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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危机;风险管理;风险防范
一、在实施合规性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风险监管
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20世纪末,以英国、美国、日本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纷纷为混业经营体制所替代,各金融机构间传统的业务界限日益模糊,金融机构出现了同质化,产生金融风险的单位数量迅速膨胀。现代金融风险在规模、结构、传导机制、发生频率、扩散速度等方面表现出许多新的变化特征,金融风险事件的爆发频率加快,数量增多,风险规模与风险损失出现扩大化的趋势,风险传导速度加快、范围扩大、系统影响加重,同时引发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技术性因素上升,风险高度复杂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尽管有些金融机构能够遵从监管当局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但是仍然不能确保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加强合规性监管的同时,开始注重风险监管,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考核金融机构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二、在不断完善对银行传统业务风险监管的同时,强调对银行创新业务风险监管
近些年来,金融机构以金融衍生品交易、网络化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创新业务快速发展,这些业务在创造更大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更大的风险,同时对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安全造成的冲击也更为直接和猛烈。因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加强对传统金融业务风险监管的同时,开始注重对银行创新业务风险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法规和操作指引,以规范业务发展,督促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强调监管角度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
功能监管的提出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形式和内容存在易变性,相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形式而言,金融体系基本功能很少随时间和地点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具有相对稳定性。因而过去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现在可能出现问题。一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机构的名称虽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其性质和职能已发生很大变化。二是在不同地域、法律和政策安排、人文传统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定、职能定位上可能出现较大差别。三是对金融基本功能而言,执行某项功能的载体有许多,而且同一机构也可能具有不同的金融功能。四是从长期趋势来看,金融产品正不断地从金融中介向金融市场转移,即“非中介化”。所以,重要的是对金融功能进行监管,而不是传统上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实施功能监管而不是分机构监管,可以增强监管机构的灵活性和应变性,减少寻租活动的机会,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
四、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
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开始高度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尽管金融监管当局建立了诸多监管原则和标准,但这种监管毕竟是外部的,金融机构是否能稳健、安全经营,关键还在于其自身能否实施有效的内部管理,否则不仅不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防范与控制,同时还会增加监管的无效成本,增加投入的人力物力,却达不到预期的监管效果,结果是阻碍金融机构的发展。各国监管当局在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时,特别强调各金融机构应建立和使用内部评级体系与风险管理模型,通过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进行统一授信;同时,借助风险管理模型来识别、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监管理论的发展及各国经验均证明,外部监管既不能代替金融机构的内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为金融机构内控的补充。金融机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加上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五、监管区域从国内监管转向国内和国际监管并重
近年来,跨国银行和其他跨国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成为金融监管当局不能忽视的监管对象。在监管的区域上,从一个国家的国内监管向国内和国际监管并重转变。金融业的国际化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为了有效监管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和离岸业务,各国监管当局纷纷实行了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即对同是经营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境内外机构和境内外业务的并表监管。目前已有的经验表明,这种跨国监管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监管真空的出现,因而是有效的。第二,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日益增加。因此,随着金融体系的国际化发展趋势,监管区域向国内和国际监管并重转变是势在必行的。
六、强调信息披露与市场约束
不能充分的披露金融信息将使存款人和投资人不能对银行的风险做出及时、客观的判断;使监管当局不能及时监测、评价和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使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放松,金融风险不断累积。许多国际金融组织及金融监管当局都把亚洲金融危机部分地归结为亚洲国家的金融体系不透明,因此提倡和要求各国最大限度地充分披露金融信息,增加金融运行的透明度。
七、强调监管手段从传统监管技术向现代监管技术转变
由于金融创新和网络银行的迅速发展,金融业务本身所具有的技术含量逐渐上升;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金融产品收益风险计量的技术性程度加深;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工程的应用,使得金融监管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道德风险和抽象会计原则导致金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单纯依靠传统的行政和司法手段,或单凭直觉经验已经难以有效监管规模日益巨大和加速变化的各种金融活动,对于金融监管的技术创新要求与日俱增。监管技术的现代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针对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金融业的广泛运用,监管当局开始对银行业技术进行适当监管。二是针对日益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计算和计量技术日益复杂和精确。三是现场和非现场稽查并重,并把建立有效监管系统作为重要手段。许多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充分利用计算机或计量模型监管系统来收集和处理金融信息资料,评价和预测金融运行状况。此外,外部审计师更多地介入金融监管过程也成为当今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
八、强调反洗钱与防止金融犯罪
随着制毒贩毒等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体系从事洗钱活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并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趋势使传统的银行要为客户保密的制度受到冲击。许多国家制定专门的反洗钱法,不仅从道义上,而且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体系从事洗钱活动方面的职责,强调金融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要及时全面了解自己的客户;要具备识别判断客户的程序和能力;不得提供无业务背景的资金存取、转移等银行服务;对认为可疑的交易要及时向有关当局报告。
九、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与创新才刚刚开始,为适应建立开放型经济的需要,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对其实施全方位的监管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吸收和借鉴国外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与教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必须建立在市场运行法则的基础上才能达到有效性和稳定性兼顾的目的。金融环境是复杂多变的,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金融活动的特征亦是不同的,因而监管制度应该能在发展变化的环境中自我调整、自我适应,既要防止监管松懈带来的风险扩大化,又要避免不计成本的监管带来的负面效应。要实施具有弹性的监管策略,依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适时变革金融监管制度,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目前首先需要从强化监管的经济手段、减少行政审批手续入手,加快各种金融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培训监管人员,转变他们的思想观念,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和国际监管组织的沟通与合作,以尽快适应我国建立开放型经济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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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关键词]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2-0066-01
1 金融监管体制的界定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概念,但是在其内涵方面却达成了较为一致的观点:广义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狭义的金融监管体制。广义的金融监管体制在具体的内容及范围上主要包括监管目标、范围、模式以及主体的确立等方面。与此对应,狭义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就是指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职责划分情况以及权力分配情况。狭义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定义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1)金融监管的目标:在总体目标上,建立一个稳定的、高效率的金融体系。
(2)金融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中央银行或者说是其他的金融监管的管理层依据国家法律进行监管。
(3)金融监管的模式:分业监管模式;混业监管模式;功能监管模式。
2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原因
2.1 国内原因
尽管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经历过多次的修改以及不断的完善,但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框架形成于几十年前。换言之,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分别形成了对银行、证券、期货等的独立的监管体系,美国政府及州政府的各部门分别对这些机构进行监管,出现了各司其职的情况。得益于当时相对成熟的监管措施,美国的金融市场发展顺利,并且经过快速发展之后成为世界上的金融中心。由于美国取得的金融领先地位,虽然其监管体制上出现了众多的问题,但是其仍然能够保持强势的发展趋势。尽管金融监管体制使美国的历史上出现了多次的金融危机,但是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却对其产生了创伤性的影响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如果美国不对自身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进一步改革,那么其金融市场就无法取得持续、快速的发展。
2.2 国际原因
在全世界的视角来说,随着世界上各个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他们各自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由于他们属于“后发”的金融市场,其金融监管体制较符合目前金融市场的现状,并进一步与美国的金融市场形成强烈的竞争。但是,由于美国金融市场相关监管法律的缺陷,这使得美国金融市场在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遇到困难。因此,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外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金融风险极其容易地被传到美国市场中,而由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性,必然使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无法适应金融全球化的结果,从而对美国金融市场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
3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与调整
3.1 政府的危机处理的关键地位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强调了美国政府在危机处理中的核心地位,这使得政府在危机处理中的地位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与体现。此前,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危机出现时,美国政府无法根据法律采取有效的措施以致失掉处理危机的最佳时机。
3.2 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督管理作用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进一步提出要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分为两个部分:监测与处理,即监测与处理威胁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
3.3 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与沟通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专门针对美国金融监管重叠和缺位两大问题,进一步提出由证券交易委员会、住房金融管理局及其他银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与沟通。
3.4 投资者利益保护
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政府虽然试图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全面的保护,但是其范围仅仅限定在信用卡与房地产领域,由此可见,这个过程中美国政府对投资者的利益并没有做到有效的保护。
3.5 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
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主要是不仅对场内,还对场外的金融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管,与此同时,不断地扩展金融监管的范围,以解决金融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3.6 金融监管的国际间合作
美国次贷危机中,由于其金融体系不完善造成严重的后果,美国的监管体系受到了其他国家的普遍批判,而整个国际社会也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制度的建设。因此,在进一步的金融监管改革法中,美国也需要与世界其他国家一起相互合作,共同解决金融监管的问题。
4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4.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1)建立健全金融危机处理的有关法律制度。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应该不断加强完善金融危机的防范制度,进一步加强信息的披露制度;二是制定金融危机应急处置法;三是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确定金融安全网的健全。
(2)进一步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我国还应该不断地借鉴先进国家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和监管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不断地加强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从而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4.2 确保操作有序高效,构建可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1)实现由机构监管到目标监管的发展。目前,金融的发展趋势是综合经营,而在目前的次贷危机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更应该以监管目标为导向,不断地加强监管过程,严格地监测金融领域的相关产品,减少金融市场的风险。
(2)金融业的统一监管制度。目前,对于世界上的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各金融机构混业进行经营的现状与新趋势,我国应该将监管放在首位,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我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的地位,从而实现对证券、信托等相关金融机构的统一有效的管理。
(3)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有效合作。目前,我国的银行、证券等相关的行业协会在本行业的监管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他们在整个风险的监管过程中却没有充分地发挥优势。因此,各行业协会还应该与政府相互合作,以达到有效的监管。
关键词:日本;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启示
Abstract:During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som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organizations and countries began to raise the reform plans for the large financial groups to mend the defects both in the inter-management and the outer-supervisions which may bring out the system financial risk, and especially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the system importance. In China,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reform and open, some kinds of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have gradually grown up and presented a character of system importance, which enhanced the correlation of industries accompanie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financial servings. This paper believes that it is time to rapid the legislation proceeding of China’s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Having researched the evolution of the legislation, supervision and reformation trend of Japan’s financial company,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valuable advice to intensify and perfect the supervision of China’s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Key Words: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system importance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06-0048-03
二战之后,日本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监管深受美国影响,同时又独具本国特色。了解其演进过程和本轮金融危机后的监管变革趋势,可以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一、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背景
各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具有历史阶段性,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经济和金融发展要求。战后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建设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受抑制的分业经营法律制度
为防止日本军国主义复活,1947年4月制定的《禁止垄断法》禁止成立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解散了与财阀有关的控股公司。1948年的《证券交易法》,师承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确立了分业经营体制,又进而对所有金融业务进行了分离限制。
(二)提高国际竞争力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法律制度
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和运用,二十世纪80年代银行与证券业务已很难区分。为适应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日本金融业也开始向多元化经营过渡。1981年修改的《银行法》,准许银行兼营与公债有关的证券业务;同年,新《证券法》成为标志着金融业务转向综合化的里程碑,日本开始摒弃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但当时的变革阻力很大,主要是跨业风险的传播、防范和管理的协调问题。
(三)最终确立了混业经营的法律制度
日本于1996年11月启动了被称为“金融大爆炸”的金融体制改革,实行了金融自由化、公平化及全球化,金融控股公司全面解禁。1997年6月大藏省公布“金融体制改革规划方案”,逐步修改实施《外汇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业法》、《金融期货法》、《禁止垄断法》等法律,其中《禁止垄断法》修正案,针对一般企业开放纯粹型控股公司的设立与转型。同年6月,《金融监督厅设置法》确立了统一监管体制;同年12月,《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银行控股公司创设特例法》,明确了金融企业的控股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框架至此完备。
日本基于保证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保护投资人利益,通过修订相关经济、金融法律,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了概括性立法。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不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重新立法,其条文分别与其他金融法律相对应,增设了公司创设所必要的经营规则、监管制度等内容。为便利银行控股公司的设立,制定了《银行控股公司创设特例法》,从而形成以《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为核心,以其他金融法律为补充的完整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律体系,减少了法律冲突和空白,其立法方式值得我们借鉴。
二、监管现状、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及监管变革趋势
日本现行以金融厅为核心、日本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地方财务局等受托监管的统一金融监管体制,其中金融厅是金融监管的最高机构。日本银行为履行执行货币政策职责,有权与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签订检查合同。为不加重金融机构被双重监管的负担,双方通过协商机制协调对同一机构的现场检查日程安排,并互换信息。
日本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业务范围。日本未对金融控股公司统一定义,而在《银行法》、《保险业法》和《证券法》中对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和证券金融控股公司分别进行了定义,确定了各自的业务范围和对一般企业的持股规定。
第二,市场准入。公司设立主要考虑反垄断、资本充足和管理良好等情况。拟设立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公司须取得金融厅的批准。拟设立证券控股公司的公司,获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提出申请即可成立。单一制银行可采用“三角合并法”创设银行控股公司,且子银行必须由银行控股公司100%持有。
第三,关联关系。银行与其特定关系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客户之间不得从事不利于控股公司的交易或行为。为掌握情况,日本金融厅要求银行控股公司每半年提交一次业务报告,并可随时要求其提供必要的财务报表。《保险业法》对保险控股公司也有类似的规定。限制董事兼职。银行控股公司的常务董事除经金融厅许可外,不准兼任其他公司的常务董事。
第四,风险集中度。对金融控股公司与集团外单一交易对象总的交易金额进行限制。
第五,监管措施。一是定期信息披露。银行控股公司在营业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公布合并财务报告供公众阅读。金融厅认为必要时,可要求银行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报告资料。二是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三是限期改正措施。银行控股公司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执行金融厅的处分,或有损于公共利益的行为时,金融厅可命令公司解除董事、管理者或监事的职务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取消银行控股公司的许可;或命令其子公司――银行停止部分或全部业务。四是危机处理。由于日本是在本国经济周期循环衰退阶段遭遇全球金融危机打击的,可谓雪上加霜。本轮危机爆发后,金融厅采取了一系列应急措施,但仍坚持鼓励金融创新的原则,没有采取过多的金融监管调整措施,与美、英等国积极进行金融监管改革形成鲜明对比。主要措施有:改进会计措施,对应国际会计动向,弥补会计和信息披露制度上的缺失;临时调整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规定,允许从事国内业务的金融机构停止从资本金中扣除有价证券减值损失,减轻股价下跌对其资本金的影响;调整资产风险权重比例,将具有信用担保协会紧急担保的信贷资产风险权重由10%下调至0;针对金融机构的“惜贷”、“强制还贷”等问题集中进行专项检查;要求商业银行在金融危机时期灵活掌握贷款条件,并允许不再将放宽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作为不良贷款处理;地方金融机构可申请政府资金支持,以扩大对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
在此基础上,金融厅制定了监管调整措施:加强对金融危机影响的分析和把握,以尽早采取措施;明确证券化商品原资产的可追查性,强化信息公开和风险管理;加强信用评级公司的监管;健全金融厅内部体制,设立新部门负责把握市场动态。
日本在金融监管和法律制度发展方向上,继续注重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避免过度监管损伤金融市场的活力和国际竞争力。金融监管的中长期政策目标是强化市场和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在强化市场方面,整顿市场环境,扩大银行、保险公司的集团业务范围,完善银行、证券和保险间的防火墙监管,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提高金融业的竞争力,培育金融市场专业人才,确保交易公平透明,构建值得信赖的、有活力的市场;适时调整监管措施适应时展,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在提高金融监管质量方面,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统一性和透明度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议题。
三、对日本金融监管的认识和反思
(一)通过整体修法确保法律适应不同发展阶段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
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日本在战后秉承了法治的理念。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每个阶段都以金融监管立法和修法构建了良性的金融秩序,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无论是战后经济的复兴和腾飞,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壮大并走向国际化,还是应对本次金融危机,都得益于金融法律的健全完整,适应时展要求。我国不同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早已在分业经营体制下和法律的空隙中自发产生并发展起来。多年以来,由于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缺陷使其缺乏法律保障和行为约束,存在许多现实问题,如2004年爆发的“德隆系”风险,涉及范围广且损失巨大。为此,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潮流,约束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盲目发展,尽快明确其法律地位,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尤为迫切。
(二)基于监管的有效性和透明度构建符合国情的监管体制
亚洲金融危机后,日本不断调整以金融厅为核心的一体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对所有金融行业和金融产品包括场外交易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监管,健全的监管体系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是日本免受本次金融危机重创的重要原因。反观我国金融业未受外部冲击的原因与日本截然不同,应在监管有效性和风险防控等方面深刻反思。在我国金融综合经营持续深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长期缺位的状态下,依据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亟待立法明确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主体,充分利用现有的金融分业监管资源,建立监管协调机制,明确监管责任,弥补分业监管真空,有效控制金融控股公司整体风险。
应当看到,此次金融危机给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带来严峻挑战,暴露出部分国家金融监管权分散、职责不清的问题,金融控股公司没有受到足够的有效监管,缺少一个综合监管者对集团整体风险进行监控,已有的监管协调机制也未有效发挥作用。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环境的变化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实践经验的积累,应借鉴日本和大多数国家金融监管一体化的经验,统一监管标准和监管行为,防范监管套利,探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适时调整监管措施推动金融创新发展
日本针对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问题,采取了阶段性监管措施,从更长远角度审视危机后的金融业发展趋势,正确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提升本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而不是一味效仿欧美国家的监管改革。与日本相比,我国的金融制度在满足实体经济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越来越多样化的需求,提高企业经营能力,以及金融机构统一运作管理、共享客户信息、高效配置金融资源、实现金融集团的协同效应等方面,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我们要立足中国金融业现状和长远发展,进一步明确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在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健全金融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与水平,不应以本次金融危机阻碍我国金融创新的步伐。同时,应以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为契机,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实现产权制度的变革,提高金融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力和国际竞争力。
(四)根据本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特征制定金融监管规则
从日本监管实践看,分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市场准入、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风险集中度、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等各方面作出法律规范。我们应充分借鉴这些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并根据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实际,重点明确以下两方面:一是业务范围。对产融结合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监管者不易识别金融业务风险和实业风险,包括日本在内的发达国家一直限制此类金融控股公司,或者完全被禁止。而我国实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的现象比较普遍,因集团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产生风险的教训深刻。为此,隔离我国产融结合集团的风险传播,明确金融控股公司业务范围非常必要。二是市场准入。日本分别对银行、保险和证券控股公司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和审查程序,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监管长期滞后于实践,需立法明确市场准入的量化标准,如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股东持股比例等,还应具备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母子公司财务危机处理机制等,才能申请设立或允许更名为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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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推进本市郊区产城融合的发展过程中,还在一定的间接约束,如产城融合的主要产业或标志性产业、融合型产业没有形成,产业定位不够明确;产业布局、工业园区规划与新城规划存在一定程度的“割裂”,很难形成内部的“循环”;服务于产城融合的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配套能力不足;中高端产业人才结构性不足等。
为了进一步推动郊区产城融合发展,要在规划上“聚焦”、机制上“搞活”、供需上“对接”、资金上“让利”,培育综合发展环境,为此,我们建议:
1.细化制定适应本区域特点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设施融合为基础,着力推动功能性融合,实现产业功能、居住功能、商业功能、社会服务功能等融合发展的新城风貌,打破前期由于规划、功能定位模糊等原因,造成的郊区工业园区和新城各自独立发展的困局。
2.打造郊区新城的次中心商务区(SCBD),适当提高郊区新城的容积率,使之与中心城区的容积率相匹配,减轻中心城区的压力,降低企业商务、商业开发成本,形成商务、商贸等服务业态的功能集聚和物流人气的集聚。借鉴“新城市主义”更贴近生活、紧凑的社区、更有文化氛围的理念,在新城镇打造街坊、功能区、廊道。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 混业监管模式 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1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模式。但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明显落后于当今时代的发展,从整体上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79年改革开放之前,那个时候我国其实无所谓金融监管。当时由于经济落后,金融产业也不发达,证券业、保险业等都还未正式成型。所以当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家独大,对我国的金融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至1995年以前。在这一时期正值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适应经济发展和世界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进行了探索。在这期间,在我国银行业成立四大国有银行,并先后组建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时四大国有银行陆续开始经营证券业务,并向房地产、保险等业务领域渗透。这个阶段金融监管模式主要还是大一统的监管模式,但逐渐出现了分业监管的一些征兆。
第三阶段,1995年至今。这一时期正式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原则。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以及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开始设立各种专业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分类监管。1992年10月26日设立了中国证监会,对证券业进行监管;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将保险业从银行业分离监管;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从此银行业也有了专门的机构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职能变得非常纯粹,仅仅执行货币政策职能。由此我国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形成了。
2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随着我国加入WTO和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
第一,分业监管模式加重了金融监管的成本。金融监管要注重效率和成本,但我国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中,“三会”彼此地位平等,没有从属关系,各监管者可能对本部门的市场情况考虑的较多,而对相关市场则不太关心,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同监管仍比较有限,缺乏必要的信息共享和行动一致性,从而加重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第二,混业经营的大量存在,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的大力兴起,其控制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还是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如光大、中信、平安等集团控股了多个金融机构,对分业监管提出了挑战。同时由于经济发展,金融创新日益增多,然而我国的分业监管,各个监管机构实行直接监管,对市场风险监管过于谨慎,可能阻碍金融创新。
第三,分业监管极易导致监管冲突和监管漏洞,同时也难以协调各个监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金融机构自成系统,只关注各自特定的金融机构,对于跨行业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于缺乏明确的权责,极易导致监管重复和漏洞,同时三大监管机构信息共享程度低,协调难度大。
第四,这是我国适应世界金融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融入全球化必然要面对的挑战。随着金融机构的对外开放,我国金融市场准入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涌入,其中多数都采取了金融混业经营的模式,这对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
3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实选择
当前,在混业经营成为当今世界金融的主流趋势下,面对着经济的日益发展,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也势在必行。然而在现阶段如何创新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我国当前加强金融监督的最重要的目标。一个合理的制度,既要关注我国传统模式,同时又要注意未来发展趋势,因此,对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从目前我国的金融业形势来看,虽然金融业有了巨大发展,各种金融衍生产品也逐渐出现,但相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而言,我国还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刚确立不久的分业监管模式还能基本适应其发展。暂时还不宜立即将我国的分业监管机构合并成一个综合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监管,这也不符合我国国情。而应坚持分业监管模式,同时随着金融业不断发展,不断改革,逐步实行金融统一监管。
第二,从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看,金融控股公司将日益发展,银行、证券、保险业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将会进一步加强,这个形势下如果依然适用分业监管模式,将导致金融监管重复,并可能提高监管协调成本。所以从未来世界的金融业的总的发展趋势来看,统一监管模式将是我国未来金融业的必然趋势。
第三,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既要考虑未来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和变化,同时也要满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需要,能使监管当局以最低成本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因此在当前阶段,我国适宜选择一种过渡性、折衷性的监管模式。从今后我国的发展趋势来看,当前我国宜采取一种“一局三会”的综合监管模式,即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下设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实行一种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综合监管模式。
具体对我国来说,就是根据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在国务院下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国家金融监管局,直接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统筹监管并从宏观统一监管;在其下保留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专门监管机构,作为金融业分业监管基础。其中,银监会负责对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保监会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监管;证监会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从宏观上把握我国的经济金融形势,确保我国各项经济金融目标的实现。另外,各行业的自律性的约束和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这种金融监管模式,发挥了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模式的优点,又避免了监管部门各自为政,效率低下的不足,很好地协调了央行和“三会”之间的工作关系,将有效地改变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各种弊端,从而明显地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水平和实力,增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金融监管负责三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并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进行沟通和联系。
4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路径选择
随着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我国融入世界的速度不断加快,为适应我国金融现状,我国必须建立从分混结合的综合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但考虑到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统一监管的路途遥远,其最终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须根据国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程度分三个阶段来实现。
第一步,建立国家金融监管局。在现阶段,主体依然保持我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不变,设立由国务院直属的国家金融监管局,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管理体制不变。国家金融监管局独立于中国人民银行,并且有自身独立的组织体系与行政设置,功能在于一方面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统筹监管;另一方面,由国家金融监管局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联席会议和经常会议制度,并不断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联系,协调央行与“三会”之间的关系。
第二步,完善国家金融监管局的综合监管能力。随着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体系自我约束能力的提高,顺应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断壮大,不断加强国家金融监管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实施整体综合监管,不断加强国家金融监管局对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分业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加强国家金融监管局对“三会”的综合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通过此种安排,建立双层的金融监管模式,一方面可以确保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实施有效的分业监管,另一方面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职能部门后,不仅能使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在协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上形成制度化,而且有利于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总部的监管,同时也能够最佳地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同“三会”的关系。经过上述组织设计,可有效解决我国在向混业经营转变过程中混业和分业经营行为并存而引发的监管难题。
第三步,把国家金融监管局改善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统一监管机构。如果混业经营趋势蔓延到中小金融机构,也就是说金融控股公司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组织形式时,管理层就可以对上述监管组织机构进行精简合并。具体而言,就是取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专业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将之转变为我国金融监管监管局的内部分支部门。同时,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协调机制,设立协调委员会,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样金融机构的设置成本和协调成本将大大降低,同时能够提高其对金融业的监管效率。
在我国现阶段,依据“三步走”的设想,通过从“分业监管” ――“混业监管”――“统一监管”的步骤,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进行改革。既可针对我国金融业目前混业经营程度还较为有限的现实,在保护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维持监管组织结构的稳定,保留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专业监管机构;又能顺应我国金融经营体制转变的这一渐进过程,在“三会”之上设立一个直属于国务院并独立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家金融监管局”,同时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只负责货币政策。通过对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逐步改革,始终保持金融监管体制与经营体制的一致性,使监管体制为经营体制的转变提供必要的监管保障。上述构想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相适应,能够在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同时,促进我国金融业在面对外来的激烈竞争的形式下保持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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