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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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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范文第1篇

2016年2月26日,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法官马彩云不幸惨遭枪杀,遇难身亡。在齐声谴责凶手的同时,加强司法人员的人身保护、维护司法尊严的呼吁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如何看待这个事件呢?

暴力袭击司法人员损害的是司法权威

暴力袭击、伤害司法人员直接损害的是司法的权威与司法人员的职业尊荣。暴力袭击、伤害司法人员的事件的发生,说明全社会的法治信仰尚未完全树立,司法权威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在一些人的观念里,自身利益满足与否,才是衡量司法处理结果的唯一标准。如果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处理结果就是有问题的。这样的偏激观念,其实还是因为法治信仰的缺失与淡薄的表现。这也只能通过继续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来加以解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司法权威,可以进一步弘扬法治观念,引导群众运用法定程序表达意愿。对于极端行为本身,成立违法、犯罪的,则需要严格依法处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司法人员的职业如果缺少权威和尊严,任何公民的权威和尊严都会没有保障,每一位社会成员都会是潜在的受害者。实际上,对司法人员职业的尊重就是对人们制定的行为规则的尊重。

司法承担着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纠纷与社会矛盾的使命,这决定了其“黑白分明”的属性。既然是要断出是非,司法哪怕再公正,也不可能让各方都满意。如果不满意一方能够理性对待,将不利结果归因于自身,则可实现案结事了。多数情况往往是这样。但是,因法律知识欠缺导致无法区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性格偏执等原因缠诉闹事的,实践中也是常常存在的。至于迁怒于司法人员并进行人身袭击、伤害,则属于极端的情况。对于马彩云法官不幸惨遭枪杀遇难身亡这个事件,既要看到其有偶然性的一面,又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个事件再次说明司法人员这一职业存有一定的危险性,如同一直也被广泛关注的警察职业的危险性一样。

需要指出的是,近些年来,司法人员因为正常履行职责而受到伤害的案件在世界各地都时有发生,而且似乎呈现上涨趋势。

因此,笔者认为,需要理性地看待我国近些年来一些司法人员的人身受到侵害这个现实状况,需要理性地看待马彩云法官遇害的这个事件,也需要将其放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来加以考量。各国如此,我国也不例外。在社会转型的社会背景下,各种社会纠纷与社会矛盾呈多发性、多样性的特征,各类极端事件均是其具体表现。但是,不应把这种状况的发生刻意地与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关联起来。相反,这种状况更印证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的现实必要性。与此同时,也呼唤我们进一步完善与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要求的“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要求的“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美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有名言:“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说,司法人员的人身保障机制是各国司法体制的基础型环节。

在立法方面,面对愈演愈烈的针对司法人员的暴力行为,不少国家出台了相关法案,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司法安全,为法律的代言人披上了“法律外套”。

以美国为例。从美国立法的实际效果来看,《2007年法院安保促进法案》(以下简称《法院安保法》)出台之后,美国国内近年来针对法官的人身安全威胁呈逐年减少的趋势。整体上,美国的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体系在制度设计上确有独到之处,且经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在德国,面对层出不穷的司法人员被伤害事件,德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安保工作。最主要的就是硬件设备的提升,包括安检设施、监视设备、紧急按钮、警报软件、更先进的门窗以及更多的安保人员。在法院入口进行安全检查,是最为重要的措施。这一做法在德国的许多州已得到推广,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11年,黑森州73栋法院建筑已有33栋安装了安检设备,其严格程度甚至高于机场,全年共扣押2400把枪支;2012年达豪案发生后,州司法部门要求在所有法院建筑内均必须安装安检设备。

落实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

马彩云法官不幸惨遭枪杀事件再次呼唤对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机制加以完善并加以落实。借鉴国外的经验完善与落实包括司法人员人身保障机制在内的职业保障机制,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也是不可或缺的。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如果相关的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不能及时跟进,就会影响改革主体任务落实。离开司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的基本条件,不但谈不上法律的职业尊荣,更影响到国家司法职能的正常运行、公众对司法权威的内心信仰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最终实现。危害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司法人员的伤害甚至杀害,是对司法秩序最直接、最粗暴的公然藐视与暴力对抗。

司法人员由于其职业特殊性,有可能接触到各类社会纠纷、社会矛盾以及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其工作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高。特别是这种危险不仅仅存在于工作中,也存在于法庭之外。但我国现有的对于司法人员的人身保障与普通人无太大区别,甚至在法庭上对法官的保障也并不明确。

基于国外的经验与司法权运行的客观规律,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机制应包括体制保障、职务保障、人身保障等多个方面的有机体系,这些机制必须形成互相连动的保护体系。其中,司法人员的人身保障机制无疑是基础性的环节。对于司法人员的人身保障,首先应从立法角度增加对司法人员特别保护的法律规定。其次是要加强法警的内保职能,增强法警力量,应用高效能的安检设施,做到开庭、执行时有相应的必要的警力保障,并考虑将法警内保职责延伸到法官的业外、家庭,给予法官全方位、全时刻的人身保护。再次,是要建立对司法人员人身安全保护的应急处理机制,在当事人向法官使用暴力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控制。此外,对司法人员的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机制也是不可缺少的。

特别要强调的是,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均仅原则性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却没有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我国《刑法》第309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此条仅惩罚破坏法庭秩序的犯罪行为,对法庭外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涉及。《刑法》同时还规定了妨害司法罪,但在实践中,真正被定罪处罚的比较少,究其原因:一是程序繁琐,需要借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往往时过境迁,难以举证,责任不好追究;二是有的司法机关常常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客观上放任了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范文第2篇

目前各省、县都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财力不足的压力,究其原因是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没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由于此种问题,财政问题面临着分配不合理,收支不够细化,开支范围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财政资金有效使用,科学合理地完善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促进政法部门工作的有效开展,党的十提出了加强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机制,这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优化资金的使用。

关键词:

财政;资金;政法;管理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就如何有效推动各级政法部门人力财力与物力的统一划分与高效使用,是一个很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而对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财政部门需要承担很大责任。财政部门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优化合理使用,以达到提高政法经费保障水平。同时也会使政法部门办案经费得到保障,提高办案水平。加强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也是进一步深化党的十改革路线和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腐败,保证财政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促进政法部门各项工作的展开。

一、问题及现状分析

虽然政法转移资金体制已下放,但是仍有阻力。具体表现如下:

(一)政法转移支付费用使用范围与实际有所脱节

近几年,政法转移支付经费下放时间不够合理,有时存在下放时间晚等问题。特别是办案急需经费而又难以支付,使得采购任务很难完成。除此之外,采购项目虽然经过层层审批,但实际情况是,需要的不能采购,能够采购的不需要的情况存在,这无疑会造成经费的浪费。所以政法转移支付费用的使用范围与现实存在一定的脱节。

(二)资金分配方式不合理,分配机制不长效

由于各级地方的经济与政治发展水平不同,自从2014年起,政法转移资金的体制进一步发展,但各地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增加幅度不尽相同。各地经济状况不同,所以目前采取的分配原则是依据办公人数,办案件数以及财力状况。而且根据近几年财政情况,基层资金下放存在跨年结转的现象,影响了资金的办事效率。除此之外,因地方财政需要负担很大的经费,造成了财力不足等现象。然而目前由于资金分配方式并不合理,分配机制不长效,财政经费的浪费程度可想而知。

二、解决对策

(一)完善资金分配方式,细化收支

首先要加强党的精神方面的学习,深刻理解党的讲话精神。其次要进一步推动转移支付结构的改革,完善资金的分配方式,以司法体制保驾护航,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制定合理的分配方式,完善资金分配方式的改革,要推动行政体制改革,努力形成权责统一,分工合理,决策科学,高效的体制机制。政法部门要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和收入差距,科学准确地分析各级部门的经费收支,合理确定转移的规模。财政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办案经费项目,以便于进行财政预算,防止出现严重的财政赤字或盈余现象。

(二)建立健全政法转移资金的评价机制

1、建立财政与政法部门双方的监管机制

通过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网络平台,把政法部门与财政部连接起来,对两者实施实时实效的动态监管。对于这样一个开放的装备资产信息监管平台,各项业务收支数据暴露无遗。不管是采购,开销,更新,废弃等数据,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有据可寻。财政部门对经费收支要进行严格登记,严格落实资产使用人和负责人之间的牵制机制,提高资产使用的安全度。并且各项账目要记录详细,便于查询。

2、量化各项管理工作

加强财政队伍建设,规范财政收支行为,优化资产管理,精确地合算资金。为了推动财政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合理化,需要建立一套规范,高效,优化的财政资金标准化体系。量化办案经费使用管理。严禁把办案经费用于购置个人物品,或加强基础设施或办公用房维修等。要严格落实各项审批案件,实事求是区分办案经费与日常运行经费。要实施专款专用制度,达到经费使用的清晰化和规范化。加强量化装备业务的重点投向。目前各级部门装备已达到业务的基本需求,但是与高技术装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究其原因是高技术人才与设备与一些部门人才机制不配套,造成高技术设备的浪费。随着信息技术的逐渐深入,电脑等数码产品等更新换代非常快,所以政法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办案的网络水平上。加强省、市、县工作的联系,促进三者之间的资源共享,提高办案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三)加强预算外资金与“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这就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同事要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建立“阳光工程”,便于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保证财政资金的科学分配。

三、总结与展望

据悉,自实施政法经费体制改革以来,各地的经费紧张局面得到有效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减轻。特别是贫困地区有关部门财政问题得到很大改善。据了解,江苏省2014年财政规定的资金已全部下放到地方,而这也是对各地方进行优秀工作单位评价的有效机制。从中央审核的数据来看,政法转移机制基本得到落实,资金使用较有效。政法转移资金的措施,极大调动了基层政府工作的积极性。最重要的还提高了政法部门办案水平以及装备资金的效率。

作者:戴云翔 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崔文胜.政法经费保障中转移支付资金的引入及规范使用路径——以检察系统检务保障体制改革为[J].中国检察官,2015年21期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医鉴定体制;司法鉴定;司法诉讼

[DOI]10.13939/ki.zgsc.2017.09.075

司法不公是当前社会中的一大热点问题,这种不公的现状主要是由于司法鉴定工作的无序状态引起的,从而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并且按照公正司法以及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构的设置,做好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医鉴定体制已经不能够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同时也不符合现代法治需求。在这种情形下,司法鉴定人员应该认清形势,不断提高自己的认识,加强对现行司法体制的改革,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1 我国法医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健全的法医司法鉴定程序

在法医司法鉴定中,由于很多当事人有提出重新鉴定的情况,所以,需要加强鉴定机构的更新,但是在更换的过程中,鉴定机构会对鉴定之前的鉴定意见进行修改,针对这种修改情况,办案机构难以判断出对错,从而增加了办案的负担。若重新进行鉴定,鉴定的环节无机构高低层次之分,那么难以科学有效地进行鉴定,导致重新鉴定说服力的缺失。当前的司法主管部门仅仅在机构审验和审批上存在管理,没有具体地进行人力和财力等方面的监管,此外,在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中,由于其经营性质,为了经济效益往往会降低鉴定质量,最终导致鉴定结果难以采信的问题。

1.2 缺乏政府管理机构的宏观调整

我国没有法律明确法医鉴定工作的主管领导部门,从而造成鉴定机构不一的情况,外加鉴定机构的技术水平发展不平衡,司法鉴定程序不规范。除此之外,鉴定机构的设立以及资格审批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法医技术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质量的控制缺乏有效性,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的法医鉴定工作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1.3 没有明确规定受理办案范围

现行的法医鉴定体制没有规定具体的鉴定级别,导致多头鉴定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医鉴定的办案效率。一些地方的鉴定机构往往单纯地追求案件的数量,导致办案范围出现了超越现象。部分法医门诊不仅受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人身伤害损伤程序的鉴定,同时也受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此外,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往往会设立伤情治疗诊所,这种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方便群众,若无法很好地掌握,比较容易失去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加强法医鉴定体制改革的策略

2.1 加强法医鉴定体制改革

法医鉴定体制的改革需要改变机构繁多的现状,加强机构的统一和管理。对于机构简化问题,必须在鉴定工作的基础上整理管辖关系,在提升可信度的基础上能够让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章可循,因此,可以借鉴西方先进的体制管理经验,然后结合我的实际状况,将所有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集中在一起,进而建立一种统一的管理体系,并且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设立单独的法医鉴定机构,厘清机构之间的隶属关系,从而提升法医鉴定的效率,解决多方鉴定、多种鉴定结论的现状。此外,还可以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权威性的鉴定概念,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不仅可以提高鉴定工作的效率,同时还可以提升我国法医鉴定在国际上的形象。

除此之外,还需要建立多元制的法医鉴定体制,通过多元制这一健康开放的法医鉴定体系,进而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法院作为一个中立机构,需要履行法医文证审查咨询职能。建立多元制的法医鉴定体制,可以将原司法行政部门的鉴定机构所属资源用于加强检查系统法医职能部门。法官可以站立在中立的立场上,对鉴定意见进行公正的判断。

2.2 提升司法鉴定人员的综合水平

法医鉴定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的高低对整个法医鉴定程序和鉴定质量会造成影响。为了提高鉴定人员的水平,在法医鉴定中实行统一的主体资格准入机制,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出台相应的监管制度,明确规定法医从业人员的权利和责任。为了避免不符合业务水平的法医鉴定工作人员从事该工作,需要建立明确的职业标准,尤其是在资格考试上,将考试制度的健全放在首要位置,从而增强法医工作人员的从业水平,提升法医鉴定的工作质量。还需建立法医工作人员的培养机制,实现高效法医培养和用人单位的对接,为法医鉴定机构提供优秀人才。

2.3 有效解决法律、法规方面的缺位问题

就我国法医鉴定体制在法律和法规方面存在的弊端问题,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来解决。首先,需要统一规定鉴定机构,包括鉴定机构层级以及内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授予鉴定机构应有的资格,鉴定人才条件以及鉴定设备要求都要明确的规定。其次,认定鉴定人的准入资格,对于这一资格的认定需要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抛弃部门利益和偏见,建立鉴定人资格准入认定委员会,该委员会为司法部行政管理局,其职责是制定法医鉴定人资格的认证标准,并且对法医鉴定人的资格申请进行受理,然后组织相关鉴定人考试。最后,应该审查鉴定意见,质证采取实证主义,从根本上杜绝拿来主义。鉴定意见作为庭审的重要证据,需要当庭审查,并且需要将审查和质证的范围控制在一定的体系中,审查范围主要包括鉴定人资格的审查、鉴定程序的审查以及鉴定内容是否超出范围的审查。通过规定合理的鉴定范围和鉴定依据,为法医鉴定工作实施的有效性提供基础保障。

3 结 论

针对目前我国法医鉴定体制存在的多种问题,例如,鉴定体制不健全,鉴定人员综合水平不高以及鉴定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需要全面分析,从而建立有效的法医鉴定体制,提高法医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水平,在加强法院系统以及法医鉴定体制的基础上,解决法律法规方面的缺位问题。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利于法医鉴定管理的规范化和系统化,逐渐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此外,我国有关部门还应该加强资格审查和动态管理,使法医鉴定更加合理化,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司法公正性和公平性,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服务,确保依法治国方针政策的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田文明.论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体制的改革[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2.

[2]刘兆.中日法医鉴定体制及法医学教育之比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17(3):88-90.

[3]艾如纲,徐江,郭建军,等.探讨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改革[J].医学信息,2014(18):30-30,31.

[4]冯洪全,王晓磊.对完善法医鉴定体制的思考[C].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4:262-264.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行政体制;政府职能;问题;建议

一、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新形势下,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些与经济社会发现需要不相适应的方面,阻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突出表现为:

一是政府的职能转变还不到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对薄弱,对于微观经济运行干预偏多,管理缺位、越位、错位频现。上学、就医、看病、住房等民生问题还没从根本上得以解决。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对企业的管理职能不舍得放手,造成当管的不敢管,没管好,不该管的却干预过多,弱化了政府的服务职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问题,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大学生就业问题,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挑战。

二是部门责权不清导致工作效率不高。企业和群众对由于责权不清导致的多头执法、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怨声载道,苦不堪言。工商、城管、质检、安监、环保、卫生、劳动等多个执法部门的诸多名目的收费和罚款,使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疲于应付。权力部门化导致多头执法,部门利益化导致重复执法,利益法定化导致执法合理化。由执法部门自行制定或者参与制定的政策很难触动自身深层利益, 政策制定变得成本高、效率低、周期长、内耗严重。

三是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健全。机构设置的不合理导致行政成本过高、执法效率低下,给公共财政造成极大负担。机构改革停留于撤并重组,实际人员并未减少, 政府机构的职能没有从行政管制向公共服务转变。制度滞后、程序繁琐、审批复杂导致创业台阶高、周期长、环节多。审批权限弹性过大导致人情审批严重,滋生腐败,影响政府公信度。

四是对行政执法的预防、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处罚的裁量权过大,处罚理由名目繁多导致知法犯法、、权钱交易、、现象严重。地方保护主义作祟,造成被处罚者无从申辩,告状无门。最直接的原因还是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处罚制度不够完善,执行不够彻底。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要加快推进政事分离、政企分离、政资分离,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管好,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放权,坚决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让公民和社会组织更好的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发挥作用。一是要正确地履行政府职能。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共同调节经济活动,科学、有效的实行宏观调控。对于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要重点监管。要加强社会管理,完善社保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强化公共服务,保证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各级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步伐。中央政府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战略规划,下放具体管理事项。地方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对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要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增强服务意识。三是明确部门责权,确保权责一致。原则上一件事情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部门管理的,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二)以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以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 规范政府机构设置,提高办事效率。

一是地方政府要根据层级职责,在中央和上级政府限定的配置要求内,合理撤并相关部门,理顺和明确权责关系。二是要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作用不大的要坚决撤销,跨部门事项交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三是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要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严格执行分类标准。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相关财税政策。四是要严肃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严控编制职数,严禁超编进人。

(三)以制度建设为政府职能转变提供有力保障

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坚决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权责并存,形成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法制氛围。一是要不断强化法治意识,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步伐。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政府行政决策行为。健全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和程序规范,使行政执法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完善行政复议、劳动仲裁、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做到有错必纠。二是要制定完善科学合理、易于操作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估指标,完善评估机制,把考评结果与奖惩挂钩。探索实践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客观界定问责范围,科学规范问责程序,加大问责力度,避免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监管,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度。三是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力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政协也要履行好民主监督职能。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反贪等部门的监督作用,赋予更加独立的监督处理权限。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积极真诚的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加强政府信息平台建设,落实政务公开制度,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民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四是要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提高,培养爱岗敬业、素质优良、作风过硬、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的公务员队伍。完善公务员管理的配套制度和奖惩措施,切实落实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要培养公务员的终身学习意识,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党风、政风和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预防和惩治相结合。

三、结语

行政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要把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谋划,稳步实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政治保障。

参考文献

[1] 魏来.当前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四大困境[J].党政干部论坛,2013(09).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 法治社会 健全的法制

一、社会和谐需要法治,更需要法治的和谐

社会和谐离不开法治,和谐社会对法治有一种内在的、本能的、必然的要求,法治是支撑和谐社会大厦的基本支柱,是判断社会是否公正与和谐的基本标志。如果法治本身不和谐,实体上是恶法而非良法、善法,形式上是自相矛盾、漏洞百出,那就无法实现法治应有的价值与功能。当然,以促进社会的各方面、各领域的关系和谐来达到和谐社会,以逐步完善的法治来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我们减慢法治发展速度与进度,我们尽可能地、及时地矫正法治建设进展中的错、漏、偏、差,弥补不足,以健全和完善法治的和谐。社会和谐需要法治支撑,以法治为基础、为前提、为标准、为调谐器。同时,社会和谐也要求法治和谐,即法治各领域内部的自我和谐与各领域之间的相互和谐,以和谐的法治去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这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法治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

法治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调控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法律保障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如果社会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矛盾激化,人们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安居乐业。然而,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冲突和分歧、裂痕。法治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

(二) 依法治国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物质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空前发展,但面临着人口膨胀、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以法律的形成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原则,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是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的必由之路。

(三)依法治国为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和矛盾创造有利条件

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我国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的多样化,使得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得以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造成对立,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救助,就能维护社会公正,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

(四)依法治国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环境

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就没有相互的合作和普遍的社会认同,也就没有社会和谐。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法治社会可以创造诚信友爱所需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培养人们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地相处。

(五)依法治国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宽松氛围

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依法治国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

三、加快依法治国进程,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来看,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必须加快依法治国进程,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支持。

(一)强化法律宣传,营造法律至上、敬畏法律的社会氛围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要高扬民主和法治的旗帜,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把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断拓宽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负责、理性、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维护法律尊严、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强化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立法的领域、数量、质量等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差距,必须下大力气研究解决。应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对立法重点和利益协调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应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维护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特别是加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加强环境保护立法,以法律制度维护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三)强化机制创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逐步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按照司法权的权属性质,合理划分和科学配置司法权,形成良性的制约监督关系,最大程度地防止司法领域里各种腐败现象的滋生。其次,应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全力构建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平台;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实行司法公开,特别是审判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提高司法效率,把效率和公正有机统一起来,及时化解社会冲突。

(四)强化打击力度,确保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

和谐社会是一个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法机关要坚持“严打”方针,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等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绑架、伤害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努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依法惩治各类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积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五)强化综合治理,发挥社会管理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管理尤其重要。经济越是发展,越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管理。第一是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加大对其居住地的安全防范力度,认可他们对于城市建设作出的贡献,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安全感”。第二是要加强对各种社会人的管理。研究加强对社会人进行管理的有效措施,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行业责任和单位、社区、企业法人责任,确保流动人口、下岗失业人员、民营高校学生等不脱管失控。第三是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推动社会组织发展。

(六)强化执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第一是加强党委、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第二是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第三是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等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实行全程监督,还有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通过这些做法,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把立法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变成了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对法律的尊崇和守法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