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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三农问题;网络环境;农民再教育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3)09-033-04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立国之本。农业的稳定发展关键在于农民素质的提高。采取有效的教育方法和途径是提高农民整体素质的前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虚拟化、网络化已渗透到社会的每个领域,并成为影响各个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据第二十三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人,普及率达到22.6%,为全球第一大网民数量国家。互联网络环境是农业的发展新机遇,同时也对农民再教育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环境下如何实现农民再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尤其是对受过高等教育l的新农民,如何解决其再教育与信息化网络环境的正确对接?这是新时期、新环境下农民教育必须应对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民生产、生活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农民再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网络环境下新农民的教育策略。
一、农民的生产、生活现状
(一)农业生产
1.农业种植
种地是生活的根本依靠,这一观念在农民中仍占有绝对地位。但是,种什么,如何种,意见不一。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农民特别是青壮劳力不再把种地作为唯一的收入来源,而选择种植省事粮食,同时外出打工挣钱。国家提出的农业产业化种植模式是增加品种、规模经营、提高质量和降低成本,这是一项农业种植的重大改革措施,是保证农民进一步富裕的有效途径。但是,许多农民从心理上还不能接受,小农经济意识根深蒂固,认为自己的地自己种比较好。这源于农民知识水平较低,商品经济意识和市场观念淡薄,对新技术的适应能力差,加上农业科技人才数量不足,从事农业科研的条件有限,难于承担改进农产品品种、提高农产品质量的兴农攻关和指导农民双重任务。但是,不管怎样,科学种田这一思想已深入人心,绝大多数农民认同农业专家的指导。利用科技化种田省工省时省力省支出,年收入很可观。据报道,湖北省阳新县荆头山农场的农工,通过机械化和科技化种田,一人种上100亩田是很平常的活路,效益也比传统种田每亩要高200-300元。没有能够掌握和运用科学知识的农民,就没有科学种田和农业的现代化。为了把农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必须通过农民再教育不断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养。
2.副业生产
饲养家禽、牲畜是农村较常见的副业生产。但是,每家每户自给自足的方式已逐渐从农业生产中退缩,取而代之的是规范化的养殖业。而且大多数农民也认为,很有必要在农村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饲养、养殖业。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农民认为养殖业投资大,风险大。农副产品加工在农村副业生产中也占有一定比例。目前,小作坊形式在农村仍比较常见,联合经营、入股分红的规模化经营也初见端倪。农业规模化经营是一国农业专业化、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趋势,也是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条件。农业规模化经营生产专业化程度高,有利于农业经营者学习和应用农业科学技术,有利于农业机械的利用,也有利于农产品的运销。农民对于规模化联合经营是比较赞同的,但是对其中存在的风险也有恐惧。这些都需要通对农民进行再教育,使其深刻理解农业规模化经营,早日走上富裕之路。
3.无税生产
国家减免农业税以后,使农民直接得到了利益,但由于农资涨价而得利较少。甚至有人认为,国家对农业生产的各种补贴赶不上农资价格的上涨,农民可能得不到任何收益。近年来,肥料、农药、饲料、农用柴油等农资价格持续飙升。据统计,2008年柴油价格同比上涨超过12%。肥料价格上涨幅度达到32.0%-117.1%,大部分农药价格涨幅也在6%-15%。由于农资价格的不断上涨,一些农民为了降低农业生产的费用,在生产中减少了农业投资的使用量,或改用价格相对较低的低效的农资产品,其后果是影响了农业增产增收,更为重要的是,影响了农民应该得到的合理的收益,削弱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应该说,农业税取消后,对农业生产确实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农民对土地的耕种重新产生了兴趣。问题是,在无税的情况下,农民如何种田?政府如何引导农业生产?农业专家和科技人员如何教育农民种田?保护和提高农民的收益,除了增加对农业生产的直接补贴,以平衡生产成本,关键在于通过对农民再教育,提高农民自身素质,科学进行农业生产。
(二)农民生活
1.温饱问题
绝大多数农民认为,已完全解决温饱问题。而且,有相当部分农户已达到或接近生活宽裕的小康水平。这是对我国改革开放成绩的肯定。农民随着收入的不断提高,也希望“穿得漂亮,吃得健康”。但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目前,仍有不少农民就因为缺乏穿着、饮食等方面的知识,影响到自身的健康,甚至因此失去了生命。据说有一位农民,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知识,长时间地每早一餐3个鸡蛋用油、白糖炒着吃,结果导致心肌梗塞猝死。显然,需要通过有效途径教育引导农民在解决温饱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其生活水平和质量。
另外,也需要关注的是,在农村还有一些五保户、有肢体残疾或生理缺陷的人员,他们的生产、生活还比较困难,需要扶助。这些类人群虽然只是少数,可是也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国家和政府可通过相应补贴、减免养老、合作医疗保险费用等进行安抚。同时,也需要通过对其进行再教育,引导其自食其力。
2.农村合作医疗
在农村实行合作医疗,是国家对农村的一项重大扶持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然而,仍有不少农民对这一制度持怀疑态度。原因在于时期的合作医疗制度以及改革开放后的,历次“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制度都没有成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自愿筹资机制,许多农民认为等于白扔钱,担心得病后政府不能及时给予合理的补偿以减少农村居民的经济损失。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手续较为烦琐。许多农民,特别是老一代农民对该政策不清楚。有些人交了钱,生病时不知道该怎么使用。相当一部分农民对现今的医疗设备、技术、手段和水平不了解。农民的“看病难”问题仍然存在。显然,国家和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宣传媒体和教育机制,加强和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教育,教会农民如何正确地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利弊,要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而不要简单地灌输医保知识。
3.养老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已迈入老年型社会,老年人口规模庞大、增速很快,特别是农村劳动力人口急剧老化。根据最近的人口普查数据,我国农村有老年人口8 557万人,占全国老年人口总数的65.82%,农村的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1.24个百分点。相对于城镇来说,农村的社会保障措施不够健全,农民的平均收入增长速度比较缓慢,加之农村的青壮劳动力流入城市,农村的养老问题就变得十分棘手。建立农村养老保险金制度,将是稳定农村社会的一项深远措施。但是,农民对这一措施的认知程度差异很大。据调查,受教育程度的影响,受教育程度更高的农民选择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的意愿更高。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农民再教育,加强宣传,增强农民对社会养老的了解和认知程度,以消除或减轻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不信任感。
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应该意识到,农业发展、农村面貌、农民收入方面仍滞后于国家整体水平。作为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民教育的发展和提高。
二、农民再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教育理念有偏差
农民教育的发展,在提高国家的农民综合素质,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国外,政府十分重视农业教育,有专门培养农业技术工人和农业技术人才的培训机构。例如,法国政府规定农民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取得合格证书,才能享受国家补贴和优惠贷款,获得经营农业的资格。但是在我国,尽管国家也非常重视农民的再教育,并且采取了许多政策和措施,然而这项工作开展得并不顺利。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的教育理念有偏差,而这源于我国社会对农业、农村和农民认识的偏差。城市居民瞧不起农村,认为“农”意味着“脏、乱、差”。城市子女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或到农村工作。农民自身也认为农村生产和生活是低等的,是社会的底层,常以“考不上大学,就得回家种地”鞭策子女上学。就算是考不上大学,农村子女也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来摆脱农民的身份。
(二)农民接受再教育的积极性不高
一些农民认为接受教育可有可无,无关紧要。祖辈们没有接受什么教育,照样把地种得很好,认为农业生产不需要什么知识和技术,只要肯去干,就能有收获。这些陈旧的观念在农民群众中仍占有相当比例。再加上农民接受教育后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明显,也严重影响了广大农民接受教育的积极性。
对于接受过高等教育又返回农村从事农村生产和生活的新农民来说,曾经的学习过程没有改变其脱离农村的命运,使他们对接受教育能够提高综合素质、改善生活质量表示怀疑,甚至产生反感。从2002年开始,我国大学生就业难的局面持续严竣。这其中,来自农村的大学生毕业生占有较大比例,他们的家庭背景使其在就业上相对困难。一大批从农村出来的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无门的情况下,不得不返回农村,成为“新农民”。他们文化水平比较高,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也比较强,但是在其农业生产、生活的基本知识很差的情况下,其抵触情绪影响了再教育的推广。
(三)农民再教育投入不足
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以上。面对这样一个庞大的人群,制约其再教育的首要问题是资金不足。世界银行发展报告调查资料显示,教育投入占GDP的比例是世界平均水平为3.6%,我国教育投入的水平长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到2000年,也只有2.87%。而在这部分教育投入中,农民再教育投入所占的比例非常低。这直接造成从事农民再教育的教师的工资长期拖欠,农民再教育的基本办学条件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农村再教育投入方面,最近几年中央政府财政拨款所占比例有所增加,特别是在低水平和在长期欠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补偿性的投人。但是,必须认识到,这些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再教育的实际需求。尽管国家直接用于农民再教育的资金有所增加,随着物价消费上涨,农民再教育的费用相对而言不仅没有增加,有的还有所下降。更何况农村税费改革(“两取消”)给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带来巨大的新的缺口,中央政府还远没有承担起其应尽的责任。
(四)农民再教育内容陈旧
目前,农民接受再教育的内容比较陈旧,教育模式过于单一化,与现实农业生产基本脱离。有些教材还停留在教农民识字认句的水平上,关于农业生产、管理、农产品销售等方面的知识很少,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农民再教育的初衷,更重要的是,降低了受过高等教育的新农民接受再教育的积极性。根据我国农业劳动力结构的特点,农民再教育的重点是16-45岁的中青年。而这部分农民绝大部分就读于普通中学,他们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却又是“农盲”、“科盲”。他们需要的是学习农业新技术及经营管理,而不是基本的文化知识。
(五)农民再教育模式滞后
在农村,农民再教育方式仍以职业学校为主体。但是,这种以固定地点开展的农村职业教育大部分已面临尴尬境地。新进教师没有实践经验,老教师无法适应新知识。更重要的是,这类职业学校没有基本的农业生产实习基地。这对农民特别是新农民接受再教育没有吸引力。在许多地方,农民不能就地学习,无法及时掌握较新的、较实用的农业生产技术。国家提倡的。科技下乡”服务措施,缺乏长期的制度化管理,导致这种传播农业实用技术的手段流于形式。另外,农民工大军的出现,使得一大批农民的流动性增加。采用固定地点、固定时问的传统农民再教育方法,很难再让这类农民接受。在农闲时,青壮年劳动力多出外打工,大批的妇女和老人留守农村,如何根据他们的现实条件实施再教育,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三、网络环境下农民再教育策略
网络信息容量大,更新快,有很强的娱乐性,容易吸引人的兴趣,特别是网络的交互性使得其成为四大传播媒体中最有效的传播方式。网络媒体具有无法替代的实时交互功能,这让网络教育成为一种极富自身特色的崭新教育形式。根据农民再教育工作的需要和特点,将网络技术引入其范畴,用教育新内容、新方法占领农村网络阵地,开展贴近农业生活、贴近农村生活的网上农民再教育活动。这对于促进国农民文化素质、科技素质和经营管理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构建农民再教育的网络体系
目前,我国的网络化教育已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网上授课、网络精品课程等形式日趋完善。然而,中国的网络教育主要针对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专业技术方面,具体可分为幼儿网络教育、中小学网络教育、高等网络教育、企业网络教育、职业与认证培训网络教育等五个领域。但是,对于农民再教育,仍是一片空白。也有个别农民再教育培训机构在网上挂出农业知识网页,但也只是流于形式,谈不上体系。
作为农民再教育的专职学校,应结合三农特色,利用微博、BBS等网络论坛,构建农民再教育的新阵地。构建农民再教育的网络体系,应涵盖所有以网络及其他电子通信手段提供的学习内容、运营服务、解决方案及实施咨询等领域。另外,要不断地完善这一体系,包括开辟新领域,采用新手段甚至引导优秀农民特别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新农民参与进来,共同提高农民再教育网络体系的运行质量。
(二)开拓农民再教育的网络新途径
要充分发挥网络页面的主渠道作用,推进农民再教育课堂进网络。将网络与农业知识理论课堂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网络将相关文字、数据、声像、图形、动画等形式的农民再教育信息放置在农村网页上,积极对农民进行教育、激励、引导,突破固定地点、固定时间的传统农民再教育方法的束缚。
网络环境下的农民再教育不应当局限于网页的浏览方面,还可以通过QQ、飞信、MSN、BBS等途径。通过建立群、组。这样,方便专业教师、技术专家、政府部门与农民之间的及时交流与沟通。特别是对于一些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上遇到的一些问题,可采用这些途径向国家和社会传递信息。对于一些农民在现实中不愿说、不敢说的意见,往往是做好农民再教育的非常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农民在网上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是农民真实思想的流露,国家和政府可以通过收集、整理、分析研究这些网帖,从而找出对策,对农民进行及时、正确的教育引导。
(三)丰富农民再教育的网络内容
互联网的应用被称为“争夺眼球的战争”,如何吸引农民的“眼球”,满足农民的认知需求,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农民再教育体系必须要占领网络阵地,坚持以科学的理论、高尚的情操、具有感染力的网络活动教育、鼓舞、激励和引导农民,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通过向农民传授技术知识,帮助青年农民学习各种专业技术,制订生产计划,提高经营管理能力。
要将农民切实地吸引到网络教育中,在网络环境中提高整体素质。关键在于增加农村实用知识的教学与内容,要贴近农村实际,符合农业生产,适应农民需要。内容有时效性、可读性和生产指导性。农民再教育的网络内容包括基础课、人文科学和专业技术知识,具体内容有新农民的职业教育、农业专业技术、农业机械、农业政策、农业经营管理、计算机技术、民主道德公民教育,以及农副产品的加工储藏销售知识。比如:增加粮食新品种、新农药等,增加农业联合生产的管理知识、新型农业机械设备的操作技能、高附加值的养殖新技术等,增加农民比较关心的医保、养老等国家政策,增加用工信息,农民工合同、赔偿等事宜。充分发挥科教兴农在农民教育中的先导和基础作用。
(四)完善农民再教育的网络管理制度
互联网在给农民再教育提供新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互联网的全球性和渗透性使农民再教育容易受错误的社会意识形态的侵袭。网络上大量的信息内容复杂,良莠不齐,影响了农民再教育有用信息的清晰度和效用度。农民在这些方面的辨别能力相对薄弱,在没有正确引导和有力监督下,容易受到这类思潮的冲击。为了保证农民再教育的质量,要求网络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全天候的优质服务。如何站在网络整体的高度,审视农民再教育网络体系,为整个农村构建一个高效、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就成为网络环境下农民再教育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我国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业现状的SWOT分析
SWOT分析法也称态势分析法,即对企业的优劣势、面临的机会和威胁进行分析,帮助企业把资源和行动聚集在自己的强项和有最多机会的地方。
1.我国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业的优势。
1.1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业具有深远的发展潜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经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农产品大市场、大流通建设,提高农产品物流效率是大势所趋,也是我国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途径。但若农产品的流通不畅通,则会导致市场经济论乱,农民增收困难。在市场竞争日益激励的今天,随着消费者对产品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传统的农产品流通销售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因此,提供高效的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服务,不仅能使农民生产的产品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还可以使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增值,通过有效的控制和管理,降低农产品流通的成本,提高农业生产的整体效益,从而提高其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因此我们认识到,我国的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业具有深远的发展潜力。
1.2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业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每年农业生产资料的物流量不仅数量巨大,而且供应非常分散,物流成本很高。此外,农产品是具有生命的动物性和植物性产品,这些鲜活产品在物流过程中,对包装、装卸、运输、仓储、防疫等均有特殊要求,稍有不慎,就会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而通过对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企业的合理规划,农产品运输、仓储等各环节的生产成本将显著降低,这样既有利于有效得节约成本,又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2.我国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业的劣势。
2.1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业体制不健全。我国的物流管理咨询业相对西方国家而言,起步较晚,因此缺少相应的行业管理体制。如:我国咨询业至今没能建立起自己的行业协会,没有成行的咨询体系,缺乏合理的咨询价格体系和保证咨询调查质量等方面的规范,没有咨询案例数据库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物流管理咨询业的健康发展。
2.2物流管理咨询业人才紧缺。由于我国物流管理业和管理咨询业起步都相对较晚,我国各大高等院校对于相关专业的设置时间也较晚,且其培养侧重于工业物流管理咨询人才而非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人才,因此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人才极为匮乏。据资料显示,物流相关专业人才已经被列为我国12类紧缺人才之一,仅近两三年,我国物流相关专业的人才缺口将达到60余万。而企业对于高级物流人才的要求几乎是一致的:要有经验、有现代技术,还必须掌握现代经济贸易、运输与物流理论和技能,且有过硬的外语能力和国际贸易运输及物流经营能力,熟练掌握信息技术。人才的相对匮乏与企业对物流人才的高要求之间的矛盾成为制约我国物流管理咨询业发展的“瓶颈”。
2.3农产品物流管理的设施和技术落后。农产品的生物性能——如含水量高、保鲜期短、易腐烂变质等——对运输效率和保险条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农产品物流的相关设备通常只能提供以常温物流或自然物流形式为主,这使得农产品在物流过程中损失很大。而农产品物流管理设施和技术的落后,也直接制约了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业所能发挥的经济作用。
3.我国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业的外部机会。
3.1国家政策对“三农问题”的支持。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强调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略,提出“两个趋向”的基本论断,作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的基本判断,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火的基本方针,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任务。放开粮食市场和价格、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等一系列政策举措的出台,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逐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促进了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政策支持,为我国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3.2网络化对物流管理咨询业的促进作用。物流管理作为一种现代管理体制,其很大程度上依赖网络经济发展的支持,信息网络化的逐渐完善和健全,对物流管理咨询业的业务开展提供了技术保证和智力支持。随着物流管理咨询业的发展,我国出现了许多从事物流信息技术的企业,他们制定专业的物流信息系统,开发物流信息技术。这对我国物流管理咨询业的发展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
4.我国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业的外部威胁。
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建立起专门针对物流管理咨询业的法律法规,因此在企业的日常业务中,许多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而只依靠当事人的行为习惯,这样一旦出现纠纷则很难调解,过错方得不到相应的惩罚而非过错方也无法用法律武器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对我国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自我国2001年加入WTO以来,随着我国市场“门槛”的降低,外国各大知名企业纷纷入驻我国市场,其中就包括物流管理咨询企业。这些公司凭借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成熟的管理体制,占领了我国物流管理咨询业很大一部分市场份额。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物流管理咨询业的发展,给我国物流管理咨询企业带来巨大的挑战。
二、我国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业的发展策略建议
通过上述对我国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业的SWOT分析,可以清晰的看到我国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业各方面的优势、劣势、机会和挑战。为促进我国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业快速、健康的发展,提出对策如下:
1.政府方面。
1.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关政策以实行政策支持。由于我国的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各方面体制还不太健全,这使得我国的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业的市场竞争力较弱,尤其与欧美等较成熟的企业相比,更显示出了许多不及之处。需要借助政府的大力支持与保护。
1.2改善基础条件并加强农产品物流载体的建设。根据我国目前的基本情况,加强农产品批发的市场建设,是现阶段提高我国农产品物流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建立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核心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流体系,进一步加大批发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市场的各项法律法规,在流通市场内部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检疫检测中心,为农产品贸易发展服务。农产品物流实现顺利运转,就为我国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1.3通过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业的专业技术水平。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仓储、加工、配送、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维护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因此,必须增加人才培养的投入,联合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加强人才的培训工作。这要求政府一方面扩大高等院校物流本科和研究生的招手规模,培养中高级物流管理人才;另一方面,有计划、有步骤的对农业物流行业在职人员开展多层次、多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2.企业自身方面。
2.1规范咨询程序和保证服务质量。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企业作为新生企业,若想迅速提高自身的实力,一定要保证企业自身的服务质量。而规范咨询程序则是提高服务质量的必要保证。在物流咨询过程中,企业应进一步规范其基本程序,包括整个咨询过程中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方法及其相互关系。
2.2提高物流咨询水平。首先,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企业应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建立资源共享的物流咨询项目数据库,及时对咨询成果进行总结、分析,以减少不必要的咨询时间,提高咨询效率,进而提高咨询水平;其实,要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具体的咨询项目中有选择的利用现有理论,并根据实际情况将现有理论进行创造性调整,以保证咨询的科学性、合理性;再次,在咨询过程中要具有创新思维,并将这一思维贯穿于整个咨询过程中;最后,采取适当措施,发挥物流咨询业的催化剂作用,推动我国农产品物流咨询业的良性发展,并依据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平台地位,合理解决咨询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2.3处理好引进“外咨”与“本土”咨询间的关系。由于国外咨询业的起步早,发展快,经验丰富有许多值得我国农产品物流管理咨询业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如:国外企业普遍重视运用咨询机构改进物流管理和销售工作,有成熟的系统研究方法和经验丰富的团队等。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我国的市场结构和顾客需求特征,特别是我国的企业管理文化与国外有这很大的差别,外国咨询企业的经验未必适合我国企业。所以,在借鉴外国经验的时候,也要注意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不能一味的“拿来”。
1.提供法律援助,降低维权成本
经济问题是农民工最关心的问题,意识层面要提高农民工的城市认同感必须先在物质层面做到保障其最基本经济权利。可以先做最坏的假设――农民工被企业拖欠工资,是否能按照法律预设权益保障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一份来自成都的调研报告显示,2003至2006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曾多。
主体方面,农民工占的比例并不多,约15%,而且在诉讼过程中,农民工请律师的情况较少。由于农民工自身对维护权益的程序、成本都存在疑虑,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尤其必要。维权的法律援助不能仅仅依靠城市里官方或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劳务输出当地政府部门也有义务为本输出地农民工提供帮助。比如设立劳务合作站,以宁夏海原县为例,在本地劳动力主要流入地,例如新疆米全,内蒙呼和浩特,厦门,深圳,解决劳务纠纷,服务海原本地外出劳动力。不仅海原站本身,宁夏站也为海原劳力提供服务,有关人员会轮流驻站。在没有工作站的地方,海原劳动力可以通过与海原劳动部门有协议的当地劳动局联系寻求帮助。这个类似于海外中国公民向当地中国领事馆寻求帮助一样的经验值得推广,但另外一个问题在于,维护劳务合作站的费用也是巨大的,而且实用性也没有确切的数据支持。
前面提到过的维权成本同样是农民工保障自己权益的阻碍,降低成本有助于其维护合法权益,但现实中降低成本很难实现,前面提到的为讨1000元工资付出的成本,这还仅仅是在申请执行的部分。以成都地区为例,仲裁收费没有固定标准,而且不给正式的发票。仲裁费往往高达3-5千,一则对于必须经过仲裁才能诉讼的劳动者而言增加了负担。二则使本来力量就不一样的劳资双方在寻求救济的时候,难易程度再度不平等。在此笔者所指降低成本并非绝对,而是相对于农民工支出而言,这个问题又和前面提到的提供法律援助结合起来,既然绝对成本可能不发生变化,那么尽量由法律援助机构多分担,减少由农民工负担的维权成本。我们建议这部分经费由国家关于三农问题的预算中专门单列,贴补给承担农民工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
农民工自身权利意识和相关维权法律知识也需要加强,通常在劳务输出地政府会为部分农民工提供免费培训,包括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一方面进行技术指导提高农民工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但是由于存在收取鉴定费用、食宿费用自理、可以免费获得培训的信息闭塞等情况,能获得该免费培训机会的农民工并不是很多。承担起信息普及重任的就是下面要论及的传媒。
2.城市传媒发挥正确舆论引导作用
针对农民工群体,城市传媒发挥正确的新闻宣传作用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实现:
第一、增加对农民工生存状况的关注,增加报道力度,真实客观反映农民工城市生存状况。相对于城市里面的外来人口总数,城市媒体报道农民工的篇幅与其不成比例,其实农民工自身也是数目很大的阅览群体。传媒不仅要追求商业效益,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真实客观报道农民工现状,而不是使用带有明显主观色彩的语言引导受众。“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关键是要树立起好的榜样,贴近生活的实际的榜样,传媒如果能对农民工多做正面宣传,而他们的生活和行为几乎是我们的生活和行为的一面镜子,因此也更容易造成其他人的模仿,引起共鸣。传媒的友善有利于农民工尽快融入城市文化,认可城市和市民,产生对城市和市民的同类怜悯情绪,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第二、媒体的主要功能还在于信息普及,及时报道新的法律法规介绍维权成功案例,向农民工提供权益救济的途径。正如我们所说传媒不能仅仅追求商业效益,还应承担社会责任。进行某些服务性信息普及,例如定期介绍或开辟专栏介绍劳动法律法规、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及其联系方式,使农民工能够从中获益。
以上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最基本层面,第二个是要求更高的服务层面,要让农民工认同城市首先要让其在经济上有保障,其次在文化上不被视为异质人群,物质精神两个层面的被接纳是消除农民工底层意识和对城市市民不认同感的途径,也是预防农民工城市犯罪的对策。
3.关怀,保护留守家庭成员
前面说过青壮年劳动力离开、剩余劳动力回流可能引起留守家庭的安全隐患,这是人口流动给农村带来的潜在犯罪因素。劳务输出地政府需要更多关怀留守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他们的安全。在海原调研时笔者发现,当地政府积极鼓励并采取措施促进劳务输出,但其后续问题考虑极少,几乎没有资金投入去做更多的工作。海原当地,外出农民工家中留守妇女都会季节性外出采摘枸杞,此时留守家庭成员安全状况更没有保障。笔者的建议是可以利用回流剩余劳动力补充当地警力,组成农村民间安全保障力量,因为属于劳务输出后续问题,所以所需资金可以由当地政府从劳务输出投入中筹集,既能使回流劳动力得到安置,又使留守家属受到保护。至于由于家庭成员长期离家导致的感情纠纷也并非不可避免,农民工长期不返乡的原因主要是经济方面,但如果输出地政府补贴路费则可能在一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以海原县为例,政府花费420万作为路费输出劳动力,今年预计440万。如果资金全部到位,应该能满足该县大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回乡探亲需要。
前面已经从间接和直接两方面分析过人口流动带来的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在此提出对农村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仍然从两个方面分析:宏观和微观。
从宏观上看,重视对农村青少年的基础教育工作,转变对待教育的态度是消除人口流动带来的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长远之计。父母和学校应该鼓励青少年多学习文化知识,而不是从小灌输其外出务工的思想,虽然不少贫困地区贫困家庭没有条件接受更多教育,但是从思想上多做宣传从而使其发生转变是必要的。正如卡多佐所言:“我们无法超越自我的局限性,也无法认识事物的本质。但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这仍然是一个应当为之奋斗的理想。”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立法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6-0103-07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中央一系列重要文件和决策指出,要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根据此精神,我国正在进行农业保险法的立法工作。有关部门正进行立法调研。学术界对农业保险法立法内容的研究已有很大进展,取得了很多有价值的成果,为农业保险立法工作提供了较丰富的理论资源。由于学界在研究农业保险问题时,一般都要涉及农业保险立法问题,本文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文献,从十二个方面对研究状况进行总结整理,以期对农业保险立法有所裨益。
一、关于农业保险制度模式
选择和确立何种农业保险制度模式是农业保险法立法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确定了制度模式,才能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学者们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庹国柱、王国军将国外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归纳为:政府主导模式,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代表;政府垄断模式,以苏联为代表;民办公助模式,以西欧为代表;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以亚洲发展中国家为代表。该学者主张我国应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保险的制度模式,具体包括四种经营模式:政府主办并由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合作社经营的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模式。这四种模式各有利弊。黄河等学者则主张政府主办并由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曾、阚道平主张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刘云琳、干天则认为模式的选择不能搞“一刀切”,需要区别对待,主张在《农业保险法》的有关条款中把四种模式都概括进去。
冯文丽提出,我国未来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由农业风险管理局、农业风险管理基金、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商业保险公司组成,形成“保险合作社(商业性公司)经营原保险+政府机构(商业性公司)经营再保险”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陈向聪主张,我国应该采取复合模式,即政府主导下的,中央与地方政府相结合的,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多形式多层次的立法模式。
匡敦校认为,选择何种农业保险模式,离不开对农业自然灾害以及农业保险的深刻认识。由于气象灾害的特点,单靠商业性保险是无法担当起农业灾害保险的重任的。
虽然学者对我国农业保险究竟采取何种模式未能达成共识,尚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但对于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认识是一致的。
二、关于立法目标
多数学者认为立法目标应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体现国家的农业支持政策。但在立法目标是否同时包含农村社会保障、稳定农民收入等内容有不同认识。如刘荣茂、马林靖认为,立法目标应是推动农村和农业的发展,保障农民的经济收入稳步增长,而不是把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保护政策和农民社会福利政策为目标。冯文丽、陈璐等认为,立法目标还要考虑以农业保险作为农业支持政策;以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性收入再分配手段。庹国柱、朱俊生则认为,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目标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同时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我国现有的物质财力条件和经营水平下,政策性农业保险尚难以成为稳定农民收入的手段。尹海文则提出了涵盖内容较广泛的立法目标:以推动和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服务和保障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
王俊凤、郭翔宇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就是要通过确认国家的政策性扶持和规范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作用来平衡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通过利益的选择与协调创造政府、保险经营机构与农民的共赢局面。现阶段要把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活动纳入到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总体框架中。
三、关于立法原则
学者们认识不一,主要有一原则说、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和六原则说等不同主张。
谢根成、车运景、尹海文等持一原则说者主张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原则。
关于三原则说,学者们的具体认识并不一致。李军较早提出,农业保险立法工作应借鉴商业保险法中适合农业保险的部分,如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业务专营原则和本国投保原则。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立法时应着重体现以下原则:总体报偿原则、公共选择原则和国家扶持原则。
其他学者所确立的三原则内容有:非盈利原则、政府扶持原则和强制保险原则;社会效益最大化规定、强制保险原则与国家扶持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强制保险原则和政府扶持原则;社会效益优于经济效益的原则、强制保险原则及政府扶持原则;非盈利原则、“诱导型强制保险”原则和政府扶持原则;政府扶持原则、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和因地制宜原则。
对于四原则说,其内容也各不相同,具体表述分别是: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原则、政府扶持原则和基本保障原则;政府主导原则、强制保险为主兼顾自愿原则、按行政区划投保原则和分层管理原则;自愿保险原则、政府引导原则、独立经营核算原则和政府补贴原则;强制和自愿相结合原则、政府扶持原则、基本保障原则和社会本位原则。
主张五原则说的学者所确立的原则包括: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统一制度框架与分散决策实施相结合的原则、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补贴条件下实现财务平衡的原则、实行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的原则、保证农户对农业保险的可得性和可及性的原则。
主张六原则说的学者所提出的原则有:试点原则、相关政策逐步出台原则、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经验原则、总体补偿原则、公共强制原则、政府扶持原则;政策扶持原则、循序渐进原则、总体补偿原则、自愿投保原则、风险共担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循序渐进原则、差别化原则、合理借鉴原则、总体补偿原则、政府扶持原则、透明性原则。
作为法律原则,应是规定于或者寓意于农业保险法之中,对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的根本准则。就学者们对立法原则的概括来看,其中有很多项实际并不属于法律原则,而是属于经济原则,或工作指导原则,或业务操作原则,或将目标当作原则,或将某方面的原则当作整个立法的原则。尽管如此,政府扶持原则是学者的共识。此外,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原则也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
四、关于农业保险基金
建立农业保险基金是应对巨灾风险,维系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学界对该问题尚不够深入细致,仍需进一步探讨。
对于农业保险基金筹集与使用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渠道和方式。谢根成、车运景认为,可以从以下渠道筹集:1、政府每年可以征收1%的农产品销售税,用以建立专项风险补偿基金;2、从社会各界募捐的救灾支农款项中划拨部分款项充作基金;3、以从商业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农业风险基金;4、向国际银行与世界货币基金组织贷款;5、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信贷基金;6、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划拨。对这些基金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由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统筹使用,由税务、财政部门征缴和管理,避免渗漏。
曹艳春建议可考虑从以下渠道筹集农业保险风险基金:从国家和地方政府已设立“农业风险基金”中列支一部分;从农业和水利部门每年安排的救灾、防洪费用中划归一部分;从社会各界捐赠中拿出一部分;从农产品流通渠道中征收一部分。
王锡铜、黎已铭等提出农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农民交纳的保险费;二是政府资金,主要是政府补贴资金,包括从中央政府农业发展基金中拿出一块,民政从救济金中拿出一块,乡镇企业从上缴资金中拿一块;三是商业保险公司的垫底资金。
高伟提出的筹集渠道应主要包括:国家采取财政补贴和财政拨款方式充实;将农业保险公司无大灾年份农业保险保费节余滚存中,抽出一部分充实;将农业保险公司税收减免部分,防灾、减灾和救灾专项支出中与农业保险服务标的相对应部分等几个方面的资金整合起来,充实到巨灾风险基金;国家为防止国内粮食短缺,用来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而储备的粮食风险基金,可以在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补贴基金;由政策性保险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一定数量的巨灾风险基金债券,采取融资的方式引进资金。只有在大的自然灾害出现后农业保险公司超赔部分由该基金赔付。在中央设立国家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机构。
孟春、陈昌盛提出,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国家粮食风险基金和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其主要用于农业保险公司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保险损失,补偿农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部分,提高被保险人生产自救能力。此外还可以用于其他方面:巨灾风险的预防,支持设立农业灾情研究机构。
曾、阚道平主张基金应来源于政府财政,在每年的政府财政预算中保证农业保险基金的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其管理和使用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通过政府审查合法的方式支出。其使用方向包括:用于补贴农民缴纳的保费;用于补贴商业保险公司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后的保险金支出。在已经建立农业保险基金的情况下,无须再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
此外,有学者提出,在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之后,农业风险准备基金可以进行银行存款、国债和投资基金等多渠道投资。保险合作社因此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留作风险准备金以作赔付准备;商业性保险公司因此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应在风险准备金账户上最低保留50%。
其他学者也探讨了我国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需要注意的问题。
五、关于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
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如何进行构建和安排,一直是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学者们给予了很多关注,提出了很多观点。
施晓琳、胡凡等主张在我国应建立中国政策性保险(有限)公司为主导,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为主体,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为补充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谢根成、车运景提出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制。具体组织体系为:中央成立农业保险总公司;各省、自治区自设政策农业保险公司;辅之许可成立私营农业保险公司;由中央农业保险总公司为各省公司与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中央农业保险总公司与地方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是一种承保与受保关系,从而构成全国农业保险体系。
庹国柱、朱俊生认为,针对我国广大的分散经营的个体农户,比较适宜采取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唱主角,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制度框架中,应给农业保险合作组织发展的空间。
闫海主张农业保险组织形态为农业互助保险社。其法律制度构建是:乡镇一级组建基层农业互助保险社;县级以上组建农业相互保险联社;省级可以设立总社,其职能是为基层相互社提供分保或再保、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以及接受下级社的委托进行自留保险费的投资活动,其组织形式可以是相互保险公司或股份公司。
曾艳军主张应在《农业保险法》中规定和完善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的组织形式、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商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和市场同样也是农业保险市场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中介和机构。
郭永利提出了农业保险体系功能和体系构架,第一级是互助会,直接组织农民保险,收取保费;第二级是保险公司,接受互助会的分保,承担部分风险;第三级是国家的再保险,解决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建立起一套保险再保险网络。
匡敦校提出未来应依照中央、省、县、乡四个层级设立相应的机构。其中,乡一级农业互助保险协会是最基层的,也是农业保险体系建设中最重要、最关键的一个层级;县一级设农业互助保险协会联合会,以所辖区域内的乡农业互助保险协会作为其团体会员;省一级农业互助保险协会联合会以所辖区域内的县农业互助保险协会联合会作为团体会员。中央设立农业灾害补偿基金,专款专用,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国家农业灾害保险中心依法进行管理、分发。上一级分别接受下一级的分保。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的,应当向国家农业灾害保险中心办理再保险。
曹艳春主张,应该发挥政策性保险公司主渠道作用,同时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风险基金会、农业保险合作社、农村保险互助会、保险公司与地方等有关部门联合共保等多种形式的农村保险组织。
王艳建议我国农业保险主体基本制度的框架应该是:建立一个以基层保险互助合作组织为基础的,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体,国内各商业保险公司、金融机构为辅的,以国家再保险公司和以政府为主、多方筹资建立的农业巨灾补偿基金作“最后防线”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农业再保险公司设立方式有三种:由国家出资建立全资农业再保险公司;国家部分出资,与民营或者外资合资建立农业再保险公司;设立农业再保险基金。
谷政主张,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地方可采取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模式,该模式是政府主导下的、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农业保险的一种方式。允许多家办农业保险,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统一规划和管理。
邓国取提出,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基础上,
组建中国农村金融总公司,主要经营政策性农业贷款和农业巨灾保险业务。
黄河等学者认为应由政府主办并由政府组织经营农业保险,经法定程序与方式成立政策性保险经营主体“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其性质属于依法实践国家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政策的政策性保险企业,依法具备法人资格。其主体模式应为国有独资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各具法人资格,其再下设的经营代办处不具备法人资格。经营目标是贯彻执行国家支农政策,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保本或微利经营。该观点还认为,政府支持下的合作制农业保险模式虽具有诸多优点,但需要重新构建全国性的农业生产合作体系,涉及现行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全面制度变迁,成本太大,不宜作为现阶段在全国推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模式,但可在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进行试点与局部推行。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也具有优势,但要求政府必须有强大的财政能力长期负担大量的财政补贴,而在现阶段,政府财政无此能力。
很多学者对相互制保险进行了研究,都认为相互制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性选择,具有广阔发展前景。
总体来看,虽然具体建议不同,但大多数学者主张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应是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由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组成;但对以哪种(些)组织形式为主,尚未形成一致意见。
六、关于保险标的
第一种观点认为农业保险的标的可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食物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作物。如小麦、水稻、棉花、玉米、大豆、油菜、花生、蔬菜、瓜果等;二是对城乡居民生活意义重大的主要养殖禽畜,包括猪、牛、羊、鸡、鸭等;三是主要水产养殖,如淡水和海水养鱼、虾、蟹、海带等;四是从事海洋捕捞的渔民的小型渔船和渔民人身伤亡。可以允许各省(区、市)自主确定农业保险发展的重点区域。
第二种观点主张根据我国农业保险的目的、原则和政府的财务来确定保险标的范围:法定的主要是小麦、水稻、棉花、大豆、玉米等;自愿投保的有林业、渔业、副业、牧业。确定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标的应坚持基本保障、量力而行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原则,根据以上补贴顺序,当前可重点考虑对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类作物提供保费补贴,然后再逐步扩展到棉花、奶牛、生猪和肉牛等标的。
第三种观点主张划分和界定一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和二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标的范围。可将有关小麦、水稻、玉米、棉花、猪和奶牛等列入一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其他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均列入二级政策性保险。
七、关于保障水平
多数学者认为,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农民投保能力和财政补贴能力,在短期内,农业保险的保障金额应以立足维持农民基本再生产能力为基础,保险金额以直接物化成本为依据较为适宜。
八、关于承保风险
学者们认为主要承保农林牧渔生产过程中以及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的初加工和运输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其中,农作物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干旱、洪水、雨涝、台风、冰雹、霜冻、低温、泥石流等重大灾害风险;饲养动物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一般性非传染性河传染性疾病风险(可将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等作为除外风险,国家对此另有规定)。不宜考虑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和技术风险。
九、关于财政补贴
学者们一般都认为政府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险费补贴、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费补贴以及由财政逐年出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补贴问题涉及补多少、补给谁、如何补等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对待。有学者认为“以险养险”的间接补贴方式不可取。
有的学者认为,具体补贴比例和数额因政府的财力状况和不同险种而应有所区别。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重点扶持的农业保险项目,由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根据农业经济发展的重点、政策以及财政的支持能力确定。中央财政对风险费率进行补贴,地方财政对管理费用进行补贴。政府保留对重点扶持农业保险项目调整的权力,以防止财政负担的加重。除了国家和省级政府给予经济支持外,各地方政府(包括县、区、市和乡政府)也要根据自身的经济和财力状况,向农业保险提供补贴,以进一步减轻农民的保费负担。可以将原来的农村救灾基金部分转化为农业保险发展补贴资金。
有的学者主张,在保费的补贴标准上,对不同的投保主体(如全职农民与兼业农民、女性农民与男性农民、集体投保的农民与个人投保的农民)实行不同的保费补助标准;对不同的保险标的实行不同的保费补贴标准。
有的学者提出由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为各地的分支机构或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补贴,包括保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一般对法定保险项目必须进行补贴,其余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补贴比例和数额视险种而定。
有的学者在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划分为一级和二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提出对一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保人和保险人都进行补贴,对二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则均不提供补贴。
十、关于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对于农业保险立法中应该如何处理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关系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多数学者倾向于农业保险立法中应该规定强制保险,当然具体规定的方式、涉及保险标的的范围等还可以继续讨论。
刘京生认为不应该实行强制保险,其理由,一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明确规定自愿投保的原则,强制保险违反了该原则,没有法律的支持;二是从可实现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农业保险的监督手段不完善,强制保险无法实施。他认为如果没有好的体制,即使将农业保险通过立法强制投保,也不能很好地解决农业保险的发展问题。
庹国柱、王国军则认为我国应该实行强制保险,首先是担心自愿保险参与率过低,只有强制才能保证参与率;其次认为《保险法》是不构成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约束的;再次是认为强制保险有诸多的“好处”:避免逆向选择、有效防止道德风险、解决交易费用过高等。庹国柱和朱俊生进而认为,强制保险可能防范投保人的逆向选择,但有可能带来农业保险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只有给农业保险足够的补贴,强制投保才具有可以自我实施的合法性。农业保险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能在一定范围内可控,才可以考虑选择强制投保来抑制逆向选择以及实现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问题。
有学者认为应该实施“诱导型”强制,即有条件的强制,把强制保险和我国当前的一些惠农政策相挂钩,例如直接补贴、农业贷款和农业技术服务。
有的学者主张实行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根据政府特定时期的农业产业政策目标,依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和基础性农产品实行强制
保险,其他农产品则实行自愿保险。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将法定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信贷结合起来。
十一、关于农业保险合同
有学者设计了中国农作物保险示范合同,内容包括:术语和条件、法律条款、可保风险、保险范围、未播种土地保险索赔表填写的最后期限、未播种土地延迟索赔处罚、收获产量报告、索赔诉讼、记录与合同防范等。
牛新中提出制定农业保险条款的原则:合法性、科学性、社会性、保本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条款内容应清晰明了,通俗易懂,直观性强,便于农民识记。
有的学者认为农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法定的主要是小麦、水稻、棉花、大豆、玉米等;自愿投保的有林业、渔业、副业、牧业。4、保险责任和责任负责。5、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与金额。7、保险费的支付办法。8、保险金的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10、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日期。合同签订后,应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
有的学者认为,在农业保险合同部分,可以参照《合同法》规定保险合同原则上应该具备的条款,以及合同生效、变更、解除、效力终止细节。保险合同应着力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农民灵活地选择适合自身的保险产品,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范围以及其他具体事宜。同时,规定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扣除其相应的手续费和已经承保期间的保费;保险人不得享有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农民具有欺诈、虚假理赔等情节。对于理赔,该学者建议建立集中理赔模式,即灵活地划定某一辖区的农户集体提出理赔要求,并由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统一评估、集中赔付;规定农民理赔请求的期限以及保险公司调查、核算以及赔付的期限,以体现效率。
十二、关于农业保险立法的框架结构
许多学者提出了农业保险立法的框架和所应规定的内容,对今后的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温铁军认为,农业保险立法要确定保障的对象,即是对那些少数进入农业的公司提供保险,还是面对2亿高度分散的小农户,还是主要对农村中的各种合作组织,要以政府的保险政策推进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还提出了立法所应涵盖的主要内容。涵盖的范围一般应包括:对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职能作用、经营主体资格、农民的参与方式、保险双方权利义务、会计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初始资本金筹集数额和方式、财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积累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规定、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资金运用等方面。
第二种观点提出,我国未来《农业保险法》应包含以下内容:总则、设立农业风险管理局、组建农业保险合作社、承保范围和费率负担、再保险和手续费返还、税收减免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农业保险准备基金、农业风险管理基金和优惠贷款、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等。
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农业保险法》的内容应主要包括:明确规定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投保原则(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政府的具体支持方式(税收优惠、经营费用补贴、鼓励自主投保)、保险人的责任和权利、投保人的责任和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巨灾风险基金、再保险机制、农业保险的监管等。
第四种观点认为立法内容不能面面俱到,能解决当前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就行;立法应着重解决政策扶持问题,包括国家给予保费补贴、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费补贴,并承担巨灾风险损失;还应明确相关部委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责与分工问题。
第五种观点认为立法的内容,一是要明确农业保险制度建立的法律地位,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中的领导、支持的职能与作用。二是建立国家农业再保险机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主要职能是对各地开展的农业保险提供巨灾分保和再保险扶持。三是明确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四是明确政府补贴和农民的投保方式、保费交纳比例;农业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程序、初始资本数额和筹资方式、准备金的提存及运用、业务范围、再保险,以及保险金额、费率的确定、赔偿办法、财务会计核算、精算等制度要点。五是鼓励和支持在农村建立各级各类行业性的农业保险互助会。
第六种观点建议,为了使法律具备可操作性,应当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以下制度:集体投保制度,保险费率差别制度,保费补贴区分制度,保费奖励制度,农业再保险制度,建立农业互助保险协会与农业互助保险协会联合会作为民间合作组织的办公费使用制度,对于经过批准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法律应当允许其搞混业经营。
第七种观点认为,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明确以下内容: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确定农业保险为政策性法定保险。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并用的经营模式,都享受政府补贴和再补贴。建立再保险机制,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必须建立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关系。中国再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代行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职能。
第八种观点主张应规定立法原则、农业巨灾保险性质、组织制度安排、保险产品、风险管理、投保方式等内容。
第九种观点提出,立法模式的构建应当如实反映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诸如组建政府主办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体系及组织结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以及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立法目标与经营原则的确定、再保险体制的建立、政府财政补贴的范围和额度、免税优待的明确化等。并应当确定为与现行《保险法》相并列的法律层面,立法的表现形式应当是以《农业保险法》命名的专门性法律,不宜将农业灾害财政救济等内容包含进去。
第十种观点认为,地方性农业保险法规应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农业保险立法要紧跟当地农业保险发展需要,不同阶段和地区的实施细则要有所差异,避免不同生产力水平和地理环境下的农业保险都一个样。
第十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业保险法》可分为六个部分:总则、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
有的学者研究了地方性农业保险立法的问题,提出《宁波市农业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立法目的、保障原则、管理机构、适用范围、运作方式、保险范围和品种、财政补贴和政策扶持、参保对象与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