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电子合同签署过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首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展和完善,传统的合同管理已经不能适应企业快速发展的经营需要,而电子商务合同在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营风险等方面成效显著,所以,广泛应用并且使之规范化,这是企业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其次,是企业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企业持续稳定地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企业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所以,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建设体现在方方面面,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部分,电子商务必须规范化建设必须与企业的规范化建设保持高度一致,才不会拖后腿。
第三,是企业增强竞争力的需要。有市场就有竞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时刻都存在竞争,提高竞争力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根本。加强企业电子商务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才能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电子商务合同规范化建设的途径
(一)规范文本
一是签订有效合同。切实掌握住缔约资格、履行能力、缔约要件缺失等环节,避免在根本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如无权人订立的合同、单位内部不具备签约资格的职能部门对外订立的合同、不具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主体订立的合同等等。二是严谨合同文字。严谨是合同的命脉,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就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三是清晰明确地表述合同条款。如果合同内容不全面、不完整,不明确,有缺陷、有漏洞、前后矛盾等,就会造成具体执行时的困难。故而要形成统一标准、达成共识,避免纠纷。同时要对其进行周密的预计和详细的规定,同时在条款里真实、明晰而准确地表述。
(二)规范制度
一是加强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组织机构,明确合同管理的工作流程,在管理过程中抓住“四个环节”,将合同管理融入项目管理全过程,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增加企业的实力,实现生产经营的良性运行。二是重视合同文本分析及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文本分析着重两个部分,第一是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其他各种法律的要求。第二是合同的完备性分析。包括合同涉及的问题是否全面、合同用词是否准确等等。三是建立电子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化管理给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合同在签订、履行乃至终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既是现有合同的总结,又为今后的合同管理提供宝贵的经验资料。
(三)规范流程
操作程序是执行的依据,程序科学合理,工作才会有条有理,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合同愿景才能够顺利实现。故而要在合同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关闭三个环节制定详尽周密的工作流程,才可以保证在操作和执行过程中不出偏差和纰漏。
1、合同签署阶段
一是加强资信审查。首先要对合作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对重大合同可委托中介机构或律师进行,确保合同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次要对合同主体方提供的资信资料要进行核实,向对方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咨询,必须要时可亲自到对方进行调查。再次要求对方提供的资信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有法人签字,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有本人签字。二是严守合同签署流程。严格按照合同签订流程进行签署,必须做到先签合同后施工。对于重要重大合同,可咨询外聘律师,力求合同条款约定严密。对于违约、争议解决、质量保证、法院管辖等重要条款要约定清晰,明确责任。规定合同会签部门必须写清会签者意见、会签日期,否则退回主办单位。
2、合同履行阶段
一是实行动态管理。为防止合同签署后,束之高阁的现象,在实践过程,洪荆处采用动态管理的办法,采取定期不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一般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一个月检查一次,要求合同主办部门两周进行一次检查。二是严把结算环节。为杜绝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进度付款甚至付款随意的现象,在实践过程中,合同管理部门严格审查,不按合同约定结算,坚决不予签字放行。三是加强资料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资料保证金条款,工程资料不交齐,一律不予签字确认,各项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归档保存。四是加强督促检查。经常加强合同履行检查,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内容变动较大的,如超标的20%以上,要及时履行合同变更手续,避免合同漏洞。
3、合同关闭阶段
一是加强教育力度及时提醒。在合同关闭流程中,个别合同主办单位对合同关闭重视不够,主要是对合同关闭的意义认识不清,没有意识到合同关闭是合同管理流程控制中,最后一次弥补过失、拾遗补阙的机会,关键要加强教育,提高合同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素质。二是与质量保证条款挂钩。在实践过程中,有些合同主办单位,合同关闭不及时,导致合同长期无法形成闭环管理,不利于提高合同管理和控制的水平,可以与质量保修条款挂钩,合同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合同主办部门在合同未闭时不能办理质保金结算手续。三是及时归档,加强考核。合同关闭后,要及时归档,对不能按时关闭合同的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考核,将其与经济责任制考核挂钩,严格奖惩兑现。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从传统法律和新增法律两方面对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关键词:电子合同 电子数据 法律效力
一、导言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普及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务交易形式。这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以其特有的优势(成本低、易于参与、对需求反映迅速等),已被愈来愈多的国家及不同行业所接受和使用。据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02年电子商务和发展报告》显示,2002年世界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6153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73.1%;瑞士信贷银行发表的报告显示,2003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贸易总额预计达到1.24万亿美元。据统计,中国目前有4000多个电子商务网站和70多家认证机构,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估计,2003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600亿美元。但是这种新兴贸易方式对传统法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有效性规范、支付方法、提单的转让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肃的挑战。原有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阻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因此,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起一套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为电子商务的动作提供法律依据,以促进国际贸易更好的发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是这样一部法律。
在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 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电子合同虽也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
电子合同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的采用。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商务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 Massege ,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
香港《电子商务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 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 Massege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我国《电子签名法》采用"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 Massege ,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均属于电子数据。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 我国《合同法
》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而我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商务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商务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商务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商务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四、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
对电子数据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商务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就电子数据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在电子商务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而笔者认为这只是在当时特定环境下对《合同法》的一种折中。 相对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个规定实际上从正面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以立法的形式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了肯定。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 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但是对于电子签名情况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
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商务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解决了电子数据"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这一点在立法的角度解决了原件与与签名的关系,而不再是“功能等同”,这样来说到目前为止无论是从原有法律体系的“功能等同”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明确指出”,均对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做出了综合、明确的确认。
3、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确认
综上,我们可以对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确认。
(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随着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商务,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一、电子交易制度概要
1、 电子交易制度的基本理念
电子交易指利用先进的互联网,运行于电子交易系统的平台,实现不同地域,不同国家,在同一个相互配置和协议的系统平台上进行空间中的现实交易所达到的现实效果。不同于现实中交易,电子交易在网上进行的跨域跨国的买卖,拥有更加严格,易操作,及时性,互通性,连通性,覆盖面广,交易范围大等诸多优势。
2、电子交易制度的范围
电子交易小至区域之间的城市与城市的交易,大至国与国之间企业公司之间的合作。在网络上进行的电子数据信息的确认与交换,并且能够确实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达一致自会后,就形成了电子合同。无论是陆地,海上贸易都存在电子交易的身影,在国际贸易中更是如此。
3、电子交易制度的原则
一般来讲,跨国企业进行的后续合作中应该保证交易方面的信息各方透明化的要求,保证利益的均衡性。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要做到参与各方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基本原则。
4、跨国电子交易
各国政府都在积极的探讨对于电子交易的征税方式,努力地寻找能够满足各方国家企业利益的解决方法,为了有效的影响促进电子交易发展的进程,使得跨国电子交易中的征税在保证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得到一个很好的方案实施。
二、电子数据讯息是合同载体的基本要点
1、电子数据讯息在电子交易中的法律效力问题
第一,跨国交易中最常出现的问题是电子数据信息本身代表了双方当事人的正是意思表达,真实性可靠,与现实中的合同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双方当事人的已经经过确认后的有签名的电子数据信息,在相同的系统环境下,应该与有法律上的保证“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拥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跨国交易的企业如果出现了任何法律诉讼问题,电子交易要保证其与传统的书面证据拥有相等的可认定性,同样是不能因为其是虚拟化的电子数据信息而不被认可或不作为证据。
第四,电子版合同作为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信息的载体,在相关法律要求的技术支持下不应该因其个体的虚拟化形式而影响其代表的法律效力,有效性,可执行性和可证据性的问题。
2、电子数据信息在数据交易中的合同形式
一般来讲在传统的跨国交易中,合同的形式只要是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比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以及盖章就可以表明其身份,并且可以确定双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合同的相关性。电子交易合同出现了所谓的电子签名,使用者持有使用相关技术加密的密码密钥,他就能直接在电子交易中,利用自己的密钥在相同的系统环境下去发送电子数据信息,从而实现保密传输的要求。技术人员称为“电子签名”,以此来实现和现实版相同法律效力的合同签署功能要求。
三、跨国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数据的意思表示
电子数据讯息对于交易的双方在进行互联网中的交易中,其各自双方都代表了各自的真实意见或者想法的形式表现。相比现实中的书面文件,拥有相等的法律上的效力。不会因为其是虚拟化的东西而受到影响,也不因为是虚拟化的东西而受到现实版的交易的竞争力的歧视。
2、电子交易的技术保障
电子交易中已经通过电子签名过的数据讯息,操作的系统平台要具有一定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电子版签署的内容与实现中书面的签名和原件要求和规范,达到上述的要求后,这样就与现实版的书面经签署的文书和原件拥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3、电子交易跨国证据性效力
在跨国法律诉讼中,电子版数据讯息的交易具备与其他现实版以及其他传统的法律上形式的可用性和可受性,不会因为虚拟化的形式而受到效力上的不被接受性以及它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影响证据性效力。
从合同的本质本身的价值上来探讨,电子交易与传统的纸质合同差别没有多少。主要的不同是合同的载体问题,并且在信息的表达方式方面也有很大的不同。在互联网中,文字信息通常是通过网络传输,不是文字本身,而是具有一定规范的编码字符串,并且文字的载体也是人们不能直接感知的东西或者说是物质。
通过电子Email和数据信息加密缔结电子交易合同的方式,跟传统合同中法律法规对于合同形式的具体要求带来了严峻的问题和困难。因为这种合同形式显然还不能能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形式相提并论,因为在法律法规上首先就是安全和可靠的问题。
四、对于完善跨国电子交易中的有效性法律建议
1、 加强跨国电子数据讯息交易的意识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编码技术的发展,网络平台所具有的开放性也是法律要求的范畴,跨国电子交易的合作也越来越普遍。随着电子交易平台的搭建和发展,通过各种电子交易方式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处理问题,应该得到大家的认可和广泛关注使用。它涉及很多的活动方面,包括电子贸易,服务,数据交换,合同资金的划拨,跨国商业拍卖,合作产出产品等内容。
2、制定完备的跨国电子数据讯息交易法律规范体系
对于跨国电子交易首先面临的安全威胁,制定跨国企业合作中在互联网交易中要有法律规范所需的交易准则:
第一,安全超文本传输协议:依靠对密钥的加密,保障信息在Web站点间的传输信息的安全性。
第二,安全套接层协议:由网景公司提出的安全交易协议,提供加密、认证服务和报文的完整性。SSL被用于各主流浏览器,以完成需要的安全交易操作。
第三,安全交易技术协议:由微软公司提出,STT将认证和解密在浏览器中分离开,用以提高安全控制能力。微软在IE浏览器中采用这一技术。
第四,安全电子交易协议:指包括银行信用卡在互联网的电子交易中进行加密的,完整的,有法律效力的认证等。SET明确的规定要保障用户的资金周转安全性,并且利于市场的通用和可接受性。
五、完善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的建议
电子交易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必将成为新兴的主导力量,尤其对于处在高速发展中的中国来说,发展电子交易,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合理措施:
第一,在跨过电子交易中的核心技术要有突破。现在处于领先地位的美国,咱们国家很多的路由,交换机,网络操作系统都来自美国,他们对技术产业的保密和加密工作做的非常完善,以此看我国还需要在电子交易中的核心技术有突破。
第二,当下中国应该对于跨过电子交易的法律法规有一个详细的法律立法。对于中国的网民和企业来说,人们对于互联网安全方面意识淡薄,有关跨过电子交易的立法和企业相关的条例管理法规还处于萌芽阶段,我国在互联网跨过交易中所处于的被动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出台。
第三, 全力支持发展大型服务类商务型网站,并且配送与之相对应的物流公司和企业。当下我国的跨国电子交易还并没有在实质上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深入到商家领域,囿于信息领域,未来这将会是对于我国的跨国电子信息交易很大的难题摆在面前,同时也会受到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影响。
网络的普及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交易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新型的合同形式产生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这一新型的问题。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因为它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对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
一、导言
今天,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网络已经应用到了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覆盖了整个世界的绝大部分。在这样的环境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等环节的新型商业交易方式,因其能够极大地满足商业活动提高效率、减少开支和增加利润的迫切需要,发展迅猛。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正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各国所重视,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就是电子交易(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亦有称为电子商业的)[1]。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2]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
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交易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讯息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Massege,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3]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4]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5]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采用电子讯息,指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电子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6]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Massege,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8]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Massege,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9]
此外,对于我国《合同法》将DataMassege译为数据电文,有学者认为该译文含义过于狭窄、呆滞,特别是"电文"二字的使用,明显带有电报文书的痕迹,没有完全摆脱书面形式要求的影响,因而主张应译为"数据电讯",认为这才能体现出电子商务讯息的动态性与多样化的特点[10];也有学者译为"数据讯息"[11]。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讯息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是包含在电子数据讯息之中的。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
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讯息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交易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交易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讯息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四、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
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12]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讯息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交易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
就电子数据讯息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讯息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讯息在电子交易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13]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4]
事实是否如此呢?不是。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讯息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15]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讯息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
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
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交易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讯息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解决了电子数据讯息"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讯息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讯息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讯息,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
3、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
综上,我们可以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确认。
1、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讯息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讯息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五、结语
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交易,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但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相信这对相关电子技术的发展也能起到激励和促进的作用。
[1]本文之所以采用"电子交易"的说法,是因为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而有不少人将电报、电传、传真等贸易方式也归入到电子商务中,但这些并非本文所要论述的对象,因此采用"电子交易",籍以排除这些。
[2]周仪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22页
[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a)
[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b)
[5]香港《电子交易条例》第1部2释义
[6]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第1条定义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
[8]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1页
[9]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0]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1]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55页
[1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目标2
[13]梅绍祖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24页
[14]蒋建平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5日
[15]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目标3
参考资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
(美)彼得·G·W·基恩克雷格·巴伦斯《电子商务辞典》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版
杨坚争杨晨光等《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姚立新《电子商务透视》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梅绍祖范小华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周仪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孙铁成《计算机网络法律问题》载《法学前沿》1999年第3辑
朱遂斌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沈木珠《正确认识电子合同的效力》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张世君《网络经济:经济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1加快技术创新
除基础设施等硬件方面的保障以外,技术创新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与电子签名密切关联的电子商务谈判系统的开发电子签名的一个重要应用是电子合同的签署,但电子合同的签署是与电子商务的谈判密切联系的,而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可以在电子合同起草过程中使用电子签名的电子商务谈判系统。
(2)无纸贸易技术的研究
从技术角度看,无纸贸易是利用电子商务技术,主要是EDI技术所进行的贸易数据交换活动;从商务角度看,它是贸易链各个参与方(包括供应商、采购商、海关、行政管理机构、银行、物流公司等)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计算机应用系统之间标准化的业务数据传输和处理,以完成贸易活动中合同履约的全过程。无纸贸易发展的第一阶段重点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实现交易中纸面单证的电子化数据传输和交换。但由于受其封闭技术环境、实现复杂性和运行成本的影响,EDI技术主要应用于大型跨国公司,众多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网上考察、往来函电、网上成交等行为促使无纸贸易从交易中向交易前的第二阶段延伸;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也对交易后期的电子支付产生影响,形成了无纸贸易发展的第三阶段。因特网开放、廉价的特性让传统的EDI信息处理系统逐渐从封闭的增值网转移到开放的因特网上,同时对封闭式EDI技术标准提出挑战,促使其与开放式的电子商务标准RosettaNet、ebXML相融合,使贸易全过程信息处理电子化、数据传输格式化成为现实。将EDI与因特网联系起来,是降低EDI成本、实现EDI普及的关键环节,也是无纸贸易技术研发的重点。此外,无纸贸易现在的主要应用领域是在国际贸易。技术方面,应加速研发贸易许可管理、通关、商品检验等与无纸贸易关联密切的服务领域的应用软件,从而带动无纸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交易链的应用。
(3)物品编码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首先,加强物品编码技术标准建设。解决物品编码混乱的问题首先应从标准建设入手。这方面的工作包括对原有国家物品编码标准的修改,也包括新标准的制定,如电子标签国家标准以及有关商品条码、标签管理办法的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