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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处置医院节假日、休息日及夜间各种突发事件,保证就诊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及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医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节假日、休息日及夜间突发事件应急小组
组长:值班带班院长
副组长:总值班(电话:08512-22732368)
成员:各临床、职能、保障科室主任
职责:负责协调处理医院节假日、休息期间及夜间突发事件。
(二)总值班职责
1、负责协调处理医院非办公时间的医疗、行政、后勤等临时事务。
2、及时传达上级指示或紧急通知事项,签收处理来文、来电、收发传真等。
3、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和医院主管领导,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值班院长未达现场以前全面负责协调处置应急救援工作。
4、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医患纠纷,保证正常的医疗秩序。
5、认真落实巡查制度,值班制度,加强对全院关键要害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在岗情况的抽查。
6、及时掌握当日住院病人及危重病人情况。
7、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字迹清晰、记录完整。
(三)二线班组
二线班人员由各临床、医技、药剂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医务科、护理部、信息科、总务科、财务科负责人组成。
二线班组职责:
1、负责组织、参与本专业科室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急、危重及疑难患者的抢救治疗、会诊等医疗工作。
2、遇到特殊情况,须多部门或多科室协商解决的,报总值班,及时与各部门负责人或各专科主任联系,协商解决。
3、督促检查本专业科室规章制度的落实,协调科室工作,必要时向总值班、医务科及院领导请示汇报。
3、要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做到每呼必应,不得擅自离开县区。
4、病人骤增,各窗口病人排队数超过承受能力时,各窗口科室应及时增加服务窗口,缓解就诊压力。
二、处置流程
(一)报告
各科室值班期间遇到突发事件应及时通知院总值班,总值班在值班期间遇到突发事件或收到科室报警后应及时
向值班院长汇报,请示处理意见后按照指示及时通知各相关科室负责人。突发公共事件、火警、刑事案件等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报警。
(二)处置
1、各岗位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工作中遇到困难须尽力.解决,超出所在岗位解决能力时,及时向总值班汇报请求协。
2、二线班接到指令后,应迅速到达指定现场,及时做好病人抢救、诊治工作。工作有困难时,可向总值班汇报,协助解决。
3、总值班接到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及突发性医疗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值班院长汇报,请示处理意见,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值班院长未达现场以前全面负责协调处置应急救治工作,合理安排,组织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三)信息上报
1、总值班应对协助处理的工作进行追踪落实,以求彻底解决。
2、如有重大事件须经院领导同意并签发后在2小时内向相关卫生行政、疾控部门报告,社会治安事件可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3、总值班对报告事项应认真调查核实,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三、保障措施
1、医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一线值班人员必须坚守
工作岗位,各科室二线班听班人员、科室主任、护士长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接到指令应迅速到达指定现场,及时做好病人抢救、诊治工作。
1、编制目的:
为了紧急预防和迅速置我县突发性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出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与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3、运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县境内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
4、工作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对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处置及时的思路,预防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与分级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三类:
1、环境污染事件(即水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事件、噪声与振动污染事件、固体废弃物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等);
2、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即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
3、核与辐射事件(即核电厂以外的设施事件或辐射事件)。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程度,分为一般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等四级。
1、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中毒2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丢失、被盗、失控4、5类放射源。
2、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行政区域纠纷,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的;
(3)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4)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
3、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员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1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当地或者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受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5)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6)丢失、被盗、失控1、2类放射源。
4、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或中毒100人以上;
(2)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特种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及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及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4)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及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5)利用放射性物质制造恐怖袭击事件、或恶袭击核设施,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三、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应急处置分级负责制
县环保部门的职责:
1、处置范围: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县级环保部门要迅速组织应急队伍到达现场,疏散人员,并按市局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开展处置工作。
2、报告时限:县级环保部门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在一个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在本级政府的直接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应在两个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报告。也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求,随时请求市环保部门的支援。对重大和特大环境事件,要随接随报市环保局。
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环保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其组成与职责是:
(一)指挥部组成。指挥长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环保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环境监察支队,县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负责人,及由市县调配专家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方案组、应急监测组、信息传输组、后勤保障组。
(二)职责
1、指挥部职责
(1)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统一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要果断做出决定,安排各个应急组到达现场,负责确定安全、防护、处置、指挥方案,避免和减轻污染危害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2)负责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危害与处置情况,并向有关县区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3)根据处置情况、负责向市环保局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防疫、公安武警等部门请求应急支援和处置等工作;
(4)负责对县区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支援和协调工作;
(5)负责跨县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6)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一般、较大环境事件)信息的统一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境监察大队,主任由大队长兼任,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1)协调指挥部领导组织完成指挥部的各项职责;
(2)传达和执行指挥部领导的应急指令,协调应急方案组、应急监测组、信息传输组、后勤保障组的有关工作;
(3)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勘查,警戒收集情况并及时报告和建议;
(4)开展对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
(5)核定事故危害和损失,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和直接损失进行技术鉴定;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和损失情况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报指挥部审批;
(7)草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信息事项,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及按政府统一安排各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习。
3、应急方案组的职责
应急方案组按业务划分,设立水和大气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小组,自然生态破坏与放射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小组。小组长由油区监察组、城区监察组的组长兼任。
(1)研究拟定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协调专家组,对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进行咨询或论证;
(3)负责建立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预案库,做到有备无患及培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
4、应急监测组的职责
应急监测组由县环境监测站的业务骨干组成,组长由站长兼任。
(1)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立即到达现场,对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监测,及时、准确向指挥部报告监测数据;
(2)承担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损失程度的有关监测事项;
5、后勤保障组的职责
后勤保障组组长由负责机关事务的副局长兼任,负责车辆的调度和物资保障工作。
6、信息传输组的职责
信息传输组由县局办公室和12369值班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接收传输,应积极响应应急指挥部上传下达任务。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一)接报与出动
1、县局办公室和12369值班室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值班员应立即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并向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通报。
2、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令,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后勤保障组安排车辆,派出先遣调查组查赶赴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初步处置,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
3、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属于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市局后听从市局指挥部的调遣。
4、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令,及时协调应急方案组,应急监测组和后勤保障组,携带应急物品和监测仪器赶赴现场,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5、应急队伍到达现场进行紧急处置时,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已掌握的事故情况和监测数据,提出对事故性质和危害的认定意见。需要请求市环保局支援的一并报指挥部领导审定。
6、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令和确认的结果,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需要市环保局支持和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要及时请求市环保局协调和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种类型。
1、初报。是在突发性环境事件发生的1小时内上报,用电话、电报、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数量,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经济损失和人员受害情况。
2、续报。是在初报的基础上,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等基本情况随时上报。
3、处理结果报告。是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以及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等详细情况。
(三)现场应急处置
1、处置的原则
(1)尽快控制污染源,停止污染物的继续排放。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污染物扩散蔓延的范围,把事故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3)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造成后患。
2、处置的方法
(1)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和肇事单位进行紧急会商,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事故发生和危害情况,尽快开展现场监测。
(2)对以往有成功处置经验或成熟处置方案的环境事件,由应急方案组比照提出处理意见,经指挥部领导同意,迅速进行处置;无成功处置经验和成熟方案的,由应急方案组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经指挥部领导同意后实施。
(3)可能对周围环境或流域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采取果断措施迅速通知周围相关单位和群众,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遭受损害。确实需要实施区域封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报指挥部请求驻军、公安或武警部队支援。
(4)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应急物资,由指挥部办公室调用;储备不足或尚未储备的应急物资,由指挥部领导确定调运或购买。
(5)对于排放剧毒污染物,危害严重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可请求消防部门或防化部门以及其它专业队伍支援。
(四)应急监测
由市环保局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组组织协调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县环境应急监测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组讨论,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事件决策的依据。(五)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突发环境事件大多数是由于化学物质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过程中,因发生火灾、爆炸、泄漏及管理不当而造成的。其中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尤为突出。因此,进入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人员,呼吸系统的防护,一般要佩戴防毒面具,紧急事态应急或撤离时,应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眼睛的防护要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身体的防护要穿橡胶耐酸碱防护服;手的防护要戴橡胶耐酸碱手套。在工作现场严禁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后淋浴更衣,进入高浓度区作业,应有监护措施。
(2)受害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环境、人员密度来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六)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1、在进行现场应急处置的同时,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人员应当抓紧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全面、准确收集和保护有关事故发生的原因、危害以及损失等方面的第一手证据和资料,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请求公安和司法部门介入。
2、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室要根据调查取证,事故认定等情况,依据环保法律法规,拟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意见,报指挥部审批。对于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信息
1、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认定及其发生的原因、危害等相关信息,由指挥部领导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
2、进入事故现场的新闻媒体记者,应当服从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的管理和安排。
3、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先简要基本事实,对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
(八)宣传、培训与演练
1、我局在今后工作中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我局突出环境事件指挥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按照我局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协调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践能力。
(九)善后处置
我局在县政府统一协调下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专家组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六、我县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防范的行业和单位
(一)放射性污染事件重点防范的行业和单位
1、医疗行业、*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榆林炼油厂职工医院。
2、油气井下勘探行业:长庆井下作业处。
(二)水污染事件重点防范的行业和单位
1、石油天然气化工行业。长庆采油三厂、四厂,长东公司、*甲醇厂、*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发电厂、延长石油管理局*钻采公司、榆林炼油厂以及县境内石油公司各加油站。
2、*芦河酒业集团公司、三边酒业、新田源食品总厂、王贵集团。
3、医疗行业:县级以上重点医院和医疗科研单位。
4、其它可能造成水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业。
(三)大气污染事件防范的行业和单位
1、石油天然气化工行业:长庆第一采气厂、长庆*甲醇厂、*天然气发电厂。
2、医疗行业:*县人民医院的二氧化氯发生器。
3、其它可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业。
(四)固体废物重点防范的行业和单位
各医疗单位的固体医疗废物以及其它可能造成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或单位。
一、完善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健全卫生应急运行机制。
认真组织实施《金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卫生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演练和实践检验,制定《金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做到领域全覆盖、内容高质量、管理动态化,增强预案的系统性、全面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不断完善卫生应急处置网络。进一步理顺卫生应急工作职责分工。组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指导本辖区卫生应急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都要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工作机构,其它医疗卫生单位要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卫生应急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卫生应急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实行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上下对口、分级负责、信息畅通、指挥有力的卫生应急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
要根据优化设计、科学有效、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网络贯通的原则,配合郑州市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平台建设,筹备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节点建设,逐步完成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金水区总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网。
二、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提升应急人员现场处置能力。
按照“统一组织、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和完善卫生应急队伍,建立健全卫生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其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迹的科学决策和应急处置水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单位职责,成立相应的应急队伍。
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主要内容,做好培训工作。重点做好卫生应急管理干部、卫生应急师资队伍和卫生应急专业队伍等人员的培训。培训采取分层组织的方式开展,我区做好本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组织好本单位的卫生应急培训,切实做到卫生应急培训工作的全覆盖,全面提升卫生应急能力。
以卫生应急预案为依据,全面组织开展分层演练。卫生应急演练要注重实效,加强演练的规范性和实战性,突出重点,及时发现和纠正暴露出的问题。力求通过实战演练,锻炼卫生应急队伍,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三、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基层卫生应急工作。
切实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建立畅通、快速、准确的突发公共事件体系,做到信息及时准确,预警及时有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注重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时发现苗头,为卫生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工作做好参谋。
根据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医疗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依照相关预案,及时做出预警。
要高度重视卫生应急基层基础工作。以基层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为抓手,结合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推进,加强农村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应急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卫生应急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四、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及时规范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在区委和区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强化卫生应急技术保障、经费保障、后勤保障、通信保障和制度保障等各项保障措施。认真执行《卫生应急基本物资储备目录》,积极争取资金,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同时要研究制定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管理调用制度,加强储备物资信息化管理,提高应急资源的利用效能。
进一步完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机制,建立科学、规范、有效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模式和程序。逐步健全卫生应急调查处理标准、操作规范和技术方案,确保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切实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新发传染病的应急处置和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各项准备,健全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流行的处置机制。加强对各类急性中毒、放射事故、反恐等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五、建立多部门间合作机制,加强联防联控。
强化卫生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职责,建立卫生应急会商制度,完善卫生部门与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沟通、联防联控、专家资源共享、应急培训和实战演练、卫生应急资源支援等方面的合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自然灾害、灾难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援工作。
六、加强大众卫生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
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宣传方式,广泛开展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认知度,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卫生应急能力。提高社区和农村基层发现、报告、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
(一)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或突发的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全和正常秩序,特制定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行动。
2、职责明确,力量集中,措施得力。
3、群专结合,快速有效。
4、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结合。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国务院第30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号)、《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四)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严重)、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Ⅲ级(严重):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Ⅳ级(一般):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五)工作原则
1、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2、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援的责任,在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成员单位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六)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境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理。
(七)预案启动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
2、受伤(中毒)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与不良后果的。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为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联系电话:
指挥中心组成人员与单位: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质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
(二)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领导全市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结束)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决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作出重大救援决策;调集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必要时启动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启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4、向公众、新闻媒体有关信息。
5、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6、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指挥中心各部门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根据事故现场的详细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参与事故调查。
2、市新闻办公室:负责有关事故新闻道及事故信息的审核。
3、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有关事故新闻道及事故信息;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4、市公安局:接到事故报警后,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的性质、程序等情况,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无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的身份,参与事故调查。
5、市质监局: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参与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6、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协调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7、市卫生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协调各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8、市财政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经费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安抚等善后工作。
9、市商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及灾后救助提供物资保障。
10、市交通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交通工具保障,负责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协调处置等工作。
11、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程度、污染物质及其性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并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2、市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企业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13、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协助指挥中心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四)事故专家组及职责
指挥中心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是直接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专家组不定期的召开会议,对国内外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为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总指挥决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确定,主要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指挥中心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六)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七)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市政府的决策和指令。
2、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检测。
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
三、报警
(一)接报警程序
1、报警人为事故发生单位或知情人等。
2、接警人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地址:市西峰区安下西路184号,接警电话: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接到突发事件的报警后,必须迅速做好电话记录,电话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范围,发生事故的设备名称、类别、性质等。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应迅速对事故等级进行初步判定,并同时派员赶赴现场。
5、用最快捷的方式将接警信息和初步判定情况上报市政府值班室和指挥中心,同时抄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并告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报警级别及
报警级别由指挥中心组织专家组依据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研究确定报警级别,由总指挥签署命令。报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严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经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后,由指挥中心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报警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基本响应程序
1、赶赴现场的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与事故单位或业主取得联系,听取事故发生情况,并认真查看现场,并将上述信息反馈给指挥中心。
2、指挥中心根据信息反馈和现场实际情况,应迅速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3、指挥中心决定启动预案后,应迅速通知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队伍调遣、物资调用等工作。
4、为避免因不熟悉其设备、工艺、产品、介质等因素而延误或扩大事故态势,应立即通知事故专家组中相关专家到场为指挥中心提供咨询和辅助决策。
(二)应急救援
1、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主要成立以下现场救援行动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沟通。由市政府办、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质监局组成;
灾害救援组:负责抢险灭灾、应急处置,由市公安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专业救援单位组成;
安全保卫组: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由市公安局、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环境监察组:负责环境监察、确定监控区,由市环保局、气象局组成;
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资保障、生活服务,由市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局、民政局、供电局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成;
医疗救护组:负责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由市卫生局负责。
(三)扩大应急
1、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涉及到危险化学品或城市燃气,已有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时,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建议启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建议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必要时,建议启动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包括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公共聚集所、建筑施工等相关行业专项应急救护预案。
(四)应急结束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经指挥长提议,指挥中心同意,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结束。由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各保险企业应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二)环境监测
针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危害介质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的危害,环保部门应进行监测,提供处置建议等相关技术支持,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三)事故调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成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组,质监、安全监管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履行下列职责:1.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的状况;2.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及经济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3.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4.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5.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6.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四)应急总结
发生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指挥中心成员、技术专家、专业救援等有关人员和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确保联络通畅,当有关人员联系电话等联络方法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市质监局调整通信录。
(二)队伍保障
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救援队伍,并为参加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应的救援装备。
(三)其他保障
对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公共治安、资金物资、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宣传教育
各地质监部门以及媒体要向公众广泛宣传教育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五)应急培训
各地及质监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以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术水平和协调指挥能力。
(六)预案演练
各级质监部门应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七、附则
(一)特种设备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器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或者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核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二)预案的管理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