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XXX市矿场资源丰富,前期矿山资源开采相对粗放、无序,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相对严重,生态修复起步晚、进程相对滞后。目前矿山生态修复的方法有稳定化处理法(包括物理、化学方法)和生物修复法(直接植被、覆土植被)两大类。现阶段主要采用的是物理方法与生物修复法结合方式进行,首先在生态重建的前期,采取物理方法对场地的稳定性处理、后采取熟土覆盖、采矿场的填埋等方式创造生态修复条件,后期采取生物修复法进行植树种草等方式进行植被恢复。我市矿山大多采取最简单、成本最低的直接植被或直接覆土植被的方法进行生态修复,其中直接植被成活率低,恢复时间较长,一般需要10-20年,覆土植被成活率高,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常见生态修复方法,更易被大多数矿山企业采纳。
一、调研我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情况
(一)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矿山修复和综合整治力度,建立市级领导巡山责任制,市级领导定期、不定期逐矿实地检查,将矿山生态该修复列为全市34项重点工作之一,建立了矿山修复及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实地调研、听取专题汇报、安排部署工作,深入解剖问题,破解整治难题。出台了《XXX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做到责任到人,跟踪到位和落实到位,市有关局委落实分包县(市、区)督导制度,实行驻地督导、捆绑问责。全面落实“三级”包矿、“两级”包片责任制,实现无死角管控,开展联合督查,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持续跟踪问效,确保取得实效。
按照“取缔关闭一批、停产整治一批、修复绿化一批”思路,实行露天矿山“一矿一策”,分类治理。目前,我市共有73座露天矿山,其中有23座处于原始地貌未开采,6座在生产,44座停产进行生态修复整治。采取覆土植被方式现已完成10座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完成治理非法开采、关闭及废弃露天矿山50处;对全市55处采矿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通过移除、覆土绿化、浇水喷淋等方式进行综合治理,已完成治理27处;全市共完成恢复治理面积3.1万余亩,植树290.5万余株,累计投入3.67亿元;对短期内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废渣,特别是煤矸石山,开展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估,坚决防止环境污染、土地损毁和产生安全隐患。
(二)取得的成效
我市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其中,XXX县实施“区内修复、区外补偿”双轨制,要求所有持证生产矿山矿区内无条件修复,矿区外延500米无条件修复。同时常绿树种必须在80%以上,成活率必须在70%以上。目前已累计完成恢复治理(含生态补偿区)2.16万亩,植树200余万株,其中区内修复523亩,无主坑口修复632亩,区外补偿20452亩,区内和无主坑口修复率85.2%。XXX县坚持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中,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边开采、边治理”原则,督促企业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保护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要求,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对全县14座持证矿山进行综合治理,总治理面积2406亩,植树14.86万株,硬化道路1020米,投入资金4900万元。通过铁腕治矿、铁腕治污,全县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2019年4月21日,“生态文明媒体行”采访团到我市进行专题报道,27家媒体已累计刊发各类正面宣传报道200多篇。4月29日,省自然资源厅在我市召开现场会,来自14个地市和72个县(市、区)的202余名代表到XXX县、XXX县进行现场观摩,对我市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二、矿山生态修复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矿山生态修复是一个长期、漫长的过程,目前存在问题较多,主要有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史欠账多。处于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较多,在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方面,历史欠账过多。
(二)整治资金不足。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矿山企业积极性不高,只有少数上规模、有实力的矿山企业能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多数矿山企业整治速度缓慢。因历史原因还有很多无主矿山需要属地政府来“买单”,市、县、乡政府财力有限,治理投资短缺,严重影响了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三)破解难题办法少。大部分县(市、区)对无责任主体的露天矿山的治理还存在畏难情绪,整治模式和资金来源单一,缺乏对新机制、新模式的探索和创新。由于人、财、物等因素制约,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配备和技术装备无法满足矿山整治工作的新需求,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工作的制度化、信息化和社会化等有待提高和完善。
三、对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的建议
(一)加快整治进度。督促停产整治及其它有责任主体的露天矿山企业按照“一矿一策”整治方案,及时完成整治任务。同时,打造一批矿山治理与修复示范基地,将我市废弃矿山打捆申报一批国家、省级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争取政策,通过示范性综合整治,新增一批林地、耕地。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属地按照“一县一策”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绿化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增加绿化面积,减少和抑制矿山扬尘。
(二)拓宽资金渠道。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对废弃无主矿山,整治资金需求列入市、县财政预算。二是增加土地收益注入。将废弃露天矿山治理与土地复垦挂钩,使矿山废弃地复垦成林地、耕地和建设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土地收益优先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三是撬动社会资本。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废弃矿山环境治理,凡被批准治理立项的单位和个人,优先享有土地使用权,并减免与矿山治理有关的收费项目,本着“谁修复、谁收益”的原则,配套制定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四是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及时、足额收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加强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1.矿山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新进展
1.1制定标准规范矿山环境保护行为
目前,关于矿山环境规范管理的一些内容已被列入国土资源部的标准化工作当中。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并实施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工作要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和《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为规范矿山环境保护行为和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05年9月7日,国土资源部与环保总局、科技部还联合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2探索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2005年8月18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要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同时,《通知》还要求建立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制定相应的矿山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方案,以确保采矿权人能切实履行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的责任。
2006年2月1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环保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从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并提出达到矿山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目标的具体措施。
1.3专门立法保护矿山地质环境
长期以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缺乏专门的立法,只是散见于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之中,缺乏独立、统一和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其加以规范10。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适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走上法制化的道路。2009年12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制度、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注重成效,确保中央财政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效果。
2.有关矿山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思考
随着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公布实施,我国矿山环境保护立法取得可喜进展,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已有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国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思考并加以完善。
2.1《矿产资源法》中未明确矿山环境保护制度
作为矿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矿山环境保护制度应当在《矿产资源法》中予以明确。但现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够系统和完整,存在内容缺位的问题=《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二条只是原则性地体现了矿山环境保护的精神,没有具体规定矿山环境保护的内容和方式,矿山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制度在矿法中没有明确表示出来,无法为关于矿山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提供法律上的有效依据。
2.2矿山环境保护的内容在法律层面的规定分散
我国有关矿山环境保护的内容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中,《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水土保持法》等多部法律中对矿山环境保护都有规定。分散的规定导致实践中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并且矿山环境保护由多个部门管理,存在多个执法主体,职责交叉,容易造成彼此间推诿扯皮,法律责任不清,对执法责任追究制和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的监管责任不到位等问题0,不利于矿山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落实。
2009年5月1日起生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系统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规划、恢复治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是第一部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必将有助于保护矿山环境和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但其仅仅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等级较低,无法有效解决现实中日益严峻的矿山环境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该《规定》只在国土资源系统的权限范围内施行,而矿山环境保护要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关系,部门规章难以作出有效的规定;另一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章。这造成了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实际上低于地方性法规,在客观上影响和制约了部门规章作用的发挥。
2.3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有待完善
(1) 各省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名称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根据2005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和2006年国土资源部与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已出台管理办法建立了保证金制度0,但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名称各省表述不一,安徽省表述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表述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四川、云南等省表述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辽宁、甘肃等省表述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河北、福建等省表述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重庆、江西等省表述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除具体名称外,各省保证金制度的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侧重于防治矿山开发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及诱发的地质灾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则适用的范围更广,但多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在实践中难以真正执行。
(2) 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不尽合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其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目前各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不尽合理,有些省份是按照采矿许可证登记的面积收取,有的省份是依据建设规模收取,也有的省份只是象征性的收取少量保证金。从实际的运行情况来看,最终收取的保证金有时无法满足保护矿山环境的实际需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并且在缴存标准上缺乏统一的规定,进而导致执行力不强,可操作性欠缺。
3.对策建议
(1) 修改相关法律明确对矿山环境的保护。首先,鉴于《矿产资源法》对矿山环境保护方面规定的缺失,修改《矿产资源法》时应当考虑加入这方面的内容,明确矿山环境保护的管理分工、治理恢复方案和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以为相关下位法的制定提供上位法依据;其次,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建议明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分工,并增强有关矿山环境保护条款的可操作性和约束性。
[关键词]河道淤泥 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恢复 累赘性 分析
引言
国家法律法规,都该是有针对性作出的,主管执行部门不能死搬教条,要调研具体情况,把握国家规定的实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虽然要求采矿企业,必须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才可以领取采矿许可证,但是就河道淤泥问题不适用,因为清淤的主体是水政部门,即使委托有关企业实施,依然不改变责任的主体。河道淤泥的受让人,从法定和约定上都没有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主体义务。目前,在使用河道制砖的地区,出现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让淤泥购买人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现象,文件有规定,确实是无可奈何,笔者在法律之间另辟蹊径,力求解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淤泥制砖企业的困扰,做了一些现实的分析和理论上的探讨。
1 长江中下游地区河道淤泥来源和特性分析
1.1 河道淤泥来源
河道淤泥是综合物,通常是,雨水陈年累月的洗刷,陆地的粘土、泥沙等随着地表水流入河道,沉积起来;生活用水从化粪池等环境卫生设施中自然地源源不断的溢出,在河道里不断分解沉定;浮萍、莲藕等水生植物、鱼虾、贝壳类的河蚌等水生动物、以及微生物,尸体腐烂淤积,这些成因,就会形成了河道淤泥。
1.2 河道淤泥特性
河道淤泥,累积久了,就成为河道障碍物,会影响河道运输功能、蓄排水功能、生态环境环境功能,处理的办法就是清淤。但河道淤泥有这样的特性,包含丰富的有机物,可以用于农田复垦与施肥;又具有砖瓦用粘土的粘性,可以用于制砖;污染严重的呢,适宜于做公路底垫。总之,这些特性,可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寻求淤泥的经济应用,从而降低清淤的成本。
2 河道淤泥清淤的责任主体与工程综合措旆
2.1 河道淤泥清淤的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清淤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各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是由各级水政主管部门牵头,农林、港务、交通、规划等部门参加,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规划,是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考虑了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等诸方面效应和效益。
2.2 河道清淤的工程综合措施
纵观具体河道清淤方案,都考虑了这样几个方面:
2.2.1 河道清理工程有计划按步骤实施,不要求河道清淤的速成和光洁,有利于水生植物、微生物的生长,达到治疗生态环境的效果。
2.2.2 清理河道工程结束不产生新的破坏,淤泥处置与相关规划相衔接,有淤泥用于做路、复垦、施肥、制砖等方面的方案。
2.2.3 河道清淤工程,包含防止踏方的护岸设计,选择本地自然生长成活快的植物,既能护坡,又能防冲刷,不仅起到了水土保持作用,还延长了河道淤积周期;等等;其内容包含了、且远广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是综合性工程。由此看来,河道清淤过程本身就是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过程。
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累赘性成因
3.1 把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虚拟给不当的主体
执行地质环境保护方面规范是清淤工程主体的义务。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为河道淤泥清理工程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应当的。所以实际工作中,河道淤泥清淤工程主体,应当就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实施主体,工程实施本身就是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过程。淤泥是这个过程的副产品,如果让购买或应用淤泥的主体在取购时候,再另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累赘的,是把实施清淤的工程主体的义务复加给买方,把已经完成的义务,主观虚拟地假想给新的购买主体。
3.2 虚拟承担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被迫性
用淤泥制砖的砖瓦企业,必须领取采矿权许可证,才可以领取营业执照,才可以做其他一系列的活动。但根据国土资源部第44号部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评价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才可以领取采矿权许可证。按上述,淤泥制砖企业,利用淤泥掺和煤渣或石灰制砖是个除废过程、废物再利用的过程,可以直接从国家购买淤泥,缴纳必要的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作相应税赋即可。河道的清淤,已经由国家机构委托实施了,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已经得到相应完成了,为此,淤泥制砖企业编制行为不是出于现实的需要,而是迫于法律规范教条性应用所带来的无奈。
即使堆积淤泥临时性场地的环境恢复与治理,依法也应属于河道淤泥清淤工程实施主体的事情,如果让买方砖瓦企业来做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就有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的“谁破坏谁治理”原则。何况,只要原地貌不变地把淤泥取走,就达到了环境恢复与治理效果。至于是不是会破坏原貌,那是通过相关方合同约定就可以处理的事情,牵强附会的用编制“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来规制,无非是小题大做,是用国家强制取代合同约束,是根本没有必要的。当然,也可以通过矿管部门的监管和查处,使原貌得到恢复。例如,人人都有盗窃的可能。难道人人都要对公安部门提供不盗窃的保证书和缴纳保证金以约束自己吗?是不是也编制个什么自我控制方案呢?仓储性的堆积,按合同仓储物即淤泥取走,原貌就能再现。还有,任何企业在厂内堆积原料,是常有的事情,任何企业堆积原料都不得破坏土地原来的利用条件。砖瓦企业所堆积的原料是淤泥、粘土,在仓储用地利用的行政管理方面,不该由于原料的不同,搞企业歧视,让砖瓦企业无形地增加负担,是多么的不公平。
总之,让购买河道淤泥的砖瓦企业承担编制矿山地质环境评价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义务,是虚拟的,是把被他人已经完成或必须完成的义务假想性地再次施与,无论是对河道、无论对是厂内外淤泥仓储用地而言,做“方案”都没有现实的和法律上的道理可言。厂内淤泥仓储用地恢复可以通过土地有偿使用合
同可以约定和控制。没必要像什么复杂工程似的,弄出个什么符合”国标”方案呢。简单地用合同约束和履行,就可以符合“国标”了。
4 去除淤泥制砖企业编制“方案”义务的方法
4.1 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机理
像煤矿、石油等一系列矿山的开采,对地质环境都有一定程度的破坏力,具有负面性,对这些矿山采矿权的出让。必须按照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而河道淤泥的捞取与处置本身就是根据一定专业方案而实施的恢复治理和保护地质环境的行为,具有积极性、正面性。为此,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犹如给冬天的白雪增白,逻辑上是混乱的。国家已经花费疏浚的河道,其结果就是恢复和治理环境的过程,让淤泥制砖企业空洞无实际效果的去花费,是对社会财富的浪费,一切财富都是社会的。
4.2 做好调研及时向有权部门请示
淤泥制砖企业,如果想要取得采矿权,直接采挖砖瓦用粘土,那是需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然后领取采矿许可证。一定的政府工程或政府审批的工程实施时,如果出现多余土方,那么国家可以直接出让,工程实施权利与采矿权耦合在一起了,是开发商、工程承包主体的权利,这种耦合现象,是不需要进行再次作采矿权许可的。购买淤泥的行为,与采矿权实施行为是迥然不同的两码事,不需要凭采矿许可证而进行,所以,这里就出现了个自由缝隙,根据法理,无采矿许可证,只要能参与竟买到砖瓦用淤泥,可以照常营业。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不领取采矿许可证,按道理不会影响淤泥制砖企业的正常运行,那样,如果把砖瓦企业视同污水处理厂一样,当成污泥处理厂,也不无道理。但是,事实上,工商部门会不考虑这些情况的,认死理,无采矿许可证,就不发放或不年检营业执照。
这样的调研结果,可以请示两个问题。(1)新兴无采矿许可证的淤泥砖瓦企业,参照污染处理厂那样予以管理,是否可以确认这样的企业存在,是否可以用相应的法律新套路予以管理。(2)使用河道淤泥制砖的企业,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原意,对拟购买的淤泥不再另起灶炉的搞一套累赘性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保护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利用、依法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和治理恢复,全面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非煤矿山企业,达到我市矿产资源开采“有序、有限、有期”的要求,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规范,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高。
二、组织领导
市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信委、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供电公司、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王书远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工作范围为全市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内容包括: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矿业权管理审批、安全生产情况、无证照生产经营情况、采矿行为管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技术改造产品提档升级情况等。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6月份开始,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月中下旬)
制定下发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成立工作小组,全面安排部署,同时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具体到每一个非煤矿山企业。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6年7月上旬至7月中旬)
各乡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排查,依法严肃查处越界开采、非法开采和无证照生产企业。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办法,迅速进行调查摸底。对违法开采粘土资源,专门组织班子进行现场跟踪督办,防止违法开采粘土资源行为持续升温。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7月下旬至2016年8月底)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和“边开采、边治理”要求,明确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主体,确保完成环境恢复治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对违法开采情节严重的企业,明确是否予以关停并转,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9月下旬)
市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小组,对各乡镇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处。各乡镇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整治一个,见效一个,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进行关闭。建立健全常态化治理机制,对列入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的落实情况,由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
五、责任分工
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各尽其责,确保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乡镇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对有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对非法开采的,及时制止并暂扣相关机械设备;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关闭无证无照生产和列入关闭计划的非煤矿山企业,并做好稳控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核查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实施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情况。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行为进行查处。
安监局:负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企业进行查处。
环保局:检查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内等开采环境破坏情况。对破坏开山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是否含有粘土资源开采项目。配合属地乡镇查处无证无照非煤矿山企业,对列入关闭计划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经信委:负责引导、扶持非煤矿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产品提档升级、产业集聚发展,依法处置无证无照和列入关闭计划但逾期未关的非煤矿山企业。
供电公司:根据上级的停电通知,负责对无证无照、非法开采、计划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实施断电。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一)统一规划,科学部署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为统筹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我们开展了地质环境问题调查,摸清了全市地质环境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用近三年的时间先后修编完成了《焦作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年)》、《焦作市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三年实施方案(2010~2012年)》、《绿色生态焦作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规划(2012~2014年)》、《焦作市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5年)》等规划文件。文件规划了近期和远期治理目标,提出了地质环境整治与城市功能完善、旅游发展、矿业开发、土地综合利用相结合的“一体化”综合整治的全新理念。我市通过建设游园、主题公园、经济林、高产田等方式,赋予地质环境治理区不同的功能与价值。
(二)落实资金,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保障
一是积极争取全国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自2010年以来,我市共争取资金2.9亿元。二是积极争取全省两权价款地质环境项目治理资金。近年来,我市共争取省财政支持资金8000余万元。三是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使用制度,积极督促矿山企业缴存并及时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三)创新治理机制,发挥治理资金综合效能
一是坚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因地制宜实施项目。二是坚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整治、解决耕地灌溉条件、改善耕地质量、增加农民收入相结合。三是坚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旅游发展、恢复生态和改善环境相结合。四是坚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相结合。
(四)精心组织,打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
一是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每年年初对当年度拟实施的地质环境项目进行详细安排部署,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完成时限。二是健全组织领导机制。焦作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纪检委、市国土资源局等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焦作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工作。三是组建市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办公室,抽调专人负责。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协调处理,确保各项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着力打造精品工程、样板工程、放心工程。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措施到位
一是高度重视隐患的排查工作。每年于汛前和汛期多次组织各县(市、区)对全市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点制定应急预案和防治方案,并按照地质灾害点的基本特征、威胁对象,明确防范责任单位,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二是对全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人员网络系统定期进行更新完善,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队伍。三是每年都与市气象局、省地质环境监测院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在主汛期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四是在全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提高地质灾害隐患点广大群众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能力。
三、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成效明显
一是强化地质遗迹资源保护工作。我们组织专家对辖区内重要地质遗迹进行调查和安全评估,对地质遗迹的危险地段实施了工程保护。二是积极推进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实施。2010年批复的1160万元中国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典型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基本完工。三是注重培训与信息交流。对各园区300余名管理者及导游员进行科普,通过课堂讲解和野外实地讲解培训,导游员对地质旅游讲解水平有了大幅提高,更好地发挥了科普宣传员的作用。四是加强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实现统一宣传、信息共享、互惠互利,促进各园区协调发展。
四、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更加规范