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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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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

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范文第1篇

 

一、我国经济法与宏观调控

 

中国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具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其自产生确立以来,概念的界定与理论的构建始终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进程保持着密切的联动性。那么,在当前中国的总体进程中,经济法被赋予当代的与时俱进性,是指国家为了预防或克服市场自身调节缺陷造成的失灵而制定的,对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所进行的国家干预的相关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调整需要宏观调节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宏观调控最早由经济学家凯恩斯所提出,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一种调节与控制,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宏观调控是以国家为行为主体,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宏观经济或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的,以预防和克服由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在宏观经济总量和结构等宏观方面所存在的失衡、失调、失序状况,并促使经济宏观平衡、协调、有序发展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宏观调控的目的并不是消除波动,而是努力避免大起大落,防止经济过度扩张或衰退,增强经济稳定性,即在社会本位的价值利益取向基础上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具体目标又体现为:总量均衡、结构优化、就业充分、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都是为了实现对资源的配置以达到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宏观调控更应该尊重市场规律,并以尊重市场规律作为宏观调控的原则,让市场配置资源起到决定性作用。宏观调控涉及经济的众多领域,其是个全方位的调控系统,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均衡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

 

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不能毫无节制、毫无根据,经济法就是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使其合法化的规范,可以说,国家运用宏观调控体系进行的宏观调控行为要符合经济法的相关规定,经济法同样要契合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

 

首先,经济法是对宏观调控适时性的精神贯彻。现代的市场经济除了传统市场经济的特点外,还具有更现代化的特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的并存;国际与国内市场的关联;经济运行与活动的法制化(即“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以萨缪尔森为首的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传统的自由放任和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是同一理论体系的相辅相成的两种手段。不断建立完善的法制经济体系,经济法律规范的一个鲜明特点即贯彻国家干预的精神,突破了传统民法所奉行的“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使调整经济关系的私法开始公法化。当今的经济法正是在市场经济对宏观调控的需求下应运而生,是宏观调控、国家干预的精神贯彻。

 

其次,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重要准则和重要内容。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内容上可以分为调控手段和调控方式两个方面。在调控手段方面,法律也属于一种调控,经济法律在宏观调控中,同计划、经济政策的作用性质一样,应归于宏观调控方式的一种,法律调控方式中的目标和任务是国家通过制定经济运行的行为规范,制约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各种行为关系(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规制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使社会经济运行中的活动行为以及相互关系都纳入与法律意志相统一的轨道,使其有法可依。法律调控的原则可以高度概括为强制性原则,并具体表现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无论是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还是必要的行政手段,都必须符合经济法的规范,在经济发展需求的条件下按照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规的国家干预行为。在调控方式方面,除了要针对市场经济的形式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直接调控、间接调控等外,其还要通过经济法的规制来克服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来进行适度干预。宏观调控体系中是相互联系的宏观经济政策、法律等,其中包括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如计划法、产业法、投资法、中央银行法、预算法等等,这些都是经济法中国家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不同种类的部门经济法律制度,反映了不同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不仅使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以及具体措施更具权威性、法定性、普遍性,同时又通过法律具体条文规范的形式保障了这些目标的实现,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依据。

 

再者,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是宏观调控体系的灵魂。经济法是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为基本立场,坚持“社会中心”的利益价值取向,注重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就决定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对经济的调控程度要符合整体发展。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要求国家干预的范围、方法、手段、程度适度,要求国家宏观调控的均衡,决定了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适度性。经济法坚持的经济民主原则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提供了法律归宿,经济民主原则体现了社会、国家、个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能够提供国家干预的效率,确保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是宏观调控体系实体内容方面的具体要求。经济法坚持经济公平原则,是经济法实质正义理念的价值体现和原则确认,注重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代际公平,这也是国家宏观调控时对社会资源的处理的具体要求和准则。

 

三、结语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至今随时代需求产生的经济规范,是伴随国家干预,宏观调控需求产生的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无论是实施宏观经济政策,保障政府计划的实现,还是纠补“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其运用的手段方式等各个方面,都离不开经济法的宗旨和要求,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价值不单体现为是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部分,更体现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地位的不可替代性。

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范文第2篇

姜伟新说,此次《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当中给企业下放了相当大的投资决策权,但中国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因此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会对宏观调控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但是中国有决心也有能力解决这个方案执行中的问题。国家在下放相当的投资决策权的同时,也强化了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中国此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为达至此目标,国家将进一步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

据悉,国务院有关部门将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

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市场与政府 宏观调控权 公共物品

资本主义的每次危机在蒸发大量财富的同时也引起人们关于市场和国家的思考。19世纪末20初的经济危机使自由主义经济王国破灭,市场被证明是有缺陷的。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干预理论来弥补市场的缺陷,但至20世纪70年代,凯恩斯主义却带领资本主义国家进入难以摆脱的滞胀,自由主义逐渐抬头,形成了新自由主义学派。新自由主义学派认为凯恩斯过于美化政府,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但政府也会失灵,应限制政府的干预。新自由主义学派被现代经济实践所证实。政府与市场共存。金融危机频繁爆发,何种程度上把握政府和市场这对矛盾的运动对于预防和应对金融危机至关重要。

1 市场与政府的选择

市场并不是完全自足的体系,它有无法克服的内在缺陷,本身无力恢复,无法克服其盲目性,如分配不均,经济的负外部性等问题。市场需要国家的干预,但政府也会失灵。政府也是经济人,习惯于行政管理,不一定更了解市场,可能决策错误,还易引起行政垄断和寻租。当政府的利益与市场利益出现冲突时,难以保证政府的决策一定对市场是有好处的,故需要对国家宏观调控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宏观调控应当是一个有限的调控。

查尔斯・沃尔夫在《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中认为市场与政府间的选择是复杂的,因为这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在市场与政府间的选择,而是一种程度上的选择,经常是在这两者的不同组合中选择以及资源配置的各种方式的不同程度上的选择。的确,这种选择具有不确定性,一旦选择失当可能引起难以挽回的损失。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市场过度自由最好的例证。市场是常态、优先的,而国家是辅助的、非常态的、候补的。 国家不应当成为市场替代品,而是局限在修复市场缺陷的领域。选择政府并不意味着市场的完全服从,政府应尊重并立足于市场,遵循经济规律,以间接性的调控方式为主,刺激市场,由市场来引导市场主体。

2 自由竞争权与宏观调控权

自由竞争是市场的根本要求,要维持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创新,必须赋予和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权。宏观调控权作为一种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与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权是矛盾的,但又必须保障自由竞争权,就必须对宏观调控权的权力主体进行明确的界定。宏观经济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稳定的宏观经济有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依据萨米尔森的公共物品理论,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是失灵的,政府必须介入,由政府供给公共物品。且宏观调控是在全社会的立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的控制和调节,故宏观调控权的主体应当是国家,并且是唯一主体,这也是宏观调控与经济管制的重要区别之一。

有权力就必须有相应的责任,政府如何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并不是一个容易解决。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式要求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灵活性和即时性,加以规则化是不现实的。学者更多从程序正义的角度阐释政府在作出决策时应遵守的基本程序。有的学者认为宏观调控行为并不局限于决策行为,即使是决策行为也并不一定不可诉,他们尝试建立违宪审查机及各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3 当金融危机来临

美国次贷危机最终演化为全球金融危机。虽然我国经济受挫是因为经济增长方式过度依赖出口的产业结构问题,与次贷危机不同,但美国暴露出的宏观调控问题仍然对我们有借鉴意义。美国把金融自由化走到了极致,而我国过分偏重政府的调控,严重束缚了市场的发展。政府的应该相信市场,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调控,在政府和市场之间作出恰当的选择。为抵御危机,我国对宏观调控政策做了重大调整,投入四万亿刺激内需,央行首次决定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不断下调存款准备金、存贷款利率,加大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国民经济的运行显现积极变化。但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我国现有的宏观调控存在突出的问题:

首先,宏观调控权力缺乏法律基础。目前并没有法律来严格界定宏观调控,宏观调控的概念被滥用,调控的范围随之被扩大,经济管制与宏观调控混同,行政调控与经济调控不分,难以追究责任;宏观调控的权力主体不清晰,有时地方政府也成为宏观调控的主体,甚至是县级以下的某个街道,这也导致地方政府顽强对抗中央的调控,如在房地产的调控中,中央严格控制房地产泡沫,缩小信贷,而地方政府由于政绩等多方面的原因,为房地产商提供税收、价格、贷款等各种方面的优惠,维持房地产的高价,这使宏观调控效果大打折扣,有时甚至是反效果。

其次,宏观调控的程序问题。目前有的对于宏观调控的规定连规章都算不上,政策甚至代替了法规,出台的文件也是朝令夕改,随意性很大,这严重损害了国家宏观调控的严肃性。在具体宏观调控措施方面,有的措施甚至是一夜之间决定的,让人们自然对其合理性产生担忧。政府投入四万亿,不禁让人疑问这四万亿的来源和安排,政府是否有权力来决定这四万亿的用途。又如央行太过频繁调整存款准备金、利率等,使市场处于不稳定的因素中,让调控主体的调控能力受到质疑。

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范文第4篇

中国是一个处于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大国,同时又是一个开放度很高的国家,宏观调控面临的经济背景较为复杂,这就决定了政府在进行总量调控的同时,必须兼顾其他目标。但由于这些目标之间的关系有时很复杂,有些是短期变量,有些是长期变量,这就迫使宏观调控部门必须在看清楚这些经济变量关系的基础上,在多重目标中进行有取舍的选择,否则会造成主要目标的模糊不清甚至目标之间的相互冲突,使政策效果大打折扣。比如,本轮调控在抑制过剩产能、缩减贸易顺差和控制流动性过剩等方面同时下手,但这些问题的根源主要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收入分配机制是一个由制度所决定的长期变量,不是短期内可以调整好的。如果把保增长作为短期经济运行的首要目标,顺差扩大与货币过剩以及资产价格上涨就是保增长所必须支付的成本,也是保持较高增长率的前提条件。

多重目标之间可能相互掣肘、自相矛盾,大大降低了政策的效果。从未来趋势看,宏观调控四大总量目标应该兼顾,但在宏观经济调整尚未见底、就业形势空前严峻的新形势下,“保增长”和“保就业”应该置于更为优先的目标,而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则作为兼顾目标。在“保增长”和“保就业”两大目标中,应把“保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政府投资和银行信贷应重点向对就业带动作用大的部门倾斜,通过增加就业扩大消费需求,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正确处理宏观调控与宏观管理的关系

在本轮经济景气周期中,宏观调控的主要问题是经济反复“偏热”,针对土地使用和生态环境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国土和环保部门加入了宏观调控部门的行列。例如,前环保总局组织开展“环评风暴”、国土资源部开展土地督察等等。这些政策措施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过热、提高投资项目质量的效果。

但在经济下滑期,这些部门是不是需要配合调控主要目标而放松经济管理职能、放宽市场准入?显然,周期性的加强或放松土地、环保和行业准入政策是不适当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宏观调控”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的关系,把常规性经济管理职能与反周期的调控职能分开,把确需强化的部门经济管理职能通过法定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明确宏观调控的范围、方式与手段。特别是在当前新增政府投资项目比较多、比较集中的情况下,要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坚决杜绝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两高一资”项目死灰复燃。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在节能减排方面行之有效的一些经验做法,使之及时制度化、法制化。不能把市场准入等经济管理政策与宏观调控政策混为一谈,防止在采取宽松调控政策的同时降低环保、能耗等市场准入门槛,使“十一五”前3年来之不易的节能减排成果毁于一旦。要把扩大内需与调整结构结合起来,通过改革创新,在不断优化需求结构、产业结构和要素投入结构的过程中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正确处理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之间的关系

我国宏观调控是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进行的,由于市场体系还不健全,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还不完善,价格、利率、汇率等经济调节工具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地方财政体制与市场经济还不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必要的行政手段客观上发挥了对宏观调控的协助和配合作用。本轮在控制投资过度扩张、土地滥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运用行政手段调控甚至可以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行政手段往往见效快,反弹也快,甚至还会对现行体制造成路径依赖(尤其是土地、环境保护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行政手段的过多使用对加快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因此,在未来的宏观调控中应更好地处理好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之间的矛盾,要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重点发挥经济手段调控的作用。为了尽量减少宏观调控中过多地依赖行政手段,今后在解决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要应尽快完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并且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这些标准的实施,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通过严格的法律法规,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正确处理宏观调控与体制改革的关系

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成效

土地市场调控源于19世纪末,市场失灵是政府对土地市场进行调控的主要原因,其目的一是对土地利用中各种不利外部因素的控制;二是对土地资源的垄断和土地投机的控制。自2003年下半年以来,我国政府针对局部地区出现的固定资产投资增幅过大、耕地面积大幅度减少等现象,出台了一系列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其主要目的一是遏制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经济过热,保障国家宏观经济平稳运行;二是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以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供应总量调控、土地供应结构调控、土地供应方式调控、土地价格调控、土地收益分配调控等多个方面。本文利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和河南省统计局的2003-2007年《河南省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年报》(内部资料)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相关数据,以河南省为例,分析了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探讨了土地市场宏观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

一、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成效

(一)土地供应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分析

土地供应总量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是影响国家经济发展速度和效益的重要因素,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特别是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对于遏制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国家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是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但从表1可以看出,2003-2007年5年间,河南省土地供应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总量除2005年由于受“三个暂停”政策(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暂停新批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的影响有显著的减少外,其他年份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上升幅度最大的是2006年,与2005年相比,土地供应总量增幅高达50.3%,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总量中的比重也由35.91%上升为56.16%。2006年之所以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其客观原因是由于“三个暂停”政策使得原本应在2005报批的土地推迟到了2006年,从而造成了2006年的土地供应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激增。但从整体上看,土地供应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在土地供应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仍呈上升趋势。由于新增建设用地主要来源于对农用地的征用,因此,新增建设用地的增加意味着更多的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这说明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无论是在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上还是在对农用地的保护上均未收到预期的效果。

(二)土地供应方式分析

目前我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主要有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两种,土地出让方式又分为土地协议出让、土地招标出让、土地拍卖出让和土地挂牌出让等四种。以划拨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作为一种保障性用地方式,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划拨与有偿两种方式(即俗称的“双轨制”)并存的供地制度,日益显现出弊端:一是划拨用地成本低,一定程度上导致盲目圈占土地,低效、粗放利用土地的现象屡禁不止,节约集约用地机制难以建立;二是划拨供地政策为一些单位和个人投机寻租留下了空间,有的甚至凭借国家划拨供地政策圈占、囤积土地。基于以上原因,国家将优化土地供应方式作为土地市场宏观控制的重要内容,严格限定土地划拨的范围。

从表2和表3可以看出,河南省在2003-2007年五年间国有土地的供应以出让方式为主,占土地供应总量的70.05%,划拨用地占23.31%。但在严格限定划拨范围的2006年,划拨用地面积占供地总面积的比例仍高达27.17%,划拨比例不降反升,这种不正常现象值得反思。此外,在出让的国有土地中,协议出让仍占出让土地总面积的58.74 %,远高于其他出让方式。但值得注意的是,协议出让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而挂牌出让的比例则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说明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在土地供应方式上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三)土地供应结构分析

优化土地供应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是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又一项重要任务。由表4可以看出,在2003-2007年河南省出让的国有土地中,工业仓储用地高居第一位,占出让土地总面积的47.78%,其次是住宅用地,占出让土地总面积的30.93%,但住宅用地的供地面积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在所供的住宅用地中,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地面积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而别墅、高档公寓则在2003年以后供地面积为零(详见表5)。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在用地结构的调控上收到了一定的效果,用地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国有土地中,仍有数量可观的商服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和住宅用地(详见表6),而早在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就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该《规定》明确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当然划拨土地中的住宅用地主要是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但在划拨用地中出现数量可观的商服用地和工业仓储用地,其中的原因由于缺乏具体的资料,其合理与否笔者不敢妄加评论。

(四)土地利用的集约度分析

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是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的之一。建设用地投入产出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土地利用的经济集约程度。但由于缺乏建设用地总量指标,本文利用2003-2006年每年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GDP和新增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等数据资料,通过计算单位新增建设用地GDP和单位新增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额来粗略地反映土地利用集约度的变化情况(详见表7)。由表7可以看出,在2003-2005年河南省单位新增建设用地投资密集度和新增建设用地GDP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分别从2003年的1232.57万元/公顷和2196.78万元/公顷增加到2005年的5252.38万元/公顷和7060.04万元/公顷,但2006年与2005年相比,两项指标均有回落。分析其原因,一方面受“三个暂停”政策的影响,使得2005年大量的建设用地不能正常报批,导致大量报批工作延后到2006年,另一方面在大量用地不能正常报批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不少地方采用了“先占后报”的办法,从而导致两项指标的回落。但总的趋势是不断增加的,这也说明了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在这方面取得了成效。

二、深化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

(一)继续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特别是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从河南省2003-2007年土地市场的运行情况看,对土地供应总量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调控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继续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仍是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在建设用地供应上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发挥规划、计划在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布局方面的作用。同时,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城市土地供应计划制度,合理确定城市土地的供应总量、结构和进度,促进土地市场公开、安全、稳定运行。

(二)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应不断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减少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的土地供应,对于污染小、能耗低、技术含量高的产业应保证其土地供应,并适当提高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的比重,严格限制高档别墅类房地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形成中低价房扩大供应的预期,遏制房价快速上涨。

(三)确立以用途为导向的供地方式

从河南省2003-2007年土地市场的运行情况看,尽管国有土地供应方式以出让为主,但在土地出让方式中协议出让的土地仍占出让土地总量的60%以上,这说明通过降低地价来招商引资进而实现区域经济的发展仍然具有很大的市场,因此,改革土地供地方式任重道远。当然,并不是所有土地都必须用“招拍挂”的供应土地,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来供应土地主要取决于所供土地今后的用途,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工业用地也必须按照国家公布的出让最低价标准采用“招拍挂”的方式来供应土地。但对于经济适用房等半商业半公益用地,可以在限制房屋出售价格的前提下允许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即确立以用途为导向的土地供应方式。

(四)实施差异化的调控措施

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区域之间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禀赋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中央自2003年下半年制定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之所以在某些地区或某些方面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没有考虑区域差异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今后在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上应考虑区域差异,不同的地区应采用不同的调控政策,如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但土地资源相对比较丰富的地区,应采用比较宽松的土地市场调控政策,而对经济发展过热的地区应采用更加严格的土地市场调控政策,从而引导产业区域合理布局,促进产业的梯度转移。此外,在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当时的经济发展环境和条件,以确定不同时期、不同范围内调控的方向和侧重点,同时又要考虑调控效果的时滞效应,动态地把握好土地宏观调控的应用实践,从而最终构建起我国土地宏观调控的科学管理体系。

(五)改善农地非农化的调控机制

土地非农化是土地在两种用途――农业利用和建设利用之间竞争配置的结果,由于农用地具有较强的正的外部性,使其价值不能完全在市场上实现,土地用途转换的增值推动了建设用地规模的不断扩张,从而导致了新增建设用地的不断增加和农田面积不断减少,这种发展趋势在高速城市化地区尤为明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来控制农地非农化地的量和速度。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实际上是分配地区发展权,由于不同区域的资源禀赋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单纯的基本农田指标分配方式难以达到调控的目的,所以基本农田保护应引入市场机制,在这方面可借鉴美国发展权转移的经验。大中城市郊区既是未来城市发展的重点,也是基本农田保护的困难地区。为了既能保证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又能够为城市未来的发展留出一定的空间,国家应在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基础上,允许基本农田向偏远地区转移,即所谓的“异地代保”,但这种转移并不意味着其保护责任的无偿转移,原保护地区要向代保地区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转移代价。这一政策的实施,一方面弥补了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计划配置的弊端,减少了由于基本农田保护带来的区域间财富分配的不公平性;另一方面又可提高农地非农化的成本,抑制地方政府推动农地非农化的积极性,提高了保护农地的积极性,最终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1、谭术魁,付慧莲.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实际效果及深化建议[J].中国房地产,2007(9).

2、王丽艳,肖伟.国内外城市土地供给调控模式的评述与启示[J].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报,2007(12).

3、河南省土地资源综合统计年报[Z].2003-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