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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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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范文第1篇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对11项所得独立计算纳税,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能力弱的首要原因。分类课征模式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导致收入总量相同的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同,违背了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其次,在分类所得课税制度下,对未列举的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将国家一些奖励、津贴、补贴等福利排除在课税对象之外,某些垄断行业以支付个人费用的方式将其垄断利润转化为个人福利等也排除在课税对象之外。第三,由于分类课征,在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上采用分享扣除方法,容易导致收入水平相同的人收入来源越多,扣除的项目费用越多,收入来源越少的人费用扣除越少。因此,要将分类课征逐步过渡为综合课征制度。在综合课征模式下,个人所得税能够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课税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

我国个人所得税宜采用分类综合课征模式。从税务实践来看,分类综合课征模式又分为两种:一是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二是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由于综合所得税和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两种课征模式,征管都比较复杂,对纳税人的要求比较高,我国采用分类综合课征模式即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但是,鉴于综合所得税最符合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随着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财务会计的健全和税收管理能力的提升,从长期来看,应逐步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过渡到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最终实现综合所得税。第一阶段,对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这三项经常性收入实行综合课征;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以及其他各项所得等非经常性收入实行分项课征。待征管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第二阶段,即: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合并征收,综合设计累进税率。其原因在于,这些项目都需要费用扣除,且它们中大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所得,性质类似。其他类别的所得,如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这些项目均不需要进行费用扣除,且大多数具有投资性质,对它们采取分项征收的方式,有利于根据特定的政策目标进行调控。

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改革方面,申报单位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个人申报制,即以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为申报单位,具体又分为未婚者单独申报和已婚者单独申报。二是家庭申报制,即以夫妻或整个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的申报制度,具体分为以一对夫妻为一个申报单位的已婚者联合申报和以一个家庭为单位的户主申报。个人申报制以个人为基础的方法难以做到按纳税能力负担税收,取得相同收入的不同纳税人,会因其赡养人口数量不等、家庭负担不同而具有不相同的纳税能力,但税收负担相同,显然有违税收横向公平原则。从公平性的角度来看,允许以家庭为申报单位更符合横向公平原则。选择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角度来说,以家庭为申报单位最为显著的优势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有利于激励个人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力度。选择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有利于综合衡量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能力,更能体现财产家庭共有的性质,可解决家庭财产所得的归属分割问题,有利于同后文中的费用扣除规定有机结合,激励对子女抚养、教育等人力资本的投资。第二,更能够体现税收制度的公平原则。通过根据纳税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合理的费用扣除,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税收,充分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量能负担原则。因此,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应在纳税申报环节实现家庭计税。

二、所得额扣除标准的确立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调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百姓仍觉得偏低。据此,许多学者指出,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给高收入群体带来更多的税收好处,并不利于收入差距的缩小。免征额取决于税基的扣除项目和扣除额度。本文认为,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不利于收入差距缩小,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和级次的设置不合理,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缺乏公平性、合理性。一般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要经过三种扣除。一是成本费用扣除,二是个人免税扣除,三是家庭生计扣除。鉴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经验不足,征管能力有限,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尽量简单化,并使规模和构成各异的家庭纳税义务人趋向于平等。本文选择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允许夫妻联合申报,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是单独申报还是联合申报模式,因此,可以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简化为三类:一是成本费用扣除;二是生计扣除;三是抚养和教育扣除。

(一)成本费用扣除在上述分类综合课税模式下,综合在一起的各项所得有必要在综合前进行一定的成本费用扣除。如上文所述,新的综合所得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就工资薪金所得而言,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关于工资薪金的必要费用扣除,就我国的现有状况也没有必要进行扣除。因为就个人而言,工作单位一般都有工作期间发生的车船费、通讯费的报销,如果在计算税额时再进行抵扣,就会存在重复扣除的问题。就劳务报酬而言,在新制度设计上,应当按照“为所获得收入所支付的费用”的定义,仅对其获得劳务报酬发生的车费、住宿费等进行据实扣除,然后再纳入综合项目进行汇总。就生产经营所得而言,可以沿用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成本费用扣除的规定,设计时可以将其成本费用在规定的一定比率内据实扣除。就承包、租赁所得而言,可以参考生产经营所得的设计办法,也是规定一个比率,在规定的比率内据实扣除。就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言,难以评估著作权人在写作中和转让特许权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因此,可以规定一个比率来进行扣除。就财产租赁所得而言,其设计思路与劳务报酬所得扣除额一样,仅对在财产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维修费用据实扣除,然后再纳入综合项目汇总。

(二)生计扣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该将个人所得税的覆盖范围放在中等收入家庭以上。根据《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每一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为1.94,并且收入越低,负担的人数越多。因此,生计费用考虑家庭人口负担是很有必要的。2009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户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11309.73元/年,通过参照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情况的人口负担数(约等于2),则可以算出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为1885元/月。如前文所述,新制度下以一对夫妇为一个纳税单位,对于一个家庭有两对夫妇以上的采用拆分的方法。假设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人数为2,根据测算,具体申报单位的扣除标准见表3-1。

(三)抚养和教育扣除鉴于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部分,对人力资本投资的成本应予以充分考量。我国在抚养和教育扣除方面,可以在将各类所得汇总后,视纳税人的子女教育抚育情况进行费用扣除。可简单分为抚养费用扣除和教育费用扣除两个方面。抚养费用即家庭所抚养的未满18周岁子女的人均消费性支出(这部分支出已经作为生计费用扣除),教育费用扣除可以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经费标准予以扣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国家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鼓励公民加大教育投入,提升人力资本价值。如:丹麦于2001年4月对税收法案做出增补,为吸引高水平研究人员从事研发,提出25%的税收减免计划,即从事科研活动的研究人员在前三年可减免25%的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地位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促进人力资本投资的优惠政策尚不健全的问题将逐渐突出,个人所得税制度成为阻碍我国人力资本投资增加的重要因素。因此,围绕提高劳动者素质、激励人力资本投资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当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以免税法、减税法或者归集抵免法解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叠征收的问题,加大鼓励家庭教育投入、培育高新技术人才以及促进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

三、综合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级距的设计

(一)税率的档次“减少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适当调低税率”是学界普遍的看法,本文也支持这一观点。特别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的课征模式之后,如果按照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的计算方式依然比较复杂,减少级次的方式调低税负会使个人所得税更加简便。就国际比较而言,我国的税率档次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也明显偏多。自1995年以来,各类型国家税率档次的平均数量一直维持在4—6个。2005年,大约有23%的国家设置1—3个税率档次,32%的国家设置4—5个税率档次。因此,我国实行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档次不宜过多,以4—6个税率档次为宜。

(二)税率的设计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低税率为3%,仅从税率的角度来说,我国中低收入阶层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并不高。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中低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也处于中低水平。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的课征模式后,最低税率仍可以保持在3%。我国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处于国际高水平行列,最高边际税率为45%。据刘佐(2009)收集的169个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的资料显示,139个国家和地区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不超过40%,占82.2%。尽管我国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很高,但是由于税务机关难以掌握高收入者的收入情况,高收入者没有真正的负担更高的税率,中、低收入者,特别是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主力军。从提升高收入者税收遵从的角度考量,应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以提升高收入群体的自行申报遵从度。另一方面,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营业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35%。企业所得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差较大,容易形成税收漏洞。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累进程度,在边际税率为30%时,平均税率为24.39%,与企业所得税最为接近。也就是说,按照当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的设计,将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定为30%较为合理。

(三)累进税率的级距设计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重最高,影响也最大。按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进行计算,将每一级征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最高值(级距限)除以人均国民总收入(以2009年人均国民总收入25575元进行计算),我国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最低级次,应纳税所得额在不超过6000元的部分,级距上限相当于人均国民总收入的0.23。那么,从最低边际税率级次到最高边际税率级次,每一级应税所得额上限与人均国民总收入的比值区间为0.23-46.92。

新个人所得税范文第2篇

关键词:分类税制;综合税制;费用扣除

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一)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模式是指归属于某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如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等,均应按税法规定单独分类,按各类收人的适用税率、计征方法以及费用扣除规定分别课税,不进行个人收人的汇总。

在今天纳税人众多而且比较分散、收入来源比较复杂的情况下,这种征税模式就很不适应了,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和不同支付方式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如工资、薪金收入者与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分次支付与一次性支付等税负差别很大),既不利于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也不利于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税负的不平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分解收人”、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税款的严重流失。再有随着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

(二)税基狭窄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课税范围比较狭窄,采用正列举的方式对十一类应纳税所得征税。在今天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情况下,如果不及时调整,很可能会出现该征的不征,不该征收的还在继续征收的现象,缺乏公平。

(三)费用扣除缺乏科学性

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确定税前扣除额时一般只考虑了个人的日常开支,忽略了家庭中的一些主要开支,如所赡养人口多少,老人需要的抚养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费、高房价、高医疗价格及通货膨胀等诸多因素,导致税前扣除额较低,应纳税所得额增大,加重了工薪阶层负担,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实现。在赡养状况差异很大时,税收负担的差异表现得更为明显,税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费用扣除的变化完全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水平,损害了一部分纳税人的利益。中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这种税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在征收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高收入者采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券、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

(四)税率档次多、级距窄

中国九级税率档次中实际普遍使用的只有前四个税率档次,后五个税率只为不足10%的高收入者设置,最高税率45%基本上形同虚设。同时,高税率和多档次税率难以实现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税率越高,被征税对象偷逃税的动机就越强。在目前物价指数不断攀升和工资水平不断提高的经济环境下,个人所得税不同税率间级距狭窄,使应该享受低税负的人群承担了较高税负。

(五)征管手段落后

一方面个人所得是所得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种,征管工作量大;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也是最复杂、最难管的税种之一,应税项目多,计算公式多,再加上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税源难以监控,尽管计算机信息技术在中国运用十分广泛,但税务系统内部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管手段,政府部门画地为界,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息规划和信息共享。税务机关缺乏技术手段限制了对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掌握。如果个人恶意隐瞒收入来源和收入水平,或者使用现金交易逃税,将很难加以监控。同时,技术落后对申报纳税人带来了极大不安全和不便。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为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应该争取逐步将目前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减轻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强化对高端的征收调节。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是指把经常性、固定性收入的所得项目划入综合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对这些所得,以一个年度为计算期,综合计算该征税范围的全部所得和应纳税额,按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其他所得仍按现行分类税制办法采取分项征收,属于分项征收的项目缴税之后不再进行综合申报与汇算清缴。这种以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既坚持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收入全面计征,又坚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

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可以平衡税负、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并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

(二)扩大税基

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应包括一切可以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的做法,取而代之的以反列举规定不纳税项目,扩大税基。即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几项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理调整税前扣除

1.是否应该增加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收人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基于此,当物价上涨时,生活费用增加,费用扣除也必然应该增加。

2010年,中国物价上涨较多,人们用于生活方面的开支大幅增加,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并未调整,许多收入较低者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现在税前扣除项太少,出差补助、车补都要交个税,又不考虑家庭支出,税率又比较高”,一位地方税务部门人员说。一个人月收入超过2000元就要交税,但这个收入在很多城市温饱都成问题。而一个收入相对较好的白领月入7000多元,他可能要用2000元还贷,剩下5000元,要缴纳625元的个税。而剩余4375元还需支付教育、看病等各项支出,“这个收入现在在大城市生活几乎不可能有存款”,在一家媒体工作的黄女士称。而工资在2000元~5000元的人应不在少数。国税总局曾经,在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缴纳比例占2/3,降低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个税负担成为社会各界最强烈的呼声。

2.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要合理制定纳税人的生计费和赡养人口、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保险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并视工资、物价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地对各类扣除标准加以合理调整。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将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实行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上升挂钩的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四)减少级次,调整级距,降低税率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行工薪所得的45%税率已明显偏高,9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计算复杂,应简化以5~6级为宜。对综合征税范围的纳税所得额可以适当拉大差距,如5000元以下适用5%的税率;5000元~20000元适用10%的税率;20000元~40000元适用15%的税率;40000元~60000元适用20%;60000元~100000元适用25%的税率;10万元以上适用30%的税率。即中国要遵循低税率和宽税基思路来进行税改,避免纳税人隐匿收入,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职能。

(五)完善征管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1.完善“双向申报”制度,强化税法宣传,让每个公民懂法、知法,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特别要利用大、要案的震慑力和影响力来进行反面警示,为综合分类汇总申报奠定基础。

2.加强对税源的监控,要努力完善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计算机税收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在个人取得收入时通过银行账户结算,尽量减少现金使用,通过计算机管理信息网,对个人的重要收入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从其他渠道取得的收入进行计算机网络监控和稽核,同时,对个人存量财产如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实行实名登记制。为每个纳税人建立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便于对纳税人财产的监控。形成有效的个人收入控管体系,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

新个人所得税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2011年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生效,统计显示,对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减税效应明显,然而由于各单位薪酬发放方式不同,或是地区收入差异的客观存在等因素,税收筹划的空间仍然很大。而企业作为职工工资薪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增加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必将提高职工工作的积极性,留住人才,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一、新旧税法的变化分析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涉及到的有:

1.起征点从2000提高到3500。

2.从原来的9级累进税率减少到了7级,取消了原来的15%和40%的税率级次,并把5%的税率调减到了3%,相应的应纳税额级距也有所调整。

从这些变化中可以推算出月收入38600是个临界点,38600以下的人员都可以或多或少的减少税负,其中收入段在8000~12500的减税最多达480元,收入段在22000~38600的减税5元,差别不大,而超过38600的税负将增大。(此文的收入均指扣除四金后的应税收入)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

现在很多企业都是实行工效挂钩的绩效考评方法,因而年终奖往往占全年收入的比例不低,而年终奖的计算方法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基于这种特殊的计算方式,我们发现在适用不同税率档次的收入区间的临界点附近,由于税基的全额适用新税率,税额会跳跃式增长,产生税前收入增长但税后所得减少的情况,因而应避开这些无效区间。如表1所示。

对于年终奖的无效区间,解决办法之一是将部分超过临界值的年终奖分配到当月工资薪金中发放。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笔者发现,相较于调整前的年终奖,本次调整对于年终奖在54000以内的,可以起到减税的作用,而由于取消了15%、40%的税率档次和税额级距的变化,使得年终奖在某些区间内整体税负要增加将近5%,如54000-60000,108000-240000之间等,而同样的用年终奖适当分拆作为当月工资薪金发放,即使工资薪金适用税率提高,税负也会相较年终奖全额适用高税率要小。

如:某职工的月收入为8000元,年终奖60000元,按正常的计算方法,工资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0.1-105=345,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60000*0.2-555=11445,,合计为11790。若将年终奖分为54000,剩余6000并入当月工资,则工资个税为(8000+6000-3500)*0.25-1005=1620,年终奖个税为54000*0.1-105=5295,合计为6915,前后两种方法相差4530元,可见筹划方法得当的重要性。根据上述情况,可以推算出一个年终奖与当月工资的合理分配区间,见表2。

三、全年收入的最优税负筹划

从目前各行各业的薪酬发放来看,普遍存在工资薪金与年终奖发放比例不合理,没有达到最优税负的效果,这就需要企业薪酬制订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配合,事先筹划,找到薪酬发放和纳税方案的最佳结合。

如:某职工的年收入为100000,方案一设为月薪7000,年终16000,则全年税额为((7000-3500)*0.1-105)*12+16000*0.3=3420,方案二设为月薪5000,年终40000,

则全年税额为(5000-3500)*0.03*12+40000*0.1-105=4435, 差额为1015。

通过推算,假设月工资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对通常涉及到的收入范围做出如下分配:

新个人所得税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 问题 建议

截止到2013年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满两年。自2011年9月1日起,中国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近期以来,有很多的专家学者,甚至我们普通的纳税人提议将个税起征点调至5000元。也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新个税法实施以来,已经达到了对个所税改革的目的。但是在收入分配亟待提速的大背景下,个税的改革需要迈出更大的步伐,充分发挥杠杆调节的功能。

众所周知,2011年9月1日,新个税法实施。根据这部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修改为7级,相应的级距也进行了调整等。从新个税法实施后我国个税收入的变化看,2011年10月开始,个税收入连续下降,一直到2012年10月,减收因素基本消失,个税收入开始由减转增,保持增长态势至今。

从以上资料,我们不难看出,新个税法的减税效果明显,达到了改革目的,但也同时应该看到,我国个税制度目前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无论是税制层面还是征管层面都与20年前即提出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目标仍相去甚远。

当前,新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有三。

问题一:大多数国家,纳税人和公民基本上是指同一人,也就是说,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纳税,甚至是大街上捡垃圾的人都应该纳税。而在我国现在订的3500元的这个界限,是高于全国平均工资的,也就是说在我国有大部分人是不需要交税的。因此,如果我们只是着眼于起征点上来调节税收,不能达到根本的改革目的。

问题二:在我国,有很多家庭,虽然有5、6个人组成,包括老人、中年人以及小孩子。但是有可能是一两个人上班而需要养活一大家人。因此在征税上仍然只是针对个人收入进行征税,而不考虑纳税人实际的生活成本,这也并不能达到改革的效果。

问题三:我国目前个所税设计还是主要体现在对劳动所得征税重于对资本所得征税。新个税法中,工薪所得采用累进征收方式,而资本所得则按20%的比例征收,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主要是由于资本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都很重视资本对于经济的推动作用。但是未来需要在资本和劳动的税赋寻求平衡,这既要考虑国际之间的税收竞争,也要考虑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需要统筹兼顾。这不仅是一个经济方面的问题,同时还是一个社会公平的问题。

问题四: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建设还没有完善,这一问题导致纳税人主要是通过由企业或单位实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完成税款的交纳,纳税人并没有意识到纳税的重要性。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笔者有以下建议:

第一,个人所得税应该将原来只对个人进行征税的“工薪阶层税”改为按照家庭征收,以此来降低工薪阶层的税赋。因为目前的个所税除了“三险一金”外,缺乏教育、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专项扣除。如果改为按照家庭征收,有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的家庭,就应该少交税,这样可以使得收入与分配更加兼顾公平,实现真正的税赋公平。

第二,我们应该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税的征收、管理和出发措施,严格监控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号码制度。

第三,个所税征税时间可以由月申报改为半年报或者年报。这一建议是基于一些特殊行业出现的季节性收益考虑的。按月征收改为按年或者半年征收,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赋,而且可以减轻税务部门的工作强度。

总而言之,个所税的不断改革将会对国家,对社会,对纳税人实现三方收益,实现效用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兼论“起征点”问题合理解决的思路[J].财政研究,2010(04).

新个人所得税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工资薪金 教学设计 税务会计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教材分析

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及相关专业的一门主要课程,本节课工资薪金所得位于本教材第八章,在税务会计中占有重要地位。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所得税11类中最重要的一类,各行各业都会涉及到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无论从企业角度看还是从个人角度看都是极其重要的内容。

2 学情分析

10级会计学本科与12级专升本为大三学生,大一与大二已经陆续学习了会计学基础、中级财务会计、税法等课程,具备了会计和税法相关知识,为学习税务会计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整体看:学生学习积极,上课思维活跃,接受能力较快,宜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教学与练习相结合的方式学习。

3 教学目标

根据本教材的结构和内容,结合着三年级学生的认知结构及其心理特征,制定以下教学目标:掌握工资薪金所得的含义:从税法角度和考试角度;掌握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理解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会查税率表;熟练应用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熟练进行账务处理。

4 教学重点、难点

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新课程标准,在吃透教材的基础上,确定了以下重点与难点:重点:工资薪金所得含义、计税依据、税率;难点:应纳税额、账务处理。

5 教学方法

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原则,根据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采用讲授式、启发式、提问式和课堂练习式教学方法。

6 教学过程

6.1 创设情景,激发兴趣

2012年9月我院教师李某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收入如下:工资3000元、补贴1500元、发上半年绩效奖金1000、房补100元、独生子女补贴80元。问:李某的税后工资是多少并进行账务处理。(以下称例1)

6.2 激发探究热情,自主讨论

同学们自发讨论,这位李老师9月份到底能拿到多少工资?最后大多数同学达成一致。

税后工资=月税前收入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关键是: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6.3 课堂导入

同学们分析问题的方向很正确,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我们今天要讲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普飧龊诵墓剑颐钦箍裉煲彩诘睦砺壑丁@砺劭蚣苋缤?所示:

6.4 讲授新课

6.4.1 工资薪金所得的含义

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解释1】从含义本身出发:(1)工资薪金所得的性质:非独立个人劳动、雇佣关系;(2)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3)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课税(4)津贴、补贴,反向举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解释2】从考试的角度出发:(1)退休人员在任职取得的收入;(2)董事费、监事费;(3)出租车司机的收入;(4)个人兼职;(5)营销奖励;(6)解除劳动关系等等是否征收个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课税、还是按其他税目课税?

――工资、薪金所得的含义及注意的内容主要采用讲授法、比较记忆法。

6.4.2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征方式

按月计征、按次计征、按年计征

通过对课本上的图表对比、生活常识得出:按月计征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征方式主要采用图表对比法讲授。

6.4.3 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月应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

【解释1】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2】“外籍”、“外派”人员的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月(“外籍”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外派”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

6.4.4 税率

“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自2011年9月1日起)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解释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政策调整前后对比,有两个值得关注的变化:(1)最低税率为3%(原为5%);(2)级数为7级(原为9级)。

【解释2】使用过程中应当格外注意的是,第2列级距的划分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收入额”。

6.4.5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Y算扣常

eg:某纳税人某月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薪收入是4700元,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因为应纳税所得额=47003500=1200元(属于个税表的第一个级数,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所以应纳税额=1200*3%0=36元

――本节所有的例题讲解过程,都由老师与学生共同完成,老师启发,学生回答。

6.4.6 账务处理(接例1)

为李某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5600 3500)*10% 105 = 105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5680

贷:银行存款 5575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税105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税105

贷:银行存款 105

――账务处理的过程,采用提问式教学,由老师与学生共同完成,老师提问,学生在老师启发下回答。

6.4.7 本节内容总结

带领同学把前面课堂导入的图表再看一遍,对本节知识点有一个整体的框架,强调本节课重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