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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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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

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图书馆 合同

一、合同法基本问题概述

1.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的订立是由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受要约人做出有效的承诺则意味着合同的成立,这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2.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从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看,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变更需要符合一定的要件:(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发生局部变化。(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通过司法裁判。(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的解除有法定和协议解除两种。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二:(1)有违约行为;(2)无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合同法问题

图书馆向读者提供服务,读者在图书馆享受相应的服务过程中形成了合同关系,但是,一般情况下图书馆和读者之间的合同并没有以合同书的形式出现,图书馆给读者提供的服务包括:图书的借阅、文献的信息检索、杂志报纸的阅览等。读者为了获得这些服务,要与图书馆达成服务协议,这是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合同的主要类型。

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合同也不例外。读者向图书馆交付一定的制证费用、照片并提供基本信息要求办理图书证就是一种意思表示,符合要约的特定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图书馆接受并为读者办理证件即作出承诺。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据此,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在图书馆作出承诺生效时成立。

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合同,一般采用的是口头形式,借阅证是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明。但是,有些图书馆的读者人数众多,情况复杂的情况下,也会采用合同书的形式来确认合同的成立。但是这种合同书,多数情况是图书馆已经制定好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读者只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简单信息,在图书馆提供的格式条款上签字即可。有些图书馆还会要求读者提供适当的押金作为图书馆和读者之间合同的正常运转的保证。

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形式意义上即为合同的条款。合同的条款可分为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服务合同主要是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图书馆的权利是进行馆舍和馆藏图书电子文献的管理和建设,根据读者和图书馆本身的实际情况提供服务,在读者违反约定时,可以要求读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图书馆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为读者提供各类文献的借阅,按约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妥善保管好图书馆的文献资料,保证文献的数量和质量,保证图书馆按规定的时间开放,提供符合要求的阅读环境。

读者的权利是按照约定享有图书馆提供的各项服务,对馆藏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和有关读者利益的事情可以向图书馆提出合理化建议。读者的义务是遵守图书馆的规章制度,遵守合同的约定。

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图书馆和读者之间的合同如有违约情况发生也不例外,也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

三、图书馆资源采购中的合同法问题

1.图书馆图书文献、电子图书采购中的合同法问题

图书馆的馆藏图书的采购,通常情况下会用招标的方式。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向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对招标的回应称为投标。一般认为,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招标人的决标为承诺。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开标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当众拆封并公布投标人标书中有关的报价等内容的过程。评标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所进行的审查、评审和比较。图书馆招标采购也是遵循这样的过程,图书馆和其他单位招标的不同之处体现在图书馆采购对象的差异。图书馆在招标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一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采购图书的类别和范围,图书质量和数量要求和不符合要求的图书的处理方法。通过确定采购图书的范围和类别,可以筛选掉那些不符合要求的竞标者,提高合同完全履行的概率,避免资源的浪费。图书质量包括图书的正版要求,图书的装裱质量和图书所附光盘等附件的要求。这样可以保障馆藏图书质量,保护图书馆的合法权益。

(2)采购图书的运输,运输过程中的包装要求,清单和运输费用。图书运输过程中,应该保障图书的完整和完好,包装条款应该做详细的规定以减少图书运输过程中受潮、受损的情况的发生。详细的清单要求可以方便对图书的清点和验收。运输费用的说明可以避免运输费用纠纷的发生。

(3)违约的处理方法和其他附加服务。明确规定违约的处理方法能有效合理的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图书馆的利益。其他附加服务包括磁条和条码的粘贴,图书文献的编目和分类等等。这些详细的规定可以为图书馆节约资源,省去很多人力和物力。

(4)电子图书采购中,应注意电子图书的制作技术和使用效果,是否符合本馆读者的需要,所收藏的学术论文和期刊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学科范围。

2.图书馆网上采购图书的合同法问题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网上采购在生活和工作中已经是很普遍的事情。网上图书的更新速度有时要快于实体店的更新速度。因此,图书馆在网上采购图书,也是适应现代化服务发展的一种方式。但是,电子合同是什么样的合同哪?我国法律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那么电子合同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所以电子合同就是书面合同。具有法律规定的书面合同的效力。

网上图书采购是通过数据交换而成立的电子合同,那么如何作出要约和承诺哪?网上图书采购网站中都有图书的内容,价位等详细的介绍,而且有购买的链接,这就是出售方发出的有效要约。而图书馆购买人在阅读这些信息并添加购买提交电子订单则形成承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对于采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若要约人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生效的时间,若要约人未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则以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计算机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生效的时间。网上图书采购订单一旦进入网上书店的系统,则意味着图书采购合同的成立。

四、结语

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按照当事人的意志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图书馆在发展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和相对人成立合同关系,所以图书馆应当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丰富馆内服务人员的法律常识,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学以致用。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能够保障图书馆更快更好的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王玉林.图书馆法律问题研究【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

[3]王利明.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崔建远.合同法(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11年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6]马静.论图书馆权利【J】.图书馆杂志,2005(12).

[7]张平.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中的著作权问题【J】.科学新闻周刊,1999(28).

[8]熊建萍,周艳. 图书馆引入客户关系管理探讨[J]. 情报探索, 2007,(03) .

[9]严跃英. 关于现代图书馆服务的几个问题[J]. 图书馆论坛, 2010,(01) .

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范文第2篇

尽管学界尚未形成被各方普遍接受的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但是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开放和发展的概念,其含义虽然不能被穷尽,但是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学者的著述以及社会生活实践的总结,提炼诚实信用原则应有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商事法律中有很多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对诚实信用原则做了一般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与诚实信用原则关系最为密切的合同法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关法律规范,可以列举出诚实信用原则应包含以下方面的要求:(1)要求当事人诚实不欺,言而有信,严格遵守已经达成的交易(协议),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理期待;(2)要求当事人之间正当竞争;(3)善意并尽合理的告知义务、保密义务与披露义务;(4)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导致另一方的不利益,不得滥用权利;(5)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诚实信用可以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不合理与不公平的权利义务。

二、电子商务交易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挑战

近十年来,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不断多样化,从单一的B2B(BusinessToBusiness)发展成为今天的三种基本模式B2B、B2C(BusinessToCustomer)以及C2C(CustomerToCustomer);从国外公司占据市场主流到本土化转变;从低迷到现今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已经逐步走向成熟。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02亿,使用率达到48.9%,相比2012年增长6.0个百分点。团购用户规模达1.41亿人,团购的使用率为22.8%,相比2012年增长8.0个百分点,用户规模年增长68.9%,是增长最快的商务类应用。[5]在网民增速逐步放缓的背景下,网络购物应用依然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然而,电子商务市场也不断面临着技术、安全、道德、法律等多方面的潜在危机。2013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网购消费欺诈、用户信息泄露、企业无序竞争等问题在2012年更加突出。除了由于技术的局限性和人类认知水平有限而现今无法解决的问题外,电子商务活动中主要存在着下列有待市场和政府监管部门加以完善的几类问题。

(一)交易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技术安全问题;二是信息安全问题;三是交易安全问题。而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涉及的层面十分复杂,其涵盖了合同、电子支付、隐私权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领域。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安全问题不仅涉及到道德、法律层面的问题,同时它还受到技术条件的限制。电子商务活动是在虚拟环境下进行的,因而交易的具体情况无纸化、数据化,给交易当事人中的技术弱势一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带来巨大挑战。同时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规制起步较晚,仍处于初级阶段,因而交易的安全性问题更加严峻。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如何有效地解释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二)电子合同问题

从本质上看,电子合同是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而不是突破传统合同的新类型。因此,我国目前没有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定义,电子商务立法领域更加注重对合同的形式———“数据电文”等概念加以界定。结合合同的性质和国际通行观念,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电子商务的概念一样,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来说,电子合同是指所有通过电子技术手段缔结的合同,包括电子手段、光学手段以及其他类似手段;狭义上说,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方式缔结的合同。狭义上的电子合同是电子合同类型中的主体,它又可以分为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EDI)订立的合同、以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和电子格式合同。电子合同具有与传统合同显著不同的特征:(1)合同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性;(2)合同形式的电子化和标准化;(3)合同的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4)合同生效的时间、地点的法律规定的不统一性。电子合同的上述特征使其具有传统合同所不具有的独特魅力,但是也正因此使其面临着突出的交易安全问题。电子合同中要约与要约邀请难以区分,要约与承诺成立的时间点与传统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多样,有离线支付、货到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上述因素使得如何判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履行受到技术层面与法律层面的双重挑战。同时,交易双方没有对等的信息交换、格式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地位的冲击、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追究困难等问题十分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合同的履行中的适用对于平衡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行为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从形式来看,电子合同大多采用的是格式合同,即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适用而预先制定的,并且适用于不特定的交易相对方,相对方无权修改变更,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的合同。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为提高交易效率而产生的订约模式。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格式合同的表现形式为点击合同,即由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预先设定全部或部分合同条款,相对人必须点击“同意”、“购买”等指令才能订立的合同。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往往具有优势地位,其往往利用优势地位订立有利于自己的格式条款,例如免责条款、加重对方义务条款、不合理分配合同风险的条款等等,以谋求利益最大化。因此,为平衡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立法中均引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格式条款加以限制。我国《合同法》第39~4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3条均是对格式合同法律规制的体现。网络经营者订立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且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消费者的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说明。网络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的义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的规定。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

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的虚拟性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在电子商务领域中更加猖狂。交易欺诈、商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格式条款侵权、个人信息泄露、选择权得不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权受损、维权困难等问题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尤其表现为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个人信息,又为个人资料或个人数据,是指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或资料的总和。常见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生日、职业、家庭住址、电话号码、银行账号、购物习惯等。个人信息在现今具有与以往时代明显不同的特征:(1)个人信息更具有商业价值,逐渐成为商业竞争的重要目标,一些经营者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作为买卖标的而泄露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现象愈加普遍。(2)个人信息的获取更加便利。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形式,其不仅是虚拟的交易,而且是一种结合线上网络和线下实体的商务行为,在此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个人信息的交换。(3)个人信息的获取范围更广。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商业行为超越了空间的限制,也就意味着个人信息突破了传统的在“熟人社区”中交换,发展成为全国性甚至全球性的交换。电子商务时代,只有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才能确保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抱有信心,推动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新解释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商事的交易路径从即时交易向远期交易转换,从现货交易向期货交易递进,从小量交易向大宗交易、从实物交易向权利交易、从双向交易向多向交易、从单次易向连续易的发展,迥异于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成就的民法原则和制度,我国商法确立了交易的定型化、权利的证券化、程序的简易化以及短期时效等制度,保证商事交易的简便迅捷。[6]电子商务无疑是商事活动中体会变化的确切的代表,从某种角度上说,现代科技的诞生必然伴随着其本身的不合理因素。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是信息科技时代背景下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电子商务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不及时通过技术、法律、行政等手段加以解决,最终将阻碍电子商务市场的良性发展,也会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诚实信用原则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现存问题的规制有着特有的作用。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只是一般性原则,而是采取一般原则与具体制度、具体规则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它既在民法总则和其他民商事法律规范的总论中作一般性的规定①,突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关系主体的强制性要求和对司法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和限制,又在具体民商事法律规范分则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具体制度和规范,突出表现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的统一。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的要求使得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类型化适用同样对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电子商务活动的现存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则设定就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类型化适用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作用。梁慧星先生在《民法解释学》中提到,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以道德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虽以社会伦理为基础,唯其并非道德,而是将道德法律技术化。[7]所以,以电子商务作为媒介而产生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应当遵循如下要义。

(一)适当、实际、协作履行

适当履行,又称为全面履行或正确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电子商务中,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电子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提前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行为将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依照合同标的履行合同义务。电子合同的标的大致上可以分为信息产品和非信息产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无论合同标的是哪一种,当事人都应按照合同标的来履行。协作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仅要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应互助协助对方履行以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以电子商务B2C模式为例,其具体表现为消费者应告知经营者自己的地址和身份信息以便于经营者发货和消费者受领;应处于可联系状态以便商品的收验;在信息产品交付中,应使自己的信息系统处于可接受的状态等。本文来自于《税务与经济》杂志。税务与经济杂志简介详见

(二)附随义务

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网络经济 国际贸易 流程 影响

一、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最大的区别就是涉及众多的单位和相关业务,涉及到多个国家的语言和不同的商贸规定以及运作方法,因而单证、票据、文件繁多,处理过程比较复杂。国际贸易基本流程一般为:

1.交易前的准备

这一阶段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和参加交易各方在签约前的准备活动。

2.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

这一阶段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对所有交易细节进行谈判,将双方磋商的结果以口头形式或以文件形式(即以书面文件形式和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确定下来。

3.办理交易进行前的手续

这一阶段主要是指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到合同开始履行之前办理各种手续的过程,也是双方贸易前的交易准备过程,交易中要涉及到有关各方,即可能要涉及到中介方、银行金融机构、海关系统、商检系统、保险公司、税务系统、运输公司等,买卖双方要与有关各方进行各种票据和单证的交换,直到办理完可以将所购商品从卖方按合同规定开始向买方发货的一切手续为止。

4.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索赔

这一阶段是从买卖双方办完所有各种手续之后开始,卖方要备货、组货,同时进行报关、保险、取证、信用等,然后将商品交付给运输公司包装、起运、发货,银行和金融机构按照合同处理双方收付款,进行结算,出具相应的银行单据等,直到买方收到自己所购商品,就完成了整个交易过程。

二、网络经济对国际贸易的运作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以信息网络为载体的新的国际贸易运作模式正蓬勃发展,给传统的商务活动赋予了新的内涵。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从而使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充分有效的发挥作用。概括起来讲,电子商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也称作电子交易,主要是指利用Internet开展的交易活动,它仅仅将Internet上进行的交易活动归属于电子商务。而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电子技术对整个商业活动实现电子化,如市场分析、客户联系、物资调配等。

三、网络经济对国际贸易业务流程的影响

1.交易前的准备阶段

国际贸易在本阶段的活动包括交易双方广泛寻找交易机会和交易伙伴;进行价格等成交条件的比较;了解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政策;政治文化背景等。

(1)传统国际贸易的做法

在传统供货中,这个过程只是通过发放分类广告,坐等用户上门的方式来解决。买方根据自己打算购买的商品,通过广告、商品交易会、博览会等媒介了解需购商品的信息,包括供货商、价格等。由于跨国交易的特殊性,还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来调研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对外贸易、运输等情况,有关商品国际市场的生产、销售、价格以及主要进出口国别等情况。

(2)网络经济对传统国际贸易的影响

网络突破了时空限制,实现了信息跨国传递和资源共享,满足了国际贸易快速增长的需要。无论哪种电子商务类型,网络为买卖双方展现了一个巨大的世界市场,这个市场网络储存了全世界的几千万个品种的商品信息资料,可联系千万家企业和商贸单位。

2.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阶段

(1)传统国际贸易的做法

传统的贸易磋商过程往往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函电的往来完成,贸易单证的传递通过邮寄来实现。通过电话和传真方式也可以进行贸易磋商,但是电话磋商的结果仍然需要用单证的方式通过邮局传递,传真虽然传递单证的速度快,但安全保密性和可靠性比较低,一旦发生贸易纠纷,传真不足以作为法庭的依据。所以,在传统的贸易磋商过程中,邮寄成了重要贸易文件传递的惟一途径。

(2)网络经济对传统国际贸易的影响

网络时代,国际贸易可借助Web中的邮件交互传送实现网上的订购。网上的订购通常都是在产品介绍的页面上提供十分友好的订购提示信息和订购交互格式框。当客户填完订购单后,通常系统会回复确认信息单来保证订购信息的收悉。订购信息也可采用加密的方式使客户和商家的商业信息不会泄漏。

3.办理交易前的手续阶段

(1)传统国际贸易的做法

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前各种手续的办理所需时间较长,手续繁杂,需要与各部门打交道,由于不能接受和提供电子单证而只能出示一些纸单据在一些交易环节受到阻碍。

(2)网络经济对传统国际贸易的影响

网络条件下,买卖双方利用国际互联网与有关各方进行各种电子单证的交换,即可能要涉及到中介方、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卡公司、海关系统、商检系统、保险公司、税务系统、运输公司等,直到办理完可将所购商品从卖方按合同规定开始向买方发货的一切手续为止。

4.交易合同的履行阶段

这一阶段是指从买卖双方办完所有各种手续之后开始,卖方办理备货,进行货物报关,保险,取得信用证,将合同下的商品交付给运输公司起运发货。银行和金融机构按照合同处理双方收付款,进行结算,出具相应的银行单据等,直到买方收到所购商品,完成整个交易过程。索赔是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违约时,需要进行违约处理工作,受损方要向违约方索赔。

在网络经济时代,上述各种信息和电子单证的传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网络的方式处理。客户定货之后,卖方则要根据货物的形态决定在线或离线供货。

无形产品可以直接在网络上进行在线供货。这些无形产品不仅包括图像、电影、软件等数字化商品。还包括电信、咨询、保险等多种服务贸易。有形产品可以实行“在线交易,离线供货”。同时,客户可以用电子邮件的形式来跟综交付情况。一些大的快运公司如美国联邦快递公司为其客户提供了用Web跟踪货物交付情况的服务。参考文献:

[1]佚名.电子商务对物流及其管理的影响.物流产品网,2012.

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际电子商务;传统国际贸易;贸易磋商;互联网时代

互联网时代的全面来临,无疑给电子商务发展注入了活力源泉。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借助互联网时代优势,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充分调动了整个商业活动模式的改变过程。通过利用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等,初步实现了将计算机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于商业服务管理当中的目标思想。目前,电子商务的互联沟通功能在某些层面上有效攻克了传统贸易模式存在的局限问题,不仅拓宽了电子商务作用范围,同时还健全了电子商务发展平台。可以说,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为创新发展市场、完善商务互动等目标提供了实现可能。针对于此,各大相关企业必须明确电子商务带来的应用优势,积极构建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体系,促进商务互动过程的顺利开展。

1传统国际贸易模式与国际电子商务的概念内容分析

(1)传统国际贸易模式。传统国际贸易主要是指在一定商务活动区域内(全球范围内)实行统筹规划、合理部署工作,尽量将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特点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来看,国际贸易模式在某些层面上往往可以起到促进国与国之间贸易交流的作用以及促进国与国之间贸易往来的作用。在开展国际贸易活动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事先确定好双方商务合同情况,是否存在不足问题。待确定好合同内容之后,仍需要长期的交流与沟通,才能够确定好具体的项目内容。待合同正式生效之后,负责人员需要肩负起自身的工作重责,力图从多个层面入手,确保各个内容环节的顺利执行。与此同时,国际贸易进行期间需要以票据的形式进行资金交流活动,也就是说,这些票据才是证明整体交易活动依法进行的证券形式。从流程环节上,不难看出,传统国际贸易模式存在的局限问题过多,且稍有不慎,就很容易出现环节上的失误。

(2)国际电子商务。国际电子商务是确保整个商业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合理落实的核心部分,主要通过借助互联网技术、计算机技术等新科技,实现对各项商业活动的监管、控制作用。唯有如此,才能够真正从根本上打破传统国际贸易以往的限制问题,如时间限制、空间限制等。在此过程中,各项商业工作活动与基本任务等都可以通过借助电子技术,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有一点需要注明,电子商务本身属于一个具备公共性、开放性的商务凭条形式。在具体应用过程中,主要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基础,通过开展各项商务互动实现对传统国际贸易的突破影响。如加强商品流通性效果、拓宽企业发展空间。根据当前实践效果来看,这种交易模式往往还可以起到促进企业与用户之间交流效果的目的,利于打造出企业与用户之间双赢的局面。

2国际电子商务与传统国际贸易相比具有的优势

(1)交易前的准备环节。交易前的准备环节通常是针对商品出售方与商品购买方在正式签订交易合同前,必须完成的准备工作。一般主要是从产品供给方与产品需求方的实际目的入手,如借助何种手段才能够实现商品信息价值,或者是借助何种手段达到商品信息等内容。介于国际商品交易一般需要以跨国交易方式为主,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精力以及成本,明确交易国政治情况、对外贸易情况等内容,与此同时,还需要明确商品在他国的销量情况以及需求情况,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内容。一般来说,方案内容主要以货物来源、进口情况等问题为核心基础。买方在正式购买商品的过程中,需要利用各种渠道明确货物来源以及进出口情况,借此达到顺利交易的目的。整个流程下来涉及的时间、精力较多,同时所消耗的人力资源及财力资源往往会超过预期。最重要的是,获取到的信息资源并不一定是比较满意的。而电子商务进入企业以来,基本颠覆了传统经营方式与理念。商品购买者可以借助互联网渠道,第一时间明确商品信息以及销量情况。并且可以借助互联网查阅相关产品的生产情况、质量情况等,这无疑是给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提供了便利。结合目前形势来看,多数国家政府选择借助电子商务应用优势,专门成立了国际贸易服务网站体系。各大企业可以从该体系中获取大量国际贸易产品信息。作为商品出售者,可以积极借助互联网平台,及时关于相关产品的信息资源,达到推广商品、抢占市场份额的目的。足以见得,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出现与广泛应用无疑是给各国之间实现友好交流提供了基础平台。

(2)贸易磋商与合同签订。商品出售与商品购买者掌握商品基础信息之后,如供需信息,基本上会进入贸易磋商阶段。一般来说,贸易磋商阶段主要以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两方面工作为主。主要要求商品出售方与商品购买方必须肩负起自身的重责,针对商品交易过程涉及的细节信息进行合理交流与谈判。并且在谈判交流结束之后,需要将谈判结果展现出来,最好以书面形式为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签订合同。结合以往来看,传统交易磋商主要是以经历询盘、发盘、还盘等阶段流程为主。其中,在交易磋商过程中必须集中体现出商品名称、质量等主要信息,尤其是商品出售者交货时间、商品购买者应付货款等主要信息。待买卖双方同意之后,才可以正式签订合同。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看,贸易磋商需要结合传递贸易信息等手段,以邮寄、电话或者传真的方式实现国际贸易交易过程。这种方式不仅耽误时间,同时还影响效率。再加上涉及的资金问题较为严峻,因此很难再适用于当前时代。然而,自从电子商务进入企业管理体系当中时,在磋商方式方面与以往存在着明显不同。整个磋商流程都是在网络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完成交易过程。这种传递方式较之以往,具备更好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最重要的是,这种方式在某些层面上可以有效节约时间,减少不必要的时间与钱财,具有较好的应用效果。

(3)履行合同。正式签订完合同之后,合同中的全部内容基本上就可以视为约束双方行为的有效文件,具备较强的约束性与法律性。无论是商品出售者,还是商品购买者,都需要按照合同内容行使自身的权利并履行自身的义务。举例而言,商品出售者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主要需要向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如申请出口许可证等证明。根据流程内容以及所签订商品合同信用证,向商品购买者提供所需货物,此时,商品购买者需要完成付款与收货的工作。电子商务的出现彻底改善了这一环节流程,根据当前情况来看,至少在我国企业的对外贸易当中,且可以自由进入政府网站办理相关手续及证明,减少以往不必要的时间,同时还减少过多交易成本。

(4)外贸单证流转程序。电子商务正式进入国际贸易之后,如外贸单证流转问题等均得到显著改善。至少不用像从前那般需要打印采购单、邮寄采购单等环节,节省了不必要的流转环节。与此同时,介于缺少人工干预过程的影响,促使外贸单证流转程序在部分环节当中基本上可以规避以往误差问题。最重要的是,国际贸易进行期间需要以票据的形式进行资金交流活动,也就是说,这些票据才是证明整体交易活动依法进行的证券形式,减少了以往不必要的环节。

3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问题及建议

(1)发展问题。国际电子商务较之传统国际贸易方式而言,主要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基础,通过开展各项商务互动实现对传统国际贸易的突破影响。如加强商品流通性效果、拓宽企业发展空间。根据当前实践效果来看,这种交易模式往往还可以起到促进企业与用户之间交流效果的目的,利于打造出企业与用户之间双赢的局面。最重要的是,客户不需要在实地就可以完成批发、买卖过程,完成实际交易过程。与此同时,国际电子商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客户不需要出门就可以在平台挑选自己喜欢的产品。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方式虽然可以针对商务各项信息进行定位分析,但是在针对实际产品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并未真实的按照客户需求进行定位分析。如果客户对实际产品不满意,那么电子商务就会面临较多问题,如发生退货、换货甚至申诉等问题。

(2)发展建议。客户始终是支撑电子商务实现长足发展的根本保障,从这个角度上来看,足以证明电子商务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对客户需求、定位的竞争。针对于此,电子商务必须做好客户维系工作,力图满足客户实际需求。一方面,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作为帮助电子商务维系客户关系的主要途径,可以借助自身的定位优势与分析优势,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内容。一般来说,这种个性化服务可以找准客户消费心理,实现互联网销售功能。另一方面,始终坚持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基础,通过开展各项商务互动实现对传统国际贸易的突破影响。最好从加强商品流通性效果、拓宽企业发展空间等方面入手。根据当前实践效果来看,这种交易模式往往还可以起到促进企业与用户之间交流效果的目的,利于打造出企业与用户之间双赢的局面。与此同时,借助大数据技术优势,帮助电子商务找准客户需求,在做好客户维系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电商企业的合作力度。除此之外,通过优化电子商务平台体系、拓宽客户维系渠道,基本上可以达到预期的发展目标,利于推动电子商务企业的长足发展。足以见得,创新共赢合作模式,抓紧企业间的相互合作、做好客户定位工作俨然成为当下电子商务亟待突破的重点内容。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方式应该针对商务各项信息进行定位分析,尽量避免客户退货、换货甚至申诉等问题,尽可能地为电子商务的长足发展提供坚实力量。

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网络技术 电子商务 交易方式

作者简介:鞠荣荣、聂树才,西南政法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融合与发展引起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变革,网络技术在社会经济诸领域中的应用势不可挡,对传统产业和经济产生着巨大冲击。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是网络时代的标志产物,它实现了整个贸易过程中各阶段活动的电子化,大大提高了效率,带动了经济的新一轮增长。网络时代下商法的发展也面临着挑战和机遇。

一、网络时代经济发展的特点

一般而言,传统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并不能跨越物理时空。而在网络时代,我们的生活环境已经改变,生产和生活越来越多的得以在网络空间进行。网络在信息生成、处理和传递方面的巨大功能,使其在社会上得到极其广泛的应用豍。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兴起,正进一步冲击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作为网络时代的市场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具有区别于传统交易方式的新特点:

(一)交易主体的虚拟化

与传统的民商事活动相比,电子商务的主体具有明显的虚拟化特征。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的商务行为,而是在互联网的平台上进行,在这个虚拟空间里,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交易行为及部分交易商品的物理形态以数字形态存在,展现在人们面前的是通过数字和虚拟的技术表示的多媒体数据信息豎。

(二)交易对象范围扩大化

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交易范围更大。传统贸易对象基本上是有形货物,而不涉及无形信息产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本身成为交易对象,电子技术使没有任何载体的信息交易成为可能,例如,有专门网站做电子版书籍、软件、电影等收费下载生意,消费者支付一定费用后,可以下载这些信息产品。

(三)交易环境的开放性和国际性

在网络空间中,地理上的国界已经消失,主体的行为其效应本身而言就是全球性的。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当事人可以来自世界不同国家与地区,电子商务的数据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交流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使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电子数据的即时交换完成交易行为,每个参与交易的实体也因此扩张了自己的无形版图。

(四)交易手段的电子化

一般而言,传统的民商事活动中,我们大多用纸张传递信息,从而缔结合同进行交易。在网络时代,由纸张传递信息的社会基础已经发生动摇,大量的信息传递不是通过纸张,而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电子合同代替了传统的书面合同,电子支付取代了传统的现金、票证、信函等支付工具,从要约、承诺的作出,到合同的履行方式,都面目一新,提高了效率,节约了交易成本。

二、网络环境下商法的需求与缺失

对法的适用是以法的存在和可实用性为前提的,而法总是一定社会生活条件的反映,当社会经济的基本形态发生新的变化时,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在人类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将逐步成熟并臻于完善,将逐步取代一般意义上的传统的商业活动,而这些新的社会现实在传统的法律规范中找不到恰当的反映,甚至完全无迹可寻。

(一)网络时代经济运行的法律需求

现代商法的市场交易,就是智力经营。网络的建立与电子商务的开展是以数字化知识、数字化信息为主导资源,通过这些数字资源的交换完成交易,实现增值。信息网络的海量数据流、高度流动性、非物质性三大特点预示着一个全新的社会领域正在形成,同时产生了诸多新的社会关系,原有的传统法律面对高科技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已经显的力不从心。为确保交易的安全、高效,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律需求至少应体现以下几个方面豏:

1.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以及市场准入的各项条件。网络社会的虚拟特征,使电子商务中交易者的身份、交易场所、交易权限、交易流程均呈现数字化、虚拟化状态,这为建立在物化形态上的法律上的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对买卖双方及人的资格进行明确规定,并根据不同的情况设定审查制和注册制等审定方法。其次,应当对参与交易的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所应履行的义务明确规定,并使之成为交易主体的自觉行为。最后,电子商务市场建立的方法与建立电子商务市场的资格、程序等也应涉及到豐。

2.电子商务中交易行为和各项文件的法律效力和规范。这部分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问题、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问题、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等方面。电子商务中,这些行为往往由计算机完成,文件也由计算机生成。其应当具有的法律效力发生时间及其确认,包括其事后作为证据的可信度、合法性等需要由法律予以规范。

3.电子商务运行模式及edi推广法律规范。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是现代电子商务发展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总体的发展趋势。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涉及到买卖双方交易者、银行、电信、认证中心等,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引起纠纷,从而影响交易过程的继续进行,并会困扰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因此,对电子商务的具体的运行模式应当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来进行规范,包括网上交易的规程、行为规范等。而edi电子数据交换这种新的通信工具的主要目标是消除文书工作,其应用与推广需要一个统一的法律予以规范。

4.网络侵权的法律规范。电子商务的技术基础是计算机及互联网,这种连通不仅是单向或者双向的,而是呈多方向的网状结构,其管理也主要是依赖于网络服务商,这使得网络社会呈现一种无政府状态,导致无序及结构混乱,容易出现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侵权问题以及网络广告的真实性问题。这需要对网络上出现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及规制有一系列成熟稳定的法律规范。

(二)网络环境下法律规范的僵化与缺失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法律在网络环境下对商事主体权益的司法保护问题上遭遇到了极大的困惑。网络社会关系的快速变化在客观上要求法律规则本身迅速更新,这是传统法律所难以达到的。因此,造成了网络环境下法律的僵化与缺失:

1.网络环境下传统法律适用困难。网络民商关系是网络环境下所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人们在工作与生活中利用互联网,主要目的之一在于降低交易成本与提高交易效率,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关于网络环境下合法民商事权益的司法保护问题豑。由于我国网络立法很少,一些基础性的专门立法一直没有出台,而在网络空间中,传统的管辖边界不再适用,这些给网络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实践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极大困难。

2.电子商务产生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概念、新形式,加大了交易的风险,冲击着现有的法律体系。电子商务大量通过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新型交易方式完成,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都是在虚拟市场上运作,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并且签订电子合同的数据电文具有易消失性和易受侵害性。这些风险都是传统方式不曾遭遇的,如不慎加防范,将会使电子支付的功能丧失殆尽,电子交易市场秩序将会发生严重混乱。

三、网络时代商法的完善与发展

电子商务的出现与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商品交换方式,预示着社会已步入新经济发展时代。网络和电子商务技术的飞速发展推动着法律法规的完善,但是还远远不够。商法作为一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面前,其现代化是迫在眉睫、不可避免的。在网络时代,商法的现代化就是要在观念、制度上创新,以体现和推动知识化、信息化及高效性的时代特征豒。  网络时代,商法的发展与完善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突破传统交易方式的范围,扩大资本的范畴,从而确保电子商务受到商法的调整,使其有法可依。信息数字化和网络化不仅带来通信革命,而且也给商业运作、政府运作和整个社会运作带来冲击和挑战。但是,这种挑战不是抛弃所有现行法律规则,而是在旧规则的基础上发展出适应新环境的规则。电子商务仅仅是手段和环境的改变,这种改变需要对传统规则加以调整或者修改,需要确立一些新规则,使因手段改变而引起的变化融入现行的法律体制中,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下运行。

第二,商法以商主体规范和商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效率和安全为其基本价值。明确新型商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以适应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避免交易陷入无序状态,减少纠纷的产生。将电子商务环境下虚拟的主体、虚拟的财产、虚拟的市场,最终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商品、货币和权利义务。其次,还应完善具体的法律制度,例如加快订立电子签章法等法律规范,解决电子商务的根本性法律问题,即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交易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问题等。

第三,强化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具体规定与企业的实际状况密切结合,把握共性与个性,针对产业发展的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协调管理、技术、法律、商业惯例的关系,认可商业惯例在交易中的作用,使商业惯例成为法律的重要补充,为电子商务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