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第1篇

为完成今年的零售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局国烟专[2008]596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市局的总体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在全区范围内正式开展了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延续换证工作,此项工作在区局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得到分

公司卷烟、综合、财务等部门人员的大力支持,换证工作已经圆满完成,现将我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换证工作总结呈上,如有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此次办理延续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在分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召开了关于对我区卷烟零售许可证换证工作的专题会议,成立了换证工作组,制定了《换证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换证工作组织分工明确,责任目标细化,专门成立了由主管副局长亲自负责、各业务科室配合组成的延续(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专卖管理科,直接负责换发延续(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作。

二、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三、 加强对换证人员的业务培训

由于换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为确保换证工作及时、圆满地完成,我区在换证前期加强对参加换证人员的业务培训,从练习网到实际操作上开展培训工作,由业务熟练的同志,在换证网上操作讲解,在工作中进行指导,同时结合换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教省、市局的同志帮助解决,在换证工作中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换证工作的业务流程、时间步骤、档案管理、工作要点及工作纪律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明确责任和换证纪律规定,有效提高了相关业务人员的业务技能,提升了整个换证工作速度。

四、 深入基层,服务到户,提高延续换证工作质量 五、取得的成效 六、存在问题 现已提出申请新办的53户,加上申请暂停的112户如果在下步办证工作中能给予新办,再加上现已办理了延续的1835户,我区换证、办证工作结束后,卷烟持证经营户能达到2000户。

总的来说,由于换证工作时间紧,在换证期间难免有些户数信息采集录入不全;加之前期由于网络时断时续和速度过慢等原因,导致了有3户造成送达延期。同时也请上级公司将我们面临的问题反馈到上级部门,能够在以后的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处理暂停、歇业等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情况。并将未办理延续手续和原已注销的卷烟零售户给予直接从专卖管理网中删除。

七、

今后的努力方向

虽然换证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今后在工作中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办理延续换证的信息录入进一步审核,对资料不全及录入有误的及时采集信息进行修正,使数据真实可靠,进行资料归档,规范户籍管理,为加强专卖管理工作提供全面的零售户资料。

(二)对私自涂改、转让、买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以此次换证为契机开展一次全区市场清理专项检查工作,主要采取拉网式检查,彻底清理无证户。

(四)通过这次换证工作,核实与卷烟销售网不统一的零售户,查明原因,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第2篇

关键词: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9.091

0 引言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烟草的需求量也逐渐增加,在此背景下国家加大了监管力度,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也逐渐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由于国家严格控制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致使卷烟市场上转让、出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现象屡禁不止,不利于行政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烟草管理部门应立即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防止上述不法行为的发生,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1 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人证不符的问题

人证不符在烟草专卖许可检查中较为常见,指的是许可证的持证人与实际的经营者不一致,二者表面上为雇佣或合伙关系,实际上许可证的持证人为了牟取暴利已经将许可证转卖或出租给现有的经营者。发生此类现象大多是由于许可证的持证人经营不善,长期亏损,将店铺和许可证一起转卖给经营者;或者是持证人暂时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买卖,所以将许可证出租给他人,从中赚取租借费等等。

1.2 证址不符的问题

证址不符是指烟草专卖许可证上核准的地址与实际的经营地址不一致,许可证的持证人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地址变更,监管人员仍旧按照登记的地址进行检查将无法找到烟草零售点,使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持证人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因为烟草专卖许可的持证人与店铺业主往往是租赁关系,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一旦租赁到期如不及时续约,那么持证人需要另找店铺。而许可证上核准的地址仍为原先的租赁地址,所以出现了证址不符的问题。

1.3 证照不符的问题

证照不符即烟草专卖许可证上的信息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信息不一致,主要表现为证、照的持证人信息不符。烟草专卖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的持证人可能存在亲属关系或合伙关系,实际的经营权归二者共同所有;也可能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将店铺转让后只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手续,烟草部门登记的信息仍然为原来经营者的信息,因此在行政检查时发生了证照不符的问题。

1.4 有证无照的问题

经营烟草专卖零售店铺不仅需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需要有工商营业执照,二者缺一不可。但是在检查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有些店铺仅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是工商营业执照超过了有效期,这就构成了有证无照,属于非法经营的范畴。有些烟草专卖许可的持证人缺乏法律观念,对工商营业执照的认识不足,将其当作可有可无的存在,因而没有主动到工商部门办理,当烟草管理部门检查时才知道自己违反了法律。

1.5 许可证闲置的问题

许可证闲置是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长时间没有进货也未及时办理停歇业手续,或是在停歇业期间仍有订购卷烟的行为,再将订购的卷烟批量低价出售的情况。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经营秩序,损害了其他零售户的经济利益,影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1.6 中小学周围设置零售点的问题

虽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中小学周围不得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不能设置零售点,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范围,所以有些零售户仍然将店铺设立在中小学附近。同时,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管中还会发现,有些学校是新开办的,周围早已经有了烟草专卖零售点,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情况也属于违规的范畴。

2 原因分析

2.1 许可证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

上文中分析了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中发现的一些问题,通过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知道,有些情况是持证人故意为之,比如说证照不符、证址不符、人证不符等,有些问题则是难以避免的,如中小学周围设置零售点。对于这些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制定有效的监管策略,这就需要烟草管理部门实行对烟草专卖零售点的动态管理,以便及时应对和处理各类突发问题,防止烟草专卖零售商破坏卷烟市场的秩序。然而从目前烟草专卖许可的整体监管水平来看,烟草管理部门尚未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无法为监管人员的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与此同时,现有的管理制度中也存在一些漏洞,严重影响了监管效果,使得烟草专卖许可的后续监管工作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2.2 对许可证后续监管认识不足

“重许可、轻监管”观念在行政许可管理中根深蒂固,烟草管理部门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许可证准入中,常常忽略了它的后续管理。因为烟草专卖零售点较多,后续监管难度大,部分管理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对潜在问题视而不见,放任不管。有些营销、物流人员的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许可证是专卖部门的事,不属于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发现许可证使用有问题时也不主动向专卖部门反映,工作协同意识不高,导致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2.3 许可证后续监管不到位

实际上,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将直接影响到卷烟市场的行业秩序,与零售商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然而烟草管理部门却没有给予其足够的重视,致使烟草专卖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无法贯彻落实。有些管理人员没有履行监管职责,仔细核对人、证、照的信息,无法及时发现问题;有些管理人员虽然发现了问题,但是没有反馈给其他部门,反而收受贿赂,与零售商沆瀣一气。此外,调查和取证都需要管理人员亲力亲为,无形中增加了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同时也大幅度降低了监管效率,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增加了难度。

3 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的有效策略

烟草专卖许可的后续监管是烟草专卖许可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管理的薄弱环节,后续监管能否有效执行关系到行政管理的质量。为了促进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的有效落实,应从法律法规、卷烟市场、监督检查、配套制度四个方面加以管控,以全面提高后续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1 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是规范卷烟市场,约束卷烟零售商的强有力的武器。为了保证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应立即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消除法律法规中的盲点和漏洞,避免某些不法商户利用法律漏洞为自身谋利,对于违法的烟草专卖零售商进行严厉的制裁,切实保障合法零售商和消费者的利益。烟草管理部门还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用发生在身边的实事案例对烟草专卖零售商进行教育,提高零售商的守法意识,使其认识到自身的职责以及违反法律的严重后果,从而形成守法经营的观念,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做到定期检查和更新,确保人、证、照、址的完全一致,为烟草专卖许可的后续监管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3.2 加大许可证市场整治力度

近年来,烟草专卖许可证私下转卖、出租的现象屡见不鲜,已经严重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这些违法的零售商户应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首先,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私自转卖、出租烟草专卖许可证,或变更经营地址的卷烟零售商,应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停业整顿的惩治,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或违法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从业资格。其次,如果持证人因个人意愿不希望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工作,应责令其书写报告,作出详细的说明,经调查取证后确定事实无误后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防止证件被他人使用。再次,对于房屋拆迁没有有效地址的零售商,要主动为他们办理地址变更手续;对于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零售商,一经查实要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以儆效尤。最后,零售商需要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的一个月之前向行政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如果到期未办理需要说明原因,对于理由不充分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的零售商要吊销其许可证。通过上述措施的实行以达到整治许可证市场的目的。

3.3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一般来说,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的基本方法应当包括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可以有效节约监管资源,避免对零售商的正常生活产生影响。同时为提高监管效能,应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规定了定期检查的时间要求、检查频次,将检查结果填入表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深度分析、依法处理,根据违规程度建立警示名录和负面名录,实施重点检查,推行信用管理,将负面名录在办证场所或者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督促持证人履行法定义务,提醒社会公众少消费风险。

3.4 建立健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配套机制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在努力做好宣传、整治等工作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机制,进一步完善许可证管理制度。可建立包括许可证准入管理、后续监管、退出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行政审批窗口管理、监督考核管理等有关制度,明确许可证后续管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及工作考核,从而实现许可证后续监管的制度化。

4 结语

综上所述,烟草专卖许可的后续监管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市场,视零售商的具体情况决定惩治措施;采取书面、现场等多种检查方式,结合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积极改进监督管理方法,防止不作为的发生;为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制定配套的管理机制,确保相关责任人员明确职责。上述策略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的实效性,促进该项工作的长效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晓东.烟草专卖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21).

[2]杨登慧,张军,李伟.我国烟草专卖监管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现代商业,2014,(14).

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二章行政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银行、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审查和管理;

(四)制订地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规则;

(五)依法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

(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在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及与违法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物品;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电子文件等其他资料;

(四)依法对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车站、码头、港口等交通集散地点对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

第九条对生产、运输、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经营走私烟草制品的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其他部门和单位发现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形式销售。依法查获没收的走私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烟草制品拍卖机构拍卖,拍卖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十条对于案件举报人员、协助办案和直接办案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烟草专卖许可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的权限: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跨省经营的,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罚没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四)申请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五)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向县(市、区)或设区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或设区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天内,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在其住所以外设立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地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统一受理、办理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补办或注销手续,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一)企业合并、分立、转产、或者改变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组织类型、经营范围;

(二)遗失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停业、歇业或破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禁止转借、涂改、伪造或买卖。

第十七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

第十八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在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中文字样。

第十九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卷烟,必须在小包、条包上标明“专供出口”中文字样,按规定的渠道出口。

第二十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

第二十一条禁止为生产假冒伪劣卷烟者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配件)、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原辅材料。

假冒商标卷烟制品由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在检测鉴定中可征求被假冒商标卷烟侵权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地方烟草制品和非国家定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销售。

第二十三条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四条对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计划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订货合同,并组织生产,不得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品。

第二十六条销售烟草专用机械及其配件,必须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七条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五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品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省内跨市、县(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省内跨市、县(市)运输罚没走私卷烟、雪茄烟,必须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市、县(市)境内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当地烟草公司出具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第二十九条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必须货证相符,证随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使用过期、涂改、伪造、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二)准运证核定的调入、调出单位和运达地点与实际不符的;

(三)准运证未随货同行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的数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因特殊需要超量邮寄、异地携带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小包、条包上擅自标注有“专供出口”中文字样从事国产卷烟、雪茄烟进出口业务的,可以处违法经营卷烟、雪茄烟总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经营卷烟、雪茄烟的,可以处违法经营卷烟、雪茄烟总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三十三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可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证明,超过规定限量1倍以上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的。

第三十五条违法生产、经营和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当事人,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书面通知或自查获之日起六十日(易霉坏变质的烟草专卖品自查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处置。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处理被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追回被擅自处理的烟草专卖品,依法没收被处理的烟草专卖品和价款,其中购买人没有过错的,价款退还购买人;对擅自处理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人员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不具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资格,违法处理烟草专卖案件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购买被没收的烟草制品的;

(四)其他、或者行为。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第4篇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网点卷烟零售网点的合理布局规划,是加强卷烟零售市场管理的关键。根据我市人口、交通、经济水平、卷烟销售总量和现有的卷烟零售户的分布情况,以及依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对我市新增卷烟零售点,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布局调控:

(一)城市(含县城)繁华地段、主要干道的卷烟零售点要选择店容店貌较好,市9适中的商场和有相对经营规模的零售单位(个人),按照间距(两点间的距离)不少于100米设置;城市次要道路(包括街道)以及集镇(含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卷烟零售点按照间距不少于150米设置。市区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县区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宾馆、酒店等需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不受上述距离限制,但只能设立1个零售点。

(二)城市及集镇居民生活小区按居民户数设置卷烟零售点,200户以下的设1个,200户以上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

(三)农村100户以下的自然村设卷烟零售点1个,但人口达不到150人或50户且与其他有卷烟零售点的自然村较近的,暂不设卷烟零售点。100户以上的自然村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

(四)火车站、汽车站大厅内设置卷烟零售点一般不超过2个,间距不少于30米。

(五)五金、机电、建材、水产、小商品等专业市场内设置卷烟零售点不超过2个,间距不少于100米。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内暂不增设卷烟零售点。

(六)国道、省道和乡镇公路两侧除城市市区、集镇段外按所在自然村人口设置卷烟零售点。

(七)同一地址、门牌号内只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八)残疾人本人在自己住宅附近(100米以内)开办的卷烟零售点,凭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证明,可适当放宽办理许可证的条件。

下列场所不得设置卷烟零售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烟火的;经营化工、农药、化肥、油漆等对人体有害和易燃易爆商品的;非主营副食品的;各类中小学校校园内及其大门两侧50米内。

三、严格把关,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卷烟零售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人是否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国家和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对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发证机关必须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查,并绘制实地勘查图,建立申请许可证档案。发证机关要严格遵守时效制度,在20日内要完成许可证审批,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告知理由。发证机关对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申请人,要提供法律法规和经营知识的培训服务,以增强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经营能力。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对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烟草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经营业务的资格。

四、加强协调,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加强烟草零售市场管理,是综合治理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搞好卷烟市场供应,打击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制售,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确保国家烟草制品税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不断加强组织领导,真正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卷烟零售市场实施检查,对不符合烟草专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应当取消其烟草专卖品经营资格,收回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变更其经营范围:

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第5篇

关键词:烟草 专卖 证据 规格

一、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是指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该违法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烟草制品批发行为,都可成为无证批发违法行为的主体。

2.客观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有批发行为存在。根据现行法律,批发行为仅指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在50条以上(含50条)这种行为。在具体认定时,应注意几点:

(1)必须有批发行为发生。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着手即构成的原t,只要销售已经开始实施,即使尚未完成,可能认定为有批发行为存在。因此,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违法行为并不要求批发行为已经完成,行为已经着手实施、正在进行即构成。

(2)正确界定一次销售。是否是一次销售,在认定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违法行为时同样是一个关键问题,一次性销售应理解为在同一时间向同一对象销售。如果分次销售给同一对象,或同一时间销售给不同对象,都不能累计。

(3)正确掌握数量界限。一方面卷烟、雪茄烟必须是50条以上(含50条);另一方面每条是200支。

3.客体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违法行为的标的是真品烟草制品。

举例:孙某系c县卷烟经营户,领有c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2017年3月20日,C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孙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孙某的销售清单中有3张一次销售卷烟在50条以上的,于是对该3张销售清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查明,孙某在1-2月期间,在卷烟经营过程中一次销售真品国产卷烟50条以上的有3次,共销售300条,销售金额4万元,获利1500元。本案中,孙某持有C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一次性销售卷烟50条以上,共销售300条,构成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违法行为。

二、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案件的证据规格

专卖人员调查收集该类违法行为的证据,用以证明存在以下事实:(1)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2)查获的卷烟、雪茄烟属于真品烟草制品;(3)当事人一次性销售卷烟、雪茄烟数量达到50条或者超过50条;(4)销售行为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下面具体分析需要收集的主体和客观方面的证据。

1.主体方面的证据。该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要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即构成,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当事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用以证明当事人没有批发烟草制品的资格。专卖人员可以在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中询问其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如果有的话,应当让当事人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件但必须由当事人签字、注明日期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2)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情况。采集下列证据之一即可: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驾驶证等;二是当事人为单位的情况。需要采集的证据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情况证明参照个人主体收集。同时,还要收集能够证明直接责任人员的职务、权限等方面的证据。

2.客观方面的证明。证明当事人存在无证批发的事实,需要采集多种证据,并形成证据链,相关印证。

(1)检查笔录。用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一次性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行为。笔录需要记载以下内容:检查的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案发现场情况、违法卷烟的品牌、规格、外观形态、销售情况、当事人持证情况、当事人是否在现场,当事人或者现场负责人、见证人的签字确认等。

(2)询问笔录。用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一次性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违法行为。专卖人员尽量要对买卖双方都进行询问,明确无证批发卷烟、雪茄烟的牌号、规格、数量、地点、时间、金额、支付情况等。

(3)涉案卷烟、雪茄烟。专卖人员要制作、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用以证明涉烟卷烟、雪茄烟登记保存的时间、地点、数量、规格以及程序合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