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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徒刑”是我国一种极具特色的刑罚方式。虽然传统的“徒刑”制度与近代的徒刑制度不是同一制度,但理清我国“徒刑”的演变史对今天刑罚体系的完善仍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主要从“徒刑”演变史入手,并对演变史提出了一些简单评述,最后对“徒刑”的启示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徒刑;历史演变;刑罚体系
“徒刑”制度,其特色在于将自由刑和强制劳动有效的结合起来,这一特色在今天的刑罚体系中得到了各国的认同。我国的“徒刑”制度经历了较长的历史发展,并曾经产生过非常重要的作用,厘清我国“徒刑”制度的演变历史,对于当今刑罚体系的完善仍然具有重要意义。笔者拟从我国“徒刑”的演变历史入手,对这一制度的演变做简单评价,对“徒刑”制度给我们的启示提出了一些拙见。
一、中国“徒刑”制度的历史演变
“徒刑”,实际上应当为“努刑”,“徒”因音与“努”近,因此借为努,“《集韵·模韵》:努,戮力也。戮力即劳动。后世所谓徒刑实是努刑,意即以强制劳动为内容的自由刑。”[1]古代徒刑制度的历史演变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一)萌芽阶段(西周时期)
1.以强制劳动为自由刑的“徒刑”,萌芽于西周时期。西周时期,除了除墨、劓、刖、宫、大辟等五刑外,还有“圜土之制”、“嘉石之制”等制度作为补充。“圜土之制”实际上是“徒刑”的萌芽。
《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以圜土聚教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弗使冠饰,,以盟刑耻之”,[2]《周礼·秋官·司圜》对期限作出了规定,“其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3]。西周的监狱谓之“圜土”,“施职事焉”是指在狱中使其劳作,这就是“圜土之制”。圜土制度可以说是古代的“有期徒刑”制度。
2. 嘉石制。《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对于那些犯罪但还不需要用“圜土”来惩处的犯罪人,“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4],这种“画地为牢”的方式也标志着自由刑制度开始出现,这实际上也属于“徒刑”的萌芽。
(二)发展阶段(春秋时期——南北朝时期)
嘉石制和圜土制在秦汉时得到了初步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两个特征:第一是刑名的多样化,其开始分化为多个刑罚方式,主要有复作、罚作、司寇作、城旦、鬼薪、白粲等;第二是刑期的具体化,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5]。
秦汉时期,复作、罚作、司寇作、城旦春、鬼薪、白粲、隶臣、隶妾等制度发达,这些制度名目繁多,既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又强制劳动,成为肉刑最重要的补充,并且刑期也更确定、具体,如汉文帝时,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提出改革方案: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 [6]当然,这些刑罚方式并非纯粹的“徒刑”,而是附带有一些其他属性的刑罚,除了强制劳动外,通常还带有羞辱刑的举措。
在刑期上,秦汉时期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据东汉卫宏《汉旧仪》记载,汉代徒刑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年;完城旦舂,四年;鬼薪白粲,三年;司寇和作如司寇,二年;男罚作和女复作,一年到三个月。刑期的明确化和具体化,标志着自由刑开始走向成熟。
北齐时期,刑罚体系“别开生面”,“以死、留、耐、鞭、扑五种刑罚为骨干”,在“流”刑中,一般是“不计里程,概为兵卒”,“不能远去者,男徒女春各六年”。[7]“男徒女春”被视为是后代“徒刑”这一名称的萌芽。
(三)成熟和确立阶段(北周时期——大清新刑律出台之前)
以强制劳动为内容的自由刑正式命名为“徒刑”,是从北周开始的。北周时期,刑罚体系主要由死、流、徒、鞭、杖五种构成,“徒刑”已经正式成为与其他四刑并列的刑罚,已经摆脱了过去那种附随肉刑的地位。北周刑罚体系的确立也标志着“家长私有制刑罚体系建立的完成” [8]。
隋唐时期,笞、杖、徒、流、死的刑罚体系被确定下来,“徒”刑成为新五刑中的一个独立刑种。具《唐律疏议》的记载,唐律“徒刑”分五等,整体的刑期是一年至三年,每加半年为一等。[9]这种“徒刑”的分等制度,给我们现代的有期徒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从北周“徒刑”制度正式定名到清朝新刑律之前的这一段时间,“徒刑”制度发展成熟,并且正式确立为封建新五刑的刑种之一,“徒刑”制度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确立了稳定的地位。笔者将这一时期称之为“徒刑”的成熟和确立时期。
(四)蜕变时期(大清新刑律出台——1949年“六法全书”废除)
《大清新刑律》的确定,确立了以自由刑为核心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拘役五种刑种组成的新体系。[10]此时的“徒刑”制度已经跟传统的“徒刑”制度有了较大差异,“徒刑”自此一分为二,并且成为整个刑罚体系核心中最重要的部分。
自此以后,1928年的《刑法》和1935年的《刑法》,一直到后来被废除的“六法”,在刑罚体系上没有变化,只是废除了有其徒刑的等级,进一步为实现罪刑个别化而自由裁量扫除了障碍,具有进步意义。[11]“徒刑”制度一分为二,其实也是“徒刑”制度的一个很大的进步,在刑罚的近代化过程中,它们成为了自由刑种最重要的刑种,而自由刑又是我国近代刑罚体系的核心,可以说,“徒刑”制度至此实现了近代化。但遗憾的是,“徒刑”的“蜕变”不是这一制度本土自我发展的结果,而是移植了外国近代刑法的内容。因此,笔者将这种情形称为本土“徒刑”的“蜕化”。
二、“徒刑”历史演变的评述
“徒刑”制度从萌芽到发展到成熟直至“蜕化”的历史演变过程固然漫长,其中也不乏曲折,看似这一过程较为混乱和复杂,实际上是具有规律的。笔者认为,“徒刑”的历史演变大致遵循了以下几条主线:
第一,从刑罚发展方向来说,“徒刑”的演变实际上是由“以肉刑为中心”的体系向“以自由刑为中心”的体系发展的过程。以自由刑和强制劳动为内容的“徒刑”萌芽于西周时期的“圜土制度”和“嘉石制度”,当时的刑罚体系是以肉刑为中心的体系,“圜土制度”和“嘉石制度”出现后,以肉刑为核心的体系开始逐步瓦解,自由刑(主要是“徒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地位日趋加重,直至取代肉刑成为刑罚体系的核心。
第二,从刑罚的地位来说,“徒刑”的发展脉络是由“补充刑” —“主要刑”—“核心刑”。从“徒刑”萌芽至“蜕变”的四个过程中,“徒刑”的发展脉络是从最初的“补充刑”演变为“主刑”,再“蜕变”成刑罚体系的核心刑种。在北周正式确立“徒刑”这一刑名之前,“徒刑”的内容其实早已出现,只是一直属于肉刑的附加刑;北周正式确立“徒刑”后,其被纳入新五刑中,成为与肉刑想并列的一个刑种。
第三,从刑罚的轻重来说,“徒刑”的演变整体上经历了“轻-重-轻-重”的历史过程。从“徒刑”的轻重程度来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分别对应的是前文所述的“徒刑”演变的四个部分。在萌芽阶段,肉刑占据绝对的核心地位,自由刑只是补充性的刑罚,因此,此时的“徒刑”相对于肉刑来说普遍偏轻;在发展阶段,“徒刑”开始逐渐取代部分肉刑,随着其地位的加强而开始加重;在成熟和确立阶段,“徒刑”已经成为正式的刑名,统治者特别是隋、唐统治者“立法宽缓”的指导思想直接影响了“徒刑”的轻重,并成为后世的立法模板,这一时期的“徒刑”相对偏轻;在“蜕变”阶段,“徒刑”成为自由刑的主要刑种,并处于整个刑罚体系的核心地位,“徒刑”制度在这一时期相对偏重。当然,这里所讲的徒刑的轻重是分别针对同一时期的其他刑罚方式而言的,而不是指不同时期的相互对比。
“徒刑”的演变过程,实际上就是整个刑罚体系变化和发展的过程,是刑罚由野蛮到文明的演变过程,虽然其中充满曲折,但整体上来说是符合刑罚发展规律的。
三、“徒刑”历史演变的启示
从“徒刑”整个历史演变的过程中,我们能得到一些启示,这可以为我们今天的刑罚体系完善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笔者认为,“徒刑”制度的演变至少可以为我们提供以下启示:
第一,“徒刑”应当将限制自由和强制劳动结合起来。从“圜土制”开始,“徒刑”就是限制自由和强制劳动的结合,其好处在于既能惩罚犯罪,体现报应;又能为当时的社会创造生产力,这体现的是功利。近代诞生的刑罚的“报应主义”思想和“功利主义”思想早在我国古代西周时期便已经得到体现,不得不说这一刑罚方式确实有其优越性。然而,当今社会,有的国家逐步将限制自由和强制劳动脱离,这严重违背了刑罚的“报应”思想,甚至也是违背“功利”思想的。当今的“徒刑”制度,应当吸收古代“徒刑”制度的优势,将这二者结合起来,既体现报应,又体现功利。
第二,在“徒刑”的刑期上,应当保证罪刑相适应。在“徒刑”的演变过程中,刑期一直是其变化的主要内容。“圜土制度”根据罪行轻重分别设立了刑期,这是较为合理的,秦汉时期的城旦、鬼薪、白粲等制度,乃至后来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劳作”制度相对就规定得较为严苛,基本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因此显得当时的自由刑极不协调,这是不利于社会的进步的。相对来说,隋唐以后的“徒刑”制度在刑期的确定上就更加合理,基本上能根据罪行的程度来确定“徒刑”年限,并且对“徒刑”进行分等,这是较为科学、合理的,基本上能达到“徒刑”与罪行轻重的适应。
第三,在刑度上,可以适当的进行“徒刑”的分等。在“徒刑”的演变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徒刑”大致经历了从“分等——不分等”的演变:《唐律疏议》中对徒刑的分等进行了规定:“徒自一年至三年,每加半年为一等,共为五等”[12];《大清新刑律》又废除了“徒刑”的分等。其实这之间并不矛盾:唐律中的“徒刑”分等对于罪刑相适应具有重要意义,而近代废除“徒刑”分等,实际上也是为了实现罪刑相适应,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只是在不同的刑罚体系下所作出的截然相反的两种措施。在我国当前社会,由于有期徒刑制度的跨度极大,在适用时出现了很多问题,不利于实现罪刑均衡和维护法制的权威,我们可以借鉴唐律的分等模式来对我们今天的徒刑进行改造。
“徒刑”制度在中国社会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演变,虽然与近代意义的徒刑制度具有较大差异,但在以自由刑和强制劳动这一点上来看,二者还是存在很多共通的地方。只要我们正视这一制度的历史演变,批判式的吸收其有利成果,必将对我国目前刑罚体系的完善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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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乐舞 礼制 西周 春秋战国
我国先秦时期的“乐”,既单指音乐,又指音乐、舞蹈和诗歌融为一体的表演形式,有时又通称为“乐舞”,有舞必有乐,有乐必有舞。乐舞的由来,《毛诗·大序》中说:“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就是说,如果当语言不足以表达时,就要加强语气;当加重语气不能表达时,就歌唱;当歌唱还不能尽情表达时,就手舞足蹈。于是就产生了乐舞。乐舞,既是一种古老而又崭新的文化,又是一门神秘而又科学的艺术。它不仅可以充分体现一个民族特质与风俗习惯的综合艺术形式,同时它又可以从个体角度出发,体现出独特的人文情调的普世情怀。
先秦时期有采集诗歌以观察民风的制度,并将以诗歌整理成的乐舞作为宣王道、匡世俗、正人伦和美教化的工具。而时人对于乐舞的审美也正是基于此,以为由此可见国之盛衰,所以后来吴国公子季札在鲁国欣赏保存下来的周代乐舞时,就将这些乐舞与其所产生的情景联系起来,通过对乐舞的赏析做出对当时政治状况的评价。这种观点也开启了后来的儒家诗教说的先声。
一、早期先民乐舞
据古籍记载,我国最古老的乐舞应该是伏羲氏时期所做的“立基”“扶来”与女娲氏时期所做的“充”乐。上古时期,乐舞肇始之初,它就同时兼具了愉悦生活和原始崇拜祭仪的功能。在这种乐舞中,可以看到早期先民的生活方式、劳动习俗等,以及他们对自然的敬畏并与之抗争、适应,从而达到一种动态的和谐统一的艰辛历程。在《吕氏春秋》里曾有这样的一段记载:“昔阴康氏之始,阴多滞伏而湛积,水道壅塞,不行其原,民气郁阔而滞着,筋骨瑟缩不达,故作为舞而宣导之。”它描述了我们的先祖在黄河流域与洪水斗争时的情形,乐舞在此时的作用类似于体育锻炼。战胜了洪水之后,又产生了乐舞“大夏”以庆祝治水的成功。
早期乐舞与宗教祭祀巫术仪式的联系也十分紧密,先民认为在举行狩猎与农耕等仪式时进行歌舞活动,会有相应的神灵受到巫术的感应而给予保佑。基于这些对乐舞所赋予的一些超自然的想象,早期先民们对音乐家和舞蹈家们也设想出了不同于常人的形象,他们从直观出发,把天、地、人视为一体。同时在古代传说中,还有很多关于战争的舞蹈,如在《尚书·大禹谟》中记载大禹和有苗氏征战后,“舞干羽于两阶,七旬,有苗格”。宗教性质的乐舞如“云门”“咸池”以及“韶”等,在先秦时期以至近代都仍非常有名,孔子就曾因闻“韶”而三月不知肉味。
二、西周礼制和乐舞制度
周代是我国古代乐舞发展的最高峰,主要表现在它继承、集中了前代的乐舞,制定了完整的宫廷乐舞体系和教育制度,把乐舞的教化功能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同时,这一时期的乐舞发展主要表现在对往圣、先人和英雄的崇拜以及对其功德业绩的反映与歌颂,是以艺术化的形式再现的民族历史。它的兴盛对西周乃至今后的中国封建社会的舞蹈发展都起到了象征礼化的作用,在推行政治性社会教化的仪礼化道路上,被历代王朝所推崇。
周朝建立之初,制定了一套涉及国家各项典章制度以及个人伦理道德修养、行为准则规范的礼仪制度,这就是“周礼”。《礼记·礼运》中记载,“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污尊而抔饮,蒉桴而土鼓,犹可以致其敬于鬼神。”可见在这类活动中已经有了祭品,而且还出现了属于这类场合特有的仪式。同时,周人把“乐”看得也很重。《礼记·乐记》中说:“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意即如果社会上只有“礼”,那么各等级就会离心离德,社会共同体就会很快瓦解。而“乐”正是与“礼”互补而具有“合同”作用的文化因素。“乐”的本质是“和”,即适度,合制。
西周时期的宫廷乐舞体系在礼乐制度下得以确立。周初,周公制定礼乐,产生了“六代舞”,成为西周初期宫廷雅乐的主要内容。按《周礼·春官》所记,“六代舞”是周代雅乐实施的重要内容,主要用于吉礼和嘉礼,在“事邦国之鬼神抵”的重大活动中使用。除了“六代舞”,还有由乐师掌教的小型乐舞如“拔舞”“羽舞”“皇舞”“旋舞”“干舞”“人舞”等,这是国学乐教的必修内容。
三、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历史发生了重大转折,周王室不再具有控制诸侯的力量。于是王纲解纽,诸侯交争,“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同时各诸侯国在语言文字、风俗习惯、政治方式、经济措施、交通形势等方面,也存在诸多歧异,形成了植根于不同历史渊源背景和地理环境上各具特色的诗歌乐舞文化,比如《诗经》的《国风》部分就是按15个地区汇编诗歌,表现了不同的地域格调和风土人情。
政治上的权力争夺,同样也破坏了周朝的宗法礼仪制度。春秋战国时期,以卿大夫为代表的新兴地主阶级,在夺取国君权力的同时,也僭用诸侯之礼,甚或僭用天子之礼。孔子对此曾进行过严厉的斥责。《论语·八佾》记载,季孙氏“八佾舞于庭”。八佾是奏乐舞蹈的行列,也是表示社会地位的乐舞等级、规格。按周礼规定,只有天子才能用八佾,诸侯用六佾,卿大夫用四佾,士用二佾。身为正卿的季氏,只能用四佾,他却用八佾。在孔子看来,这是“礼崩乐坏”的表现,是大逆不道的行为。因此,在议论季氏时说:“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孔子以后,历史进入百年战乱的战国时期。这期间,诸侯们甚至要销毁记载礼乐制度的文献,原因就在于这个制度极其不利于他们的僭越乃至称霸。孟子曰:“其详不可得闻也,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这一时期周代的礼乐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这是“礼崩乐坏”在战国时期最重要的表现。
但是,发生在战国时期的“礼崩乐坏”,并不是说明礼乐制度发展到战国末期就失传或废止了,而是礼乐所象征的政治功能丧失了。但礼制作为上层建筑,已成为当时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同时乐舞以艺术表演的形式对当时社会的美学价值观构建依然起着主导性作用。在这一时期,由于礼乐摆脱了为政治服务的工具职能,成为更为纯粹的思想教育手段,得到了相应的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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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传统礼仪教育的历史溯源
中国自古就有重视礼仪教育的优良传统。据记载,尧舜时期就有了礼乐教育的先例。《尚书•舜典》就有舜命契、夔以“礼乐”教育百姓、胄子的记载:“帝曰:‘契,百姓不亲,五品不逊。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宽。’……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1]“五教”即礼教,指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种人伦教育。通过乐教,使人们正直而温和,宽厚而谨慎,刚毅而不妄为,简朴而不高傲;从而达到“神人以和”的境地。夏商周时期,用“礼乐”教育世子成为传统。西周时期,礼仪就已经成为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周礼•春官•大宗伯》记载,大宗伯的主要职责是掌管“五礼”之事,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等五礼。通过这“五礼”实现对民众的教化、国家的治理。按照《周礼》的记载,西周治国有“六典”,其二为“教典”,为地官所掌。通过社会方面的礼仪教育,从而达到教化民众、治国安民的目的。西周学制分“乡学”与“国学”,予以实施礼仪教育。“乡学”中的教育内容,主要是“六德”“六行”和“六艺”。六德是指六种品德,即知(智)、仁、圣、义、忠、和;六行是指六种善行,即孝、友、睦、姻、任、恤;六艺是指六种才能,即礼、乐、射、御、书、数。“国学”的教育内容,主要是“三德”“三行”“六仪”和“三乐”。三德指三种品德,即至德、敏德、孝德;三行是指三种善行,即孝敬父母、尊敬贤良、顺从师长;六仪指六种重要场合或事件的礼仪,即祭祀礼仪、宾客礼仪、朝廷礼仪、丧纪礼仪、军旅礼仪、车马礼仪;三乐指三种乐教,即乐德、乐语和乐舞。通过学校礼仪教育,目的是为了“节民性”“兴民德”,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和修养。可见,西周的礼仪教育实质是以道德伦理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教育。值得注意的是,西周的礼仪教育主要针对贵族及其子弟,具有一定的狭隘性。孔子在对西周的礼仪教育进行借鉴反思的基础上,把礼仪教育从贵族的狭小范围推广到平民社会,使礼仪教育成为提高普遍人性和个体道德品质的重要手段。孔子强调,通过礼仪教育,不能使人们仅停留在知礼、识礼的层面,而是引导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2]使人们明礼知耻,自觉修正自己的行为以符合礼仪规范,不做与社会规范相违背的事,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实现“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3]的和谐局面。继孔子之后,荀子更为重视礼仪教育。从其性恶论出发,更加强调礼乐教育的现实意义,即通过“礼”调节人的欲望与现实之间的矛盾,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乐”的感染熏陶,使人们认同并自觉遵循礼仪规范,也即“乐行而志清,礼修而行成,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美善相乐”。[4]242荀子强调,通过礼仪教育,人人都可以成为像大禹那样的圣人。西汉时期,汉武帝实行“罢黯百家,独尊儒术”的文教政策,五经成为官学的主要教学内容,学校教育也就成了经学教育,礼仪教育受到了格外的重视。此后,历朝历代的政治家、思想家及教育家,大多也重视礼仪教育。宋代张载特别推崇“礼”,认为学礼、崇礼、从礼、守礼,是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和基本途径。朱熹著有《家礼》一书,主要介绍家庭生活方面所行的礼事,包含饮食、起居、丧葬嫁娶、祭祀等日常应用家庭礼仪;同时,他为白鹿书院制订了学规——《白鹿洞书院揭示》,提出了学生在修身、处事、接物方面的基本礼仪要求。
二、中国传统礼仪教育的实践价值
中国传统礼仪教育之所以被当政者和诸多文人重视,原因是其在教化民众、涵养德性、治国安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有助于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礼仪是一种文明行为标准,是个人的生活行为规范与待人处世的准则,也是个人仪表仪容、言谈举止、待人接物等方面的个体规定。通过礼仪教育,使青少年了解立身处世中个人应遵循的准则和规范方面的基本知识,并鼓励、督促他们在家庭、学校和社会生活的实践中,反复体验、感受并践行这些礼仪规范,日积月累,良好的行为习惯便会随之养成。中国传统礼仪教育的内容体现为非常具体、细致乃至繁琐的礼仪规范,这些规范几乎覆盖社会中每个人人生中的每个阶段,弥散于生活实践中的每一个场景,蕴含于每一个或盛大隆重或简单朴素的礼仪活动之中,使人无时无刻不处于礼仪规范的浸染之中,经过长期的熏陶和感染,从而内化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学习、模仿、掌握并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处事原则。可见,中国传统礼仪教育通过实践养成、榜样示范、环境熏陶等方式,把外在的礼仪规范内化为素质修养和文明教养,使外在的约束转化为内心的自觉,从而使人们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2.有助于提升人的道德素质中国传统礼仪浩如烟海,表面上是规定人的仪表仪容、言谈举止、待人接物等具体内容,但实质是以涵养人的良好德性为旨归,使人做出更多的道德行为。孔子认为,礼仪的本质(核心)是仁爱,不只是表现为人际交往的仪式和形式。通过各种形式的礼仪教育,特别是各种重要的仪式活动,使受教育者领悟、体会、感受到其中蕴含的道德要求,并自觉的认同和践行,从而逐渐内化为个人品德。中国古代众多礼仪活动的举行,除了表达人们的情感之外,主要目的是给人以教化,净化人的心灵,提升人的道德素质。例如,作为众礼之始的冠礼,中国古代上至帝王下至百姓都是非常重视的。因此,通过冠礼的各种仪式,使加冠者意识到,作为成年人要服装齐备、举止得体、态度端庄、言谈恭顺;在生活中,要做到对父母孝顺,对兄长友爱,对国君忠诚,对长辈顺从。总之,中国传统礼仪教育习惯将各种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贯穿于具体的礼仪实践之中,经过长期的潜移默化来塑造人们的道德品质。3.有助于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中国传统礼仪不仅仅是维护尊卑等级关系的制度,也是维持人际关系和伦常秩序的准则,更是人际交往中不可或缺的行为规范和标准。荀子说:“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孝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4]312礼仪就是对地位高贵的人要尊敬,对年老的人要孝顺,对年长的人要敬从,对年幼的人要慈爱,对卑贱的人要给予恩惠。因此,礼仪教育的实质是彰显社会交往中每个人应有的态度和行为,要求每个人都要以此行事。一个人如果不懂礼仪,在生活中就会不知所措,在社交场合就会手足无措,也往往引发各种矛盾和冲突。所以,孔子说,把礼仪运用到宗庙之内,就会人人恭敬;把礼仪运用到朝廷之上,就会贵贱有别;把礼仪运用到家庭之内,就会父子相亲、兄弟和睦;把礼仪运用到乡里之中,就会形成尊老爱幼的良好风气。可见,通过礼仪教育,使每个人了解为人处事、人际交往的规矩以及职责所在,并自觉遵循礼仪规范和履行义务,只有这样才会形成人与人和睦相处的和谐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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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隋唐古典文献 编纂 分类思想
中图分类号:G25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4.03.179
1 隋唐时期典籍的特征
典籍,是我国古代时期一种书籍的记录形式,从意义上来讲,是我国古代古典文献的典藏方式之一,用其特殊的方法将数据、文字、传记等资料进行整理,有一部分类书的影子,却与我们众所周知的类书有着质的区分,这种区分体现在意义上,类书是工具书的一种,它从记载到整理其文化价值高于艺术价值,而典籍在艺术价值的层面上来看,其精确的记录、详实的分类、时代性的文化特征震撼着每一个学者。
学者普遍认为,我国隋唐时期的典籍应该具有一些类书的性质,既功能性较强,以纂辑文献中的知识为核心,典籍中的类目,就是所载知识的性质及范围的代表,类目本身具有成熟的检索功能,其编纂目的也十分明确,礼官在方便查阅和征引由文献材料所承载的各种专门的知识,因而典籍具有文献工具书的性质。典籍文献的编纂过程之严谨很难为现在的人所想象,其主要内容是对文献中有关资料进行重新离析、整理和排纂的过程,典籍并非个人专著,因此具有“古籍整理著作”的性质[1]。隋唐时期的典籍编纂,在现代的文明看来几乎是一项不可能的任务,的确,隋唐时期的文化纷繁多样,这个时期的典籍著作更是让今天的学者汗颜,其艺术性体现在现实主义与虚无主义的融合,不是简单的资料统计,也不是由个人对一些文化现象的见解和记录,是一大批文化官员根据详实的实际材料进行加工,流传给后世的文献典籍。这可以看作是类书最根本的性质。比如隋唐五代时期的密宗研究,多是以敦煌文献为中心,像流传至今的《摩登伽经》、《灌顶经》等,佛教的研究都是以敦煌所出的遗书为依据。
2 隋唐时期典籍的起源及编纂
任何成熟的、新兴的文献编纂形式的出现都有一定的渊源,文字的出现是文献产生的前提条件,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夏代和商周时期,古典文献学的历史也开始于这一时期,大量的古典文献被记录下来,比《如坟》、《五典》、《八索》、《久丘》等,都是是传说中最古老的典籍,《易经》、《诗经》、《尚书》这类则是现在能见到的最早的传世文献,我国的商代和西周时期,文献典籍的保存,多是集中在官府,官府中有专门的官吏掌管,我国上古时期史官文化相当发达,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力的强盛,对古典文献的搜集,整理,保存和流产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关于典籍的起源,有学者主张,是由战国时期的杂家所创,也有人主张,是以《尔雅》为始,开创了我国的典籍文明。
通过笔者的调研,可以推理出我国典籍的创始阶段,可追溯到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个时期我国的典籍文化,有几个重要的特点:首先是官府修书,并借此一统天下文化,我们从史志所存的典籍来看,可以做出以下推断,这个时期我国还没有出现私修典籍的风尚[2]。没有印刷之术的时代,民间组织没有财力及人力来解决摘抄问题,在这种落后的条件下,也只有官府,才能充分利用卷数浩大的官方藏书。其次就是这个时候编纂目的非常单一,编纂目的主要为了服务皇室,我们从很多典籍的书名便可看出,比如《皇览》、《修文殿御览》等,“究兰台之籍,穷策府之文,以为观书贵博,博而贵要,省日兼功,期于易简。”是那时文献的真实写照。最后,是编纂思想上来讲,典籍的编纂都非相对独立的,有史为证,《文史通义》卷五《答客论》认为,“比类相从,原非著作”,典籍家是“书簏”,他们在编纂典籍时“采事而忘意”。官府在典籍的目录文献著上还没有单独成类,在文献类的图书出现在市面后,传统的分类法开始表现出自己的局限性。
3 典籍的收录思想简述
笔者从众多的典籍研究论文、研究著作来进行了总结,隋唐时期关于文献典籍的学术研究,虽然都涉及到了有关典籍的分类思想,但是,典籍的分类思想究竟是什么,一般的文献研究都没有明确所指。众所周知,概念是研究的先导,研究对象的分类如果不确定,即使文献研究的成果颇有见地,也会有失不足之处。因此,在研究隋唐时期典籍文化之前,我们需要大量详实的资料作为储备,将所研究的文献进行有效分类、整理。我们从研究对象来看,典籍的一般分类思想即典籍的立类思想,也就是编纂者最初制定的指导思想。典籍立类的主观性受作者的影响极强,所以其文化价值取向较为真实,对文献的研究指导性较强。典籍的分类思想,从整体性上来看应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典籍的立类思想,即文化取舍、章节安排所表现出的思想;第二则是隋唐时期的典籍反映了那时的文化,是文化载体的文字型记载,是精神资源的体现。
4 隋唐时期典籍的流传意义
我国的古典文献学发展至今,历史悠久而漫长,学者为了更好的把握古典文献学的发展的历程,一般要对之进行一个历史阶段的划分,每个时代古典文献的形式都不一样,如果我们参照相近的学科的历史分期法,可以得到一些新的启发,即古典文献中蕴含的教育作用,关于中国古典文献学的发展,在研究过程中要注意整体性和时代性的把握,反应了学术研究的多元化及区域差异性,不论现在如何去把握其时代性,都是为了更好的了解中国古典文献学的整体风貌及其演变的趋势和特征。隋唐类书的典籍体系及其分类思想,具有时代性及延展性,随着文化长河的源远流长、随着人们对古典文献认识的不断深化理解,相信我们在典籍的研究实践中,一定可以开发新的未知内容、给学术界注入新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四库全书总目提要[M].商务印书馆.
关 键 词 :音乐素质教育 中国传统音乐 “中和大雅” 作用与意义
伴随着教育观念的巨大转变和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行,艺术素质课在高校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也正在得到教育界人士的普遍认可。普通高等学校,无论是理工类还是文科类,开设艺术素质课的主要原因是学校已经充分认识到美育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中的独特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教育部在1989年颁发的《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中指出:“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内容和途径,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潜移默化提高学生道德水准、陶冶情操、促进智力和身心健康发展的有力手段。艺术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其他学科教育所不可代替的特殊作用。”而近年来,各高校开设的艺术素质教育课也丰富多彩,各具特色。根据对目前高校艺术素质教育中音乐教育现状的观察,以及对中国传统音乐对艺术素质教育之作用的理性思考,笔者认为,在普通高校开设中国传统音乐课程,对于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是具有实际意义和重要作用的。
一、目前国内普通高校音乐素质教育现状
综观目前国内普通高校音乐素质教育的课程设置,可以看出,由于普通高校培养的人才并非专门从事音乐或音乐教育工作,音乐类课程只是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内容和途径之一。因此在课程设置上,主要以突出“接受”和“参与”两方面为出发点。其课程设置的理论基础也是建立在现代音乐教育领域的三个方面。
审美鉴赏性课程:主要包括中外音乐名作欣赏、欧美当代音乐欣赏等课程。这类课程主要引发学生的审美感受,通过他们对音乐的感知过程来达到教育的目的。
参与性课程:主要包括声乐、器乐、合唱、合奏等课程。这类课程以学生的参与为主,是一种实践性的练习过程,学生在接受知识的同时,主要以参与的方式表现其接受特征。
辅的知识性课程:主要包括音乐基础理论、视唱练耳等课程。
同时,高校的艺术教育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是近年来,各高校根据原国家教委1988年下发的《在普通高等学校中普及艺术教育的意见》和1996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教育的意见》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学校艺术教育。高校的艺术教育虽然起步较晚,但行动很快,各校结合各自实际,从各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在较短时间里,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高等学校艺术教育的基本任务,加强了对艺术教育的领导,努力探索高校艺术教育的途径。许多普通高校普遍设立了艺术教研室或艺术教育中心等系一级的专门机构。艺术教育以高雅、怡人的独特魅力征服了高校莘莘学子,受到了广大学生的普遍欢迎,艺术教育在普通高校已深入人心。
三是结合各校实际,加强艺术类课程建设,创造性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的探讨。如南京大学在艺术课课程的开设上,形成了布局比较合理(按文学、音乐、绘画、舞蹈、戏剧、雕塑、影视七大艺术来设置)、重点有所突出(注重民族民间文化)、兼顾认知与创造力(艺术欣赏、艺术实践)为特点的艺术课程体系。同济大学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学科的学生,将艺术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山东大学为保证所有本科学生都能接受艺术教育,在本科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内,开设一个学期的艺术必修课;另外,许多高校还在学生的艺术教育学分上做出严格的规定,以督促学生接受艺术教育。
四是各高校努力创造条件,除开设面向全体学生的各种门类的艺术必修、选修课程外,还组建艺术社团,开展组织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普通高校的艺术社团活动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上海市教委近年来举办的大学生广场歌会,40所驻沪高校全部组队参演,他们组织高校学生走进社区搭台唱戏的广场艺苑,已成为上海引人瞩目的文化风景线。许多高校还组织了大学生艺术节、文化节等活动,进一步推动了高校艺术教育的发展。
五是为了让高雅艺术、严肃音乐走进校园,各高校挖掘社会资源,使一批著名的艺术家和著名的艺术团体走进了大学校园,形成了良好的艺术教育环境,促进了校园文化建设。教育部门与社会有关方面的结合与相互支持,形成了艺术教育的合力,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由于种种原因,普通高校艺术教育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相当一部分学校的艺术教育没有归口管理部门,缺少统一的规划和领导;二是有一些学校艺术课程设置随意性大,教学内容缺乏科学性;三是普通高校的艺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比较薄弱。而笔者认为,其中第二点,课程设置缺乏科学性是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艺术是一种文化,艺术教育是对人类优秀文化艺术遗产的传承。任何优秀的艺术作品都是人类历史发展进步的反映,更是经历了人类历史的筛选而沉淀、结晶下来的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是应该并值得学习和传承的。这种学习和传承,要有一定的文化基础,更需要花一定的力气。大学生,作为国家具有较高文化层次的人群,对于传承人类优秀文化艺术遗产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认为对于高校艺术课程的设置,应该以“弘扬民族文化,倡导高雅艺术”为主流。因此,我们应该在高校艺术教育中大力推广、普及民族传统文化。而中国传统音乐正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那么,在课程设置上,专门开辟传统音乐赏析这一课程便显得十分必要与迫切。
二、中国传统音乐概况
中国传统音乐是在以黄河流域为中心的中原音乐和四域音乐以及与外国音乐的交流融合之中形成发展起来的。因此可以说,中原音乐、四域音乐、外国音乐是中国传统音乐的三大来源。
中原音乐指的是以黄河流域为中心发展起来的音乐。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黄河流域音乐文化。其中,殷商和西周时期的音乐文化具有代表意义。除六代乐舞及其他多种乐舞的发展和整理,礼乐制度的阶级化和等级化,大司乐机构的设置,三分损益律的运用等有重要影响之外,尤其在“八音”乐器分类中“琴”(七弦琴)及其音乐的出现,奠定了中国传统乐器与器乐的基本模式。
四域音乐指的是除中原华夏民族为主所创造的黄河流域音乐文化以外的中华大地各民族的音乐文化。其中,长江流域、珠江流域等地区,与黄河流域同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发祥地。长江中游的楚文化中的音乐文化,色彩缤纷,独树一帜,同中原音乐并为上古中国传统音乐的表率,相互辉映,相互交融,进而衍生、发展。珠江流域的粤文化,西南各少数民族的音乐文化,西北作为古代丝绸之路对多处音乐文化传播、交融的作用,以及东北各少数民族的音乐文化,都为中国传统音乐的形成、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其中,在乐器方面,作为汉族音乐文化与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交融的代表实例,可以举出由奚琴到胡琴类各种拉弦乐器的形式。
中国音乐与外国音乐的交流,由来已久。据《穆天子传》记载,相传西周初,周穆王曾经带着规模颇大的乐队到西方各国进行音乐交流。此后,在汉代,伴随着佛教的传入,印度教音乐和天竺乐也入传中国;隋唐时期,大量外国音乐的输入,不仅带来外国乐曲,而且引进乐器、乐律、音阶。作为外国乐器传入中国,后又被改造为中国传统乐器的琵琶就颇具代表意义。
三、中国传统音乐在高校艺术素质教育中的作用
1.中国传统音乐的美学特征能帮助学生加强修养,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中国传统音乐的美学特征之一是“中和之美”。中国古典美学提炼出了“以和为美”的原则,将其确立为审美和艺术活动中的普遍准则和最高要求。早在《尚书》所记载的远古时代,就有“八音克谐”“神人以和”的思想萌芽。具体到音乐,明末清初著名琴家徐上瀛(名珙,别署青山,生卒年不详)所著的《溪山琴况》中对中国古典艺术——古琴艺术的论述中明确指出,琴乐之“首重者”,就是“和”。《琴况》开首即写到:“稽古至圣心通造化,德协神人,理一身之性情,以理天下人之性情,于是制之为琴。其所首重者,和也。”论者认为,古圣贤制琴作乐的目的,就是陶冶“一身之性情”,进而影响天下人之性情并使之归于“和”。
古典艺术中这种“和”的审美意识无疑带有儒家与道家艺术思想的痕迹,有着儒道互渗兼容的特点。当然,在这种互容之中,儒家“中正平和”艺术观的影响是主要的,“中和大雅”始终是中国古典艺术所追求的审美境界。而当今国策之思想精髓便是“和谐”,学生在对中国传统音乐的欣赏过程中不但能加强自身修养,还能逐渐领会“和谐”的丰富思想内容与厚重底蕴,从而充分发掘其所蕴含的当代价值,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通过对中国传统音乐的了解,能加强学生爱国热情与民族主义精神
随着我国《教育法》的日益完善,如提出对受教育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尤其要求受教育者要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传统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艺术的中国传统音乐应该进入高校艺术素质课堂,让广大学生细致深入地了解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从而热爱传统文化,更具强烈的民族自豪感。
3.开设中国传统音乐课程,能激发学生向世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
我国是著名的文明古国,因此,向全世界展示我们中国文化建设的成就,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可促进全人类的文明与进步,为保障世界和平、繁荣与稳定提供依据,发挥作用,以加速促使国际大联合,打开“世界大同”之门。
中外文化交流有着悠远的历史。从《诗经》的西译与研究,到西域音乐传入中原以及唐诗宋词风靡世界的影响等等,中国文化在广泛的交流中,不仅为世界各民族文化的交流与传播贡献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也在不断地丰富着自己。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中国传统文化本身所具有的普遍性和持久性,其深厚精萃的内质,是我们中华民族得以安身立命、得以强大的精神之源。因此世界各国在总体上皆肯定我们传统文化存在的意义,并争取进一步认识其精华之所在,以促使自己国家的繁荣进步与强大。这不但有利于我们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体系,而且有利于我们在对外文化交流中把握住正确方法和尺度。只有将中华民族文化的精华:真、善、美的神髓,厚德载物、自强不息的品德,强列的爱国主义激情,富有凝聚力的集体主义观念,理性主义的思想光辉等贡献给世界,才能使世界人民消除误解与隔阂,正确地认识和理解我们民族的文化,并尊崇我们的文化而使各国人民加强精神文明,以促使世界和平繁荣与稳定。
综上所述,并根据笔者多年从事普通高校艺术素质课教育工作的经验,在此提出自己关于普通高校艺术素质课程建设的意见与建议:中国传统音乐鉴赏不只是专业音乐院校的专有课程,而应该作为一个专题,甚至作为重点内容进入普通高校素质教育课堂,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
[1]王耀华 杜亚雄 编著,《中国传统音乐概论》,福建教育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