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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提高了登记工作的效率。实现了个体王商户登记工作的全面“提速”,为广大个体经营者提供了方便。二是促进了监管工作到位。建立完善了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改进了监督管理方式,辖区监管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真正实现了属地管理。三是树立了良好的工商形象。委托登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服务水平,工商所及时掌握了辖区个体工商户的信息,变“远距离”服务为“近距离”服务。四是理顺了工商部门内部管理的事权关系,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我局在总结委托工商所直接登记的实践和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工作。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农村个体工商户流动性大,给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带来难度。
二是工商所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工商所登记人员对经营范围的核定、前置许可审批项目的把关、以及登记程序等登记业务都比较生疏。
三是计算机软件不够成熟,网络建设还不完善,影响了上下联动,信息共享。
四是对个体经营者免于工商登记的,尚未制定备案的方法和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的配套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面临的新课题。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确保取得实效。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是对传统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是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转变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方式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具有重大意义。面对这项势在必行的改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改革意识,坚定改革信心,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上下形成合力,共同把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教育广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克服各种模糊认识,使全系统形成思改革、谋发展的共识,确保这项改革工作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落实到位,使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2、加大资金投入,加快信息化建设。 建立以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为基础、覆盖工商所监督管理业务的信息化系统,是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必要前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集中资金、加大投入,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完善网络系统功能,全面实行电子政务,彻底改变传统管理方式中手工化操作程度高、登记时间长、监管效率低等问题,使登记、验照、监管等业务工作按统一的要求规范操作,切实解决实施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后工商所人少事多的“老大难”问题。,使工商所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静态登记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把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工商所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行政行为规范化以及监管效能。
3、依法委托登记,规范操作程序。 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必须依法委托,规范操作,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授权的有效性。一是严格依法委托登记管理。县、市 ( 区 ) 工商局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县、市 ( 区 ) 工商局的名义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验照,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委托事项应有法律依据,委托程序应合法有效,严禁越权委托。二是坚持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凡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应经过法律法规和登记业务知识培训,经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由县、区工商局局长颁发《岗位资格授权证书》,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登记管理工作。三是实行“一审一核”制度。本着“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原则,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程序全面实行“一审一核”制度。受理人员和审核人员依据委托授权的范围,对个体工商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人员受理后报审核人员( 所长或副所长 ) 核准即可核发营业执照。四是加强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实施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管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我们认为,原则上应将个体工商户档案放在工商所管理,以便于完善“经济户口”、个
一、基本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申请登记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应遵循“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部门应积极引导,主动帮扶,推动转型:即具有一定规模、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劳动密集型行业、涉及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经营方式为总经销总的;对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业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规范,转型升级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登记方式采取“一注一开”,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设立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仍由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个人或家庭)承担。
二、适用范围
(一)属于我省各级登记机关注册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台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拟参与转型升级企业的投资者或投资者之一;
正在被司法、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除外。
三、申办流程
(一)办理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见附件)、拟升级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升级企业名称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升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名称;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原名称中“字号+行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时,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见附件)。
(二)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或文件。
升级企业继续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批准证件的变更。
升级企业增加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文件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升级企业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直接向升级企业登记机关申办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不针对特定经营主体核发的消防、环保等审批文件,升级企业设立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有关审批文件已经过期失效的除外。
(三)拟升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且经营场所(住所)仍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设立升级企业时只需提交原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经营场所(住所)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及企业设立登记。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持《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文件到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核发《个体工商户注销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可待领取升级企业营业执照时由企业登记机关收回。
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在上述流程的基础上,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和通知书,按企业登记规范及要求,提交设立登记文件。登记机关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见附件),供其办理财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收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
升级企业的成立日期为企业登记机关的核准日期。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与企业设立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受理,内部流转,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五)升级企业档案管理。
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企业后,升级企业档案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合并归档。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出具《个体工商户书式档案移交函》(见附件),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在收到移交函之日起5日内将原个体工商户书式档案移交给企业登记机关。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登记机关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要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在申请人预先核准名称、注销登记和申请设立时,要做好前期指导服务,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限时登记。
(二)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后,由企业登记机关负责统计填报有关统计表(见附件),报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汇总报送省局个体处。
第二条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近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凭证。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的规章,除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需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退赔。
经批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__号,以下简称《验照办法》)、市局《市工商局关于做好____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工商文_____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验照范围及时间
凡____年__月__日前在我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均需参加____年度验照。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____年_月_日至_月__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所办理____年度验照手续。
二、验照提交的材料要求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商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个体工商户委托他人代办验照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提供的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由个体工商户本人或其受托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三、验照办理及审查要求
(一)为确保验照工作质量,各分局(所)应提示个体工商户如实、认真填写《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对验照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的,可当场通过验照。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认为对个体工商户提交的验照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予实地审验。一是检查个体工商户随意使用和擅自改变字号名称、改变经营场所、超本文来源:文秘站 范围经营等行为,督促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二是审查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情况,特别是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各类娱乐场所等高风险行业前置许可的审查把关,对不能提交有效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或前置审批许可证件不全的,不能通过验照,并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或办理注销登记;三是检查是否有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四是一并核查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资金数额的变化情况以及年度经营情况,尽量掌握较为真实的个体私营经济材料,为报表的填报和写好分析打好基础。
(二)各分局(所)要根据“一审一核”要求和委托权限,做好《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的审查工作,并由具有权限人员在《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签署“同意通过验照”审核意见,同时做好送达记录,并将验照资料进行录机。
(三)对通过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上加盖验照戳记(经营范围与经营期限之间),并督促个体工商户亮照经营。
对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时间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应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具体处罚程序应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个体工商户验照是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实施有效综合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又是一项惯例工作,这项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分局(所)一定要摒弃无所谓和厌战心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合理调配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切实、认真、扎实开展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确保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县局成立验照工作领导小组,××副局长任组长,××任副组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登记注册分局,具体负责全县验照工作的组织督办、指导协调、情况汇总、检查考核等工作。
(二)严格验照纪律
验照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借验照搭车收费,侵害行政许可相对人合法利益。对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县局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做好五个结合
各分局(所)验照工作应做好以下五个结合。一是与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相结合。特别是要重点查处取缔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无照经营行为。二是与清理个人电信业务相结合。各分局(所)应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对电信 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电信业务许可自然人经营登记问题的答复》,对已核发的此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清理,对经营电信业务的可以分公司形式进行登记。三是与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相结合。各分局(所)应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资料,对信息不全的要搞好补录,并认真清理校对,确保信息数据准确无误。四是与规范登记档案资料相结合。要针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评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补充相关登记资料,确保验照后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的准确、规范、完整。五是与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相结合。各分局(所)要借验照工作之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形成个体私营经济良好的发展氛围,促进我县个体私营经济取得新的发展。同时协助个私协会,规范会员登记,做好个私协会会员发展工作。
(四)搞好检查督办和考核验收
一、《个体简易注销办法》实施后注销登记中营业执照遗失、损毁情况下带来的利好显著
《个体简易注销办法》实施以来,市场主体反应积极,万州区注销个体户共计3843户,注销率大幅度提高。究其原因,得益于在《办法》中对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情况进行了“宽松处置”。《办法》中第五条第三款中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营业执照因遗失、损毁等原因不能缴回的,由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办法》中对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实行相对“宽松处置”,无需登报申明作废,引入承诺制,在注销登记申请表中注明确认即可。在网上流程上设有“是否需登执照遗失公告”一栏,只需点击“是”或者“否”,系统会自动抓取,将“是”的个体执照公示到国家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中,向社会进行公示即可。
但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情况却没有此种“宽松处置”,处境尴尬。
二、《个体简易注销办法》实施后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营业执照遗失、损毁情况下遭遇的尴尬
一是依据适用之尴尬。个体工商户在注销登记时,根据《个体简易注销办法》之规定,对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实行相对“宽松处置”,但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情况却没有此种“宽松处置”。其处置办法通常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个体工商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即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营业执照遗失的处置办法只能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办理。
二是解释工作之尴尬。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变更登记、换照、补照过程中,若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当被告知需要到报社登报申明作废的,部分个体户表示不理解。部分经营者认为,个体注销都可以不登报,为何办理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反而需要登报申明。
三是空漏可乘之尴尬。若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营业执照正副本均遗失、损毁的,需登报声明作废的,按照现在报社的市场价格,要花费400元左右。由于《个体简易注销办法》中对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实行相对“宽松处置”,无需登报申明作废,部分个体户原本是进行变更登记、换照或补照的,营业执照遗失、损毁需登报的,为了省去登报钱,就采取先办理注销登记,再在原经营场所上新办开业注册登记的方式进行,这极大的加大了个体经营者和登记人员的工作量。
三、《个体简易注销办法》实施后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营业执照遗失、损毁情况下的处置建议
(一)按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程度分类处置。
一是对营业执照损毁不严重的能看清经营者姓名或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直接缴回营业执照,再办理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业务,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二是对营业执照遗失的、损毁严重到看不清经营者姓名或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无需登报申明作废,实行相对“宽松处置”。
一方面,引入承诺制。参照《个体简易注销办法》中个体注销登记的处置办法,在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对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实行相对“宽松处置”,无需登报申明作废,引入承诺制,在变更登记表、补照申请表、换照申请表中注明确认。
另一方面,进行登记系统设置。参照个体简易注销的登记系统,变更登记、换照、补照的网页界面中增设“是否需登执照遗失公告”一栏,只需点击“是”或者“否”,系统会自动抓取,将“是”的个体执照公示到国家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中,向社会进行公示即可。
(二)个体户自主原则。为规避因营业执照遗失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如被他人捡到用于贷款等。应当尊重经营者自主选择权,个体工商户在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可以选择申请登报作废,也可选择在申请表上确认,通过登记系统自动抓取,通过国家公众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