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电子合同的含义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电子商务发展给信息领域带来新机遇,也对传统法律关于合同签定的实质要件、合同有效性操作规范、合同可行性原则、电子合同支付、电子合同签名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峻挑战。现行合同法律如不及时修订已无法满足电子合同发展要求,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必要的电子合同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健康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1.电子合同概述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内容,电子商务中的合同采取了新形式,具有新含义和特点。(1)电子合同含义 电子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证。新《合同法》肯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把电子合同界定为一种书面形式合同[2, 3]。
不同于传统合同,电子合同在整个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纸张单据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很难用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来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等问题。
(2)电子合同特征 电子合同具有鲜明的特征。电子合同只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看得见却摸不着是其本质特点。再者电子合同还存在风险性。电子合同的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窃取或截获,已达成的电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击或被他人恶意篡改。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电子信息的输入需要简单化和标准化,电子合同不可能像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条款齐备。
电子商务能否顺利进行,离不开电子合同,而如何使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和义务的保护及监督已成突出的问题。电子合同具有法律认定性。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 3]。
2.电子合同基本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订立电子合同以及电子贸易中进行电子支付等过程需注意以下基本法律问题:
(1)电子合同签定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由贸易双方的任意一方(要约人),根据双方的贸易意向起草要约,要约起草完成以后,通过网络传递给另一方(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发出承诺、要约人收到承诺后则电子合同生效。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收件系统时合同生效。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使电子合同效力认定及操作问题变得非常复杂,需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电子合同法律问题。
网上签定的电子合同,电子票据成为合同、提单、保险单等单据存在的唯一证据。由于电子数据有容易消失、容易被篡改和安全难以保证的弱点,在保持电子数据原貌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客观限制因素,电子数据以及间接信息的效力问题成为民事诉讼中十分棘手的难题。电子提单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种形式,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息后,在网络间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为原信息。如何在电子合同签定过程中转让电子提单不仅成了技术问题,也带来法律解释上的问题。
(2)电子合同认定法律问题 传统书面合同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则该合同成立。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字或印章具有独特性,它既可成为认证该合同的依据,又能防止合同被他人伪造,表达了双方自愿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的意愿。
电子签名是和电子合同认定相关的一个法律问题。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在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表示签名并同意电子文件内容并可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身份的签名方式,它具体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的关键问题是有效性,它必须具备独特性、可辨别性、可靠性等特征,才能与他人签名相区别,才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1, 2]。
传统合同中各国法律主要把签字作为认证手段,书面形式是签字的物质基础,签字的实现以书面文件存在为前提。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任何一方的电子签名都可随时改变,以保护其安全性,需从法律上予以认可。如何对他方的电子签名予以辨别和认可,是实际操作中易出现的法律问题。
通过数字签名方式以确定交易方的身份,要判断电子签名真伪及辨别签名者身份,可依靠认证机构签发的认证证书。电子签名具有以下特征:
①电子签名有效性。电子签名是一种电磁记录,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签署者本人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监视、窥探及披露的权利。电子签名具有可识别性,使用者以此表达身份,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该签名。电磁记录是否有效需符合电子签名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其效力如何,直接关系着交易成本和交易安全。电子签名与—般的手书签名一样,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方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得到立法、司法部门的认可。
②电子签名认定性。电子签名可通过认证中心按照发公钥与私钥的方式解决身份确认问题。电子签名存在于数据电文中,签名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签名的事实,电子签名是一种特殊的书面签名。电子签名具有不可否认性,通过论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和法律认定问题。
电子签名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法律通常规定只要采用了某种可靠的方法来证实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同意信息和包含的内容,且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是可靠的,则这种信息就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也符合法律对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具有与书面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本身具有原始证据的法律效力[4, 5]。
(3)电子合同支付法律问题 电子货币的支付是电子合同中最核心的一环。电子货币通过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电子货币以计算机为依托,可广泛应用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领域,融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简便、安全、迅速的特点。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_________
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四、合同价款
币种:_________
合同总价(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六、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病历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材料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等人身伤害案件中,其作为核心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审理起着至关重要作用。随着电子病历的普及应用,电子病历取代传统纸质病历将成为必然趋势,但电子病历毕竟是新事物,其证据特征与传统纸质病历存在着很多的差别。因此,本文通过系统的比较电子病历与传统纸质病历的证据特征:一是证据的合法性比较,二是证据的客观性比较,三是证据的关联性比较,四是证据的质证、认证比较,以期在司法实践中能正确的评价和运用电子病历。
一、电子病历和传统纸质病历作为证据的合法性比较
(一)传统纸质病历的证据合法性
传统法律主要依赖书面形式作为法律行为的表现方式,并直接依赖有效的书面形式作为证据基础。传统纸质病历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章第42条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1]。传统纸质病历如实记录了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经过,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故符合证据的定义要求。其次,我国法律关于书证的定义包含原件和签字两项基本特征,传统纸质病历具备了书证的两项基本要求,故符合法律规定的书证的要求。再次,在我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传统纸质病历一直就是以书证的形式进行运作的,并得到了司法界的一致认可。因此,传统纸质病历具备证据的合法性要求[2]。
(二)电子病历的证据合法性
虽然电子病历在实践中已经广泛应用,但在技术上,电子病历目前尚不能完全实现书证的签字及原件要求。这就对法律中以书证为基础的证据体系产生了挑战。电子病历是否具备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我们先看看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目前,我国有关电子病历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等。本文认为,《电子签名法》《规范》的出台确立了电子病历的合法地位,使电子病历具备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1.电子病历的定义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数据电文的技术特征
《规范》第3条规定:“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3]。从以上法规对电子病历定义的规定可知:第一、电子病历的基础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二、电子病历以数字化信息形式存在、运行。《电子签名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根据其规定,第一、数据电文使用的是电子、光学、磁或者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手段方法;第二、数据电文的实质是各种形式的信息。据此,从技术特征看,电子病历具备数据电文的技术特征;属《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数据电文[4]。
2.调整电子病历的《规范》具有上位法依据
《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5]。《电子签名法》第35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而《规范》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解决数字化的病历如何实现传统纸质病历的功能。因此,本文认为,从立法目的角度看,《规范》的上位法首先是作为部门规章的《电子签名法》,《规范》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有上位法依据。
3.现有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电子病历的应用
首先,《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虽然《合同法》没有把医疗合同规定为典型合同,但在总则中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所以医疗合同当然就是《合同法》承认的一种非典型合同。因此,医疗合同可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病历作为医疗合同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可采用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
其次,《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以列举和概括的方式规定了民事活动中禁止使用电子文书的4种情形,主要包括人身关系、不动产权益转让、公用事业服务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但没有对医疗活动中使用数据电文即电子病历予以禁止[6]。
再次,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电子形式进行民事领域的活动,在本质上与一般的民事交易活动并没有区别。因此,同样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自主约定是否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对此《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1款给予了立法上的确认,电子病历的应用也应当依此规定[7]。
综上,《电子签名法》、《规范》等法律规范确立了电子病历的合法地位,电子病历具备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二、电子病历与传统纸质病历作为证据的客观性比较
(一)电子病历记录更贴近病情和诊治的事实
1.电子病历的时效管控性更强
临床上关于病历的书写具有严格的时限要求,例如:急诊病历的就诊时间记录应当具体到分钟,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等规定。诸如此类的时效规定在《病历书写规范》中十分常见。但传统纸质病历书写,很多时候都不能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完成。一方面,由于医护人员日常的工作量大、病历书写效率低,就很难严格的按照规范要求来书写病历。另一方面,医护人员的病历书写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往往不能形成有效监管。因此传统纸质病历在时效管控上存在缺陷。
与之相比,电子病历的录入不同于传统纸质病历,具有更好的时效管控性。一方面,电子病历改善了医护人员的书写病历的速度,提高了医护人员的书写效率。另一方面,电子病历系统自身拥有良好的监督机制,能监督医护人员按时完成病历。电子病历系统,将《病历书写规范 》规定时限编写进了病历的计算机系统程序中。医护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相关的病历记录。如果超过相应的期限系统将自动关闭,病历将无法录入。对于超时限的病历,只有经管理科室(如信息科)的再次权限允许后才能予以补记录,并且这种补记行为将被记录于计算机系统中。在实践中,许多医院将此作为医护人员晋升、评优的考核指标之一,督促医护人员按时完成病历。
2.电子病历良好的时效管控性,保障病历书写更贴近病情和诊治的事实
一方面,因为传统纸质病历对病历书写的时效管控较差,导致很多临床的医护人员未能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病历记录。当再次补记录的时候,医护人员经常就会因为间隔时间太久,而遗忘了疾病诊治过程中的一些重要细节,使记录的病历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而电子病历凭借其良好的时效管控性,避免了因延迟记录而产生的细节信息遗忘,保证病历的客观性、完整性。
另一方面,病历资料作为证据材料,在医疗纠纷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工伤案件中起作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传统纸质病历常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完成病历,就可能留有足够的时间,给案件中各方势力渗透进来干扰病历书写,从而影响到医护人员病历内容的记录,导致病历内容与事实的偏差,甚至是病历记录的完全失实。而电子病历凭借其良好的时效管控性,避免了外界利益的不良导向对病历客观真实性产生影响,保障了病历的客观书写。
(二)电子病历与传统纸质病历相比更不易篡改
1.电子病历充分得到患者及其家属的查询与监督,更不容易篡改
传统纸质病历的查阅具有很大的封闭性。当患者及其家属需要查询相关病历资料的时候,需要得医院相关科室(如医务部)的批准,才能得以调阅和复印,患者及其家属不能便捷的查询到自己的病历内容。而采用了电子病历之后,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通过相关的电子设备直接查询到自己的病历资料,时时刻刻监督医护人员的病历写作。因此医护人员不能任意操作更改病历资料,保证了病历内容的客观真实性[8]。
2.电子病历在医疗系统内相互共享、监督,更不容易篡改
传统纸质病历只保存在就诊医院,如果病人转院治疗则需要重新进行检查。这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医疗资源也给病人增加了不必要的dylw.net痛苦,而且还使得相关病历的连续性中断,不同医院病历不能相互印证。而采用电子病历后,这些不足都得到了改善。病人在各个医院的诊治结果可以通过医院之间的计算机网络或病人随身携带的健康卡(光卡和IC卡)来传输。病历的共享不仅给医疗服务带来极大的方便,同时更有益于不同医院之间医护人员的相互监督。
3.电子病历采用“双档双改”的管理模式,更不容易篡改
传统纸质病历仅采用纸质存档的方式管理病历,而电子病历则采用纸质档和电子档双向存取的方式。若需要修改病历,必须予以同时修改纸质档和电子档,即“双档双改”。故增加了修改的难度,提高了病历的可信度。
4.电子病历容易鉴别其真伪,更不容易篡改
由于传统纸质病历都是通过手写录入,其各部分内容之间的关联性和动态性较差。所以,传统纸质病历一旦被修改或者新增了部分内容也很难被发现。与传统电子病历相比,电子病历篡改后,更容易鉴别其真伪:一方面,电子病历关联、动态、自动的时间和痕迹记录,使每次修改和新增内容都会留有时间记录和痕迹。另一方面,电子证据作为数据信息的一种,一旦经过修改或新增,就会留下比书面文字信息更多检验方法。通过这些数据信息检验方法(例如:可以通过检验电子病历的生成、存储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办法的可靠性;鉴别发端人的办法;根据电子病历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明确电子病历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有无伪造和删改的可能),得到这些计算机数据的分析报告和鉴定结论之后,再结合有关当事人(主要是录入、发送该信息及负责发送该信息的人员)的陈述进行审查对比,就可以鉴别其真伪。因此电子病历相对于传统纸质病历而言,更容易判断其真伪性。
(三)电子病历中更多的引入客观原始的病历资料,更具客观性
传统纸质病历所记录的内容并不完整。其并未按照病案管理的初衷,将所有患者相关资料都集中到病案中进行统一保管。例如:X线片,病理切片、涂片,CT、B超、核磁等各种检查资料,围手术期监护,透析治疗,康复治疗等各种检查治疗获得的大量的信息均被保存在病案之外。进入传统病案的只是简短的报告或是部分简略的影像资料,有的病历除了医嘱和病程日志,没有其他任何具体资料记录到病案中。具体信息资料被分散保管在各专业部门或被丢弃。而电子病历可以将这些病历资料重新纳入病案,不仅使病历资料更全面,同时这些病历资料与原有的病历资料相互印证病情和诊疗情况,使得病历更具信服力和客观性[9]。
综上所述,电子病历与传统纸质病历相比,更贴近病情与诊疗事实,具有不易篡改等特性,引入了更多客观病历资料。这些自身特性都能直接或间接引导病历的客观性书写。因此电子病历比传统纸质病历更具客观性。
三、电子病历与传统纸质病历作为证据关联性的比较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其联系表现为部分或全部、肯定或否定、直接或间接等。病历与待证事实之间有无关联性及关联性程度,需要在具体个案中加以判断。但此处,关键在于判断电子病历是否和传统纸质病历一样,具备证据关联性的条件。
判断电子病历的是否具备证据关联性的条件,就是应该审查认定电子病历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首先,电子病历包含但不限于传统纸质病历的所有内容。电子病历包含了传统纸质病历的所有信息,包含了病人在医院诊断治疗全过程的原始记录,如:首页、病程记录、检查检验结果、医嘱、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等。除此之外,电子病历还包括个人终生健康状态、医疗保健行为的信息。这些内容都是医护人员对患者病情和诊疗情况的记录,都能反应客观事实,故电子病历的内容能和案件事实存在相关联性。其次,为了保证电子病历与患者之间的关联性,《规范》规定: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授予惟一标识号码 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进一步强化了电子病历的证据关联性。故电子病历具备证据关联性的条件。
四、电子病历与传统纸质病历作为证据的在质证和认证中的差别
(一)电子病历中引入释义功能,保障了在质证、认证过程中非专业可读性
病历资料是一种专业的文书记录,非医疗专业人员阅读起来存在很多的困难,而传统纸质病历无法得到必要的释义,进行知识关联。所谓释义,就是解释含义,对于病案,释义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不同医院不同医生或工作人员使用的术语或检查仪器记录的信息,其实际含义需要解释,以使不同的人能够正确获知其准确含义。例如一家医院的病案在另一家医院被阅读时就需要做必要的释义。二是由于医疗技术新进展造成的生疏术语、新概念、新的检查,需要对其理论根据、含义、正常值、适应症等进行解释说明[10]。电子病历中引入释义功能,不但为患者及其家属等非医疗人员阅读病历提供了专业帮助,而且增加了病历这种专业证据材料的可读性和透明性,为司法工作带来很大的方便。
(二)电子病历dylw.net与传统纸质病历在质证、认证方法中的差异
电子病历的质证和认证不同于传统纸质病历,它必须结合电子病历自身的技术特征及加密条件、加密方法,判断电子病历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伪造、篡改等。对于自相矛盾、内容前后不一致或不符合情理的电子病历,应予以排除[11]。只有与诉讼相关的事实或逻辑,且同时确定签名是当事人所为的电子病历才能被认定为证据。对病历签字的确认,除根据密码进行识别外,还应结合有关的修改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据加以判断。
电子病历和传统纸质病历,虽然都是通过证据展示制度及庭审质证予以审查,但还是存在一些差别。例如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病历通常直接由被告方(医院方)保全,而原告(患者方)在调查取证时因为法律授权等问题,极难获取到对己方有利的病历资料。导致原告在诉讼中只能主张否定病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被告、原告取证能力处于完全的失衡状况。但这种失衡状况由于电子病历的查询便捷性而有所改变[12]。在实践中,原告提出合理申请后,法庭可以要求被告在审判前允许原告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数据化电子材料,同时披露有关电子病历的来源等与电子病历效力相关的信息。国际司法实践证明,电子病历的便捷查阅对于有欠缺因素的电子病历进行充分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
五、结语
虽然电子病历在证据的属性上符合了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同时对电子病历证据材料的质证和认证也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但我国目前却没有相关的法律直接规定电子病历可作为证据,对于电子病历属于何种证据形式也无分类。电子病历作为计算机技术在医疗系统具体应用产物,大大的提高了医疗系统的工作效率、减轻了医务人员的工作负担,电子病历的全面应用将成为必然趋势。故我们将不可避免要对电子病历的相关证据特征予以明确规定,消除司法实践中对电子病历的“偏见”,以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亟须对电子病历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同时在没有法定解释前,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确保电子病历真实、可靠、完整的前提下,将电子病历视作直接证据加以应用。
参考文献:
[1]刑事诉讼法(第5章第42条)[M].
[2]参见熊志海,王莉.证据特征的重新解读[M].广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3]《电子病历百度百科》,参见http://baike.baidu.com/view/18090.htm(浏览日期:2011年11月15日)。
[4]参见郭婷,王晓东,王启辉,汤建平.电子病历的三个法律问题探讨[M].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6月第4期
[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1条规定
[7]参见王红,杨宏桥.电子病历法律效力初探[J].解放军管理杂志,2007年7月第14期
[8]卞建林.证据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4-55页
[9]参见薛万国.走出电子病历建设的误区[J].健康报,2010年10月第05期
[10]参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制作及管理办法》第4-25条
[11]《上海电子病历制作及管理办法》,参见http//tmra.org.tw/upload(浏览日期2012年3月1日)
3.1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电子合同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因此,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3.1.1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在传统贸易中,要约(OFFER)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早于或与该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的撤回和撤消是十分复杂的问题。首先,撤回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网络中要约的传递和接受几乎是同时发生的,目前还没有一种传递方式,能让自由文本的撤回通知先于发盘到达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传统贸易中,要约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但在网络交易的环境中,要约人没有撤销通知的标准格式,只有用自由文本来撤销,不能使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或在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接受住处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1.2接受的生效和撤回
在网上交易中,接受(ACCEPT)的含义及其成立条件,与传统贸易是一样的,即受要约人发出的接受被要约人接收电脑接收时,构成要约的接受,合同的成立,宜采用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原则。传统贸易中接受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在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而在网上贸易中,由于电子计算机发出的接受在瞬间就送达对方,在过程中没有停留时间,接受一经送达要约人,合同就已成立,再撤回接受就等于撤销合同。因此接受是不能撤回的。
3.1.3合同的形式问题
电子合同相对于传统的合同,其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
其次,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替。电子合同的条款,不可能像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齐全、措辞严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避免可能发生的商业纠纷,就需要国家贸易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
3.1.4电子合同证据的保全问题
电子合同的一个主要特点就在于销毁、更改或补充非常方便,一旦电子合同遭到篡改或破坏,很难复原,即使发现留有拷贝,也很难判定拷贝的内容是否也被 篡改过,以此类推,原件的内容也就无从知晓。纸质书面文件则不然,如果当事人能出示原件,其真实性很容易被论证。即便纸质文件的原件丢失,法院对书面复印件真实性的确认要比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确认容易得多。因此,尽管现代科学技术对电子合同使用了管理和技术上的防范措施,但很多国家仍然怀疑由于这些技术的不当使用或出现失灵,可能会使电子合同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靠性大大增加,作为证据更加难上加难。因此,电子证据的确定就需要由严格的法律审查制度来规定。
3.2电子签名和认证问题
传统合同中签名或盖章的行为有两种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签名者已确认文件所载之内容。各国法律主要是把签名作为一种认证的手段。而书面形式是签名的物质基础,换言之,签名的实现是以书面文件的存在为前提的。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和通讯均在网上进行,参与交易的各方可能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至终不见面,无法当面进行身份识别,不可能通过电子数据来传递亲笔签名,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网上交易,这就产生了在计算机上以何种方式签名才能为法律所认同的问题。按照信息发达国家的做法,在网络上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来确定交易方的身份。这种电子签名是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的,它具备了上述签名的特点和作用。对每一方来讲,具体采取什么符号或代码,将根据现有的技术、相关经验、可应用标准的要求及使用的安全程序来做出决定。任何一方的电子签名可以不时地改变,以保护其机密的特征。因此,电子签名的产生和广泛运用给电子商务立法带来了两个新的课题,即电子签名是怎样认定和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的问题。
数据电讯的商业化应用,除了需要电子签名作为认证手段之外,在因特网等开放性网络环境下,认证中心的服务也是必不可少的。电子签名侧重于解决身份辨别与文件归属问题,而电子认证解决的是密钥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问题,因为密钥并不是万无一失的,它存在着丢失、被盗、被破译等风险,这就产生了公开密钥的辨别与认证的有效性问题。即需要由一个权威的机构对公开密钥进行管理,以减少密钥丢失、被盗、被冒用而造成的损失。电子身份认证机构通过对公钥密码体制、数字签名、数字信封等密码功能的运用建立起了一套严密的认证系统,从而在技术上对电子商务起到了安全保障的作用。但是,由谁来管理认证机构,由谁来充当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具体有那些权利,承担何种责任,就成了必须解决的问题,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也仍需通过立法得到确认和保障,电子身份认证机构行为规则以及涉及交互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因此,要使电子身份认证机构能真正发挥其在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作用,促使电子商务真正走向国际贸易应用,必须通过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严格的法律规范。
3.3电子提单的转让问题
特权凭证是海运提单的一个最重要的作用。传统的纸张型海运提单可通过背书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电子提单与传统的纸面提单相比发生了质的变化,它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送出来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转让货物所有权的电子数据,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一种形式,通过计算机,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息后,在网络间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 算机处理为原信息。在流转上,电子提单快捷便利,顺应着国际贸易的时代要求,成了传统提单的当然替代物。但是电子提单不可能背书签名来进行转让。如何转让电子提单不仅成了一个技术问题,也带来了法律解释的问题。票据法中票据的转让和承兑以及信用证转让也存在着相似问题。
3.4电子支付问题
支付方式是真正决定电子商务意义的环节,也是电子商务最终得以实现的关键,任何一笔成功的商务都要归结到资金的支付与结算上来。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最终发展不是很快,其瓶颈之一就是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包括了各种支付工具(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等)的发行应用标准和条件、电子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执行、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等。电子支付涉及当事人众多,包括消费者、商家、银行和认证中心等,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有买卖合同关系、金融服务合同关系、电子身份认证关系,如在立法上不加以明确,必会阻碍电子支付在电子商务中的运用。
3.5税收问题
税收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财政来源,是一个国家经济的最基本的体现。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是在没有固定场所的国际信息网络环境下进行,造成国家难以控制和收取电商务的税金。
3.5.1.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界定遇到了困难
许多客户通过互联网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该国拥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其人也无法确定。这样,就不能依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进行征税。
3.5.2.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在一国对非居民行使什么样的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上,目前国际上一般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1996年11月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一文,声称要加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这样,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在发展中国家属地会强占其原属本国的税源,使发展中国家蒙受税收损失。
3.5.3.国际投资所得避税问题将更加严重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完善,导致网上国际投资业务的蓬勃发展,设在某些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可以对客户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假定某国际投资集团获得一笔来自全球的证券投资所得,为躲避所得税,就可以将其以电子货币的形式汇入此类银行。
因此,在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时,需要重新审视传统的税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税收机制。
关键词:移动电子商务;农产品;营销;模式
尽管近些年来我国农村上网人数得到了飞速增长,但是因为我国不同地域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有所不同,农民群众使用电脑的水平普遍较为有限,导致农村地区信息化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随着由于手机设备的日趋普及,我国农村群众的手机使用已经得到了普及,而手机具备了普遍性以及便捷性的优势,能够为解决农村信息化条件不高的问题以新的机遇。当前,我国农产品销售的势头良好,已经初步形成了不同渠道、多种形式的农产品营销体系,让农村地区市场得到了很好的开发。但是,因为一直以来受到农村地区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我国农产品流通还是处在消耗偏高与效益较低的低层次环境之下,这显然难以适应于当前阶段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在此情况下,通过将移动电子商务与农产品营销进行结合,能够切实削减过多的中间环节,这在非常大的程度上控制与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利于农产品市场的健全完善,从而能够切实解决以往农产品销售模式之下的大量问题。
1.移动电子商务的基本含义
所谓移动电子商务,主要是指运用手机、IPAD等移动设备,联结无线网络技术所构建而成的移动电子商务运转机制。通过移动电子商务,能够提供包括个人信息服务、金融交易、网上买卖等各类商务活动。
2.农产品营销中引入移动电子商务的可行性
一是农产品电子商务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近些年来我国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已使用电子商务手段来开展农产品营销工作。如今,我国移动电商的交易额度不断增长,而且推动了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加。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引入电商的状况变得愈加频繁起来,例如,四川地区的农民擅长于销售辣椒,而云南地^的农民则擅长于销售鲜花,以上均为运用网络进行农产品销售的榜样与典范。二是农产品移动电商具备了非常大的市场发展潜力。鉴于基础设施的持续健全,我国农村地区使用台式电脑上网的人数尽管已经有了极大的提升,然而因为购置电脑以及上网的费用相当高,造成了使用台式电脑的人数增加相当慢。在此情况下,手机等移动终端却能够极好地解决该难题。因为手机上网极为便利,且资费相对来说较为便宜,性价比相当高,让农民群众觉得十分便捷,故而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普及。如今,智能机已经是十分适宜于经常在室外劳作的农民群众使用,这已成为农产品电商的重要载体之一。当今,中青年农民群众利用移动终端的人数在快速提升,这是推动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之中的潜在的非常大的客户群体。三是具有非常强的移动网络信息的支持。农民群众们运用移动终端就能够得到诸多高效化、实用化的营销信息,其所依托的主要是强大的移动信息网络体系。以上信息主要有农产品供应、需求以及价格等信息。农民群众还可运用网络平台以订制相应的农产品信息。运用网络平台之中的信息,可以用于指导农民群众的生产计划,进而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四是移动网络的运用门槛不断下降。在以往的农产品电商营销之中,农产品的买卖门槛相当高,主要包含了硬件与软件,且农产品网站的信息调整速度偏慢,买卖双方无法做到在线实时交易,从而导致传统农产品电商发展速度缓慢。在移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卖双方能够随时随地进行相互沟通交流,而且移动终端设备的价格还在持续下降,加之各大移动运营平台所实施的各类促销与优惠等活动,让农民群众充分体验到了移动商务所具有的好处,这样一来就形成了农产品移动电商的良性发展循环。
3.移动电子商务背景下的农产品营销的主要模式
一是农产品营销的现货交易模式。农产品移动电商的现货交易,主要是指以移动电商平台为主要依托,农产品销售与购置的双方,通过电子订单与电子汇款等形式来开展农产品配送与交割等活动。在移动电子商务平台之中,买方与卖方均为系统之中的用户,在用户用自己的账号登录之后,即可轻松自如地在交易栏目当中选择自身需要的各类农产品。双方还可使用电子邮件形式来实施商务方面的交流活动,一旦双方谈好之后即可实施现货交易。为切实避免今后产生合约纠纷等情况,买卖双方的信息往来,系统不会进行物理上的删除,只是实施逻辑上的删除,且所发送的货物可以由用户所选的物流企业实施配送,购买者可随时进行跟踪。二是农产品营销的远期合约交易。远期合约交易可以称得上是移动电商农产品所具有的特征。利用这一平台,买方与卖方可以签定远期买卖合同,该合同可以由系统实施统一化、标准化的管理。为推动移动电子商务交易,交易合同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可进行彼此交换,也就是不同的合约拥有人士可实施合同的交换。自然,合同之交换一定要经过双方的许可,且交换记录一定要具备合法性,双方一定要签订明确的合同,从而避免今后出现经济上的纠纷,而系统所提供的标准化电子合同具备了法律上的效力,能够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性。三是农产品营销的涉农服务。农产品移动电商主要是以农产品为依托的,所针对的是农产品信息技术方面的服务。电子商务中最为重要的涉农服务是进行招商引资,为企业在农村地区开展农产品项目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运用注册用户信息以及发送短信等各类形式即可快速完成。同时,在农产品生产之时,肯定会产生技术上的不足,这就需要建立起专家服务制度,一旦农作物生产过程中产生了问题,即可和技术专家们进行在线交流,力求圆满地解决问题。四是农产品营销的信息。农产品移动电商的主要营销目标是推动农产品的销售工作,因而及时农产品显得必不可缺,主要信息包括了农产品价格、走势和不同农产品之介绍等内容,从而为买方与卖方提供涉农产品的各项信息,用户可使用手机以实现农产品信息的查阅与交流。
4.移动电子商务下推动农产品营销事业发展的几点对策
4.1积极开展绿色农产品营销
在移动电子商务下,实施绿色农产品营销是一条很好的销售途径。主要应当顾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怎样让绿色农产品能够快速进入到市场之中;另一方面是一定要把绿色农产品之中的绿色标志全面展现出来。对鲜活绿色农产品或者大批量绿色农产品来说,应当尽可能地减少中间环节甚至采用直销的方式,切实缩短流通的途径以及时间,降低绿色农产品被破坏的情形。所以,农产品企业一定要全面拓展绿色农产品销售的方法。具体来说,应当依据绿色农产品的产业链之延伸以及流通环节之多寡以挑选农产品营销的方式。一是要切实加快移动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工作。政府要不断健全完善农村地区移动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进程,从而形成覆盖广大农村的移动网络和与之相配合的组织,大力培训农民群众运用各种信息化设施的实用技能。二是要认真实施农产品信息化方面知识的培训,积极培养高素质农民人才。要全力发挥出移动电子商务通信的突出优点,指导农民群众在移动电子商务背景下开展农产品贸易营销类活动。三是要不断强化农产品数据库创建工作。要不断提升农产品数据库资源的开发能力,各地要依据当地的实际状况,及时而顺利地开展信息化数据交换以及信息化资源的共享。在此基础上,还要积极创建现代农产品供应链机制、物流监控平台,从而推动绿色农产品营销取得更好的成效。
4.2努力建设移动电子商务终端第三方物流体系
积极组建农村地区的移动电商第三方物流体系,农民群众以及农产品企业只需要在移动网络商务平台之中物流信息即可。购买者可以选择其中自己认为最合适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这些企业只要被选中,即可开展农产品物流。这一物流运行方式,能够让农产品的生产、包装、保存以及营售等诸多环节均变得更为系统化,以求抑制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成本,最终实现买卖双方与第三方物流等三方的共赢。
4.3持续扩大农产品移动电子商务客户群体
移动电子商务平台唯有掌握了数量最多的用户,才能让自身得到更好的发展。为了能够实现该目的,就应当不断强化对移动电商的宣传工作力度,努力普及有关知识,并且致力于提升移动电商在广大农户之中的信赖度,不但如此,应当致力于提升对农民群众的素质教育,提升农民群体的信息化水平,从而让农民们能够掌握与之有关的专业技术,让其切实理解移动电商的重要性以及可靠性。这样才能培养起新一代农民,推动移动电子商务实现全面普及。
4.4努力解决移动电子商务关键技术
虽然我国的移动网络技术正在不断进步,但是因为移动设备的屏幕过小、移动网络技术不够稳定以及上网速度偏慢等成为了影响农产品移动电商发展的重要技术制约因素。笔者觉得,可运用以下形式来提高移动电子商务终端的效能:首先是要面向农民生产与销售农产品之特点来提供各类移动互联网终端服务措施,从而让农民群众能运用移动终端来免费得到各类实用性信息;其次是积极开发与利用无线频谱并且发挥出其功能,通过不断拓展农村地区的无线网络覆盖的地区,提高移动网络的传输速度;最后是积极改进移动终端类产品的功能性设计,形成符合我国农村实际的移动终端体系,比如,更为便利的文字输入等功能,更为快捷地得到农业类APP具有的功能等,从而让移动设备能够真正成为农民群众发家致富的好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