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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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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 家庭教育 新媒体

“社会转型”来源于西方社会学理论,它指的是社会结构发生了变迁意义上的转变,也即社会生活具体结构形式和发展的整体性变迁。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对我国社会转型进行了界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郑杭生和李强的论述,社会转型意指社会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这个过程是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半封闭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型。[1] 在社会转型期这个特殊的时段,会出现诸如社会价值观念混乱、道德水平滑坡、部分社会组织结构衰变等一系列问题。社会转型也给我国的教育系统提出了许多挑战,人们一般较为关注社会转型期学校教育出现的问题,但笔者以为转型期家庭教育也出现了许多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本文试着对社会转型期我国家庭教育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建议与对策,以期对解决我国社会转型期家庭教育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社会转型期我国家庭教育的主要问题

1.家庭教育的主体父母的“失位”

作为家庭教育主体的父母是孩子最初的老师,是孩子行为习惯的模仿者,是孩子早期社会化的重要他人,他们对孩子的成长有着极为重要和深远的影响。父母与子女的互动和交流对于孩子性格的形成、情感的发展、兴趣的挖掘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转型期社会变迁速度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更频繁,城市居民工作压力巨大,特殊家庭的数量急剧增加,造成了家庭教育的主体父母的“失位”,进而对家庭教育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农村孩子即使进入城市也难以享受与城市孩子同样的教育,很多进城工作的父母只能将子女留在家中交由孩子的祖辈照顾,这些家庭的孩子成为了留守儿童。对于留守儿童来说,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父母可能只是一个缺少感情联系的符号和身份。在这些家庭中,父母作为家庭教育的主体是“失位”的,代替父母家庭教育主置的祖辈在家庭教育中往往情感大于理性、过于溺爱自己的孙辈,这容易造成孩子养成自私、任性、放纵的性格。同时,父母在家庭教育中长时间的“失位”也会造成亲子关系的疏远,这对于孩子的情感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与此同时,不少城市家庭父母也存在着“失位”现象。转型期城市家庭父母为工作需要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他们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而城市中火爆的教育市场恰好迎合了不少城市居民的需求,各种托管班代替父母对孩子进行照顾,各种学科辅导机构代替父母指导孩子的学习,各种兴趣班代替父母完成对孩子兴趣的培养。越来越多的城市家庭父母依赖社会组织对孩子进行教育,以代替本该由他们完成的家庭教育内容。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城市家庭教育的主体父母也“失位”了。此外,转型期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也影响了人们对于家庭伦理的看法,中国的家庭逐渐由以生育孩子为核心转变为以夫妻感情为核心,由于感情变淡而离婚的现象日渐普遍。离婚后家庭中父亲或者母亲不能与孩子生活在一起,亲子互动的机会大量减少,造成了双亲中一方在家庭教育中处于长期“失位”的状态。心理学的诸多研究已经发现父母在孩子成长中扮演的角色是有差异的,缺少任何一方都会使得孩子在性格上或者情感上出现一定的偏差。不管是由于进城打工、工作繁忙亦或是夫妻离异,家庭教育主体父母的“失位”会使得孩子在一个家庭结构不完整的环境下长大,主体的缺失势必影响到家庭教育的效果,这已经成为当下我国家庭教育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2.家庭教育的内容学校化、功利化

众所周知,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教育架构,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这三方面教育的共同作用。但当下我国的社会教育还没有真正发展起来,对一个孩子成长起重要作用的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主要由这二者共同完成对儿童的社会化过程。尽管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都希望让儿童健全地成长,从这个角度来说二者的终极教育目标是一致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二者在具体所承担的教育目标上应该是有所差别的。有研究者指出,学校主要通过课程传授给学生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接受最基本的人类文明的精华;而家庭对子女的教育应该侧重于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方面,培养孩子社会生活适应能力和自立的能力。[2] 笔者深以为然,事实上我们往往赋予学校教育太多的责任与压力,将学校教育功能泛化,譬如学生思想道德的培养绝非学校单方面就能完成的,父母的言传身教恐怕对孩子道德的培养具有更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中我们却发现家庭教育的内容学校化了,由于社会转型期我国基础教育仍然是以应试为取向的,学校过度重视学生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这种应试取向也被移植到家庭教育中。父母下班后就陪在孩子身边辅导作业,节假日陪孩子去课外辅导机构补课,为孩子买许多教辅资料,和孩子谈心时说的最多的也是学习,这些场景已经十分普遍,这也表明不少家庭已变成孩子的另一个学校。父母在家庭中对孩子的教育依然以知识传授为主,而没有进行其本该完成的道德培养、兴趣挖掘、情感交流等教育内容。这样的一种家庭教育背离了其应有之义,对孩子的成长是一种危害。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转型期社会不少人的价值观念偏向实用化、功利化,这种急功近利的价值取向也反映在不少家长在家庭教育内容的选择上面。他们在选择家庭教育内容时往往会思考孩子所学是否有用,能提高孩子成绩的、能以证书形式表明的、能让自己觉得有面子的教育内容往往被许多家长作为家庭教育的内容,而心理健康教育、传统美德教育、劳动教育则往往被忽视。实际上,这些被视为短期无用的教育内容从长远来说对孩子的成长可能更加重要。总而言之,家庭教育内容的学校化、功利化使得家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对孩子的成长是不利的。

3.新媒体对家庭教育的负面冲击

不管是家庭教育的主体父母的“失位”,还是家庭教育的内容学校化、功利化,某种程度上都可以认为是家长的问题。然而事实上,社会转型期外部环境也对家庭教育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尤其是伴随着社会转型而迅速崛起的新媒体对家庭教育的负面冲击十分明显。伴随着科技的进步,“第四媒体”网络和“第五媒体”手机逐渐进入我国家庭中,而且似乎有取代传统的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的趋势,尤其是青少年对于网络和手机新媒体的喜欢程度明显高过传统媒体。新媒体使得家庭中的孩子更方便快速地接受信息,不少孩子通过新媒体学习到了许多有益的知识。但与此同时,新媒体对于家庭教育的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首先,不少孩子热衷于新媒体建构的虚幻世界中的人际交往,他们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网络游戏、手机短信等方式结交朋友,反而不愿意与自己的父母沟通交流。长此以往,亲子之间的代沟和矛盾会日渐加深,亲子之间的情感纽带也会逐渐断裂,这必然会为父母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造成极大的困难。其次,某些老师曾抱怨:“学校5天不抵回家2天。”这实际上反映的是不正确的家庭教育会抵消学校教育的成果,反映的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之间的张力。对于孩子来说,父母教育的影响和新媒体的影响也具有相当的张力,父母一般向孩子传递的是历史的、传统的、沿袭的思想观念,而在新媒体上有大量反叛的、新颖的、激进的价值观念。新媒体对孩子的影响可能会削弱甚至完全抵消家庭教育的效果。可以预见的是,科学的进步会为我们的家庭带来更多的新媒体,如何应对新媒体对家庭教育的负面冲击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二、社会转型期我国家庭教育的建议与对策

美国著名作家约翰・布雷萧写过这么一句话:“一个人成年以后,所有行为都可以在他幼年时期的家庭环境中寻找到答案。每个孩子都是在自己父母的教育方式下长大的,什么样的教育方式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孩子。孩子的性格和命运便与教育方式这一家庭规则紧紧地联系在一起。”[3]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家庭教育对于一个人的重大影响。社会转型期我国家庭教育出现的种种问题应该引起家长、学校、政府的足够重视,而这一问题的解决也必须通过三者的通力合作,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与对策。

1.家长应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科学地进行家庭教育

家长作为家庭教育的主体,首先要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意识到教育孩子绝不只是学校的责任,不能将孩子的问题都归咎于学校教育的失责。笔者以为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情感、道德、能力的培养更为重要,这些都对一个人有着深远的影响。俗话说:“再穷不能穷教育。”这句话强调的是经济再困难也要送孩子去学校,如今笔者觉得“再忙不能丢教育”同样适用。光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还不够,还需要有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不少家长由于自身观念的偏差和教育知识的匮乏,往往采用不合理的方法教育孩子。科学进行家庭教育需要注意三点:首先,家长要将孩子作为同样的生命主体平等对待,不能过分强调家长的权威,平等和谐的亲子关系是家庭教育的先决条件。其次,家长要认识到家庭教育的内容是丰富多彩的,不能仅仅局限于学校知识的辅导,不要功利地进行家庭教育。最后,在新媒体已经进入到我们家庭日常生活的条件下,家长要科学引导孩子使用新媒体,不要粗暴地禁止孩子接触新媒体。家长自身也不要排斥新媒体,通过阅读新媒体上大量的信息也能拉近与孩子的距离,也可以通过新媒体了解更多的科学育儿的知识,更好地进行家庭教育。

2.学校主动多与家长沟通,加强对家长家庭教育的指导

家庭和学校应该形成合力,共同作用。当下学校和家长的沟通还比较少,尤其是面对面的沟通,沟通内容局限于学习知识方面。实际上孩子的老师尤其是班主任对其道德状况、行为习惯还是比较了解的,但由于学校很少主动与家长沟通,许多家长并不太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行为表现。学校应该将每个孩子的学习、道德水平、行为规范等情况及时详细地反映给家长,以便家长能采取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同时学校还应该加强对家长家庭教育的指导,在这方面学校有其自身的优势。首先,学校教师都接受过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学科的学习,也对如何进行家庭教育有自己的理解,因而每个教师就是很好的家庭教育指导教师。其次,学校可以邀请家庭教育专家为学生家长开展一系列家庭教育的专题讲座,提高家长家庭教育的水平。最后,学校可以借助家长会等形式,使学校中一些家庭教育十分成功的父母与其他父母进行经验交流等活动。学校有责任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接受了良好家庭教育的孩子会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规范,这也有助于学校对其进行知识传授。从这个角度来说,学校在家庭教育中既是责任者,也是受益者。

3.政府进行制度层面的改革,加强对新媒体的监管

目前农村留守儿童成长中出现的心理不健康、性格孤僻、人生安全等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笔者以为家庭教育的缺失是造成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让这些儿童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的基本前提是能让父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换言之,必须让在家庭教育中“失位”的父母尽快“复位”。而留守儿童父母的“复位”需要政府进行制度层面的改革,比如说造成我国城乡长期二元对立的户籍制度,通过制度改革保证进入到城市的农村家庭的子女享受和城市儿童相同的教育机会和同样质量的教育。同时,政府要加强对新媒体的监管,为青少年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减轻新媒体对家庭教育的负面影响。政府应该要求新媒体从业人员提高社会责任感,不能为了吸引眼球、获得经济利益而不顾对孩子的影响。一旦有人通过新媒体散布暴力、不健康、虚假的信息,相关部门必须予以严惩。政府有责任为我国家庭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我国家庭教育在个人成长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210000)

参考文献:

[1]郑杭生,李强,李路路.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研究[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范文第2篇

家庭教育 学校教育 责任 结合 目的

作为一名从事教育工作十几年的我,既是教师又是家长,怎样找到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最佳结合点,让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达到最佳的效果并能够优势互补,进而使学生能够从这两者中终生受益,一直是我深深思考的问题。怎样把这两者的关系协调好,怎样正确认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关系,作为双重身份(教师兼家长)的我有如下几种看法:

首先,要分清“主要教育责任”,一定要认清教育孩子的主要责任应由家长承担,学校是辅助家长对孩子进行教育的机构。

其次,要分清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在教育目的、教育方式、教育时间上存在的差异。

一、学校与家长的“具体教育目的”有所不同

教育的总体目的就是能够使孩子根据自身的特点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自身的潜能,并重点培养其特长。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学校与家长的具体教育目的是有所不同的:

学校教育是一种针对许多孩子的共同点的“共性教育”,这种教育的最大特点是“标准化”,即在教学过程中,力求使更多的学生在某一阶段达到一个即定的标准。但是我们知道,每个孩子都是具有独特性的、有区别的,这种区别不仅表现在外貌上,同时也表现在内在的心理、素质、能力等各个方面的差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家长的教育目的应该是:为了自己的孩子将来能够立足于社会,而针对孩子自身的特点来进行的“个性教育”,如相关素质、能力、技能的培养,具有针对性和重点性,特点是“个性化”。

二、学校与家长的教育方式有所不同

由于学校教育是“普遍教育”,因此在教育方式上具有如下特点:从教育时间来讲,学校不可能对每个孩子进行全程教育,只能负责学生在校阶段的教育;从教育形式来讲,由于是针对群体的教育,所以必然要以“上大课”的教学方式为主;从教育内容来讲,学校不可能对每个孩子进行全部教育,它只涉及课内知识部分;从精力上来讲,学校和老师也不可能针对每个孩子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深入教育;作为教育效果来讲,只要保证大部分学生达到标准,学校就算完成任务。

标准化考试,是检验学校教育成果好坏的重要形式——它既检验学生的学习能力,又检验老师的教学能力;既考核学生学习的效果,又考核老师教学的效果——如果不考试,就无法检验学生学得好不好、老师教得好不好,因此学校注重的必然是全校学生的考试分数和反映本校教学水平的升学率。

家庭教育是针对自己孩子特点的“特殊教育”,因此,家庭教育形式就表现为:不可选择(因为只有一个孩子,不能以现有的水平高低对孩子进行选择)、必须成功(不能像学校那样计算升学率、成功率)、没有考核指标(没有任何单位对家长的教育效果进行考核)、非系统化(没有时间和计划安排)、因材施教(根据自己孩子的特点)、潜移默化(教学形式非正规化)、内外结合(家教与参加培训班相结合)——在对孩子进行“个性化”教育方面,学校的普遍教育无法满足每个家庭的需求,只有家庭教育才能完成——因为只有家长才最了解自己的孩子。

同时还要明确,“家庭教育”是自己的事情,是在给自己干,不是在给别人干,因此不能提条件。不能“等靠要”,不要失职,不要用“没时间、没能力”为理由,推卸家庭教育的责任,要积极参与到对孩子的教育中。

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范文第3篇

(一)留守儿童的社会认知未能得到细致关切社会认知是指个体对社会关系、社会规则等社会性客体和社会现象及其关系的感知、理解的心理活动。研究表明,当儿童的一般认知达到一定水平后,个体社会认知能力受社会、文化、教育等外部因素影响较大。[6]而农村寄宿制学校留守儿童与其他非留守儿童相比在家庭情感支持、家庭教育水平、同伴关系、学习环境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就会对其社会认知发展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具体来说,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从农村寄宿制学校留守儿童的社会交往对象来看,由于家庭生活的缺失,其交往对象主要是学校内的同伴群体,社会认知对象单一,这对其人际情感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发展极为不利[7]。其次,由于农村寄宿制学校留守儿童家庭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较低,其家庭教育环境影响到他们对社会关系和社会规则的正确认知,极大地影响其成年以后的社会角色认同。最后,由于日常生活主要发生于学校这一固定的场所内,其社会经验的获得有限,在社会交往技能、社会文化习得等方面存在一定障碍,也可能影响其社会认知发展。

(二)留守儿童的生活际遇未能得到全面关爱无论什么样的教育,最终都是为了教育对象的当下和未来美好的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正是为了促进其生活幸福。对于农村寄宿制学校留守儿童来说,他们的生活际遇是很难得到全面关爱的。一则因为父母外出使其家庭结构在形式上被分离,其主要生活场所局限于学校,课余生活中的亲情关爱是十分有限的;二则在当前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的现状下,囿于人力与物力所限,学校不易为寄宿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校外生活。进而言之,学校和其他团体或个人无论怎样关爱他们的日常生活,也很难给予他们原本发生于家庭之中的生活体验,只能从某些方面起到一定的补偿作用。

二、农村寄宿制学校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功能补偿实践

针对上述农村寄宿制学校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存在的缺失问题,课题组以江西A县B小学作为实践学校推进学校家庭教育功能补偿活动。B小学有两个特点。一是所在地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比较突出。据统计,A县所属市有近200万人外出打工,农村留守儿童近33.32万人,占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总人数(131.87万人)的25%,占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总人数(57.82万人)的57.6%[8],A县是其中较典型的一个县。二是B小学符合农村寄宿制学校的特点,是当地政府为了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按照统筹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高标准新建的一所省级示范性寄宿制公办学校。全校有93个教学班,242名教师,5313名学生,共有2726名留守儿童,其中在校寄宿留守儿童1245人。

(一)农村寄宿制学校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功能补偿理念我们提出的农村寄宿制学校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功能补偿理念的理论依据是:儿童成长的全面关怀环境不可缺失,不同教育主体要共同努力创设有利于儿童发展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该理念的核心主张是:以农村寄宿制学校为主体,依托政府部门、社会力量支持,共同补偿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部分功能。它的价值追求是:对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学习支持、社会认知、生活际遇等四个方面进行全面关护,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全面发展。其实践逻辑是:农村寄宿制学校通过拓展学校职能,转变管理和服务方式,延展育人时空,发挥整体育人优势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全面教育关怀,以补偿其家庭教育功能。同时,我们认为这种补偿理念实施的关键在于农村寄宿制学校要在各方力量支持下创造条件模仿家庭教育环境,对留守儿童成长进行精心呵护,体验温馨的家庭关爱。

(二)农村寄宿制学校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功能补偿制度为了有效推进补偿实践,B小学改革和完善了相关制度。首先,在学校内成立“关爱留守儿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副校长、各处室主任和年级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抓好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落实。其次,建立留守儿童日常管理制度。学校相继建立了《留守儿童关爱工程活动方案》《留守儿童生活老师管理制度》《留守儿童双休日文体娱乐活动管理制度》等10余项具体规章制度,使得留守儿童的管理有章可循。再次,建立留守儿童档案。留守儿童档案包括留守儿童的学习表现、性格特点、身体状况、外出父母或临时监护人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最后,建立留守儿童研讨交流制度。学校每学期举行一次“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功能补偿实践”总结大会,每月开展一次关爱留守儿童经验交流会,各班主任相互交流教育留守儿童的经验,并定期召开帮扶老师、生活老师、留守儿童与监护人的座谈会。

(三)农村寄宿制学校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功能补偿课程要充分发挥学校整体育人优势,就不能仅仅把农村留守儿童集中在寄宿制学校,简单地为其提供生活保障。为此,B小学首先将补偿理念操作化,将其落实为四个主题鲜明、目标明确、内涵丰富、方案可行的活动课程,即健康、品德、学习和生活(表1)。与此同时,B校管理者还探讨了具体做法,使得这种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具有针对性、系统性。例如,为了营造寄宿留守儿童的快乐生活氛围,学校组织他们开展丰富多彩的书法绘画、体育活动、校外参观等实践活动;用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丰富留守儿童的精神生活;在中秋、端午、“六一”等节日来临时,全体师生一起举行热闹的欢庆活动,让留守儿童感受到“家”的温馨,体现“爱就在身边。(四)农村寄宿制学校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功能补偿保障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留守儿童进行家庭教育功能补偿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与物力。为此,当地政府和学校统一思想,将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向社会招聘留守儿童生活老师,另一方面从B小学内部调整教师工作岗位,采用轮岗的办法担任留守儿童“家长”,并将其关爱留守儿童的工作投入纳入绩效考核。同时,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加大投入以保障B小学关爱留守儿童的额外支出成本。B小学则通过社会媒体宣传,扩大影响,吸引社会团体和有关爱心人士参与到关爱留守儿童的学习与生活中来,特别是在节假日组织各种特色活动,保证寄宿在学校的留守儿童度过有意义且丰富多彩的课余生活。

三、农村寄宿制学校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功能补偿成效与反思

经过三年探索,B小学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功能补偿实践使该校留守儿童身心得到全面关爱和良好发展,但也存在一些亟待反思的问题。

(一)农村寄宿制学校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功能补偿成效首先,补偿实践改善了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笔者采用定量研究的方法对500名留守儿童在实践前后的身心健康情况进行比较,其结果显示,留守儿童在实践后的SCL-90总分及躯体化、人际关系敏感、焦虑、敌对等维度的得分显著低于实践前的得分(表2)。其次,补偿实践提高了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成绩。在B小学四、五、六三个年级随机抽取300名留守儿童在实践前后的学习成绩进行比较,其结果表明,留守儿童在实践后的语文、数学及总分都显著高于实践前(表3)。再次,补偿实践完善了农村留守儿童个性品质。B小学对留守儿童全天候的关心以及精心组织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使其个性得到了良好发展,他们中的大部分变得更加勤奋、自信、热情、乐于助人。在对部分留守儿童家长的访谈中发现,他们的孩子变得更加开朗,也更加愿意与人交谈,而不像原来那样孤僻退怯。最后,补偿实践通过创设各种课余和校外活动课程丰富了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世界。

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范文第4篇

(一)全国各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现状与成绩

近五年来大多数地区采取了措施,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普遍开展了“共享蓝天”等关爱行动,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对贫困家庭进行济困扶助和指导服务。

1.党政领导对流动、留守儿童工作重视,形成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格局

相比于对其他人群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很多省份对流动、留守儿童的重视程度最高,均建立了党政领导、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格局。如云南省、黑龙江省妇联均组织协调十余家相关部门联合下发“关爱留守流动儿童”的相关文件。甘肃省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将涉及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的教育、民政等16个政府相关部门全部纳入,各地均建立了留守儿童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构建了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司法五大关护网络。

2.探索校外托管机构建设,深化“家长”模式

调查发现,在阵地保障上,各省积极筹措资金用于留守、流动儿童活动场所的建设。如:2010年,安徽省政府将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活动室建设纳入全省33项民生工程,计划3年在全省2万所农村小学、1308个乡镇建设留守儿童之家。在服务模式上,“托管家园”和“妈妈”成为开展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的主要模式。如:湖北省开展了“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行动”,其中实施了“11135工程”,即开通1条留守流动儿童维权服务热线,创办10个留守儿童托管中心,创建100个留守儿童服务站,招募30000名“爱心妈妈”,安装50000部亲情电话。重庆市、杭州市、长春市均开展了“家长”行动,参与家庭数万乃至数十万。北京市西城区创新活动形式,将不同年龄段的未入园流动儿童组织起来成立了“四环游戏小组”。2007年广东省开展了“爱心父母牵手困境儿童志愿行动”,2010年该活动建立健全项目各种标识要素和行动规则,建立活动长期开展的网络平台和爱心父母的支持系统。

3.动员各方力量,做好困境儿童教育、救助工作

调查发现,家庭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不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各省积极募集资金用于流动、留守及其他困境儿童的帮扶工作。广东省帮扶困境儿童总数40万人次,帮扶款1.5亿元。黑龙江省共开展关爱活动4000余次,募集资金(物资)约5千万元,救助儿童5万余名。

4.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全面提升监护人素质及家庭教育工作者的指导和管理能力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涉及的人群主要是三类:管理者、指导者和家长。调查发现,一些地区为提升家庭教育工作者的指导和管理水平,开展了针对特殊群体的培训工作。如:云南省举办了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示范家长学校管理人员培训。重庆市举办了首期争创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学校示范校骨干培训。黑龙江省建立了30所流动人口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学校,注重面向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咨询、指导。北京市丰台区在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成立了全市首家流动人口子女(家长)法制学校,将流动人口子女及其家长同时列为法制学校宣传教育对象。

(二)全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问题与不足

1.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政策不断完善,但对政策落实的力度不足

从党政与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的文件来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工作组织形式、内容都进一步明晰,从宏观的关爱支持趋向对家长的直接指导。但从实际工作成绩来看,尚未全面体现政策指导的内容。当前的留守、流动儿童工作以关爱、帮扶等活动为主,真正开展对儿童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的较少,政策落实的力度不足。流动、留守儿童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多发群体,最主要的原因是父母关爱和管教的不足。因此增强流动、留守儿童家长的责任意识、关爱孩子的情感,掌握教养技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尽管当前相关政策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引导和帮助留守、流动儿童家长增强家庭教育的责任意识,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但基层开展的活动多是直接针对流动、留守儿童的关爱、帮扶活动,这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流动、留守儿童的困境,但是这些治标不治本。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种救助活动对于庞大的流动、留守儿童群体无异于杯水车薪。而且在采取“家长”、“留守儿童托管”措施的地区,一些留守、流动儿童的父母更加安心地将孩子交给托管机构,没有后顾之忧地外出打工,甚至连春节都不与孩子团聚,与活动的初衷出现了背离。因此从政策层面上来看,在抓政策制定的同时,还要抓政策的落实,抓效果的评估;变指导性文件为可执行的目标任务,并确保有效的保障措施。

2.管理系统有待完善,缺乏统筹安排

(1)各管理部门缺少协调沟通

目前中央多个部门,如教育部、民政部、妇联、关工委等,都在参与全国的家庭教育工作。多部门管理的格局,有助于从多角度开展工作,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体系,让家庭教育工作在短时间内有较大发展。但是目前各个部门之间缺少完善的沟通协调机制,合作还仅限于一起指导文件、开展调研的层面,在具体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上大多是依托各自的体系展开,没有系统的分工,经常出现一些工作重复做、一些工作没人做的局面。相互之间也缺少信息和资源的共享,影响了指导工作的成效。

(2)地方的管理体系、管理政策仍需完善目前各地都出台了一些针对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服务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过于笼统,没有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的工作内容,考核评价也不规范,工作人员也没有接受过专门培训,大多是教育或妇联部门的工作人员兼职搞家教指导工作。家教指导工作任务重,难度大,由于缺少强有力的推进机构和专业人员,各地家庭教育工作的进展比较缓慢。

3.指导机构数量不足,指导阵地有待开发

(1)针对流动、留守儿童群体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数量不足,质量有待提高由于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特殊性,往往更需要个性化的指导服务,目前针对流动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数量还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与此同时,留守、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的质量普遍不高,持续发展困难。例如,广东反映针对流动、留守儿童家长的指导工作普遍存在缺经费、缺场地、缺师资、组织家长学习难的“三缺一难”现象。山东也强调针对留守儿童的家长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师资力量比较薄弱,教学内容不够科学规范,教学质量有待提高。经费不足、人员缺少培训也是困扰其他各省市家庭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目前经费困难一方面是和国家投入的经费总量不足有关系,另一个原因是流动、留守儿童的工作经费往往用于活动室的建设、疾病救助、助学等方面,真正用于流动、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经费非常少,严重制约了指导服务和人员培训工作的开展。

(2)社区和企业在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的作用有待加强据本次调查研究统计,全国目前已建立幼儿园、中小学校家长学校35万所,是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主要阵地,但受资源和工作体系的制约,各类家长学校在开展针对流动、留守儿童家长的指导服务时存在不便。同时,在校学生不能覆盖所有流动、留守儿童群体。社区、企业组织流动、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本应更具优势,但目前建立的街道、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仅有5万所,企业的参与率更低,这和实际的需要还相差太远。

4.指导服务的对象主体存在易位,指导服务的针对性不足

(1)实际工作中未体现“家长”的主体地位每种教育活动都有其特定的指导对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对象是指新婚夫妇、孕妇、18岁以下儿童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家长”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主体,而当前实际工作中主要指导服务的主体是“儿童”。其原因之一是针对家长的指导服务难度要大得多,面临着很多的实际问题,如人员分散不易组织,文化素质参差不齐,需求各不相同,培训周期长、见效慢等。

(2)流动、留守儿童中的低龄和大龄群体更易被忽视从留守、流动儿童的年龄结构来看,在全部留守儿童中,0-5周岁的占27.07%,6~14周岁的占55.37%,15~17周岁的占17.56%;在全部流动儿童中,0~5周岁的占27.97%,6~14周岁的占44.43%,15~17周岁的占27.59%[4]。可见,学龄前及义务教育后的流动、留守儿童数约占到全体流动、留守儿童总数的一半。然而,这部分儿童及其家庭往往不是中、小学家长学校能够覆盖服务的对象。他们的家庭教育又不容忽视,就学龄前儿童而言,早期家庭教育决定了其生长发育、认知发展、情感及社会性等诸多方面;就义务教育后儿童而言,求学与就业中的诸多问题均亟待解决,同时,有数据表明这些大龄流动儿童已成为犯罪高发人群,他们的家庭教育亟待加强。

(3)流动、留守儿童是需要被区别对待的两个群体流动、留守儿童同样是受人口流动产生的群体,但其境遇的改变及因此带来的一系列生活和心理的改变却截然不同。有研究比较了两类人群其环境资源的不同,同时两类儿童的家庭互动模式也不同,其家庭功能及由此产生的家庭教育问题也截然不同。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一般活动并没有将两类家庭区分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而仅把“流动”和“留守”视作两个连续的“词汇”。

5.指导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1)活动流于形式,专业性不足在调查中,我们看到针对流动、留守儿童家长的指导服务呈现出一种“过节性”重视的状态,只有在过重要节日时,或政府出台了相关文件时才开展活动,其他时间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浅层原因是针对家长的指导服务难度较大,深层原因是指导人员的非专业化问题。中国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的人员以非专业人员居多,工作人员往往缺少流动、留守家庭指导服务方面的培训,不知道指导工作如何开展,因此流动、留守儿童工作的内容上体现出重对儿童的“情感补偿”,轻对家长的“效能训练”的特点。因此,投入专业工作队伍、进行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开展专业指导服务项目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基础。

(2)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研究不对接在调查中,很少有地区提及开展过针对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的相关工作与实践研究。同时,本研究发现在目前发表的相关文献中,一般仅限于对问题的研究及一般性建议,很少有对干预及其效果的研究。理论与实践存在差距,这是今后实践和研究工作需要提升的空间。

二、对中国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思考与建议

1.对政策文件落实的建议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政策的制定既要考虑政策的全面性,又要考虑政策的实践指导价值。从政策的文本分析和各省的实践情况来看,当前政策存在两大落实难点。

第一,引导和帮助留守、流动儿童家长的责任意识,提高其能力水平。这一点从近十年的政策来看是在不断的明晰并愈加强调,但在落实中的关爱活动多、直接指导少。原因可能在于指导者的能力不足及指导服务渠道不畅。因此在政策落实中首先要加强对指导者能力的建设、理顺对家长开展指导的渠道,如加强在劳动力转移中的家庭教育指导,以及对学校、社区、企业单位等社会支持网络的建设。另外,各地在制定家庭教育发展规划时要制定配套的评估标准,切实推进政策的落实及对政策效果的评估,保证各项指导工作的完成。

第二,从新的政策文件看,强调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向困境儿童及家庭提供家庭教育基本公共服务,这一提法对政府角色提出了更高要求。一般来讲,对于成人进行的教育旨在提升生活品质,属于支持性公共服务。但对于流动家庭而言,它牵涉到社会的发展并对个体的生存状态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个别省份已经将家庭教育指导作为地区发展的战略部署,为实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而进行。如何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是需要政府、研究者及实践工作者共同解决的难题。

2.对组织管理的建议

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涉及人群分布广、层级多、差异大,完全由一个部门承担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在现有资源和体系上都不现实,由各级妇联、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推进的工作模式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还会保持,因此目前的重点是继续完善这种工作模式。第一,政府应提升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角色,合理设立家庭教育职能部门,加强对家庭教育特别是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科学分工,根据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需要和各部门的优势合理划分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和指导人群,实现人群的全覆盖和各项指导内容的全落实。第三,建立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妇联、教育等部门虽然有分工,但是在各项工作上经常有交集,因此有必要建立沟通机制,如定期召开各部门参与的工作会,互通信息、共享资源。第四,完善基层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政策,注意理顺上下级关系。第五,尝试以项目化运作的方式,建立横向的业务联系,打破以往工作运行以“体制内”进行的传统方式。

3.对健全指导服务阵地的建议

加强街道、社区、企业家庭教育指导力量,完善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网络,进一步提升家庭教育指导者素养;发挥社区功能,帮助流动家庭提升家庭外社会资本;利用社区活动中心、远程教育网等资源,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多元化的指导服务;建立稳定的专家队伍、师资队伍及志愿者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加强企业的社会服务意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参与度。

4.对指导服务活动的建议

活动的最大价值在于它的切实效果,而活动的针对性即对问题的明晰是保证活动效果的前提。在家庭教育指导的层面上,应确立以家长为主体的意识,帮助家长转变观念,与孩子建立起一种平等的相互尊重、理解、双向沟通的亲子关系;加强对学龄期前后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的家庭教育状况的研究和指导;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不同群体面临的问题。如:为学龄前流动、留守儿童的家庭提供营养、保健、认知发展、情感及社会性等培养与教育的早期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大龄流动、留守儿童的家庭提供法律、社交、职业规划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留守女童的家庭提供安全教育、权益保护、青春期教育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流动儿童家庭提供社会融合指导服务;为留守儿童家庭提供亲子沟通指导服务等。

5.对指导服务专业化发展的建议

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范文第5篇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等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

妇联副主席谢晓曦表示,每年5月第三周周一为我市家庭教育日。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条例规定,父母如果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定期团聚。

条例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条例还规定,市、区县政府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等。

下面是条例全文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家庭教育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影响。

第四条家庭教育遵循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家庭教育义务。

第六条推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是政府、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负责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民政、卫生和计生、公安等部门,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第九条每年5月第三周的星期一为本市家庭教育日。

第二章家庭实施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传承良好家风,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十三条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

(二)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沟通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继续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一方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第十七条未成年子女应当接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参加学校和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映、投诉、求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使未成年子女置于无人照看或者危险状态的;

(二)采用暴力、侮辱等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

(三)因父母死亡、失踪、重病、重度残疾,或者父母双方服刑、强制戒毒及其他情形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前款所列情形,或者未成年子女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有损自己身心健康的,可以向相关单位和组织反映。

第三章学校指导

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一条教师进修培训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课程纳入师资培训计划。

鼓励师范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设置家庭教育专业或者课程,开展家庭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交流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

中小学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两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幼儿园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三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

未成年人在学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良、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告知后仍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学校应当向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情况。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及师范院校应当协助当地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第四章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七条履行监护责任的寄养、助养机构或者家庭,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孤儿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其户籍所在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将其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情况纳入监护评估内容。

第二十八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家庭教育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把家庭教育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和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为职工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父母、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九条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应当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条设立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或者提供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鼓励依法设立家庭教育基金会或者家庭教育基金,支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鼓励单位、个人向家庭教育基金会、家庭教育基金和家庭教育社会组织捐赠。捐赠人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第五章保障激励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建立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优先向孤残、留守、流动、遗弃、流浪、单亲或者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指导服务。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家庭教育人才培训计划,组织编制家庭教育培训教材,培养家庭教育专门人才。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大纲,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阶段、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生活环境等情况,分别确定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作为承接主体。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普及家庭教育知识,营造家庭教育文化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以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开展经常性、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入学、招生、住房等政策措施,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事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督查评估制度,对家庭教育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工作体系,每年开展四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单位和组织依法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告诫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第四十二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未依法登记,或者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负有家庭教育指导、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和组织有以下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不落实家庭教育政策和措施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经费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家庭教育经费被骗取的;

(四)未成年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求助,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怠于行使职权或者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