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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广播电台 公共危机 社会抚慰 社会组织 社会动员
中图分类号 G220 文献标识码 A
2008年5月12日下午14时28分,汶川大地震突然发生。在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最初时刻,由于灾害造成的其他信息获取途径短暂失灵(如因地震造成手机、小灵通无法使用等)、或者因人们无法正常地从其他途径获取信息等情况下(如因躲避灾害无法收看电视、上网等)。广播的快捷性、便利性、权威性和互动性等媒体特质发挥得淋漓尽致,使广大群众第一时间了解到大量关于地震的报道,并通过热线短信等即时互动方式搭建起了信息平台,协助政府将恐慌的社会情绪有效缓解,正确引导了舆论。在余震不断的日日夜夜里。成都人民广播电台(以下简称“成都电台”)“我们在一起”这个因突发自然灾害而诞生的并机播出的特别节目,与灾区人民、救援一线和帐篷里的人们度过了许许多多不眠之夜。成都电台与其他所有媒体一道抚慰了成都、感动了成都、沟通了灾情、寻访了亲人、动员了社会力量救助灾区……。在这个共赴时艰应对危机的过程中,广播电台也由一个常规的新闻传播载体,演变成为一个具有社会抚慰、社会组织与社会动员功能的传媒力量。
本文以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时间为基本线索(截止5月25日),粗略勾勒出成都电台在这期间所发挥的社会抚慰、社会组织、社会动员这三大特殊作用,并从今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简要提出了一些思考。
一、公共危机发生时,需要一个能第一时间安抚人心、维护稳定的大众传播媒体
广播应对危机的快捷性以及随时随地收听的便利性,成为此次成都地区对抗灾害最有效的信息应急手段,成为一个最好的“心理医生”,有效抚慰了社会大众“恐慌”的内心。
1 灾害突然发生,当其他的信息渠道失效或无法利用的情况下,成都电台第一时间沟通了大众并了地震的确切消息。感动了成都,抚慰了成都。5月12日14:28分地震发生的瞬间,各大运营商的通讯服务网络瞬时中断,成都数百万人顿时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所有的通讯中断,这才发现平时最火的第四媒体――手机,脆弱得不堪一击……,第一反应就是需要我们媒体人的时候到了。”14:55分,也就是地震发生后第27分钟。成都电台交通广播(FN91.4)主持人孙静在直播间发出了成都媒体第一声关于地震的消息播报:“各位朋友下午好,这里是成都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广播FN91.4频率,我是孙静,现在你听到我说话的口气,肯定现在我们心里的感觉是一样的,虽然现在我们没有见面。但刚才那一刻,让我们感觉到了生活在这个世界是多么美好……。还好让我喘口气,我是一路上跑上来的,你们都还好吗?告诉我你们在哪里?……刚才大家都吓着了吧。我也感到了摇晃,我想告诉大家的是,请千万不要害怕,更不要慌张……”。播报后,恐慌迷惘的社会情绪得以有效缓解。一位听众通过座机打进热线对孙静说:“孙静你是好样的,今天你感动了成都,你也要保重!”
2 成都电台迅速连线政府、市民与灾区,构制了一个无形的信息网,让市民及时了解了全局,稳定了人心,维护了社会稳定。地震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成都电台记者迅速分赴市政府、地震局、应急办、医院等单位和都江堰重灾区,以电话连线方式率先发回多个报道。15时18分21秒。成都电台记者从市区盐市口发回现场连线报道,介绍所处位置地震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和市民感受;15时18分和16时44分,记者从市道路交通指挥中心发回现场录音报道,介绍市区各主要路段交通状况以及各高速路口、机场情况;16时20分50秒。记者从成都市九医院发回现场录音报道,介绍地震时大楼摇晃情况及采访市民感受;17:49分,成都电台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连线成都电台。介绍市政府主要领导在紧急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17:58分、18:07分、19:48分,成都电台记者从四川省地震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回连线报道,介绍省地震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关于地震的新闻会情况以及权威信息;18:19分。成都电台记者从成都市应急指挥中心连线成都电台记者。介绍市长葛红林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抗震救灾指导抗灾工作。成都消防队公安、消防干警前往灾区参加抗震救灾工作。据统计,成都电台5.12―5.21期间累计播出各类消息40000余条,播出新闻稿件400多篇,连线和自采稿件报道约4800条。“成都市委宣传部日前赞扬,这次成都电台及时准确公开信息,消除公众恐慌。维护社会稳定。”
二、公共危机发生时,需要一个能及时传递政府声音的大众传播媒体,应对危机发生后的各种自然的或A为的“次生灾害”
广播作为政府权威信息的平台,及时传播了政府的声音,沟通了灾害危机中的政府与大众,与其它公共媒体一道。构筑起对抗灾害与谣言的“心理防线”。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地震灾害发生后,广播电台不仅第一时间安抚了大众,且作为政府权威的信息平台,有效构筑起对抗灾害与谣言的“心理防线”。
政府是民众的主心骨,广播对政府声音的及时传递,增强了民众对抗自然灾害的信心与勇气。5月12日下午。成都电台分别于16:56分、17:03分、17:07分、17:28分、17:37分、18:17分、18:35分、18:52分共八次率先通过4个并机频率滚动播出成都市政府一号公告(其后成都电台均在第一时间播报了政府的第二、三、四……号公告)。成都市政府的公告对于广大成都市民而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镇静作用。不仅让广大市场安心,而且还从心理上应对灾害找到了心理依靠。值得一提的是,14日,成都电台在都江堰重灾区断电断水及通讯中断情况下,应都江堰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请求,率先播报了《都江堰市委市政府告都江堰广大市民一号通告》,对稳定重灾区公众恐慌情绪,配合政府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自然灾害并不可怕,比灾害更可怕的是谣言。5月14日上午。社会上谣传都江堰化工厂泄漏、紫坪铺水库险情,成都出现生活物资抢购风潮。上午10:35分。成都电台记者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回连线报道,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介绍紫坪埔大坝情况,同时告诉大家,紫坪埔大坝坝体安全,不会给成都造成危险;11:30分,成都电台播发了都江堰抗震救灾指挥部宣传提供的关于有传言“化工厂泄漏、叠溪海子和紫坪埔险情”的紧急辟谣通告。滚动播报后,成都社会情绪逐步稳定。
以上事例证明,当灾难来临时,真正能做到无孔不入、无处不在的只有广播媒体。其便利性是其它媒体很难比拟的。由于播报及时、信息来源可靠。因此在震情初期起到了
迅速缓解社会情绪的重要作用。之后的播报更让公众全面同步地了解到最新灾情发展和政府举措,很好起到了稳定人心、辟除谣言、引导舆论、帮扶群众的作用。
三、公共危机发生时,需要一个直接、方便、易得的整合信息平台
广播作为“桥接”各种通讯及技术手段的公共互动信息通道。沟通、组织和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合力对抗地震灾害。手机、小灵通、固定电话与短信这些现代通讯手段,一旦与广播电台的迅速、直接和便利结合起来,可以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对抗地震灾害。5月12日下午,成都电台抗震救灾特别节目《我们在一起》开播后,电台热线和短信蜂拥而入,广大市民的寻亲热线、报平安短信、志愿者报名电话等源源不断,迅速汇集成了一个海量的市民信息互动、救灾物资供需平台。
1 成都电台在特殊情况下,成为了民众之间沟通的快捷平台,起到了“心连心”的作用。5月12日下午15:20分,红星路机关幼儿园来电:“请各位家长放心,我们已将所有孩子转移到操场上,老师就在旁边,他们都很安全。”自这个热线开始,各种电话和短信蜂拥而来,如“温江一切都好”、“新都没有问题”、“都江堰情况比较糟糕”等等。由于当时通讯中断,节目热线和短信成了市民沟通亲情的信息平台。从12日至21日,仅短信就有六万多条。成都电台通过有序组织播出和信息及时反馈,充分体现广播互动交流的特性,为稳定民心、搭建空中爱心交流平台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有效协助了政府抗震救灾工作的开展。
2 成都电台成为沟通民众力量救灾的“临时调度与救援平台”。实例1:12日晚22:00电台应市交委请求,播出了“向社会征集150辆大客车、200辆大货车用于救灾,在茶店子、金沙、北湖车站集结”的信息,不到半个小时,市交委反馈电台:车辆征集数已满足需要;凌晨1:00电台又应市交委要求播出了“需要大量出租车集结运送都江堰伤员”信息,播出后10多分钟后。去都江堰高速公路人口即被大批出租车堵死。由于当时交警尚未接到放行通知,因此有司机将此情况通过热线反映,电台立即反馈给相关部门。很快成灌高速开始免费通行。及时打开了救援通道。实例2:13日凌晨1:00,市建委在电台:“征集社会挖掘机、破碎机、千斤顶、重型吊车用于救灾”,10多分钟后,所需车辆数即告征集完毕,不需要再播出,但当时仍有车辆源源不断开来。甚至包括金堂等地车辆都开了过来。另外,市妇联、市红十字会也多次通过电台节目向社会征集志愿者和车辆,均在播出后很短时间即完成征集。实例3:新都瓜农李海波来电。“我有30亩蔬菜基地,每天出产3000斤黄瓜和番茄,望能提供给灾区。”电台播出后,志愿者组织了近万斤蔬菜送往灾区;实例4:一位货车司机在江油至成都的路边上发现一个孕妇处于困境后致电电台。春熙路商会刘先生听到节目后立即联系救援,请求江油熟人进行搜寻,结果顺利找到受困孕妇并送入医院。
3 成都电台成为沟通灾区物资需求与组织救灾物资的“供求信息平台”。实例1:彭州、阿坝、广元、绵竹等各地政府在抗震救灾期间均打方电台热线,告知当地灾区所需的救灾物资种类、数量等信息、消息播出后,源源不断的物资供应者,如九鼎药房,永乐电器、国美集团、置信集团等等迅速和电系,提供了十几万到数百万不等的急需物资送给相应受灾地区。截止到5月25日,已经发送24车次,运送救灾物资20余吨。实例2:地震发生后,民间驾车去灾区的志愿者越来越多,随着路况咨询热线和短信量急剧上升,以即时路况信息为老本行的交通广播台敏锐意识到这已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政府救灾行动。成都电台记者在了解清楚道路交通应急管制通告以及路况现状后,15日17时02分开始滚动播报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紧急管制的公告,有力配合了政府抗震救灾工作的统一行动。
4 成都电台在车站、公园、社区等设立的广播落地点,有效发挥了“社区效应”,用广播的“链条”整合了社会大众。地震发生后,成都电台近两年来在成都市区多个公共场所建设的广播落地点发挥了意想不到的重要作用。这些落地点覆盖了车站、公园、社区多个人流量集中、聚集度高的区域。震后,合作方纷纷向电台反馈了各类情况。如公交集团站务分公司反映:地震发生后,五桂桥、金沙、茶店子等场站的候车乘客和司乘人员高度关注广播,许多乘客静立倾听,还不断要求提高播放音量,并久久不愿散去。由于广播的存在,人流很大的候车区域没有造成恐慌和拥挤,分公司经理对成都电台的广播落地举措给予了高度评价;浣花溪公园管理处反映:地震发生后,公园内的电台广播吸引了10多万人伫足倾听,余震期间,园内夜间平均留宿的5―6万群众几乎通宵收听广播,随时关注最新播报信息。
以上事例充分说明,在公共危机时刻,广播可在第一时间及时打开广大公众信息接收渠道,并可以其快捷权威的信息迅速起到稳定人心、引导舆论的作用,同时还以高度的互动性起到供需互通、组织救援的作用,在政府应急机制中是不可缺少的关键组成部分。
四、重要启示:未来“危机应对”与“传播安全”的战略思考
通过对成都电台在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发挥的特殊作用的研究,启发我们必须重视今后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传播安全问题。危机发生后,问题的重点不是危机应对时要不要传播的问题,而是我们是否有绝对可靠的传播系统问题。
1 应对危机的信息传播系统“技术安全性”如何?是否可以应对重大的自然、社会与战争等危机?成为永不消失的电波?
此次地震灾害中,在其他通讯手段失灵或不可得的情况下。广播因技术可靠没有因为地震而瘫痪,以其信息的快捷性、收听的便利性和及时互动的简便性,显示出在对抗灾害等突发危机发生时的强大优势。由此,我们不得不深思:当突发的公共危机发生时,一个技术上不会瘫痪、及时传播且方便获得信息的渠道是多么的重要。为此,我们不仅要从和平环境的常态角度思考大众传播媒体技术先进性的发展问题,更要有一个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视角去考虑传媒技术稳定性的问题。
2 应对危机的信息传播系统的“心理安全性”如何?是否能处变不惊,沉着应对危机事件,有效沟通、组织与动员社会各方的力量。
成都电台此次能在第一时间感动成都安抚人心,迅速传递政府声音,及时沟通各方力量,这是与有一个响应政府、处变不惊、训练有素的领导管理体系与记者队伍密不可分的。由此,我们已经看到:在技术安全性的前提下,一个能与政府随时随地保持一致的、具有良好心理素质的传播系统更为重要。
3 未雨绸缪,常抓不懈,构建一个坚强的“应对危机”的社会公共“传播安全”系统。
总之,我们认为:只有未雨绸缪,常抓不懈,才能构建一个坚强的“应对危机”的社会公共“传播安全”系统。这个“传播安全”系统应具备以下一些特质。
*可靠性。无论发生何种自然的或社会的危机事件,技术上有保障,队伍上心理素质好,能够有效配合政府安定人心,维护稳定。
*公共性。能够在第一时间,在最恶劣的条件下,最大限度覆盖全社会人口,能真正把有效信息传递到大众。
*易得性。大众能在任何最恶劣的情况下,随时随地就近获得该媒体提供的权威、准确的和及时的信息。
*权威性。该系统的信息具有权威性,能对抗任何渠道传播的谣言,最大限度取信于民。
【关键词】和谐;需要;教育;人人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教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强调以人为本的社会,社会的主体是人,社会的内部和谐、社会的外部(即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关系)和谐,归根到底都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只有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毋庸置疑,离开了以培养人、塑造人为根本宗旨而存在的教育,和谐社会的建设就失去了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基本保证,没有高素养、高素质的人,和谐社会也是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和长治久安的。
1 “民主法治”需要教育。
同志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撑,同时又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这一论述清楚地表明,民主法治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而且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
从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来考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之道,应该是德治与法治的密切结合。德治对人的社会道德提出较高的要求,而法治对道德底线作了限制,两者的统一就构成了人们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成为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基础。需要明确的是:其一,在我国社会转型的今天,社会生活的井然秩序不能建立在“传统稳定”的基础之上,而应建立在“现代稳定”的基础之上。传统的稳定是一种静态的稳定,其主要特点是把稳定理解为现状的静止不动,并通过各种手段维持现存的秩序;与此不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则是一种动态的稳定,其主要特点是把稳定理解为发展中的稳定、前进中的稳定,并通过持续不断的发展、调整来维持社会不断处于新的平衡之中。这种认识的变换,思想的置换,固然能通过市场大环境来促动人们自觉、自醒,使人们顺应潮流,调正航舵。然而,要使人们,尤其年轻一代从根本上洗脑,改变观察的角度,树立全新的思维方式,造成百舸争流的蓬勃局面,有力之柄在于教育,因为教育使人更聪明,更理智,其效益不只在当今,更在长远。其二,维持现代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工具,不仅包括社会道德,而且也包括社会法律。没有对社会法律规范的充分理解,不能遵纪守法,就不可能有井然有序的社会生活,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而要实现法治社会,取决于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取决于社会法治教育开展得如何。所以,离开了教育,即使有“法制”也难以达到“法治”的根本目的。
2 “公平正义”离不开教育。
公平和正义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理性基础,只有坚持公平与正义,才能确立社会生活的主导信念和合理、和谐、规范的人际关系,形成人人讲诚信、讲道德、讲法制、讲秩序的行为规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的是要“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是要“惠及全国人民”,而不是仅仅“惠及少数人”。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应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弱势群体,关注各行各业生活存在困难的个体,在全社会大力倡导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
古今中外大量的历史事实表明,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社会阶级之间剧烈的利益矛盾,直至暴力冲突。一旦社会的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保障。因此,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石。但是社会公平的维护和实现,并不是传统社会的“均贫富”,也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普遍贫穷,恰恰相反,它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不同群体和个体的利益,为了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推动社会进步。
而要缩小社会的两极分化,使人们真正树立“公平和正义”的理念,显然教育是不可缺少的。通过教育改变弱势群体的各种生活待遇,促进公平和正义社会的建立。其实,我国的教育事业在过去几十年所取得的显著发展和进步,比如,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了青壮年文盲;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进入了国际公认的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阶段,等等,都促进了我国社会向更加公平和正义的道路上前进。
3 “诚信友爱”成于教育。
诚信是公民立身处世的道德起点。我国作为文明古国和礼仪之邦,早就把诚信视作基本的“为人之道”,是做人的必备品质。孔子曾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程颐也说:“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朱熹认为,诚信是做人立德的根基,是人格修炼的基点。在现代文明社会,诚信已超越了个人道德修养的范围而进入“公民道德”的领域,可以说,诚信已成为现代社会人们必须具备的基本品格。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分析,诚信也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只有诚信,才能真正取信于民、发扬民主,同时法治的过程也是一个诚信的过程。只有尊重和遵守诚信规则,人们的创新活动才能得到保护,人们的创造力量才能得到发挥,社会才能充满活力。没有诚信与法治作为保护,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公平公正就难以实现,安定有序的社会也将成为空话。唯有在诚信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才能坦然相处,才能建立起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
【关键词】法治;德治;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概述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开篇谈到法与一切存在物的关系时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因此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也需要有法来作为保障和支撑。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治的字面含义为法律的规制、法律的统治。法治追求的是一种公共的共同原则和尺度,是人类社会组织结构的理想化的机制,通过一种切实可行的规定性法则来治理国家,法治本身是衡量社会进步的价值标准之一。法治相对于德治的随意性、不可控制性而言,它更具有规范性,在司法过程中更具有可预测性、可控制性、可操作性和普遍意义。不管在任何时候,法治的核心价值应该是权力的制约和保障人权和自由。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现实各国的法治发展过程来看,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必须具备两点,一是它的民主政体,二是它的国家权力配置。要想很好的实行法治,最根本的就是要解决国家权力配置的问题,就是如何使国家权力能合理分工和有效制约,即权力得到更好的制约和平衡,互相牵制,不能越俎代庖。在任何社会,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否则将会应证一句话,即绝对的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既要树立起法律在政治社会中的权威性,又要考虑到法律对权力的制约性。因此笔者所强调的法治并不排斥权力,但是反对专制,其核心价值是倡导用法律来规范权力,以法律约束权力,最终实现在法律统治下的以权力约束权力,从而保障公民自由。这是法治的最高原则和根本目的。
所谓道德,它是由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问题上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统一体。道德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保证着人们对其规范的遵守。德治就是运用道德的特有的内在规定性来约束人们,管理社会。德治不同于法治,法治追求的是规则本位,有具体可行的条框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德治追求的是伦理本位,道德本位,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应该作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也没有后果的规定性,即这样或不这样将会带来怎样的麻烦,主要是通过内心的道德自觉意识来发挥作用,德治更多的是约束人们的动机,这就对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和标准,自觉性在整个过程中的重要性,德治是人治的最理想状态。当然,它也会受到外在压力的影响,例如,社会舆论,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德治是对法治的有力补充,因为人的多样性、社会性,使得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需也具有多样性,因此,任何一部法律将不可能同时完全满足所有者的愿望,他仅仅能代表一部分人的需求,因此法治的存在与实行将必然存在空缺,将无法涉及到大千世界的千奇百怪,此时将需要德治来弥补其不足。当法治无法触及的时候,德治便可以发挥其作用。由于德治缺乏一个固定的评价标准和规定性后果,这使得其实施过程中难免难以做出抉择,这种以人的意志为依托的判断取向,弹性之大无不严重影响事件本身的客观、公平与公正,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飞快的今天,在社会对人的评价标准功利化的今天,人们的道德取向发生了异化,出现了道德滑坡、道德缺失等现象时,德治不能与德治同处于一个重要的地位,更不允许取代法治的基础地位,否则整个社会的发展将会走上不归路。当然我们要明白,法治追求的最终目的不是去惩罚已经发生了的不良后果,而是法律具体条文的制定颁布实施的出发点是去告诫人们不能做什么,彰显法治的威慑力,以规避不良行为的发生。因此,从这个层面来说,似乎德治的出发点更加人性化,是人们的自觉,而不是惩罚性后果。当物质财富发展到极大丰富的时候,社会对人的认可度,评价标准导向了道德,一种真正的意识自觉、行为自觉、道德自觉占据整个社会风尚时,德治的作用将会达到极致?
二、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区别及联系
法治与德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理方略,同属于建立在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上的上层建筑。其目的都是为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为统治阶服务的。法治是一种刚性的治国方略,法治规范的是人们行为的底线,是不允许逾越的,是刚性的;其推行的方式和手段靠的是依靠国家的外在的强力,也是刚性的。而德治与之相反,相对于法治来说,它显得更柔性,它是依靠社会的伦理道德来规范社会,约束人们的行为,而且它的施行不具有法治的国家强制力,而是依靠社会教育、风俗环境的影响,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下的一种自觉的意识活动。因此,法治限制的更多的是人们的行为,而德治更多的强调的是人们的内心道德标准。
(一)相互联系
1.法治是离不开德治的。法治是保障规定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大法,规范的是社会、政治生活与行为的底线。对于维系社会秩序来说,它是基本的。然而,社会生活复杂多变,法律法规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的、大量的事情并不是靠法律规范来调节,而是要靠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社会舆论、道德教育等来调节。在法治触及不到的地方,就需要道德来调节。无论什么样的法律,都是要靠人来建立、靠人来执行的,而且愈是完备的法律,愈要靠高素质的人来建立和执行,是人们智慧的成果。立法主体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决定法律的品质。尽管法律具有确定性、普遍性、程序性和国家强制性的特征,但是它也有其局限性、缺乏全面性,并非万能。仅以法律来治理国家,厉行法治,并不能解决国家和社会一切问题,特别是涉及到人们的心灵,感情、精神、生活的深层次问题上面法治是无法解决的。就现代社会而言,必须普及教育,推行德育为中心的精神文明,否则,法治没有基础,是不可靠的,是偏颇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不管在制定、颁布还是在实施上,无时不刻都在要求着人们的道德良心。因此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的。
2.德治也同样离不开法治。由于德治是一种柔性的治国方略,是靠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觉悟、素质和水准来维护社会秩序的,这对人们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德治对社会的维持主要靠社会教育教化、风俗环境影响、社会舆论监督以及社会成员的自觉意识来完成,因此它随意性、不可控性,不可预测性决定了它的缺陷。德治对国家的治理虽然是十分重要的,但仅有德治没有法治则是不行的。用马克思的观点来说,人是什么,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的思想复杂性、行为的矛盾性。只要有人存在的地方,就有不遵守道德规范的人,此时的德治将苍白无力。如果没有法治对其作强制规范、约束和惩处,那么社会就会陷人混乱之中。尤其在商品经济发展飞速的今天,要使社会发展正常化,常态化,就更需要按规矩办事,需要规则来约束。因此社会的正常发展不仅需要德治的辅佐,更需要的是法治的限定。只要德治不要法治的结果与只要法治不要德治的结果一样,只会带来社会的一片混乱,因此两者缺一不可,必须共同存在。
3.德治与法治共同统一于社会主义建设中。德治与法治均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人类文明的成果,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都属于上层建筑。从法治与德治的社会目的和目标来看,二者也具有统一性。法治和德治的目的、目标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社会发展处于良性运行、有序运转和健康发展状态中,都是为了共同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法治是对全国人民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加之,法律不应也不能穷尽社会秩序构建的方方面面,道德的作用也不是无限的,由于道德的强制性较弱,因而无法及时、有效地、制恶,由于法律与道德的这些差异及其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局限,使得两者在国家和社会控制的过程中形成互补态势。
(二)区别
李四芬教授在文章法治与德治关系研究一文中表明,法治与德治的区别表现在五大方面。分别是:产生和存在的时间不同;实现的手段不同;作用的范围不同;主要功能不同;形式和内容不同。然而笔者认为,除了以上几点之外,它们之间还存在着以下的不同;
第一,出发点不同或者说逻辑起点不同,即一个悲观派,一个人乐天派。法治,是通过具体的规则去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它的逻辑起点是对人的悲观理解,对社会生活中的人失去了信任、产生怀疑,人本身不能自觉遵守社会规则,不能自觉地约束自身行为,如果没有外界规则以及人们对这些规则的畏惧,人们生活的秩序将陷人无序状态。因此,为了不让社会陷入危险之中,就必须用法加以约束和限制它。而德治与之恰恰相反,德治的逻辑出发点是对人性的看法充满了乐观的态度,认为人们能自觉用道德来约束他们的思想行为,认为人们对这些道德规则是自发的自觉自愿遵守。前者是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后者是约束人们的内心动机,对人们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因此,从逻辑出发点来看,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
第二,两者价值追求不同,尽管两者的现实目的一样,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为使社会正常运行。但是法治与德治的价值追求不同。如果说法治的价值是追求政治生活的有序化和可能的正义,那么,德治的价值则是追求政治生活的更高质量。迄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满足所有人的意愿,法律是不能最终地、一劳永逸地解决人们所面临的困境。更重要的是,法律规范进行强制的社会统治是明显违背道德的。因此,对于像法律这样的规则所包含的有限性,人们始终是不满意的。人类有一种追求永恒和完满的内在要求,这样的乌托邦思想自从人类产生之时就存在并始终伴随着人类的发展。在此,正好人们的道德可以充当有限的现实和完满的乌托邦之间的桥梁。所以,德治这种思想和愿望在人类历史之中,从来就没有失去过,如同人类从来没有失去过理想一样。因此,我们可以说,提倡德治的主张,是人们对更高生活质量的向往、道德自觉,是人类有史以来梦寐以求的政治理想,是人们企图超越他们所生存的环境而表现出来的绝对意义的追求。
三、结语
尽管德治与法治各自有存在着独立性,存在与不同的领域,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使社会处于良性运行、有序运转和健康发展状态,就需要法治与德治共同发挥作用。德是法的标杆,法是德的底线,德治给法治以道德基础的支撑,法治给德治以支持和保障。同时还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成员没有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或者是有多么明细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解决社会长治久安问题。只有通过德治来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觉悟、素质和水准,从而更好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社会的成员道德水准和素质提高与增强了,也会使其更加自我遵守社会的法律规范和各种制度。德治搞好了,可以更好推动依法治国。另一方面,法治对德治也具有一定的规范、导向、参照和促进作用。社会法治搞好了,会推动、促进社会德治,二者在互相推动、互相促进的环境下共同维护社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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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 李龙主编:法理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5] 李四芬.法治与德治关系的研究[J].孝感学院学报,2003(4).
关键词:法社会学 苏力 梁治平乡土中国
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的研究有学者认为复兴于20世纪80年。又有人认为是晚近二十年来法学研究的新进领域,是提升中国法律学术水平的增长点。1但是目前中国法社会学处于比较落后的状况,其发展是从翻译和介绍西方法社会学的理论开始的。在此基础上,以西方的理论成果为理论框架,以中国的现实状况为资源,构成法社会学的研究现状。作者认为中国法社会学的现状包括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现代性的进路。所谓现代性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有学者研究认为现代性是指西方世界发展到当代的状况。其标准包括1理性主义,是对神性的挣脱。2强调规则的治理。前面提到中国的法社会学是没有基础的,其发展的开始都是着眼于西方的理论,以西方的标准来衡量中国的社会。用西方法社会学的方法关注中国法治实践。如,苏力的本土资源理论,就是走多元化的现代法治进路。在作者看来,在中国这个本土资源如此浓厚的国家,地区差异大,民族多等特点,对中国的研究足以使中国的法社会学走上一条中国法社会学的道路。不管是中国的资源还是西方的理论都可以成为学者们研究的资源,发展中国的法社会学的。
第二,帮助国家掌控社会为目的。法律的合法性来自国家的授予,国家权力通过法律渗透到私人领域,加强了对社会的控制。无论是乡土中国、送法下乡、还是王铭铭、梁治平等人的研究都是为了对农村有一个深入的了解的前提下,将法律送入乡村社会,破坏原有的习惯风俗。在乡土中国里,对什么是乡土社会,乡土社会有哪些特点如差序格局、男女有别、无为政治等。送法下乡中的乡土社会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法律是什么,在官方的理解来看就是国家制定的规则,民间法是没有送下乡这一说法的。将国家制定法送下乡的目的便是控制农村。杜赞奇认为,正式的国家政权虽然可以依靠非正式机构来推行自己的政策,但却无法控制这些机构。送法下乡正是要解决这一问题来的:从为什么送法下乡,到送什么样的法下乡,最后是以什么样的形式能有效促成法律真正下乡。国家是不允许有其控制不了的领域的。侯猛认为法律社会学的意义就在于在本质上它是反法治的知识,因为在法治实践中,因为在法治的实践中,法律社会学不断的提出法治的漏洞,弊端以及可行性。2在作者看来这正是体现了法社会学以国家为中心,帮助国家操控社会的一面。而非如侯猛所言是“反法治”的。相反,是推动法治进行的关键领域,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法律的手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似乎是一条新的路进。
第三,研究对象的单一性。 在苏力的《送法下乡》,的《乡土中国》,王铭铭主编的《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无不以乡土社会的异状为研究对象。送法下乡关注的是怎样将现代法治发展到乡村社会,目的是改造和征服农村3。将国家权力以自上而下的方式,由城市渗透农村。4乡土中国,着重在于介绍什么是乡土社会,乡土社会的一些特点,比如说乡土本色在于与土地的不可分性,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提到文字下乡是,他认为,文字在空间格局和时间格局中都没有下乡的必要,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在乡土社会中生长的人似乎不太追求这笼罩万有的真理。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这本书则是从各个角度阐述对农村的理解,如王斯福教授以庙会为切入点来阐释其的政治意义:庙会交流的一切是间接性的,从而避免中央政府对其交流行为的介入,同时它是一种不在中央政府控制下的地方力量的展示,其象征体系传递着与政府权威虽不必然冲突,但并不相同的权威观念。5虽然作者认为将庙会与政治牵扯在一起似乎有些牵强 。
在作者看来法社会学涉猎的领域应该是相当是比较宽泛的,如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近年来躲猫猫事件、喝水死,睡觉死。孙志刚案件等等都是法社会学应当关注的焦点问题,它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以及司法的公正问题。程序正义问题是我们这个更加关注实体正义的国家所应当重视的。它不比乡村社会的问题来的更加犀利。它所反映的社会问题以及司法问题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焦点。除此之外社会腐败问题,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践问题,地方司法保护问题等等都是我嫩应当涉猎的。另外,外在秩序的追求我们已经足够的重视,把视野转向人的内在秩序的探讨似乎是学者应该重视的问题。喻中教授的和谐秩序原理强调,人的内心世界是我们应当关注的另一个秩序世界。近些年由国家法律处以死刑的人数大致是十几万人人次,而自杀人数却超过了二十万。通过这些数据,足够使我们重视人的内心秩序的构建。这不仅仅是一个心理学上的问题。同样也是一个法社会学的问题。
第三,概念不清。在乡土中国中,认为乡土社会的特点之一是“乡村里的人口似乎是附着在土地上的,一代一代的下去,不太有变动”,至少老根是不常动的。从外部看,由于人口的流动率低,社区之间的往来不多,因此“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且彼此之间甚为熟悉,因此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从费老所在的年代一直到今天,中国社会经历了迅速而深刻的变化6。到苏力的送法下乡时的乡土社会是否还是费老所说的乡土社会,在法社会学的分析研究中,这样一个核心的概念作者认为是不能含混不清的。虽然梁治平在认为乡土社会是一直在蜕变当中,而且今天任在变化中,只是,所有这些变化尚不足以使乡土社会的雏形消失,他的轮廓还是清晰可辨的7。
再回到法社会学这门学科的概念上来,学界有着不同的认识,甚至对于该学科有不同的名称:如社会学法理学,社会――法律研究。还有一项疑惑认为我们应把法律社会学当作是一个学科还是研究方法的问题。再者是关于农民的概念。王斯福教授认为:农民是对农业人口的新定义,它既是一个行政术语,也是一个自然术语,该术语被定义为是一种落后但是并不是被理解为一种否定的态度。8作者认为农民不过是一个中性概念,没有任何落后意义。并且现在农民工很多从事了城市建设的工作,俗称农民工。又是否属于农民的范畴呢?这些问题我认为都是值得讨论的。
侯猛认为法律社会学的意义在于反法治的知识,作者认为法律社会学的意义在于抛开先有的法律的研究模式,也就是将西方的理论同样作为资源使用而非理论框架。我们并不是摸着石头过河而是创建一个全新的学科。
1 侯猛,“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知识建构和学术转型”,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北京,100720.
2 侯猛,“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知识建构和学术转型”,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北京,100720.
3 苏力“送法下乡”
4 同上
5 王斯福“农民抑或公民”,《乡土社会的公正秩序与权威》王铭铭,王斯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 “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出版。
7 梁治平“乡土社会的法律与秩序”载于《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P241。
8 王斯福“农民抑或公民”,《乡土社会的公正秩序与权威》王铭铭,王斯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参考文献:
1、苏力 《送法下乡》
2、《乡土中国》 北京出版社
3、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侯猛 “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知识建构和学术转型”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北京
一是系统性与整体性原则。社会管理的法治建设既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关涉全局的创新工程,需要以法治内容的系统性及其法治思路的整体性来实施和推进。社会管理法治的系统性原则,反映的是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对象和内容体系。从社会管理的对象看,包括了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社会风险、社会稳定和公众参与等子系统;从社会管理的内容看,包括了民生保障、公共决策、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公共安全、矛盾化解、网络社会和社会组织等重要领域,而且将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社会形态的发展而产生新的变革和转型,因此,社会管理的系统性结构也将随之发生变化。而社会管理法治的整体性原则,反映的是社会管理法治在地方或区域的顶层设计方面,应该有什么样的思路和架构。从社会管理法治的意识层面看,涉及如何以法治精神把握社会管理全局,以法治思维分析社会管理现状,以法治理念检验社会管理模式,以法治价值衡量社会管理成果,以法治规律看待社会管理发展等;从社会管理法治的制度层面看,涉及以法治原则设定社会管理方向,以法治规则办理社会管理事务,以法治规范保障社会管理程序等;从社会管理法治的行为层面看,涉及以法治手段解决社会管理问题,以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管理矛盾,以法治参与回应社会管理诉求,以法治标准评估社会管理绩效等。
二是民主性与开放性原则。社会管理法治建设应该是一个民主和开放的系统,涉及的是社会管理法治的主体和客体的问题。其民主性与开放性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体现在社会管理法治建设主体的民主性和开放性。社会管理法治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反映了主体的多元性和广泛性,主体应该是广大的人民群众,这里的人民群众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了社会管理法治的规划者、设计者、组织者和操作者,还包括了广大的民众参与者,而且他们是社会管理法治的建设者和强大的推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绩效的评判者。第二个方面体现在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对象和内容的民主性和开放性。社会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不但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开放型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诸如建立社会管理重大决策、制度建设、社会自治等的开放型参与和民主协商机制。第三个方面体现在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绩效评价体系的民主性和开放性。要研究和解决的是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绩效评价体系由谁来制定和设计,由谁来评价和判准,由谁来对评价程序和过程进行监督等问题。
三是特殊性与普适性原则。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普适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在创新视角下社会管理法治应该是特殊性与普适性的结合,社会管理法治建设在地方层面之所以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色和模式,是因为它是在不同的创新理念和思维模式、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以及不同地区、城市、对象、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水平、经济和社会及文化发展条件等主客观条件下形成的,是一种具有不同地方特色的法治建设类型。但是社会管理法治的理念和思维、制度和规范、内容和价值、主体和对象等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属于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上位结构,对每一个城市或地区具有普遍性、适用性和统摄性。
四是静态性与动态性原则。社会管理法治从区域性或历时性角度看,都有一个不断发展探索和创新的过程。社会管理法治的静态性原则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反映的是一个地方或城市在特定时间或空间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形式与内容、现状与特点、成果与经验,其功能指向某个阶段性的法治理论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实践性探索;另一方面反映的是相对稳定的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体系,包括已有的或正在构建的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及其规范性系统。而社会管理法治的动态性原则也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反映的是一个地方或城市在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纵向和横向的发展预期,以及社会管理法治建设未来的发展趋势和走向,侧重于社会结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及其规律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影响,其功能指向历时性的法治理论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实践性探索;另一方面反映的是随着社会管理内容不断丰富和拓展,其法治的制度系统将随之进行调整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管理情势。所以说,社会管理法治建设是一个静态与动态发展的过程,通过对社会管理法治的实然性探索达到对法治建设应然性的价值追求。
五是可达性与操作性原则。社会管理法治建设重在实效,因此必须考虑法治在导入社会管理领域之后目标的可达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社会管理法治目标的可达性反映的是社会管理法治要达成的预期目标的可实现程度,即根据现有社会发展阶段的特点,如何在法治资源配置和法治服务供给的有限性条件下,取得最大的预期目标或社会效益。社会管理法治实施的可操作性反映的是社会管理法治在各个实际的推进环节和实施步骤的可进行性,以及社会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解决社会管理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手段、方法和措施,还有就是对社会管理法治的绩效进行系统性评估的技术性手段和方法。
(二)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实践性进路
一是民生保障法治。社会管理的民生保障法治建设涉及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就业保障、食药安全、养老保障、教育保障、生态环境和社会救助等主要内容。首先,要完善民生保障的制度设计,将涉及民生保障内容的基本制度作为一个体系完整的公共产品免费提供给公众,让公众清晰知悉民生保障各方面的利益政策和制度保障的内容和程序。其次,要建立广覆盖、普惠型的社会贫困和急难的救助制度和机制,保障人的生存权,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丰富救助内容,让每一个人有生活的尊严。第三,要统一城乡民生保障公共产品的供给标准和服务准则,依法按实体标准和程序规范提供服务,尽量减少民生保障服务领域的自由裁量和自行运作的空间,以减少社会矛盾和降低社会风险。
二是重大决策法治。社会管理的重大决策法治建设涉及决策的提出、形成、完善、执行和评估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制度设计。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重大决策提出的民主协商制度和机制,做到重大决策建议在提出时不是某一个人的意见,而是经过民主程序共同协商形成。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重大决策的审查制度和机制,进一步推行社会管理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第三,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重大决策的民主和科学制度和机制,关系到民生问题的社会管理重大决策要建立以服务对象为主体的听证制度和机制、专家咨询制度和机制、社会公示的制度和机制、征集民意制度和机制、决策执行的程序制度和机制、决策执行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决策前的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以及决策执行后的绩效评估制度和机制。
三是信息公开法治。社会管理的信息公开法治建设涉及主体、内容、范围、对象、程序、形式和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和机制建设。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社会管理的绝大多数内容都关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因此,社会管理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和机制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首先,要以法规或规章以及政策制度的形式规定信息公开的主体,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并让公众广泛知晓。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形式和程序的制度和机制,方便和高效率地让公众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对于特殊对象应该主动将相关信息送到人。再次,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监管制度和机制,对应该公开的信息是否及时有效公开或信息公开的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是公众参与法治。社会管理的公众参与法治建设涉及参与主体、内容、程序、形式、渠道等制度的保障和机制的完善,突出公民作为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能动作用。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中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许多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公共决策和公共事务应该有充分的公众参与,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依法保障公民和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公众参与权利的保障制度和机制,明确公民和组织在内容、程序、形式和渠道等方面的参与权。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方面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公民参与制度和机制。第三,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公民参与的保障性制度和机制,对公民和组织应该参与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渠道等是否完善和健全以及参与的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是公共安全法治。社会管理的公共安全法治建设涉及公共安全评估、社会安全防控、食药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突发事件应对等制度和机制建设。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预防体系。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社会安全防控制度,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社会治安动态管控机制。其三,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食药安全监管制度,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其四,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和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以综合监管为统领、各级各部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体系。其五,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和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是矛盾化解法治。社会管理的矛盾化解法治建设涉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矛盾纠纷协调化解、公民权利救助保障、行政司法救济保障等制度和机制。其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实施前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预警体系。其二,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矛盾纠纷综合协调化解制度,完善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等“五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援调对接等对接调处机制。其三,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公民权利救助和利益保障制度和机制,健全公民权利救助体系,形成开放型工作的新机制,不断拓宽和畅通民意表达和利益诉求的渠道,更好、更快、更多、更广地回应和解决老百姓的合理诉求。其四,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行政司法救济保障制度,建立和健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机制,依法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七是网络社会法治。社会管理的网络社会法治建设涉及网络社会公共服务、网络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网络社会的交流与交易、网络社会的执法与监管、网络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网络社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制度与机制。其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规制,规范网络社会行为和秩序,保障网络社会各方参与主体的权利,明确其在网络社会中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其二,要建立和完善网络社会的执法与监管制度和机制,完善网络社会交流与交易等行为的制度规范,着重从执法与监管机构、职能、对象、内容、技术、方式、手段、效率、责任等方面健全规则,依法惩治网络社会中的侵权和犯罪行为,建立回应网络社会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和机制,保障网络社会的交流和交易安全。其三,要建立和完善网络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制度和机制,建立网络社会参与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完善网络社会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渠道。其四,要建立和完善网络社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制度和机制,加强从国家层面对网络社会行使管辖权,依法维护网络空间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