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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涵义与特点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同时,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本文认为电子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电子合同的主体具有电子化和虚拟性的特点。合同主体的电子化,是指合同订立的当事人以“数字人”的面目出现,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码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合同主体的虚拟化,是指合同主体的当事人在洽谈、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网络空间进行,而无须见面。
2、电子合同的载体主要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电子数据交换(EDI)是将商务或行政事务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文档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最后通过邮件服务器将其传送到另一端的终端机上的信息。
3、电子合同的生效方式由传统的签字盖章被数字签名(电子签名)所代替。
电子签名是电子合同得以实施的基础条件之一。电子签名的主要功能是确认主体资格,保证数据文件的完整性、记录事实的时效性等。
4、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生效地点与传统合同相比发生变化。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电子合同应用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是商业交易内容,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一个能有效保障电子合同的法律架构和体系是必须的。然而,电子合同这类基于新载体的合同,在应用层面上给传统法律体系带来很大的冲击。本文围绕电子合同应用上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相关探讨。
(一)电子合同的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说明我国已经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规定电子合同形式为书面形式。这种规定虽简单,但对我国电子商务和电子合同的发展却意义深远。
联合国在1996年12月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第6条中写明:“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并且在第11条中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上述法律及《电子签名法》,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但把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在应用上又会引起相关问题,如电子证据的效力,电子认证及标准等。
(二)电子合同主体资格问题
关于合同的合法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在商务活动中,关于签约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上,无论是电子合同还是纸质合同,都存在着如何确认的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只能通过数据信息来了解对方,而不能像传统商务中交易当事人可以面对面的接触了解。这样,交易双方的信任就很难建立。这就需要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来为交易当事人进行信誉保证,以帮助双方建立信任,促成交易。电子认证机构就是这样的机构,可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基本安全保障。在合同主体和内容确认方面,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在实用性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在相关制度的衔接上尚需进一步完善。
(三)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
1、要约与承诺生效时间
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订立的,当事人承诺的“发出”、“送达”,是通过电脑终端的发送、接收来完成,与传统的邮递传送有很大区别。电子合同的“虚拟”和“无纸”特点决定,在确定其成立的时间问题上,不能套用普通“纸面合同”的一般规则。
世界各国就合同成立方式上存在发信主义和收信主义两种立法例。我国合同法也是采用收信主义,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关于承诺的发出和收到时间在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一条中作了规定。因此,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2、合同生效地点
电子合同的订立地点,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何地、何级法院管辖及其相关适用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是在计算机网络中订立的,其通信方式是利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进行,它突破了传统的地理概念,其收发装置的地址都是模拟性的,如电子邮件信箱,随时随地都可以通过任何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收发电子邮件。所以,一方面人们无法按照一个虚拟的电子邮件地址确定合同成立地,另一方面,以一个当事人可以任意变更的,与合同本身并无合理联系的收发电子信息(承诺)的信息系统所在地,作为合同成立地也是不合适的。既然收发电子信息的网络地址和信息系统的实际所在地都不能作为确定合同成立地的依据。那么,电子合同的成立地应以什么标志来确定呢?《电子签名法》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
据此,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以电子合同的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成立地,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殊性。
(四)电子文档的证据力问题
由于电子合同的证据是电子化的,所以容易被伪造和篡改,而且很难发现改动的痕迹。因此,电子合同的证据力在传统证据规则中是受到限制的。针对这个情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第9条中规定: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给予应有的证据力。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这一规定既考虑到了电子记录自身的特点,又赋予了其应有的证据力,是对传统证据规则的突破,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营。然而,在实际操作上,还是存在不少的不确定性。
(五)管辖权冲突的问题
电子合同虽然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签订,但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是实实在在的人与物。并且,由于电子商务超越国界的特点,使得电子合同中的当事人与标的物,常常会是分属不同的国家,按照国际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允许各国依不同的原则行使管辖权。
国际法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四个方面。各国均可按照以上四个方面的国家管辖权,对有管辖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行为行使管辖权。因此,在电子商务立法与司法管辖问题上,各国的管辖权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电子环境下,住所地或营业地判断存在着一些困难。主要困难在于以下:(1)在出卖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形下;(2)在出卖人通过第三人交易平台或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商的自动交易系统缔结合同的情形下,如何判断交易当事人的所在地。这在应用上和行使管辖权方面,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目前电子商务的立法中关于国家管辖权的国际协调尚处于初级阶段,主要形式是通过订立条约或协商等方式。但是电子商务的特性决定了它的国际性,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合作、协调是很必要的。
三、分析和建议
法律本质上是为了调节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而存在的。鉴于人类涉及电子商务活动的历史相对较短,根据这类活动经验的积累所制定的法律,自然也很有限。在应用层面上还有很多法律空白。衍生自电子商务的电子合同基本上也面对着同样的问题。目前和电子合同相关的法律,大多是基于传统的民商法,由于电子合同和书面合同本质上的差异,在实际的运作上,会有不少不相容的细节和法律的空白,这可能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限制的扩大。所以,对电子商务和电子合同进行专门立法是很必要的。
虽然《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生效时间地点等作了规定,《电子签名法》也有所补充。但是,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例如,对于电子认证的有效性、虚假电子认证、国际冲突等重要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问题,我国法律目前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很不利。因此,我国应大力加强电子商务法制化建设,制订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电子支付等问题进行专门规定,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在刑法中,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犯罪进行规定。从而在法律上为电子商务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在实施层面上,电子法律的应用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体系。如果没有公平可靠的订立主体和内容认证,也就谈不上责任规范和法律的保障。在确定商务认证机构模式中,需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是很多普通消费者对电子商务还很不了解,根本无法在自由约定时,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条件。而且,在交易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弱势一方很难通过谈判来取得公平的结果,所以,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在实施上会有一定问题。
此外,在技术层面,需要大力推展电子签名等技术,从技术上为电子合同提供安全保障,使技术满足电子合同的安全营运要求。只有在安全和可靠性上有了保障,才能成为立法上的依据,赋予法律上的效力。
在对外交接层面,需要加强国际间合作。通过技术上的国际合作,能提高电子交易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这在立法上,减少了很多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在立法上,则必须充分考虑国内法律,国际条约,行业惯例,以及国家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以提高法律的实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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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 基建档案 管理
高校基建档案是在基建管理和基建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载体材料等。它既有项目建设各项活动的直接记录,内容丰富,专业性强,又反映了高校建设的大量信息,是高校档案中的宝藏,是国家重要的科技信息资源。全面提高基建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不仅是学校基本建设和基建档案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形势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
1、高校基建档案的特点和作用
高校基建档案除具有一般档案的价值性、原始性、信息性等特点以外, 还兼具有形成涉及面广、构成成套完整、效用现实长效等特点。由于工程项目的建设有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等多个过程, 是许多单位共同完成的。信息量大, 技术含量高, 载体和形式多样。基建档案记载并反映了建设项目活动的全部过程和成果, 它们之间既以不同的工作阶段相区别, 又以总和的基建程序和专业内容相衔接, 构成了一个建设项目的成套完整性整体。 基建档案不同于文书档案等其它文件材料,其它文件材料归档后, 基本上完成了现行功能,多半用作历史考查, 基建档案则不同, 它是在较长时间内仍发挥现行效用。高校基建档案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不可缺少的现行依据, 它从工程立项开始就其贯穿基本建设全部活动的始终, 与竣工建成的建筑物永久共存。另外高校基建档案具有参考借鉴的作用为各种建筑物新建、改建和维护提供重要的依据。例如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后,省建设厅、教育厅联合发文普查省内大中小学校校舍安全情况,有了完整系统的基建档案作为参考, 我校的普查工作进展顺利,保质保量的完成了上级交给的任务,不走或少走了弯路, 节约了大量物力和财力, 充分提高工作效率, 真正体现了基建档案的实用价值。同时具有法律效用基建档案的项目建议书、上级批复、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都是反映基建项目合法性的文件, 施工合同和各种协议书则是体现建设单位与承包商间责任和义务的法律文件。一旦发生纠纷,以事实为依据的基建档案就成为重要的法律依据。
2、高校基建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存档材料不齐全。在新校区建设中,由于工期紧、任务重等特点,基建档案整理不够完善,加上基建档案涉及部门多、工作流程复杂、建设周期长,导致基建档案整理工作的不系统成为新校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的缺憾。一些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等应保存的依据性文件经常漏缺不全。在项目招标过程中, 往往出现中标单位外发包事归档不及时等导致资料散失、缺损的情况时有发生。施工单位人员到位意识差,没有专门的资料员,往往是临时指派,对于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隐蔽工程设施图、施工日记等的收集管理疏忽,认为关乎事小,对设备安装文件资料也不够重视。有些仅注重阶段性文件资料的收集, 而往往忽略了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完整归档, 特别是忽略了前期形成的文件材料和施工后期形成的交工验收文件材料、工程监理等方面的材料, 造成基建档案的成套性、完整性存在缺陷。由于基建档案文件材料的原件收集归档不齐全, 将无法真实反映该工程全貌, 也直接影响了基建档案的整体质量,对以后一系列的维修,改扩建造成一定的影响。
其次,材料编制质量不高也是薄弱环节,由于施工单位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不尽相同, 有些施工单位档案意识薄弱, 对于要归档的材料编制不重视, 导致归档材料质量不高。如一些竣工图中相关责任人审核签署经常漏缺,竣工图纸没盖竣工图章, 盖有竣工图章但没有签名, 竣工图编制不规范、标识不统一, 竣工图章不符合规格。有些只送复印件归档,有些在文件或图纸上用不符合档案整理规范的笔墨进行标注, 甚至有的严重破损等, 这些严重影响基建档案编制的质量。
再次,竣工图纸漏缺现象严重。竣工图纸是基建档案中最重要的材料之一,它是记载工程土建、结构以及工艺和管线、设备、水暖、电气、环保设施等建筑安装工程真实情况的技术文件。国家对基建竣工图纸的编制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通常竣工图纸是在基建工程结束后从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收集而来的, 由于各单位没有专人负责, 有些单位人员更换频繁,对图纸的保管不够重视导致材料流失, 使竣工图纸漏缺不全, 严重影响了以后的利用查询。
最后,查询手段有待更新。建立基建档案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查有所需,目前高校基建档案的查询手段欠妥, 除了个别电话查询外, 大多数是利用者到档案室进行借阅。一般利用者说明要使用的档案内容, 档案管理人通过检索查找相应的档案原件, 供利用者查阅或登记外借复印。这种利用方法有许多弊端, 一方面原件借出不能保证安全, 遗失后不可补救,此类事件已屡见不鲜; 另一方面频繁使用, 原件易破损,即使是光盘资料也不免因长期使用而损坏。因此, 传统的档案利用手段满足不了现在的需要。
3、完善基建档案管理工作措施
基建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是基建工作的基本原则, 也是保证基建项目质量的一个有效手段。应该做到工程动工就与建档工作同步进行; 工程建设过程中, 要与竣工材料的积累、整编、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要与提交一整套合格的技术资料及竣工图的验收同步进行,从而使基建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确保档案材料的系统、完整和准确。档案的验收重点是检查工程前期文件, 各种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基础文件,施工技术文件,竣工图,事故处理文件,质量检验评定文件, 监理文件和各项专业验收文件是否齐全、是否为原件、有关责任人签章是否完备、归档材料字迹的耐久性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满足今后缩微和扫描需要。
重视和加强档案工作者的业务培训,更新知识,提升档案管理水平基建档案的管理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这就需要选拔具有较高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的人员,并进行业务培训, 使之既懂建设工程专业又懂基建档案业务, 确保基建档案的质量和工作效率,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设备、档案种类及载体的多样化对档案人员的知识、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求管理人员具备广博的知识,不仅要熟练掌握档案学、档案管理学、档案保护技术等专业知识, 还要掌握计算机、缩微技术及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管理手段, 这样才能使基建档案管理从经验管理过渡到现代化的科学管理。同时加大硬件投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科学管理传统的基建档案材料主要以纸质、实物为载体, 不便于管理和使用且易损坏的档案资料向可以通过现代化技术将纸质载体档案转化为全文、全图、全声的光盘储存,以便于实现计算机的自动检索和查阅方向发展。因此, 高校要加大基建档案硬件的投入,更新仪器设备,引进现代化管理技术,为档案管理现代化、电子化提供物质基础。随着档案电子化的发展,基建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将工程图纸电子化。工作中可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电子版图纸,把设计变更完整地在图纸上进行反映,对仍有保存价值的图纸,可通过扫描转化为电子档案,如有条件再进一步对文件进行矢量化,以便于直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