识产权在民法中具有其特殊性。入世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及国际交往不断扩大,必然会涉及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这就要求相应的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因此必须通过教育和实践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水平。要想真正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应当从如下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完善诉讼的证据制度。做好诉讼前的证据保存工作,原稿提出足够的证据后,原稿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利于原稿的证据,并对证据提供期限、交换期限进行限定,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次,将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则进行界定,确定为过错及过错推定,充分利用好全面培养原则。在特定条件下,如果当时人不知或有充分理由不知道自身的侵权行为,则必须责令其返回所得利益;对已经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要求当事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如侵权行为盗版营业,则可将其营业所得利润进行赔偿。

5 结 论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界、理论界、司法界等各界的共同努力,因此在建立保护模式时应当充分考虑两种模式的互补与互助,同时也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做好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郝思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协调与发展[J].知识经济,2014,9(18):27-28.

[2]王树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研究[J].楚天法治,2015,4(8):89-92.

[3]方海燕.浅析涉知识产权行政权的变化[J].知识经济,2014,11(23):32-33.

[4]周逸.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J].理论界,2015,3(5):98-100.

[5]姜芳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J].知识产权,2014,1(2):76-81.

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范文第3篇

关于知识产权,实质上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智慧财产权,也是直到1960年代才被大众认可,而网络更是如此,才发展了不过二十多年,已经有了如此的规模,在法律法规,司法等对于类似的网络知识产权的侵犯的认识和处理都显得不那么好,因此现如今的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也只是出于一个很模糊的位置。 

1 我国法律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不足 

首先,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法的范围不大。就现在来说,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严重不足,这是不争的事实,无论是现在已经立法的法规数量还是说在面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理质量上都说明了这一点。 

现如今我国的法律的规定了著作权、商标權、专利权等等的12个具体名目的知识产权,然而这12种知识产权中,仅仅只有4各个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也就是说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使得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方面会有许多问题,包括如何处理,如何保护等,没有有效的保护好知识产权也使得知识产权犯罪越来越多,越来越嚣张。 

4种受到明确保护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但是即便如此,这4种知识产权也没有得到非常全面的保护,只是仅仅保护了其中的一部分,尤其是专利权的保护,保护力度十分的弱,可想而知现如今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不足。因此现在应当赶紧完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原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来说已经非常的脆弱了,那么一旦和网络挂上钩,如何处理这类的知识产权犯罪将更加难。现如今,在司法中,对于此类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上会有几个问题:一是定性难,合法性和非法性经常混在一起,没有办法具体确定侵犯金额。二是调查难,网络数据复杂而且容易复制,一般很难具体认定谁是最初的侵权的犯罪嫌疑人。三是法律适用难,传统的法律很难和网路上的犯罪相适应,。正因为这些难题,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保护更加的难。 

互联网、网络的高速发展,不仅仅对于人们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样也影响了我们传统的法律体系。因为是网络性质的犯罪,使得传统的法律法规没有办法能完全的保护好受害人,网络犯罪以及其虚拟性的加入,传统的法律如何面对,如何认定犯罪事实都是司法机关,立法机构都需要思考的问题,然而在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上面,问题更为显著:一是网络环境下,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不够清晰,第二就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之后所带来的危害结果,很难得到一个确切的认定。 

2 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政策、立场变化 

既然网络对于知识产权的犯罪这一影响不可逆转,那么相关的部门就需要顺应这一个潮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一是从适度保护到同等保护的转变。一直以来,我们国家都十分重视传统的有形财产的保护,对于知识产权这类新型的智慧财产权不是十分重视,因此在法律方面也不是十分完善,所以,在刑事法律上来说,同等保护应当是以后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最基本的立场。这里的同等保护是指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得到和其他财产保护相同等的保护。现如今我国的发展阶段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就是从粗犷型的发展转变为集约型,这时候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是必然要求。如今我国的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已经越来越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更加有利于新型社会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能提高国家发展,适度保护显然已经落伍了。 

二是知识产权同等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现在已经有许多的案例告诉了我们,知识产权的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应当也是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同等保护的这个转变十分重要。如若能够得到刑法的支持,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一旦到了具有极大社会危害的时候,那么刑事责任,打击犯罪,保护知识产权才是现如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做的地方。由此可见同等保护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也就是过度保护,在以后,对于无形财产的保护,也就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会越来越完善,对于此类的保护应当避免走向过度保护这一极端。 

由此可见,我国未来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更多的是保护范围的扩大,而不是过多的增加保护强度。如今危害严重的知识产权犯罪的原因有许多方面,其中也有各个执法部门之间的处理协同不畅,侵权案件没能及时移送,以及随着网络、互联网的发展,新技术的发展导致侵权方式不断变化而立法没有顾及到等等多种原因。因此,保护范围的扩张才是现如今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 

既然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过窄已经是阻碍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的最重要问题。首先是现如今互联网、网络、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多,却也同样极容易被侵权。再者就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越来越多,而且其侵权的危害也越来越大,由于网络的发展,技术越来越新颖复杂,在网络之中,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不用认识被害人就能做到知识产权的侵权。第三就是在网络知识产权中,立法,执法等都处于一个灰色地带,没有有效的保护,在认定方面有时候都不是很明确,对知识产权没有做到一个完善的保护。这些种种,都体现了现如今知识产权保护扩张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 网络知识产权应当具有经济型和及时性 

如上所说,网络知识产权的完善非常必要,同样也不能没有时效性。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法规订立的时候周期不能过长,要保证对于一些新出现的犯罪手段要有有效的制裁措施,这就需要司法刑法相互协作。 

我们在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中要选择的就是推动立法更新。在立法完善的过程之中也必须要谨记,不能太仓促,要抓重点,分层次的推进。太过着急的更新会带来法律自我相悖,新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的其他问题,会给处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带来各种不利的影响。只有在刑法结束下无法解决的才能采取立法的手段。 

在如今社会的发展情况之下,法律的不完善,没能及时更新我们应当理解,现在我国的社会发展可以说是翻天覆地,没能及时订立新的法律也是情有可原,但是,没能来的及不意味着就不需要更新。社会的发展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比如这次我们所说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刑法司法等部门所需要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在如今的大环境之下能够一步步的做到应对这些新问题,能够及时订立新的法律来完善对于被害人的保护,才是重中之重。我们可以通过对于现有法律的更新完善,同时在更新之中确定新的法律来应对新的问题,比如对于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来预防一些网络知识产权犯罪。 

4结语 

以上就是我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的问题所得出的看法和相应的应对方案和措施。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逐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更加重要。[1]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入世这些年来我国因知识产权保护而出现的各类问题层出不穷,致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吃了不少的亏。

中小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中相对活跃的部分,只有不断地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占领市场,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站稳脚跟,并谋求更大的发展cssci期刊目录。因此,在市场经济洪流的冲击下知识产权保护已刻不容缓,中小企业中加强知识产权更应该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现状

1.研发数量少

许多中小企业不愿花费较大的资金来培育和发展具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因此不得不付出高额的专利使用费,并在市场竞争中丧失先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较少拥有自己的专利产品和技术。统计显示,建国以来我国生产的西药有3 000多种,而其中99%是仿制;农药146个品种,仿制率达95%;精细化工3500个品种,仿制或低档产品占97%。[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现代企业管理论文,截止2007年11月,在中国境内申请的发明专利中,专利申请地址来自于日本的有204723条,美国为136875条,而地址为中国的发明专利仅有17466条,根据权威部门估计,每年“中国制造”为专利技术支付的费用大约占出厂价的25%——30%。[3]可见,我国中小企业的专利技术研发数量太少,而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其竞争也越显惨烈,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缺乏专利产品和技术的企业,更是在经济竞争中难以立足。

2.研发质量低

中小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除了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研发意识之外,还需要侧重核心知识产权技术的研发,即注重知识产权的质量。根据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现代企业管理论文,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2004年,我国的专利技术申请为13万件,有一半来自跨国公司。从专利的构成看,中国申请的100件专利中,只有18件是发明专利;而国外企业申请的100件专利中,有86件是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cssci期刊目录。[3]从这一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中小企业不仅在专利技术发明的数量上较少,而且质量较低,这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 内在因素

目前,许多的中小企业虽然研发了新的产品和技术,但是不能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有些中小企业自身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没有及时创立自己的品牌和产品,而让他人抢先申请了专利和注册商标,从而丧失了专有使用权。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虽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但是缺乏专业的人才、知识产权保护专业机制也不健全。以美国的337调查为例现代企业管理论文,2002年——2006年,在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46起337调查中,有14件案件我国企业未应诉,未应诉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1/3。一些337调查案的原告方利用我国企业付不起诉讼费和搭便车的心理,刻意选择那些可能不愿应诉的小企业作为列名被告,以侵犯其核心知识产权为由,向ITC寻求普遍排除令的保护,从而直接打击我国整个行业的利益,甚至不得不退出美国市场。[4]可见,中小企业不做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防护工作,不未雨绸缪,必然会在遇到实际问题中吃亏。

2.外在因素

第一,政策法律、法规不完善

由于知识产权属于法定的权利,它不仅表现为权利内容法定,而且还表现为获取和行使权利的方式法定,因此,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也必须具有相应的规范性。但是现代企业管理论文,目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还并不完善,没有详尽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专利申请审查制度、职务发明创造申报与审查制度、科技成果登记制度、知识产权投资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与定期审查制度等。[5]这就使得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难以规范,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陷入混乱cssci期刊目录。

第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尚不完善

由于知识产权申请、评估、确认等工作较为复杂,对于一般的中小企业人员而言,由于信息不足,往往需要专业的服务机构进行辅导处理。但是,目前高质量、体系完善的专业服务机构较少。而高质量的服务机构收费较高,也超过了一般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许多中小企业不得不选择资质较差、收费较低的中介服务机构,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实力差距,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

第三,内部控制不足、实施效率较低

目前一些中小企业也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并设立的专门的人员和机构处理相关事务,而国家对于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给予了较多的优惠,也颁布了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但是因为缺乏较好的内部控制管理,虽然目标在制定之初是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发生了偏离,从而导致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陷入僵局。

三、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1.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中小企业要明确知识产权在其自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树立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意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知识产权研发、申请和保护专门机构,并培训专业的人才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建立一套与政府、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相协调,成熟有效的纠纷风险评估和处理机制,从而确保中小企业在面临知识产权纠纷中能够从容面对。

2.不断完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制度

政府部门应该意识到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要从战略上对中小企业进行重视,要给予那些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的技术中心提供资金、人才、信息和研究项目等更多的支持,扶持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使其在知识产权的争夺战中获取有利的优势。并不断总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经验,参照国外发达国家较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结合国情,制定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cssci期刊目录。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并进行相应合理的政策扶持。

3.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服务的规章流程,强化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服务意识,并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政府机构也应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对于需要知识产权服务的中小企业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以鼓励中小企业可以接受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确保申请了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都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4.建立内部控制工作

对于中小企业本身,政府从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部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中介服务机构都应该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机制。根据各主体的复杂程度建立相应的完整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和相互牵制作用,防止个别人员出现操作风险,保证知识产权保护目标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此外各部门之间、人员之间应相互配合,各岗位和环节都应协调同步,各项业务程序和办理手续需要紧密衔接,从而避免扯皮和脱节现象,减少矛盾和内耗,以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高效性和连续性。

参考文献:

[1]苏元机.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及保护意识的增强[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1):44.

[2]朱婀丹.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模式选择[J].陕西科技,

2006(2):24-25.

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范文第5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价值

知识产权价值是知识产权稀缺的效用与客体需求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由稀缺的效用和需求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来决定。这种特定的价值关系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和影响。知识产权价值除了受到知识产权自身的成本因素和效用因素的决定和制约外,还受到制度因素的影响与制约。

“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为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制度被定义为由人制定的规则,制度对人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其经济上和其他方面的目标有着巨大影响,人们通常偏好能增进其选择自由和经济福利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对智力成果的所有者享有智力成果的所有权等相关权利作出规定与保护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当知识产权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和企业发展的主导因素时,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经济体系中基础性的制度,它的建立和完善鼓励了企业的知识创新,使企业更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价值的提升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一、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必然性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具体的产权制度,是对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创新成果予以保护的基础性制度,决定并影响着企业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价值。创新是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对创新成果的保护能够鼓励企业的创新。知识产权就是在相应政策制度下智力成果创造者对其成果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知识产权制度是企业运用创新成果获取收益的制度保障,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调整能够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断创新,通过创新来获取市场优势从而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关键特征是将新知识的相关权利赋予其创造者,创造者通常可以独享新知识带来的收益。这让企业更加愿意进行创新,加大研发投入,也更加愿意将知识与大家分享。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来保证创新企业对知识产权收益的独享权,新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都会受到限制。从整个社会经济来看,知识产权制度的安排能够实现效率的改进,协调利益冲突。知识产权制度不仅通过保护企业的智力成果从而鼓励企业创新,还兼顾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因为知识产权本身除了具有独占性的特点外,还具有一定的共享性。

企业或者个人研究开发的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专业性,并且在其领域内还具有一定的共享性。其本质上的排他性主要来源于知识产权的产生是由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研究开发而获得,其共享性来源于知识产权本身就属于知识产品这一基本属性,众所周知,知识在人类社会是可以共享的。知识产权虽然具有本质上的排他性和知识与技术上的专业性,但其所包含的新技术和新知识却可以被人们所共享。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产权制度安排不能是纯粹的私有产权制度安排,而应是准私有产权制度安排。即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独占,不是无限期的,而是有限期的。知识产权一旦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就不再被权利人所独占,而被社会所共享。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期限的确定,则要在保持对企业创新研发的推动与满足社会对新知识与技术的共享之间做出权衡。

如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期限均为十年。这一制度安排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法律保护期内能够获得专利的排他性独占权,由此获得专利研发投入而产生的经济效益。同时这一规定又兼顾了专利的共享性特点。如新技术的发明和改进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起着推动作用,新技术与新知识的普及对提高人类社会生产力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专利权一旦过了法律保护期,专利权人便不再享有该专利的排他独占权,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均可运用该专利所包含的新技术和新知识于生产过程、营销过程等等。此时,新技术和新知识将在整个生产和交换领域得到普及,这必然有益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有益于全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与发展。

二、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经济效益、知识产权价值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就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能够在有效期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发挥作用,使企业获得超额收益。企业通过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可以降低产品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销售价格,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最终获得超额收益。在现代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越来越依赖于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创造经济效益,保持竞争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可见,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价值在于其能够为企业创造超额收益,保持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制度能激励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发明创造,使得发明创造不断涌现,从而增加企业的投资机会,提高资金的产出效率,使边际收益呈现出递增的趋势,经济活动得以打破短期增长的格局,实现长期持续增长。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使得企业创新投入的边际收益产生递增的效应。在许多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企业是创新活动的主体,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是获取市场优势的核心竞争力所在。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合理性给企业带来了直接效应,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在鼓励企业进行智力成果创造的同时,是企业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期内获得超额收益的制度保障,这必然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获取起着制度性保障作用,成为企业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基础保障。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安排通过对企业经济效益的保障而影响知识产权的效用价值。

同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建立和运用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由于知识产权运用所能获取的收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关税壁垒的逐步降低使产品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更为自由地流动,企业更容易从世界各地获取生产要素,也将更容易将新产品推向全球市场,从对全球市场的垄断中获利。知识产权制度在全球范围的建立和推广赋予了企业这种垄断优势,从而进一步激励了企业的创新,鼓励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技术方案设计者和研发合作伙伴。企业在全球市场规模的扩大使企业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发挥知识产权的效用以获取知识产权收益,导致知识产权的价值进一步增加。

三、溢出效应与知识产权价值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知识产权制度能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对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提供制度性保障,从而获得市场优势和长期超额收益。同时,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还能从通过对市场失灵的纠正来解决知识产权的外部性问题,以减少知识产权的溢出效应,使企业较大程度地独享知识产权研发所带来的收益。如果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够充分地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必然导致知识产权收益产生外溢,从而影响企业超额收益的获取,抑制了知识产权对企业的效用和价值。

知识领域存在着普遍的外部性问题。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不能享有知识产品带来的全部收益时,将导致知识产品外部性问题的产生。知识产权也属于知识产品,因此也存在一定的外部性问题。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性以及知识产品本身的共享性,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可能不能完全享有由于知识产权的运用所带来的全部收益,即知识产权收益可能产生溢出效应。

知识产权外部性的存在和严重的溢出效应将会导致知识产权的供应不足,即企业将不愿意进行知识产权的研发。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企业是否从事知识产权的研发完全取决于该项研发活动所带来的收益是否能弥补研发的成本(包括劳动成本和机会成本),企业研发的积极性受到知识产权能为企业所带来的超额收益的影响。当知识产权制度不能阻止外部性的存在和严重的溢出效应时,将导致企业的收益远远小于知识产权的社会收益,这将严重挫伤企业研发的积极性。如果企业不进行研发,知识产权也不会产生,不论是其对企业的效用价值还是对社会的价值都无从谈起。因此,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需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以解决市场失灵的外部性问题,使企业从知识产权的研发中获得应有的收益,尽量控制知识产权的溢出效应,提升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价值。

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可以减少知识产权收益的外溢,使企业具有创新的积极性,促使更多知识产权的产生。但是,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并非越强越好。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在减少正外部性的同时,可能会导致负外部性的增加。这里的正外部性指知识产权被全社会享有的收益超过企业个体所享有的收益,负外部性则是指知识产权的社会成本如技术垄断所引起的福利损失超过企业个体所承担的成本。如专利法对专利保护的期限越长,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就越多,对企业的效用价值就越大,社会收益与企业个体收益之间的差距越小;但是,保护期限越长将导致垄断带来的社会成本增加,社会福利损失越大,社会成本与企业私人成本之间的差距也就越大。赫普曼(Helpman,1993)的理论模型揭示,过强的专利保护也可能抑制创新,甚至损害发达国家的利益。赫普曼在研究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对全球福利的影响时得出结论,认为强化专利保护有降低全球福利的可能性。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平衡这两方面的因素,将社会福利与企业收益加以综合考虑,力求解决市场失灵的外部性同时兼顾社会效益的增加,提升知识产权价值的同时兼顾社会价值的增加。

综上所述,合理且有效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经济增长的基础和关键。产权制度是持续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要素。作为一种具体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起着基础性的保障作用,进而影响知识产权的效用价值。合理的制度安排能够使企业有效获得长期超额经济收益,保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巩固并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提升知识产权的价值。同时,合理的制度安排也有利于社会对新技术和新知识的共享,解决知识产权外部性问题的同时提升知识产权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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