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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要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有效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把我局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现将有关行政执法规范制度公示如下,广泛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行政执法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实施条例
其他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1、负责国土资源规则、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2、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政策调研,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土地、矿产资源的具体措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3、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矿产利用年度计划和测绘计划;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的社会化服务。4、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建设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5、负责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其本农田保护;拟定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报市、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的审查、报批;检查指导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6、负责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和土地动态监测;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和全市基准土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等工作。
7、加强土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凭、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8、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综合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的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管理,实施矿产资源储蓄量动态监测,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帐户;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分析;培育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9、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管理。对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进行都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和利用年检;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0、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审查批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地下水、矿泉水、土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11、组织协调并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市境内开展的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推广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先进科学技术。
12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丁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批发证、年检和申报乙、丙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基础和专业测绘;负责需出版或展示地图的审核报批,审查发用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测绘市场,保护测量标志;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13、直接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14、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1、态度热情。对来本局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有问必答,不怕难,不嫌烦,工作人员使用文明语言、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防止"吃、拿、卡、要"的不廉洁行为发生。
2、工作认真。单位和个人报批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等申请登记发证行为的,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对符合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一次讲清需补办的手续,待材料补齐后即行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解释,说明原因,让申办者理解和满意。
3、方便群众。廉洁、高效地办理各种申办事项。明示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各科室的岗位职责须上墙公布,办公台上置放《服务卡》,注明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并贴上照片和岗位职责。
4、执法规范。坚持办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四、行政执法内容期限
1、凡属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报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和许可依据规定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凡需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在受理上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2、受理国土资源管理权限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材料、证照齐全、手续完备,符合审批和许可依据的一般在受理之日起至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审核、批复。
3、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案件,办理上级交办的案件。本局直接办理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不能按期办结的,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报告办理进度;对转办的案件,在办理完毕后,应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4、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般在30日内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在执行处罚或处理决定后15日内结案。
五、行政执法监督内容
1、单位或个人至本局办理报批手续、其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办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办理的;
2、未按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审批和许可事宜的;
3、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错办审批事项和错发证件的;
4、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物发行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版物发行,是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版物的发行以及与发行相关的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等行为及其管理。
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的发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邮政法对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期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出版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出版物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版物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出版行政部门领导。
工商行政、公安、物价、教育、邮政、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版物发行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市民的文化需求,制定出版物发行的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出版物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出版物发行发展规划规定的总量、结构和布局要求。
第二章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六条本市对出版物的发行、出租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发行、出租业务的,应当取得《出版物发行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和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或者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管理人员;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
第八条出版物连锁经营包括直营连锁经营和加盟连锁经营。
从事出版物直营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门店数量;
(三)有符合规定的连锁经营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
经营一年以上的出版物直营连锁经营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加盟连锁经营业务。
加盟连锁经营的,应当是经许可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设立出版物交易市场的单位,应当具有出版物总发行资质,并经市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出版物交易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管理人员;
(二)有符合规定的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金和经营场地。
第十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直营连锁经营业务的,应当向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应当向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从事出版物发行、出租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增设直营门店的,应当于该门店营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纳加盟店的,应当在签订加盟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出版物发行、出租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发行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到原批准的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出版物发行、出租单位和个人终止发行、出租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缴回许可证。
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关闭直营门店或者终止加盟店合同的,应当在关闭直营门店或者终止加盟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出版物发行、出租单位和个人有前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出版物发行、出租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批准的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年度检验手续。
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检验:
(一)从事出版物发行、出租业务的条件;
(二)有无违法经营行为;
(三)有无违反本条例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检验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接受检验的,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第三章出版物发行的管理
第十五条出版物发行、出租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场所营业,并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置于核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第十六条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在开展业务前,持许可证、网站名或者所链接网站名、电子邮件地址等材料,向原批准的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备案。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在网站或者网页的醒目位置标明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备案编号,所经营出版物的名称、出版单位及标准书号、刊号、版号,其中属进口出版物的,还应当同时标明进口单位名称。
第十七条出版物交易市场应当成立市场管理组织。市场管理组织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市场内的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出版物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出版物。
出版物发行、出租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出版物。
出版物交易市场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出版物发行的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应当在进货之日起三日内将进货凭证复印件报送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对首次在本市发行的出版物,市出版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出版物样本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书面告知的期限内提供出版物样本。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样本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出版物样本返还给当事人,但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内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样本除外。
第二十条出版物发行单位在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举办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应当在举办展销前,向举办地的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备案。
出版物发行行业协会举办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单位由市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单位不得搭配销售或者强行推销中学小学教辅材料。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出租、征订、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在出版物发行过程中,不得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其他宣传资料。
禁止发行、出租、征订、附送、散发或者展示非法进口、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行的其他情形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
有本条规定禁止内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的鉴定由市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其所属的出版物鉴定机构可以承担具体的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被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告知禁止发行的出版物,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上缴或者听候处理,不得隐藏、变卖、转移、毁损。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出版管理条例》已规定处罚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无许可证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立出版物交易市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增设直营门店、接纳加盟店或者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定的经营场所以外营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发行、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出版物交易市场,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出版物、购进出版物或者提供出版物发行经营场所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报送进货凭证复印件备案或者提供出版物样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种出版物处五百元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搭配销售或者强行推销中学小学教辅材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含有禁止内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的,没收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出版物,以及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内容或者情形的,当事人说明、指认来源,经查证属实的,除没收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和违法所得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定义:
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连续出版物。
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和栏目,用卷、期或者年、季、月、旬、周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
1图书馆与知识管理的关系
知识管理除了对人和信息进行管理之外,还要结合人与信息进行管理,促进信息处理能力与创新能力结合起来,提高组织对于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中职图书馆的知识管理是利用信息技术,对知识要素进行智力资源配置。知识管理的核心任务是对知识价值链进行管理,而中职图书馆作为知识传播和利用的重要载体,从知识集体加工、存储积累、传播与共享以及知识的使用创新各个方面都与知识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中职图书馆在知识传播和利用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知识体系。因此,中职图书馆作为知识管理的重要实施场所,在知识管理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理应实施好知识管理,促进中职图书馆的知识功能得到发挥。
2图书馆的知识管理实施策略
1提高对于知识管理认识中职图书馆对于知识管理认识不高,且在知识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这严重影响了中职图书馆的读者服务作用的发挥。中职图书馆对于认知管理最常见的误区是认为知识管理与信息管理相同。但是,信息管理其实只是知识管理基础性的东西,仅仅是知识管理的初级阶段。当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管理虽然在图书馆取得了良好的发展,但是与知识管理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要想理解好知识管理,要站在信息管理的基础上更好地进行理解,除了对于知识内容本身的管理之外,还要对知识载体进行管理,更应该注重知识管理的本质——对人的管理。因此,在中职的图书馆知识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知识管理的内涵,对于知识、人和信息技术做好管理,培养好专业复合型人才,提高图书馆知识管理效率。2注重知识积累、共享和交流中职图书馆的知识管理应该坚持知识积累、共享和交流的原则,让知识更新、利用和互动成为中职图书馆服务质量提高的助推器。知识积累作为知识管理的基础和前提,能够让知识不断延续下去,防止知识在某项具体工作结束的时候而消失。知识共享实现了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了知识的传播与利用,搭建了知识积累和交流的良好桥梁。而知识的交流是实现知识学习、利用和创新的重要途径,是知识学习的高层次要求。在中职图书馆的知识管理过程中,从图书资源的更新、完善借阅机制、打造网络图书平台等方式,正是注重了知识的积累、共享和交流。3建立适合知识管理的组织管理机制中职的知识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图书管理方式,需要高效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模式来辅助实施,否则将会影响知识管理效率的提高。在中职知识管理过程中,比较可行的组织模式是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组织是一种符合读者信息需求的有效组织,不仅可以促进学习的可持续性,还可以提高学习的效率。例如,在图书馆内部中将学习与工作结合起来,让图书馆服务人员加强对服务知识与图书管理的认识,为读者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型环境,并加强好学习型环境的管理与引导,更好地促进图书馆功能的发挥。此外,在进行学习型组织机制的时候,应该根据读者的需要,注重开展知识的组织、开发和创新,打造一个动态化的知识服务系统,让知识创新成为知识管理的重要目标,并为知识管理机制更好实施做好铺垫。
作者:赵冠华单位:河北省唐山市对外经济贸易学校
第一条根据中央、省、有关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工作。
第三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以下简称“领导责任制”)。各地各单位党政正职干部为本地、本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工作责任
第四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矿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应履行以下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政策和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奖惩。
(二)认真制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规划,并将这项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干部任期目标。
(三)健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并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确保工作需要。
(四)建立健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督办考核、评比奖惩等制度,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五)对治安秩序混乱的地区和突出的治安问题,适时开展重点整治。
(六)积极开展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重点进行合法性、可控性论证,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抓好落实。
(七)经常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重特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民事纠纷一旦发生,迅速赶赴现场,依法果断处置。
(八)落实各项社会管理措施,加强服务管理和源头预防,提高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九)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确保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平衡发展。
(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完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激励机制和见义勇为社会保障机制。
(十一)深入开展平安创建和普法依法治理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对中央、省和在单位、市直单位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情况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矿区完成《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检查考核的主要形式是:定期收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各类资料,建立综治委成员单位年度工作述职制度,开展暗访和督办,对重特大案(事)件和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纠纷进行个案调查。
第八条检查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四章奖励与惩处
第九条全面完成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任务,经年度考核达到优秀标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矿区、市直单位、基层单位每年由市委、市政府发文分别表彰为“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优胜乡镇”、“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优胜单位”,其单位职工增发一个月全额工资。
第十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矿区进行一票否决:
(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本地区治安秩序混乱,群众安全感、治安满意度低于70%的;
(三)重大决策事项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开展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和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四)对不稳定因素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一年内发生2次死亡2人、1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案(事)件或严重泄密案(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发生等组织人员赴省进京滋事、冲击党政机关,或在要害部位、公共场所自杀、自残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和有关部门提出警告、整改建议,而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及灾害事故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十)乡、镇、街道办事处、矿区第一、第二责任人或分管政法综治维稳领导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一)其它需要予以否决的。
第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进行一票否决:
(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单位责任人对综合治理工作不重视,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得力,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重大决策事项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开展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和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四)对不稳定因素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
(五)一年内单位内部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重大刑事案件,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案(事)件或严重泄密案(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发生等组织人员赴省进京滋事、冲击党政机关,或在要害部位、公共场所自杀、自残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单位发生重大案件,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刑事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因安全监管不到位,发生公务用枪、弹药、雷管、炸药、黑火药、烟火药和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被盗丢失;发生重大涉爆涉枪、涉毒、放射性物品案件、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
(十)因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不够,管理不严,导致分管行业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经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通知整改,而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和有关部门提出警告、整改建议,而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十三)其它需要予以否决的。
第十二条对综治工作不力,治安环境差,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生案(事)件,但不够一票否决条件的,应发整改或督办通知书,实行重点督查,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应进行约谈、黄牌警告和问责。
第十三条一票否决的内容包括取消被否决地区、部门和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取消有关单项奖励的资格及其第一、第二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并在整改期间内不得易地易岗担任同级领导职务。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地区和单位,对其综合治理工作第一、第二责任人降职使用或就地免职。
第十四条涉及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已构成严重失职的,经市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核准,对责任人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后,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被否决单位应积极整改,从否决决定生效之日起,每三个月向作出否决决定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整改情况。
第五章执行程序
第十六条一票否决权由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行使。
否决乡、镇、街道办事处、矿区,要征求相关市直部门意见;否决市直部门、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属在企事业单位,要征求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矿区综治委和相关市直部门意见;否决乡、镇、街道办事处、矿区辖区内基层企事业单位,要征求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矿区综治委意见。
否决乡、镇、街道办事处、矿区、市直部门,中央、省属在企事业单位,由市综治委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否决乡、镇、街道办事处、矿区辖区内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由市综治委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一票否决权一般在年终结合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检查考核一并行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行使。
市综治委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后,应将否决通知书送达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被否决对象对否决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否决通知书后7日内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申诉。党委、政府收到申诉文书后在30日内指定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后15日内向上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上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否决决定生效后,作出否决决定的机构应及时将否决通知书送交同级纪检、组织、监察、人社及其他有关部门,同时报上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备案。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期限为12个月,从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经申请复议维持原决定的,从原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否决期满后,被否决单位应向作出否决决定的机构提出取消否决的书面申请,作出否决的机构应组织专班检查验收,作出是否取消否决的决定,同时报上一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一票否决与干部选拔工作紧密挂钩。组织、人社部门在考察考核、选拔任用第一、第二责任人时,要把干部本人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实绩作为一项重要考察内容,书面征求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第十九条实行垂直领导的上级主管部门在考察其下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能力和政绩时,应征求地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意见。地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对这些部门的下属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一票否决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应予支持采纳。有关部门在评定管辖部门综合性荣誉称号时,必须经同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审核、签署意见。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已授予的应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与同级纪检、组织、监察、人社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领导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协商解决执行本办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六章附则
【关键词】民办高校;图书馆;知识管理
一、图书馆知识管理的相关概念解析
图书馆知识管理,主要指的是图书馆以读者和图书管理工作人员为主体,以知识信息为主要的对象,以知识的创新与价值实现为目标,以读者需要与知识的增值为中心的管理。换句话说,图书馆知识管理就是指图书馆应用知识的管理相关理论与方法,通过知识的获取、组织、传递、开发以及利用,对有效的资源进行重组,从而实现知识创新与增值的过程。知识管理是近几年国际上新兴起的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与方法,如果将知识管理的理念与方法运用到高校图书馆的管理工作中,能够最大限度获取知识、挖掘知识、利用以及传播知识,能够为读者获取知识提供最有效的知识共享平台。图书馆知识管理是图书馆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高校图书馆要充分利用知识管理所具有的优势,通过信息、人力等多方面的管理,实现显性与隐性知识的相互转换,从而促进高校图书馆职能的进一步完善。
二、民办高校图书馆实施知识管理的重要性
图书馆知识管理是指能够充分地利用有关知识管理基础理论以及一些方法,合理地对图书馆中的各种资源进行配置和分配,用以充分地满足用户对不断更新的信息和知识的需求,在此过程中也要保证现代图书馆的各项职能能够更好地发挥其最大的作用。一般而言,图书馆知识管理能够将人事管理、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较为理想化地进行整合,并实现在整合过程中进行部分创新的目的。将人力资源管理是图书馆知识管理的核心内容。人是所有活动顺利进行的主体,其在对知识进行创新、传播以及利用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图书馆知识管理应该充分地意识到人在知识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此,应该积极培养能够胜任知识管理的全能型管理工作人员,让全面提高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成为图书馆知识管理的重要目的。一般而言,传统民办高校图书馆对信息管理的主要方面包括对信息的摘录、筛选、整理、储存和传输等,这些操作步骤仅仅是将各种各样的信息进行了一定的分类处理,从而方便人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和查阅等,但从这个方面来说,传统的信息管理只是作为知识管理的一部分而存在。而要改进传统信息管理模式,就需要以知识管理为突破口,将信息管理扩大化,进而最大程度实现信息管理的作用。民办高校图书馆自动化系统虽然能为图书馆的工作以及师生带来了便捷,能够让用户快速地检索到自己想查阅的资料,极大地提高了图书馆的反应速度。但是,自动化管理系统在为用户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资料的采选、标引、用户个性化服务和知识服务等并没有提供太大帮助,所以必须重视人在图书馆知识管理中的作用。信息技术的革新让图书馆的服务体系也发生了一些改变,即由之前的文献服务体系向提供知识单元服务体系的转变,由此,图书馆信息管理也逐渐向知识管理转变。如果民办图书馆依然采取那些固步自封的管理手段,就会很大程度上束缚现代化职能的发挥,所以只有将知识管理思维模式引入到民办图书馆中才能实现民办图书馆与时俱进的目的。民办高校图书馆知识管理更符合人性化服务的标准,知识管理是较为综合性的管理体系,其了解用户需求的方式更多,同时能够针对不同用户而提供不同服务资源的能力也更强。
三、民办高校图书馆知识管理的发展策略
(一)知识管理务虚与务实两手抓。随着国家对教育体系重视度的提高,我国民办高校图书馆虽然已经取得了一些进步,技术较为前沿但管理模式较为落后,相关服务进步较快但管理未能与之匹配的问题却依然较为突出。知识管理能够借助于知识创新而提高民办高校图书馆的核心竞争力,这关乎图书馆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长远发展,以现实着眼点的观点来定性分析,这确实是一种务虚的表现。所以,民办高校图书馆所施行的知识管理模式除了要真正地明确图书馆知识管理的重要性与可行性之外,也必须要有着眼于未来发展的眼光和意识。但是,知识管理是一种较为新颖的管理模式,它不仅仅是一种空想的思想理念,而且也是一种管理手段和技巧,在现实中也能够发挥出很大的作用,所以,知识管理符合务虚与务实两手抓的发展格局。
(二)知识管理所需图书馆氛围和条件的改善。知识管理中最关键的一部分是人,更确切的说应该是人才。优秀的图书馆知识管理人才能为图书馆创造良好的馆场氛围。图书馆管理工作人员不应该仅仅把自己的作用局限于对信息的保管员或看门员,相反,他们应该能够充分地意识到自己在图书馆知识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和使命,要他们相信,凭借他们的努力能够让图书馆的条件和气氛得到改善。当然,这也是民办高校图书馆知识管理发展的要求和发展趋势。传统的民办高校图书馆由于体制和软硬件条件、工作方式以及工作内容的限制,使得当时的图书馆并不能实施较为前沿的知识管理,但是民办高校图书馆发展至今,其已经有足够的基础来实施知识管理,当然,这需要采取相应的转型措施。在转型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转变包括以图书馆为中心向以信息为中心,最后转变为以知识为中心。
(三)更注重实践的作用。知识管理需要经过一定的实践考验,这是由于:一是理论研究已经证明了知识管理的可行性问题,民办高校图书馆知识管理的基础理论也基本上被研究得很透彻了,因此,现在注重的是能够通过大量的实践来对知识管理的适用范围和其科学性进行检验;二是现在能够了解到的关于图书馆知识管理的实践案例大都取材于国外,相对而言,知识管理实践还处于较为低级的初级阶段,我国虽然有一些民办高校图书馆提出在实际中实施知识管理,但是也仅限于做一些用于知识导航和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和交流的活动。但是,仅仅借助于信息管理的手段所取得的对图书馆管理的改进,与真正的知识管理还有不小的差距,所以,民办高校图书馆知识管理的发展必须包括实践中的应用探索。
四、结语
一言以蔽之,图书馆知识管理是图书馆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它是近几年国际上新兴的一种管理理念与管理方法,如果将其运用到民办高校图书馆管理之中,不仅能够最大限度获取知识、挖掘知识、利用以及传播知识,还能够为读者获取知识提供最有效的知识共享平台,最为关键的是它对民办高校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