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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经济主体与伦理主体
企业是指“具有一定组织结构的、为社会提供一定的产品或服务、同时以实现自身合理利益为目的经济组织”,社会是由“一定的经济组织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也叫社会形态。泛指由一定的共同的物质条件而相互联系起来的人群。”企业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生产效率不断提高、社会分工与协作不断深化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企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具有自然属性。企业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结合,是从事商品生产和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实体。马克思曾在《资本论》对企业的性质进行阐述,他指出“劳动资料取得机器这种物质存在方式,要求以自然力来代替人力,以自觉应用自然科学来代替从经验中得出的成规。在工场手工业中,社会劳动过程的组织纯粹是主观的,是局部工人的结合;在机器体系中,大工业具有完全客观的生产机体,这个机体作为现成的物质生产条件出现在工人面前。在简单协作中,甚至在因分工而专业化的协作中,社会化的工人排挤单个的工人还多少是偶然的现象。而机器,除了下面要谈的少数例外,则只有通过直接社会化的或共同的劳动才发生作用。因此,劳动过程的协作性质,现在成了由劳动资料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技术上的必要了。”从马克思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以传统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协作被以现代大机器为条件的协作所代替,工人劳动要受机器的支配,机器在生产过程中成为了主题。人类要生存发展,就需要不断地进行生产创造活动,生产活动表现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相结合,企业就是劳动力、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结合产物,正是劳动力、劳动工具和劳工对象的结合才有了企业的现实形态,生产组织、机器设备、原材料、物质产品、是企业现实形态的表现形式。企业的这种现实的存在形态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基础和可能。
企业首先是以经济主体的身份而存在的。从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来看,作为一种经济形态的企业之所以出现,既是社会生产分工和协作的产物、是生产过程自然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经济主体的活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主体自身需要的结果。随着生产的发展,对于经济的需求无论从广度上来说还是从深度上来说,都在不断扩展,同时经济主体也只有采取企业的形式才能获取更多的价值,实现自身的扩张和发展。可见,企业作为经济主体,无论是从社会而言还是就企业本身而言,都必须实现自身的“命定”的经济目标,否则就有违企业作为社会经济主体的性质。但是,社会对于企业的经济要求和企业对于自身经济目标的追求,在具体的实践层面有可能发生矛盾。就社会而言,企业只有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为社会提供更多的质优价廉的产品,才真正符合社会为企业设定的经济目标,但就企业而言,一方面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在一定的时期内和条件下,不一定就能使企业获取更大的利润,又是恰恰阻止甚至延缓了企业自身发展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就短期效益而言,有时企业生产并向社会提供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产品,反而更能实现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这种矛盾,在仅将企业视为经济主体的情况下是难以彻底解决的。虽然从根本上来说,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的企业,应当是自己的具体活动目标与社会的目标相一致,但是各个经济主体的本性以及各个不同经济主体的生死存亡的竞争关系,决定了单靠企业的自发选择难以实现企业自身目标追求与社会目标需要的有机契合。
解决企业经济目标追求与社会要求的矛盾,必须将企业同时作为一个伦理主体来看待。作为伦理主体的企业,虽然仍然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合理冲动,但是,在企业与社会伦理关系的视野中,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合理性的标准,已不再是利益最大化的抽象标准,而是企业目标与社会需要相一致与契合的具体标准。作为伦理主体,企业也不再是孤立抽象意义上的主体,而是一种关系主体,作为关系主体的双方,是一种互为的存在,或者按制度经济学的理解是一种契约性存在。关系性的存在或互为性的存在,要求主体双方在进行行为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对方的现实需要,在满足对方的需要、履行自身应尽义务的前提下追求并实现自身的利益。可见,将企业作为伦理主体,虽然并不意味着否定企业对于自身利益追求,但是,作为伦理主体的企业应当首先关照的则是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要求,企业利益的实现只有在关照并实现他者利益的前提下才是合理的。
当然,企业关照他者的利益,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的程度是与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相联系的,企业的发展与实力――企业能力是企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现实基础。但企业应不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理由,则必须在社会关系中予以说明。企业主体的伦理性质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伦理依据。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纬度:应然要求
基于亚当?斯密“经济人”的假说,人们一般都认为企业是一个纯粹的经济主体,企业的宿命就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受这一定势思维的限制,人们在思考企业责任问题时,总难摆脱单纯的经济考量,或者将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归属于法律方面的考虑,人们通常认为如果企业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经济活动损害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企业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将会受到罚款或停业整顿、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企业生产污染环境也将会为此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如此等等。从经济的角度进行利害权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直接归咎于企业对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企业要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必然受到社会环境的诸多限制,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兼顾企业的社会责任,否则,企业将会失去信誉并因此而受到其他社会主体的直接或间接的报复。如企业克扣工人的工资、不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将会导致工人的流失;企业不顾产品质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不仅会使企业失去信誉,在市场竞争中失去有利地位,甚至消费者用脚投票的行为将这样的企业彻底逐出市场等等。应当说,所有这些都是符合实际的,作为企业要想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生存空间与发展环境,就必须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但是,这样的论证却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上述两种思考问题的路径是相同的,都是从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进行的思考,说到底是一种利己主义的考量。显然,从利己主义的立场所进行的考量不可能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提供合理的基础,因为站在这一立场之上,完全可以得出相反的结论――在有利于自己的情况下不承担社会责任也是可以证成的。实际上,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根据正是利己主义!
作为应然的要求,企业社会责任的理据不能在利己主义中去寻找,不能将“应当”理解为:企业如果不如此就将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后果,因此企业才应当如此。这不是真正社会和伦理意义上的应当。在社会和伦理的意义上,应当的要求不是基于行为主体对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尽管这种考量对于应当的实现也有现实的作用和意义,而是来自于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来自于主体自身的社会角色定位。作为特定的社会(下转第132页)(上接第128页)主体,总是处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并在社会关系中界定自身作用与意义,主体行为活动的“应当”或社会对于主体的应然要求,只能在这种意义上来理解。也只有这样理解的应当,才具有康德所说的“绝对命令”的性质,主体才会对之有一种内在的敬畏感,应然的要求也才会真正转化为主体的自律自觉。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在保障:企业主体的道德自觉
企业的社会责任,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应然责任。但是,这种应然的责任并不因为人们理解的正确,就可以自动地转化为企业自律自觉的实际行动。转化的成功不仅有赖于正确的认知,还有赖于其他社会手段的支持与辅助,有赖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宏观与微观环境。正因为如此,对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就不能不关注对于企业主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条件的探讨。
关键词:社会责任;评估体系;利益相关方理论
作者简介:张国民(1984-),男,天津人,奉化市供电局客服中心,助理工程师;杨建立(1989-),男,浙江奉化人,奉化市供电局客服中心,助理工程师。(浙江 宁波 315500)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02-0199-02
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企业而言日益重要,承担社会责任已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必修课。[1]同志曾在APEC会议上提到:“企业应该树立全球责任观念,自觉将社会责任纳入经营战略,完善经营模式,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近年来,我国电力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2008年全球企业社会责任排名》中显示,中国的国家电网、中石化、中石油三家企业进入了100强,依次位列55、84、87位。与2007年的排名相比,国家电网上升了14位。为了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国家电网还专门设置了社会责任部门。此外,电力企业还在积极探索建立社会责任评估体系。
一、电力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指标内容
1.电力企业社会责任特征
(1)基础性特征。在国民经济中,电力属于支柱产业,具有基础性的特点。电力企业能否提供优质可靠的电能,决定了人民的生活质量,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所以说这种基础性也体现为国计民生的基础性。社会的用电量不断增长以及对电能质量要求的提高,促使电力企业必须提高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加快电力设备的升级,同时还要保证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以保证电能的安全可靠使用。
(2)环境特征。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较多,首先是人口压力大,自然环境脆弱;其次是我国还处于粗放型经济,环境监管面临着诸多考验。电力行业对环境的影响较大,在发电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和资源,同时会有废水、废渣、废气的产生,其环境特征尤为突出。另外,我国正在从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转变,电力企业也在努力做到用最少的资源产出最大化的电能,同时保证排放不超过国家标准。
(3)自然垄断特性。电力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是提供单一物品或服务的行业,如果此行业有几个企业进行竞争,则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重复浪费或者市场恶性竞争的局面,因此形成一家公司或极少数企业的概率很高,这种行业被称之为自然垄断,这是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自然垄断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固定投资很大,而边际成本很小,即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减少。
(4)公益性特征。电力行业的基础性特征、环境特征以及垄断性特征,决定了其具有特殊的公益性特征。电力企业具有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是职业公益性。电力企业具有环境特征,使得人们对其公益性的要求越来越高。电力企业的自然垄断性要求其履行更多的公益性社会责任,这是自觉公益性。
2.电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面临的问题
(1)节能减排工作艰巨。在我国,电能大部分靠燃煤生产,但在燃煤发电的过程中容易产生大量废气,同时电煤质量下降也影响了发电厂的节能减排。因此,对小火电和自备电厂节能减排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通过市场调节节能减排的手段不多,虽然新能源发电技术日趋成熟,但实践应用效果不佳,主要是成本过高。
(2)电力产能不足。全国电力工业继续保持快速健康发展的态势,电力产能持续上升,电网建设投资稳定增加。但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高负荷用电地区,高峰用电时电力仍不能完全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3)电价整体不高,弱势群体用电困难。近年来,销售电价开始征收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费用,能源价格上涨,导致全国电价平均水平开始慢慢上涨。虽然国家对弱势群体(如福利院、偏远农村)的用电进行了照顾,但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市场的因素使得一些电力企业在这方面做的还不够。
3.电力企业社会责任评估内容
(1)责任管理。责任管理包括四个方面的评价内容:责任治理;责任推进;责任监督;守法合规。责任治理需要提升员工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规划企业社会责任战略,以达到提升社会责任管理水平的目的。责任推进主要是在促进电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如组织企业员工进行社会责任培训、推动电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等。责任监督指标是从企业利益相关方获得反馈,来考察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实践和绩效情况,并向社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守法合规包括遵守国家制定的行业规范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由于电力企业的危险性,其在这方面管控较严,因此可以给满分。
(2)市场责任。企业是市场的核心基础,必须充分保证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同时企业又有义务履行市场责任,以保证相关市场信息能够准确、及时地传达给企业利益相关方。企业市场责任是评价社会责任的重要标准,包括三个方面,即客户责任、合作伙伴责任和经营责任。企业在产品生产、销售和运营的过程中要履行市场责任的三个方面。其中,客户责任是电力企业市场责任的重要部分,包括客户信息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客户反馈等方面。[2]合作伙伴责任涉及责任采购、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合同执行等方面。经营责任涉及企业的成长性、收益性、安全性和经营关系管理等方面。
(3)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社会的主要贡献。包括三大主要评价内容:职能责任、员工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指标。职能责任指标主要考察电力企业响应政府政策、税收贡献、就业贡献等内容。员工责任指标主要考察电力企业对员工成长与发展的规划、员工基本权益和利益的保护、员工信息管理以及职业病预防等方面。[3]安全生产责任指标主要考察企业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由于电力企业的特殊性,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评价内容。
(4)环境责任。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节能减排以及环保管理两个方面。环保管理指标包括环保制度建设、环境认证、环保投入、绿色采购、环境公益等内容,其中环保公益作为电力企业进行环保管理的内容被纳入环保管理指标。节能减排指标考察企业的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绩效表现、可再生能源应用、循环利用、降低三废排放、三废综合利用以及减少温室气体等情况,同时国家不断出台鼓励清洁能源的政策,电力企业的绿色采购将成为节能减排的重要评价内容。
(5)其他情况。一是综合分析电力企业社会责任获奖情况;二是掌握对电力企业报道的负面信息;三是考察电力企业社会责任创新管理。
二、电力企业社会评估体系
1.评估体系理论基础
三重底线观和利益相关方理论是电力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体系的主要理论基础。其中,利益相关方理论是研究与实践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理论基础,利益相关方是指某些特定的团体或个人,其能够影响企业快速发展或受企业发展影响。[4]在三重底线理论的观点中,企业不能把利润当做唯一的目标,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而且要对环境以及社会负责,企业行为要满足经济、环境与社会三条底线。企业的利益相关方包括股东、客户、员工、供应商、社区等,则企业社会责任是对这些利益相关方以及环境的责任。
根据电力企业社会责任特征,利用三重底线观和利益相关方理论构建了电力企业社会责任评估理论模型(见图1)。从图1可看出理论模型是一个稳定的闭环三角结构,其中责任管理处在核心位置,市场责任是基础,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分布在两翼。
2.电力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体系结构
电力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体系可分为3个层次(见图2)。第一层次包括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第一层的责任管理下面又有4个二级指标,分别为责任治理、责任推进、责任监督以及守法合规;市场责任下面包括经营责任、客户责任、伙伴责任3个二级指标;社会责任由职能责任、员工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构成;环境责任下面包括2个二级指标,即环境管理和节能减排。图2只列出了第一层和第二层的指标内容,第三层次是由12个二级指标分解的40多个三级指标组成。
3.电力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体系评分步骤
电力企业社会责任评估分为以下六个步骤:
(1)分析评估体系中各项一级责任指标内容,得出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四大版块的相对重要性,再利用层次分析法确定一级指标的不同权重。
(2)对二级指标的实质性进行分析,并为各级具体责任指标赋权。
(3)调查分析电力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状况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情况,以此为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体系下的每一个指标进行评分,各级指标得分之和就是一级指标的得分。
(4)根据第2步和第3步得出的一级责任版块评分和权重,采用公式(1)计算出电力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指数的基本得分。
(1)
式中,Aj为电力企业一级责任版块的评分,Wj为该项责任版块的权重。
(5)根据电力企业的其他情况得出调整项的评分。
(6)电力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指数最终得分为基本得分加上调整项得分。
三、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加速转型,整个社会对电力企业的道德标准和社会形象的要求不断提升,对电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而对电力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中的表现进行评估不仅是对电力企业的一种监督,帮助电力企业了解自己,发现不足,还可作为电力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使消费者及时了解电力企业的表现,同时也会激励电力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盛斌,李秉勤,胡博.公司社会责任、跨国企业与东道国政府的作用[J].南开学报,2009,(5):115-125.
[2]陈文杰,张倩茹.浅论现代电力企业的市场营销问题[J].中国电力教育,2006,(5):63-66.
[关键词]报刊企业 社会责任 评价体系 评价模型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教育部2011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转企改制背景下我国报刊社会责任治理及其模型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YJA860002)
一、研究背景、意义及报刊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我国新闻出版产业体制改革已进入新阶段,“十一五”期间,已有1251家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或登记为企业法人。大量报刊由过去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势必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和各种困难,“在商言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自不为过。然而,众所周知,媒体的社会责任是其职责所在,也是其构建公信力的主要基石。遗憾的是,伴随着传媒业的市场化企业化转型、当下不少报刊却不能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从而导致社会责任缺失。“虚假、低俗、煽情”等传媒界恶习日趋盛行,已引起社会的普遍反感和政府的高度关注。2010年10月出席世界媒体峰会开幕式发表重要讲话时特别提到“媒体的社会责任”指出: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传播,他还强调,当今社会“对各大媒体来说树立和秉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实践的前行,需研究理论指导”,毋庸置疑,当下有关媒体社会责任的研究理论研究明显滞后,更缺少对其社会责任治理和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对于媒体来说,相比各种利益的诱惑,研究者和社会的道义呼声显得十分苍白。关键在于如何治理,因此,构建科学的中国报刊企业社会责任治理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显得迫在眉睫。
本文所持的“报刊企业社会责任”源于“报刊社会责任理论”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前者由罗伯特·哈钦斯领导的委员会在1947年创立,通过威廉·霍京、弗雷德·西伯特(1956)、西奥多·彼得森(1956)和韦尔伯·施拉姆(1990)等学者的发展,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主流新闻理论。西伯特、彼得森和施拉姆合著《报刊的四种理论》(1956),其中彼得森撰写的“传媒的社会责任论”,对新闻自由,传媒与政府、公众的关系等西方新闻学中的基本问题重新进行了阐述,把传媒的社会责任、道德义务概念融入进去,而且予以强调。有关文献表明,社会责任论把西方新闻自由观,推向了一个新的认识高度。但随着20世纪下半叶以来兴起的网络媒体日益成熟,“社会责任论”这种以西方为本位、以传统媒体为背景的传媒理论正面临现实困境。后者则起源于美国,于20世纪初在学术界形成企业社会责任思想。早期,基于“经济人”假设,企业责任就是在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向社会提供符合消费者需求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之后,随着“社会人”理论的确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经济观逐渐被接受。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到今天包含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企业遵守最起码的伦理规范与社会准则,如公平交易、诚实信用、遵纪守法等。第二个层次是指企业在遵守社会基本伦理规范的基础上,对环境、顾客、股东、员工、供应商及当地社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本文将这两重理论进行综合,作为评价报刊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二、研究方法及评价体系的建立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AHP法”和评价体系的“问卷调查法”。 “AHP(AnalyticHierarchyProcess)法”是美国著名运筹学家Thomas.L.Saaty教授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一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决策分析方法。当时,Thomas.L.saaty运用AHP法确定旅游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中各指标的权重。评价体系的“问卷调查法”则由Maignan,Ferrell(2000)和Maignanetal(1999)提出,我国学者郑海东(2007)也做过类似研究。这种评价方法先把模型各维度直接操作化,因其方法数据是问卷使用者产生,所以采用的指标测量概念要非常匹配,而且主要依赖受访者的知觉,知觉测量可能会受到实施方式的操纵。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访谈约100名知名报刊企业负责人,确定报刊企业评价指标,并通过专家打分法确定各自权重。然后运用层次分析法分析数据,提出报刊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表一),据此提出分析公式及模型。
首先,如表一,本文从舆论导向、信息传播、舆论监督、法律法规、社会伦理、健康文化、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创富能力、内部员工满意度等9个维度设置指标体系,在每个维度进行代表指标选取,明确9大维度下的19个二级指标,构建完整的指标体系总体结构和具体评估内容,即9个一级指标19个二级指标。
然后,通过专家打分法(“问卷调查法”)来构造判断矩阵。对20位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及10位传媒研究领域的资深专业人士发放“重要性调查表”,要求其对每个影响指标的因素来给出适当的分数,以“1”为满分制,并对回收的打分表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到报刊企业社会责任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数据表。同时采用专家评分法来确定各指标的得分值,即要求专家根据报刊具体情况,给各个指标分别评分。评分标准为:Fi=1表示履行社会责任水平差;Fi=2表示履行社会责任水平较差;Fi=3表示履行社会责任水平一般;Fi=4表示履行社会责任水平较好;Fi=5表示履行社会责任水平好(如表二)。
三、报刊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的确立原则及指标体系内容解读
关键词 高等学校 信息公开 理论基础
分类号 G258.6
随着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全社会对高校办学公平透明需求的不断增长,作为政府信息公开重要组成部分的高校信息公开,日益成为学术界和相关行业关注的焦点问题,有关高校信息公开的研究成果和行业关键事件均呈现出快速增长和多发的态势。然而,关于高校信息公开的理论研究、原理探索的文献尚十分匮乏,理论根基尚不扎实。本文研究的目标即在于分析并归纳高校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与科学依据,试图推进我国高校信息公开理论体系的建设。我们认为,高校信息公开涉及到信息管理学、法学、教育学、政治学、政策学、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等多个领域,相关学科知识可以从不同角度为高校信息公开研究提供充实的理论基础。
1 高校信息公开的政治学理论基础
高校信息公开是实现现代大学治理的重要途径,需要依赖一定的政策、法律和制度的手段来实现,人民理论和政策工具理论为高校信息公开研究奠定了重要的政治学理论基础。
1.1 人民理论
人民观念最早萌芽于14世纪的意大利。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国家是根据人们订立的契约建立的,大家必须服从公意,公意即为最高权力,即,应当属于人民。我国也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学家列文斯丹教授把对人民和自由的保障定义为对政治权力的一种垂直制衡机制。美国《信息自由法》序言这样写道:“如果要实现民有、民治、民享,那么人民就必须能够详细地了解相关信息。”因为没有任何事物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1]。
人民是的享有者。依照人民理论,政府机构既然从事的是公务活动,就负有向国家权力的主人公开其掌握的公共信息的义务,政府及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必须及时公开政府及事务信息,自觉、自愿接受授权者的监督。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增进公民的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信息公开能够有效地消除行政权力扩张所带来的危险性,有助于体现对人的自由尊重,从而使得国家和人民在信息的获取与利用上达到利益的均衡。那么,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组成部分,高校在各类活动中必须将所获得的信息采取最低成本、最为便捷的方法,确认无误地公开给大众,维护公民权益。
1.2 政策工具理论
政策工具目前已经成为公共管理和政策科学的重要研究领域,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界,在公共行政学还是政策科学领域,政策工具理论都以其强大的解释力和广泛的应用性获得了普遍关注[2],政策工具研究的核心就是“如何将政策意图转变为管理行为,将政策理想转变为政策现实”[3]。基于政策工具层次的宽泛性,政策工具有时候与政策本身难以泾渭分明:特定的政策工具从某一层面上看是一项政策,但从更高层面看又只是上层政策的一个工具;从另一角度看,政策(政府)工具既指政府用于改善内部流程和管理方式的机制,又包括政府提供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机制。对于高校信息公开而言,政策工具理论的引入一方面使高校内部体制改革的理念和战略能够落实到操作层面,另一方面使得高校管理与服务的多元化机制得以实现。
2 高校信息公开的法学理论基础
高校信息公开的法学理论基础涉及到公民受教育权、知情权、信息获取权等等。
2.1 公民受教育权
高校不同于政府,高等教育具有社会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的双重属性。为保障高等教育公益目的和个人权利的全面实现,世界各国无论教育体制如何,均确认高等教育系具有公共性质的事业。高校资金来源渠道之一是公共财政投入,从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投入者的角度看,国民作为纳税人,享有公共信息的知情权。随着教育的普及,每个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增加了,但是公民高等教育权受保护的程度却存在降低的危险。从受教育者角度说,充分的信息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实现受教育权。高等教育服务具有无形性、非标准性、消费服务与参与生产的同时性等特点,消费者不仅对信息的真实性和服务质量难以进行判断,还要由自己承担服务质量的风险责任[4]。要保证大学生现实及潜在的受教育权益顺利、充分地得以实现,教育信息的自由流通是先决条件。
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在政府的宏观领导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校信息公开有利于厘清政校关系,强化政府法律监督,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激发其参与权和表达权,优化大学内部治理结构,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学校运行效能,是推动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制度[5]。高校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相应办学自和行政管理权,其性质为公权力,它直接关系到教育法律关系另一方主体――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建立高校信息公开机制,是铲除高校公权力异化现象的当务之急,更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及依法治校的根本需要。在现代法治社会,高校信息公开制度被很多发达国家视为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的有效方式[6]。
2.2 公民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为知悉权、了解权,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泊(Kent Copper)在1945年1月的演讲中首次提出来的,其基本含义是社会公众有权知道他所应该知道的事情,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7]。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五十九号决议,知情权被列为最基本人权之一。随后,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明确阐述了知情权,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人人都有权享有发表意见的自由,包括持有主张并且不受干涉的自由,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8]。“知情自由”与“知情权利”是知情权的两个组成部分。知情自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团体不受妨害地获得信息的自由;知情权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以及其他公民、组织请求公开信息的权利。
从性质上分析,知情权一般被认为是一种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的综合体,但更多地体现为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方面。作为民事权利,它主要体现在公民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方面,这是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一部分。作为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主要体现在公民和政府关于信息公开的权利分配方面,这里不仅仅是公民单方的个体,而且重要的是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政府,他们之间的权利和权力的分配,已经带有了政治属性[9]。知情权还是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的题中应有之意。公民个人需要足够多的信息增长知识、形成和发展人格。尤其在现代社会中,信息如同空气和水一样对人们时刻不可或缺,已成为人们活动的基础和动力,每个人都需要大量信息来判断自身的处境并做出选择。同时,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诸如自然环境、社会治安、政府决策等,直接影响甚至威胁着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只有充分了解这些信息,公民才能采取各种手段予以应对[10]。
我们可以看出,知情权的实现不但要靠自己主动获取信息,还要依靠相关部门公开信息,这关系着知情权的顺利实现。高校信息关乎学生、家长、教师、公众等诸多相关主体的利益取得及生存发展空间拓展,高等学校主动公开信息以及提供依申请公开信息,目标就是为了保证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得以充分实现。
2.3 公众信息获取权
信息获取权是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公开是知情权的基本保障,没有信息公开,知情权就流于形式和空谈,参与权和监督权更无从谈起。信息公开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信息获取权利。只有承认公民的信息获取权利,并以此为立法基础,信息公开才有其实质性的意义[11]。英国《信息公开法》(2002年第36章)第一部分的开篇语是“信息的权利”,第一条款名称为“获取公共当局拥有信息的一般权利”。加拿大的信息公开法名为《信息获取法》,该法直接提及“获取信息的权利”:“本法的目的是要扩大目前加拿大法律,以提供获取在政府机构控制下的已记录的信息的权利。”克罗地亚的信息公开法的法律名称中包含了“获取权利”一词,名为《信息获取权利法》。该法指出“获取信息的权利,对于执行和保护公众知情的利益与权利、确保一个自由和民主的社会、确保政府制度的透明和公开的目的是必要的”。公众对高校信息公开知情权的落实,更实质地体现在信息获取权的实施,因而高校信息公开政策与制度设计的核心,应当是保障利益相关者的信息获取权。
3 高校信息公开的管理学理论基础
高校信息公开的管理学理论基础包括企业管理理论中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理论、信息管理理论中的信息资源共享理论等等。
3.1 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理论
利益相关者本是经济学和企业管理中的概念,随着现代大学治理理念的发展而延伸至高等教育领域。利益相关者理论了传统公司法理论中以股东利益为中心的观点,认为公司是一种集多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于一身的组织,如股东、员工、客户、消费者、分销商等,因而公司应当考虑这些主体参与公司治理及利益实现的途径。大学也是如此,大学治理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重心是完善大学与社会的联系环节,建立有效的社会参与大学管理机制[12];因而应通过信息公开等机制,实现这些利益主体的利益。美国学者罗索夫斯基在其出版的《美国校园文化――学生、教授、管理》一书中列举出大学的四类群体,即大学利益相关者,并按照重要程度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教师、行政主管和学生,为大学最重要的群体;第二层次是董事、校友和捐赠者,为大学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第三层次是政府等“部分拥有者”的利益相关者;第四层次是大学利益相关者中的边缘部分,即市民、社区、媒体,是可以纳入次要层次的利益相关者[13]。不论这种划分的科学性如何,反映的本质是现代大学治理已经不仅是大学自己的事情,诸多利益相关者都参与着大学的治理并影响着大学的政策、规划、愿景及实施手段。高等教育作为一个领域,涉及学生和教职工等直接利益群体;高等教育作为一项公共事业,又具有很强的效用外溢性,涉及整个社会[14]。利益相关者只有掌握必要的信息才能介入大学治理,为此高校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让利益相关者及时地获取学校的教育管理与社会服务信息,彰显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特征[15]。制定并实施信息公开政策、构建信息公开制度、导入社会参与机制并建立利益相关者参与逻辑下的共同治理模式,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精髓。
3.2 信息资源共享理论
在当今的信息时代,信息公开不仅具有民主价值,同时还具有信息资源共享从而降低获得信息成本的经济价值,为信息资源共享提供了管理方面的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涉及各个职能部门,有利于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垄断,其运作实践需要建立部门之间协调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在传统模式下,信息垄断是普遍现象,各部门极力维护自己对信息的独占权,一是信息意味着权力和利益,二是信息也意味着业绩,因此各个部门都不愿意将作为业绩的信息进行共享。只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才能推进信息的有效利用,产生更大的信息价值;利用信息利用服从于收益递增规律(increasing return),即信息被利用得越充分,其产生的收益就越大[16]。信息公开是信息共享的基础,而信息共享是信息公开的结果与目的,高校信息公开本身就是要实现最大范围的信息共享,因而高校信息公开运作机制设计中,应当重点关切信息共享的实现方式和途径。
4 高校信息公开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高校信息公开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是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博弈论。
4.1 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概念来源于微观信息经济学,同时广泛地存在于社会政治、法律、管理等领域之中,是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其相对应的组织、个体之间呈现不对称、不均匀的分布状态,即一方占有的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优于另一方[17]。传统的经济学理论是假设市场交易双方具有对称的信息,即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和生产者都拥有做出正确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但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这必然影响市场交换、经营及决策,当这种负面作用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导致市场混乱。交易双方在交易前后分别发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将进一步降低市场运行效率。据此,Michael Spence设计出“信号传递模型”,提出在市场中具有信息优势的个体可以将“信号”准确无误地公开给处于信息劣势的个体,以有效克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18]。
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如何在制度上进行适当的设计,减少拥有信息优势的人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公共利益,就非常必要,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信息的公开机制[19]。高校信息具有较强的公共性,需要建立公开机制,打破高校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时降低信息交易的成本。如果高校信息公开不完善,社会公众就难以获得高校活动的完全信息,无法有效地观测和监督高校的信息行为,从而导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解决高校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根本方法就是高校信息公开,高校是信息公开过程中的核心环节,是拥有信息优势的行为主体,其实行面向利用相关者的有效信息公开,有利于信息流以高校为核心顺畅地辐射到政府、社会、个人信息受体,促进信息资源的扩散与有效利用。
4.2 信息交易及其成本理论
在经济学中,信息不只是对交易的一种支持(对经济交换的外部支持),而且信息本身也可作为交易(经济交换)的对象,信息在交易中实现其价值,而交易又构成了信息创造和信息应用的推动力。由高等学校记录保存的高校信息,也需要传播、需要交易,它只有在与利益相关者的分享之中才能体现其价值、发挥其功效;在这种交易关系中,高校居于信息优势地位,是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传送者,而利益相关者从高校获得信息,基于信息做出工作、学习、生活的安排,高校和公民都可从这种信息交易中获得合法的交易好处。另一方面,由信息革命带来的新技术增加了政府处理和传送数据的认知能力,极大地降低了处理信息资源、进行信息交易的成本,但由于信息的提供总会存在着成本问题,因而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是需要成本的;当然,在高校信息公开的实践中,如果利益相关者获取信息的过程过于繁琐,也会无形中增加获取高校信息的成本,这种情况实则是一种变相的信息不公开[20]。高校信息公开中的收费机制设计,需要考虑这种信息交易过程及其成本核算。
5 高校信息公开的教育学理论基础
在当代,大学已走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心位置,更多的生产主体和消费主体参与了争夺高等教育价值取向主导权的博弈[21],大学的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了更加复杂的价值关系。现代大学治理理论即是伴随着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而兴起发展,并在这种不断演化的利益博弈中日趋成熟的现代教育学思想,它为高校信息公开理论构建与实践运行奠定了重要的教育学理论基础。
5.1 完善的大学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
大学治理可以理解为大学中包括两个体系,即基于法律权威的行政体系与基于专业权威的教师体系,大学治理就是为实现两个体系的微妙平衡而设计的结构和过程。完善的大学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信息公开则体现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内在规定性。大学治理实际是为实现大学目标而设计的一套制度安排,它给出大学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框架,为大学的目标、原则、决策方式、权力的分配确定规则,主要内容是设计效率实现的机制,通过大学各利益相关方追求自身目标的活动而实现整体的效率[22]。因此,大学作为重要的社会公共部门,应以其独特的学术性本质发挥重要的社会功能,通过适应、服务、引领社会获得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其中,通过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大学治理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实质性地扩大高校信息公开度,高校只有充分保障公众对于高校发展状况的知情权,才能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这也是现代大学制度构建中高校应以承担的重要社会义务。
5.2 社会责任与公信力是现代大学治理理念的外在体现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已有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规范和实证研究进行综述来分析所取得的进展,从而为以后更深入的研究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关键词 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 规范和实证 综述
多年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研究的热门话题。在我国,社会责任信息属于自愿披露的信息,所以在是否披露、披露的方式以及披露的内容等方面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因此我国学者对相关方面做了很多的研究,既从规范方面来研究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披露模式以及披露的现状等,又从实证方面来研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以及驱动因素和最终效果等。本文将对近年来有关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做一个综述,以供需要者参考。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规范研究
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还是集中在规范方面。学者们通过研究国外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来分析我国企业建立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的必要性。如阳秋林(2005)系统地探讨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和原则,并在对国外披露模式研究的基础上,架构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模式,还探讨了中国建立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指标分析体系的意义、内容和具体设想;另外舒强兴、王红英(2006)在分析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的基础上,总结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应有内容,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议。
还有学者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模式和内容做了研究。披露模式方面。国外对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模式多是采用会计基础型和非会计基础型并用。所谓会计基础型,是指用会计特有的术语、方法、程序等来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对于定量的财务信息一般采用会计基础型,信息更多采用货币化形式,而非会计基础型则表现为以文字描述为主,较多采用非货币化信息。目前我国信息披露的会计基础型的披露涉及面很窄,主要采用非会计基础型的披露。宋献中、李皎予(1992)对社会责任会计的报表披露模式作过分析,阳秋林(2005) 也初步探讨了我国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模式,并在报表分析的基础上试探性地构架了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指标分析体系,但并未对指标体系的适用性进行评价。
披露内容方面。对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我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学者们对此也进行了一定的探析。顾兆峰(1997)、刘国华(1998)、季晓冬(2005)等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作了研究。顾兆峰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归纳为环境资源、职工责任、消费者权益、公益福利四个方面,而刘国华认为企业缴纳的各种税款也应该归入社会责任的范畴。
李正、向锐(2007)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03年642家上市公司的情况进行了统计,研究了这些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界定、计量方法和现状,他们认为我国社会责任应披露的内容为6大类共17小类。他们通过研究发现企业对与员工、产品质量、公益捐赠等相关的社会责任问题比较重视,披露也比较充分,但对社区、环境等社会责任问题披露得较少。事实上,很少有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能进行全面披露,他们更愿意披露那些做得比较完善的事项,尤其热衷于能迅速提高企业形象的公益事业,而对做得不足的方面则较少披露甚至不披露,例如失业安置、弱势群体、废料回收等等。各家公司披露的内容也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一致性,大部分的披露内容都是准则事先要求的,自愿披露的内容很少,而且披露的信息不具有明晰性和透明性,远远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
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传入我国以来,学者们对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规范研究,而实证研究则较少。黎精明(2004)通过选择6家具有代表性的公司作为案例,从其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抽取社会责任信息,从披露内容和披露工具两方面进行分析,揭示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共同特点和现状是:理论上急需,实务上空白;杨亚娥、刘建红(2007)以2000-2003年不同行业的48家上市公司的年报资料为依据,分析了上市公司在环境保护、社区贡献、员工福利、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问题和成因。
我们通过阅读文献发现还有一部分实证研究主要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和最终效果两个方面来进行。
(一)影响因素
李正(2006)以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2003年521家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影响因素,实证结果表明,资产规模、负债比率、重污染行业因素与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显著正相关;净资产收益率、ST类公司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显著负相关。马连福、赵颖(2007)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为样本,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程度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公司绩效、行业属性及规模是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而独立董事比例及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二职合一这两个公司治理结构变量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都没有显著影响。沈洪涛(2007)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框架下结合公司社会责任理论,选取1999到2004年沪市和深市的石化塑胶行业的A股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特征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包括上市地点和披露期间在内的披露环境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都有显著的影响,而公司财务杠杆和再融资需求则不影响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回顾发现学者们基本同意公司的规模以及绩效会影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二)最终效果
陈玉清、马丽丽(2005)选取了907家上市公司,构建了上市公司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贡献的指标体系(包括政府所得贡献率、职工所得贡献率、投资者所得贡献率和社会所得贡献率),运用回归分析的方法研究2003年年度报告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市场反应(股价)。实证结果表明,市场对企业社会责任贡献信息的反应不明显。不过,行业不同,股价与社会责任信息的相关性也存在显著差异。另外,刘长翠、孔晓婷(2006)利用类似的社会贡献率指标,探讨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与其财务表现和经营理念是否存在相关关系,发现两者之间没有显著关系。这两项研究的不足在于社会责任贡献指标的构建全部使用会计基础型披露信息,缺乏对非会计基础型披露信息的分析。沈洪涛、杨熠(2008)以1999到2004年在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石化塑胶行业A股公司为研究样本观察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所引起的股票价格的变动,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司社会责任信息具有价值相关性,其披露的数量和质量与股票收益率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通过对我国已有文献的回顾整理,我们发现大部分学者的研究都表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规范和实证研究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以后的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也存在一些关键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首先,理论基础的研究还有待加强;其次,实证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比如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计量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目前使用的计量方法并不能真正反映出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和绩效,最终会影响实证研究的可靠性。所以说,我国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仍然处于初步探索的阶段,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仍有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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