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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形式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电子合同的形式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电子合同的形式

电子合同的形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变配电所 微机监控 微机保护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已经普遍应用于高中压变配电所,系统设计时首先应确定其结构形式,常见的结构形式主要包括集中式、分层分布式、分散与集中结合式、完全分散式等,各变配电所应根据其特点予以选择。

1 各种结构形式简介

1.1 集中式

集中采集变电站的模拟量,开关量和数字量等信息,集中进行计算与处理。但集中式也并非由一台计算机完成全部功能,多数集中式结构的保护、监控、调度等功能由不同微机完成。这种形式国内早期的产品较多。

微机保护装置和监控主机及数据集中系统安装在变电站主控室内。主变压器,各种进出线路及站内所有电器设备的运行状态通过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经电缆传送到保护装置或监控计算机上,并与调度控制端的主计算机进行数据通信。

1.2 分层分布式结构集中组屏的形式

分布式结构采用主从CPU协同工作方式,各功能模块之间采用网络技术或串行方式实现数据通信,提高了处理并行多发事件的能力,解决了集中式独立CPU计算处理的瓶颈问题,方便系统扩展和维护,局部故障不影响其他模块正常运行。分层式结构分为管理层,站控层和间隔层三层布置。

间隔层按一次设备组织,一般按断路器的间隔划分,具有测量,控制和继电保护部分,独立的单元装置直接通过总线接到站控层。

站控层的主要功能就是作为数据集中处理和保护管理,对下它可以管理各种间隔单元装置,包括微机监控,保护,自动装置等,收集各种数据,并发出控制命令,起到数据集中作用,还可以通过现场总线完成对保护单元的自适应调整;对上则通过设立开放式结构的站级网络接口,与管理层建立联系,将数据传送给管理后台机或调度台,起到数据处理作用。

管理层有一台或多台微机组成,具体功能有:

(1)数据处理功能;

(2)画面显示功能;

(3)打印功能;

(4)谐波分析计算功能等。

分层分布式集中组屏的结构是把整套综合自动化系统按其功能组装成多个屏或柜。一般来说,这些屏都集中安装在主控室中。

有的系统采用按功能划分的分布式多CPU系统,每个功能单元由一个或多个CPU完成。这种按功能设计的分散模块化结构具有软件相对简单,调试维护方便,组态灵活,系统整体可靠性高等特点。

变电站的监控主机,通过局部网络与保护管理机和数据采集控制机以及控制处理机通信。

1.3 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结构形式

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结构形式是采用面向电气一次回路或电气间隔的方法进行设计的,间隔层各个数据采集、监控单元和保护单元做在一起,就地分散安装在开关柜上或其他一次设备附近。各间隔单元的设备相互独立,仅通过光纤和电缆网络由站控机对它们进行管理和交换信息。将功能分布和物理分散二者有机结合,能在间隔层内完成的功能一般不依赖通信网络。

1.4 完全分散式

完全分散式是指以变压器,断路器,母线等一次主设备为安装单位,将保护,控制,输入/输出,闭锁等单元就地分散安装,主控单元通过现场总线与监控主机联系。

2 各种结构形式的特点

2.1 集中式

特点主要有:

(1)能实时采集变电站中各种电器设备的模拟量、开关量,完成对变电站的数据采集,实时监控,制表,打印,事件追忆及CRT显示负荷曲线,变电站主接线图功能。

(2)可通过画面操作站点内的电器设备,并能检查操作的正确与否。

(3)系统具有自诊断功能和自恢复功能,当设备受到外界瞬间干扰信号而影响正常工作时,系统能发出自恢复命令,使设备立即进入正常工作状态。

(4)造价低,适合小型变电站的新建或改造。

存在下述缺点:

(1)每台计算机的功能较集中,如果一台计算机出故障,影响面大,因此必须采用双机并联运行的结构才能提高可靠性。

(2)软件复杂,修改工作量大,调试麻烦。

(3)组态不灵活,对不同主接线或规模不同的变电站,软,硬件都必须另行设计,因此影响了批量生产,不利于推广。

(4)与长期以来采用一对一的常规保护相比,不直观,不符合运行和维护人员的习惯,调试和维护不方便。

2.2 分层分布式结构集中组屏的形式

特点主要有:

(1)凡是可以在间隔层就地完成的的功能,绝不依赖通信网,可靠性高,任一部分设备有故障时,只影响局部;可扩展性和灵活性高;站内二次电缆大大简化,节约投资,减少维护量。

(2)分布式系统多为CPU工作方式,各装置都有一定数据处理功能,从而大大减轻主控机的负担。

(3)继电保护相对独立。

(4)实时检测数据和保护信息分别放在数据库中,调度中心直接从站控机中获取,为无人化建立了可靠的自动化监控系统。

(5)具有与系统中心通信功能。因此不必另设独立的RTU装置,不必为调度中心单独采集信息,而将综合自动化系统采集的信息直接传送给调度中心,同时也接受调度中心下达的控制,操作命令和在线修改保护定值命令。

2.3 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结构形式

集中了分布式的全部优点,此外还最大限度的压缩了二次设备及其繁杂的二次电缆,节省土地投资。这种结构形式本身配置灵活,从安装配置上除了能分散安装在间隔开关柜上以外,还可以实现在控制室内集中组屏或分层组屏。一般将配电线路的保护和监测单元分散安装在开关柜内,而高压线路保护装置等采用集中组屏的系统结构,是比较先进的模式之一。

2.4 完全分散式

主要特点是:

(1)节约控制室面积;

(2)节约二次电缆;

(3)综合性能强。

3 结论

根据对各种结构形式的分析,现阶段大多数变电站的综合自动化系统一般采用分层分布式结构、分散与集中组屏相结合的形式。

参考文献

[1]丁书文.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技术[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

[2]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5.

[3]张惠刚.变电站综合自动化原理与系统[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

电子合同的形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检修;预决算;定额;ERP;Ajax;AOP/IOC

中图分类号:TP311.52

随着中国国内经济的持续发展,国有大型石化化工企业为了加快企业发展和增强市场竞争力,需对原有炼油及化工生产装置进行改造、扩建及设备检维修,这些项目的结算过程通常采用手工结算方式,即使ERP上线后,设备检维修项目的结算仍然按线下手工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过程中往往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甚至涉及外部造价咨询机构,处理的环节和工单数量也非常多,目前采用纸质传递、手工核算,审核痕迹不便查询,各级审核人员的工作量将相当庞大,容易造成出错,同时审核效率低,对施工单位也造成诸多不便。

为了解决石油化工行业工程项目预决算管理手工核算的问题,目前国内许多企业都做了一些有意义的探索,希望通过信息系统将工程结算流程实现电子化在线执行,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因手工操作引起的人为错误等,同时在流转过程中会保留每一步的操作痕迹,并且人员的查看、修改、审核权限控制到单据的字段级别,不同人员根据分配的不同权限,处理各自的业务。此外,能与ERP系统的通过接口集成,以获取项目的相关信息,验证结算工程项目的合法性。

1 开发内容

(1)检修预决算电子化管理系统将提高检修项目结(预)算审核效率。检修项目结算整个流程涉及的部门及人员多,审核环节多,工单数量多,目前采用纸质传递、手工核算,审核效率低,审核痕迹不便查询。采用此系统后,实现全流程网上流传、审核,提高ERP劳务工单结算及时性,及时掌握检修项目结(预)算动态。

(2)本系统与ERP系统后台实时关联。此系统作为ERP工单结算的辅助系统,实时提取ERP模块每张劳务工单数据信息,在此系统实现劳务工单结算网上审核,结算终审价再按ERP操作规则,进行SES(收货过账)并对工单进行技术完结。

(3)本系统进一步提高计价定额执行的统一性。在此系统实现本公司检修计价定额库管理,进一步提升检修结算的工程量签证、结(预)算计价等表单模版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嵌入检修项目计价定额库以及常规检修项目统一计价表,对人工取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定期统一维护,便捷追溯检修项目计价的历史记录,对同类或类似项目计价进行查询、对比,提高审核效率。

(4)本系统强化检修项目结算的报表统计、过程跟踪、考核。按ERP工单类型、作业类型、专业类型、时间等参数,在此系统实现实时查询统计,对审核流程各环节进行跟踪、提醒等动态管理,强化管理工作绩效考核。

2 工艺技术

本开发和设计坚持继承与创新,坚持现有技术与先进性、前瞻性统一,坚持系统安全性与操作灵活性统一,坚持研究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模式。

本开发和设计的实现基于B/S结构的多层应用,客户端不需要安装应用,只需要IE或FireFox等浏览器就可以操作。由于采用HTTP协议,服务器只需对外开通“80”WEB服务端口,有效阻止网络攻击。

在实现方式采用以J2EE为技术框架,J2EE有着稳定、灵活、安全、可伸缩性强、易维护、支持异构环境、支持多种操作系统等先天的优势,有大量成功的商业系统案例,保证的系统健壮性。

使用网络WEB技术,结合ERP模块和定额库,实现预决算网上在线审批和管理。根据ERP工单确定检维修预决算书工程量签证的来源依据,进行工程量核实程序,然后根据石油化工行业定额或地方定额编制预决算书,并通过可定制的流程实现预决算书的流转过程;审批流转过程中系统记录了工程量签证和定额修改的历史痕迹和变化的过程,并且系统可以通过Ajax技术清楚的回显预结算的审核修改过程,而且施工单位可以实时跟踪预决算书审核过程;结合系统数据库可以对预决算书和各阶段审核数据即时查询和统计分析,可以达到很好地控制设备检维修费用的作用,确保设备和装置的安稳长运行。

通过AOP/IOC技术,基于系统核心工作流程,实现预决算的高效审核。通过制定控制审核限制和对接期限、ERP采购订单等业务策略,以及基于定额库关联关系,制定预决算审核过程中定额、取费等数值计算规则和策略,达到审核高效的目的。

3 结构设计

整个开发和设计分为二个层次,基础模块和业务模块,如图1所示。基础模块包括基础信息配置模块和权限管理;业务模块包括工作流模块和统计分析,工作流模块是系统的核心模块,通过配置,实现签证单和结算书的多种审核流程。

4 功能特点

4.1 网上审核,及时反馈。通过全流程网上流传、审核,及时掌握检修项目结算动态,可以有效地提高各级审核员的办事效率;同时给各个施工单位以明确的审核结果出示时间,可以有效地促进施工单位、项目所在单位和各级审核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同时施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进行数据上传和审核结果查看、修正等工作,不用再频繁的来往于本单位和审核单位之间。

4.2 结算单数据自动核对、计算。通过网上审核,系统可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来实现结算的数据自动核对、计算;系统可以实现实时计算功能,即在用户修改单据某个数据后,马上根据修改内容自动计算相关联的数据。通过这些功能,可以大大减少审核员的工作量,避免误算,提供审核效率。

4.3 进一步提高计价定额执行的统一性。通过内置定额库管理,进一步提升结算的工程量签证、结算计价等表单模版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嵌入项目计价定额库以及常规检修项目统一计价表,对人工取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定期统一维护,便捷追溯检修项目计价的历史记录,对同类或类似项目计价进行查询、对比,提高审核效率和计价管理水平。

4.4 保留审核操作痕迹。在本系统中,每一步的审核过程中都会将数据修改痕迹保留下来,审核员在审核过程中可以查看前面审核人员的数据修正纪录。在结算书审核完之后,这些修改的历史纪录会保存下来,供以后核查。

4.5 历史数据查询统计。以数字信息方式存在的结算单审核数据可以有效地进行历史数据的管理,不用担心数据丢失、查询困难的问题。用户可以方便的查询历史数据,同时根据选定条件来做数据的统计和分析,把历年“死”数据盘活起来。

4.6 强化过程跟踪、考核。通过系统进行审核流程各环节进行跟踪、提醒等动态管理,分析某一段时间内的特定审核员的审核速度、准确程度,可以为对各级审核员的绩效考核提供有用的数据基础,强化管理工作绩效考核。

5 结论

实现结算书全流程网上流传、审核,减少结算过程中的计算差错、结算书丢失、查找结算书困难等问题,提高劳务工单结算及时性,及时掌握检修项目预决算动态,推进规范管理工作,强化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大力推进工程结算管理工作进步,通过信息技术带来管理效益,同时通过和其他信息系统的整合,有效的提高企业的整体信息化水平。

参考文献:

电子合同的形式范文第3篇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速,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有效的带动了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长期以来电子商务发展中也存在这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又以电子商务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更为突出。本文对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活动本身是市场经济活动,市场经济活动也需要相关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双方,其利益的保障也是在法律体系下完成的。在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问题,如何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解决,也关系到了电子商务的长远健康发展。

一、电子商务合同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目前主要的存在的一些突出法律问题表现在合同书面形式问题、电子错误问题和数字签名问题等方面。

(一)合同书面形式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问题是当前存在的一个突出法律问题,当前很多电子商务合同在书面形式方面并不规范,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导致一些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五花八门。这样一来,如果交易双方出现了纠纷,依靠电子商务合同来进行法律维权,就会增加很大的难度,不规范的电子商务合同,会大大降低其法律效力。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相较于传统合同有着一定的区别,依据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在合同书面形式方面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规范,但是当前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方面,还缺乏统一完善的规范。

(二)电子错误问题

电子错误问题是电子商务合同本身所独有的一个法律问题,或者也可以称之为技术问题。由于电子商务合同是一种电子合同,在电子合同的制作、输入、保存、传输过程中,都可能出现系统错误或者技术错误,由此所导致的法律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表现。在电子商务合同的电子错误问题方面,如果出现重大错误,导致合同信息表现不真实,甚至出现了合同损害,就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或者引发法律纠纷。

(三)数字签名问题

传统合同的法律生效以签名盖章为准,但是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基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传统的签名盖章方式显然难以奏效。因而就产生了数字签名这种方式,在国外一些国家出台数字签名法律的基础上,数字签名和传统合同签名有着同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数字签名本身存在着一定的技术风险,目前相关的电子商务合同数字签名法律法规体系也并不健全。这就导致电子商务合同在数字签名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针对当前电子商务合同方面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应当积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构建完善的电子错误合规体系,健全数字签名相关法律法规。

(一)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

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是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应当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书面形式进行细化明确,制定统一的规范。例如在《合同法》中,增加关于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方面的规定,明确电子商务合同所应当秉承的书面形式。通过建立起这种完善的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规范,能够较好的防范电子商务合同方面存在的一些法律纠纷问题。

(二)构建完善的电子错误合规体系

针对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的一些电子错误问题,应当看到,要完全杜绝这些电子错误是不可能的,因而最为重要的便是如何在法律法规体系中,对电子错误的纠正进行规定。应当构建起完善的电子错误合规体系,确保各种类型的电子商务合同电磁错误出现后,能够及时的依照相关合规体系来进行纠正,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

(三)健全数字签名相关法律法规

健全数字签名相关法律法规,也是规范电子商务合同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合同有着自身的特点,在对于数字签名的运用方面,应当有着相应的法律保障和规范保障,例如对于数字签名的函数使用要求、数字签名的制作和保存要求等等,都应当进行较好的细化。尤其是在数字签名的留档保存方面,对于相关电子商务公司进行严格的要求,明确其在数字签名留档保存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当从法律角度明确相应的技术规范,较好的防范电子商务合同数字签名方面可能出现的一些风险问题。

三、结语

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目前主要的存在的一些突出法律问题表现在合同书面形式问题、电子错误问题和数字签名问题等方面。针对当前电子商务合同方面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应当积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构建完善的电子错误合规体系,健全数字签名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采取措施措施,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能够有效的促进电子商务的长远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钟雨果.浅析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问题———以淘宝规则与合同法比较案例分析[J].商,2016,01:234.

[2]张洁.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J].商业经济研究,2016,09:100-102.

电子合同的形式范文第4篇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率越来越高,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推广,使得通过网络进行商事活动已逐渐成为现代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合同在这种背景之下不断发展,对人们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因而了解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和特征至关重要。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

“电子商务合同”是由“电子商务”与“合同”两个名词组合而成的,因此它属于一个集合名词。对电子商务进行准确理解是理解电子商务合同概念的基础。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我国学界普遍的认为电子商务,指的是一切以电子技术手段进行的商业活动。①电子商务的这种概念符合中立性原则,是我国学界当前的主流观点。这里所称的电子手段,其实就是我国《电子签名法》中所称的“数据电文”概念。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以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表明我国在立法中也采纳了中立性原则,不直接对电子商务进行定义,而是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手段或媒介进行规定。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这种规定既符合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潮流,又能够从法律上为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广泛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当事人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中会运用电子化的手段建立合同关系。从整个合同法的理论体系上来讲,电子商务合同既不是对传统合同理论的完全颠覆,也不属于一种新兴的合同种类。原因在于,电子商务合同只是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或履行方式而采用了电子手段来订立与履行合同而已,因此电子商务合同在本质上仍然是合同。它既没有脱离合同的概念,也不是一个新的有名合同。

电子合同,如果单纯的从字面上进行理解,顾名思义就是以电子方式订立或履行的合同。因此对电子方式内涵的不同界定,就会出现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几种不同定义。

最狭义的电子商务合同概念,简单的来讲,就是指交易当事人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使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而订立或履行的合同。《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对EDI作了比较权威的定义:“电子数据交换(EDI)是指计算机之间使用预先商定的标准来处理信息结构的电子传输”。EDI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固定处理信息的模式与体系,它利用公司间独立的网络,实现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数据传输,而并不需要互联网这个交易平台。这种以EDI为基础进行的以数据电文形式所订立的合同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初阶段所采用的主要形式。然而,在电子技术不断进步的今天,当事人更多会采用互联网订立合同进行商事活动。因此这种定义是最为狭义的概念。

狭义的电子商务合同概念,指的是商事活动中交易当事人借助于网络或者互联网为交易平台而订立的合同。这种概念下的电子商务是当前形势下全球发展速度最快、前途最为广阔的电子商务活动形式,也是当前电子商务活动的主流发展方向。但这种定义也明显不妥,因为电子商务出现于互联网之前,在互联网出现之前,电子商务主要以EDI、电报、传真、电传等方式进行。只是在互联网出现后,通过互联网进行商事活动成为了电子商务的主流而已。这种定义与“中立性原则”不相符。因此,从狭义上定义电子商务合同也不妥当。

广义的电子商务合同,简单说就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或履行的合同。②不难发现,这种定义和《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电子商务定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我国理论界普遍的支持广义的电子商务合同的定义。笔者也赞成广义的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其一,从广义上对其进行定义符合国际普遍认可的电子商务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中立性原则。其二,从广义上对电子商务合同进行定义不但可以更好的反映商事交易活动的公平交易理念,而且其具体实施可以全方位的体现在具有开放性的通过网络而进行的商事活动之中。其三,采用广义的电子商务合同概念,还能够把采用EDI方式和互联网方式以及传真、电传等方式订立的合同都包含进去,在外延上具有全面性。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给电子商务合同下了个定义,即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方式达成的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

由于从本质上来说电子合同仍然是合同,所以电子商务合同自然也符合合同的一般性特征。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或者履行运用了电子手段,这便使得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合同在外部形式上具有特殊之处。电子商务合同的这种外观表现形式上的特殊之处便是其与传统合同相比所具有的不同特征:

第一,合同主体的确认方式并不相同。在传统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之间面对面的洽谈,彼此之间对对方的行为能力能够有直观的相对准确的了解。所以,对于传统的书面合同,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之后,合同才能够生效。而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则是以EDI方式或在线交易等电子方式来实现的,交易环境几乎是一种虚拟的状态,合同当事人对对方的行为能力并不清楚。所以在电子商事交易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必须借助于电子签名或电子认证等方式才能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或行为能力进行核实与判断。③

第二,合同的形式不同。对于传统的书面合同交易当事人通常采用纸质文件将合同的内容固定下来,然后通过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来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而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无法把合同内容固定在纸质的文件中,它的内容只能以电子数据方式储存在磁性介质中,而且往往需要利用计算机才能显示出来,所以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形式。

第三,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传统合同在订立的过程中当事人一般会面对面磋商。而由于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并不需要像订立传统合同那样进行面对面的磋商,而是彼此之间通过发送数据电文的方式达成合意来订立合同。因此采用电子合同从事商事活动又被称之为‘无纸贸易’。④同时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当事人往往会通过预先对电脑系统作出某种设置使得其能够自动的向他人作出要约或承诺从而实现自动交易。

第四,电子商务合同的交易和传统合同相比具有不稳定性。电子数据在传播的过程中很容易被他人截取或者修改,由于电子数据又被存在于磁性介质中保存,这使得数据被截取修改后没有痕迹。同时在电子数据的形成与传输的过程之中,一旦遇到网络瘫痪或黑客攻击等类似情况时有可能会造成电子数据的信息错误。这些都会使得电子商务合同的交易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电子合同的形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涵义与特点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同时,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本文认为电子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电子合同的主体具有电子化和虚拟性的特点。合同主体的电子化,是指合同订立的当事人以“数字人”的面目出现,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码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合同主体的虚拟化,是指合同主体的当事人在洽谈、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网络空间进行,而无须见面。

2、电子合同的载体主要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电子数据交换(EDI)是将商务或行政事务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文档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最后通过邮件服务器将其传送到另一端的终端机上的信息。

3、电子合同的生效方式由传统的签字盖章被数字签名(电子签名)所代替。

电子签名是电子合同得以实施的基础条件之一。电子签名的主要功能是确认主体资格,保证数据文件的完整性、记录事实的时效性等。

4、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生效地点与传统合同相比发生变化。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电子合同应用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是商业交易内容,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一个能有效保障电子合同的法律架构和体系是必须的。然而,电子合同这类基于新载体的合同,在应用层面上给传统法律体系带来很大的冲击。本文围绕电子合同应用上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相关探讨。

(一)电子合同的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说明我国已经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规定电子合同形式为书面形式。这种规定虽简单,但对我国电子商务和电子合同的发展却意义深远。

联合国在1996年12月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第6条中写明:“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并且在第11条中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上述法律及《电子签名法》,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但把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在应用上又会引起相关问题,如电子证据的效力,电子认证及标准等。

(二)电子合同主体资格问题

关于合同的合法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在商务活动中,关于签约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上,无论是电子合同还是纸质合同,都存在着如何确认的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只能通过数据信息来了解对方,而不能像传统商务中交易当事人可以面对面的接触了解。这样,交易双方的信任就很难建立。这就需要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来为交易当事人进行信誉保证,以帮助双方建立信任,促成交易。电子认证机构就是这样的机构,可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基本安全保障。在合同主体和内容确认方面,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在实用性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在相关制度的衔接上尚需进一步完善。

(三)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

1、要约与承诺生效时间

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订立的,当事人承诺的“发出”、“送达”,是通过电脑终端的发送、接收来完成,与传统的邮递传送有很大区别。电子合同的“虚拟”和“无纸”特点决定,在确定其成立的时间问题上,不能套用普通“纸面合同”的一般规则。

世界各国就合同成立方式上存在发信主义和收信主义两种立法例。我国合同法也是采用收信主义,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关于承诺的发出和收到时间在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一条中作了规定。因此,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2、合同生效地点

电子合同的订立地点,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何地、何级法院管辖及其相关适用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是在计算机网络中订立的,其通信方式是利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进行,它突破了传统的地理概念,其收发装置的地址都是模拟性的,如电子邮件信箱,随时随地都可以通过任何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收发电子邮件。所以,一方面人们无法按照一个虚拟的电子邮件地址确定合同成立地,另一方面,以一个当事人可以任意变更的,与合同本身并无合理联系的收发电子信息(承诺)的信息系统所在地,作为合同成立地也是不合适的。既然收发电子信息的网络地址和信息系统的实际所在地都不能作为确定合同成立地的依据。那么,电子合同的成立地应以什么标志来确定呢?《电子签名法》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

据此,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以电子合同的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成立地,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殊性。

(四)电子文档的证据力问题

由于电子合同的证据是电子化的,所以容易被伪造和篡改,而且很难发现改动的痕迹。因此,电子合同的证据力在传统证据规则中是受到限制的。针对这个情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第9条中规定: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给予应有的证据力。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这一规定既考虑到了电子记录自身的特点,又赋予了其应有的证据力,是对传统证据规则的突破,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营。然而,在实际操作上,还是存在不少的不确定性。

(五)管辖权冲突的问题

电子合同虽然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签订,但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是实实在在的人与物。并且,由于电子商务超越国界的特点,使得电子合同中的当事人与标的物,常常会是分属不同的国家,按照国际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允许各国依不同的原则行使管辖权。

国际法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四个方面。各国均可按照以上四个方面的国家管辖权,对有管辖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行为行使管辖权。因此,在电子商务立法与司法管辖问题上,各国的管辖权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电子环境下,住所地或营业地判断存在着一些困难。主要困难在于以下:(1)在出卖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形下;(2)在出卖人通过第三人交易平台或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商的自动交易系统缔结合同的情形下,如何判断交易当事人的所在地。这在应用上和行使管辖权方面,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目前电子商务的立法中关于国家管辖权的国际协调尚处于初级阶段,主要形式是通过订立条约或协商等方式。但是电子商务的特性决定了它的国际性,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合作、协调是很必要的。

三、分析和建议

法律本质上是为了调节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而存在的。鉴于人类涉及电子商务活动的历史相对较短,根据这类活动经验的积累所制定的法律,自然也很有限。在应用层面上还有很多法律空白。衍生自电子商务的电子合同基本上也面对着同样的问题。目前和电子合同相关的法律,大多是基于传统的民商法,由于电子合同和书面合同本质上的差异,在实际的运作上,会有不少不相容的细节和法律的空白,这可能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限制的扩大。所以,对电子商务和电子合同进行专门立法是很必要的。

虽然《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生效时间地点等作了规定,《电子签名法》也有所补充。但是,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例如,对于电子认证的有效性、虚假电子认证、国际冲突等重要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问题,我国法律目前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很不利。因此,我国应大力加强电子商务法制化建设,制订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电子支付等问题进行专门规定,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在刑法中,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犯罪进行规定。从而在法律上为电子商务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在实施层面上,电子法律的应用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体系。如果没有公平可靠的订立主体和内容认证,也就谈不上责任规范和法律的保障。在确定商务认证机构模式中,需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是很多普通消费者对电子商务还很不了解,根本无法在自由约定时,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条件。而且,在交易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弱势一方很难通过谈判来取得公平的结果,所以,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在实施上会有一定问题。

此外,在技术层面,需要大力推展电子签名等技术,从技术上为电子合同提供安全保障,使技术满足电子合同的安全营运要求。只有在安全和可靠性上有了保障,才能成为立法上的依据,赋予法律上的效力。

在对外交接层面,需要加强国际间合作。通过技术上的国际合作,能提高电子交易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这在立法上,减少了很多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在立法上,则必须充分考虑国内法律,国际条约,行业惯例,以及国家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以提高法律的实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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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薛凌云,杨坚争.国外电子签名立法现状与发展趋势[M].国际贸易问题,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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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潘伟华.论电子合同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J].安微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