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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为了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问题,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调控政策从立法性质来说,均是法律层次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但对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从经济法宏观调控的基本概念出发,分析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与措施。
关键词:宏观调控;整体性;间接性
一、经济法视角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一)宏观调控的概念与特征
宏观调控的实质,实际上是政府针对市场情况,以特定的经济、法律或者行政手段,以协助市场客服缺陷和市场调整的失灵为目的,以调整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为手段,对经济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行为的结果必然是为了追求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稳定、持续增长的最终目标。
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宏观调控具有整体性(即宏观性)、间接性的特点。其中,宏观调控的对象具有整体性的特征,它关注国民经济总体活动、经济的宏观结构,注重对社会经济总量进行调节。具体来说,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包括经济增长、发展稳定、促进就业和经济结构协调,作用范围涉及社会经济全局。
间接性是指宏观调控不是通过直接手段而是间接手段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政府等监管部门不会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个别经济活动。间接手段主要是指能够影响社会经济总量的杠杆工具,包括财政手段、税收手段、金融手段等财政经济政策。国家直接作用于杠杆的此端,力量传递到杠杆的彼端,影响和带动社会众多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二)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职能定位
依据市场经济的理念,市场实际是范对国家的管制的,而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抛开结果,其实质是加强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干涉,最终实现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管制。经济社会发展到现在,国家已经作为重大影响的经济实体存在在市场经济中,已经不可能有任何国家独立与市场之外。这就决定了国家权力的运用必然会对经济行为产生影响,因为国家掌握了大量的资源和权力,而如何有效的规范国家行为,让国家和市场在法制规范中有效运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当前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上,国家应当恪守经济法基本精神,更多地对市场进行引导和促进,而不是限制和剥夺。在对房地产市场调整中,政府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创造有序的的环境。
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原则与措施
(一)整体性原则
做为社会整体利益来看,以下特征是必须具备的:首先,社会整体利益的收益对象必须具备非特定性,不能是某个指定的个体。其次,在利益设定上,不会排斥涵盖整个社会的商业目的,更不会排斥促进公共利益的各种群体利益,但是设定上不能是基于个别主体的商业目的而设定。第三,公共利益不以个体为意志为转移实现,而必须通过特定的法定程序来实现。经济法基本原则要求宏观调控要着眼于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影响对象的范围是社会经济全局,其作用方式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政府在调控目标的制定和调控对象的选择上,必须将稳定房价,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维护公众利益作为调控目的,以整个房地产行业作为调控对象。
(二)间接性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是一种间接调整的方法,这是由宏观调控的性质决定的。政府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进行的,政府通过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物价等方面的法律化的政策作用于市场,而后者通过市场引导经济主体的交易活动符合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
我国对房地产行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向来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这些政策对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有很大的指导作用,而经济法恰好是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法律化,在法律框架下的宏观调控有利于依法贯彻落实。反过来,宏观调控政策又为制定经济法的具体条款进行了有效尝试。
(三)经济法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
在房地产领域,经济法是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原因在于,宏观调控对经济运行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行政、经济、法律三种,这三种均为间接手段,行政和经济的性质决定了这类手段不能在法律框架之外运行,那就决定了所有的宏观调整的认可和保护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制。关于房地产调控的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法律及各类施行措施组成统一整体,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决策手段对市场进行规范与调整,实现国家房地产调控目标。
比较以上三种手段,决策手段主要包括货币、财政、土地、投资等方面的决策,反映了房地产市场的短期调控要求;房地产经济手段以房地产决策为导向,包括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等;行政手段主要包括许可、审批、监察行政行为。这三种调控手段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其中,法律手段是调整房地产宏观调控关系过程中最规范、最主要的手段。
三、结语
严格来说,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国家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出台的引导意见,区别于权力机构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而为的立法行为。无论是作为行政管理立法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实体立法《物权法》,均没有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内容。虽然这些这些措施对房地产的调控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我国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的态势。
政府在房地产调控过程中,必须防止调控行为与措施过度政策化,回归经济法宏观调控的本位,坚持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职责,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立法。(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1]参见徐孟洲:《耦合经济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208 页—209 页。
[2]参见聂飞舟:《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反思》,载于《中国房地产》,2009年10月,总第346期。
[3]参见黄珊珊:《经济法视野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载于《法制与社会》,2012年3月(上)。
关键词:
科学发展观是指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这就要求我们改变传统观念,构建新形势下的土地管理宏观调控体系和科学发展新机制。土地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一部分,毫无疑问也会受到科学发展观的启发和指引。
一、对科学发展新机制中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原则的认识
土地宏观调控是政府以土地作为手段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政策和措施的综合。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同样也使得我们对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原则有了全新理解和认识。土地管理是宏观调控的一部分,因而,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也必须以宏观调控的原则为指导。
首先,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土地是人类生存的根本要素。然而,土地是一种稀缺资源,因而,无论是土地作为一种资源配置还是作为一种权利配置,必然要求公平分配。公平配置原则也就必然成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原则之一。如在宏观上,必须考虑土地在不同用途之间的分配公平。而在农用地内部,则要依据农村产业结构及其变动对土地的要求考虑如何实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之间的合理、公平配置。
其次,科学发展观是全面协调的发展观。土地资源是一种有限的重要资源,土地资源需求的增长性与土地资源供给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历来是土地利用的核心问题。因而,公平配置后的高效利用成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另一重大课题。所以,高效利用原则也将是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原则之一。
再次,科学发展观是可持续的发展观。人类社会生生不息,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有限资源,不仅要强调当代人之间的分配公平,更要重视代际之间的机会公平;不仅要重视当代人之间的数量分配的公平,更要重视代际之间在土地利用条件和环境之间的公平。因而,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原则将是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又一原则。
原则是概括性地对事物特性的描述和总结,这也使得原则具有开放性。我们不能否认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中其他原则的存在,但公平配置原则、高效利用原则,以及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原则必将成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
二.对科学发展新机制中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内容的认识
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传统的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宏观调控发生作用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要求,这也催生了土地宏观调控这一新课题。科学发展观不仅要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这也让我们对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内容有了更系统的认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土地供应调控 。土地在我国是一种稀缺的国有垄断资源和生产要素,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无疑是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最主要内容。建设用地总量是影响经济发展速度和效益的重要因素,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建设用地总量调控主要通过编制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来实现。
2、现存用量控制和潜在存量盘活的可持续调控 。土地是有限的不可再生资源,因而,解决有限的土地供应和不断膨胀的土地需求之间的矛盾最主要的办法还是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这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出的本质要求。存量土地是指现有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闲置未利用土地和利用不充分、不合理、产出低的土地,即具有开发利用潜力的现有城乡建设用地。国家通过与此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来实现用量控制的可持续调整。与此同时,国家通过鼓励推进闲置土地清理和建设用地整理,加强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来实现潜在土地存量盘活的可持续调控。
3、土地资源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的统一调控
十七大报告在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建设“两型”社会,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由于资源环境问题存在外部性,完全依靠市场无法达到资源配置最优状态解决资源环境问题,需要将负外部性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以降低污染排放和资源滥用;将正外部性的社会收益内部化,使具有正外部性的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达到社会最优的供给水平,等等。由于传统市场机制无法通过看不见的手解决外部性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依靠政府的制度安排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土地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资源,而且是具有垄断性的资源,因此,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和“两型”社会建设的号召下,改变过去只重视土地经济效益,加强土地的生态效益保护和调控也将成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内容之一。
三、对科学发展新机制中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目标的认识
首先,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实践表明,土地管理已经成为宏观调控的一部分,所以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目标也必然受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约束,即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这也是“全面发展观”对作为宏观调控的部分之一的土地管理服从于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必然要求。
其次,“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目标离不开耕地保护这一基本国策。耕地保护目标是土地资源管理的首要目标,这也是由我国的特殊土地国情决定的。所以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一定要实现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目标。
编者按:2004年中国经济的宏观调控,使一部分人和一部分行业风声鹤唳。但是对境外资本而言,他们却坚持自己的判断标准与行事原则,搭乘本轮宏观调控这部“顺风车”,获得了很好的发展机会,甚至有望改变一些行业内外资原有的竞争格局。
融勤国际中国区总裁孙红伟说,科学发展观将统帅中国经济。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中国政府会逐步加深对市场行为的理解,淡化行政色彩,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并与世界接轨的有效实施经济政策的路线。外商投资,应该首先在这样的背景下理解和把握中国市场环境的变化趋势。
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转轨国家投资,政策调整和变动的风险始终是要评估考量的重要因素。其实这未必就是坏事,高明的投资者完全可以把握政策动态,发现风险中的机会。
外资在2004年中国宏观调控中的表现就是一个例子,在国内企业叫苦不迭的时候,外商投资不仅受到的影响有限,甚至乘机加速了其中国投资战略的实施,并在一些领域改变了内外资原有的竞争格局。
搭乘宏观调控“顺风车”
中国商务部早有结论,本轮宏观调控没有影响外资。并且从长期来看,如果中国经济过热,外资的投资风险将会加大。而宏观调控则化解了这种经济过热的风险,同时使市场更趋理性。这为外商实施长期战略创造了一个更安全的环境。
中国经济的宏观调控使一部分人和一部分行业风声鹤唳。但是对境外资本而言,他们坚持着自己的判断标准与行事原则。一方面境外资本在本轮宏观调控面前,似乎不为所动,因为国家现在的宏观调控手段更多地放在了通过金融控制资金供给上,这对境外资本起不了什么作用。另一方面他们也搭乘了本轮宏观调控这部顺风车。因为在总需求不变的情况下,总供给方面此消彼涨,给了外资很好的机会。
在宏观调控的四大重点行业(房地产、钢铁、水泥、电解铝)中,外资表现有些出人意表。例如在房地产行业,外资从先前的漠然转向如今的一路高歌;在钢铁行业也不断加大进入力度。
孙红伟说,中国本轮宏观调控中,加强了对房地产业调控、严格规范土地市场,将一些实力差的中小房地产企业淘汰出局,而外商投资企业在房地产开发投资方面没有受到宏观紧缩调控的影响,他们正利用资金优势快速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几大著名的境外地产资本如荷兰国际集团(ING)、新加坡政府投资集团下属房地产资本(GIC)、摩根士丹利房地产基金、香港“五虎”等都是逆市投盘,让中国市场为之瞠目。据有关数据显示,2004年外商房地产投资增速惊人,仅2004年1-7月,外商参股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外商合作企业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分别同比增长87.4%、60.3%、60.1%,远高于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速度。
同时由于奥运经济以及房地产市场透明度的增加,境外地产资本投资的力度还有更进一步加强的趋势。太古地产(香港)日前表示,公司计划投资40亿元开发广州太古汇,未来还计划向沿海6-7个二线城寻求发展机会,并在洽谈1-2个项目。达力集团(香港)则表示,今年将倾力投资国内物业。集团旗下的北京住宅物业――朝阳园三期,最快今年农历新年后出售。朝阳园1-3期项目扣除成本后可套现5亿元。
钢铁行业的过热程度比房地产有过之而无不及,国家同样要对之降温。但是中国目前对钢铁业的投资禁令,针对的是中低端的钢板生产厂家。而外资公司集中生产的却是国内最紧缺的产品。这种需求主导着外资在宏观调控之下不断进入钢铁行业。全球最大的彩涂钢板生产企业之一――澳大利亚博思格钢铁,恰在国务院严查江苏“铁本案”、掀起宏观调控的时候获得了批准,落户苏州工业园,总投资2.8亿澳元(约合人民币18亿元)建立一条金属镀层与彩涂钢板生产线。这是该公司上市以来在亚洲地区最大的一项投资。而钢铁巨头在直接投资建厂之外,还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全球铁矿石巨头哈默斯利公司已与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签订为期10年的协议,每年将向宝钢供应最多为700万吨的铁矿石。另外,外资钢铁巨头新日铁、阿塞洛、帝森克虏伯等也纷纷与中国本土钢铁企业合资开拓市场。
宏观调控在金融领域实行信贷紧缩政策的结果,是正在悄悄改变中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局面。央行披露的数据显示,在中资金融机构贷款少增、储蓄分流加剧的同时,外资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均呈现出逆势而上的增长态势。
数字显示,截止2004年8月末,外资金融机构最多的上海市,中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11932.6亿元,同比增长11.8%,比去年同期少增了790.5亿元,比上年末下降12.2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外资金融机构受宏观调控影响较小,贷款方面逆势而上,增加明显,截至8月末,上海外资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1333.6亿元,比年初增加331.8亿元,同比多增282.8亿元。其中:人民币贷款增加56.5亿元,同比多增53.1亿元。
不仅如此,由于宏观调控、紧缩信贷断了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限制了地方政府的投资空间,对上马项目、加快增长“痴心不改”的地方诸侯,在与中央的博弈中发现了新的法宝:外资。于是各地吸引外资的力度和优惠幅度进一步提升,外资实际上赢得了大好的扩张机会,得以长驱直入。
融勤国际认为,作为境外资本,清醒地看待周围的言论,清醒地认识到宏观调控的实质,坚持走自己的路是应该而且是必要的。孙红伟认为,2005年外资将会保持2004年的投资热情,加快在中国的市场占领步伐。
一定要把握政策的动向
正确解读宏观调控,不仅使外商对华投资受到这一政策变动的影响有限,而且还获得了更多机遇。据商务部统计,2004年前11个月,中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到575亿美元,平均每月超过52亿美元。按此进度,全年有望超过600亿美元。据统计,1至11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9291家,同比增长7.31%;合同外资金额1350.38亿美元,同比增长34.3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75.53亿美元,同比增长22.05%。照此趋势,全年实际吸收外资有望突破600亿美元,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吸收外资数量最多的一年。
外资对中国宏观调控政策的灵活应变,从其直接投资结构的调整中可见一斑。由于中国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对外资“有压有保”,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发生明显变化:2004年上半年,外商投资高技术领域持续大幅上扬,其中对电子器件制造、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软件及计算机服务等高技术产业的投资全面走高,其合同外资金额同比增幅依次为247.2%、195.2%、75.3%和40.2%,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同比增幅依次为62.2%、68.1%、41.4%和74.4%。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快速增加,目前外企研发中心已超过600家,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超过30家。
融勤国际认为,在当前中国的改革中,政治改革相比较经济改革略显滞后,这就使得经济发展过程中,政策因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境外资本在国外的成熟市场环境下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系统的市场经济运作理念和方法,资本的素质也已经非常之高。但高素质的境外资本在投资中国这一并非成熟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握政策的动向。
如何应对政策风险
孙红伟建议,境外资本在应对中国在经济转轨时期的政策风险时,可采取以下策略:
首先,不少大型境外资本都有自己的专业研究团队和针对中国市场的理论观点,但是更多的境外资本自身不具备这样的专门研究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找到有效专业的独立机构的意见非常重要。这一途径主要包括:现有大型境外资本的独立研究机构的意见、中国本土机构的意见、资本所有者自身的意见以及政府公共信息等。
其次,面对政策变调整和变化趋势,要逐步建立形成独立意见的能力,对自己的投资安排要有自己的判断。这一问题的提出在中国显得更为突出。因为纵观中国前几次的宏观调控甚至再往前到历史上的经济措施,都大范围地存在政策执行效率低下的问题,最突出的反映就是"一刀切"。尽管此次宏观调控国家非常强调区别对待,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是看到了"一刀切"的大刀影子。作为境外资本,对中国经济政策的实质要有清醒的认识。例如,房地产业作为此轮宏观调控中被中央点名的四大行业之一,通过中央统计部门的数据显示了业内存在较大的泡沫危机,存在投资过剩的危机,但是几大著名的境外地产资本却逆市投盘。姑且不论这些逆市行为对此轮宏观调控的影响,但是就境外资本自身追逐利润的目的来说,这样走自己的路是应该的而且是必要的。
第三,需要逐渐淡出投机行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境外资本的投机行为将受到宏观调控及各种后续宏观经济政策的直接打击。国内一部分民营经济已经在这样的政策面前受到了较大打击,这也提醒境外资本尽量减少投机行为,降低资本风险。
此外,还应该努力寻找最优投资行为。
最近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频频向外资投以橄榄枝。孙红伟认为,目前中国政府愿意牺牲小部分利益,以换取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运作方式。这对外资来说,是进入中国的最好方式。
他认为,在不触犯中国经济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到行业整合中来,是外资进入中国的最优选择。所谓的经济基本原则就是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目录指导等公示性文件,不能涉足的行业当然是要尽量避免的。所谓的行业整合,是针对此轮宏观调控后必然会对部分重点调控行业的资源进行打破所有制限制、资本来源限制的重组,而这样的行业性的资源重组整合是进行低成本扩张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在此过程中,境外资本虽然将面临有实力的民营经济和有政治要求整合的国有企业的竞争,但优势还是比较大的。
中西部将是投资政策天堂
虽然中国的东部地区仍然是吸引外资的热土,但是,孙红伟认为,随着中国政府“全面、均衡、协调”的区域发展政策思路进一步贯彻实施,未来20至30年里,只有在中西部地区有可能重现改革开放前20年的投资政策天堂的待遇。所以,在结合资本自身的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向中西部进军将是最优选择之一。
在2004年,外资投资于东北和西部地区的资金增速高过全国平均水平。这有助改变目前外商直接投资过度集中在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的格局。但是由于中国的东北和西部地区,都是在很低的基数上取得样的增速的,所以目前,中国东部省份吸收的外资在全国所占的比重,仍超过85%。
针对外资更多流向东部的现状,孙红伟认为,目前真正了解中国、适应中国市场的外资还是太少。大部分外资总是更多地强调公开、透明的市场化运作原则,力图使中国的市场环境适应自己,而不是调整自己,顺应中国。在孙红伟看来,中国的市场化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总是把资金集中在成熟的市场化地区,那么外资将错过很多的市场机会。
《经济生活》在高中政治新课程标准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是历年高考命题的重点和难点所在。《经济生活》从形式来看很散,考生很难对其有一个系统的把握。因而各考点显得多、乱、散、杂等特点,复习中疑惑点也很多。因此,掌握一定的复习方法。笔者认为,把握好以下“一二三四五”,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和把握《经济生活》的“命脉”:
“一”即把握“一个核心问题”――市场。市场是商品(包括劳务)交易的场所,是各种交换关系的总和。市场是经济活动参与者(公司、政府、劳动者、消费者等)的舞台,是检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主要指公司)能否取得成功的一块“试金石”。这就要求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把握和尊重市场规律(价值规律),遵守市场秩序(市场规则、诚实守信、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完善要素市场(商品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信息市场等),利用两个市场(国内市场、国际市场)。这样做的目的是要:不断完善市场机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即弄清“资源配置的两种手段”――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的作用,这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市场调节(“无形的手”)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市场通过价格、供求、竞争机制来发挥调节作用,它具有及时、灵敏、准确的特点,促使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推动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的进步,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而且市场调节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和弊端: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这就需要国家加强宏观调控(“有形的手”),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尤其要以经济手段(具体表现有:财政、税收、价格、消费、就业、社会保障等政策,主要的经济政策有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和法律手段(制定和运用经济法律法规)为主,实现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宏观调控主要目标,确保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
“三”即挖出“三个发展动力”――科技创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1)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的生命在于创新。科技创新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科技创新关系到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利于走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2)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改革需要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逐步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由于我国坚持了把“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平等互利等基本原则,这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
为推进煤炭行业结构调整,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了总量调控、关小上大、有进有退、产能置换的基本原则,把煤炭发展的指导思想由新建为主、整合为辅,调整为整合为主、新建为辅;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将关闭范围由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扩大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发展规划、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进一步规范了煤炭资源整合的有关原则,坚持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明确“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项目。通过以上措施,促进了煤炭有序供应。
2007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环境总体良好。从国际看,世界经济增长速度虽然放缓,但仍处于较快区间。国际经济环境也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国际能源资源价格高位波动、全球经济失衡矛盾突出、贸易保护主义加剧、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趋紧、地缘政治形势更加复杂。从国内看,我国正处于较快发展阶段。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和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近年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有所加强,有条件实现平稳较快发展。
从煤炭需求看,2007年随着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落实“十一五”规划,还将继续保持增长,但随着宏观调控成效的进一步显现,加快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发展循环经济,高耗能产品的过快增长进一步受到抑制,社会各方面的节能效果愈益明显,需求增幅将进一步回落。预测煤炭需求25亿吨左右。
从煤矿产能看,全国现有煤矿核定生产能力23.5亿吨/年。目前全国在建矿井规模8亿吨/年左右,将在未来几年内陆续投产。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但由于基础薄弱,仍不稳定,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煤炭生产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从煤炭运输看,2007年还将保持稳定增长。大秦线通过改造,2007年运能将再增加5000万吨,达到3亿吨,但其他运煤线路在短期内不会有明显增加。2007年秦皇岛等北方七港煤炭通过能力将达到5亿吨以上。分地区看,华东由于大秦线和秦皇岛港运能增加,需求能够得到较好保证,而中西部地区新增资源、运力有限,加上三峡船闸继续施工等影响,还会处于偏紧状态。
(二)
2007年是推进煤炭订货改革的关键性一年。在巩固前两年成果的基础上,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关于推进体制改革和创新,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的要求,着力解决煤炭订货领域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不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突出问题,朝着建立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煤炭市场体系迈出新的步伐。2007年应突出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将保障重点与公平竞争相结合。保障重点不能加剧垄断,鼓励竞争也不能失于过度,要探索两者结合的有效形式。
二是按照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的总目标,推进煤炭、电力上下游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转换,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根据上述基本思路和原则,确定2007年煤炭订货改革要点是:
(一)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简化铁路运力配置框架
(1)区分跨省区和省区内煤炭产运需衔接。对省区内衔接,由产煤省区政府根据统一的改革原则和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和推进。对跨省区衔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铁路、交通等部门组织研究煤炭生产、需求和运输总量及分布,制定下达铁路运力配置框架方案。(2)凡不具备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六证”的非法煤矿,一律不得组织煤炭生产和销售。煤炭生产、运销和用户企业不得收购非法煤矿的产品。否则,一经发现要依法取消煤炭生产、经营资格。(3)继续将居民生活、电力、钢铁(有色)、化肥(化工)行业用煤和煤炭出口作为跨省区配置运力的重点。上述行业中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条件和审批(核准)规定的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隶属关系,均可以参加供需衔接。(4)确定2007年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调控目标为7.38亿吨,其中居民生活3390万吨,电力5.31亿吨,钢铁及有色7850万吨,化肥及化工2090万吨。简化铁路运力配置框架方案,按铁路局、限制口下达,不再具体分解到矿点和用户。
(二)依法规范购销关系,企业自主签订合同
(1)运力配置框架方案下达后,由供需双方企业在一月以内,自主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衔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影响供需双方年度生产计划安排和运力落实。(2)供需衔接必须以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终端消费企业为主体;坚持以发煤、收款煤矿为供方,接煤、付款厂家为需方签订合同;坚持尊重和落实企业经营自,任何部门、机构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签订合同。(3)供需衔接以框架方案为依据,结合2006年合同执行情况以及2007年供需双方生产能力和需求等,衔接资源、协商价格,依法签订买卖合同。(四)在框架方案范围内,支持煤矿优化用户结构,支持用户优化资源结构。不论新老矿井、新老机组、新老用户,一律公平参加衔接。供需双方企业应根据产品结构和实际需求签订合同,严禁签订虚假合同。
(三)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供需双方企业协商定价
(1)继续坚持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由供需双方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协商确定价格。(2)坚持以质论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基本原则,对长期大宗合同可自愿协商价格优惠。(3)继续实施并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政策,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为电力竞价上网奠定基础。
(四)以提高运输效率为核心,优化运力配置
(1)继续由煤炭行业协会协助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煤炭买卖合同。对供需双方企业自主签订的合同,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和调整。(2)铁道部、交通部集中组织有关铁路局、港口审查落实运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负责督促协调。(3)铁路、交通部门审查落实运力,必须以供需双方已经签订的完整有效的合同为基础,以运力框架方案为依据,结合2006年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配置,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向产业政策鼓励和符合项目审批(核准)规定的企业倾斜;向符合准入条件和节能降耗、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好的企业倾斜;向上年合同兑现率高的企业倾斜;向中长期合同倾斜;向单笔在20万吨以上的大宗合同倾斜;向运力增长的重点线路和大客户、战略装车点倾斜;向签订快、及时提交合同的企业倾斜。集中审查落实运力结束后,一律不再预留运力。(4)对衔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铁路、交通等部门予以协调。
(三)
目前,2007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的原则、政策和框架方案已经下达,供需双方已经开始衔接。为引导各方面做好衔接工作,我再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认清形势,自觉地适应和支持改革。经过近年来的不断改革,目前在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供需双方自主衔接资源、协商定价的新机制已基本确立。这次下达的运力配置框架更加原则,同时,明确重点行业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都具有衔接资格,其目的就是要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使形成比较充分的公平竞争格局。供需双方企业都是公平的市场主体,在资源、运力约束的条件下,要依靠自身优势来赢得持续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希望各企业认清形势,抓住机遇,积极主动的开展衔接,以实际行动适应改革、支持改革。
第二,把握原则要求,加快衔接进度。考虑供需双方衔接工作量比较大,这次确定供需双方自框架文件下达之日期,衔接时间为一个月。在此期间,供需双方可自愿选择各种衔接方式,核心是把合同签订下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企业自主购销。一个月后,将统一收集汇总合同,组织审查落实运力。对推诿扯皮,致使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的,一律不预留运力。对由于纠缠扯皮,使正常生产和运输受到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审查落实运力,必须以供需双方签订的完整有效的合同为基础。因此,各企业必须按照衔接时间的统一安排,抓紧时间,确保衔接进度。
在供需衔接中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煤矿可以优化用户,用户也可以优化煤矿。但是供需双方必须根据自己的生产能力、产品结构和实际需求,实事求是地签订合同,不得脱离实际,签订虚假合同。
第三,落实企业定价自,搞好价格协商。对这次的煤炭价格政策,各方面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执行。所有煤炭产品,不论品种、用途,一律按照市场形成机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协商的基本原则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以质论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对长期大宗合同可协商实行优惠。希望供需双方企业严格执行这次确定的煤炭价格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以务实的态度,加强协商合作,实现互利共赢。这里强调,协商定价的自,要真正落实到煤矿和厂家,各地、各集团公司一律不得非法干预,结成价格联盟。
第四,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煤炭、电力、冶金等行业协会及牵头单位,要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服从宏观调控,支持订货改革,促进供需衔接。要重点做好宣传改革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协助政府引导、督促企业按照市场原则依法签订合同,加快衔接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