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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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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安全应急预案

境外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为了确保在发生猪流感疫情时,及时、迅速、高致、有序地处理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猪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1、 本预案适用于刘屯学校范围内所涉及的动物猪流感疫情控制应急工作。

2、各班级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班猪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三、疫情的控制分级

根据猪流感发病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危害程度等,将疫情依严重程度由重量以轻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四、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采取 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猪流感应急防治工作由校长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学校总管,各班级各司其职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共同做好猪流有事感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学校成立疫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王大勇校长任组长,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校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和各班级职责

1、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内猪流感防治工作的动员、组织和协调。督导各班级落实猪流感的防治应急方案,保证必要的防治经费。做好教职工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在本校内疫情调查,紧急免疫接种,禽类产品无害化处理,环境消毒和后勤储备工作。

2、各班应根据工作部署,督促落实防治应急方案。负责做好学生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在班内调查疫情上报,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

第三章 疫情监测、报告和公布

一、疫情的监测

各班级负责开展高致病禽流感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准确预警预报疫情。

二、疫情的报告

(1)猪流感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2)任何人发现发生或疑似猪流感时,必须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并按要求向上级报告。

三、疫情报告形式:

1、各班电话或书面向办公室上报;领导小组负责向上级报告。

2、自疫情初步诊断之日起,应每天上报一次疫情; 最后一个病例处理后,疫情后续进展情况每周上报一次以上,直至封锁令解除。

3、任何人不得瞒报、缓报、 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 应急反应

发生疫性,逐级向上报告,经防治机构诊断,并划分疫性等级,启动分级处理预案的同时,立即召开有关紧急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控制措施

一、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一)密切跟踪境外疫情发展情况,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同港澳台地区的合作,做好疫情研判和对中国的风险评估工作。

(二)建立卫生部、质监总局、农业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应对人感染猪流感联防联控机制,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做好预案准备,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提高防控效能。

(三)严格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来自疫区入境人员的医学排查和处置,加强对来自疫区交通运输工具的检疫查验和消毒处理,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严防境外疫情传入中国。

(四)根据境外疫情发展情况,及时旅行卫生安全提示。

(五)加强人感染猪流感疫情监测,特别是要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流感样病例监测。建立疫情直报制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在中国境内一旦发现疑似病例就要及时公布。

(六)加强猪的流感疫情监测,严格活猪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对近期有活猪及其产品进口地区、生猪养殖密集区和养猪场、屠宰场、活猪交易市场等地,集中开展猪流感疫情监测和调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

(七)增加防护防疫用品、有效抗病毒药品和临床救治器具等储备,以应急需。加强人感染猪流感传播模式和疫苗、快速诊断、临床治疗方法等防治技术研究,提升科学防治能力和水平。

(八)做好人感染猪水流感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工作。让人民群众广泛了解人感染猪流感是是可防、可控、可治的,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提高群防群控。要及时准确地疫情信息,为公众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境外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局势动荡 境外项目资产 保安全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4-102-02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和重大历史机遇,作为国家和社会发展支柱的石油石化产业,中石化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全面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全球油气资源分配和石油工程市场竞争,走出去的队伍不断增加,海外市场快速扩大,整体效益明显提升。然而,部分项目所在国,地缘政治复杂多变,各种矛盾日益突出,中东北非局势持续动荡,高风险国家公共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公共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如何保证高风险国家动荡形势下境外项目资产的安全,成为考验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开拓生存发展空间,推进国际化战略稳步实施的重要课题。

一、局势背景

叙利亚是阿拉伯世界的心脏,是中东地缘政治的中枢神经和各方矛盾的核心,牵一发而动全身,是中东最复杂的“跷跷板”。目前的叙利亚已经是国际间矛盾冲突、宗教矛盾、种族矛盾、社会矛盾的角力场。

2011年3月15日,在叙利亚德拉省爆发了以“自由和民主”为口号的游行示威,打破了叙利亚连续40多年的平静。从那以后,大马士革、德拉、霍姆斯、德尔祖尔等城市爆发了大规模反政府示威和,人员伤亡严重。“茉莉花革命”在叙利亚开始了……此时,我石油工程企业在油田现场有若干支队伍正在施工,包括钻井、固井、测井队、作业等工程服务队伍。正在执行合同的大型施工程设备、车辆等各类资产XXX台(套);巨额工程款还没有结算收回;各类保函在有效期内尚未释放。

当地时间10月9日凌晨,一伙不明身份的武装分子袭击了为DEZPC石油公司服务的我钻井队营地,烧毁了两辆皮卡车,留下了一封警告信。面对突然降临的袭击,我们沉着冷静应对,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各方资源,全力以赴做好在叙国有资产保全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应对策略

(一)认真做好设备封存和营地看护,确保现场资产安全

1.封存设备。按照“分期分批撤离,完工一个项目,封存一套设备,撤离一支队伍”的原则,对钻机就地封存在业主油田钻井基地和现场主营地;对作业机、物探队设备、全部测井和固井设备封存在油田基地;对射孔弹交由国家石油公司托管;对放射性源在测井源坑内封存,并用约1米厚的砂石和水泥封固,外盖钢板并用重物覆盖;对物探和测井仪器、仪表等贵重设备集中存放,加固包装做好保密工作;对贵重仪器车开回大马士革驻地封存;对移动设备做技术处理后和配套设备一起封存在现场;对公务车辆等可移动设备,放空燃料油、撤除电子启动部件,登记造册,拍照后集中存放。在存放位置的安排上,总体按照“贵重和关键设备放在中心,周围放置循环罐、井架、营房等笨重设备遮挡的原则”,不留空隙。在封存方式上,采用上锁、点焊、封堵、封条等多种手段。同时,对设备进行登记造册、拍照录像,填写设备封存报告,将设备移交业主保管。

2.看护营地。为减少抢掠、冲击事件发生带来的损失,采取了“三级看护”措施:对营地内存放贵重设备的核心区域,由项目部选拔忠实可靠的当地员工,负责巡查与看护;对核心区以外的营地,由分公司统一外雇保安公司,负责保卫工作;对营地外周边区域,由甲方提供的军警,负责巡逻与警戒。因营地后面和侧面为开阔地,容易靠近,挖了一条2米宽、1.5米深的壕沟,将基地与外面隔离。

(二)妥善处理合同关系,努力减少合同纠纷

1.加强与政府沟通。在队伍遭到袭击后,立即向大使馆汇报,寻求帮助和支持,并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叙石油总局(GPC)和石油部,表示因没有安全保障,我方队伍无法施工,争取最大限度的理解与支持。虽然叙方对撤离表示不满,但态度有所缓和。同时通过沟通协调,有效加强了油田现场安保力量,保证了撤离期间的设备安全。

2.密切联系业主。为寻求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在接到撤离的指示后,及时向业主石油公司去函,申明现场安保不到位,中方人员生命受到威胁,要求以不可抗力为由停工。同时,多次与业主石油公司等叙方代表进行沟通,表示留下部分成编制的作业队伍在大马士革待命,按照伊拉克鲁迈拉油田的安保标准,制定复工安保计划,达到安保条件时可以复工,有效地维护了与业主的合同关系。我方积极主动的态度,赢得了业主的理解。

3.妥善解决合同纠纷。因局势持续动荡,施工区靠近动荡中心城市HOMS,前期生效的叙利亚国家石油公司(SPC)三维物探合同无法执行,项目一直未能启动,合同金额XXX万美元,履约保函XXX万美元。受叙利亚国内物价飞涨,叙磅贬值严重的影响(签订合同时美元兑叙磅汇率从1∶46,当前为1∶70,叙磅贬值近35%),实际合同额已经降到了XXX万美元,实施合同面临巨额亏损,公共安全风险很大。因长期无法开工,叙利亚国家石油公司(SPC)多次表示要终止合同,沉没我公司履约保函。我方及时采用法律手段,彻底解决与叙利亚国家石油公司(SPC)的合同纠纷。叙最高法院认定无法履约属不可抗力,裁定终止与SPC的物探合同关系,为今后解决其他合同纠纷探索出了一条有效的道路。

(三)加大工程款结算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由于欧盟、美国持续加强对叙利亚进行金融制裁,原油无法外销,叙利亚原油产量降至每天1万桶,工作量严重不足,甲方资金紧张,石油公司工程款结算异常困难。自2011年9月份起,正常的工程款资金回流渠道被切断,境外资金如果不能安全、顺畅回流,存在被冻结、滞留的重大风险。特别是在10月9号队伍遭袭击后,我方单方面停工、封存设备,撤离人员的情况下,近XXX万美元工程款结算面临业主拒付的风险。

1.专人负责,跟踪结算。由财务人员和项目经理,负责每天到甲方跟踪工程款结算进展,及时解决结算中遇到的问题。项目经理在停工回国之前,必须提交合格的结算支持文件,协助财务做好发票,尽快递交业主。

2.签订境外结算协议。在西方进一步金融制裁之后,与业主协商尽可能签订补充结算协议,能在叙利亚境外结算的,尽量在境外支付工程款。对于海外结算慢,甲方有拒付风险的情况下,加快在叙利亚境内结算。

3.优选资金安全回流路径。选择DUBAI渣打银行、中银香港作为结算银行,所有收、付款指令和银行间往来邮件避免提及敏感国家或字句,避免出现账户被审查、资金被冻结或滞留的情况发生。

4.及时结汇。境外资金到账后,当月回流油田项目归还贷款,及时结汇,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减少贷款利息。自遇袭以来,累计结算到账工程款XXX万美元,应收账款下降了90%。

5.2011年1—12月,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累计升值超过5%。按汇兑损失平均跌幅5%计算,减少汇兑损失XXX万美元。

(四)强化资金风险管控,确保资金高效运营

在资金安排上优先保证公共安全、员工工资支出。针对到银行经常提不到美元现金的情况,安排专人跟踪,现金能提多少就提多少;根据提现金额按比例分配,满足安全撤离需要。在叙境内保留部分货币资金,用于营地设备看护、业主合同关系处理、当地员工工资,房租,车辆年审和物流清关费用支出。控制当地每月现金支出额度,其余在北京协调银行直接支付,要求油田项目每个季度对账,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五)法律和公关手段结合,规避保函沉没风险

1.无原件释放投标保函。OPC三维物探项目和OPC油田集输系统改造项目启动后,因公共安全形势暂停,两个项目的投标保函已经到期失效。因我方无法提供履约保函,甲方拒绝归还投标保函原件,投标保函存在被沉没的风险。我方向银行提供相关证明,申请无原件释放保函,经过协调,顺利释放了两份投标保函。

2.法律和公关手段结合,释放履约保函。在叙最高法院裁定终止与SPC的物探合同关系后,业主通知银行释放了我公司XXX万美元保函。到期保函全部释放。

(六)严格内控程序,调整工作流程

在中方人员全部撤离的情况下,在国内设立专门办公室,实行行政、物流和财务人员集中办公,每天通过电话、QQ视频与大马士革人员联系,远程组织大马士革当地员工,处理与业主和政府的关系,做好设备看护、合同关系处理、工程款结算、外账审计和税务工作。按照“日常工作阶段性授权,重点工作一事一授权”的原则,向当地员工签发法律授权书,明确职责和分工、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现场人员每周召开周会,形成会议纪要报北京工作组。在收到业主传真和信函后,须在第一时间内扫描给北京工作组安排处理。工程款、费和人员工资等对外付款,经油田项目部领导会签后,办理付款。

(七)分类封存档案资料,坚持做好外账审计和税务工作

对不便携带的财务资料档案,就地封存,进行防火、防盗和防潮处理;对合同,各类保函和重要的清关资料,扫描存档后分类打包携带回国;对既不能就地封存又无法在撤离时带走的资料,存入大使馆;对软件资料进行双备份,现场和国内各存一份。

虽然项目暂停,但各个项目的设备看护费用,留守当地员工工资、房租、车辆年审、保险、物流清关、通信、电费、日常管理等费用支出仍然没有间断。我方坚持规范运作,按当地税法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坚持按月录入外账,每月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顺利通过2011年度外账审计,按时拿到了年度审计报告。

三、几点思考

在中东北非局势持续动荡,公共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的背景下,如何保证高风险国家动荡形势下境外项目资产的安全? 笔者以石油工程企业应对叙利亚局势动荡期间实践为例,分析思考如下:

(一)更加突出海外市场公共安全风险与政治风险评估

为有效降低项目实施过程中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危害,投标前期,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项目所在国整体形势的研究,突出海外市场公共安全风险和政治风险评估。对政局不稳定受到国际社会制裁的国家,或处在政治敏感地区,要严格限制进入,从源头上做好预防工作;对政局稳定,市场发展潜力大的国家,要全力培育并扩大市场,保证境外项目资产的安全。

(二)更加突出应急预案的细化与演练

如果项目所在国局势发生动荡,社会治安恶化,要未雨绸缪、预防为主,尽快制定应急预案;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密切跟踪形势变化,及时更新、细化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检查应急保障措施。一旦发生针对中方设备设施的暴力和恐怖袭击,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反应、沉着应对。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资产安全的保护工作,减少设备、资产被盗抢事件的发生,将风险和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更加突出各方资源的沟通协调

面对突如其来的动乱,要协调各方资源保证安全。与大使馆、经商处保持密切联系,收集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积极协调与业主单位关系,沟通解决处理合同问题;与国际SOS组织,建立定期联络机制;与系统内兄弟单位建立公共安全周会制度,在队伍撤离期间,坚持每天召开公共安全会;依靠协调处理与政府军队、警察和当地部落的关系。

(四)更加突出动荡形势下境外资金的风险防控

动荡形势下,业主会出现资金短缺,履约能力下降,规模较小、资信能力差的业主尤为明显,工程款不能回收的风险大幅上升。应及时催收工程款,按时提交结算资料,收回工程余款;动荡形势下银行经营会出现严重困难,一些小银行随时存在倒闭的可能,即使是资信比较好的银行,为规避自身风险,也会要求签订资金免责协议。因此要密切关注开户银行发展动向,降低由于银行破产倒闭带来的损失;对受欧盟、美国金融制裁的敏感国家,要充分考虑资金汇入、汇出渠道的选择,降低资金被冻结、滞留海外的风险,保证境外资金安全、顺畅、稳妥回流。

参考文献:

仇国强,张松才.海外项目公共安全24小时管控,中国石油报,2012.2.14

境外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52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市*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于本预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镇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一次事故造成l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四)事故影响范围跨越本区行政区域,或者事故性质恶劣,或者其他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取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能,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经贸局、卫生局、工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教育局、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发改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经贸局局长担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3.向市政府和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5.负责事故的重要信息。

(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场所;

4.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5.汇总事故报告情况,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6.适时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7.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8.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机关对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涉嫌人员提供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追查有毒有害食品的流向,负责事故现场的保卫,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由种植、养殖环节导致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追查引起事故的初级农产品的源头,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将有关产品流向通报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对发生在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质监、工商、农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封存在消费环节发现的问题食品,依法负责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监管。

区工商局负责组织发生在流通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质监、农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封存在流通环节发现的问题食品,追查其流向,并将问题食品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

区经贸局应当积极协调做好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调控及流通管理。并积极参与流通领域涉及禽、畜屠宰加工环节、酒类产品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行政等部门对学校校内食堂以及应由校方负责的学生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管督促,并配合卫生行政等部门就此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四)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区应急指挥办公室。公室应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区政府。

1.事故调查处理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区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经贸局、*局等部门负责或确定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组织协调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处罚,监督、控制、收回有毒有害食品、追踪源头、控制流通渠道,必要时移送有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负责迅速调动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3.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经贸局组成,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设施、设备和物资的保障。

4.安全保卫组:由区*局协调组织,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和区*、农业、卫生、工商、经贸、教育等部门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区有关部门以及各地的报告信息进行分析,事故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社会。

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对符合本预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规定情况之一的,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安排本应急预案的启动处理工作程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入指挥状态。

(一)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指挥部的部署,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组、医疗救助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按规定上报的同时,必须快速作出反应,组织本辖区和本单位的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理,排除事故隐患开展医疗救治,降低事故危害。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应急指挥办公室讨论确定后,报区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定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中止应急救援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宣布结束。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处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罟者给予赔偿。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由、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保障措施

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健全日常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畅通

境外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2.2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国家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卫生、工商、质检、农业、商务、海关、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b.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必要时及时上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3报告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国家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工作,并部署省(区、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国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一同协调指挥。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市(地)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l.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地)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加强对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国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境外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三章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第十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

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并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不得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第十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第十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落实所需经费。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增强外派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八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存缴备用金。

前款规定的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外派人员的报酬;

(二)因发生突发事件,外派人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三)依法应当对外派人员的损失进行赔偿所需费用。

第二十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接受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预防和处置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报制度,向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无偿提供信息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在货物通关、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依法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二)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

(二)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三)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

(四)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前款规定的数额对分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

(二)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未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外承包工程涉及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人员出入境、海关以及税收、外汇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以投标、议标方式参与报价金额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其银行保函的出具等事项,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承包特定工程项目,或者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的特定国家或者地区承包工程项目的,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中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目,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