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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
只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领取次数没有限制。但需要注意的是,重新就业、重新失业的,重新计算缴费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之前应当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前已缴纳足够一年的失业保险费。非因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进行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一定的失业保障基金。
失业保险金能否一次性领取
失业保险金一般按月领取,当月申请,次月发放。每次申请,批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失业人员在申请期满后仍未就业或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须再次申请。
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可以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和能够证明其投资入股的材料,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领取的月份,不超过24个月)作为支持生产资金。
失业保险金和补助金有什么区别
1、申领条件的区别:失业保险金的申请条件包括: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或者不满一年但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非因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请失业补贴的条件一般是缴纳失业保险,现在是失业状态,可以领取。具体执行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
2、发放标准的区别:失业保险金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发放,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补贴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的80%,领取期为6个月。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领取期限和缴费年限的区别: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一年以下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失业补贴只能申请一次,参保当月不享受失业补贴。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自失业人员合格当月起计算,按月发放,下个月到达。
根据相关政策,申领条件是: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1、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失业保险费的缓缴办法仍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3、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4、经核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在核准缓缴期间,发生职工流动、退休、死亡的,该职工欠缴部分应由企业和职工补齐。
5、困难企业经核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6、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支付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认真计算基金结余支付能力的基础上,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降低费率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7、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基金结余能够支付1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可申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费率调整幅度根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全年缴费金额、申请执行期限等因素具体确定。
8、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统筹基金结余在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一次性适当降低缴费率。困难企业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对2009年退休人员人数超过在职职工人数一定比例的困难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基金支撑能力允许其在3-5年内分期缴纳风险过渡金,2009年度可按应缴风险过渡金总额的20%缴纳。
9、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基金结余能够支付12个月以上工伤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可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对属于二、三类行业的企业费率下浮一档或两档:20*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低于缴费总额50%的,费率下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支出总额低于缴费总额30%的,缴费费率下浮两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10、各地不得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11、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由困难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13、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行先缴纳后补贴、先发放后补贴的办法,于批准后的次月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困难企业银行帐户。
14、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稳定员工队伍的计划措施、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月企业为员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等。
15、困难企业申请岗位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稳定员工队伍的计划措施、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上月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月企业为员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等。
16、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要将向企业补贴的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安全使用。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17、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困难企业可凭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在岗培训补贴申请、培训员工花名册、培训计划等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银行账户。补贴标准不超过豫财办社〔20*〕231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18、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六、认真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
19、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意见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
(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4)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5)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贯彻落实好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四部门《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困难企业主要是指20**年7月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
具体条件为:一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截止20**年7月底不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二是企业在20**年7月前没有出现连续3个月及以上生产经营亏损的;三是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减少,产品生产加工订单或合同减少,企业销售收入和经营收入出现明显下降的;四是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或开工不足,职工工资降低的;五是企业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采取了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企业少裁员认定是指裁员数量在20人以下,或裁员20人以上但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的;六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对困难企业的认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
二、困难企业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和程序
市劳动保障局成立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困难企业的申请。办公地点在大纬二路176号304室,电话:82051991。首批受理申报的截止时间是20**年3月31日。
符合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条件的,申请困难企业认定和按规定申请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一并申报。由企业填写《**市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附件一),一式四份,有企业主管单位的,经企业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职工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文件等材料,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市直及市内六区的企业向市劳动保障局工作办公室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五县(市)区所属企业向本县(市)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局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工作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工作办公室统一汇总,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请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签订《**市应对金融危机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附件二),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困难企业在缓缴期内,如发生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原因需要办理减员时,应办理个案补缴。20**年12月31日前办理减员个案补缴的,补缴缓缴期内及缓缴期前所欠社会保险费时养老保险不加系数、其它险种不再加收滞纳金。
缓缴期满,困难企业应按一次性补缴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对未能履行一次性补缴协议约定的困难企业,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二)困难企业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的对象是在**市参加失业保险,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
符合条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同时需要填报《**市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三)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工作办公室申报。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我市规定的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实行先缴后补,定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帐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使用计划,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
(三)困难企业申请就业资金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县(市)区属困难企业和无主管单位困难企业向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工作办公室;其他困难企业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企业同时需要填报《**市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四),上报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大纲和《**市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培训花名册》(附件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及证明材料。
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申请,须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由本企业负责组织,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可委托技工院校承担。培训采取理论与实践、脱产与业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限为20**年度内。培训时间一般在400学时左右。具备晋升高一级职业资格者参加高一级的职业培训,不具备晋升高一级职业资格者参加本级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组织考核与鉴定。具备晋升职业资格且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不晋升职业资格且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补贴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根据培训的专业和职业资格的不同,按培训和鉴定合格的人数,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人均最高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
三、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
凡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均在享受范围之内。失业保险单位缴纳的费率由2%下调为1%,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率由1%下调为0.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8%下调为0.6%。执行期限为20**年4月至9月。企业在相应月份按调整的费率申报。新参保的缴费单位按此申报。
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就业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凭失业证、退役军人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经银行考察符合贷款条件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残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他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
各县(市)都要设立担保基金,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返乡创业农村劳动者凭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经乡镇劳动保障所认定后,报县(市)就业办、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办理担保贷款手续。目前市六区的返乡创业农村劳动者符合贷款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其他四县(市)在全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后办理。
贷款额度由原最高3万元提高到最高5万元,原来已办理的按原规定执行。
对已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贷款能按时还息还贷,无不良信用记录,还款信誉良好的,按程序可申请第二次小额担保贷款,对带动和吸纳安置其他人员就业的优先办理。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一年,不再享受贴息。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原则上按每人5万元)提供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向所在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就业办审核,市财政局批准,企业向银行办理贷款,财政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为二年。
五、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
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申请程序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劳社字[20**]106号)规定办理。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申请程序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管理的意见》(济劳社字[20**]163号)规定办理。
劳动监察科主要负责有关劳动关系的事务,对外业务主要有劳动合同鉴证、办理劳动就业证、劳动争议处理。除此之外,通过各种行政手段,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要求,对开发区的企业进行劳动用工监督和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劳动合同鉴证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合同,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而办理的一种认证手续。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劳动合同鉴证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是符合劳动法的劳动用工合同,不管是否经过鉴证,都是受劳动法保护,有合法效力的合同。但是为了起到规范劳动合同的作用,建议还是将已签定的劳动合同送到劳动行政机关鉴证,避免以后因劳动合同条款的不明晰造成的劳动争议。所以,劳动合同鉴证从根本上来说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的一种规范,以及从根本上杜绝劳动争议的一种尝试。
每个劳动者在初次就业的时候,就业单位都应依法为其办理就业证。劳动就业证不仅是劳动者就业的证明,而且是在办理失业保险等其他业务时必要的证件。所以在就业时办理劳动就业证是非常重要的。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而劳动争议处理就是处理这些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而我们主要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仲裁这个步骤。劳动仲裁主要包括受理申诉、庭审准备、庭审和宣判这几个程序。当劳动者感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的时候,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申诉。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就进入庭审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负责案件的仲裁员要准备相关材料,并通知申诉人和被诉人具体的庭审时间。庭审阶段是在仲裁庭中进行的。庭审一般包括以下阶段:书记员宣布庭内纪律、开庭、验证申诉人被诉人身份、庭审调查、双方笔录签字、庭审结束、宣布闭庭。在庭审结束后,仲裁员会制定裁决书,送达申诉人以及被诉人。
劳动监察是对辖区内的企业用工进行监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劳动监察一般包括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制作裁决书、送达、回馈、立案归档这几个步骤。一般来说,劳动监察部门只受理明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投诉,并且只能对辖区内的案件具有管辖权。劳动者进行登记应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调查取证要收集证据。证据一般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承办人员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劳动监察机构提出案件处理报批表,案件处理报批表应当写明被监察单位或个人,违法事实及处理意见等。处理完成后,应制作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书。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基本情况;2.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4.处罚决定;5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7.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8.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制作好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书后,应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当事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之后的步骤是回馈。当送达回执收到时,可以开始调查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待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之后,应当立案归档,将案件记录下来,制定卷宗。另外,劳动年检也是劳动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年检主要是在每年的特定时期对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企业在劳动用工中的违法行为。
在劳动监察科实习了两个星期之后,我被安排到养老与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科。养老与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科主要负责审核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为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发放相应的养老金和失业金,并在每季度对失业金的发放对象是否符合失业金的发放条件进行审核,以及在每年对养老金的发放对象是否符合养老金的发放条件进行审核,还能办理退取养老保险的业务。
养老保险的发放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步:1.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是应提供个人档案等相关资料。2.确定申请的工龄以及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3.输入记录审核。将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者的资料输入电脑,在系统中进一步审核。4.打印单证;5.退休者领取养老金。
失业保险的发放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步:1.单位在将解除合同人员的社会保险办理暂停之后七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相关材料包括:单位申报失业人员备案审核表、劳动关系终止的证明、所申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求职登记表、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备案审核表、失业保险金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失业登记通知。2.具有管辖权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材料。单位将材料上报以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审核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如果属实,将有关材料进行备案。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应在单位申报的第二个月的1-17日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应携带以下证件:身份证、就业证、户口本、社区失业登记证明、劳动力市场求职证明。在经过初审、复审两个步骤后,进行登记,并打印凭条,交给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凭劳动行政部门开出的单据在当地商业银行开户领取失业金。当月21日以前开户的,当月可以领到失业金,当月22日以后开户的,次月领到失业金。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的,可以享受三个月的失业金,以后每多缴纳一年,失业金领取月数多两个月,但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金的领取标准是435/人。失业者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如果生病,可以最多领到相当于失业金总额四倍的医疗费,如果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可以得到相应的抚恤金。
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应定期进行审核。养老保险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失业保险实行季度审核制度。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对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其是否仍享有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而对于失业保险,每一、四、七、十月的一至十日,失业金领取人应携带就业证到所在社区办理审核业务。如果未办理审核业务,当月开始将停发失业保险金。对于被停发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恢复业务。在确认仍具有领取资格后,劳动行政部门为其办理恢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