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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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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第1篇

一、鸡西市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的现状及主要特征

目前,鸡西市农业保险的范围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种植业保险;二是能繁母猪保险;三是奶牛保险。鸡西市农业保险概括起来主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1.政府助推,发挥农业保险的惠农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各乡镇和保险公司,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运行模式,引导和鼓励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截至2013年12月末,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为3,076.91万元,承保面积184.28万亩,比上年增加56万亩,参保总农户数26,107户。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总计承保48,843头,保费收入为293.06万元;奶牛养殖保险总计承保20,921头,保费收入为1,098.4万元。

2.认真贯彻《农业保险条例》,执行好国家财政补贴政策。为适应农业保险新形势发展需要,2012年11月国务院了《农业保险条例》,市政府高度重视,研究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建设条件、工作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为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在乡镇设立了“三农”保险服务站,进一步促进了基层农业保险网络建设和服务水平的提高。目前,鸡西市农业保险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种植业保险亩保费15元,由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承担不低于15%,投保人承担不高于20%;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1000元,保费每头60元,由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县财政补贴不低于10%,投保人承担不高于20%;奶牛保险金额按照市场价值40%、50%、60%的比例确定,每头奶牛保险金额4000-8000元,平均每头奶牛保险费360元左右,由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不低于10%,投保人承担不高于30%。

3.转嫁农业灾害损失,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保险公司确保保单明细到户、保险凭证发放到户、理赔款支付到户,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效用,有效防范农业生产中遇到的不可抗力风险和经济风险。2013年种植业成灾面积达32.5万亩,理赔户数达7,411 户,保险赔付金额为2,863.5万元;能繁母猪赔付金额为181.9万元;奶牛赔付金额为536.68万元。

二、农业保险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机构少,且保险覆盖范围小。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概率偏高,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业保险,我市农业保险业务只有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两家公司承办,农业保险公司的个数远远低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公司的个数。当前鸡西市农业保险的保障覆盖面不能切实满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保险品种只有玉米、水稻、大豆、甜菜、烤烟等种植业保险,能繁母猪、奶牛等养殖业保险,险种仍显单一。

2.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农业保险发展后劲不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需要解决三个主要问题,一是通过保费补贴解决农民买不起保险的问题,二是通过费用补贴解决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过高的问题,三是通过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费补贴以及为农业保险建立巨灾风险准备基金这两种方式解决农业保险中巨灾风险难以分散的问题。目前开办农业保险的公司得到的财政支持仅局限于部分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其他方面的政策支持仍然缺失。如果遇上农作物受灾比较严重的年份,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将面临较大压力。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保率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实现农村农户经营制度基本稳定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效结合的重要载体,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对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实现“四化同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农业保险服务对象以农户为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保仍属空白。

4.农业保险公司未与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农业灾害损失的发生,使得农村信贷投入缺少保障,弱化了农户获得金融资源的能力。目前,农业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的合作仅仅局限在支付保费、财政补贴的存取、发放理赔款等保险业务,尚未建立农业保险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深层次合作。

三、对策建议

1.稳步推进农业保险业发展,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形成政府政策性扶持资金投入,银行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涉农部门提供综合服务保障的多方联动机制。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加强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现行险种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与农业保险相关的制度建设。对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除免征部分税赋外,还应考虑税费返还奖励,如完成一定比例的农业保险承保金额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补贴。对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有利于其加强自身经营建设,提高承受巨灾赔偿的能力。

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农业保险 发展模式 对策

河南是我国的农业大省,自然灾害对其农业生产有着巨大的影响。作为一种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农业保险,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河南省农业保险的发展仍滞后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保险业发展的步伐,在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

一、河南省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河南省自1951年开始利用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1982年开始尝试商业化经营,1984年全省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业务开始全面发展。种植业除棉花、烟叶两个险种外,还开办了林木火灾、水稻、花生、果木、塑料大棚以及小麦收获保险等险种;养殖业开办了生猪、养鸡、奶牛、养鱼、养兔、养鹿、养貂等牲畜保险业务。1998年后,河南省农业保险和全国其他地区农业保险一样,急剧萎缩。2003—2005年期间,中国人保在南阳、商丘、周口和新乡等地区开展了小麦、棉花等农作物种植保险,但因赔付率高达87%,严重影响了其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积极性。2006年年底,全省人均保费0.83元,农业保险收入呈负增长趋势,除小麦火灾保险、农房保险以及列入农业保险的变压器保险外,其他险种基本停办。2007年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了《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保障范围覆盖种养两业,拉开了河南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序幕。同年,河南省农业保险的金额达到27.5亿元,同比增长了28倍,保费收入同比增长了177倍,赔款支出同比增长了30倍,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发展态势。2010年8月,河南省推出了《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对政策性农险承保品种、金额、责任、费率、范围、保险经营方式、财政补贴、风险控制、业务操作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农业保险承保品种包括玉米、小麦、水稻、棉花、能繁母猪、奶牛、烟叶、肉鸡等,在保险金额上,水稻由每亩保额258元调整为263元,每亩保费仍为15元,玉米由每亩保额190元调整为192元,每亩保费仍为11元,棉花由每亩保额216元调整为26元,每亩保费由13元调整为16元;在保险责任方面,洪水、暴雨、旱灾、风灾、冻灾等巨灾风险都属于可保范围。养殖业的保险责任则包括自然灾害重、大病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直接死亡。另外,2010年河南省在洛阳和驻马店两市新增了小麦保险试点,以后将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向全省推开。

近几年,河南省农业保险快速发展,对农业和农村改革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其自身和外部因素的影响,河南省农业保险的规模还远远跟不上农业发展的实际需求。

二、河南省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1、供给和需求的双向不足,使得农业保险发展艰难

从供给上来看,首先,由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率的特点,使得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很少。如2005年中国人保在部分地市开展了棉花、小麦和其他农作物种植保险,但因赔付率达到87%,使得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开展农业保险。在河南承保农业保险的公司仅有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其次,险种不足。2010年河南省农业保险承保品种仅有小麦、水稻、玉米、棉花、能繁母猪、奶牛、烟叶、肉鸡等,与河南省这个农业大省涉及的农作物品种相比,农业保险的品种少,责任范围小,保额低。

从需求上看,农户对农业保险需求的积极性不高,不少农民认为“入不入都可”。一项对河南省农业保险需求的调查显示:被调查的251户农户中,28.3%的农户认为没必要,仅12.4%的农户认为有必要购买农业保险,还有59.4%的农户认为无所谓。这主要是因为农户普遍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不高,对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强。传统的农村救济与农业补贴让农民形成了一种对政府的依赖思想。他们认为,当发生灾害事故时,不参加农业保险同样可以得到政府给予的保障,即使购买了农业保险产品,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也未必比未参保的人从政府获得的救济多,这样,农户对参与农业保险就没有了积极性。其次,由于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大,导致其参保费率也较高,如一些地区农作物保险的费率高达10%。农民想参加保险,但交不起保险费;农民能接受的保险价格,保险公司又赔不起。这样,参保的农户越少,保险费率就越高。

供给和需求的双向不足,使得农业保险“投保越多、费用越低、保障越足”的保险原理难以正常发挥,农业保险业务必然会日趋萎缩。

2、无效的农业保险持续经营模式

1991年河南省一度走在了国内农业保险的前列,创造了农村互助统筹保险模式,曾在国内很多省市推广,但这种模式并没能延续下来。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实际上是一种互助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所筹集资金的结余及增值作为全体会员的风险准备金,借助农民自身的经济能力解决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属于农民互助互济性质的保险组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农村互助保险中既是设计者,也是组织、推广和具体经办者,同时承担了30%的分保和后盾工作。由于农村互助统筹保险具有非盈利、便于统筹核算、理赔简便等优点,政府对这一模式大力支持并免征了全部税费,这是农村互助统筹保险得以成功的关键因素。但是由于农业保险复杂、赔付率较高,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化以后,其对农业保险30%的分保失去了积极性,同时由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将农业统筹保险的收费和乱收费项目混为一谈,导致资金无法筹集,再加上河南省取消了农业保险处,农村互助统筹保险失去了组织依靠,从而导致这种保险形式的“流产”。目前,河南省的农业保险的经营仍没有有效的经营发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保险经济的发展。

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 广西 现状 对策

近年来,广西为加快新农村建设,积极鼓励各种大型金融机构扩展了涉农金融业务,同时成立一些新型农村金融结构。现有金融体系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同层次的资金需要,但是依然存在多方面的问题。本文通过研究广西农村金融现状,以探讨如何在广大农村地区形成覆盖全面、治理灵活、种类多样、服务高效的金融服务格局,实现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广西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随着田东县等14个县(市、区)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序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明显提高了金融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和“三农”的能力。2011年,涉农新增贷款占全自治区新增贷款的40%,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达18%左右,高于全自治区贷款增速5个百分点。广西采取引导和支持涉农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创新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等方式,着力构建起以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为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同时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创新符合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初步规范和创新了农户评级授信、涉农担保信用制度及担保资产评估、管理、处置的操作流程。同时在政府配套政策的扶持下,大力发展政策性保险及商业保险,目前主要以甘蔗、香蕉、芒果、森林以及能繁母猪、奶牛和养鸡为标的开展农业保险试点。

二、广西农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广西初步形成了分工、合作又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广西农业发展资金筹措困难的问题仍然较为普遍,农业贷款及农业投资比例及农村金融发展创新不足、资金外流的“虹吸现象”仍然阻碍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问题

现有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普遍存在问题。政策性银行在经营管理上缺乏灵活性,难以发挥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功能以满足农产品经济主体日益多元化对金融创新的要求。近些年,国有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造,为防范金融风险及追逐利益,大面积抛弃了运营成本高、盈利较差的农村市场。一方面表现为国有商业银行对部分县域存款达不到经营要求的分支机构进行了整合与撤销,营业网点数量逐年下降,以至于平均113个行政村才拥有一个网点。另一方面信贷收缩,信贷投入正在退出农村。2008年邮政储蓄银行开办农村小额无抵押贷款业务,但贷款额度较小,同时存在转移农村资金的问题。相对而言,农村信用社在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金融主力军作用,但其经营管理、资金实力,服务及业务品种等方面尚不能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相适应。同时农村信用社改革中过于强调商业化,无法实现服务三农的宗旨。从2008年开始广西先后在田东县等14个县(市、区)进行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但是由于在成立的初期,总体数量仍然有限,服务地域范围较窄,金融产品创新不足,其金融服务的能力有限。

(二)农村存贷比例偏低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村金融改革的深化,为广西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负债业务创造了良好的环境。2002年~2010年,同期涉农金融机构存款由22.37%上升到37.3%,而同期广西国有商业银行县域存款市场占有率由77.71%下降到57.7%,贷款市场占有率则由75.28%下降到50.3%。由此可见资金实力的增长,并没有带动农村信贷投放的增加,存贷比例偏低等农村资金运用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在流动性过剩、农村有效信贷需求不足的背景下,商业性金融在农村市场定位上强调负债业务发展,其机构网点基本把农村存款资金转移到收益率较高,资本充足的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农村资金“虹吸现象”突出,对农村金融供给形成一个很大的缺口。

(三)农村金融创新不足,无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

第一,没有规范和完善适合“三农”特点的信贷管理机制。过于繁琐的农业信贷申请程序不符合农村经济“点多、面广、小额、流动”的资金需求特点。第二,农村信贷资金投放范围较窄,大部分仍局限于经济发展

较好的地区或者一些龙头企业,已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社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小规模资金需求;第三,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创新不足。目前以提供存、贷、汇业务为主的广西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期限、额度、品种等基本与目前广西农业周期性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第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及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刚刚起步,农村企业、个人融资模式及融资工具急需开发与推广。第五,信贷、证券、保险的联动机制不完善,各个金融业务只是在业务范围内发展,没有形成良好的互动。

三、广西农村金融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目前相对薄弱的农村经济基础,滞后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以及不完善的金融配套政策等问题很难承载信贷资金的投入。

(一)农村经济基础薄弱,信贷资金承载力不强

广西农村经济发展中既有总量问题,也有结构性问题,各地农业也存在资源禀赋、发展现状等不和谐因素。广西农业人均耕地水平低于全国,而且发展相对分散,农村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再者中央惠农政策以及农产品价格上涨无法弥补农资价格的大幅上涨,农民增收仍然困难。受农村经济薄弱的制约,农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资金运作成本高、客户信用风险大等诸多问题,无法使资金有效地配置,从而制约农村资金回流以及农村金融发展。

(二)财政投入比例相对偏低,对商业金融的吸引力不足

广西地区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在投资理念以及农业对地方财税贡献度低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下,长期以来地方财政对农村的直接投入偏低、投入方向不对,扶持力度不够。而且国家对广西农业投资补助资金到位缓慢,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低,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不完善。与此同时广西财政对农村金融在税收、贴息等方面缺乏补偿机制,在政策上没有解决农村金融供给高成本、低收益的问题。

(三)农村担保机制不完善,金融发展受抵押担保瓶颈制约

一是农村资源担保的法律支持缺位,农村物权流转法规不健全,农村土地、沿海滩涂以及农作物收益权等资源的担保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农村信用手段缺失,使农民的资金需求无法转化为现实金融需求;二是农业贷款担保机构缺位,使银行信贷供给与农户、涉农企业间缺乏对接枢纽;三是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由于农业投资风险大,因此农业保险业务单一,且服务领域窄,服务网点缺乏。但由于缺乏配套政策支持,农贷风险补偿机制及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在广西尚处于起步阶段。

四、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路径探讨

针对广西农村金融目前存在的问题,以下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立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的金融体系

广西政府应积极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组成一个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金融体系来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人民银行应运用货币政策如放宽利率管制、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等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农业发展银行应主导为农业生产有关的活动提供信贷资金和服务,并且通过信贷活动,调节农业生产规模和发展方向,使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引导农村资源配置。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完善其内部管理体制,对其提供优惠政策,为其经营和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使农村信用社能够更好地解决“三农”发展的资金供给问题。同时广西政府应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配合协作,引导和推动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如近些年成立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另外,广西政府应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配合信贷制度为“三农”发展提供多方位的风险保障。

(二)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创新

广西政府应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快农村金融创新,建立灵活高效,服务多样化、特色化的农村金融经营格局。一方面针对不同的群体进行农村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例如扶贫贴息贷款、农户小额信贷、农业科技贷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同时建立小额信贷担保基金,完善担保流程,丰富贷款抵质押形式,探索实行农村集体用地、林地、宅基地以及多种动产抵押、质押形式。另一方面加快农村金融机构业务转型,加大中间业务拓展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的表外业务发展,有效增加农村社会信用总量,在提升农村金融服务同时,实现自身盈利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加大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力

为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广西政府必须出台相关的财政政策,完善农村财政投入机制,强化信贷政策的指导和引导作用,积极运用发放支农再贷款、减少存款准备金等手段,提升农村金融主体支农的实力。同时建立财政贴息、政策补贴和税收减免等制度,以补偿商业信贷成本高的不足,吸引信贷资金回流农村。在政府主导下,完善农村担保体系:政府可以出资建立农业信用担保机构,也可以进行财政扶持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业担保业务。充分发挥农村经济主体间信息公开、监督便利的优势,通过农村合作组织及行业协会担保或组织会员互保的方式提高融资担保能力。同时广西应加强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农业险种的创新,风险的掌控,向商业保险公司及信贷机构提供保险或再保险等,利用财政杠杆作用,鼓励和支持商业性保险公司介入农业生产等高风险领域。

(四)加快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建设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吸引信贷资金回流农村,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根本途径。一是发挥政府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巩固农村金融运行的制度基础。二是改进对农村金融组织的管制方式,建立一个安全、公平、有序、竞争的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引导金融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三是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针对不同金融机构服务对象的特点,适当放宽注册资金和资产规模的大小,逐步放松业务及贷款利率限制。同时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四是建立农村金融突发性支付风险处置机制,完善保险制度,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合理分摊信贷机构产生的存款与财产损失。五是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政府加快出台征信资料开放的法律,积极倡导宣传诚信意识,完善信贷信息共享机制,大力培植“信用村”、“信用互助组”等信用主体,加强信贷政策与社会信用建设的结合。

参考文献

[1]黄良波.西农村金融供给问题研究[j].广西金融研究,2008第1期.

[2]李梦茹.谈广西农村金融改革工作成效及发展思路[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第12期.

[3]刘明显.于广西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的思考[j].特区经济,2006年12月.

[4]姜霞.西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探究[j].经济研究,2011年第1期.

[5]黄予慧.西农村金融发展现状与展望[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2年第23卷第07期.

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睢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出路

1 前言及文献综述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稳定、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支撑,也是现实城乡统筹发展和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根本体现。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既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各地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而对于类似睢宁这样地处苏北地区的传统农业区域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对于稳定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发展更是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睢宁县位于江苏省北部,隶属徐州市。全县总面积1773平方公里,人口132.51万人,耕地150万亩,辖16个镇、一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县内拥有良好的资源优势,农副业非常发达,已列为全国商品粮基地县、优质棉基地县和生态农业示范县。然而,具体到该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而言,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不少地区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还面临着种种问题,从而给农民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找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未来的发展出路,将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当前,理论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已有众多,研究涉及的领域也包括众多方面。如龚中纯(2005)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梅瑞江(2008)的《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出路研究》、吴岩峰,陈晨,富仲羽(2004)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及对策》、张宝清(2005)的《试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等。这些研究著述涉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原因、对策、出路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但是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出,虽然目前理论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著述较多,但往往各有侧重,并且多从大的层次和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进行分析,而关注具体层面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本文将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出发,结合睢宁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今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出路,以期对相关问题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2 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贯彻执行重视不足。尽管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但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显然认识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领导干部重视不足;二是农民自己也不够重视。从领导干部的角度来说,目前很多基层干部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存在轻视心理,甚至还有少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可有可无的。这种认识上的错误观念势必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造成极其恶劣的消极影响。

(2)缺乏政策和法律保障。对于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政策和法律上的有力支持也是一项严峻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保障,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真正贯彻实施的情况相当普遍。而另一方面,因为缺乏法律规范的约束,客观上也加剧了领导干部对于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消极怠慢的情况,从而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有效推进。

(3)保险资金筹集困难,且资金运作不合理。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然而,当前很多地区在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措方面存在问题。由于这一制度面向的对象是广大的农民群众,其收入水平往往影响着农民参保养老保险的意愿。一方面,农民由于收入较低从而不愿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政府在这一方面的财政支持往往又捉襟见肘。这些都在客观上造成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匮乏的现实情况。此外,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上,往往只能将其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投资渠道十分单一。这在当前通胀压力较大的时期,显然也不利于农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4)养老保险的覆盖对象也有失公平。从当前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看,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方面也存在一定不合理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在参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遵循的是自愿原则,而很多生活条件较为贫困的农民群众或者不愿投保,或者无力投保。因此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多数都在较为富裕的农村地区。然而,从未来的社会发展的趋势看,真正需要得到养老保险覆盖的却恰恰是那些生活贫困的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体。

3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路

(1)切实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首先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其对于稳定农村社会、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

。这一方面要从领导干部做起,使其成为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推动者和执行者。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下大力气宣传,使农村广大劳动者改变过去对于参保养老保险制度的错误观念,使其充分认识这一制度对其自身的保障作用。相信一旦有了思想认识上的高度重视,则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而言也必然会水到渠成。

(2)提高政策和法规体系的支持力度。一旦有了完善的政策支持和法规体系的约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也就有了充足的法律保障。这也必然会给那些消极怠慢的领导干部带来压力,使他们更加积极认真地投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中去。此外,在相关政策规范的执行方面,也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将政策规范视同虚设。另外,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方面也要加强监督,对于其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予以坚决处罚。

(3)开拓资金来源,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从根本上说,增加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渠道在于增加农民收入,因此最重要的资金保障在于大力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政府在财政方面的支持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保证这一部分财政资金落实到位,并坚决杜绝将保险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的违规行为。此外,还可以开拓新的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渠道,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村养老保险事业中来,并逐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广大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都能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毅.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四川财政,2003(8):40-41.

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保险;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8—108 —02

一、引言

农村保险市场是保险市场中的一种特殊保险产品市场,是农村保险商品进行交换的场所。关于什么是农村保险,要从农业保险说起。狭义的农业保险仅指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而广义的农业保险则将涉及到农村各个方面的保险,如农民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建房险、农机具保险和涉农企业在各个经营环节上的保险等都纳入到大农险的范围之内。即农村保险基本等同于广义上的农业保险。

二、目前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存在问题分析

(一)传统价值观念使得农民的保险意识相对较淡薄

我国农民一旦遭遇各种风险往往只是注重在家庭内部分担,这与我国独特的家庭家族为核心、风险自御的传统观念有很大关系。以养老为例,在我国广大农村很多农民仍然笃信“养儿防老”。这些传统观念与今天保险业所具有的防范风险、转移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共担风险的特性是相矛盾的。

另一方面,由于保险知识的缺乏,有些农民对保险这种新生的事物既不了解也不想了解,外加一些保险人的违规经营,导致农民对保险公司产生抵触情绪从而不信任保险公司。

(二)农民收入水平低,支付能力较差

虽然我国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和发展,经济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从总体上来看收入水平仍然不高。据最新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农村人均收入不及城市人均收入的 1/3[1]。而东部较发达地区农村人均收入都较高,这样绝大部分农村人均收入更低,购买保险产品对于他们来说仍是奢侈的消费。

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国,农民对于信用社、银行的信任度与熟悉度要远远大于保险公司。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目前我国农民保险业务发展相对滞后。

(三)保险产品单一,适应不了农村市场的需求

近年来,国内保险公司发展很快,但目前的产品设计和开发主要定位于城镇市场,专为农村设计的保险产品很少,针对性也不强。有些险种条款内容陈旧,风险责任较小,而且一些条款中的投保条件、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缺乏灵活性,导致很多农民很难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其需求的险种,这样百姓自然不热衷。

(四)同业之间的无序竞争阻碍了农村保险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险主体也在逐渐增多,农村保险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但少数保险机构及其个别员工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出现了急功近利、误导客户的不端行为。尤其是一些新成立的小型民营股份保险公司,也往往是仓促上阵,营销人员素质较差,故意夸大产品功能,极大地扰乱了农村市场,挫伤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为农村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设置了障碍。

(五)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

首先,我国现有的关于保险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还不能有效覆盖整个农村保险市场,不能充分发挥对农村保险市场的规范作用,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制环境较差。

其次,政府对农村保险的扶持力度不够。对于农村保险,尤其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各项优惠政策,如免除农业保险的各项赋税、对于农民购买保险给予相关补贴等政策尚未出台,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2]。

三、我国农村保险的发展对策

(一)宏观方面的对策

1、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促使保险公司加大投入并借鉴国内外经验,创新保险业务。要重点开发一些保费负担少,具有基本保障的适销对路的产品,满足农村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要做到这一点,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采集机制。要降低经营成本,农村保险“入乡随俗”,农村金融机构是销售保险产品的主要力量,保险公司应建立与各类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伙伴关系以扩大农业保险产品的覆盖面和规模效应。

2、制定出台各项政策法规。国家应当尽快制定关于农村保险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将农村保险业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是发展农村保险的首要环节,只有完善的立法,才能避免因法制缺失给农村保险带来的诸多困难,促进农村保险的规范化发展。

3、健全农村保险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同业之间的良性竞争,达到相互监督、相互规范的目的。要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对经营不符合规范,不能诚信经营的公司及个人应给于应有的惩罚。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宽后,要加强对资金运用的监管,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就是保障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同时,加强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监管,也为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竞争和发展的环境,保护广大消费者和市场其他参与主体的正当利益,以提高农村居民对保险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二)微观方面的对策

1、保险公司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