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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加速矿区生态环境修复进程,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国家战略的优先领域。阐述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中造成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系统分析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政策进程和实施效果,梳理我国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面临的现实困难和机制障碍。结合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从补偿资金的筹措机制、使用机制、行政部门间协调规划、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建立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生态补偿机制;矿产资源;中国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0)02―0022-07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加速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成为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一项紧迫任务。我国在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制定了一些生态保护政策,但缺乏法律依据和国家整体政策指引,各地的矿产资源生态保护的整体效果不好。客观分析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所导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系统分析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政策进程和实施效果,寻找我国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面临的现实困难和机制障碍,并结合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统设计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筹资机制、资金使用机制、行政部门间协调规划以及监督管理机制,进而提出建立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现状
(一)开采规模持续上升,生态环境破坏不断加剧
我国现有国有矿山企业8000多个,个体矿山企业达到23万多个。据国土资源部门统计(国土资源部,2008),截至2007年底,全国矿业开发占用和损毁土地约166万hm2,其中尾矿堆放占地约91万hm2,露天采坑占地约52万hm2,采矿塌陷占地约20万hm2,以及为采矿服务的厂房、矿区、交通设施(公路、铁路)等所占用的土地。矿业活动,特别是露天开采,大量破坏了植被和山坡土体,产生的废石、废渣等松散物质极易促使矿山地区水土流失。如位于鄂尔多斯高原的神府东胜矿区,由于气候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已使该区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土地沙化、荒漠化的面积已超过4.17万km2占全区面积的86%以上。据对全国1173家大中型矿山调查,产生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所破坏的面积分别为1706.7hm2和743.5hm2,治理投资的费用已达2393.3万元。
(二)矿产资源开发引发地质灾害频繁发生
露天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多数发生在建材类矿山中。根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到2005年底,全国矿山开采活动共引发地质灾害12379起,死亡4251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1.6亿元。其中因矿山开采引发地面塌陷4500多处、地裂缝3000多处、崩塌1000多处。全国因采矿活动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80.96万hm2,引发地面塌陷面积35.22万hm2,占压和破坏土地面积143.9万hm2。
(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水资源、土壤环境破坏严重
采矿形成的矿坑水、选矿废水以及采矿废石、煤矸石、尾矿渣等堆放不当,构成了矿区水体和土壤的污染源。根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全国采矿活动平均每年产生的废水、废液约60.89亿t,排放量约47.9亿t,采矿活动每年产生的尾矿或固体废弃物量约16.73亿t,排放量约14.54亿t。到2005年底,全国尾矿或固体废弃物的累计积存量约219.62亿t。采矿使地下水均衡系统受到破坏,导致部分区域地下水、地表水渗漏,造成大面积疏于漏斗,引起地表严重缺水,严重破坏了水资源的均衡和补给条件,导致矿区及周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植被枯死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二、我国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政策法律制度演变轨迹及其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有偿使用矿产资源的政策法律制度探索,逐步形成了一套由矿产资源法、税法及其附属法规、国家资源政策等组成的、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诸多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1986年3月1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资源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把盐税并入资源税,并扩大了征收范围。1994年2月,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150号)具体落实了生产资源法》中有偿开采的原则,无偿开采到此结束。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制度。
(二)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备用金)制度的政策进程
我国全面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开始于2006年之后。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2006年2月10日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建f20061215号),2007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部门分工意见的通知》,200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确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定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此外,其他专门法律对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和恢复制度进行了相应规范。 镰林法》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法》规定,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土地管理法》明确要求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三)地方政府关于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的政策进程
我国地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的征收最早始于1993年。1993年云南省以昆明磷矿为试点,每吨矿石征收0.13元,用于矿区植被和周边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20世纪90年代中期,矿产资源生态补
偿费实践在更大范围内铺开,广西、福建、江苏等14个省145个县相继开始试点。1993年,国务院对内蒙包头和山西、陕西、内蒙古接壤地区的能源基地实行生态补偿政策,规定每吨煤提取0.45元作为生态恢复资金计入生产成本,用于矿区周边生态环境的修复,同时神华集团神东分公司争取国家补助每年2000万元,共计10年,用于矿区生态重建。陕西省也于1997年颁布《陕西榆林、铜川地区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管理办法》对该地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品加工和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生态环境补偿费,并制定具体征收标准。但由于征收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不但增加了征收工作的困难,而且在2002年全国整治乱收费过程中,许多地方的生态补偿费征收由于立法依据不足而被取消。
(四)地方政府关于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政策法律进程
在2006年之前,江苏省和湖南省率先在全国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备用金)制度,为我国推行这一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从2006开始,全国各地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总局的《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先后建立起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从掌握的资料来看,2006年以后全国共有江西、福建、安徽、湖北、山东、河南、河北、山西、陕西、青海、甘肃、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贵州、云南、四川、重庆、黑龙江、辽宁、吉林、天津等23个省(市、自治区)陆续建立了保证金制度,目前全国共有26个省(市、自治区)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或备用金)制度。还有广东、上海、广西、北京、等5个省(市、自治区)尚未建立。其中,广西已经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纳入了立法规划。
三、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补偿政策法律实施绩效评价
(一)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政策实施进展
2001年,财政部批准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落实国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2002年,为摸清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查明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和开展矿山环境整治、矿山生态恢复与重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决策支持,国土资源部组织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截至2008年,全国31个省(区、市)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已经完成,基本摸清了我国矿山环境的现状,查明了主要矿山环境问题及其危害。2004年,国务院明确要求国土资源部牵头制定《全国矿山环境治理规划》、《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代起草关于煤炭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的指导性意见。2005年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随后各地正在加紧编制地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委会决定,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探索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加强对矿区周边的环境治理和植被恢复。此后,国家林业局提出了开展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意见和建议,并决定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资金投入情况
从2001年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中央所得的矿业权价款及使用费中安排资金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用于支持计划经济时期及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项目经费支持的重点是: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西部地区以及资源枯竭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已经开展相关工作并且具有示范效应和典型意义的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国家现行政策重点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2003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共下达60亿元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其中环境治理项目1325个,总金额51.45亿元。项目涉及31个省(区、市)的能源、金属和非金属各类矿山,其中投入煤炭矿山治理资金最多。此外,各级地方财政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投入力度也呈现逐年加大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地方财政资金达62亿元,企业自筹资金达47亿元。
(三)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绩效
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对矿区治理给予高度重视,财政支持力度也在加大,矿区治理在逐步开展,取得了初步效果。据初步统计,2006年全国共恢复治理矿山面积4.5万hm2。实地调查表明,山西省平朔矿区是国有大型矿区,总占地面积4000余hm2,排土场复垦面积已达1466.7hm2,排土场植被覆盖率90%以上,而原地貌的植被覆盖率仅为10%;经过采取水保措施和复垦的排土场,水土流失逐年减轻。复垦后侵蚀模数为3478t/km2每年,减少径流66%,减少侵蚀77%。
四、我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面临的现实困难
(一)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任务重,生态恢复差距甚远
多年来,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先发展起来,再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错误思想,忽视了矿产资源开发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因而所属企业利润全部上交财政,没有留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备用资金。目前总的复垦率不到10%,与国外大多数国家的50%以上的土地复垦率相比,差距巨大。森林植被的恢复差距更大,2001-2005年实际恢复森林植被面积仅为7.7万hm2,占同期应恢复森林植被面积的14.3%。
(二)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范围小,对矿山外部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重视不够
矿山企业占地以外的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未纳入矿山企业职责范围。矿山企业占地范围的植被与生态破坏只是矿产开采引起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的一部分。除了露天矿以外,矿山企业占地在矿区面积中只占很少的部分,矿产开采中造成的植被与生态破坏必然涉及到矿区周边范围。根据山西省调查结果,矿产开采除了引起径流量减少、地下水位下降和湿地缩小外,还因产生采空区漏斗状辐射区域而影响地表植被,其面积约为采空区面积的2.6倍。当前,由于矿区周边影响范围的生态恢复治理的职责还没有明确,矿区整体范围内的生态系统难以在环境自净和自然演替的作用下得以恢复平衡。①
(三)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划
从调研情况看,目前规划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矿山企业占地以外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状况不清,二是乡镇矿山企业和个体矿山企业占地范围内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状况不清。家底不清,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缺乏系统的综合规划,是造成矿区植被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滞后的重要原因。
(四)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筹措机制还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由于矿产资源开采对矿区生态影响破坏严重,矿区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难度加大,从而加大了资金投入。从各地的不同矿区的治理情况来看,矿区生态治理与植被恢复的单位面积费用普遍比常规工
程的成本要高很多。据世界银行资料,发展中国家要彻底改善本国的矿山环境状况,需要拿出占GDP的2%~3%资金用于环境保护。008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07670亿元,照此标准计算,要彻底改善我国矿山环境现状的投入需要6140亿元~9270亿元。从当前我国综合国力来看,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政府财政难以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需求。
当前,我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筹措的良性运行机制仍然欠缺,专项资金来源单一,涉及矿产资源收费名目多、部门多,部门收费使用方向不明确,地方政府投资积极性整体不高,企业投资和治理意识淡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不够宽。目前全国多数省已经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均规定保证金只适用于新建矿山企业,或新矿山开发新产生的破坏。而对于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成本仍然未纳入保证金的范畴。
第二,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没有体现生态环境补偿的政策含义。国家将补偿费的开支主要集中于矿产资源勘探成本补助上(不低于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而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资金没有纳入补偿费的支出范围。
第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过低,未能随矿产资源价值、市场情况变动而变动。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都只有1%,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16%,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矿产资源远比中国丰富的国家,其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补偿费征收率也高达12.5%。
第四,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中央专项资金资助范围有限,资金总量小,地方配套困难。当前,中央矿山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权使用费与价款,但是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估计只占三项收费收入的10%~20%,占矿山历史所创利税的1%,可见总体投资量不大。相对于老旧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实际资金需求,中央投入的资金远远无法满足需要。此外,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中央专项资金要求地方政府和企业配套,但由于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财力有限等原因,实际到位配套率不高。
第五,部门经费整合效果不佳,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矿区生态破坏问题不单纯是土地破坏问题,还涉及污染和森林植被破坏等多个方面。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看,目前只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家“孤军奋斗”,其他部门基本上置身度外,没有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提供过应有的资金支持。值得关注的是,最近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强化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垄断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的权力和义务,相关的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部门被排除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生态修复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之外,环境保护、林业部门无法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方面行使执法权。
五、建立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改革矿产资源税费政策,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政府投入机制
第一,进一步把矿产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所有的矿产资源,改革征收办法,增加矿产资源税收水平,提高矿产资源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可以考虑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提高单位计税税额,实行差别税率,对重要的、稀缺性矿产资源、处于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功能脆弱地区矿产资源的开发课以重税。对重要的、稀缺性矿产资源课以重税的部分收入可用于生态补偿;同时向矿产资源的初级产品消费者征税,让他们作为矿产资源利用受益者来承担部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责任。
第二,逐步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创新矿产资源及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之真实体现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我国长期以来矿产成本构成中包括直接生产成本,致使我国矿产成本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矿产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耗费,没有将矿产开采的外部性内部化,造成了矿产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没有资金来源。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矿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将适当的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矿产资源价格构成中来(约占矿产资源各阶段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的15%~30%),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集聚更多的资金。
第三,调整矿产资源税费使用方向,大幅度提高矿产资源税费中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支出比例。可以考虑设计将矿产资源税费收入的大部分(50%~70%)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以克服资金投入不足,治理步伐缓慢的问题。
第四,整合各种资源税费资金,扩展政府资金来源渠道。在矿山开发过程中,相关部门均依法收取了相关费用。并坚持“专款专用,专款定向专用”的原则,规定各部门收费中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资金开支比例,以此整合部门资金,作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政府专项基金的补充。
第五,探索建立矿业开发生态环境税费新体系。从长远看,应该建立合理的相对独立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税费体系,打破生态税费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混合,根本上解决矿业开发中的生态保护问题。
第六,积极探索建立由企业、地方和中央共同负担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政府专项基金制度。目前,对于老旧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其资金来自中央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产资源收费中的一部分,而未纳入基金来源。新的基金制度可以考虑将中央和地方的林业、水利、环保以及农业部门的自然资源收费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基金组成。对于目前仍在开采中的生产矿山,可考虑从矿产品的收益中按比例收取一定费用,作为基金的资金补充。同时,要区别老矿山与新矿山采取不同的筹资方式。老矿山历史遗留的土地复垦、环境治理等问题应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基金和预算制度加以解决。对于虽有责任人的原国有矿山企业,矿山开发时间较长或已接近闭坑,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矿山企业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的,政府基金可根据适当情况予以奖励性补助。
(二)充分运用市场和社会参与机制,拓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资金多元化渠道
第一,创建公司化运行机制。成立独立的专业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投资公司,由公司具体承担资金筹措、运行和治理项目管理。在所有制性质上,公司可以是不依附于政府和采矿企业的民营企业,也可以是有政府投资介入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法律地位上,公司是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法人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逐步改变目前存在的政府部门分散投资的政府行为。
第二,探索多元化市场融资机制。如果是矿山企业自己复垦的,可以由矿山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融通资金,或通过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复垦资金;如果是专业投资公司作为复垦的,也可以通过直接融资方式从资本市场融通资金,或通过间接融资的方式向银行或财团借款。
第三,探索矿山治理项目的资源化和市场化途径,建立煤矿区复垦和高效益复垦同步销售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谁投资、谁治理、谁收益”的原则,通过治理工程项目的市场化运作回
收资金并获得土地出让收入,即通过出让矿山整治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增值收益的方式,开拓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渠道。由于我国矿山多数位于偏僻的山区,地理位置远离经济发展中心,整治出的土地商业价值相对不大。为了克服这一矛盾,可以考虑将矿山复垦与效益较高的建筑用地复垦或工业用地复垦进行同步销售,使复垦后开发土地的收益可以弥补矿山复垦的亏损。
(三)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我国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中存在的按资源要素分工的部门管理模式强化部门利益弱化统一监管,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难以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为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行政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关键词: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治理方案;方针政策
前言
集安市隶属于吉林省通化市的县级市,位于吉林省东南部,东南与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隔鸭绿江相望,是我国对朝三大口岸之一;西南与辽宁省接壤,北与通化市接壤。气候宜人,四季分明,风景秀丽,素有“东北小江南”之称。集安历史悠久,文化底蕴厚重。集安作为高句丽都城长达425年,目前,集安市已发展成为拥有世界文化遗产城市、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诸多美誉的新兴旅游城市,2013年旅游综合收入实现15.7亿元,接待游客超过100万人次,旅游业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拄产业,而自然生态破坏是我市当前环境质量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国家对矿产资源需求的迅速增加及矿业经济的迅猛发展,因矿山开采而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也日趋严重,不但影响自然景观、造成污染环境,而且还会诱发山体滑坡,造成水土流失等地质灾害,因此,本论文主要从如何对一些矿山开采而造成的生态环境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进行治理等方面加以论述。
一、矿山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集安市现有生产矿山33户,其中露天开采19户,井下开采14户。废弃矿山56处,其中露天开采20处,井下开采的36处。采矿业是一个古老的行业,它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也导致了严峻的环境问题。尤其是露天开采矿山,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影响和破坏森林植被与自然景观,有的矿山位于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地质遗址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要基础工程设施保护区及城镇周边等,严重影响自然景观、旅游资源、文物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和重要的基础工程设施的保护和城镇的发展及环境的改善。某些采矿业如对建筑石料、石灰石、水泥配料和砖瓦用粘土等矿山资源的大量开采,与其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矿山固体废料的不合理遗弃堆放,导致边坡失稳,诱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集安市报废的矿井达六七十个,大多没有经过整治,不但能造成人畜误入对周围居民产生危害,还存在着积水、储气等严重危害未来相临区域有用矿物的开发利用、以及其它地下工程建设的安全隐患。
其对周围这些不当的采矿造成的森林植被和景观破坏、良田毁坏、水土流失、侵占土地、环境污染、诱发地质灾害等,严重影响重要基础设施及其它资源的保护等,也直接威胁和破坏人居环境、加速生态环境的恶化,影响矿区及其周边地区居民环境质量的改善与提高,特别是在城镇周边、风景名胜区、交通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严重破坏旅游资源、影响观瞻,制约了资源效益与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和协调发展。
二、应该采取的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和合作
要共同推进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把加强我市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矿业开发的重要内容和紧迫任务,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环境保护局要站在全市的高度,履行执法监督职能,做好综合协调;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环境保护具体工作,在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同时,积极推进和组织矿山环境调查、规划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及土地复垦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2、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与宣传
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应当广泛深入地开展有关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培育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之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与保护其自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性;同时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矿业权人、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共同参与,把这项工作做好。
3、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矿山环境遭受破坏
矿山环保和恢复治理的好坏,需要有严格的监测、监督检查等制度的支持,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手段作为保障。矿山建设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保证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措施不落实、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对强行生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市政府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在矿山企业年检中加强矿山环境的年检内容,对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罚。对新办矿山企业严格准入制度,要求矿山企业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开采规模要与资源储量相适应,遏制矿山企业乱挖乱采和低规模开采的现象,为有限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为环境治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遵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严格执行《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多年前已废弃的矿山和开发时间较长或已接近闭坑、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矿山企业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的,由政府补助和企业分担;对于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补偿机制;各地政府要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调动矿山企业及社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积极性;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投入;还可以将矿山环境治理纳入市场机制之中,通过市场的调节作用来促进矿山环境的治理。■
参考文献
[1]谭绿贵,陆三明,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与生态修复,皖西学院报(2004),20(2):45~48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是生态补偿理论在矿产资源领域的具体运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所讲的生态补偿主要是对环境自身的补偿,根据生态修复治理成本确定的补偿标准相对明确,可操作性强,也是修复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广义的生态补偿是对环境的理论价值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涉及的范围太广泛,责任主体所跨区域较广,总的来说可操作性较小,也并非一时能够解决的。所以我们探究的是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狭义层面。
二、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不足
以矿产资源的经济补偿代替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在我国的立法当中规定的矿产资源的补偿,大都是经济性的补偿。例如《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分别规定,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都是由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利人根据其申请得到的矿区范围的面积按照一定的标准逐年缴纳的。由此可见,补偿只是限于使用费,而使用费的用途是用来弥补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和消耗,并未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的破环给予补偿,甚至只是象征性的补偿。生态补偿责任主体范围狭窄。《环境保护法》和《矿产资源保护法》规定对于开采自然资源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应按照刑法有关罪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般都是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通常也就是采矿者。这种补偿的范围通常较窄,补偿主体的能力也有限。由于补偿主体的单一性,对矿产资源城市的开采和生产往往会产生消极影响。并且法律通常以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方式。罚款的金额较小,对开发者起不到震慑的作用,因为开发者获利远高于罚款金额。
三、构建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
立法明确补偿主体和对象。从立法上明确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主体不仅仅限于矿产资源的开发者,还应该包括政府和社会。补偿的对象应该是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破坏给予治理和恢复的环境建设者和利益受损者。一方面,如果仅仅让采矿者承担补偿责任,那么其投入的补偿成本会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打击采矿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矿山区的城市的生态环境成本太大,影响后续的发展,这不是采矿者所能补偿的。而受益者作为一个群体和矿产资源的最终受益方是有必要向矿业城市给予补偿的。“开采的生态完好性”认证制度。生态产品认证计划。欧盟生态标签制度,生态产品认证或生态标记计划,即消费者可以通过选择,为经由独立的第三方根据标准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提供补偿的计划。它实际上是对生态环境服务的间接支付方式。欧盟生态标签制度就是这类生态补偿。从这一认证计划中,我们可以借鉴它的核心内核。例如,我们可以实行“开采的生态完好性”认证制度,设立专门的监查检测部门,在开发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监查开采者开采矿产是否保护了生态环境,是否在开采后为生态的修复做出了积极的补偿。检测矿产资源开发者是否在加工的过程中实行清洁生产和有效利用。然后根据监查检测的结果,开据证明,若没有证明则要求其矿产资源产品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那么消费者从经济性角度出发,则会考虑拥有此项证明单据的企业或开发商。这样就能通过市场手段要求开发者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过程中担起自己的生态保护责任和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采矿活动前,对该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且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和对策。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条的相关规定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化的规定。最后根据受偿主体需要,结合不同种类补偿方式的特点,审慎确定补偿方式。
四、结语
关键词:辽宁省;青山工程;生态效果;森林资源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3)-04-0223-1
1 研究区基本情况
辽宁省位于我国东北地区南部,介于东经118°53′-125°46′,北纬38°43′-43°26′,南北宽约530公里,东西长约574公里,地处欧亚大陆东岸,属于大陆性季风气候,由于地形、地势、距海洋远近的影响,省内各地的气候差异较为明显,主要特点是:雨热同季,日照丰富,寒冷期长,春秋季短,冬湿西干,平原风大,年平均气温5℃~11℃;七月份最高,平均达22℃~25℃,极端最高气温40℃;土壤共有11个土类、31个亚类、155个土属、602个土种;辽宁省现有各种植物161科2200余种,其中具有经济价值的1300种以上;药用类830余种;木本植物68科167属550余种,占全国木本植物种类(8000余种)的6.9%。
2 青山工程
青山工程主要是通过“小开荒”还林、退坡地还林、工程封育、闭坑矿生态治理、生产矿生态治理、公路建设破损山体生态治理、铁路建设破损山体治理和墓地、坟地整治工程八项强有力的措施,对因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已破损山体进行植被恢复治理,对未破损山体实施严格保护。
3 青山保护现状
长期以来,辽宁省针对青山保护相继开展了“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沿海防护林、防沙治沙、速生丰产林、大规模造林绿化、平原绿化、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等重点工程建设,陆续出台了《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规,辽宁省的青山保护和生态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生态格局基本形成、生态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3.1 以造林为主的生态建设取得重要突破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各省先后实施了“三北”防护林体系、沿海防护林体系、世界银行贷款造林项目、退耕还林等多项国家级林业重点工程;近年来辽宁省又实施大规模造林绿化、沿海经济带绿化和辽西北边界防护林体系建设等省级重点工程生态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大片青山得到绿化,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根据几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结果可以看出,森林资源面积蓄积呈现了持续双增长的趋势,有林地面积由改革开放前(1975年)的342.3万公顷,提高到563.6万公顷,增加了221.3万公顷,净增64.7%;森林覆盖率由26.4%提高到38.2%,净增11.8%;活立木蓄积由8712.7万立方米提高到28499.2万立方米,净增19786.5万立方米。
3.2 重要生态区位的山体及森林得到了有效保护
3.2.1 自然保护区建设事业取得长足发展 辽宁省从1980年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开始到目前为止,共建立102处保护区,面积达244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1.1%。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发展,使辽宁省关键区位的山体、珍稀物种繁衍地和珍贵野生物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巨大作用。
3.2.2 实施公益林、天然林补偿工程使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明显提高 自2001年开始,辽宁省实施了中央财政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同时,在辽宁省范围内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并由省级财政投入专项补助资金,开始了自费天然林保护工程。仅“十一五”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投入累计达12.5亿元,补偿面积达386.1万公顷。据每年辽宁省公益林监测数据显示,通过实施公益林及天然林保护工程,每年可增加森林蓄积300多万立方米。据统计,公益林及天然林产生的生态效益占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
3.2.3 “林业三防”工作成效显著 长期以来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控、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林业综合执法工作为保护青山及森林资源发挥了巨大作用,到“十一五”期间,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每年成灾率已控制在3‰以下;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显著提高,年均森林火灾受害率0.42‰,远低于国家控制标准;林业综合执法力度加强,辽宁省共查处各类森林案件16885起,打击处理各种违法犯罪人员18694人次,有效震慑了针对青山的违法犯罪行为,使辽宁省的山体和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
4 青山保护存在的问题
辽宁省青山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仍存在着矿山及其他建设项目破坏山体、毁林开荒、超坡地水土流失、无序放牧毁林等不可忽视的问题。
4.1 矿山及其他建设项目破坏的山体植被恢复较差
据矿山及其他工程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结果显示,辽宁省拥有8493座矿山,占用土地5.0万公顷,其中林地面积为30130.0公顷,这些工程大多数没有按照要求恢复植被,导致水土流失。
4.2 毁林开荒现象屡禁不止
随着粮价持续上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增强,“毁林复耕”势头不断上升。虽然经过多次整治,毁林开荒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目前辽宁省还有小开荒面积10.7万公顷。
4.3 超坡地水土流失严重
目前,辽宁省还有15.6万公顷坡耕地。这些坡耕地粮食产量低而不稳,水土流失严重,亟需退耕还林还草。
5 小结
一、促进生态发展和资源节约取得的成效
以促进生态发展、实现节能减排为落脚点,采取落实价格政策、争取价格补贴、加强价格管理、完善价格机制等措施,积极服务生态产业发展、生态宜居环境建设、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生态文化建设。
(一)运用价格补贴,推进清洁能源综合利用
一是帮助企业向省局积极申报落实电价补贴,促进可再生新能源企业落户黄石。如为黄石峰烈山沼气发电申报落实了0.25元/度的沼气发电电价补贴,15年预计补贴约562.5万元,为创冠环保黄石有限公司争取了0.1元/度的省级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2012年度已补贴400余万元。二是制定优惠热价补贴用热企业,推广热能源在黄石的利用。2011年以来,在省局制定的供热价格基础上,两次调整了市供热销售价格,以低于省局价格25―14元的优惠热价补贴关停燃煤锅炉并使用集中供热的企业,帮助企业淘汰小锅炉,降低了环境污染,促进了热能较广泛利用。我们还积极协调疏导供热企业和用热企业之间的价格矛盾。三是运用车用天然气价格补贴,促进绿色出行。2011年创新性提出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实施,有效地追缴了历年来存放在天然气公司的加价收入4000余万元,并且每年还新征加价收入1200余万元,为黄石市直接争取了一笔较大的财政收入。该项工作也得到了省物价局的充分肯定,并在全省推广黄石经验。甚至江苏泰州、浙江温州等城市都联系来黄石学习取经。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主要用于补贴千余台公交车、出租车“油改气”工作以及维持公交低票价,提高了黄石市公交体系清洁能源利用率,降低了环境污染,提升了民生净福利水平。公交公司今年新增百台公交车使用液化天然气,鸿泰公司今年又增加30余台公交车进行“油改气”工作,打造“绿色公交”的同时确保了市部分公交线路1元一票制的低票价运营,为市民“绿色出行”提供了保障。
(二)深化水电价格改革,促进水电资源节约利用
一是积极推行居民电价改革,实施阶梯电价,实现节约用电,促进节能减排。目前居民按照每户每月分档电量缴纳电费,第一档电量为0―180度,每度电价0.57元,第二档电量为181―400度,每度电价比第一档提高0.05元,第三档电量为401度及以上的电量,每度电价比第一档提高0.3元。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居民阶梯电价以来,全市多收电费约452万元,资金用于城市夜景“亮化”工程,较好地美化了城市景观,改善了城市环境质量,提升了城市整体形象。二是合理定位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水平,引导特种行业合理有效用水。早在2006年,市物价局就注重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水平的确定,制定了全省较高的用水价格4元/吨,在新一轮水价的调整开始之际,我们提出特种行业水价为8元/吨,经市政府和省物价局同意,即将实施,以引导特种行业的节水意识,安装节水器具,实现节约水资源,减少污染排放。
(三)完善环境价格体系,促进生态宜居环境建设
一是积极推行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由于医疗废弃物有极高的污染性,为了完善医疗废物环境管理,黄石市紧随武汉全省第二家推行了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市物价局主要采取以下三个举措推进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工作。首先,及时向省局争取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帮助企业落户黄石,保障了医疗废弃物处置正常运转;其次,为了提高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收费开征率,我们多次与卫生、医保、各医疗机构协调沟通,解决收费纳入医保问题,并帮助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再次,为了解决企业资金困难,帮助企业利用收费权向银行进行质押融资,积极探索融资新路。目前执行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收费324家,其中一级以上医疗机构97家,个体诊所227家,覆盖了黄石市、大冶城区和阳新部分地区,黄石城区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收费开征率达100%,黄石中油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医疗废弃物年处理量1022吨。二是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大污水处理力度。2003―2007年4次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2003年的0.35元/吨调整至2007年的0.80元/吨。市区已建成的5座污水处理厂2012年处理污水5805万吨,污水处理率80%,2012年征收污水处理费3694万元,主要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污水收集系统升级改造、支付监管经费、代征手续费和还贷费用等五方面。为了更好地促进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将适时再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以保障污水处理系统运营,改善城市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三是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无害化处置和收费制度。自2017年起三次调整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常住居民每户由4元/月调整到8元/月,并随水费征收。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后,全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已由最初的34%增长到了76%,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社区卫生明显好转,环卫工人待遇得到改善,同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降低生活垃圾处理成本,推进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进程。目前黄石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年处理垃圾量可达23万吨。四是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制约污染物排放。2007年根据《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形成了“环保核定,地税征收,银行入库,财政统管”的征管模式,由原来低收费标准向补偿治理成本收费转变。2012年全市排污收费收入2747.14万元,增速降低约10%,显现了节能减排成效。
(四)落实差别电价,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中限制类、淘汰类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并逐年提高差别电价的加价标准,从2004年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用电价格在正常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2分钱和5分钱,上涨到2010年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用电价格在正常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1角钱和3角钱。2010年以来,全市分2批对43家企业实行了差别电价政策,促使22家企业当年关停,13家企业被淘汰,促进8家企业技术改造升级。近4年收缴进入地方国库的差别电价收入共计164.72万元用于支持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且在每年度电价专项检查中,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将差别电价落实情况作为重点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该项政策落实到位。
(五)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生态农业发展
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指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大冶市龙凤山农业开发公司等建设生态温室大棚标准园,使用生态技术,生产无公害蔬菜,促进了全市现代生态农业的发展。2013年1月至8月,黄石市价调基金征收205万元,扶持生态种养殖项目120万元,有效带动农户致富和剩余劳动力就业,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出台倾斜性政策支持生态修复治理
为支持大冶铁矿国家矿山公园利用废弃矿石、渣石对废弃矿山进行生态复垦,对矿山公园景区及博物馆门票实施价格倾斜政策,制定了50元/人的票价,而邻近的东方山景区票价仅10元/人,通过收取较高票价筹集资金大面积种植槐树,建设绿色长廊,以“景”养“治”,加快了全市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步伐。
二、树立生态理念,服务“生态立市”
绿水青山是最好的金山银山,是最大的公共产品、最大的公平。为了促进黄石市经济社会可持续科学发展,黄石市物价局将认真履行价格职能,树立生态理念,按照全省物价工作会议关于价格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服务生态城市建设。
(一)加快完善价格约束机制
通过深化水价改革,尽快推出阶梯水价,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2013年10月16日黄石市召开了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听证会,依据大部分居民每月用水量合理制定阶梯水价用水量分档,形成节水型价格机制,在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基础上,降低浪费用水现象的发生率。据统计,2012年81%的居民用户每月用水量在10吨以内,11%的居民用户每月用水量在11―15吨,3.79%的居民用户每月用水量在16―20吨,1.44%的居民用户每月用水量在20―25吨,每月用水量25吨以上的居民用户仅为2.77%。如果将阶梯水价用水量初始分档定在每月25吨,并不影响大多数市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同时还考虑将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与居民用水价格适当拉开距离,节制特种行业用水,引导树立节水意识,加强节水技术改造,实现节约用水,减少污染排放。在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差别水价、差别天然气价格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降低资源环境损耗。
(二)努力健全价格补偿机制
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结合黄石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合理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环保理念,在资源开发使用的同时合理进行生态环境补偿,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减少资源开采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损失等问题的发生。同时,推进排污权交易价格制度改革,竞价转让污染许可证,实行水污染物和二氧化硫等排放总量的初始有偿分配和使用机制,将排污指标“价格化”,限制企业排污,促使企业主动维护环境生态。
(三)逐步建立价格激励机制
一是在政府定价的项目价格管理中认真贯彻市委“生态立市”的战略意图,从价格上支持节能环保的公益性项目,对使用清洁能源的节能环保公交车和出租车在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里适当予以补贴,对使用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用户给予适当价格政策扶持。二是积极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的企业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争取优惠政策以及有利于产业链招商的政策。正威集团是市物价局引进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物价局积极向省局争取该公司大工业用电优惠政策,若政策到位,电价将降低0.34元/度左右。三是加大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力度,扶持生态农业发展。对利用生态技术开展种养殖项目的生产基地,市物价局将运用价调基金帮助基地进行基础建设、农超对接的平价商店建设,鼓励生产基地进行循环生态农业建设。四是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返还机制。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处理的污水,经环保部门检测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实行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的激励政策,调动企业治理污水的积极性。五是推进清洁能源生产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对光伏发电、地热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生产在价格政策上给予充分扶持。
(四)不断完善价格工作机制
一是强化价格监督,完善价格监管机制。针对阶梯水电价、差别电价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专项监督检查,对有关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对资金项目使用进行评估和验收,确保相关价格政策执行到位以及资金的专款专用。二是加强价格监测,完善价格预警机制。实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优化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布局,扩大价格监测覆盖面,科学设置价格监测品种。充分利用价格监测数据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为党委、政府准确判断价格形势、科学调控市场提供可靠资料。密切监测市场价格动态,对市场价格异动情况,及时掌握,迅速反应,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加强成本监审,完善定价机制。在制定调整环境资源价格时,认真实施成本监审,剔除经营者虚报的不合法、不合理成本,为制定科学合理价格提供决策依据,并促使经营者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另外,通过开展定期成本监审,可以掌握各行业历年的成本水平,得出行业社会平均成本,控制经营者成本恶意上升。四是树立服务理念,建立价格公共服务长效机制。深入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完善价格监督网络建设,进一步推进价格公示制度,倡导价格诚信,制止价格垄断,引导企业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