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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系统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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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系统特征

电子商务系统特征范文第1篇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率越来越高,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推广,使得通过网络进行商事活动已逐渐成为现代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合同在这种背景之下不断发展,对人们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因而了解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和特征至关重要。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

“电子商务合同”是由“电子商务”与“合同”两个名词组合而成的,因此它属于一个集合名词。对电子商务进行准确理解是理解电子商务合同概念的基础。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我国学界普遍的认为电子商务,指的是一切以电子技术手段进行的商业活动。①电子商务的这种概念符合中立性原则,是我国学界当前的主流观点。这里所称的电子手段,其实就是我国《电子签名法》中所称的“数据电文”概念。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以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表明我国在立法中也采纳了中立性原则,不直接对电子商务进行定义,而是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手段或媒介进行规定。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这种规定既符合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潮流,又能够从法律上为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广泛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当事人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中会运用电子化的手段建立合同关系。从整个合同法的理论体系上来讲,电子商务合同既不是对传统合同理论的完全颠覆,也不属于一种新兴的合同种类。原因在于,电子商务合同只是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或履行方式而采用了电子手段来订立与履行合同而已,因此电子商务合同在本质上仍然是合同。它既没有脱离合同的概念,也不是一个新的有名合同。

电子合同,如果单纯的从字面上进行理解,顾名思义就是以电子方式订立或履行的合同。因此对电子方式内涵的不同界定,就会出现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几种不同定义。

最狭义的电子商务合同概念,简单的来讲,就是指交易当事人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使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而订立或履行的合同。《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对EDI作了比较权威的定义:“电子数据交换(EDI)是指计算机之间使用预先商定的标准来处理信息结构的电子传输”。EDI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固定处理信息的模式与体系,它利用公司间独立的网络,实现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数据传输,而并不需要互联网这个交易平台。这种以EDI为基础进行的以数据电文形式所订立的合同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初阶段所采用的主要形式。然而,在电子技术不断进步的今天,当事人更多会采用互联网订立合同进行商事活动。因此这种定义是最为狭义的概念。

狭义的电子商务合同概念,指的是商事活动中交易当事人借助于网络或者互联网为交易平台而订立的合同。这种概念下的电子商务是当前形势下全球发展速度最快、前途最为广阔的电子商务活动形式,也是当前电子商务活动的主流发展方向。但这种定义也明显不妥,因为电子商务出现于互联网之前,在互联网出现之前,电子商务主要以EDI、电报、传真、电传等方式进行。只是在互联网出现后,通过互联网进行商事活动成为了电子商务的主流而已。这种定义与“中立性原则”不相符。因此,从狭义上定义电子商务合同也不妥当。

广义的电子商务合同,简单说就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或履行的合同。②不难发现,这种定义和《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电子商务定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我国理论界普遍的支持广义的电子商务合同的定义。笔者也赞成广义的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其一,从广义上对其进行定义符合国际普遍认可的电子商务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中立性原则。其二,从广义上对电子商务合同进行定义不但可以更好的反映商事交易活动的公平交易理念,而且其具体实施可以全方位的体现在具有开放性的通过网络而进行的商事活动之中。其三,采用广义的电子商务合同概念,还能够把采用EDI方式和互联网方式以及传真、电传等方式订立的合同都包含进去,在外延上具有全面性。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给电子商务合同下了个定义,即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方式达成的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

由于从本质上来说电子合同仍然是合同,所以电子商务合同自然也符合合同的一般性特征。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或者履行运用了电子手段,这便使得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合同在外部形式上具有特殊之处。电子商务合同的这种外观表现形式上的特殊之处便是其与传统合同相比所具有的不同特征:

第一,合同主体的确认方式并不相同。在传统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之间面对面的洽谈,彼此之间对对方的行为能力能够有直观的相对准确的了解。所以,对于传统的书面合同,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之后,合同才能够生效。而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则是以EDI方式或在线交易等电子方式来实现的,交易环境几乎是一种虚拟的状态,合同当事人对对方的行为能力并不清楚。所以在电子商事交易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必须借助于电子签名或电子认证等方式才能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或行为能力进行核实与判断。③

第二,合同的形式不同。对于传统的书面合同交易当事人通常采用纸质文件将合同的内容固定下来,然后通过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来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而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无法把合同内容固定在纸质的文件中,它的内容只能以电子数据方式储存在磁性介质中,而且往往需要利用计算机才能显示出来,所以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形式。

第三,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传统合同在订立的过程中当事人一般会面对面磋商。而由于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并不需要像订立传统合同那样进行面对面的磋商,而是彼此之间通过发送数据电文的方式达成合意来订立合同。因此采用电子合同从事商事活动又被称之为‘无纸贸易’。④同时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当事人往往会通过预先对电脑系统作出某种设置使得其能够自动的向他人作出要约或承诺从而实现自动交易。

第四,电子商务合同的交易和传统合同相比具有不稳定性。电子数据在传播的过程中很容易被他人截取或者修改,由于电子数据又被存在于磁性介质中保存,这使得数据被截取修改后没有痕迹。同时在电子数据的形成与传输的过程之中,一旦遇到网络瘫痪或黑客攻击等类似情况时有可能会造成电子数据的信息错误。这些都会使得电子商务合同的交易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电子商务系统特征范文第2篇

一、电子商务档案信息检索的智能化需求

电子商务档案信息智能化检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电子商务档案信息是众多档案信息的一种,是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产生的。从人类社会利用档案信息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档案信息检索大致经历了自然检索、手工检索、计算机辅助检索、计算机智能检索四个发展阶段,电子商务档案信息的检索也不例外。随着计算机智能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图情信息智能检索的最新成果,为电子商务档案信息检索的智能化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电子商务档案信息存储形式多种多样,既有一般固定长度的信息,也有非固定长度的信息,既有用文字、数字表达的信息,也有用图形、图像、声音表达的信息、既有加密信息,也有不加密的信息,既有存储于本地存储设备上的信息,也有存储于异地设备甚至“存储云”上的信息。因此,对电子商务档案信息的智能检索意义重大。所谓“智能检索”,就是以文献和检索词的相关度为基础,综合考查文献的重要性等指标,对检索结果进行排序,以提供更高的检索效率。智能检索的结果排序同时考虑相关性和重要性,相关性采用各字段加权混合索引,相关性分析更准确,重要性指通过对文献来源权威性分析和引用关系分析等实现对文献质量的评价,这样的结果排序更加准确,更能将与用户愿望最相关的文献排到最前面,提高检索效率。由此可见,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化特征越来越显着,频繁的商务活动遍布世界的每一个角落,由此产生的电子商务档案信息越来越具有商务活动全球性、信息管理系统分布性、交易语言复杂性、交易方式多样性等特点。因此,传统档案信息检索工具已经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智能检索工具的开发和使用必然成为信息时代用户畅游信息海洋的必然选择。同时,科技的进步,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超大型计算机的使用也为电子商务档案信息检索智能化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未来电子商务档案智能化的发展将借助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最新成果而更加人性化。将人工智能领域中的计算推理等思维活动渗透到档案管理的智能化应用中,利用人工智能的研究成果开展基于模式识别、物景分析的图形图像检索系统,满足用户对图形图像档案信息的检索需求,利用人工智能关于联想记忆模拟、自动定理证明、专家系统、自然语言处理等基础理论开展电子商务的自动谈判系统、跨越语言障碍的档案信息搜索工具,满足电子商务国际化的需求。例如:模式识别可用于基于图像的检索,而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就是建立在对图形、图像的选择上,交易双方首先是根据对被交易商品的图形、图像进行商务洽谈,然后达成交易意向。因此,对被交易商品的图形、图像的保存是电子商务档案信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再如,专家系统是智能检索实现的基础,而从海量商务信息中筛选出能够进行交易的产品信息离不开人工智能检索系统的应用。

从电子商务档案的特征来看,有关电子商务档案智能化管理的需求更加依赖于图形图像智能检索工具的研究和利用,而对于图形图像智能检索工具的研究和利用始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首先开展的是基于内容的图像智能检索的研究,重点在于采用标注的方法对图像设置检索关键字,并建立文本数据库管理系统,从而实现对图像的智能检索。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当图像数据库中图像数据较大时则检索较难实现,当图像内容复杂时,标注起来较困难,因此,这种检索方法同时还要求图像内容比较单一。而另一种基于内容的图像检索技术逐渐受到业界的关注即基于视觉特征的图像检索技术。由于任何图像都包含物体本身的纹理、形状、颜色、空间关系等特征,因此,基于视觉特征的图像检索技术采用提取图像所包含的纹理、形状、色彩、对象的空间关系等信息建立图像的特征矢量库,并以此特征矢量作为索引关键字。与以往采用人工标注方式对图像内容进行标注的方法不同的是视觉特征的提取是从图像中自动提取的,并且检索的过程采取视觉特征间的匹配。与传统的检索方法相比,基于内容的图像检索融合了图像理解技术,从图像的纹理、形状、色彩、对象的空间关系等维度分析图像的特征,从而可以提供更加有效的检索途径。已经投入运行的基于内容的图像检索系统包括:IBM公司的QBIC系统、Virage公司的VIR工程系统、MIT的Photobook系统、美国伊利诺斯大学的MARS系统等等。国内近年来对于基于图像颜色的检索系统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成果,例如:Photo Navigator系统和Photo Engineer系统。而这一发展方向更加符合电子商务的智能化发展需求。可以预计,为适应未来网络化、智能化以及个性化的需要,并行检索、分布式检索、知识的智能检索、知识挖掘、异构信息整合检索和全息检索、自然语言检索、跨语言信息检索、问答系统、概念空间、信息融合技术等检索技术都将在电子商务档案管理领域得以应用。届时用户将获得完整、准确、及时、有效的而且是简洁、明了的商务信息。

二、电子商务档案应用的智能化趋势

电子商务档案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从事商务活动中最原始、最可靠的数字化信息。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档案信息,为企业发展提供商情预测、营销策划、客户关系管理、维护企业或经营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电子商务档案应用的一个重要领域。而电子商务档案应用的智能化趋势无疑已经成为电子商务行业的重要研究方向。

1、客户关系管理的智能化。客户档案毫无疑问将是电子商务档案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在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的过程中,电子商务系统将提供一种商家与客户进行交流的新方式,这就要求企业管理者以全新的思维来看待客户关系管理。客户关系管理源于“以客户为中心”的新型商业模式,是企业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战略的核心部分。企业通过智能化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来加强对客户的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提高企业效率和利润水平。通过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企业加强与客户的联系、分析客户的需求、研究产品的市场、拓展潜在的利润空间、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改进企业的管理漏洞、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进而达到优化、提升企业管理能力、提高企业利润水平的目的。而这一切的实现都依赖于智能化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智能化的客户数据库的开发与应用。智能化的数据库技术是所有其他技术的基础。

2、智能化的商情预测。面对浩如烟海的客户及企业营销、销售和服务信息,如果没有一个具有高度商业智能的数据分析和处理系统是不可想象的。智能化的商情预测系统利用数据挖掘的思想、数据仓库的管理技巧、一对一的营销策略、个性化的售后服务、智能化的数据分析和数据处理工具不断满足客户的需求,提高企业的赢利能力、拓展企业的赢利空间。同时,智能化的数据分析和数据处理系统将不仅实现现有的商业实践和商业需求,更将不断地实现向市场、客户的学习过程,不仅仅只是重塑企业商业流程,而是能够为管理者提供智能化的决策分析工具。

电子商务系统特征范文第3篇

一、电子商务及其安全运营

所谓电子商务,国内外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广义的电子商务,或称商业电子化,是指电信工具(包括电报、电话、传真以及互联网络等)在商务活动中的应用;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在信息社会中,掌握信息技术和商业事务活动,不仅包括进行买卖而直接带来利润的事务,而且包括产生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提供销售支持和客户服务、促进业务伙伴之间通信支持、利润产生的事务,如售后服务等。广义的定义给出了电子商务的基本范畴,狭义的定义更加符合电子商务的现代特征,更具有现实意义。

电子商务出现的时间不长,但发展极为迅猛,有信息表明,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规模已达1500亿美元了。另据估计,到2001年,全球10%的商务将实现电子化,涉及到的商品与服务将达到6000亿美元。从亚洲市场来分析,idc预测因特网的电子商务到2001年将以100倍的速度增长,营业额在各种销售渠道销售总额中将占有42%的份额。电子商务之所以取得如此快速的发展,是因为它具有传统商务模式不可比拟的优点,如低廉的营运成本、广泛的客户市场、不受时空限制、交易速度快、商户和客户处理的交易手续简单、使用多媒体手段方便客户选购、与客户双向互动交流、以顾客为中心提供个性化服务等等。按照交易事务是否全部通过通信网络完成,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完全的电子商务,只有部分交易事务通过互联网络完成;另一类是完全的电子商务,包括商品递送在内的所有事务全部通过互联网络上完成,这类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一般是计算机数据类商品(以下简称数据商品)。按照电子商务涉及的交易方式分类,可以分为三类,即商家与消费者间业务(business to customer )、 商家与商家间业务(business tobusiness)和公共服务。

目前电子商务运作方式有多种,在其运作过程中,一般都涉及到五个直接关系主体:客户、商户、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结算机构和通信机构。通信机构提供internet数据通信服务,传输其他四个主体之间的业务信息数据,甚至数据商品。客户在能够进行电子商务消费前,必须向结算机构申请用于网络支付的帐户,客户通过internet浏览商户网站,确定要购买的商品服务后填写电子定购表格,并署上客户的帐户信息,所有这些数据经加密后传输给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certification authority,ca, 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是为交易方验证的机构,认定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方的身份、资信,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保障电子商务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电子商务商户为进行网上经营,不仅要具备进行电子商务的基本计算机信息处理设备设施,而且还必须在结算机构,一般是银行,有特种商业帐户,在认证机构取得从事电子商务的“身份证”。认证机构把客户传输来的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客户帐户和认购的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另一类是商户身份证信息。前者被传输到结算机构, 结算机构确认客户帐户资金余额可以进行交易后返回肯定的信息,后者经认证机构判断后确定商户是否登记的合法电子商务商户,以及接受资金的帐户是否登记的特种商业帐户,如果判断肯定,则交易可以进行,如果以上有任何项目未获通过,则向客户和商户返回交易被拒绝的信息。交易被授权后,商户向认证机构提供电子发票,在商品、服务被交付给客户后,客户和商户向认证机构发送已经签收的数字签名,结算机构收到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发送来的可以过户资金的信息后,将客户帐户中交易的资金划拨到商户帐户上,从而完成整个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过程。

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和关键问题是交易的安全性,为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营,人们提出安全控制要求,有信息保密性、交易者身份的确定性、不可否认性、不可修改性等,并提出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t :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等技术规范, 构筑电子交易的安全体系。但是,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营不仅涉及技术问题,同时也涉及管理问题和法律问题,如电子商务交易管理规则、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管理规则以及涉及电子商务的刑法、民法、行政法律规范等等。我国成功交易的第一笔internet上电子商务是在1998年3月6日,电子商务系统内机构的组合协调工作远没有完成,电子商务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其正常运行有待规范化,电子商务交易的管理标准还没有系统制定,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尚处于摸索阶段,这表明我国电子商务建设正处于规范化过程中。但是,由于电子商务领域急剧集中了巨额社会财富,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强大,而电子商务的安全建设才蹒跚学步,这一状况必然对各类犯罪具有巨大的吸引力,我国起步中的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犯罪的严峻挑战。

二、电子商务领域计算机犯罪的表现形式与基本特征

1.盗用客户网上支付帐户的犯罪。网上支付的帐户是客户进行电子商务消费的金融工具,目前保护客户网上支付帐户的安全措施,一般是设置帐户密码,或者使用公私密钥加密和消息认证等手段,但是这些安全保密措施可能被他人破解,从而导致客户帐户里的资金被盗用。

2.伪造并使用网上支付帐户的犯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结算机构要确认网上支付帐户是否有效和是否有足够支付交易的电子资金?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根据结算机构的判断向商户发出交易能否进行的信息。如果行为人使用计算机技术方法等手段,非法修改结算机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非法虚设网上支付帐户,就能够达到欺骗结算机构检查,骗取财物的目的,使金融机构遭受损失。

3.盗用商户电子商务身份证行骗的犯罪。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客户和商户不能直接见面,客户只能凭借商户的电子商务身份证,来判断商户能否履行合约。行为人如果盗用合法商户的电子身份证,就可以假冒合法企业的名义,骗取广大被害人的财物,同时损害合法商户的信誉。

4.电子商户诈骗的犯罪。电子商务使素未谋面、远隔千万里的人们能够简便地进行商务活动,也使商务诈骗更加难以追究,国内外电子商户可能以电子商务交易为幌子,骗取被害人财物,不履行或者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

5.虚假认证的犯罪。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体系中地位十分重要,它监督管理交易各方签约、履约,交易各方有义务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因此,认证机构提供的信息对交易方决策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如果认证机构工作人员恶意地虚假认证,可能使交易对方蒙受巨大的损失。

6.侵犯电子商务秘密的犯罪。电子商务依靠公私密钥、消息认证、数字签名等方法保护交易各方之间的商业信息,电子商务系统中的这些商用密码信息和商业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商业秘密,甚至是国家秘密。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计算机技术或者其他方法,窃取他人私钥、消息认证程序、数字签名或者商业秘密,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损害。

7.非法截获、复制数据商品的犯罪。数据商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服务信息等。在电子商务系统中不仅用于传输交易各方之间的信息,还可以传送数据商品。由于internet具有开放性,并且计算机数据容易被复制,数据商品在互联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截获或者复制,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损失。

8.电子商务逃税的犯罪。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世界各国的态度不同,美国克林顿政府认为“不应该对全球ec征收关税”,而多数国家只同意不向电子商务征收歧视性关税和税收,却不认为互联网络网应当成为“全球的免税商店”。电子商务的重要特征是网络化、信息化和虚拟化,这一特征使得电子商务活动可以隐蔽地跨地区跨国界进行,通过网络完成交易,而后直接将货物运送给买方,如果交易的是数据商品,商品的递送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络完成。无论是跨境交易还是国内网上贸易,都可能被犯罪人用于逃避国家关税和税收征管。

9.侵犯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电子商务是建立在计算机信息基础设施基础上的、高度自动化、分工合作高度密切的在机系统,系统的正常运行有赖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犯罪人如果非法侵入、破坏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可能造成电子商务秩序的混乱,给国家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和交易各方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二)电子商务领域计算机犯罪的主要特征。

1.内部人员犯罪可能性大。电子商务系统通常具有较好的安全性,而且随着信息安全技术的发展和管理的完善,电子商务将会更加安全,外部人员单凭计算机技术破解电子商务安全防护措施比较困难。而电子商务系统内部人员实施犯罪,成功的可能性就要大得多,如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秘密信息后而实施犯罪。另外,电子商务内部管理着数额极为庞大的社会财富,如果技术防范欠缺,管理疏漏,有些人可能铤而走险,实施犯罪。

2.犯罪高智能性。能够顺利完成犯罪的人大都具有精湛的计算机操作技能,有的甚至是网络技术和安全技术的专家。

3.共同犯罪居多。电子商务是多个社会部门分工协作组成的严密体系,单个人实施犯罪是很困难的,多个部门的内部人员相勾结,或者电子商务系统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相勾结作案,完成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4.犯罪隐蔽性强。因特网虚拟空间的特性,决定电子商务犯罪的隐蔽性和较高的犯罪黑数。原因有三:一是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处理的速度快,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被快速的计算机信息处理所掩盖,犯罪行为不容易被发觉;二是行为人大多是内部人员,容易销毁作案痕迹;三是由于公众对电子商务安全性存在疑虑,对于已发案件,有些单位担心报案会影响自己安全经营的信誉而隐匿不报。

电子商务系统特征范文第4篇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商务独特的完全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和信息化社会需求的特征以及其非凡的对传统商业模式革命性的作用力,使其从一开始就在冲击传统商业模式的同时,也势不可挡地引发了对传统法律制度的挑战,因而也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和议论,成为当前关于信息化的法制建设中的一个热点,其中最主要的命题之一,就是关于电子商务的运营方法能否获得专利保护以及如何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各国关于这一命题的讨论日趋热烈,大家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在不同的利益驱动下,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以不同的方法积极探索其应然性和可行性。赞同者,不在少数;反对者,大有人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见智见仁,各取所需。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其1995年3月29日的《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基准》中虽然对有关的方法可授予专利性已率先作出了初步的反映,但是,在世界范围内,对电子商务运营方法这一命题的讨论也仅仅是刚刚开始,方兴未艾。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的运营方法是一种特殊的综合了多种技术和智力创新要素的事物,不能简单地根据其表面现象去作一般的或是笼统的是否给予专利保护的分析和结论。同时,为了解开专利法律究竟能否适用于电子商务的运营方法之谜,则应该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通过透析专利法律制度与构成电子商务运营方法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寻找并建立起两者之间相作用的界面。这是获得专利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二、电子商务运营方法的结构解析

伴随着电子商务这个新生事物的诞生,作为其基本支撑点的各种运营方法也应运而生。目前,通常人们所说的电子商务的运营方法是一个边界模糊、内涵丰富的概念,概括地说,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的概念模型、电子商务的运行模式、电子商务的解决方案等等。

电子商务的概念模型是指人们对电子商务活动的预期的目标表述,主要表现为专家们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理性的构思和设想并经过高度概括所抽象出来的模型以及对预期目标实现的追求,往往具有内涵丰富的“理念”的基本形式。欧美工业发达国家,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信息工业发达的国家,为谋求世界信息强国和“信息霸主”的地位,大力促进和发展信息产业,鼓励和支持各主要IT企业开发新技术、建立新模式,迅速对外拓展,占领世界市场。为此,一些著名的IT企业不断地推出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新的理念,并不遗余力地在推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思想理念的同时将其推向全世界。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至今,电子商务的概念模型已从“1.0版”发展到了“6.0版”。可以肯定,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的认识日益深刻和明确,更高级版本的即更加完善的电子商务的概念还将不断推出,标志着电子商务这一事物不断完善的大趋势。

电子商务的运行模式是指由网络在线商务活动的结构、流程和顺序综合作用而构建的操作平台。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通过对适于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等基本要素的整合作用在此平台上实施电子商务行为,完成电子商务的活动过程。归纳起来,主要有按照传统的商务和交易的工作流程所设计的运行模式和完全按照电子商务的网络虚拟环境的要求所设计的反传统商务流程的运行模式等两种形式。由于前一种传统型的运行模式较之后一种反传统型的运行模式更加贴近现实物理环境中实际存在的商务流程,同时也更加符合长期以来早已形成的商务习惯,故而目前较为流行的,即能够被普遍地接受和认可的几种运行模式几乎都是属于传统型的。尽管有些运行模式较多地具有非传统理念和习惯的成分,但是从其本质内容来看,依然没有摆脱传统模式的性质和框架。

电子商务的解决方案以及相关的产品是世界上许多IT企业经营的核心和重心。所谓解决方案实际上是以特定的电子商务的理念为旗帜,通过以与基本理念和客户的基本需求相适应的包括硬件和软件以及系统集成在内的完整的系列产品为技术支持,整合客户原有的经营模式和网络环境中电子商务运行模式为一体的系统工程,是思想概念、系列产品、系统集成、技术方案、运行模式等内容的有机集合,是电子商务运营方法的本体。目前许多世界著名的IT企业,如IBM、HP、INTEL、SUN、CONPAQ、LOTUS等等公司都推出了各种不同的解决方案。例如:IBM公司在E-Business的理念指导下,强调Intranet、Extranet、E-Commerce的循序渐进和信息管理(Content)、合作(Collaboration)、商务(Commerce)的有效整合,在S/390和OS/390操作系统的运行环境中,提供了包括高性能高安全的服务器、电子钱包、电子收款机、支付网关、认证系统等等在内的软硬件产品和三重数据密码标准,帮助客户建立强大的、动态的、可灵活伸缩的系统,通过数据库、安全保险、有效交易等技术方案,最终实现网络在线交易;而HP公司则是在包括电子业务(E-business)、电子商务(E-commerce)和电子消费者(E-consumer)在内的E-World的理念指导下,重点解决ePayment系统,并与他人合作开发了Storefront系统和Supplychain系统,提供了交易服务器(EXServer)、柜员软件(Cyber  Teller)、电子钱包软件(Cyber  Wallet)、完全认证软件(Cyber  Cerc)等等以及有关的硬件产品,从而建立起基于认购(Shopping)、支付(Payment)、送货(Shipping)三个环节的专门为解决消费者、商家、ISP三方互联网交易的支付问题所设计的解决方案。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完善,各种功能更强、效率更高、结构更合理的先进的解决方案还将不断地被推出和广泛应用。

三、专利法律制度的本质剖析

专利法律所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已经由国家授予专利权的、可以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技术实现的、体现了发明创造人的新的构思设想的发明和设计,其中包括对某一产成品的发明、设计及其改进,也包括对方法的发明及其改进。前者是关于产品的专利,其权利实现所指向的物理后果是所形成的一项专利产品;后者是关于方法的专利,其权利实现所指向的物理后果则是所得到的一项专利方法。对于一项关于方法的专利来说,其表现形式由各国的专利法律所规定。在我国,以及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其他国家的专利法律中都将专利方法限定在“过程”意义上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产品配方等范围之内。这是国家基于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利益的综合实现和表现为发明创造人的部分社会成员的权益需求之间整合平衡,充分尊重和融合了国际行为准则的作用和影响,通过立法者的具体造法行为而构建起来,并必须由社会全体成员接受和尊重的。

不论是关于产品的专利,抑或关于方法的专利,它们都必须具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无论何种可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都必须建立在其所具备的符合专利法律规定的技术特征的基础之上。所谓技术特征是指根据自然科学的理论基础所构建,并且可以通过自然科学的工具、手段付诸实现的技术内容,而专利法律所规定的技术特征则要求其必须具备完整性和可专利性,使之足以构成一个新的技术方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技术特征既是一项发明创造具备可专利性质的首要条件,也是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反之,不具备上述技术特征的发明创造,即使是一项发明创造,也不能成为专利法律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尤其是对于一项关于方法的发明创造,只有当其基于技术理论,并且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直接服务于特定产品的产出,或者使用一定的技术工具广泛适用于种类产品的产出,才有可能寻求专利法律的保护。

四、电子商务运营方法的专利性质

根据上述关于电子商务运营方法的组成结构和本质内容的分析以及关于专利法律保护的本质精神的应然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对电子商务运营方法的专利保护由于多种要素的综合作用而构成了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不可能也不应该仅仅只作简单的笼统的定论,抑或给予专利保护,抑或不给专利保护,科学的态度则是应当针对电子商务运营方法的不同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作具体的分析和结论。

电子商务的概念模型首先出现在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的萌芽时期,是人们对它认知的种种表述,尽管在刚开始时恐怕更多地只是表现为少数科学幻想家,甚至包括部分“科学狂人”的臆想和呓语,但是实际上则是具有远见卓识的专家学者们对人类社会信息化建设的客观规律以及必然的社会发展趋势的预测和描绘,无论是早期提出的E-Transaction或是以后提出的E-Business、E-Service,还是目前已广泛接受的E-Commerce等等,概莫能外。现在,电子商务还只是一个新生儿,人们对它的认知还仅仅局限于较为粗浅的层面,各种有关的表述还将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其研究探索的不断深入而经常不断地修正、补充、健全,以臻完善。但是,不管电子商务的概念模型目前处于何种状态,也不管今后它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作为概念模型本身来说,其内容及其表现形式的演变并不能改变其作为人们对客观存在的事物内在规律的认知及其表述的本质。既然如此,根据本文对专利法律保护本质的分析,毋庸置疑,电子商务的概念模型显然不能获得专利法律的保护。

电子商务的运行模式,正如前已所述,它是电子商务活动的结构、流程和顺序有机结合且共同作用的具体反映,作为基础平台,为运营方法的建立和运作设定了必要的边界条件,并为实现概念模型所建立的目标提供服务。所谓运行模式结构、流程和顺序是构成电子商务活动的三个最基本的内核要素。结构所给出的是活动的基本框架,流程所揭示的是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这三个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活动关系和空间运动走向,而顺序则规定了结构和流程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时间运动规则。它们之间的有机结合和作用所得到的结果则是建立起设定的运行模式。从表面上看,电子商务的运行模式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产生和建立并且逐步被社会广泛认可。毫无疑问,凝聚了行为人所付出的大量的艰苦的思维劳动,因而具备了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明显特征;同时也由于它是一个正处于人类社会形态转型期的全新的事物,行为人的思维劳动的付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新的结果,似乎又具有了很明显的“发明创造”的特征,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激发了广大行为人保护劳动成果、获取垄断商业地位的欲望,并且也引发了关于运营方法专利保护的争论。从其本质上分析,首先,凝聚在电子商务的运行模式中的行为人的智力劳动以及体现在其中的行为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有目共睹而不容否认的,它的知识产权的性质似乎也是应当予以认定的。然而,电子商务的运行模式本身具备了基于人们对电子商务活动内在的基本客观规律的认知因而给出某种具体表述的本质特征,每一种运行模式所揭示的内容是隐含在具体活动中的电子商务的内在客观规律,它所建立的规则则是电子商务的构成要素在其内核要素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环境范围内的活动控制,所以运行模式实质上是行为人探索电子商务活动的客观规律所得到的认知以及对该认知的相应的表述,如果认定其专利性质、授予其垄断的权利,显然是不合理的,也许将其归属于思想概念的表达类知识产权,并予以相应的保护,可能更为合理。再者,电子商务的运行模式还具备着并非基于专利法律意义上的自然科学的理论基础而建立,并且通过自然科学的工具和手段实现的本质特征,目前所采用的各种运行模式无论是基于传统的商业模式,或是在更大程度上基于网络虚拟环境,在本质上它们都是经济的或是商业的基本理论的具体体现和实际应用,即使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空前提高,电子商务或许越来越演变成为信息化社会的代名词或同义词;其运行模式也不可能改变其现在所具备的本质特征,其各种形式的变化只可能是其现有本质特征的某种延续。有人将运行模式的实现过程中有关工具和手段的信息技术性质作为认定其专利属性的理由,其实这是将实现运行模式中所使用的工具和手段的技术性质以及由它们所构建的技术方案与该运行模式本身的概念本体相混淆了。殊不知,实现运行模式的各种工具和手段,例如网上定购、身份认证、电子货币、支付结算、货物配送等等,虽然将在很大程度上确实依赖于信息技术而建立和作用,但是作为使用这些工具和手段的运行模式的概念本体却并没有脱离其原有的经济性质和商业性质,所以我们并不否认这些工具和手段的实现可能具备的技术性质,也不排除其构建的技术方案有获得专利的可能性,而所否认的恰恰是运行模式概念本体的技术性,所排除的也恰恰是基于概念本体的运行模式。

电子商务的解决方案是极其复杂的系统,内涵非常丰富,正如本文前已所述的,其核心内容是实现电子商务概念模型和运行模式的技术支持,其中包括特定的软硬件产品、必要的系统集成和相应的技术体系等等。特定的软硬件产品是整个解决方案的基础,可以设想,倘若不是例如OS/390和O/390操作系统建立起了具有整合性、资源管理、密码和网络安全等特色功能的电子商务活动平台,或者缺失所需的诸如服务器、电子收款机、支付网关等等一系列软硬件产品充实并活跃在其中,IBM公司所推出的解决方案也就根本无从谈起,其他公司解决方案的实现亦如此。此外,系统集成和技术体系也是解决方案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总而言之,所谓电子商务的解决方案实质上是达成电子商务目的的内涵软硬件产品、系统集成和技术体系等的技术支持。根据专利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仅当其足以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并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特征时,其作为一项专利法律意义上的发明创造的性质也就基本具备了,无需赘言,显然它完全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其实,人们对这一点一般不会有太多的疑惑,而提出的问题往往是,对于这种以商业活动方案为外部表现形式,具备集合技术特征和商务特征为一体且为特定的商务目的所服务的内部特征的特殊的技术方案,是否应当或者可以与单纯具有技术性的外部特征和内部特征的技术方案在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上相提并论、同日而语?另外,单纯的计算机软件不可能获得专利权,只有当软件与硬件结合在一起并以硬件为主题,软件只是附属于其中时才可能获得专利权,这已成为常识,但是当软件与硬件相结合且并非以硬件为发明创造的主题,其只是附属于其中时还可能获得专利权吗?等等。这实际上是对专利法律制度基本精神的更深层次的认知,也是专利法律制度在进入信息化社会时所必然会面对的挑战。全球的信息化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信息化发展以前所未有的力量解放了社会生产力,同时也构建了全新的生产关系,法律制度也概莫能外。专利法律制度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激发和解放技术生产力而设立的,它的创设、修正、健全和完善无一不是围绕这一宗旨而发生的,信息化社会环境的建立和进步及其影响并不会因此而改变其基本宗旨,也不会改变其根本任务,唯一要改变的只是现行的专利法律制度中部分与信息化社会不相适应的内容。现行的专利法律制度只有根据社会的信息化特征作适度调整才有可能实现其宗旨,在电子商务这一特定领域内,专利法律制度的适度调整将首先从为电子商务的解决方案提供法律保护开始。

电子商务系统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生态系统;演进;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TP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5-0285-02

1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关于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研究是以商务生态系统理论为基础的。Moore JF 1993年发表了《捕食者与被捕食者:一种新的竞争生态学》,1996年出版了《竞争的衰亡:商业生态系统时代的领导与战略》,他将生态学的观点应用于商业的竞争战略,首次提出了“商务生态系统(Business Ecosystems)”的概念及企业构建良好商务生态系统的意义,为各方面的商务生态系统理论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2004年,Marco Iansiti 和Ray Levien 在“商务生态系统”概念的基础上,构建了商务生态系统理论的框架,这个框架被应用于商务生态系统的实际运作中,他们将商务生态系统中的“企业”,按照生物学物种的概念,大致分为三类:(1)领导型企业。(2) 关键型企业。(3)寄生型企业。Gothlich(2003)系统分析了企业合作、企业联盟乃至商务生态系统等概念的发展过程,参考生态系统理论提出了完整的商务生态系统概念模型。

我国学者杨韵、谢金生(2006)从商业生态系统的角度出发,对电子商务生态环境的形成及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的企业战略进行了研究;闵惜琳、姚锐(2007)对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的交易方、中间商、管理者等各主体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在促进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发展中各自宜采取的发展定位策略;杨艳萍、李琪(2008)对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不同企业的生态位进行了研究,指出共同进化是企业在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的竞争策略;谢荆晶(2009)对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的多样性进行了研究,并从内部多样性和外部多样性两个角度提出了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多样性的内容和研究方法。

2 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特征

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具有以下几个类似与一般生态系统的基本特征。

(1)分工协作。商务生态系统如同在一个社会性生物群体中一样,各成员之间分工协作,为着共同的目标,有机地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才能在大自然中求生存求发展。一个电子商务商业生态系统中各成员对系统的贡献也应该是相互补充的,在商品展示、谈判沟通、安全支付、物流配送、信用评价等各项交易功能中应形成一体的商务链条。

(2)迭代更替。一个生态系统由于各种原因会随着时间衰败,这会影响生态系统中某些层级的成员的利益。因此,电子商务生态系统需要形成其成员与整个系统网络同呼吸共命运的模式,系统中成员的命运是连在一起的,这样系统中的企业、个人都会向着使生态系统发展更完备的方向努力,不合群的成员或个体必将陆续被适应环境的优秀成员所代替。

(3)群体竞争。提供或多或少可替代品和服务的不同商业生态系统之间的竞争是很激烈的,在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这种情况也是不可避免的。要意识到这不仅仅是两个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不同商业生态系统之间的竞争,这种情况往往会形成行业标准之争。

(4)共同进化。像在生物生态系统中一样,商业生态系统中的各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共同进化的,系统中的成员在自我完善与改造的同时,还必须对系统中其他成员加以注意并积极配合以求协调一致,同时其他成员也应该相应地改进自己并努力实现共同的目标。

3 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构成要素

利用商务生态系统理论来分析电子商务中各个参与主体的集群现象,可以发现电子商务是一系列关系密切的企业和组织机构,超越时间和空间的界线,将互联网作为竞争和沟通平台,通过虚拟、联盟等形式进行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结成了一个有机的生态系统,简称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各“物种”成员各司其职,相互交织形成完整的价值网络,信息、资金及物质等都通过这个价值网络在联合体内流动和循环,共同组成一个多要素、多侧面、多层次的错综复杂的商业生态系统。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的“物种”成员即电子商务的企业,是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构成要素,对企业的分类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领导种群,即核心电子商务企业,是整个生态系统资源的领导者,通过提供平台以及监管服务,如阿里巴巴的支付宝公司,就是为整个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环境中大部分企业提供第三方支付担保的共享服务,是整个生态系统资源的领导者,通过提供平台以及监管服务,扮演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资源整合和协调的角色。

(2)关键种群,即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包括消费者、零售商、生产商、专业供应商等,是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其他物种所共同服务的“客户”。

(3)支持种群,即网络交易必须依附的组织,包括物流公司、金融机构、电信服务商以及相关政府机构等,这些种群并非依赖电子商务生态系统而生存,但可以从优化的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获取远超过依靠自己竞争力可得的利益。

(4)寄生种群,即为网络交易提供增值服务的提供商,包括网络营销服务商、技术外包商、电子商务咨询服务商等。这些物种寄生于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之上,与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共存亡。

这些内生和外生的原因使得电子商务产业的“物种”不断丰富,循环也更加完善,最终实现电子商务各“物种”成员的生态共建、共生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价值创造、价值共享和共同进化。

4 电子商务生态系统演进的环境

除了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外部的经济、法律、技术等宏观环境外,系统内部的机构之间也存在着内部环境因素,这些生态系统的因素特征构成了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演进环境,从而影响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演进。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企业各个机构之间也存在着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竞争的协同关系。

(1)生态系统的开放性。在电子商务生态的演化中,互联网企业必须通过分化和非平衡的差异才能实现更高效率的多样的功能,互联网企业发展的综合能力才会越来越强,这是一个平衡性的破坏过程。有了差异和不平衡,各种网络商务行动在执行中才会产生信息、资金、物资、人才和思想的交换与流动,使得电子商务环境向着有序的方向(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发展。

(2)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系统的多样性包括系统内部多样性和系统外部多样性。一般而言,内部多样性程度的高低取决于系统内部种类的多少。外部多样性其实是相对于一个企业而言的,从企业角度出发,作为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外部多样性就是企业所处环境的多样性。而其所处环境的多样性是由该生态系统中除本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创造的。

(3)生态系统内部协同性。生态系统内部的协同进化是指相互作用的组织之间共同的进化演变,一个系统的变化会改变另一个系统的适应性,反之亦然。电子商务企业生态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是相互依赖、相互协同、相互合作的关系,以谋求共同发展,并共同推动整个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进化。

(4)生态系统内部制衡性。生态学中的竞争排斥原理和生态位分离等概念说明,在同一个环境内能够共存的物种不可能对生态的要求完全相似,他们的相似性必定是存在着某个极限的。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企业生态系统。当企业间的相似性大于零的时候,一般情况下会有两种不同的结果:(1)相似度呈正的增长态势,企业间竞争程度加剧;(2)随着企业系统的复杂性和变化性的加大,相似度趋于降低,竞争程度减弱,实现合作共赢。企业生态系统的理想模式就是这种竞争与合作并存的状态。

5 影响电子商务生态系统演进的因素

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规模和深度不断扩大,我国的电子商务环境已经趋于成熟,不仅各方面问题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而且在某些特点上已经开始体现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一些特性。结合上述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特征、构成要素及其演进环境,本文认为以下几项因素对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演进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

(1)种群的多样性有利于分工协作。一般来说,在异质性适当的情况下,种群多样性程度越高,这个生态系统就越健康。一个电子商务商业生态系统中存在商品展示、谈判沟通、安全支付、物流配送、信用评价等交易流程,在各环节中都有在生态系统中发挥不同功能的企业集群,这些企业集群就形成了一体的电子商务链条。这个生态系统的种群多样性对分工协作更加有利,由此也增强了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衡量多样性的最佳标准是该生态系统是否有能力通过创造有价值的新功能,即缝隙市场,增加有实在意义的多样性。

(2)领导种群(电子商务核心企业)的能力促进生态系统的迭代更替。生态系统节点企业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本无必然联系,有的甚至分属不同的封闭系统。正是领导型企业所指引的共同利益将它们凝聚成为新的系统整体。如交易平台淘宝网和阿里巴巴发挥着领导者的作用,它们提供网络交易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支付、沟通等软件服务,为买家、卖家提供基本的服务,而自己不直接参与交易。生态系统集成化程度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核心企业的能力。

(3)群落间布局的合理性协调了群体竞争。群落间布局的合理性是指价值链中上游及下游群落间在空间布局合理性和生产时间上的衔接性,在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就是指个体商户、交易平台、供货商、消费者之间的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平衡关系。群落间布局的合理性协调了群体竞争,群落间除了竞争还有更加广泛的合作关系,达到一种协同竞争的状态。

(4)系统的生命力增加了共同进化的可能性。衡量生命力最简单的标准,就是生态系统成员的存活率。电子商务生态系统需要形成其成员与整个系统网络同呼吸共命运的模式,系统中成员的命运是连在一起的,这样系统中的企业、个人都会向着使生态系统发展更完备的方向努力,实现共同进化。所谓系统的生命力是指系统所需自然资源的富集程度和系统从破坏和干扰中恢复的能力,充足的资源使得企业的经营顺利进行,良好的自然环境能吸引大量的资金投入。

淘宝网中,网商集群的同生共荣使得淘宝积聚了大量的人气,进而电子商务的交易额才有了保障,淘宝作为交易平台也才有利可图;反过来,淘宝为淘宝上的网商提供开网店的培训和即时通信、支付、物流等配套解决方案,其他相关商家为网店提供广告和网店装修等服务,这就是一个生态系统的生命力带来的群体共同进化效应。

6 结论

电子商务生态系统是一个分工合作、迭代更替、共同进化的生态系统,其影响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利用种群多样性的特点促进系统内的分工协作,增强了系统的稳定性;电子商务核心企业在系统中充分发挥了创造价值、分享价值的作用,善于运用核心企业的能力有利于生态系统的迭代更替;群落间布局的合理性协调了群体竞争;利用先进企业的带动作用,使生态系统更具生命力,增加了群体共同进化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Moore JF.The death of competition :Leadership and Strategy in the age of business.Fortune,1996(4):15.

[2]Iansiti M,Levien R.The keystone advantage :what the new dynamics of business ecosystems mean for strategy,innovation,and sustainability.Boston:Ha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2004.

[3]Iansiti M,Levien R.Strategy as ecology.Harvard Business Review,2004.

[4]杜国柱,舒华英.企业商业生态系统理论研究现状及展望[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