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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商业特色街区的管理。
凡在商业特色街区内居住、办公,以及从事经营、购物、旅游、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色街区,是指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具有餐饮、购物、休闲、旅游、文化、娱乐等特色功能的商业街区。
商业特色街区(以下简称街区)的具体四至范围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予以公布。
第四条街区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街区的专业规划、特色定位、商业网点布局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可以组建街区管理机构并具体负责街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街区内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街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街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街区管理机构对街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公共秩序与交通安全、公共设施、商业经营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街区管理经费的投入,街区管理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各行政管理部门对街区管理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将行政许可结果定期抄告所在地的街区管理机构。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街区内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街区管理机构对街区内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将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结果定期通报所在地的街区管理机构。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管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街区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
街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外墙、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和树木及其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和橱窗内吊挂、晾晒和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乱丢、乱倒各种废弃物;
(四)施工场地不按规定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五)在喷水设施中洗澡或者洗涤物品;
(六)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街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街区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检查街区内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具体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街区内的建筑风格、景观设计、户外广告及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与街区的特色定位、总体环境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街区内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不得擅自在临街建(构)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第十六条街区内临街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粉饰,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和美观;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原有风貌。
街区内的业主、商户装修临街建筑物的门面,应当与街区的特色定位、总体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街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征询所在地街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由街区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一)进行建(构)筑物临街立面装修;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四)占用、挖掘道路;
(五)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公益性宣传牌(栏)、宣传标语;
(六)其他影响街区景观的活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街区内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街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周围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标准安装空调、冷却、废气处理设施;
(二)在施工、商业或者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噪声、废气、废水等环境污染;
(三)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品;
(四)其他影响周围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街区内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等公共绿地内设摊、搭棚、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或者晾晒衣物;
(二)在树木上钉钉、缠绕铁丝,或者吊挂、晾晒衣被等物品;
(三)践踏绿地、攀折树枝、偷取花草,或者擅自采花摘果、剪取枝条;
(四)擅自砍伐、迁移、截锯树木;
(五)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公共秩序与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在街区内从事下列室外公共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并报街区管理机构备案:
(一)举办展览、咨询、文艺表演、影视拍摄、体育等活动;
(二)在公共广场举办公益活动、商业促销活动;
(三)举办其他文化、商业、旅游等群众性聚集活动。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举办前款规定的活动的,街区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责令举办者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举办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街区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街区内禁止下列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违法乞讨钱财,或者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二)进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赌博;
(三)违反规定携带犬只出户;
(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其他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维护街区内的治安秩序,设置和完善治安监控、防盗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街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和完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街区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四条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区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实施街区交通管理方案。进出街区的所有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街区交通管理方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属于规定时间内禁止车辆通行的步行街区的范围,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在步行街区内,除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以外,其他车辆在规定时间内禁止通行;确需进入的车辆,必须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并在规定的停车场地停放。
对车辆擅自进入步行街区或者在步行街区内任意停放车辆的行为,街区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条街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安、规划和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要求和规划功能,对街区内的室内外停车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街区内的室内外停车场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划功能使用,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限期恢复使用功能。
第四章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街区内的公共设施。禁止有损或者有碍于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街区内的道路、地下管线、环境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和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修复。
街区管理机构可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对街区内的公共设施实行一体化、专业化维护。
第二十九条街区内公共场所的雕塑、景物小品等公共休闲设施由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条街区内设置各类导向标志或者解说标牌的,应当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多国语言标识。
第三十一条街区内的夜景灯光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与街区的总体环境、格调相协调。夜景灯光的设置按照《*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街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随意迁移、改动。确需迁移、改动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征询所在地街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五章商业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街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对外宣传、推介街区,组织、支持商户开展主题商业文化活动,提高街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第三十四条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贸易、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街区的发展规划、市场调研、业态布局和业种引导、经营秩序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街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和指导街区内的商户制定街区商业经营管理公约,引导商户参加或者组建相关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维护业主、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调解商户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街区良好的经营秩序。
第三十七条在街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经商、诚信服务,保持街区的业态定位,创建经营特色和服务品牌。
街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无照经营;
(二)擅自超出商场、商店的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三)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商业街区改造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市商业发展规划商业街区均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本办法所指商业街区包括特色商业街区(含特色市场)和综合商业街区。商业街区的长度一般为300--800m左右,商业店铺沿街两侧或单侧分布。其中,特色商业街区内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店铺数量或经营面积,应占全部店铺数量或经营面积的50%以上。
(一)特色商业街区根据辐射的范围和影响力可分为全市性特色商业街区和区域性特色商业街区。
全市性特色商业街区(含特色市场)是指在国际、国内或全市范围内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经营或服务内容能够充分体现*的历史、文化、人文等方面特色,功能辐射整个城市乃至国内外的商业街区(市场)。
区域性特色商业街区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浓厚的区域特色,能充分体现其所在区(县)的历史、文化、人文等特色,服务范围和功能辐射半径主要在区(县)范围内的商业街区。区域性特色商业街区的支持,原则上每区(县)不超过2条。
(二)综合商业街区根据规模、功能定位、辐射范围等方面可分为全市性综合商业街区和区域性综合商业街区。
全市性综合商业街区是指功能辐射整个城市,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遍及全国乃至全世界,一般由百货店等大型店铺作为核心店,辅以各类专业店、专卖店等零售业态和餐饮娱乐设施的商业街区。
区域性综合商业街区是指总体规模较小,功能辐射本区域及周边地区,一般以百货店、超市、专卖店等零售业态和文化娱乐、餐饮等服务业为主,可提供休闲、健身、娱乐等公共空间的综合商业街区。区域性综合商业街区的支持,原则上每区(县)不超过2条。
第三章资金的用途
第四条支持商业街区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对街区前期规划、标志、标识、街景美化、环保、环境整治、交通、停车、开放性空间等为街区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改造。
第四章资金支持方式及限额
第五条对于商业街区改造项目,原则上采取一次性资金补助的方式。其中:全市性特色商业街区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400万元(全市性特色市场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区域性特色商业街区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300万元。全市性综合商业街区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300万元;区域性综合商业街区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
第五章资金的申请审批与拨付程序
第六条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比照《*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第五章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执行。
第六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区(县)财政局负责对商业街区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区(县)商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问卷调查内容及结果
依照自制调查问卷的内容,分别对问卷中的10道选择题进行百分率分析。调查结果显示,专科(高职)院校工商管理大类专业的学生对自己专业的整体认知不够清晰,对专业的满意度不高,对专业的核心课程了解不多,对就业前景感到迷茫。
(二)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
1.学生的专业认知不清,对专业只存在字面意义上的主观了解。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对专业的整体满意程度不高。37.8%的受访者当被问及“对所学专业是否满意”时选择“不满意”,仅有7.0%的受访者表示“非常满意”,另有18.1%的受访者表示“无所谓”。更有46.5%的受访者表示对“专业核心课程”“不满意”,选择“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只占4.6%和27.7%。这充分说明学生对所学专业非常不了解也不认同,这对学生的学习会产生极大的负面效应。
2.专业核心知识或技能界限模糊,竞争力不强。调查结果显示,41.2%的工商管理大类专业开设了“专业实践类课程”,但仍有41.8%的学生对是否开设了此类课程或课程效果表示“不清楚”,即这41.8%的受访者可能对已开设的专业实践类课程根本不知道或不认可。换言之,此类课程在学生的学习中效果并不明显。何况在这41.2%的已确定开设此类课程的受访者中,又仅有14.9%的学生认为“效果好”。当然,这其中包括47%的受访者可能处在低年级,不排除他们有还未接触到此类课程的可能性。然而在专业核心知识或技能的问题中,高达41.0%的受访者认为“不知所学”,25.1%的受访者认为没有掌握专业核心知识或技能。由此证明,此类课程的核心技能不被大多数学生认可,或者专科(高职)层次的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核心知识或技能不够突出。
3.学生的期望值偏高,与现实状况差距较大。调查结果显示,分别有21.9%和37.2的受访者表示所学专业知识或技能对今后就业或工作“不起作用”和“不太清楚”。受访者了解的本专业对口就业的“不满意率”高达34.1%,对口就业职位“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只占4.3%和11.0%。受访者就业首选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占比高达61.7%,选择“企业单位”和“自主创业或自由职业”的比率之和都不超20%。另有18.4%的受访者不清楚自己的就业意向。由此可见,除去所谓国家“体制内”的6成以上的受访者,大多数学生的就业意向是盲目的、迷茫的。绝大多数学生选择“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然而在“国考”越来越热的现实情况下,专科(高职)生考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已越来越难,只有少数人能顺利通过“国考”,大部分人只能从事其它工作。这就必然导致此类专业学生的就业职位与期望不相符。
4.工商管理大类专业在专科层次设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有待考证。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8.0%的受访者认为在专科(高职)层次开设工商管理大类专业是“合理且必要”的,有33.5%的受访者认为“既不合理也不实际”。由此可见,超过三分之一的受访者是持消极态度对待此类专业的。尤其是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中更是占76%的受访者选择“既不合理也不实际”和“没考虑过”。据不完全统计,专科(高职)层次的工商管理类学生的对口就业率低,且流失率高。
(三)原因探析
对调查结果分析探究,笔者认为导致工商管理类专业规模在专科(高职)层次迅速膨胀以及学生的专业认知不清的原因主要有四:一是经济、社会迅猛发展,高等教育普及,中学进入大学的绝对人数不断增长,社会需求增加的大环境所导致。二是很多专业性高校竞相朝着综合性院校发展,不断增设新专业抢夺生源。三是工商管理类专业办学成本相对较低,涉及的二、三级学科门类齐全、广泛,且绝大多数专业能文理兼收,对学生的吸引力较强。四是学生在中学阶段几乎接触不到工商管理类专业,只能凭专业名称来想象专业内容及今后工作性质,存在认知误解。基于以上原因,学生进校后抱怨所学与“想象”相距甚远,甚至感觉“上当受骗”,从而导致厌学,专业认可度低、满意率低。加之非工商管理类的专科(高职)层次院校在开设工商管理类专业后,师资力量薄弱,有些甚至是非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师“转向”后担任工商管理类教师的现象普遍,造成授课效果不好,课程的针对性和专业性都不强,对学生没有吸引力。从而导致学生的学习效果不佳,毕业后难以对口就业。
二、对策研究
(一)加强教育引导,明确学生专业认知
1.进行专业核心技能展示,树立专业形象。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普遍缺陷是专业核心技能模糊,这也往往导致学生对专业的核心或骨干课程认识不清。因此,此类专业要注重对核心骨干技能或课程的宣传展示。例如,可以组织学生甚至是教师的专业技能比赛。以此来树立专业形象,厘清专业知识或技能体系在学生心目中的构架,提高学生的认可度。
2.明确就业目标,鼓励学生对口就业。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使其明确自己的就业倾向。引导学生对专业产生信任和兴趣,鼓励学生把兴趣培养与专业学习有机结合起来,并根据专业特点进行职业规划,从而为将来毕业后的对口就业奠定基础。对口就业的数量和质量是反映专业认同度和满意度的重要指标,因此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对口就业。尤其对于应届毕业生,学校要积极采取措施特别引导和鼓励学生对口就业,提高其就业质量。
(二)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注重与就业市场接轨
1.积极开发专业核心课程,打造专业核心技能。当前,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大类包括的诸如公共事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行政管理、物业管理、社区服务与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等专业普遍的“软肋”是专业核心课程模糊。以上具体专业的课程相互交叉,大同小异,美其名曰交叉学科,其实是没有自己核心内容的具体体现。因此,此类专业要根据市场人才需求,主动调整已经不适应市场需求的部分专业课程,努力开发和打造本专业的核心技能,完善专业知识体系。避免学生所学广而不深,泛而不精,成为将来的“办公室勤杂工”。
2.分析市场需求形势,找准典型的职业岗位。大多数工商管理类专业是普适性的“万金油”型专业,几乎没有特别的专业技能,技术门槛低。因此,此类专业的毕业生从事的工作五花八门,但要认真分析人才市场需求,找准市场与专业对接的典型职业岗位,朝着符合“典型的职业岗位”要求的方向培养人才。强调学生毕业后能到企业一线,在工商管理的某个专业领域内能迅速上手,为企业创造出价值。摒弃传统观念,避免成为所谓的“行政助理”、“储备干部”、“办公室文员”,只能做些接听电话、发发传真之类的工作。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于2009年10月,其颁布对票据市场具有积极的作用,且随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的逐步完善和齐备,电子商业汇票市场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本文将以网上银行系统的建设、汇票业务的调整、经营收益的降低、风险管理这四个方面为切入点,来探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颁布的意义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颁布能充分发挥商业汇票的结算和短期融资功能,提升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流程的电子化水平,更好地满足企业支付需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财务费用,防范假票、伪造变造票据等风险,提高商业银行支付服务效率、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丰富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手段。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1.促进银行加快网上银行系统的建设
《办法》的颁布要求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必须重视网上银行系统的建设,重视网上业务的拓展,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建立一个强大的网上银行系统,尽快实现与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对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增加自身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一个稳定、安全、可靠、便捷的网上银行系统,可以提高银行在业界的竞争力。在建设网上银行系统的过程中,要注重运用新的技术,保证与企业的资源计划系统完美结合,提高管理手段和水平,加快企业和银行间的信息共享。在建设完善网上银行系统的同时,还要注重营销手段运用[1]。《办法》颁布必然会促进电子商业汇票市场的繁荣,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会变得越来越大,闷头搞建设容易丧失战略发展机遇,所以,银行在扩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时应注重营销手段的运用,加快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推广,吸引在交易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企业成为我们的客户。这是因为交易核心企业的选择将会促使周边企业选择同一家银行办理电子汇票业务,继而减少接收、转发、存储电子商业汇票的流程。
2.促使银行对汇票业务进行调整
相对于纸质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具有明显优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电子商业汇票可以节省大量的的印刷、登记保管、远距离交付等成本,并且唯一的票据号码和严格认证的电子签名使得电子汇票更加的安全,减轻了管理负担,缩小了业务成本,从这一方面来看,银行有足够的动力开展电子汇票业务,引导企业减少对纸质商业汇票的使用。对于企业而言,电子商业汇票更容易申请,申请材料和成本少,能有效地避免损毁、遗失、被盗、被抢等意外状况的发生,电子商业汇票的手续费更低,尤其是《办法》把电子商业汇票延长至1年后,电子商业汇票更加实用,从这一方面来看,企业对电子商业汇票持开放态度,能有意识、主动地减少纸质商业汇票的使用,增加电子商业汇票的使用。综合这两方面,商业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所占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所以银行应对自身的汇票业务构成进行调整,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及时规避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3.对银行的经营收益提出了挑战
《办法》把财务公司承兑的电子汇票调整为银行承兑汇票,这一调整很大程度地释放了财务公司的功能和作用,对整个金融市场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利用电子商业汇票,财务公司可以克服没有分支机构所带来的影响。而且财务公司系统能直接接入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成为电子票据市场的直接参与者,签开银行承兑汇票,使得财务公司有能力取代商业银行向其所属集团下的各企业提供电子商业汇票的开票、承兑、贴现和集中结算等服务。在这之前,这些集团企业都是银行优质客户,大量电子票据流动为银行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并且,财务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为了降低内部融资成本和财务管理成本确定会逐步减少对商业银行贴现和贷款、结算等业务的依赖,建立自身内部金融系统。所以说,银行的承兑、贴现、贷款、结算等业务将会有所减低,银行相关的经营收益会有所下降。
4.引导银行强化风向管理
随着电子票据市场的发展,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将会逐步增加,尽管电子商业汇票本身具有很高的安全性,但从整体业务上来看还是具有一定的风险,相对于企业金融业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起步较晚,在发展的过程中,确定会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所以说,企业应强化风险管理的理念。首先,应培养银行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除了严格执行现有的电子票据的规整和流程外,还应有计划有目标地把风险管理意识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尽可能避免风险的发生。建立对应的风险及评价体系,鼓励员工参与到企业的风险管理中。其次,构建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各个风险管理体系进行优化,提升银行资金的流动能力,拓展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调控的能力[2]。再次,创新中间业务,提高待用资产负债的流通程度,加强与理财、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进行合作,扩展中间业务。最后,积极引进风险管理人才,随着电子票据的市场细化和分工,该领域的风险管理人才将非常紧缺,除了积极从外部引进风险管理人才外,还应注重对银行内部人才的培养,因为原有员工更熟悉银行现有的业务,对内部的风险认识的也更加深刻。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便利外商在本省投资兴办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省境内土地(包括陆地、滩涂、水面),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选址,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部门,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确定用地位置和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必须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和法人证书,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批准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及时使用。超过一年未按合同使用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报告,说明原因。超过两年仍未按合同使用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土地使用证书,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必须保护场地范围内的水资源、矿产资源或其它土地资源不受污染和破坏。如要动用这些资源,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办理申报手续,获准后方可使用。地面及地下的文物古迹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如有发现,应当妥善保护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处理。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要变更土地的用途,应事先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土地使用费标准。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期限,以批准该企业的经营期为限。土地使用期满,土地管理部门须向企业收回土地使用权。如企业要求延长土地使用期,应在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使用权的延期手续。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缴纳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其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技术先进程度和用地位置,由所在市人民政府确定。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五年内免缴;自第六年起的五年内,按所在市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缴纳。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五年内按所在市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缴纳。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土地使用费:
1.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性的项目;
2.与乡镇企业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项目;
3.兴办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的项目;
4.开发利用滩涂以及企业自行填海整治土地或改造利用废弃土地的项目。
第十条 开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和其它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一律免缴土地使用费;经批准,可以减免土地开发费。
第十一条 在省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需支付的水、电配套建设费、增容费一律不再收取。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费自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收,半年起算,按年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缴纳;也可以按土地使用合同期限计算一次缴纳,但一次缴纳数最多不超过二十年。在已缴纳期间内土地使用费如有调整,不再追加或追减。
外商投资企业对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可以自行开发,也可以委托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开发。
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开发费,用于为外商投资企业征用土地的补偿,原有建筑物的拆迁,人员安置,以及建设为外商投资企业直接配套的厂外公共设施等。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施工、堆放材料构件等需要另外使用临时场地,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领取临时用地证书,并缴纳使用费。
在临时场地上不得从事生产性、营业性或其它营利性经营活动。临时场地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企业应清理场地,负责恢复;土地管理部门应注销其临时用地证书,收回临时用地。
第十四条 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的缴纳:
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由外资企业负责按期缴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使用土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中方出资的,由企业中方负责按期缴纳;未作为中方出资的,由企业负责按期缴纳。
第十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所需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如原属中方企业所有,可以按照取得同类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开发费、土地使用费的标准计算额度作为中方的出资。
第十六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需要审批的文件,必须在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 在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协商或调解无效,则提请人民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