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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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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管理方法范文第1篇

“双创”工作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抓手,必须始终放在工作首位,常抓不懈。今年我区“双创”工作要以去年“会节”环境保障标准为起点,再加力度,全区“市容环境达标街道”、“市民满意路”优秀率要达60%,全区“双创”成绩总评力争进入全市优胜行列。一是要继续实行区领导对口联系街道制度,加强对全区“双创”工作的督导。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健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区街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增强街道、社区自主治理环境的能力。三是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开展以街道、社区为主的争创“市容环境优胜管理社区”和“市容环境优胜管理连通道”活动,努力调动街道、社区、辖区单位创建的积极性。四是建立完善检查、考评体系,加强日常督察,做到周有通报、月有考评、季有奖惩、年有总评。

二、以洁净为标准,规范作业,不断加强环卫精细化管理

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严格定人、定岗、定时、定责,加强路面环境卫生质量管理,确保每日垃圾扫净、存好、运光,全面提升全区整体保洁水平。一是认真做好新一轮道路承包、全员竞争上岗工作。二是加强环卫工人业务技能、文明作业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环卫作业标准化、正规化管理程度。三是提高环卫机械化作业水平,增加机扫车辆,扩大机扫面积。四是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筹备新环卫停车场建设,在区内新建垃圾转运站一座,增设一批垃圾容器,有效解决垃圾扰民问题。五是加强公厕管理,做好公厕免费后的清洗保洁工作,确保卫生质量达标;新建、改建、维修公厕13座,其中新建1座,重建3座,改造、维修公厕9座。六是做好道路清洗工作,坚持“夜间洗路,白天压尘”,做到黄线明、边线清、道路见本色。七是做好区城管局清运清洗队、水密车队、道路队的选址、搬迁和建设等工作。

三、以严控为手段,明确责任,切实加大综合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力度

今年违法建设管控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全面,查防并举,打新拆旧”的工作思路,确保实现全年拆除违法建设5万平方米,力争6万平方米目标。一是坚持“四个机制”和“一个办法”(巡查监管机制、考评机制、奖惩机制、举报机制和责任追究办法),理顺关系,强化区、街、社区责任。二是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优势,强化“及时发现、迅速处置、依法拆除”的工作措施。三是突出抓好三街五村、铁路沿线、王家墩中央商务区等重点区域的违建控管,依法打击新的违法建设,逐步减少历史存量违法建设,坚决遏制违法抢建之风。

四、以示范为导向,勇争一流,努力提升立面空间环境

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建设、突出重点、形成特色的原则,继续使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不断提高楼宇亮化、广告、门面招牌整治工作水平,全面提升、优化我区空间立面市容环境。一是继续采用LED等节能、环保灯光发展楼宇亮化成果。中心商业街和核心景观区的楼宇亮化建设,力求在创意、设计、效果上有新的突破。二是以“广告招牌整治年”为契机,大力抓好门面招牌的整治。按照彰显个性、突出特色的要求,结合景观路、商业街区建设,继续做好门面招牌示范路的整治与建设工作。三是抓好户外广告的监控。倡导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户外广告档次;开展户外广告普查,建立电子档案;按照文明城市创建要求,协调推进公益广告设置,实现不低于户外广告总数20%的目标。

五、以快速为标杆,体现效率,进一步做好城市专项管理工作

一是深入推进城市网格化数字管理。按照信息共建、资源共享、服务决策、有利调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城管网格化案件办理力度。及时受理、解决、反馈城市网格化案件,提高网格化案件办理质量。对占道、牛皮癣等易发、多发问题在规定时限内快速反应、快速处置,网格化案件及时处置率为100%,办结率达90%。二是认真抓好“110联动”工作。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认真履行“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的职责,确保“110联动”处置率100%,办结率达80%。三是进一步加强道路养护维护工作。严格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管理。健全占道审批和路面挖掘审批机制,严控新修道路的挖掘审批;坚持道路挖掘检查通报制度,加强道路挖掘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加强全区道路养护工作,及时对道路坑凼进行修补,主次干道维护完好率要达到95%以上。

六、以长效为目标,标本兼治,切实加大城管综合执法工作力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重在长效,要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着力克服“整治??反弹??再整治??又反弹”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老大难问题。一是大力整治占道经营。加强全区中山大道、解放大道、新华路等“五横三纵”重点部位占道经营的整治,保证大市容良好;建立区街联动、部门联手的良性协调互动机制,消除城管执法工作的空白点和薄弱点;坚持源头治理,推行早期介入、提前守控的执法管理方式,把执法的关键点放在预防违法行为上;加强工作交流,推出一批示范点、示范路、示范街,推广整治占道先进经验;继续以板块整治为手段,加强夜市、早市占道和夜间占道演出等管控,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重点路段和窗口地带市容良好。二是加大“三乱”整治力度。努力实施群众治“癣”、专业治“癣”、和科技治“癣”技术,从源头上遏制“三乱”滋生土壤。三是开展建筑垃圾污染整治。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企业资质核准工作,构建城管、建设、交管、环保等部门参与的联动机制;加大重点时段重点地段渣土污染的控管力度。

七、以平安为保证,警钟长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综合治理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今年要将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抓紧抓实。一是要健全制度。建立完善经常性的教育、检查和讲评制度。要把安全工作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以百日安全无事故、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为载体,促安全,促落实,常抓不懈,警钟长鸣。二是突出重点。要突出安全工作重点,有针对性的搞好安全工作,特别是要抓好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人员、重点时段的安全工作,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以点带面,全面提高安全工作的效果。三是要统筹兼顾。在抓好车辆安全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环卫作业、道路施工等生产安全及防火、防盗、执法保障工作,确保城管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市值管理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河道治理;施工质量;管理方法

一、河道治理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存在的不足

1河道内存在大量永久构筑物,影响工程的防洪、泄洪能力

一些河流周围有桥梁和天然气管道以及电缆等,这些构筑物的存在影响了河流的正常走向,严重时,还会阻碍水流的流动,导致河流的作用被弱化,发电和泄洪能力下降,给河道治理工程埋下了安全隐患,加大了河道治理工程的难度。

2 资料管理混乱,致使施工过程监管困难

由于河道治理工程规模较大。涉及范围广泛,因此,很容易出现资料管理纰漏,同时,河道治理的申报、审查等程序较多,管理起来比较困难,导致监督工作开展困难。

3地方行政干预情况严重,削弱了监督检查职能

一些河道治理工程受到当地政府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导致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4 群众的意识不强,宣传力度不够

一些群众错误的思想阻碍了河道治理工程的顺利开展,他们过分的夸大了河道治理的效果。认为河道治理后,河流不会发生洪水。在河流周围进行耕种。一些群众还利用旱季在河道内采砂,导致河流流通受到影响。这些现象影响了河道治理工程作用的发挥。同时,威胁到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 河道管理力量不平衡,个别地方人员不足、资金困难

由于破坏严重,对河流的管理和维护不到位,导致越来越多的河道治理工程出现。给水利管理部门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面对繁重的任务,一些经济发展缓慢的地方河道治理工作人员明显力不从心。一些政府对河道治理的重视程度不够,资金投入不足,导致河道治理工程开展困难。

二、提高河道治理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方法

1进行科学的规划、设计审查

河道治理工程规模大、施工复杂,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必须做好充分的事前准备,制定科学、完善的施工方案。由于河道治理工程的特殊性,因此,河道治理工程规划设计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①保证河流平稳流通。根据河流流通的实际情况,并总结过去治理经验,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河流河道宽阔,能够发挥其泄洪能力,保证周围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加强河道,巩固河堤。一些河流的泥沙含量较大,泥沙堆积容易导致河流流通困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加宽河道。同时巩固河堤,帮助河流畅通,减少泥沙淤积。⑧采取生物措施加强对河道的治理。生物措施是河道治理中较长使用的一种,可以在河流周围种植树木花草,起到巩固河岸的作用。

2细化法律法规条款,完善办理程序

加强对河流治理工程申报和管理的控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系统的申报程序,缩短申报时间。同时,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上下级,同级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互相借鉴治理经验,共同解决遇到的问题,从而提高管理水平。

3上下一盘棋,做到标准统一、口径一致

从地方政府到河道主管部门,在河道治理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大原则上,要做到标准统一,口径一致,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依法管理项目,树立河道主管部门的权威,确保河道主管部门的合法权益。

4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

河道治理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全体民众的支持,因此.应该利用各种机会加强宣传,帮助人们认识到河道治理工程的重要性。使他们自觉保护河道治理工程和河流。向人们普及法律知识,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水利知识。同时,在河道治理过程中应该做好作画宣传活动,比如,利用警示牌提醒人们河道治理工程的意义及注意事项。如果发现有群众无休止的采砂,应该及时制止,并引导他们正确对待河道治理工程。并制定完善的奖惩制度,使河流治理工程的工作人员和周围的居民都投入到河流保护中去。

5加大河道管理工作资金投入,配备人员合理化

当地政府应该扩展河道治理工程的融资渠道,不能仅仅依靠中央政府的支持 一些知名度较低的企业迫切希望在短期内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这时,政府就可以与这些企业合作,吸纳他们的资金用于河道治理施工,同时,这些企业也能够借用河道治理工程达到其目的。政府还应该正确对待河道治理工程,加大对河道治理工程的投入,完善相关机制,提高水利工作人员的待遇,保证河道治理工程有足够的资金和人力资源,提高河道治理管理水平。

三、河道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全过程管理

1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

设计是河道治理工程施工的前提和基础,保证设计单位的质量对于提高河道治理工程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河道治理工程复杂多变,因此,必须选择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担任设计工作,如表1为河道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表。

表1 河道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表

2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正式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该与其他部门取得联系,对施工中的任务分配和责任协商一致。同时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对河道进行清理,并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应急机制。

3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监理工作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 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作为工程的第三方,应该正确对待自己的工作,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理措施,提高河道治理工程监理效果和监理水平,从而提高河道治理工程的质量。

4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应该对河道治理工程质量负责,不能将质量管理任务完全交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为工程的业主,应该定期巡视现场,检查施工工序是否正确,确保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和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负责。

5 质量监督单位的质量管理

质量监督单位具有权威性,因此,在河道治理工程质量管理中应该充分发挥作用,行驶监督权力,为提高工程质量管理贡献一份力量。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提高河道工程质量管理首先需要对工程进行合理规划,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和质量管理体系,同时,监督单位应该加强对工程的监督和管理,政府部门与管理部门之间应该及时沟通。河道治理工程是一项惠民工程,因此,应该加强宣传,使全体员工积极投入到质量管理工作中来。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提高施工质量。鉴于河道治理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对于提高工程效益的重要性,因此。本文研究这个课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桂荣,巴洪涛.浅谈城市河道治理的生态平衡[J].民营科技,2011(02).

市值管理方法范文第3篇

在房屋建筑施工活动中,确保房屋建筑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是确保房屋建筑质量、推动建筑施工活动平稳持续开展的重要组成要素。本文拟通过对房屋建筑基坑支护工程的相关施工管理具体内容和施工管理的具体方法进行研究论述,以供相关专家研究参考。

关键词:

房屋建筑;基坑;支护;施工管理

经济的飞速发展在不断提高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也不断推动了社会的变革与发展。以房屋建筑行业为例,当前由于日益发展的生产、生活需求,人们对于房屋建筑施工也提出了更好的要求。为了迎合时展的潮流,当前房屋建筑施工活动通过不断开发革新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的方式,在不断提高建筑施工技术的同时,也不断推动着高层建筑地下室施工设计技术的发展。本文拟对当前房屋建筑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办法进行研究论述。

1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的管理内容

1.1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施工的设计方案与工程施工活动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施工人员要确保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质量,就应当在设计相关施工方案时,将多种要素纳入考虑范围,切实将深基坑支护设计的难度降到最低,而这就要求我们应当确定好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职工管理的基本内容:(1)在深基坑支护工程活动中,作业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由于深基坑支护工程在设计过程中容易出现多种多样的问题,这就要求从业人员不仅要熟知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自身还有具备必要的综合素质,能够切实掌握相关学科或领域的专业知识,从而及时、有效地解决在设计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同类型的问题。(2)深基坑支护工程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应当确保施工人员与设计人员之间的有效交流与沟通。确保设计人员的主要设计意图和设计原则能够被施工人员所忠实地理解、实现,确保深基坑支护工程能够科学、有序地开展进行。

1.2如何选择深基坑支护施工分包单位深基坑支护和其他施工不同,其特殊性决定了深基坑施工必须要选择具有施工资质和具备较强专业能力的分包队伍进行。深基坑施工的技术会对整体的工程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在深基坑支护施工分包单位选择时,工程监理人员应充分做好协助工作,帮助主审查选择合适的分包单位。在分包单位的选择问题上,建立人员与审查单位应当尽量选择那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技术水平过硬的分包单位。如有条件应当选用此前有过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单位。在支护职工方法的革新上,为了切实避免可能出现的支护形变、位移等问题,可以尝试采用复合土钉墙与分层压密注浆结合的土钉支护法。

1.3深基坑支护施工专项方案审核深基坑支护工程要想顺利开展,专项方案的审核与应用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性环节,它要求设计人员根据实际现场施工的情况与具体施工要求来设计好有针对性的专项方案。然而当前我国的深基坑施工专项方案往往陷入了单纯照搬他人施工经验的问题,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有些施工单位即使注意到了自身的施工特点,在进行关键施工技术与施工方案的选择问题上也依然缺乏必要的合理性与原创性。针对上述问题,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在进行深基坑支护工程专业方案的设计活动时,相关的审定部门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审定。对于不符合审定要求的方案,审定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方案的修正。对于一些过于复杂的施工方案,审查部门应当通过专家组评审的方式对其可行性与可靠性进行严格评定。

2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管理与控制的方法

作为整个工程建筑活动的关键流程———房屋建筑施工流程,要想确保这一流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就必须对其进行相应的施工管理与控制。这就要求施工单位与管理人员应当依据房屋建筑的要求、施工专项方案与施工流程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切实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效率。

2.1深基坑工程施工管理与控制深基坑工程施工管理与控制的要点主要集中在四个基本环节上,即挡土、挖土、防水、围护等。由于深基坑工程在是施工作业时难度较大,其施工流程的各个环节在施工过程与整体施工质量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针对这一现实,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管理与控制活动时,应当严格依据相关规定与标准要求进行施工质量审定,要求施工人员严格依据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对于可能出现的工程隐患及时制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不断加大对于整个施工流程的控制力度。

2.2对土体止水的控制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中有时候会出现地下水位过高影响施工进程度和施工质量的问题,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切实做好土体止水的控制工作。一般来说,产生地下水位过高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既包括雨水、滞水、管道渗漏等问问题,也与地下水子在不同时期的水位、水量等因素息息相关。基于这一认识,施工单位在进行土体止水工作时,应当首先确定地下水位过高问题多产生的原因,并且综合考虑好降水、地下水等多方面的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土体止水。具体来说,对于一些周围存在着建筑基坑的区域,施工单位在土体止水工作中应当主要采用堵水的处理办法,这就由于抽水的处理办法可能造成建筑物沉陷的问题;而对于一些地下水位过高的问题主要采用止水帷幕的方法,包括粉喷深层搅拌法、浆喷深层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等。土体止水控制办法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桩体的质量。施工单位在进行桩体施工活动时,确保桩体质量,首先在于确保桩体的均匀性与桩体长度,使得桩体施工严格依据施工专项方案来进行。(2)确保桩体的密实度和搭接长度。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充分保证基坑支护结构完整性的同时,确保支护结构的稳定性,严格规定桩体的密实度和搭接长度,以强化其防水效果。(3)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就要求施工单位要严格检测支护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呈现出的相关信息,包括支护结构的形变与位移情况、建筑物沉降情况等。

3房屋建筑基坑支护施工的注意事项

在基坑支护设计的过程中,要充分结合工况、地质等具体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基坑支护的形式和方法。基坑支护的工作原理就是通过止水和挡土处理来为坑内施工提供安全保证,不管是什么样的挡墙方式都是基于这一原理,只是不通过的挡墙方式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和工艺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而已。与传统的钉墙技术相比,复合钉墙技术的优势在于,它成功实现了基坑边坡加固与挖土的同步作业,在最大限度缩短工期的前提下节约了施工成本。此外,复合土钉墙技术所采用的用复合土钉墙与分层压密注浆结合的土钉支护法能够有效减低支护工程形变、位移的发生几率,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对于推动我国深基坑支护工程建筑活动稳定、持续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冯玉国,王渭明.深基坑支护方案灰色物元分析优化模型及其应用[J].岩土力学,2009.

[2]罗芸,刘志强.混合粒子群优化算法在土钉支护结构优化设计中的应用[J].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3]罗金生,魏丽敏.深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施工的方案优化[J].建筑结构,2005.

[4]余北葱.浅析力在房屋建筑上的应用及对建筑的危害与预防[J].中国科技信息,2007(01).

[5]彭凯.房屋建筑工程管理模式研究[J].科技风,2012(02).

[6]王海岩.关于房屋建筑与施工的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34).

[7]郭志强.浅析房屋建筑中测绘技术的应用[J].门窗,2014(04).

市值管理方法范文第4篇

 

一、前言

 

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创新,尤其是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为当前高校图书馆的改进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现阶段图书馆的馆藏结构出现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图书馆多媒体资源在向数字化的方向转变,传统形态的纸质资源向着规模化的方向转变,使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数字资源进行有效的创建、存储和传播。需要注意的是,图书馆数字资源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定的弊端,这就需要对高校图书馆进行全面的知识整合。做好图书馆的知识整合工作,需要以知识管理为基础。

 

二、高校图书馆知识整合的重要意义

 

高校图书馆在不断发展过程中,能够为高校学生们提供良好的服务。高校图书馆进行知识整合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第一,高校图书馆进行知识整合,能够对知识进行有效的共享,提供良好的知识。图书馆知识整合能够为读者创造获取知识和交流的重要平台,人们在对知识进行获取的过程中,经历了知识经济的兴起阶段、知识需求的高涨阶段以及知识技术的保障阶段。第二,高校图书馆知识整合具有良好的现实意义。高校图书馆通过知识的整合,能够对各种层次的知识进行重新的组合和类聚,这样能够形成一个全新知识体系。通过开展高校图书馆知识的整合工作,能够对高校图书馆知识方面的异构性进行有效的消除,还能够为图书馆员的日常活动提供良好保障,这样能够对读者的学习和工作提供相应的服务。高校图书馆进行知识整合工作还能够促进知识创新和共享工作的顺利进行,逐渐提升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对图书馆业务各个方面出现的数字统计情况进行有效的指导,并且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交流活动,逐渐提升高校的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1]。

 

三、高校图书馆知识整合的有效策略和方法

 

(一)高校图书馆知识需求与构成分析

 

高校图书馆在进行全面有效的知识整合工作之前,需要对图书馆已经拥有的知识资源以及需要不断补充的资源进行了解,主要包括图书馆的通用知识资源、业务部门的通用知识资源以及专家、教授和学生们的特殊知识资源等,同时还需要对高校图书馆内部知识资源的存储方式、类型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的考察。通过对高校图书馆知识的构成情况进行全面掌握,能够对整个高校知识库的内容进行划分,从而设计出合理的数据结构,这就为后续进行知识库的规划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针对高校图书馆知识的需求进行有效分析,能够对不同业务部门和岗位之间的职责进行探讨,从而有效促进高校图书馆知识资源各个部门的共同协作,增强高校图书馆知识资源的运作效率[2]。

 

(二)规划和设计相应的知识分类标准

 

针对高校图书馆知识做好相应的资源构成和需求分析工作之后,需要对涉及到的知识类别进行细化、分类,在做这项工作的时候,可以将通用的资源分类标准当成基准,同时还需要参考高校图书馆知识的分布规划情况、高校图书馆知识体系以及学校的学科设置情况等。在对高校图书馆知识分类标准进行规划和设计的时候,需要有效识别高校图书馆馆藏体系中的隐性知识,并将其显性化。这项工作是高校图书馆知识整合过程中的重要工作内容,对于最终的知识整合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

 

(三)规划和开发图书馆的知识管理系统

 

对高校图书馆的知识管理系统进行全面的规划和开发,是当前对高校图书馆知识进行整合的重要工作之一,这项工作在实施的时候,需要重点把握图书馆知识资源管理系统通用性和个性化的关系。想要提升图书馆知识管理系统的通用性,需要积极使用一些大众化的软件功能,并不需要每个部门均使用一些专门的特定性功能,而是需要对这些软件功能表现效果进行相应的设置。而在提升图书馆知识管理系统个性化的过程中,需要对高校读者的实际需求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并对相应的知识库系统进行个性化的定制,这样能够针对各个部门、岗位、读者之间的需求进行有效满足。充分结合图书馆知识管理系统中通用性和个性化的关系,能够促进图书馆知识资源的有效利用,并推进高校图书馆知识的良好共享效果[4]。

 

(四)设立查询和维护图书馆知识库的知识主管

 

高校图书馆中需要设立相应的知识主管,这样能够有效促进知识管理系统的良性运行,对知识资源进行充分有效的整合。知识主管主要负责的工作和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知识主管需要对高校图书馆的通用知识资源和环境资源进行有效的收集,并针对图书馆的各项信息进行掌握,同时还需要了解到图书馆受众的知识需求情况[5]。第二,知识主管需要为创建图书馆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而努力,高校图书馆需要一个经验互享、创新氛围较为浓厚、学习气氛较为良好、合作过程充满信任和热情的良好环境,这其中就需要知识主管的不断努力,知识主管能够及时了解到高校图书馆的发展情况,读者的实际需求,以及图书馆的发展需要,从而及时采用有效的措施和步骤改进高校图书馆的现有工作情况。知识主管能够对高校图书馆的馆藏知识资源进行全面有效的整理,并对其进行有效的分类存储,这样对于读者快速查找到自身需要的图书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第三,知识主管需要对高校图书馆知识管理系统的运行进行有效的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同时还需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的工作,满足高校图书馆受众的一些个性化需求。同时积极接收读者的反馈信息,并以此为根据,对高校图书馆知识管理系统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改进,这样能够在极大程度上有效推进高校图书馆的现代知识管理和创新。

 

(五)积极建立和应用知识交流平台,推动学习型组织文化建设

 

积极建立起知识交流平台,能对高校图书馆的知识进行有效的开发,有效使用该平台,能够让读者们获取到更多更具有指导性意义的知识,这是当前高校图书馆建立学习型组织文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高校图书馆在进行知识整合的过程中,积极创建其良好的学习协作组织,能够对读者和馆员的专业技能、研究成果进行全面的分享和展现。当前高校图书馆积极鼓励图书馆管理员不断学习知识,通常是通过开展学术性讲座的形式和发表一些论文的形式进行的。同时图书馆管理员还能够自行进行有效的学习,主要是通过在一些论坛和网上课程上进行学习,这样能够和其他学员进行全面的交流和沟通,从而积极分享自身的学习经验。通过建立和积极使用知识交流平台,这种自主学习方法在高校图书馆的建设中也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管理员们的日常学习通过这个交流平台能取得的效果会更加明显。在知识交流平台上,管理员们能够积极应用其在线留言系统,对于一些读者的问题进行解答,针对较难的问题还能够将其存储在数据库系统之中,为读者们提供反复查询的机会和条件。

 

(六)有效建立起基于知识管理的参考咨询服务机制

 

高校图书馆在进行知识管理的过程中,和参考咨询的服务机制具有较多的联系和契合点,这两者都是为了积极推进知识的创新和共享,因而可以有效建立起基于知识管理的参考咨询服务机制,这样能够有效发挥两者的作用,并促进知识共享和创新工作的顺利实施。高校图书馆将知识服务作为重要的工作方向,这样就不能够对知识管理的工作有所忽视,而是需要对其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从知识创新的角度出发,把知识管理的思想有效贯穿到现代图书馆的参考咨询服务工作当中,并对现代的信息技术和高校图书馆管理员们的业务能力进行有效的利用,针对知识的隐性资源进行充分的显性化,这对于有效实现高校图书馆馆藏知识资源的作用和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同时还能够积极推进现代高校图书馆知识管理、知识服务和信息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结束语

 

高校图书馆知识整合,需要以知识管理为重要基础,这样才能够有效发挥高校图书馆的知识创新和知识管理作用,为读者提供良好的学习和交流平台。高效图书馆在进行知识整合的过程中,需要采用良好的策略和方法,主要包括:对高校图书馆知识资源的需求和构成进行全面分析,规划和设计相应的知识分类标准,规划和开发图书馆的知识管理系统,设立查询和维护图书馆知识库的知识主管,积极建立和应用知识交流平台,推动学习型的组织文化建设,以及有效建立起基于知识管理的参考咨询服务机制。

市值管理方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八条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二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二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七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一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房屋租赁

第五十二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四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八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二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